纳税筹划方案(系列十一篇)

时间:2018-04-24 作者:好拿网

◉ 纳税筹划方案

一:什么是税务筹划呢?

简单的说,就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和范围内,对企业即将进行的投资、建设和各种经营活动等进行周密的事前规划,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款和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最佳效果。

但是要特别注意的一点就是,绝对不能把税务筹划和不法企业的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等同起来。这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税务筹划最根本的原则就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这是一种合法行为。而偷税漏税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而且税务筹划是在经营活动发生之前所做的一种事前行为,偷税漏税则是在企业一系列运作活动之后发生的.事后行为。要对税务筹划有一个正确准确的认识,才能很好地进行税务筹划工作。

二:税务案例分析

案例一:

长江公司委托黄河公司将一批价值160万元的原料加工成甲半成品,加工费120万元。长江公司将甲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乙产成品,发生加工成本 152万元。该批产品售价1120万元。甲半成品消费税税率为30%,乙产成品消费税率40%。如果长江公司将购入的原料自行加工成乙产成品,加工成本共计280万元。

分析: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税负有差异,在进行消费税筹划时,纳税人应事先测算哪一种方式税负较轻。在计算消费税的同时,还应计算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它与加工方式无关,这里不予涉及。

委托加工方式下:

(1)长江公司向黄河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60+120)÷(1—30%)=400(万元)

应缴消费税=400×30%=120(万元)

(2)长江公司销售产品后,应缴消费税:1120×40%—120=328(万元)

自行加工方式下:

长江公司应缴消费税=1120×40%=448(万元)。

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比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重120万元。

案例二:

某煤炭销售公司年销售煤炭60万吨,销售单价 300元/吨,购进单价200元/吨,全部采用公路运输,运费为50元/吨。因运费支出金额较大,该公司又出资成立了一家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两家公司所得税税率一样。2006年运输公司全年运费收入为3100万元,而运输销售公司煤炭收入占到了3000万元,其他运输收入仅100万元,全年油耗和修理费用高达1200万元,占到了整个运输收入的近40%。

分析:如果将两家公司合并,结果如下:

合并前:煤炭销售公司每年应缴纳增值税:

60x300x13-60x200x13-60x50x7=570(万元)。

运输公司应缴纳营业税:3100x3=93(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缴增值税和营业税663万元。

合并后:公司运销煤炭为混合销售行为,只缴推荐增值税,而不缴纳营业税,其他运输收入为兼营业务收入,仍然缴纳营业税,但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应该转出。油耗和修理支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公司进项税额为:1200+117x17=174.4(万元);

兼营收入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174.4x100+3100=5.6(万元);

其销售煤炭应纳增值税为:60x300x13-60x200x13-(174.4-5.6)-=611.2(万元);

兼营业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100x3=3(万元)。

合计应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为: 614.2万元。

两公司合并后年节省流转税663-614.2=48.8(万元),节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8.8x(7%+ 3%)=4.9(万元)

合计可节税53.7万元。

案例三:

利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减轻税负。

折旧年限的确定: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的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的会计利润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況下,所得税的延期缴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下面以某企业为例,某外商投资企业有一辆价值500000 元的货车,残值按原价的4%估算,估计适用年限为 8年。

分析:

1.按直线法计提折旧额如下:

500000x(1-4%)1/8-60000(元)假定该企业资金成本为 10%,则折旧额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现值如下:

60000×33%x5.335=105633 (元)

2.如果将折旧期限缩短为 6年。则年折旧额如下:500000×(1-4%)/6-80000(元)

因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80000×33%×4.355=114972(元)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后者对企业更为有利。当税率发生变动时,延长折旧期限也可节税。

三、总结:

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甚为重要,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最终效益,而在运行过程中进行税务筹划工作的时候,财务人员及纳税人应事先对税务筹划有相当程度的了解,这样才能辅助企业选择正确的规划方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 纳税筹划方案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与从事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的。前者多是经营双方面议价格,后者多是明码标价。这样,就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税、少缴营业税提供了可能。

营业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纳税人的营业额即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纳税人采取较低的定价,就可降低应纳税额。而且与此同时,还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提前付款、签订长期合同等优惠条件,从而使纳税人得到总体的、长远的利益。

◉ 纳税筹划方案

M机械公司向N实业公司出售G型生产线一套,同时进行技术转让,合同总额为1800万元,其中设备款为1200万元,专有技术费500万元(含17%增值税),专用技术辅导费为100万元(含17%增值税)。

因此,按照现行最新政策规定,M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00 100)×5%=30(万元)

有人向M机械公司财务人员建议:N公司总共发生的1800万元支出款项,M公司可以接受,但对于M公司来说,对这1800万元分项订立合同意义不大。因此建议M公司销售部签订合同时,将专有技术费500万元和专用技术辅导费100万元合并到设备价款中去,其他服务同样提供给N公司。他认为通过如此筹划,企业可以免缴营业税30万元,实现节税30万元。

不缴纳30万元的营业税,就真的实现节税了吗(为了方便,这里不再分析与此相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从表面上看,以上筹划,将专有技术费和专用技术辅导费合计600万元合并到设备价款中时,是少缴了营业税。但是,作为M机械有限公司而言,销售G型生产线应该按17%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将这笔业务的软硬件销售项目在合同上分别列示,在财务上分别核算,那么,M机械有限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为:

1200×17%=204(万元);

加上销售专有技术费500万元和专用技术辅导费100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共30万元,M机械有限公司合计应缴纳销售环节的税款为234万元(204 30)。

而专有技术费和专用技术辅导费两项本来应该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在这里却缴了增值税,两项合计应缴增值税额为:

1200×17% (500 100)/(1 17%)×17%=291.18(万元)。

通过以上操作,实际增加税收负担57.18万元(291.18-234)。

那么,作为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有没有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从而降低甚至不缴营业税呢?回答是肯定的。

◉ 纳税筹划方案

一、私营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私营企业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四种组织形式。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由于公司与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在征税时对公司和股东实行双重征税,即对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股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征税时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用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是每个“准纳税人”在注册登记前必须考虑的,这就要求投资人在确定组织形式前充分调研,搜集经营地的行业信息,估算盈利水平,综合分析所得税税负,依靠纳税筹划赢在起跑线上。私营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所得税税负比较如表(见附表)。

假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Y元,可以计算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区间:30%Y-9750=20%Y,求得Y=97500元,税负无差别点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7500元,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97500元时,选择私营合伙企业或私营独资企业税负较轻;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97500元时,选择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或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税负较轻,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还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临界点的计算并未考虑私营公司的股东获得工资薪金、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股东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因此在实际测算时,投资者应预估公司的盈利水平、利润分配情况,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负及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投资额等因素,选择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企业组织形式,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二、查账征税与核定征收方式的筹划

所得税的征收有两种方法: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对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对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采用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及其他核定征收方式。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而言,对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仅规定了比例范围,同一行业最低比例与最高比例差异较大,有利于税务机关操作,但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随意性较大,很可能造成同一行业的企业税负不均,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税负。如果企业经营多业的,税法规定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可能导致适用较低应税所得率的业务按照较高的应税所得率征税。此外,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相比之下,查账征收的方式可以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待遇,涉税风险较小,便于投资者和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不少私营企业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只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甚至一些私营企业为逃避税收,缩小规模,异地经营,以大化小,退回小本经营的个体户状态,放弃查账征收的方式。私营企业规模小,无法形成产业优势,会计核算不健全,降低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平,综合权衡,私营企业选择查账征收方式,不仅降低涉税风险,而且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这需要企业依照国家规定设置账簿,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并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三、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是私营企业必不可少的日常支出,不少私营业主将个人及家庭餐饮、食品、娱乐支出的发票拿到企业报销,这种人为增加企业费用的做法并不可取。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采用“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设定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防止企业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由于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无论是否合理,都不允许全额扣除,首先,企业应控制并压缩业务招待费支出金额,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其他费用,不要把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董事费等其他开支混入业务招待费,企业参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发生的餐饮费、住宿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其次,企业可以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增加费用的税前扣除金额。例如,将某些餐饮招待费改为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在礼品上印上企业的名称或标志,附带企业的宣传资料,或者邀请客户参加企业举办的产品推介会,要求参会人员签到,并为参会人员提供餐饮和住宿,由此产生的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四、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进行筹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私营业主热心公益事业。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利润总额只能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出来,而捐赠是在年度期间发生的,如果企业捐赠前不进行纳税分析,可能使企业因捐赠背负额外的税负,而将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起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可获得节税收益。

如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1年5月打算以公司的名义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向西部农村义务教育捐赠400万元,公司2010年利润总额2800万元,该董事长获得红利280万元,预计2011年利润总额3000万元,该董事长可获得红利300万元,按照规定,公司捐赠的扣除限额为360万元(3000×12%),剩余40万元捐赠支出很可能不允许税前扣除,额外增加企业所得税10万元。如果该董事长以公司名义捐赠360万元,以个人名义从红利所得中捐赠40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设定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不少私营企业以公司名义捐赠得少,而以投资者个人名义捐赠得多,这是一种理性的做法。从股东利益出发,企业限定捐赠金额是必要的,作为补充举措,大股东以个人名义追加捐赠,这样既表达了爱心,又减轻了税负,是理性的商业与带有感情色彩捐赠的最好结合。

五、注意划分企业经营支出和投资者个人支出

目前不少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要求财务人员报销其个人或家庭消费性支出,将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汽车、住房也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以借为名公款私用偷税漏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会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严重的损失。

如某五金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板,2010年12月以消费性支出名义从公司支出买房款100万元,2011年5月25日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这个问题,税务人员认为该笔支出与公司开展业务无关,应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0万元,同时调增企业所得税25万元,由于该老板少缴了税款,税务机关责成其补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老板对此很不理解。

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

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且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该老板的行为属于第二种情况,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

此外,为了避免部分企业股东以“借”为名,挪用公款私用,偷逃税款,税法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投资者分红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私营公司的投资者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只要是合理的工薪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而投资者分得的股利红利所得,属于税后利润分配,不得税前扣除,投资者可以在分红与工薪所得之间进行选择,合理降低所得税税负。

例:英才商贸公司是冯英才和三个朋友每人出资100万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四个股东约定平时不领工资,年终分红。2010年该公司实现会计利润90万元,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2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5.5万元,税后利润64.5万元,公司按规定提取了公积金、公益金9.68万元。可分配利润为54.82万元。年底四个股东决定将其中的40万元拿出来进行利润分配,每人分得红利10万元。四个股东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8万元,投资者实际上承担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道税负,合计税负为33.5万元。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四个股东每月领取工资3500元,工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每人分红5.8万元,四人的分红共需缴纳个税4.64万元,股东工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减少企业所得税4.2万元,投资者所得税税负为25.94万元(25.5-4.2+4.64)。

方案二:四个股东每月领取工资3500元,年终奖1.8万元,年终分红4万元,四人的分红共需缴纳个税3.2万元,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3%×4=2160(元),工资支出减少企业所得税6万元,投资者所得税税负为22.916万元(25.5-6+3.2+0.216),显然方案二所得税整体税负较轻。

通过纳税筹划,预测企业的盈利水平,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制定一个综合分配方案,合理确定股东的工资和分红水平,在减轻税负的同时保证股东权益,是企业正确的选择。

◉ 纳税筹划方案

高新技术企业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纳税筹划

对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政策要点。

(1)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一张发票上的。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供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均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

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①以图纸、资料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本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②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的价值明显偏低,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③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3)对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有同等免税政策。

(4)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 纳税筹划方案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建安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企业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就必须在尽可能多地获取收入的同时,减少自己的成本费用支出。可是企业内部费用成本的压缩空间已越来越少,而作为企业外部成本的税收,其数额的多少却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实际经济收益,因此实现企业税负最小化的纳税筹划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营业税是建安企业的主要税种,必然成为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企业必须要全面了解并掌握相关的税收法规的规定,然后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事先筹划,对纳税业务进行安排、选择和策划,达到为企业减轻税负、降低成本的目的,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工作实际,介绍建安企业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筹划时的几点纳税筹划技巧。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的税收筹划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时,如果该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转包的组织协调业务,则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即实行5%的税率;如果该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然后再将工程分包,这样工程承包公司取得的收入可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即实行3%的税率。即其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适用不同的税率,这就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例如A工程承包公司得知某建设单位将发包一建筑工程,A如果采用协助方式让B施工企业中标,由建设单位与B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120万元,A公司从中收取服务费用20万元,则A公司对该笔业务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为20×5%=1万元。而在合同金额相同的情况下,若A公司自己中标,采取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然后再将工程分包给B施工企业,分包款为100万元,则A公司按“建筑业”税目应缴纳营业税为(120-100)×3%=0.6万元,可少缴税款0.4万元。

二、设备安装公司的税收筹划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计入所安装工程的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企业只负责安装并取得安装费收入,从而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如某安装企业承包某单位传动设备的安装工程。有两个方案可选择:方案一,由安装企业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工程,总价款为300万元,其中设备款为200万元;方案二,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100万元安装费。根据税法规定,采用方案一,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为300×3%=9万元;采用方案二,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0×3%=3万元。由

◉ 纳税筹划方案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规避或者减轻自身的税后负担,而使用多种可行性手段降低税收成本的过程。也正因此,企业纳税筹划作为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在市场经济国家发展中已经存在了近百年。而目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纳税筹划早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首要工作,这也再次证明企业纳税筹划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具备它产生的动力成因与客观条件。

1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动力成因

税收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社会公共服务,而开展了一种无偿的、相对固定的征收方式。因此,对企业纳税人而言为了确保个人盈利水平的最大限度,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降低自身的纳税成本,即产生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动力成因。而对于这种强烈减轻税负的愿望,不同的企业纳税人在我国税法中体现出不同的选择,如偷税、漏水、欠税、节税、避税等等直接行为。而在众多降低税负的选择中合理的节税和避税是一种最为安全,最为保险的负税方法,而其他降低税负的选择均会受到国家强法律的相关制裁,受到法律强制力的约束。因此,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企业不断的寻求降低税负或者免除税负的过程中,其实就是企业纳税筹划的过程。

2我国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客观条件

企业纳税筹划产生于存在的客观因素,既是因为我国税法以及相关法律仍没有达到完善和健全。一般来说,税法本身具有一定的原则性、针对性、稳定性。特别是税收法律制定的内用,一经订立就如同其他法律制定一样,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不可修改性。然而,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瞬息万变,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遇到的种种复杂经济情况,也无法及时准确和税法中的条例有针对性的对照。而当税法规定不够严密是,通过对这些不足之处的运用,就会给纳税人带来避税的希望。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多元化发展日益加剧,税收法律制度无法做出相应及时准确的修改,变为纳税人进行合理的降低税负提供了良好的客观环境。目前我国税收法律制定促进纳税人进行避税的客观条件包括以下几点:我国部分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边际高税率的存在;税法细则与税法事情存在吻合度差异;税法的课税对象存在可转换性;税法在征收方法上存在一定的缺失。以上列举的种种问题都均是由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在客观条件上为纳税人创造了税收筹划提供了有力空间。而对一个国家而言,其税收法律的准则不可能十全十美,没有一点瑕疵。因此,国家对企业的合理税收筹划行为应该用于承认它、正式它,打击非法避税行为。

◉ 纳税筹划方案

[摘 要]

进行纳税筹划,对于企业增强财务管理能力,增加净利润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分析目前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的问题,为企业进一步推进纳税筹划工作提出建议。

纳税筹划是指企业在符合国家法律、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业务事先筹划,制订方案,合理安排经济活动,选择纳税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税收筹划行为。企业可以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经济效益。然而,企业受到所处的外部环境、内部管理等因素影响,纳税筹划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做进一步探讨。

1.有利于纳税人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纳税筹划可以减少现金流出,在收入总额不变情况下,减少支出,增加企业净利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2.有利于规范企业纳税行为。纳税筹划建立在充分理解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为纳税人减少税收支出提供了合法的渠道,有利于减少企业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使纳税人远离税收违法行为。

3.有利于政府完善税制。纳税筹划有利于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降低税务成本,达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纳税筹划中的避税筹划,就指出了税法中的缺陷,国家可以据此采取相应措施,修正现有税法,完善国家税制。

1.税务筹划意识淡薄。目前的企业多重视生产和销售管理,对财务管理和纳税筹划缺乏正确认识。企业领导普遍认为税收是国家强制的,没有筹划空间,因此企业管理者还没有真正建立节税意识,只是被动地等待税收优惠。企业不能对税收筹划做出细致的计划,会形成不合理的企业税负。

2.纳税筹划人才缺乏。税收征管的日益细化和流程的日益复杂化,新的金融工具、贸易方式、投资方式不断出现,当今的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会计,还要精通税法、金融、投资等专业知识,才能找到税务筹划点。而实际上现在我国国内企业多数财会人员会计、税法知识陈旧,根本不能满足纳税筹划需求。

3.企业纳税筹划与税务机关工作不同步。我国企业普遍不与税务机关沟通在税法理解上的差异,企业缺乏对税务机关工作的理解。税法除了财政收入职能外,还是调整产业结构、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而且随着税务机关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征管流程不可避免地越来越复杂。企业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争取在对税法的理解上和税务机关取得一致认识是进行税务筹划重要前提。

1.提高企业纳税筹划的意识。要通过宣传培训,使企业管理层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为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业务的涉税事项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也就是说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经济行为。

2.加强纳税筹划人才的培养。纳税筹划对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有较高的要求。我国税种多、企业形式复杂,各行业差别大,要求纳税筹划人员有很强的专业技能,灵活的应变能力。在高校培养中,应开设纳税筹划课程,为培养高层次纳税筹划人才提供条件。在职的会计人员应通过参加培训或者自我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培养纳税筹划能力。

3.理清税收筹划思路。要做好税收筹划,必须理清筹划思路。不同税种的'筹划重点不同,比如,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筹划思路重点在于如何享受最低的税率,从而考虑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以及日常工资福利的摊薄摊匀,享受到低档税率政策。税务筹划也不是仅限于优惠政策及条款。例如新企业所得税税法下,税务筹划要注重日常财务规范管理,如会议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用的列支,注意原始凭证的合法性。

第一,不同税种的筹划。即根据不同税种的特点,采用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法。税种筹划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筹划和税种综合筹划。应高度重视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筹划要从增值税的特点着手。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适用税率、计税方式、发票权限和税收负担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可以通过控制企业规模,选择合适的纳税人类型。增值税征税范围内,不同商品有17%和13%两档税率,当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要能够分别核算,才能适用不同税率。还可以根据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第二,对税收要素的筹划。税收要素筹划主要包括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税基、税收优惠(减税、免税、退税、税额抵免)、纳税环节、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的筹划。要针对不同的税收要素,运用不同的税收筹划技术。比如,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中的应纳税所得额,通常不等于会计计算出来的利润总额。因此,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必须同时实现利润总额的最大化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最小化。利润总额是会计收益减去会计费用和损失,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因此,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讲企业应实现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最大化和扣除时间最早化。个人所得税筹划可以将收入分月、分次、分人均摊减小计税收入。

第三,对经济活动筹划。不同的经济活动形成不同的应税行为,需缴纳不同的税种。进行纳税筹划要考虑不同方案的税负差异,通过对经济活动进行安排降低企业税负。纳税筹划贯穿所有经济活动的始终,从纳税人发展过程来看其经济活动,可分为设立、扩张、收缩和清算等阶段。从企业财务循环来看,可分为筹资、投资和分配等活动。从企业经营流程来看,可分为采购、生产、销售和核算等活动。因此,经济活动筹划主要包括成长筹划、财务筹划、经营筹划。

4.加强部门协作。各部门的共同运作构成企业收入和成本,形成企业税负,税收筹划也离不开部门的协作。企业内各部门都是税收筹划的参与者,部门协作才能使税务筹划得到有效实施。尤其是企业费用的筹划,更需要各部门配合实施,在取得原始凭证时,加以辨别,加强费用先审批后支付的管理。

5.防范纳税筹划的风险。一方面要研究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准确把握纳税政策内涵。另一方面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使纳税筹划能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

◉ 纳税筹划方案

第三章

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本章介绍营业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营业税的税目、税率、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营业税的税目、税率、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和营业税的减免税规定等税收政策法规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企业的兼营行为、应税项目定价、混合销售和利用减免税政策等四个有代表性的纳税筹划做法,并对企业合作建房、建筑工程承包、分解营业额和对外投资的营业税筹划案例进行解剖,说明纳税筹划的做法。

第一节 营业税的纳税法规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就其性质而言,营业税在我国实行具有悠久的历史,是一个典型的流转税种,它以提供劳务服务收人为计税的主要依据,是地方财政收人的主要来源。

一、营业税纳税入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是指实际税收行政管理的区域。具体情况是:(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4)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6)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一是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二是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有经营收入的个人(包括外籍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为了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收手续,营业税条例规定了扣缴义务人,下列单位和个人直接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

(一)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时的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没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行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金融业的扣缴义务人 在金融业务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保险业务由初保人全权缴纳,分保人的分保业务不再缴纳营业税。

(三)建筑业的扣缴义务人

建筑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四)文化体育业的扣缴义务人

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五)转让无形资产的扣缴义务人 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

现行营业税,区分不同行业和经营业务,设计了九个税目、三档税率,具体是:

1.对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等基础产业和鼓励发展的行业适用较低的3%税率。

2.对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和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适用较高的5%的税率。

3.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适用20%的税率。

为了解决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不分别核算,税率高低不同不好计算的问题,营业和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一)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又称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税法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它是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在价款之外取得的一切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和基金等。显然,它与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中的销售收人是不同的。这也体现了一切税收人都要征税的基本原则。

(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的方法 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以下原则确定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2.可以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项目

(1)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我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支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收入的,应当按规定先折算成人民币后,再计算应纳税额。

六、纳税期限

营业税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或1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后的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纳的税款。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为了适应不同行业经营、核算情况,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一些特殊规定,具体项目如下:

1.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施工企业合计制度的规定和施工企业的经营特点,税法规定的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人的实现。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阶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入的实现。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益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确定为收入一次或分次实现。

(5)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2.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包括预收的定金),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单位将不动产转让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让与的当天。

八、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营业税纳税地点,总的原则是在发生地纳税,即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具体内容如下: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九、营业税的减税、免税规定

营业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如下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服务等。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即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服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畜牧和疾病防治业务。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业务、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业务。

7.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8.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9.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10.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下岗职工、个体工商业户或者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向税务机关备案(税务登记)之日起,其取得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11.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12.对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13.对人民银行提供给地方商业银行,由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4.对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限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第二节 营业税纳税筹划实例

一、利用兼营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虽然税法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但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中,增值税应税的货物和营业税应税的劳务经常一起提供;即便是营业税的劳务项目,纳税人也经常兼业并提供不同税率项目的劳务,这就是税法上所说的兼营活动。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营业税应税劳务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或者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够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对营业税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是说,营业税税率高的项目的营业额,与营业税税率低的项目的营业额混合在一起时,按营业税税率高的项目适用税率计征营业税。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卡拉0K等娱乐业的,饮食业的适用税率为5%,娱乐业的适用税率为20%,如果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20%税率,全额计征营业税。

对此,我们必须十分清楚税法中有关的规定,准确地核算兼营的不同项目,以免从高适用税率,加重自己的税收负担。

二、应税项目定价的筹划案例

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与从事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的。营业税的征税项目以服务业为主,其价格大部分是明码标价的;而货物的销售,则多为经营双方面议价格。这样,就为营业税纳税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额、少缴营业税提供了可能。营业税应纳税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营业额是利用应税项目定价的营业税纳税筹划的关键所在。

例如:甲企业向乙企业出售旧设备一批,设备原值为2 500万元,双方议定设备交易价为1 500万元;同时进行专有技术转让,商定专有技术费为500万元。其应交纳的营业税为:

应纳税额﹦500×5%﹦25(万元)

纳税筹划的做法:将技术转让费隐藏在设备价款中,多收设备费,少收或不收技术转让费,这样就可不交或少交营业税,并且可少交纳印花税。

三、利用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的问题又涉及营业税问题,所以在营业税的缴纳中,也要注意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低于50%。

例如:某公司销售空调器1000台,不合税销售额250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40万元;同时为客户提供上门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23.4万元。

按税法规定,销售空调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空调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因此该公司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公司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企业,故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取得的安装费收入23.4万元,应并入空调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其应纳税额﹦[250﹢23.4÷(1﹢17%)]×17%–40﹦5.9万元;

纳税筹划做法:该连锁超市商业公司把安装空调器的部门独立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这样,空调器的安装费就不再交纳增值税,改为交纳营业税。其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250×17%–40﹢23.4×3%﹦2.5+0.7﹦3.2(万元)与不进行纳税筹划相比可少交税款﹦5.9–3.2﹦2.7(万元)一般情况下,营业税的税收负担会轻一些,尤其是在混合销售中进项税额相对较少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应考虑税收因素,积极筹划,以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

四、合作建房的筹划案例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拥有土地,另一方拥有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在实际操作中两种方式;一是纯粹“以物易物”方式,二是“双方组建上个联营企业”方式。两种方式因具体做法不同在税收法律关系上也不相同。下面通过例子来说明。

例如:A、B是两个依法成立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合作进行商品房开发。合同约定A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B企业提供资金,商品房建成后,经评估该建筑物价值6000万元,由双方平分。

第一种做法:A企业将土地所有权转让给B企业,由B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A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该房产的一半所有权,应以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计征营业税,应纳税额﹦3 000×5%﹦150(万元)。

第二种做法: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出资、B企业以货币资金出资合股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合营企业C来进行房地产开发,房屋建成后,双方采用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现行营业税法规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A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这样A企业就可少缴150万元户税款。

五、建筑工程承包的筹划案例

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件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划归营业税两个不同的税目。建筑业适用的税率是3%,服务业适用的税率是5%。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则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等业务,则对工程公司的此项业务收入应按“服务业”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例如:乙单位有一工程项目需找施工单位承建,在甲工程公司的努力下,由丙建筑公司与乙单位签订承建合同,合同金额为5 000万元,另外乙单位付给甲公司劳务费50万元。

甲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50×5%﹦2.5(万元)乙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5 000×3%﹦150(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纳营业税税额﹦2.5﹢150﹦152.5(万元)

如果甲公司进行筹划,直接与乙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5050万元,然后再将工程以5 000万元转包给丙公司,则:

甲公司应纳税额﹦(5 050–5 000)×3%﹦1.5(万元)乙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5 000×3%﹦150(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纳营业税税额﹦1.58﹢150﹦151.5(万元)

节税额﹦152.5–151.5﹦1(万元)经过纳税筹划后,可以节约营业税额15 000元,但却增加了应交印花税3 000元的支出。因为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5 000万元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双方都要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印花税税率为0.3%。,计算交纳印花税,其应纳印花税额合计3 000元,实际节税额为7 000元。

六、分解营业额的筹划案例

营业税的特点是,只要有取得营业收入,就要缴纳营业税,而不管其成本、费用的大小,即使没有利润,只要有了营业额,也要依法缴税。对此的纳税筹划做法是:通过减少纳税环节,分解应税营业额,达到合理节约税收的目的。现举例说明:

例如:某展览公司为外地公司举办各种展览会。2003年3月份在广州市某展览馆成功举办一期出口产品展览会,吸引了300家客商参展,取得营业收入800万元,展览公司收入后,应还展览馆租金400万元。

展览公司的收入,属中介服务,按服务业计征营业税。其应纳营业税税额是: 应纳税额﹦800×5%﹦40(万元)如果展览公司举办展览时,让客户分别缴费,展览公司按400万元给客户开票,展览馆按400万元给客户开票。分解后,展览公司应纳的营业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5%﹦20(万元)

通过纳税筹划,展览公司少交了营业税20万元,并且不会因此而增加其客户和展览馆的税收负担。

七、利用减免税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营业税的征税所涉及的行业较多,其减税、免税的规定也比较多,利用减免税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要充分了解减免税政策的基本内容,二是掌握获得减免税优惠必须具备的条件,三是企业的减免税做法要得到税务局的认可。现行营业税的减税、免税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在实际的操作中,可以加以充分考虑利用: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规定。

八、对外投资的营业税筹划

营业税的又一个特点是,只要企业取得的收入,符合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就要缴纳营业税,而不管其是实际的经营收入,还是转让财产物资的收入,都要依法缴纳营业税。对此的纳税筹划做法是:通过变更收人项目,避开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达到合理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现举例说明:

例如:某内资企业准备与某外国企业联合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6 000万元,注册资本为3 000万元,中方1 200万元,占40%,外方1 800万元,占60%。中方准备以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1 200万元和房屋建筑物1 200万元投入,投入方式有两种:

1.以机器设备作价1 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价1 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2.以房屋、建筑物作价1 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价1 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上述两种方案看似字面上的交换,但事实上蕴含着丰富的税收内涵,最终结果也大相径庭。

方案一,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征增值税和相关税金及附加。但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产转让,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具体数据为:

营业税﹦1 200×5%﹦60(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契税﹦1 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方案二,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可以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增值税。在方案二中,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征增值税。其最终的税收负担:

契税﹦1 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结论:从上述两个方案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中方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虽然只改变了几个字,但由于改变了出资方式,最终使税收负担相差66万元。这只是投资筹划链条中的小小一环,对企业来说,投资是一项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纳税又是投资过程中必尽的义务,企业越早把投资与纳税结合起来规划,就越容易综合考虑税收负担,达到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因此,笔者建议企业从投资开始,把纳税筹划纳人企业总体规划范畴。

◉ 纳税筹划方案

“营改增”即为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基于我国市场经济转型发展,促进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提升社会经济效益,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保证企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营改增”税务制度的试点与推行,企业增值税纳税的科学筹划,成为企业关注的重点问题。基于此,笔者联系实际,从以下几方面,对企业“营改增”下增值税纳税筹划问题进行了分析。

在“营改增”税务改革制度颁布与推行的基础上,“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的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用以保证“营改增”全面推广的稳定性与可持续发展性。在此环境下,企业纳税工作人员应明确掌握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并给予合理利用。例如,针对试点方案规定下跨地区税种的调整规定,即纳税人可通过在机构所在地建立增值税纳税点,通过计算机缴纳方式,对异地缴纳营业税进行增值税纳税抵减;非“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地区,所获取的营业税仍可依据现行相关规定进行营业税缴纳申请与上报[1]。对此,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建立分支机构,对增值税纳税进行科学筹划。

基于“营改增”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试点地区企业施行情况分析发现,“营改增”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税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作用。并通过对比分析发现,一般纳税人(年征税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会超过财政部规定一定限度)享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优势,并可为产品购买者提供专用增值税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不享有此项规定所带来的优惠;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可实现将无法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成本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抵减,同时小规模纳税人也不用承担产品购买方销项税额增值税的缴纳[2]。基于此,企业纳税工作者在降低税负的基础上,对对销售规模、销售范围、销售产品、销售效益进行综合性分析,科学选择纳税人身份,用以实现效益的最优化筹划。

基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营改增”政策下的相关规定,企业可通过以下现实,从销项税额核算方面探寻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用以促进企业优化发展。

首先,科学利用“差额征税”政策,进行增值税纳税调整:试点实践证明,在“营改增”政策施行下,“差额征税”的结合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减税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对降低企业税负以及重复纳税风险提供了保障[3]。对此,企业应对“差额征税”进行全面分析与掌握,并根据企业整体税负情况进行对“差额征税”政策进行合理利用,用以实现“差额征税”政策功能的最大化发挥。

其次,根据企业不同经营业务种类,依据不同税率进行增值税分别核算:由“营改增”相关规定可知,对企业销项税额的.增值税纳税进行“分别核算”,其目的在于降低从高适用税率税务风险。对此,企业应根据不同业务,在合同条款制定、账务核算税率的选用以及票据开具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与筹划,用以保证企业税负安全性。

目前,“营改增”的推广仍处于发展阶段,并未的到全面性、普及性施行。在此环境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以及不同推行时间等因素对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水平产生了影响作用,从而对企业税负带来影响,对此,企业在全面分析并掌握“营改增”税务改革制度的基础上,应采取有效措施对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进行筹划。首先,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应对供应商纳税人身份进行全面调查与分析,并对其进行合理选择,可在最大程度上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用以实现进项税额的最大化抵扣。其次,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类型,结合“营改增”推行相关政策,通过合理选用经营与管理方式,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进行科学筹划,用以实现企业进项税额的高抵扣。此外,企业在实际经营与操作过程中应对进项税项目的抵扣情况进行明确区分,避免可抵扣进项税项目与不可可抵扣进项税项目混合问题的产生,从而降低企业税负风险。

总而言之,“营改增”税务制度的颁布与全面推广,是我国社会经济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对新时期企业的竞争与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此,企业应在全面把握“营改增”政策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增值税纳税结构进行科学调整,并制定出符合企业发展的筹划方案,用以保证企业增值税纳税的优化性与合法性。

◉ 纳税筹划方案

根据营业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

从这个公式中可以看到,影响营业税额大小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营业额,另一个是适用的税率。这两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变动都会引起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变化。从筹划的角度考虑,我们应从这两个影响因素入手,寻求营业税的筹划方略。

营业税筹划的关键在于营业额。

一般说来,营业税各行业的税率比较单纯,实施筹划的余地并不是很大,常采用的方略也已经在上面介绍了。然而,营业税在应税营业额的确定上却是弹性很大,因而这也给纳税人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筹划操作空间。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各种形式的价外费用。

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营业额的大小最终决定了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营业额的筹划方略简单的说就是在合法正确计算营业额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使其最小化。这是通过营业额筹划的根本原则,是纳税人在实施具体的筹划操作时努力的方向。

(1)运输企业节税方案。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载旅客或货物,在境外改为由其他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从企业节税角度考虑,应当要求对方承运时扩大运费以冲减总费用,寻求外方用其他方式回报高费用弥补带来的损失。

(2)建筑、安装业节税方案。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行为的营业额,不论纳税人与对方如何核算,其工程用材料费用均应包括在营业额中。因此,企业从节税角度看,常常通过降低材料费用方式降低营业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公司年底一算账,发现税交得和利润一样多!”

税收负担的轻重直接关系到企业实得利益的多寡,由于对税务管理不够重视,很多企业到最后才发现自己交了很多不该交的税,痛心疾首之余,苦于思索应对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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