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合同 〈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中国内地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111.418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司主要经营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在大型商业风险、政府采购、行业统保等集中型业务以及车辆保险、家财险等分散型业务领域处于绝对领先地位。
人保财险保定分公司XX服务部是人保财险保定分公司下属的营销机构,虽然成立时间较晚,但XX营销服务部以4S店为业务依托,现已成为保定市区销售额最高的营业部。XX营销服务部有员工15人,上级公司下派员工6人。主要的部门有财务部,出单部,理赔部,营销部,综合部。
我的实习目的是在八周的实习时间里,充分了解财产保险公司基层公司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熟悉保险公司的工作环境,掌握保险公司工作的相关技能,为今后踏上保险工作岗位做好准备。因此我在实习时间里在公司的各个岗位进行了轮岗实习。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协助财务经理完善本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正确、及时地进行会计业务综合、汇总工作,做好费用、税收的核算和控制,保费收入和理赔支出的账务管理,及时交纳税款等相关工作。出单部负责接待投保客户,制作保单,同时为客户提供保单查询,退保等服务。理赔部负责收集出现客户资料,查勘损失,核定计算赔偿金额。综合部负责公司文件传达,档案管理,后勤工作。营销部负责营销展业,管理续保工作。
我的实习工作是从出单部开始的。首先学习的内容就是保单录入,即通过专业的电子投保系统将被保险人和投保车辆的具体信息录入到车险信息库中并生成投保单证。这是一项同时需要准确与速度的工作,由于车险工作量大,每日投保续保的客户很多,保单信息录入要尽量的快减少客户等候时间,并且所录入的信息要保证准确以免无法通过核保造成时间和精力的浪费。在学习的过程中,我发现,车险系统的操作,掌握信息输入的各种技巧,有关车型的信息包括车型、吨位、载人数量、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等如何快速准确录入,并且不发生冲突是一个难点。我利用中午休息的时间反复的练习,牢记日常的工作中常用的信息的代码。比如投保渠道、车辆与被保险人关系、承保条款、车型、车牌照颜色、车身颜色这些信息相应的阿拉伯数字或英文代码表示。在可以独立录入保单之后,我开始正式作为一名出单员到柜面工作。随着工作的进行,我逐渐感到我需要学习的还有好多,例如各种保险的投保条件,投保金额的确定标准,各种保险的费率浮动规定等,这些知识虽然在课堂上学习过,但是一下子运用到实践中,特别是向客户解释这些条款时,还是感觉到以前对这些知识掌握的不够透彻,这让我深刻的体会到了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在出单部得第二个任务是保管、发放、整理保单,了解保单保管规定。
保单领取的时间和数量以及领用人必须用专门的记录本记录,并随时和上级公司的保单发放部门核对数量。整理保单的工作需要极大的耐心,每个保单的保单号被保险人姓名都要登记在目录中,作废保单要加盖作废章,每50份保单制成册,每100份装入一个档案盒,最后还要认真填制档案盒封面。如果保单出现遗失,必须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空白保单,或发票发生遗失,代理机构必须自发现之日起24小时内向委托公司报告,并提供书面说明。48小时内应与委托公司共同通过公众媒体公告此单证无效,由空白保单,发票遗失所产生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由遗失单证的责任方承担。了解过这些严格的规定之后,我在工作中不敢有一丝大意,在其他同事的指导之下,我掌握了保单管理的工作,不但保证了“零差错”还不断提高了工作效率,在新工作单位给大家留下了一个好印象。在单位领导和同事的鼓励帮助之下,我还用休息时间学习了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工具的使用,人保财险内部办公系统的使用等等。
汽车保险合同 〈二〉
案情:
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于20xx年2月28日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双方20xx年3月1日签订的《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书》中有“本保险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单明细’、‘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保险单明细上,投保人一项为工程公司;投保范围一项内容为: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属于投保单位的工作人员或由投保单位管理的临时用工及劳务工人员及该项目施工活动的相关人员等均在该保险范围内,都属于被保险人。本保险为无记名投保;保险责任一栏为包括“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从事与本工程相关的工作,由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和残疾”在内的5项内容;保险期限为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1月20日;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20万元/每人。20xx年10月28日,工程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称:20xx年10月27日下午,挖掘机操作人员王某在操作挖掘机过程中,山体垮塌,挖掘机被掩埋,驾驶员王某来不及跳离而被埋其中,工程公司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施救,但驾驶员王某还是不幸死亡。因保险合同书上没有指定受益人,后王某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20万元的索赔请求。
保险公司受理该案件后,认为根据20xx版《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以及第五十三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因为工程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同意工程公司为其投保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所以工程公司对于王某没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当对于王某的死亡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保险合同效力到底应如何认定呢?
本案中,保险合同签订于20xx年3月1日,根据前述20xx版《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如保险公司认为,工程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同意工程公司为其投保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所以工程公司对于王某没有保险利益,该案保险合同无效。但根据20xx版《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以及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工程公司对于作为其劳动者的王某,是有保险利益的。
汽车保险合同 〈三〉
一、实习目的与公司简介
实习目的:实践出真知,只有把在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当中去才是有用的。为了能够更好的了解和接触保险业,我在7月12日走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始兴支公司进行我的专业实习。
公司简介:中国人保成立于1949年10月。60几年来,中国人保历经数次重大变革,从新中国保险业的奠基者到开创国有金融保险机构海外发行上市的先河,成立第一家专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第一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建成国内发展最快的寿险公司,经历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
二、实习内容
转眼很快在中国人民1个月的实习的结束了,在这一个月我安排在车险部跟着车险部的业务经理学习。在她以及公司里的其它同事的帮助与指导下度过了一个愉快的暑假实习也从中学到了不少知识,包括保险专业方面的也包括人际交往方面的。
一、保险专业方面:
这一个月的实习内容主要是在车险部进行学习。其中包括有:
(1)刚开始是安排我以电话形式联系保险快到期的客户,提醒并作简要的解答。这虽是一件很小的事可从中我学会了忍耐、控制情绪以及如何快速的使自己平静下来。等待接通一个电话是一个漫长而紧张的等待,因为每打一个电话对方的回答都是一个未知数,等待的结果可能是你拨打的号码是空号、你拨打的号码已停机、你打错电话了,我不是你找的XX、不好意思我已经在XX保险公司买了,这些无一不让人有种挫败感,失望感,不过慢慢地到最后我已经能够很快使自己平静下来,很快进行下一个客户的电话联系。当然也有很多客户是礼貌的回答并且有不少客户对此表示感激,这也让我倍受鼓舞。整个过程有喜有悲,自己心态要放宽,不能让前面的心情影响接下来的工作。这一项工作虽然简单,但也要认真对待,认真做好记录,将客户情况记录下来,有特殊情况的要向上级反映。
(2)接下来便是学习运用电脑客户端进行保单算价与打印抄件。通过这一部份的学习我较好、较系统地了解到出单的前期的重要工作。一开始觉得很乱一下记不了这些步骤,但经过一两天的观察以及对前面经验总结,慢慢便熟悉了基本的操作,也慢慢知道了算价过程有哪些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的,例如新保与续保的操作的不同,新保要新建档案,而续保的资料则可以自动生成弹出;
新车购置价的变动以及新车购置价的查询;险别变动和交强险要在其它主险已填完整后再增加,与上一年有何改变;根据上一年出险情况该怎么给折扣、销售人员费用怎么分摊以及客户资料要准确齐全,另外有交强险的不能漏了车船税。在这一部分中涉及到较多的专业知识,特别是续保时所给的折扣都是按照上一年出险情况所定的,让我在实践中直正地学习了无赔款优待的实施。也对车险市场的运行有了一个大致的概况。
(3)还有就是为出单做一些辅助性工作,主要是为出单做好资料准备,要打印的打印出来,要复印的复印出来。这其中我主要是准备好被保险人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如:驾驶证、身份证的复印件。如果是续保的这些则可以从上一年的档案中提取,但这要通过一定的索引去找才能比较快捷的找到在哪一页,然后进行复印。从开始看人家找到在有指导下完成到最独立完成,通过这我学到了一些在
众多档案中如何去找自己需要的那份的技巧,也学会了打印机复印机等的`基本办公用机器操作,虽然只是些操作性的但对我自己来说也是一个进步。
(4)最后是学习电销的算价与出单。运用电销方式进行销售与传统方式销售的差别很大部分在于价格的计算方法,传统方式销售的是在系统内部进行给定折扣,而电销则是在标准保费的基础上按照往年出险情况进行给出一定的折扣,而且一般都要比传统方式的高得多。总体来讲电销方式的价格远比传统方式的要占优势,更具竞争力。其中是因为以电销方式销售的方法简单,程序没有传统方式的复杂,而销售人员费用低,所以整体下来电销的成本就比传统方式的低了不少,自然价格也就下来了,同样也正因为这样使电销成为了同业之间竞争的一大焦点,很多保险公司都用电销来吸引客户。有竞争是好事,有竞争才有发展,但希望不会发生恶性竞争的行为。
总的来说在这个实习过程中虽然有时的工作很繁琐,但从中真的学到了很多东西。一整个流程下来都需要细心、耐心、恒心。面对工作不能有半点浮燥,要能够吃苦,并且要不断总结经验,开动脑筋多想想能否有更好的方法地将工作按质按量地完成。
二,人际交往方面:
在与人沟通交流过程中要积极主动热情,尊重他人,要注意基本的礼仪,注意为人处事,学会如何做到谦虚而不自卑。
(1)要主动热情:
在实习过程中,少不了与人沟通交流,包括与客户与同事与上级等等。当有客户的时候不管是否认识是否是来找你但都要主动热情地接待,问候一声,倒一杯水是最基本的。如果连这都没做到那就是失职,虽然我在这只是一个实习生,但对待工作要始终带有一份责任感。谁都可以被怠慢,唯独客户不可以怠慢,因为顾客就是上帝,这是每个人都知道的道理。
上班时主动与同事问好,虽然一开始觉得有点难为情,但自己是晚辈,自己应该主动向他们问好,这是最起马的礼貌。在工作上要积极主动,安排的工作要认真对待认真完成,当遇到问题时要主动提出来,不懂只会让事情变得更遭,而且给人的印象也不好,让人觉得你自以为是。
(2)口头表达能力:
口头表达能力对于保险这一行业非常重要。而自我感觉口头表达能力会是我从事保险这一行业最大的障碍,我也反复地问过自己,如果我从事这一行业,我到底能不能够这一行业生存下去。而实习中每次的早会便对我有了很大帮助。在每次的早会,晨操过后每位职员都需要汇报自己这两天来的情况,包括业务情况,出现的一些问题,而原因又是什么,以及提出自己对此的看法和认为可行的办法。同样我也可以借此机会总结一下这两天所学的东西,并思考如何以准确方式表达出来。其实每个早会就是锻炼口头表达能力的机会,虽然刚开始很紧张,甚至有点害怕,不够自信,但一次两次下来就不觉得紧张,一切都变得自然起来。所以说口头表达能力是要锻炼的,在大众面前话说多了,自然而然心里的恐惧就消失了,口头表达能力也就自然地上来了,即使说的只是简单的几句。当然这不是说我现在口头表达能力就很好了,但在实习过程中我真的发现了自己有了一点进步,当然今后还需要更加地努力。
(3)基本礼仪,为人处事:
此外,还有参加了公司举行的一个晚宴:全公司人员聚在一起吃晚餐。我觉
得这也算得上是实习的一部分,因为如果以后工作少不了会有这样的应酬,这也是其中的实习内容吧。晚餐上大家把工作上的烦恼抛开,没有了上下级那鲜明的等级之分,看着大家举杯共祝,互相鼓励,其乐融融。所以说在不同的场合就要有不同的表现,不同的做法,工作时要认认真真,是一就是一,二就是二,而在闲瑕时大家可以说说笑,放松一下。当然以聚餐的方式还可以加强公司人员之间的凝聚力,甚至有些人员之间的矛盾也可能就因这一聚餐而消失了。
所以通过这次聚餐学到了一些餐桌上的基本礼仪,例如:如何安排坐位,如何向领导敬酒以及上下级之间的沟通技巧和同事之间矛盾化解的最佳方式。
三、实习总结或体会
实习就是一个从课堂到社会的一个过程,一个过渡。实习就是从零开始慢慢去接触这个社会,也是为以后工作做下一个准备,打下一个基础。实习过程中几乎都是一些很小很繁琐的事,而且枯燥无味,甚至有时还要受到上级领导的批评。但在温室里的小树是永远也长不高的,当一移植到室外就会枯萎,只有接受过风吹日晒雨淋的磨炼后才能在狂风暴雨中仍能昂首挺胸;在鱼缸里的小鱼是永远也长不大的,只有放到大海中接受大自然的挑战才能不被大自然所淘汰。同样道理我们也要慢慢让自己出到社会去感受去体会也是去锻炼,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快更好地适应这个社会,不被这个社会所淘汰。
汽车保险合同 〈四〉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核定载重量在0.75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
第三条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约定驾驶人员。约定驾驶人员的,可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享受保险费优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六条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三章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七)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七)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八)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九)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9座以下客车:6.00%的年折旧率;0.75吨以下客货两用车:10.00%的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汽车保险合同 〈五〉
“游击队”瞒天过海口头说好的价格结账时翻倍
去年年底,自贡市民刘先生在自贡汇川路泰丰·翰林尚都购置的一套住房,已经空歇了一年多。由于家中另有事情需要处理,加上资金暂时未到位,所以一直都未装修。去年12月,刘先生和妻子商量着开始装修,好在来年搬进新居。
“1月初开始进场动工,我和老婆当时更多的是考虑到装修成本,所以找的是熟人介绍的‘游击队’。”刘先生介绍,刚开始一切顺利,和“游击队”沟通也没什么大问题,只是在一些怎样施工以及防水等细节问题上,耽搁了几天时间。
今年6月,刘先生的新居装修基本完成。让刘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接到“游击队”的结账清单后,他发现其中的账目有些不对。“本来商量好的某项安装费,他们当时口头承诺的是1000多元,现在却变成20xx多元,多算了差不多一倍,还有几项材料费也高得吓人。”
由于没有和对方签订合同,一切都是双方口头协议,刘先生费了不少周折,最终还是做了一些妥协,把这事给了了。“太麻烦了,以后再搞装修,一定要签合同,事前一定要做好一些细节的约定,免得到最后来‘扯经’。”
汽车保险合同 〈六〉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儿童保险合同范本。
第一章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欺骗或违约行为。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4。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6。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第四章 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
第六条 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育金减半。
第七条 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从次月起,可免交保险费全数,如果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事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合同范本《儿童保险合同范本》。
第五章 生效、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 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第九条 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并逾期一月未办补交手续的,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
第十条 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
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
第十一条 申请退保时,保险单必须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投保人应持保险单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1。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周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险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婚嫁金,保险责任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单位代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单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汽车保险合同 〈七〉
2、负责相关文档的编写及具体模块的开发工作;
3、可独立完成软件系统的设计和分析;
4、根据开发进度和任务分配,完成相应模块软件的'开发、编程、测试等任务。
工作内容:1、负责公司指定账户的资金运作,制定交易策略;
2、对新进员工的培训;
2、收集、整理、分析宏观经济信息和国内外相关行业信息与资料,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3、管理资金和控制交易风险;
4、及时与上级领导沟通交易指令执行情况,准确执行上级下达的交易指令,及时将交易指令执行情况和市场变动信息向上级反馈;
有较好的发散思维,创造力和学习能力,能快速熟悉新环境,团队合作能力强。
汽车保险合同 〈八〉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二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为15%,负主要责任的免为10%,负同等责任的免为8%,负次要责任的免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为15%。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五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为15%。
(四)玻璃单独破碎不扣免赔。
(五)约定驾驶人员的,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免5%。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八条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汽车保险合同 〈九〉
劳动合同的初签,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结果。劳动合同的续签同样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一致意见。如果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一拍两散了,有没有什么分手费呢?
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制度。
与商业合同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在法律地位方面虽然是平等的,但在经济地位方面是有强弱差异的。因此,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对劳动者给予经济方面的一定补偿或资助还是有必要的。
这一法律规定在各类企业中全面推行是第一次,但在过去的企业用工制度历史中也是有着渊源的。20xx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xx〕280号)中有“生活补助费”的相关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
费。”这一规定,仅适用于20xx年10月以前就业的国有企业员工。也就是说20xx年10月至20xx年12月期间初签合同的劳动者并无权利取得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合同期满未续约的,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合同约定之外的法定义务。实施之初,有部分企业有诸多不解。而从劳动者的利益保护角度而言,这一法律规定也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其一,未续约的劳动者中有相当比例的人即面临失业之窘境,维系其本人及家庭的生活需要有一定的经济支持;其二,中国传统历史中的流亡、破败之富贵之家亦有散发资财予以佣工的道德习惯,而或兴或衰的企业可以不费一文地将劳动者扫地出门的现代伦理缺乏广泛的民众基础;其三,现实的失业保险制度下的劳动者保障水平很低。无论劳动者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高低,无论失业保险基金是否富余,立法及实践中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严格地限定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按目前的支付水平,仅为每月几百元而已。
法律就是法律。依法生效的法律必须得到遵守。关于合同期满未续约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分述如下: 适用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而未续约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适用于以下情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除外)。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补充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起算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为20xx年1月1日。
支付标准(年限折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标准(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另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受限即:年限折算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标准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三倍。
对于企业来说,该项经济补偿金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是合法用工情况下的用工成本。在未来的立法可以考虑:支持企业将该项经济补偿金按年预提相应的准备金,并给予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减免。从而适当地降低企业的负担,增加企业用工的积极性。
劳动法律 的 合同正常到期 企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可以看出,合同正常到期,满足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条件,用人单位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地说,首先劳动合同终止后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特殊情况。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续订合同,并且续订合同的条件是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这种情况不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为是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续订合同。
除上述特殊情形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外,其他的情况应该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1)用人单位用意续订合同,但是续订的合同条件比原来的条件差,或是更不利劳动者,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不同意订立合同,劳动者同意订立的;(3)双方都不同意订立合同的。这三种情况中,用人单位主观上并没有续订合同之意,最终造成劳动者不能续订劳动合同,因此应给予经济补偿金。
所以,只要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用人单位并没有主观意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就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近有网友咨询到在07年11月28日与公司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 合同到20xx年11月27日到期,公司通知不续签,公司只承认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的这一做法是错误的。
依据劳动部309号文件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可以不给经济补偿金,但没有硬性规定不给,同时在劳动部劳部社发[20xx]12号文件的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该规定正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公司只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错误的,应当从员工进公司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到合同终止时为止,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计算基数应当是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与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你主动辞职,不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若单位存在未给你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你仍然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建议你要求支付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即20xx年2月至今的双倍工资。
【找法网 劳动合同补偿】案例介绍:
李某于20xx年8月20日与单位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xx年8月25日。 20xx年7月8日,单位发给李某一份征求意见单,意见单写明:“您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将于20xx年8月25日期满,今特提前1.5个月征求您意见。现单位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期满后续订劳动合同为三年。请您慎重考虑,期满后需要续签合同还是不再需要续签合同,将个人意见记录在个人意见栏内并签名,不认可上述条件或逾期不交此单的视作本人拒签劳动合同,20xx年8月25日期满后,人事科将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李某收到此“征求意见单”后,在20xx年7月20日前按时递交了征求意见单,并签注“同意续签合同一年”。 20xx年8月25日单位以李某不愿续订合同为由,终止了李某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后李某向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认为单位因协商不一致终止劳动合同,请求单位支付李某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认为,单位愿意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而且希望与其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单位并没有降低原合同条件。李某认为,本人同意续签合同,但只愿意再续签一年。关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员工并不一定要服从单位提出的期限,而应由单位服从员工的意见。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单位与李某原合同为一年期,现为遵循《劳动合同法》提倡双方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精神,将劳动合同期限提高到三年,应当视为单位提高了劳动合同条件;在此情况下,李某应当服从单位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单位也无需再与李某协商。单位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法律规定,无需向李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属于劳动条件
二、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属于提高劳动条件
劳动条件字面解释为“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如有一定空间和阳光的厂房、通风和除尘装置、安全和调温设备以及卫生设施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似乎将劳动条件等同于劳动合同条件了。该会认为,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九项必备条款之一,是劳动合同的一项主要内容,既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发挥整体功能和显示生命力的重要内部条件。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双方普遍关心的一个基本问题,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
同时,仲裁委员会也认为,遵循 《劳动合同法》提倡双方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精神,将劳动合同期限提高到三年,应当视为公司提高了劳动合同条件。
用人单位提高了劳动条件,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故裁决劳动者败诉,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 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作者:艾小川发布时间:20xx-07-13 09:45:21
【案情】
周某原系某公司职员,从事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止。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因经济补偿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裁定某公司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
【分歧】
对于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为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即实际工作的年限为经济补偿的年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为四年零三个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系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的,依照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在本案中,当时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查此两部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均不是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即劳动合同期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本案经济补偿计算的起算点为20xx年1月1日,到20xx年3月31日终止,总计四年零三个月的期限,折合经济补偿金为四个半月的工资。
汽车保险合同 〈十〉
【案情】
20xx年3月25日,原告甲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以其妻为被保险人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 保险金为10000元。该合同的形式属保险公司制作的填空式格式合同,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 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在合同第二十三 条释义后又注释为: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3)典型的胸痛病状。但心痛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 术,必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但在双 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就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提醒对方,对合同规定内容有争议条款未加说明义务,或含糊答疑,未引起投保人以足够重视。 合同签订后,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交费义务。20xx年9月,原告甲之妻因心绞痛被送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重转入省级医院治疗,经检查 后,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需手术治疗,并做了介入支架手术,住院6天,于20xx年9月14日出院,手术及住院费支出40000余元。出院后, 原告甲持其妻住院的有关医疗证明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作理赔处理,原告甲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20000元,继续履行合同,并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裁判】
原告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康宁保险合同有效,原告在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因其妻享受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整。
【评析】
本案焦点有三个:
1、被保险人患心绞痛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而被保险范围内的基本。投保人某位其妻患重大疾病保险 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康宁保险险种合同,其目的在于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后患有重大疾病收到足够的医疗费用,使患者在医疗时以收到医疗费用的支付,使其早日康 复,故在签订合同后,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双方于20xx年3月25日签订了康宁保险合同,20xx年9月,被保险人患有有心绞痛,被送 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重被送往省级医院治疗,经查,患者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做支架介入手术。从本案的事实不难看出,患者因心绞发病,经医 院检查,病状已成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且做了支架介入手术,我们可从医学角度看待这一问题,患者被确诊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那么,就是心脏 病,也是心脏病的一种类型,应当属于重大疾病,理应在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之内,当然属于被保险范围之内。所以,合同约定的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 之内,就失去了保险心脏病的现实意义。
2、保险人对其格式合同的释明责任。格式合同在合同形式上就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双方当事 人是根据双方的约定的需要,或者说同一标的、价格等,由不同的一方来签约,也就是说要约一方为了方便而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但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合同一方 应就合同约定对自己的责任,或对对方不利的显形、隐形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使对方对合同的实际约束力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达到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为目的,也 就体现出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原则。本案出现的康宁保险合同中载明:“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内”,与医院确诊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诊断不相符 合。对某种病情的确定是医疗意义上的诊断确定,而不是合同约定某种疾病中的那种病态的属性。所以说合同约定的心绞痛不在心脏病种内的疾病脱离了可观现实, 是不能成立的。再就是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站在一方利益的角度上,对某些不利于自己的约定向对方解释不明,或者有意回避,造成对方的偏识,或错误 认识,这样的情况,签订的合同达不到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另外,即就是就作了明确的解释,就现有的版本,不能体现作解释的内容,一旦出现纠纷,人民法院仍 以作出不利于提出格式合同一方的结果。反过来说,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向对方所作的约定释明是很重要的。
3、被保险人应当如何受益合同约定的利益。从本案的合同约定看,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在 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文)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
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 有效。本案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两个要说明的:其一,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它说明双方当事人只要签订了合同,在生效后的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重大疾 病,被保险人享受保险金额的二倍,终止合同;其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以上两种情况 表明,合同生效和缴纳保险费的不同利益的存在。本案被保险人符合后一种条件,理应享受后一种法律行为的权利。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中院已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汽车保险合同 〈十一〉
保险合同是保险交易中的重要文件,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依据。本文旨在详细解析保险合同,从定义、组成要素、重要条款、重要性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简单地说,就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有关保险责任和保险义务的契约。它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具备合法性和强制性,可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保险合同的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双方当事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等。首先是双方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签署主体。其次是保险标的,也就是需要投保的财产或人身。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义务,保险期间是合同的有效期限,保险费是被保险人为了取得保险保障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保险合同中有很多条款,其中有一些是比较重要且需要特别关注的。首先是保险条款,它是保险合同中最为重要的部分,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保险的范围和保险责任。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遵守。其次是免赔额条款,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赔偿保险金时的责任范围,超过免赔额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免赔额的大小决定了被保险人能够获得的实际保障金额。再次是解除合同和退还保费的条款,它规定了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包括被保险人的退保权利和保险公司的解除权利。最后是争议解决条款,它规定了在保险纠纷时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仲裁或者法院诉讼。
保险合同在保险交易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保险责任和范围,保障了被保险人的权益。其次,保险合同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以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护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再次,保险合同提供了在保险纠纷发生时的解决方式,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双方的利益平衡。最后,保险合同为保险公司提供了经营依据和保险风险评估的依据,有助于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
总之,保险合同是保险交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保险责任和范围,保障了双方的权益。因此,我们在进行保险交易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保险的具体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同时,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重要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免赔额和争议解决等条款,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只有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保险合同,我们才能享受到保险带来的安全与保障。
汽车保险合同 〈十二〉
十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3.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4.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5.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6.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9.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汽车保险合同 〈十三〉
家用汽车保险推荐2017
汽车怎么买保险?在车龄、车型、车主性别、年龄、所在地区等几项费率系数不做变动的情况下,车主可通过对部分费率系数的选择实现基准保费的调整,从而达到车辆的最大保障和最合理保费的绝优组合。为方便各位车主了解汽车保险,.jinpinTjian ul li a小编为大家分享汽车保险的种类!
汽车保险的险种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 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这里强调的是"他人",也就是第三方。保险公司所负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中是这样规定的: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二、全车盗抢险
是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夺,经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或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及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车上责任险
指投保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额内计算赔偿。
四、无过失责任险
指投保了本项保险的车辆在使用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司负责给予赔偿。
五、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指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六、玻璃单独破碎险
指投保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七、车辆停驶损失险
指投保存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与被保险人约定的赔偿天数和日赔偿额进行赔付。
八、自然损失险
指投保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路、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九、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指投保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十、不计免赔特约保险
指办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事故,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责任应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汽车保险合同 〈十四〉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最新汽车保险合同知识解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行为。??
保险合同按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可将其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各自的保险标的不同。?
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指以汽车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由于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公司的所有业务中占据绝对地位,因而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合同。?
二、汽车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 汽车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法律行为?
汽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并双方意见一致才告成立。汽车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社会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一项经济活动,是双方当事人平等、等价的一项民事法律行为。?
2. 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汽车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条件,换句话说是以交付保险费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代价。?
3. 汽车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相对于“等价合同”而言的,通俗地讲,射幸合同是一种不等价合同,也就是说,由于汽车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及损失发生率的不确定性,倘若发生了汽车保险事故,对单个的被保险人而言,他获得的汽车保险赔款,远远大于他所缴纳的保险费;倘若没有发生汽车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虽然付出了保险费,仍然不能得到保险赔款。但是从全体被保险人的整体来观察,保险费的总和总是与汽车保险赔款支出趋于一致,所以从汽车保险关系的整体上看,这种合同内容的有偿交换却是等价的。汽车保险合同的这种在特定条件下的等价与不等价特征,我们将之称为汽车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4. 汽车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汽车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正式向保险人提出签订合同的要约后,就必须将汽车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要素如实告知保险人,这一点是所有投保汽车保险的投保人应当明白的规则。因为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如果发现投保人对汽车本身的主要危险情况没有告知、隐瞒或者做错误告知,即便汽车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保险人也有权不负赔偿责任。汽车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不仅是针对投保人而言的,也是针对保险人而言的。也就是说,汽车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共同遵守诚信原则。作为投保人,应当将汽车本身的情况,如是否是营运车、是否重复保险等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或者如实回答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不得隐瞒;而保险人也应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及特别约定事项、免赔责任如实向投保人进行解释,不得误导或引诱投保人参加汽车保险。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与保险人是同样适用的。?
5. 汽车保险合同是对人的合同?
在汽车保险中,保险车辆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必须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证凭证批改后方可有效,否则从保险车辆过户、转让、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车辆的过户、转让、出售行为是其所有权的转移,必然带来被保险人的变更,而过户、转让或者出售汽车的原被保险人在其投保前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承担了支付保险费等义务,保险人对其资信情况也有一定了解,如果被保险人的汽车发生所有权转移,势必导致保险人对新的车辆所有者的资信情况一无所知。众所周知,在汽车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除了客观自然因素外,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及道德品质有关,倘若汽车新的所有者妄想以保险图取索赔,那么汽车保险事故就成为一种必然危险。因此保险车辆的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关系的权利。?
6. 汽车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义务、互相享有权利。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保险人承担约定事故出现后的赔款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约定事故发生后有权向保险人索赔,而保险人也有权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
三、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
所谓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保险关系双方,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社会中介组织3方面内容。与汽车保险合同订立直接发生关系的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与汽车保险合同间接发生关系是合同的关系人,它仅指被保险人。由于在保险业务中涉及的面较广,通常存在社会中介组织,如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等。?
(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所谓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汽车本身损失及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即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作为汽车保险合同当事人之一的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承保,有权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权代位追偿、处理赔偿后损余物资。同时也有按规定及时赔偿的义务。?
投保人必须对汽车具有可保利益,也就是说,汽车的损毁或失窃,都将影响投保人的利益。
换句话讲,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同时,投保人要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投保汽车保险应具备下列3个条件:?
(1)投保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反之,不能作为投保人。?
(2)投保人对汽车具有利害关系,存在可保利益。?
(3)投保人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合同的关系人仅仅指被保险人,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关系人除了被保险人外,还有受益人。通常被保险人是一个,而受益人可以为多个。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应当具有财产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因而,汽车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被保险人。所谓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 被保险人的特征?
(1)被保险人是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的人。在汽车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即保险车辆的所有人或具有利益的人。?
(2)被保险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因为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的人,所以享有赔偿请求的权利,投保人不享有赔偿请求的权利。?
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相等关系。在汽车保险中,投保人以自己的汽车投保,投保人同时也就是被保险人。?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不相等关系。投保人以他人的汽车投保,保险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者。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具有直接的或间接的利益关系。 ?
(三)中介组织?
由于汽车保险在承保与理赔中涉及的面广,中间环节较多,因而在汽车保险合同成立及其理赔过程中存在众多的社会中介组织,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行等。?
四、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指财产本身或与财产相关的利益与责任;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人的生命或身体。汽车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汽车及其相关利益。?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目的不是保障保险标的不发生损失,而是保障汽车发生损失后的补偿。因此保险人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
汽车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汽车所产生的实际或法律上的利益,如果这种利益丧失将使之蒙受经济损失。?
(一)汽车保险利益的特点?
(1)这种利益是投保人对汽车具有经济上的价值;?
(2)这种利益得到法律上所允许或承认;?
(3)这种利益是能够用货币进行估价或约定。?
(二)汽车保险利益的表现形式?
汽车保险利益具体表现在财产利益、收益利益、责任利益与费用利益4个方面。
(1)财产利益包括汽车的所有利益、占有利益、抵押利益、留置利益、担保利益及债权利益;?
(2)收益利益包括对汽车的期待利益、营运收入利益、租金利益等;?
(3)责任利益包括汽车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利益;?
(4)费用利益是指施救费用利益及救助费用利益等内容。?
五、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
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用来规定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通过保险条款使这种权利义务具体化,包括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基本条款是汽车保险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没有基本条款也就没有汽车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中包括以下内容: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赔偿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内容。上述内容便构成了汽车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附加条款是应投保人的要求而增加承保危险的条款。相当于扩大了承保范围,满足部分投保人的特殊要求。?
六、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
在汽车保险的具体实务工作中,汽车保险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投保单?
汽车保险投保单又称为“要保单”或者称为“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通常,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设计并印就,上面列明了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投保人只需在投保单上按列明的项目逐项填写即可。投保人填写好投保单后,保险人审核同意签章承保,这意味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的书面要约,说明汽车保险合同已告成立。?
汽车投保单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名称;②保险车辆的名称;③投保的险别;④保险金额;⑤保险期限等内容。上述投保单的内容经保险人签章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后,保险人仍未签发保险单,投保单仍具法律效力。?
(二)暂保单?
暂保单是保险人出立正式保单以前签发的临时保险合同,用以证明保险人同意承保。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仅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暂保单具有与正式保单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正式保单相比,暂保单的内容相对简单、保险期限短,可由保险人或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签发;而正式保单尽管法律效力与暂保单相同,但其内容较为复杂,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保险单只能由保险人签发。?
(三)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它根据汽车投保人申请,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上列明了保险合同的所有内容,它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和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受经济损失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重要依据。?
(四)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被保险人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一种凭证,它也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存在形式。凡凭证没有记载的内容,均以同类险种的保险单为准,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在汽车保险业务中,保险人除签发保险单外,还需出立保险凭证,用以证明被保险人已经投保汽车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便于交通事故的处理。?
(五)批单?
批单是更改保险合同某些内容的更改说明书。在汽车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车辆过户、转让、出售等变更车辆所有权的行为,因而也带来汽车保险单中的某些要素如被保险人发生变更;或者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变更,这些变更内容需要用某种形式将其记载下来,或者重新出具保险单。但是在实际业务中,这样的变更行为是非常频繁的,因而重新出具保险单往往成了一种繁琐的工作,批单的出现及广泛使用便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如果需要对保单内容作部分更改,需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如同意更改则批改的内容在保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便条。凡经批改过的内容均以批单为准,批单是保险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六)书面协议?
保险人经与投保人协商同意,可将双方约定的承保内容及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书面协议形式明确下来。这种书面协议也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形式。同正式保单相比,书面协议的内容不事先拟就,而是根据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来签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是一种不固定格式的保险单,因而它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保险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或在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某些特定情况,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关系。这些特定情况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仅不承担保险合同解除之前的保险事故赔偿与给付责任,而且也不退还所交保险费。因过失造成未向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同样不承担在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赔偿与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所交保险费。因为故意隐瞒与过失行为对投保人而言,其主观意愿有显著区别。?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4)保险责任开始前,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成立前,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也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不过,投保人应当支付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退还投保人剩余保险费。除了上述几种情形外,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不能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是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被保险人均不能解除保险合同。?
八、《保险法》对汽车保险合同与保险业务的规定?
汽车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包括合同订立、变更、解除以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基本内容对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等行为同样是适用的,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不过,汽车保险业务活动毕竟与其他的具体险种合同行为存在差别,知道并掌握这些差别,对于正确投保汽车保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汽车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汽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汽车保险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汽车保险金额定得太高,超出了保险价值,多投保的那一部分,投保人也不能多得;如果保险金额定得太低,投保人的损失将得不到足额补偿。?
(2)如果汽车的损毁因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事故引起,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赔款之日起,在赔款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在赔偿保险赔款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款金额。汽车的损毁是因第三者造成的事故引起,被保险人均不能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如果放弃了这种请求赔偿权利,这种行为不仅无效,而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在汽车保险实际业务中,被保险人碍于情面,或者认为反正有保险公司的赔偿,轻率地放弃对事故责任方的索赔权,而导致保险人拒赔或引发保险纠纷的事例,不胜枚举。因此,被保险人对《保险法》的内容不可等闲视之。
汽车保险合同 〈十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美化停车场环境,提升停车场服务档次及质量,甲乙双方就乙方使用甲方所经营管理的停车场门头,墙体等有关停车场装饰合作方面事宜,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协议中各项条款。
1、合作期限
经双方协商,合作期为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在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向对方提出续约通知,否则协议到期后将自行终止。
2、合作方式
经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对甲方所属的停车场门头,墙体进行装饰及整改更换门头或在其墙体安装广告画面,由乙方提供装饰用展板,展示内容及图片,并负责后期的安装和维护,如有破坏有乙方负责。
广告牌具体规格以建成面积为准。
3、双方义务与权利
①、甲方有权在乙方安装前知道装饰板制作的尺寸大小,以确保甲方不会因为此装饰带来安全或声誉影响。
②、甲方如发现乙方所有的广告画面等破损,应及时通知乙方,有乙方重新安装,以保证画面的美观。
③、乙方保证安装在甲方停车场的装饰展板美观,漂亮,能有效的美化和改善甲方停车场的环境。
④、乙方保证“装饰板”媒体内容广告发布的内容的合法性(不违反国家相关广告法规)。
⑤、乙方应按年(12个月)支付费用。
⑥、乙方应遵守甲方场地的要求和规定。
4、协议生效与终止
①协议生效: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②协议中止:本协议遇下列情况发生时可由任何一方中止。
a、任何一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b、任何一方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对方有权中止本协议;
c、任何一方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对方及相关联用户权益的行为,对方有权中止本协议。d、其它政策、不可抗力(如战争、火灾、地震)等不可抗拒因素。
5、争议处理
①本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②协商未果最终由西安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20年月日20年月日
汽车保险合同 〈十六〉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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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节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1.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节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4.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xxx、扣押、罚没;
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3.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xxx门侦破后;
6.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7.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3.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节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赔偿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四节赔偿处理
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
(1)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的计算基础(含免赔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xxx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兔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兔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五节无赔偿优待
第二十八条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投保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10%。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xxx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扣减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
第三十条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一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法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xxx法律。
第三十四条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第三十六条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二章附加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第一节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三十七条保险责任
1.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2.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责任免除
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2.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3.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因违xxx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5.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6.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7.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十九条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2.实际价值按投保时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满一年扣除一年折旧)。
3.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xxx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四十一条赔偿处理
1.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2)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四十二条其他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第二节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三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四十四条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十五条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车上人员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人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十六条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以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吨(座位)为准,进行核赔。
(1)车上伤亡人员的赔偿: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该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2)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3)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十七条相同。
第三节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七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xxxxxx令第89号)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四十八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四节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四十九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五十条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一条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十二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执_________份。
保险人:(公章)_________被保险人:(公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汽车保险合同 〈十七〉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章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
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5.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见附表三),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骗或违约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3.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4.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6.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第四章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
第六条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育金减半。
第七条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从次月起,可免交保险费全数,如果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事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
第五章生效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第九条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并逾期一月未办补交手续的,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
第十条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
第十一条申请退保时,保险单必须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投保人应持保险单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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