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中心厨房供销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开拓市场的精神,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责任和权利
1、甲方所销售的细木工板、饰面板、石膏板等一切板材应必须经过国家技术质量检测部门的检验,是符合标准的国家绿色环保材料,应具有检验报告。
2、甲方所销售的材料有多种,乙方有选择购买权。
3、甲方负责解释有关产品的知识,保证产品质量的说明。
4、 若因甲方的材料原因而引起的质量问题,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甲方应按双方事先约定好的价格进行销售。
6、甲方须按照当月的销售额为乙方做出相应的返点(返点暂按 %),其返点金额在每月甲方与乙方结算时冲减。
二、乙方责任和权利
1、乙方相关人员必须了解产品的使用性,做到准确的应用。
2、 现场材料验收,包括等级、品牌、数量等相关数据。
3、 乙方有权得到所购材料的相关资料。
4、 若甲方未能履行承诺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供货方式
乙方或乙方相关人员至甲方的店面购买材料,甲方须开出三联单据,由乙方材料采购员签字,运费由甲方承担。
四、产品价格
1、甲乙双方严格执行合同附件——价格表所标准的价格。
2、若价格有变动,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后方可调整价格。
五、结算方式
甲方凭乙方材料采购员签字单据每月结算一次,日期为每月30号。
六、共同责任
①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所售给乙方的产品必须标有“XXX装饰”的商标。
②甲方应在其店面标注“XXX材料配送中心”的字样,且要明显。
七、此合同尚有不足之处,甲乙双方将进行协商解决和完善。 注: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甲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工程中心厨房供销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其产品名称、规格、单价、总价等,如表所列:
第二条 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 由乙方负担
第三条 验收方法 由甲方派人负责验收
第四条 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方法 货到付款 第五条 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 由乙方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2、交货地点: 宜良
3、交货日期: 20xx年9月3日前
4、运输费: 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经济责任
1、乙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得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甲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变更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须按合同规定收货。
第七条 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 第八条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
第十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者选一)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甲方工程竣工,并按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工程中心厨房供销合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因湖北汉洪监公路工程建设的需要,乙方向甲方销售土石碴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供方与需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单价、数量等见下表:
二、时间: 1、开始时间: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供货之日起。 2、结束时间:收到甲方下达指令止。 三、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 1、石碴 规格≤20cm(如供片石和小石头,规格≥20cm,≤35cm),不含水分。 2、山碴土、泥、石碴含量为4:6,即每立方山碴含量为60%,泥 土含量40%,不含水份。 四、计量方式: 1、运输方量暂时按车辆积换算方量,以船的吃水吨位确定验收 标准,每立方石碴=1.47吨,每立方山碴=1.63吨,由甲方现场材料人员开具收货单据并签字确认方为有效(或者按码头过磅微机票为准)。 2、司机运达指定的船运码头上船,每船对帐一次。 3、甲方无义务、无责任提供燃油给乙方。 合同编号: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编:邮编: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其它法令,法规,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乙方须提供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产品名称、原厂编号、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名称 、牌号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等,如下图:所采购配件具体情况 第二条:产品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5. 乙方应当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注商品标识便于识别,标识样式、内容及产品编号按甲方的要求为准。 6.乙方对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的产品质量负责三包,三包期限为年。 第三条: 产品的交货期限以甲方月度订货传真或单据要求为准 ,本协议所指交货期限指乙方在甲方仓库交货的时间,逾期交货或提前交货要事先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和违约造成的损失,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乙方应负责产品的运托手续,按甲方指定交货点的有关托运手续办理, 乙方办妥托运手续视为产品已交付;如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产品毁损、短缺问题,由运输公司或承运方负责赔偿,甲方对此概不负责,但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五条:乙方收到货品后,按外观是否完整或是否短缺验收,若有异议在收货时立即提出,以便及时向运输公司索赔。 第六条:甲方应凭运单、随货同行单、产品合格证及合同验收。甲方收货后如有异议,必须在收货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提出书面异议),并附产品检验报告,否则即视为收货无误;若产品检测出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免费更换不合格产品。 第七条:产品的价格在本协议期内,如遇交易产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幅度超过±%时,双方协商适当调整价格。 第八条:甲方应在每月的10号前向乙方书面提供下一个月订货计划单,以便甲方组织生产。甲方临时追加订货计划,交货日期由甲、乙双方临时协商再定。 第九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 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在事件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产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妥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订的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以上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协议期限自签订之日一年,即自年月日起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本协议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需方: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 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界定。 1.“需方”是指________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2.“供方”是指________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三章中规定的部分。 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十四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和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7.“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示和规定。 8.“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五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9.“临时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一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0.“最终验收”是指需方对每一台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12.“电厂”是指_________电厂。 13.“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的技术指导(包括人员培训)服务。 14.“现场”是指位于_________,由需方为建设电厂所选定的地方。 15.“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_________备用部件,根据附近件二足够3年运行用。 16.“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进行的试运行。 17.“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个完整机组。 18.“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19.“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它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20.“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21.“开始日期”是指合同生效后,由需方通知供方使用本合同设备的工程项目已被正式列入(国家)开工计划的通知之日。 第一章 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定设备将用_________项目。 第一条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_________。 第二条 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第三条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一。 第四条 供方详细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二。 第五条 供方供应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三。 第六条 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设备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所必须的专用工具与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其中也包括技术配合和现场技术服务)及技术资料(其中包括图纸、资料、说明书等等) 第二章 供货范围 第七条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二。 第八条 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一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第三章 合同价格 第九条 供方按本合同供应的_________套合同设备总价格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价格为_________元、第二套合同设备价格为_________元。 该价格还包括供方所应纳的税、技术资料(含邮递费用)和技术配合、技术服务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 第十条 按合同供货范围(分部套及技术服务费)的分项价格见附件六。 第十一条 本价格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若因需方原因推迟交货期,其价格变动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第十二条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付款方式:银行托收或票汇。 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 1.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供方在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 (1)金额为合同总价款_________%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金额为合同总价款100%的形式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合同开始日期起1个月内,且供方在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款_________%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_%作为预付款。若合同生效日期与开始日期时间相差超过2个月,则合同交货期开始顺延,顺延时间为生效日期与开始日期时间相差减去2个月;顺延时间每超过6个月,则合同价增加_________%,顺延时间不到六个月则合同价不变。(注:第十四条1和第十四条2付款之和为合同总价款的10%) 3.货款的支付: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交给指定的运输部门,在办理好全部运输手续后,应将全套的该批设备的商业发票(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80%,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需方,需方在30天内验明上述文件无误后,支付该批货物货款的80%。 4.每套合同设备经168小时试运行通过并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交的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8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80%。 5.剩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在供方提交下列单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需方应在一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 (1)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影印件一式五份。 第十五条 付款时间以需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一百条计算迟交款违约金的依据。 第五章 交货 第十六条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附件四。 第十七条 交货地点:凡供方制造的部套为供方厂铁路专用线(车上)/码头(船上);凡供方分包给其它单位制造的部套(除必须返供方厂的部套外),其交货地点为分包单位铁路专用线(车上)/码头(船上)。若供方(包括分包部分)没有铁路专用线/码头,则供方的交货地点为附近的铁路货运站(车上)/码头(船上)。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供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四的规定向需方提供预计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60)天前及(10)天前,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 第十九条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货物始发铁路部门/水运部门发货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九十五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第二十条 需方可委托供方负责代办设备运输,运杂费、保险费等均由需方承担。供方需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 第二十一条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火车车辆/船发出(24)小时内,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发货计划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第二十三条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经双方确认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在(6)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交,运到指定目的车站/码间,并且通知需方。 第二十四条 供方应按附件一和附件三规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作电厂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按附件一和附件三的规定提供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套合同设备(10)套。应分别列出上述图纸技术文件的清单及符合附件三规定的交付进度。 第二十五条 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需方。 第二十六条 技术资料以交邮印截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九十六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需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需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供方应提前(15)天通知需方交运日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述需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迟设备发货时,由需方负担仓储费及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该批设备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 到货站(整车)/码间(整船):_________,(零担)/(散货):_________。 第三十条 收货单位:_________。 第六章 包装与标记 第三十一条 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79)机电联字第1029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和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第三十二条 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第三十三条 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 (3)收货单位名称; (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第三十四条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第三十五条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2份。 第三十六条 附件二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台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第三十七条 备品备件及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第三十二条注明上述内容。 第三十八条 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最小的完善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第三十九条 栅格式箱子及/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它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第四十条 所有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第四十一条 供方及/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第四十二条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第四十三条 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码头; (4)毛重; (5)箱号/件号。 第四十四条 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供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需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供方7天内到达现场调查。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险公司交涉,需方协助供方尽快处理,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第四十五条 需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_________内返供方。 第七章 技术服务与联络 第四十六条 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第四十七条 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需方提交执行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第四十八条 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第四十九条 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 第五十条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第五十一条 各次会议及其它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第五十二条 供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供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经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需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需方要求。 第五十三条 需方有权将供方的设备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供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给需方和有关各方,需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 第五十四条 为合同设备安装工程而雇佣的其它合同商,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需方应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条 如果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参加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事前通过供方征得需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第五十六条 对于供方主要部件的订货合同和分包合同,供方应对其分包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设备及技术接口等问题负责。 第五十七条 对于需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供方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第五十八条 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在本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提交需方予以确认。需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需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供方没有答复,将按第九十七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第五十九条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七。 第八章 质量监造与检验 第六十条 供方应在本合同签字日起(3)个月内,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一和附件五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需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在电力工业部驻厂总代表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需方监造检验的标准应使用附件一和附件五所列的相应标准。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第六十二条 需方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项目见附件五。 第六十三条 供方应为需方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1.根据本合同设备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符合附件五要求的月度检验计划; 2.提前(7)天将设备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电力部总代表组和需方(或需方驻厂代表); 3.电力部总代表组和需方驻厂代表有权查(借)阅供方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称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五规定的有关文件。对于检验记录,如需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供方应提供方便。 4.向需方驻厂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第六十四条 需方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需方厂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需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第六十五条 需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需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签字,供方须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需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交务主动及时地向需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十六条 不论需方人员是否参加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需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第十章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供方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对附件五列出的某些主要设备,还应有全套需方代表签字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第六十八条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范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3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 第六十九条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非供方原因或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 第七十条 供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14)天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双方需进行协商,如果供方认为有必要,需方可同意供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个月)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 第七十一条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商检。请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商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七十二条 供方接到需方按本合同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尽快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第七十三条 供方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3个月,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七十四条 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工程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6个月。 第七十五条 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供方按合同第十章及附件一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第九章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第七十六条 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建成投产。 第七十七条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一、附件五的要求进行。 第七十八条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参加调试,并应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如合同设备都能安全稳定运行,即可由双方选择适当时间进行性能验收试验,这项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供方参加。 第七十九条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下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应在6个月内进行。 当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行稳定,达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则考核认为合格。此后10天内,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第八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办理。 第八十条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由供方免费修理上述微小的缺陷的条件下,需方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第八十一条 如果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时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时,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第八十二条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经双方确认: 如属供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十章执行。 如属需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此后10天内由需方代表签署并由供方代表会签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供方仍有义务与需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第八十三第九十五条 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计算,需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迟交1~4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0.5%);迟交5~8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迟交9周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5%);不满1周按1周计算。 由于铁路运输的责任而导致1个月以内的迟交,供方出具有关的设备入库单及车皮发运单,经需方代表确认后,需方可以考虑免于迟交违约金。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6个月时,需方应保留与供方协商的权力,共同商定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如协商不能达到协议时,需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九十六条 如由于确属供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三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文件时,则每迟交1周,需方将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迟交时间的计算以第二十六条规定为准。 第九十七条 如果由于供方服务的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双方一致承认的延误,每延误工期1周供方将向需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05%)违约赔偿金,每套合同设备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5%)。且供方需支付由于供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需方的直接损失。 第九十八条 供方对于根据本合同承担的每套合同设备索赔责任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 第九十九条 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附件四继续交货的义务,对安装试验有重大影响的部套,迟交超过(6个月)时,需方保留与供方共同商定供方向需方支付赔款额的权力。 第一百条 如果由于需方原因,迟付货款,需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迟交1~4周,每周罚迟付金额的(_________);迟交5~8周,每周罚迟付金额的(_________);迟交9周以上,每周罚迟付金额的(_________);不满1周按1周计算。 需方除支付以上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交款的相应利息,每套合同设备以上违约金款总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 第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暂停(中止)和终止 第一百零一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被充的建议。该项建议由一方以顺序编号的修改通知书向对方签发,修改通知书副本经对方签署人会签后退还给修改通知书签发一方。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供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第一百零二条 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需方将用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人作为修正,如果认为在(15)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暂停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权利。对于这种暂停,需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 第一百零三条 根据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如果需方行使暂停权利后,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由预付给供方的暂停部分款项索回。 第一百零四条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需方原因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重大的变更和/或要求增加超出附件二以外的范围,需方应考虑供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供方接到需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需方意见,与需方一起尽早完成合同修改。 第一百零五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供方和/或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第一百零六条 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需方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并赔偿供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因供方原因而不能交货,供方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并赔偿需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如果供方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供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按其给出的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执行经过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第一百零九条 若第一百零八条中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需方有权从供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供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需方,供方应给需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需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供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一百一十条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破坏、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第一百一十一条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3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第十三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到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可提交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仲裁则地点为_________。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截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进行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 (2)本合同取得审查单位(电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审查(加盖合同审查章);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之日并货款两清止。 第一百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正本6份,副本40份;供需双方各执正本2份,副本18份。审查单位正本2份,副本4份。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供方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主要设备分包商的名单提交需方予以确认,供方应从被需方确认的名单中选定最后分包商并通知需方。分包商一旦选定,供方不得擅自改变。供方应对分包商的过失、疏忽和/或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合同双方应指定2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后的2周内通知对方。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需方(盖章):_________ 供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立合同单位 xx市xx乡蔬菜公司(甲方) xx菜场(乙方) 为了贯彻XXX同志指出的“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为了落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制定的一系列发展农副业生产的方针政策,实行蔬菜计划种植、计划收购,保证xx市人民一年四季能吃上新鲜的蔬菜,经供销双方充分协商,特制定女了下供销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必须严格遵守双方共同制定的供梢计划执行。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提前十天通知乙方,征得乙方的同意。否则,按违犯合同论. (二)甲方所属各村按计划种植按合同交售的等内蔬菜,必须按照xx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价格,按质分等论价,予以收购。超产超收,不得拒收,更不得压等压价。甲方不按合同执行而生产别的品种,菜场可以拒收。要是菜场可以售出,应予适当收购,但有权决定收购数量和提出供对方考虑的价值。(三)xx乡蔬菜公司所属村交售的蔬菜,全部自运到xx 菜场,经xx菜场验质、划价、检斤后,送到指定xxxx菜场零售菜点。要做好按时上市,保持蔬菜新鲜。 (四)根据产、储并举的精神,xx乡蔬菜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秋菜储藏计划,保质保量地落实窖贮任务,为保障春节市场供应做出贡献: (五)为了保障冬季特别是元旦和春节时供应一定数量的新鲜蔬菜品种,xx乡蔬菜公司所属各村均设置了温室,生产青辣、黄瓜等,按时按质按量送交xx市场。xx菜场必须按时收购,不得因大雪天气、担心菜被冻烂而拒收或少收。 本合同一式四份。供梢双方各一份,xx乡管委会一份.xx市蔬菜公司一份。 本合同自xxxxx年x月x日实行xxxx年x月x日止:附表四份,附后。 xxxx市xx 乡蔬菜公司(盖章) 代表: xxx(盖章) 销方:xxxx市xx菜场(盖章) 代表:xxxx(盖章) 供方:xxx xxxx年x月x日 供方: 需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就买方向卖方订购的想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供货品种和规格、数量:鳗鱼苗,全长3厘米以上,30万尾。 二、供货时间:20xx年1月25日至1月30日。具体供货时间由双方提前一天以上商定。 三、供货方式:于乙方的塘边在甲方的监督下过数,过数后由乙方负责运输至甲方指定的放流点码头。 四、供货价格及付款方式:鱼苗供货价格为18000元/万尾,共30万尾,总计肆拾捌万元整,鱼苗在双方过数后,乙方一次性支付肆拾伍万元给甲方,尾款在一个月内付清。 五、质量要求和货物验收: 1、供货前由甲方对鱼苗种进行抽样测量,样品鱼苗全长(重量)低于约定规格的鱼苗数量不得超过20%,否则甲方可以拒绝收货。 2、鱼苗应健康无伤、无寄生虫。 3、如运输死亡率过高,死亡原因如属于鱼苗质量问题和运 输工具问题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运输密度由双方在运输装货前商定,按双方商定的运输密度运输而死亡的,损失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4、运输到点后,甲方对鱼苗进行抽样检查,允许千分之五的运输死亡率。死亡率超过千分之五的,超过多少核减多少,例如:抽样检查死亡率为千分之十的,在本次运输数中核减千分之五。 5、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户名: 户名: 20xx年1月18 日 需方:福建省永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国阳(以下简称甲方)供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就购买水泥、砂、石子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需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材料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单价和质量标准 单价包含运输费用,乙方负责送到工地料场。 二、供货期限及数量 供货期限:从进材料到工程主体封顶结束为止。 三、验收和计量方法 按工地料场验收、签收数量为准。 四、结算与付款方式 1、本合同无预付款,每月30日结帐,根据甲方工地负责人、及相关验收人员签字确认数据为准。 2、付款方式:次月10日之前付清上月货款(垫付货款大写:肆拾万元整除外)。 3、封顶完工后 4、如发现乙方存在以次充好,重量缺失等不良情况,甲方有权扣减乙方的货款,含垫付货款。 五、其他事项 1、合同期内,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终止本合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2、合同期内,如遇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甲、乙两方就供货价格上涨或下调进行协商解决。 六、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供方: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需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2、交货地点及到站:需方指定地点; 3、货款之交付:款到发货; 4、运输方法及费用承担:供方承担运费,罐车运输; 5、、验收标准、方法:JC/T481—92,散装; 6、合同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7、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8、合同生效日期: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传真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9、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人们法院管辖。 需方:______________供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 供方: 合同编号:S20xx08001 签订地点:南京 需方: 签订地点:20xx年08月01日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二、质量需求技术标准、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质量标准(比重1.0170~1.0190 20测定值; 分子量61.0-62.5%;总胺值 910-920mg KOH/g;含水率≤0.3%;一乙醇胺含量≥99%)。如有异议,需方应在货到后七日之内提出。 三、送货地点、方式、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供方送货至需方工厂,运费由供方承担。(地址:) 四、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按《合同法》及《计量法》。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原包装,包装不回收。 六、结算方法及期限:需方办理银行电汇,款到后供方安排发货并开具17%增值税发票邮寄给需方。 七、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情况下,按《合同法》执行。 九、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以传真方式签订与原件同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3. 本合同价格为17%增值税价格。 办款资料: 供方: 需方: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年 月 日 甲方(需方): 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供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协商一致、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办公用品及耗材事宜达成协议,自愿签定本合同且共同遵守。 一、合作方式 甲方向乙方购买办公用品及耗材,甲方可以任意选择订单、电话、传真订购等方式,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产品的送货及售后退换等服务。 二、价格条款 1、乙方应根据报价单价格提供产品给甲方。 2、每个季度底前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可对采购清单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一次价格更新,个别产品价格调整浮动时即可进行更新(包括误报的错误价格)以书面方式通知,预期通知将计为下一个月(个别产品除外)。 3、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价格调整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最终确认(以书面确认单为准),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确认单将视为已确认,更新价格确认即日起执行新的价格。 4、本合同货款单价已包括货物移交至甲方所需的一切税费。 三、支付方式 1、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验收,每个月月底前五个工作日内,乙方需提供甲方本月所需产品对帐清单及等额有效发票,经甲方核实后,按实际货款付清。 2、甲方可选择用现金、支票或转帐的方式来支付乙方的货款。 四、交货方式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般送货时间为两个工作日或以订单甲方要求时间为准,如遇采购方有急用商品订单,则当日以最短时间针对甲方所订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特殊商品除外)。 2、货到甲方后,甲方按送货单内容收货,确认产品符合要求后甲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月末结款时以验收单上产品数量价格为准,对于更换的产品需在验收单上注明,对于增加产品或价格有变动的产品,需另外填写验收单。 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产品为报价单中所规定之原厂产品,质量要符合报价单中规定的标准,如甲方发现乙方所售产品存在任何瑕疵,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换货。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合同附则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单方无权变更合同内容。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暂定为4年,到期后若双方未书面提出终止则合同顺延,继续生效。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调解决,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争议,应由双方自愿提交法律仲裁委员会给予解决。 附件:甲方所供产品清单 1、文具档案管理 包括:文件夹、资料册、文件套、快劳夹、档案盒、文件袋、事物包、名片册、CD保护册、证件卡套、板夹、拉杆夹、按扣袋、文件柜 2、办公文具类 包括:计算器、订书机、打孔机、订书钉、回形针、大头针、工字钉、别针、文件框、文件盘、文件柜、剪刀、美工刀、切纸刀、笔筒、书立、号码机、仪尺、票夹、固体胶、液体胶、复写纸、胶带、胶带座、回形针盒、名片盒 3、办公用笔 包括:圆珠笔、中性笔、中性笔芯、荧光笔、白板笔、记号笔、油漆笔、闪光笔、橡皮、铅笔、活动铅笔、铅芯、签字笔 4、办公电器设备 包括:电脑、打印机、考勤机、传真机、会议室音响设备、扩音器、投影仪等。 5、办公用纸 包括:普通A4复印纸、彩色复印纸、打印纸、热敏纸、复写纸、封皮纸、便条纸、软面抄、皮面抄、告示贴、记事本、稿纸、信纸等 6、办公金融用品 包括:印章、发票(银行)、点钞机、支票打印机等 7、办公家具用品 包括:办工桌、椅子、会议桌、高低床,床上用品等 8、生活用品 包括:垃圾桶、扫把、垃圾斗、拖把、烟灰缸、洗手液、抹布等 9、广告: 写真,户外广告牌、警示牌、灯箱设计制作等 10、其他用品 包括:灭火器、急救箱(包括急救药品)、灭火器、备用发电机(有条件的可配备)、雨伞、雨衣等 甲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 委托代理人: 银行账号: 开户行: 签订日期: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购销产品: 1、名称: 2、强度等级 3、生产厂家: 4、数量(吨): 6、单价(人民币:元):出厂价 +运费 +下车费 ,如遇市场价格上下浮动,由双方协商变更价格。 7、总金额:(人民币:元):_________ 二、质量要求:质量符合GB175-20xx,GB/T17671-1999国家标准。 三、交货验收: 四、试验报告:供方随车提供出厂合格证及出厂水泥质量检验3天强度报告 份,水泥出厂质量检验28天报告 份待水泥出厂达到28天及时提供给需方。 五、首次交货时间: 年 月 日。 六、交货地点: 。 七、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八、结算方式: 。 九、违约责任: 。 十、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正本 式份,双方各执 份,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即为生效。 十五、未尽事宜,双方在执行中共同磋商完善。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九条 供方按本合同供应的_________套合同设备总价格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价格为_________元、第二套合同设备价格为_________元。 该价格还包括供方所应纳的税、技术资料(含邮递费用)和技术配合、技术服务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 第十条 按合同供货范围(分部套及技术服务费)的分项价格见附件六。 第十一条 本价格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若因需方原因推迟交货期,其价格变动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一、交货时间及数量 名称:,交货时间:自签定合同之日起3天供货完毕,交货数量:吨。 二、交货地点:甲方货场 三、煤炭运输时间:按甲方要求时间运输。 四、质量要求(以甲方化验数据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Qnet.ar:≥5000KCal/Kg 2、挥发份:Vad:25%—40% 3、全水份:Mt:≤15% 4、含硫量:St.ad:≤0.7% 5、焦渣特性:2—5 6、灰份:Aad:≤25% 7、粒度:粒度小于3mm占30%以下,大于3mm占70%以上 五、价格及金额 乙方煤炭达到第四条要求,在5000KCal/Kg的基础上,定价为590元/吨(按1票结算)。高于5000KCal/Kg的价格见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 六、煤炭检验 1、煤炭检验数据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2、煤炭到货后,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如达到第四条质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200-300吨进行试烧。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中止该批合同,乙方损失自负。 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1)汽车运输甲方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2)火车运输到站后甲方负责到火车站取样化验,确定是否接收,运输中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4、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热电燃气总公司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5、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奖罚措施 1、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于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在4901-5000KCal/Kg之间,扣减10元/吨,在4801-4900KCal/Kg,扣减20元/吨,低于4800KCal/Kg拒收,甲方终止合同,已入库部分按热值与吨煤产气量理论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发热值5000KCal/Kg---5500KCal/Kg内,每增加100KCal/Kg,价格上调10元/吨,在5500KCal/Kg---5800KCal/Kg内,发热量每增加100KCal/Kg,价格上调5元/吨,大于5800KCal/Kg不再上调价格。 6、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5元/吨. 7、挥发份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10元/吨。 八、数量计量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具发票,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十、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供货合同。 十一、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销人: 出售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收购时间与数量 1、代销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代销总量为 公斤,代销总量上下浮动范围为: %。 第二条:收购价格 标准乳收购价格为 元/公斤,生鲜乳分级标准参考国家乳品标准。代销双方应按当地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的交易参考价格协商确定生鲜乳收购价格。 第三条:质量要求 1、生鲜乳必须符合国家生鲜乳收购标准。 2、生鲜乳有下列情况的,收购人不予收购: (1)产犊后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加工原料的除外; (2)奶牛在使用抗菌素类药物期间或停药后7日内产的乳; (3)奶牛患乳腺炎、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期间产的乳; (4)掺杂使假或者变质的乳; (5)其他不符合卫生安全质量标准的乳。 3、销售人交售的生鲜乳在奶站挤奶的,应遵守奶站的操作规定;自行挤奶的,要确保盛奶、挤奶器具清洁,不得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 第四条:结算方式 1、代销人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在支付货款前两日,向出售人公布结算货款的相关数据。 2、代销人应按照生鲜乳收购量按日支付货款,具体支付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五条:检验方式 1、代销人负责对出售人提供的生鲜乳进行抽样检验。对符合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生鲜乳要求在收购之时起4小时内公布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销售人对收购人公布的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时起8小时内,持质量检验单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申请复检,由当地奶业协会根据检测结果出具调解意见。若确为收购人检验结果错误则须赔偿销售人的损失,并承担检测和调解所发生的费用。 2、代销人应当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生鲜乳样留存48小时以上。 3、双方对数量发生争议时,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双方签字后各留一份。 4、出售人应当接受收购人生鲜乳检查及取样工作。 第六条:交付时间和方式 1、销售人送货的时间为每日 时至 时。代销人收购的时间为每日 时至 时。 2、经过称量、抽样、初步质量检验、签单,完成交付过程。 第七条:履行地和履行期限 1、本合同履行地为 ; 2、履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合同到期如需续签的,应提前 日通知另一方。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 2、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可协商调整购销计划数量。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 日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代销人不按时收购、随意提高或压低标准、限收或拒收符合质量标准的生鲜乳,由此给出售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代销人承担。 2、代销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拖欠出售人生鲜乳货款的,应当从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之日起,按日支付拖欠金额1%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支付拖欠货款的义务。 3、出售人未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售生鲜乳,给代销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出售人交售的生鲜乳不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代销人不予收购,由此给代销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售人承担。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提交当地奶业协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 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甲方将____________需要使用的水泥交由乙方提供,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一致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 二、承包方式:水泥送货到现场下车。 三、合同价款:经甲、乙双方协商,海螺水泥____元/吨(注:市场价格涨跌____元/吨,价格作调整,以每次送货单据价格为准)。 四、付款方式:乙方向甲方供货到达____吨后,甲方付清货款后乙方再继续供货,否则乙方停止供货(停止供货时间期间甲方不可以安排其他供货商供货),剩余款项待工程竣工后一个月付清。 五、乙方必须满足甲方施工现场需用量(甲方提前两天电话通知乙方),如因乙方材料不到场,造成甲方工地停工及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水泥必须为合格产品(每次送货到现场提供检测报告),如果乙方提供的水泥出现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违约责任:甲乙双方谁违约,由违约方负责(违约金贰万)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款付清后自动失效。 另外:甲方该工程所需要的碎砂、清砂、原石由乙方供货,其单价:碎砂元/立方米,清砂元/立方米,原石元/立方米。(注:以市场价格涨跌作调整。)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需方: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 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界定。 1.“需方”是指________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2.“供方”是指________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三章中规定的部分。 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十四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和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7.“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示和规定。 8.“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五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9.“临时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一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0.“最终验收”是指需方对每一台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12.“电厂”是指_________电厂。 13.“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的技术指导(包括人员培训)服务。 14.“现场”是指位于_________,由需方为建设电厂所选定的地方。 15.“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_________备用部件,根据附近件二足够3年运行用。 16.“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进行的试运行。 17.“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个完整机组。 18.“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19.“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它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20.“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21.“开始日期”是指合同生效后,由需方通知供方使用本合同设备的工程项目已被正式列入(国家)开工计划的通知之日。 第一章 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定设备将用_________项目。 第一条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_________。 第二条 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第三条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一。 第四条 供方详细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二。 第五条 供方供应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三。 第六条 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设备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所必须的专用工具与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其中也包括技术配合和现场技术服务)及技术资料(其中包括图纸、资料、说明书等等) 第二章 供货范围 第七条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二。 第八条 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一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第三章 合同价格 第九条 供方按本合同供应的_________套合同设备总价格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价格为_________元、第二套合同设备价格为_________元。 该价格还包括供方所应纳的税、技术资料(含邮递费用)和技术配合、技术服务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 第十条 按合同供货范围(分部套及技术服务费)的分项价格见附件六。 第十一条 本价格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若因需方原因推迟交货期,其价格变动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第十二条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付款方式:银行托收或票汇。 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 1.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供方在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 (1)金额为合同总价款_________%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金额为合同总价款100%的形式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合同开始日期起1个月内,且供方在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款_________%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_%作为预付款。若合同生效日期与开始日期时间相差超过2个月,则合同交货期开始顺延,顺延时间为生效日期与开始日期时间相差减去2个月;顺延时间每超过6个月,则合同价增加_________%,顺延时间不到六个月则合同价不变。(注:第十四条1和第十四条2付款之和为合同总价款的10%) 3.货款的支付: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交给指定的运输部门,在办理好全部运输手续后,应将全套的该批设备的商业发票(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80%,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需方,需方在30天内验明上述文件无误后,支付该批货物货款的80%。 4.每套合同设备经168小时试运行通过并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交的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8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80%。 5.剩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在供方提交下列单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需方应在一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 (1)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影印件一式五份。 第十五条 付款时间以需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一百条计算迟交款违约金的依据。 第五章 交货 第十六条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附件四。 第十七条 交货地点:凡供方制造的部套为供方厂铁路专用线(车上)/码头(船上);凡供方分包给其它单位制造的部套(除必须返供方厂的部套外),其交货地点为分包单位铁路专用线(车上)/码头(船上)。若供方(包括分包部分)没有铁路专用线/码头,则供方的交货地点为附近的铁路货运站(车上)/码头(船上)。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供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四的规定向需方提供预计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60)天前及(10)天前,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 第十九条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货物始发铁路部门/水运部门发货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九十五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第二十条 需方可委托供方负责代办设备运输,运杂费、保险费等均由需方承担。供方需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 第二十一条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火车车辆/船发出(24)小时内,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发货计划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第二十三条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经双方确认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在(6)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交,运到指定目的车站/码间,并且通知需方。 第二十四条 供方应按附件一和附件三规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作电厂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按附件一和附件三的规定提供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套合同设备(10)套。应分别列出上述图纸技术文件的清单及符合附件三规定的交付进度。 第二十五条 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需方。 第二十六条 技术资料以交邮印截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九十六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需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需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供方应提前(15)天通知需方交运日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述需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迟设备发货时,由需方负担仓储费及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该批设备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 到货站(整车)/码间(整船):_________,(零担)/(散货):_________。 第三十条 收货单位:_________。 第六章 包装与标记 第三十一条 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79)机电联字第1029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和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第三十二条 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第三十三条 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 (3)收货单位名称; (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第三十四条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第三十五条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2份。 第三十六条 附件二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台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第三十七条 备品备件及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第三十二条注明上述内容。 第三十八条 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最小的完善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第三十九条 栅格式箱子及/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它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第四十条 所有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第四十一条 供方及/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第四十二条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第四十三条 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码头; (4)毛重; (5)箱号/件号。 第四十四条 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供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需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供方7天内到达现场调查。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险公司交涉,需方协助供方尽快处理,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第四十五条 需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_________内返供方。 第七章 技术服务与联络 第四十六条 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第四十七条 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需方提交执行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第四十八条 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第四十九条 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 第五十条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第五十一条 各次会议及其它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第五十二条 供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供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经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需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需方要求。 第五十三条 需方有权将供方的设备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供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给需方和有关各方,需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 第五十四条 为合同设备安装工程而雇佣的其它合同商,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需方应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条 如果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参加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事前通过供方征得需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第五十六条 对于供方主要部件的订货合同和分包合同,供方应对其分包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设备及技术接口等问题负责。 第五十七条 对于需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供方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第五十八条 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在本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提交需方予以确认。需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需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供方没有答复,将按第九十七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第五十九条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七。 第八章 质量监造与检验 第六十条 供方应在本合同签字日起(3)个月内,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一和附件五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需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在电力工业部驻厂总代表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需方监造检验的标准应使用附件一和附件五所列的相应标准。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第六十二条 需方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项目见附件五。 第六十三条 供方应为需方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1.根据本合同设备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符合附件五要求的月度检验计划; 2.提前(7)天将设备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电力部总代表组和需方(或需方驻厂代表); 3.电力部总代表组和需方驻厂代表有权查(借)阅供方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称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五规定的有关文件。对于检验记录,如需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供方应提供方便。 4.向需方驻厂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第六十四条 需方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需方厂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需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第六十五条 需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需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签字,供方须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需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交务主动及时地向需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十六条 不论需方人员是否参加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需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第十章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供方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对附件五列出的某些主要设备,还应有全套需方代表签字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第六十八条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范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3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 第六十九条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非供方原因或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 第七十条 供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14)天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双方需进行协商,如果供方认为有必要,需方可同意供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个月)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 第七十一条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商检。请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商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七十二条 供方接到需方按本合同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尽快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第七十三条 供方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3个月,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七十四条 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工程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6个月。 第七十五条 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供方按合同第十章及附件一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第九章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第七十六条 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建成投产。 第七十七条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一、附件五的要求进行。 第七十八条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参加调试,并应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如合同设备都能安全稳定运行,即可由双方选择适当时间进行性能验收试验,这项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供方参加。 第七十九条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下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应在6个月内进行。 当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行稳定,达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则考核认为合格。此后10天内,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第八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办理。 第八十条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由供方免费修理上述微小的缺陷的条件下,需方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第八十一条 如果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时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时,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第八十二条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经双方确认: 如属供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十章执行。 如属需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此后10天内由需方代表签署并由供方代表会签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供方仍有义务与需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第八十三第九十五条 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计算,需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迟交1~4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0.5%);迟交5~8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迟交9周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5%);不满1周按1周计算。 由于铁路运输的责任而导致1个月以内的迟交,供方出具有关的设备入库单及车皮发运单,经需方代表确认后,需方可以考虑免于迟交违约金。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6个月时,需方应保留与供方协商的权力,共同商定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如协商不能达到协议时,需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九十六条 如由于确属供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三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文件时,则每迟交1周,需方将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迟交时间的计算以第二十六条规定为准。 第九十七条 如果由于供方服务的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双方一致承认的延误,每延误工期1周供方将向需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05%)违约赔偿金,每套合同设备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5%)。且供方需支付由于供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需方的直接损失。 第九十八条 供方对于根据本合同承担的每套合同设备索赔责任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 第九十九条 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附件四继续交货的义务,对安装试验有重大影响的部套,迟交超过(6个月)时,需方保留与供方共同商定供方向需方支付赔款额的权力。 第一百条 如果由于需方原因,迟付货款,需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迟交1~4周,每周罚迟付金额的(_________);迟交5~8周,每周罚迟付金额的(_________);迟交9周以上,每周罚迟付金额的(_________);不满1周按1周计算。 需方除支付以上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交款的相应利息,每套合同设备以上违约金款总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 第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暂停(中止)和终止 第一百零一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被充的建议。该项建议由一方以顺序编号的修改通知书向对方签发,修改通知书副本经对方签署人会签后退还给修改通知书签发一方。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供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第一百零二条 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需方将用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人作为修正,如果认为在(15)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暂停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权利。对于这种暂停,需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 第一百零三条 根据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如果需方行使暂停权利后,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由预付给供方的暂停部分款项索回。 第一百零四条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需方原因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重大的变更和/或要求增加超出附件二以外的范围,需方应考虑供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供方接到需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需方意见,与需方一起尽早完成合同修改。 第一百零五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供方和/或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第一百零六条 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需方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并赔偿供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因供方原因而不能交货,供方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并赔偿需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如果供方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供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按其给出的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执行经过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第一百零九条 若第一百零八条中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需方有权从供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供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需方,供方应给需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需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供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一百一十条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破坏、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第一百一十一条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3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第十三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到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可提交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仲裁则地点为_________。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截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进行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 (2)本合同取得审查单位(电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审查(加盖合同审查章);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之日并货款两清止。 第一百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正本6份,副本40份;供需双方各执正本2份,副本18份。审查单位正本2份,副本4份。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供方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主要设备分包商的名单提交需方予以确认,供方应从被需方确认的名单中选定最后分包商并通知需方。分包商一旦选定,供方不得擅自改变。供方应对分包商的过失、疏忽和/或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合同双方应指定2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后的2周内通知对方。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需方(盖章):_________ 供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1.产品的数量: 2.产品价格见附表。 第三条产品的交货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交货方法,乙方送货;(不足500m2需甲方自提) 2.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10天通知乙方) 第四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订单正式下达之后七个工作日开始送货。 (规定送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实际交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 第五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2.单规不足500m2时需加普板费300元,最小起订量为100 m2。 3.货款的结算:每月月底由甲乙双方财务对账,次月1-10号内支付货款。 第六条验收方式及标准:每次到后进行质量的验收,质量标准以甲乙封样为准。 第七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2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名订单号、运单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或、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 3.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九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20%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的罚款。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_____ ____ __________ 住址:联系电话:_______ _______ _ 身份证号码: 为全面开拓甲方产品市场,加强甲方产品在省的销售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经销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经销的方式 1.乙方只能在本合同界定的区域内进行销售,即只能在省__ _地区内进行销售。乙方销售区域限于 。 2.乙方的经销行为均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在经销甲方的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经销价格:见附表(价格表) 4、结款方式:乙方当日货款汇至甲方,甲方确认货款到帐之后,24小时内发货,发货量超过200件,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5、保证金 甲方收取乙方伍千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合同正常终止乙方有权提出甲方退回保证金,如合同续约,保证金继续由甲方保管。 第二条、甲方职责 1.负责在销售区域范围内进行企业及产品宣传。 2.提供乙方所经销产品的宣传资料。 3.公司对所有经销商人员提供统一的企业形象、专业知识培训。 4.按甲方规定的有关售后服务条款进行售后服务及问题协调处理。 第三条、乙方职责 1.严格执行甲方的销售及服务规定,维护树立甲方在所负责区域市场的形象。 2.认真做好产品宣传工作。 3.乙方在与甲方经销合同期内,不得经销与甲方产品相同的其它厂家的产品,否则,甲方有权终止经销合同。 4.甲方根据对乙方经销区域的界定及对市场的评估,规定乙方合计最低销售任务为________万元/年,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销资格。 5.销售价格由甲方与乙方商议后制定,制定后乙方按甲方规定价格销售。如发现自动调价,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销资格,并有权不退回保证金。 第四条、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期限为一年,协议期满后可续签合同,但须提前一周续签。 第五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经销合同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补充与变更 未尽事宜,本合同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七条、合同附件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至乙丙的代表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和甲方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应在合同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________年❈ 工程中心厨房供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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