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聘请律师的合同(集锦十二篇)

时间:2021-09-07 作者:好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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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合同订立中的各级权限,规范公司合同订立行为,加强对合同使用的监督,防范和减小因合同的签订给公司带来的风险,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包括合同、协议、合约、契约、意向书、修改合同备忘录、补充协议等。

第三条 公司合同按金额分为金额合同和无金额合同,按资金往来方向分为收入类合同和支出类合同。公司支出类合同又分为资本性支出合同和经营性支出合同。

第二节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合同签订人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对公司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

1.应对合同标的的生产商、价格及变化趋势、质量、供货期和市场分布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掌握市场情况,合理选择合同对方。

2.应当对拟签约对象的民事主体资格、注册资本、资金运营、技术和质量指标保证能力、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进行资格审查。

3.对于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公司应当指定法律、技术、财会、审计等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对于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予以记录。

4.对于合同对方,公司应确定其是否具有对合同的履约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查证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资格。

5.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

第七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七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八条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国家或行业有示范合同文本的,公司可以优先选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2.合同编制内容至少应该包括合同编号、日期、合同内容、合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支付数额、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不可抗力条款等。

3.合同内容和合同范围条款应明确,避免范围界定不明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要特别注明,避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5.协议期限、支付数额和支付方式条款要详细具体的说明,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6.违约责任条款要全面,不可抗力条款尽量列举其具体范围、证明条件和通知期限。

7.在磋商过程中, 电子邮件、传真或口头等方式协商的合同, 最后应以签订正式合同确认书为准。

8.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九条 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各部门经办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部门负责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由经办人员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2. 各部门经办人员将修改后的合同初稿及“申报表”,一并递交给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

3. 法律事务部对各部门递交的业务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并在“申报表”上出具书面意见。

4. 各部门经办人员根据法律事务部出具的书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并递交给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

5. 各部门经办人员将重新修改后的合同文本递交给法律事务部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后,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审核意见编制正式的合同文本。

6. 各部门经办人员将编制的正式合同文本递交给法律事务部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各部门负责人可以使用正式合同文本。

第四节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第五节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五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十六条 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十七条 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办理有关手续。

1.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2.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3.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 第十九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六节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二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合同纠纷。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事务部汇报。

第二十七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事务部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权限是:

1.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法律事务部。

2.各副总经理按职责权限,审批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所有合同。

3.公司金额合同中,合同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下的,属于一般合同;合同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属于重大合同;公司无金额合同中,视合同的重要程度,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00 万以上的重大合同以及无金额合同中的重大合同,经合同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公司分管领导进行最终审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300 万以上的重大合同,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公司总经理进行最终审批。

第三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合同实行全面、统一管理。具体职责:

1.建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公司各项合同管理要求;

2.参与公司重大合同及涉外合同法律条款的谈判;

3.负责对合同承办部门送审的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核;

4.负责对合同审核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考核;

5.负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情况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6.协助合同签订部门处理合同纠纷,管理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仲裁案件;

7.负责公司合同范本库的管理;

8.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公司各部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9.宣传、贯彻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供合同相关法律知识咨询、培训;

10.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害的情形提请相关部门或公司领导予以处理;

11.其他相关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签订部门承担合同谈判、起草、修改、送审、履行等管理事项,具体职责:

1.负责对拟签订合同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审核;

2.组织、参与合同项目的前期立项、决策、请示审批等工作。

3.负责对拟签订合同的对方主体及其签约人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进行实质性审核;

4.组织、执行本部门承办的公司合同的谈判,起草、修改、审核合同文本;

5.负责本部门合同签署工作,确保合同各方主体签字、用印规范。

6.负责牵头已签订合同的具体履行,牵头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报法律事务部,重大的合同

纠纷应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7.建立、维护本部门合同管理台帐;

8.负责本部门合同归档工作;

9.负责组织、执行对本部门合同法律知识及业务知识培训;

10.配备部门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合同管理工作;

11.接受合同相关管理部门的合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合同专用章管理

1.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

2.办公室作为公司印章统一管理部门,按照公司印章介绍信使用管理规定办理合同专用章的刻制、报废、销毁等工作。

3.法律事务部是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合同专用章的启用、使用、保管工作。

4.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的,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

5.法律事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合同专用章进行管理、使用。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使用合同专用章。

6.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使用人员加盖合同专用章时应核对印章名称与印件内容落款一致;

7.用印位置准确恰当,印迹端正清晰,不漏盖、不多盖,并加盖骑缝章。

8.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由法律事务部编制。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法律事务部建立合同总台账,各部门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法律事务部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财务部和办公室。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

部门: 编号(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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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存在的现实问题:顽疾可真不少

一、 信息披露不规范:犹抱琵琶半遮面,欲说还休

信息披露不规范、不真实是上市公司在招股、上市、再融资和年报、重大事件披露等工作中存在的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些企业为了达到股票发行上市的目的,有意高估资产,虚报利润,虚假包装。有的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中期业绩预警公告或者中报、年报等,如比特科技、赣南果业等;有的公司为了迎合庄家炒作本公司股票,有意拖延信息披露甚至配合庄家在不同阶段发布一些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比较典型的有中科创业等。有的公司隐瞒重大信息不及时披露甚至不披露等,金路集团等公司都曾经有不及时披露信息的行为。比较典型的有郑百文采取虚提返利、少计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虚增利润1908万,据此制作了虚假上市申报材料;麦科特通过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虚构固定资产9074万港元;采用伪造材料和产品的购销合同、虚开进出口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手段,虚构利润9320万港元,并将虚假利润先转成资本公积金后再转入实收资本,以达到公司上市的目的等等。

二、 业绩报表:水分何其多

利用种种手段,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控以粉饰业绩,进而达到上市或者再融资甚至操纵股价的目的,是一些上市公司存在的严重问题。大多数虚假上市的公司都有操纵报表、虚构利润的行为。在所有上市公司中,业绩报表造假最典型的是银广夏,中国证监会的查处结果表明:“银广夏公司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其中,1999年为1.78亿元,2000年为5.67亿元。”该公司通过虚构利润而成为“蓝筹股”,长期维持了高股价,但骗局被揭穿后,股价一落千丈,使投资者遭受了极为惨重的损失,影响非常恶劣。

三、 关联交易:剪不断理还乱

有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禁止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但要求上市公司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必须公允、公平,并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但是,不少上市公司并未遵循有关规定,在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中存在种种问题。有的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大部分是用来收购关联方的资产。另一方面,由于关联方容易就交易价格、交易方法、付款时间等等达成一致,剥离高龄应收款项、不能盈利的对外投资等不良资产比较容易,因此关联交易甚至成为一些上市公司的操纵和调节利润重要手段,这些公司通过所谓的资产重组,利用关联交易中不正常的交易价格迅速地改善其报表,以保持“虚荣”。

四、 “三分开”分不开: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独立法人,其在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按理应该与大股东等关联方彻底分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明确要求必须实现“三分开”,但在实践中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尤其是大股东“三分开”却分不开是比较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在人员、资产、财产上未能实行“三分开”,一些公司的大股东利用种种手段把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掏空,使得上市公司本身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都受到了极为严重的损害。

五、 募集资金后:变脸实在太快

这一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后变更投向的现象频繁。比如诚志股份、中信海直等上市不到半年就改变了募股资金的投向。大量的募股资金或者被大股东无偿占用,或者存入银行,或者委托券商理财,真正投入到预定的投资项目中的资金并不太多,上市公司的解释往往很简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所投资的项目中,真正经过周密调研与论证的项目并不多,投资效益自然大打折扣,结果就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一部分上市公司刚融资完就变脸,预警甚至预亏。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首次发行新股或者再融资的上市公司中,有40余家在 2001年中期预警,6家预亏,其中40%的公司是首次发行新股后就预警,而兴业聚酯、天龙集团两家公司刚上市就预亏,河北华玉、华意压缩等7家公司2001年上半年刚配完股就预警,变脸之快,令投资者惊诧不已。

六、 自炒自家股:都是钞票惹的祸

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购买本公司的股票有严格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更不允许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上炒作本公司股票。但一些上市公司为了牟取高额非法收益,动用大量资金甚至募集资金直接炒作本公司股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误导了投资者,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影响非常恶劣。

七、 筹款积极,分配为何消极

自从我国股市开始发展以来,国内企业发起了一次又一次的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浪潮,短短十年间,上市公司已经超过1100多家,2000年以前主要的再融资方式是配股,政策放开后,上市公司又开始热衷于增发和可转换债券,尤其是2001年前后掀起了一轮新的再融资热潮,似乎急需大量资金投资,2001年年初至8月底,就有近120家公司公告称将增发新股,30余家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债券。但是在上市公司数量迅速增加和再融资热情高涨的同时,对股东的回报却明显减少。据统计,上市公司不分配的比例,1994年不足10%,1997年上升到48%,1998年和1999年高达55%以上。2000年全部上市公司分红仅100多亿,根本不能弥补股民交纳的各种税费(当年光印花税就达478亿元)。今年中期仅有56家公司拟拿出“真金白银”回报投资者,还不到上市公司总数的5%。能够连续分红的上市公司属于凤毛麟角,近4年连续分红的上市公司仅30余家。在国外投资者可以分享上市公司成长带来的利润,但在我国股市却是上市公司“索取大于回报”,不少上市公司实际上是靠投资者“输血”来养活。许多上市公司重视募集资金,而轻视回报股民,使得投资者难以从上市公司业绩增长中获得回报,不得不转向短线操作赚取差价。这也是股市投机气氛浓厚的重要原因之一。

八、 资产重组:为了股价还是为了资产优化?

资产重组本来是企业用来调整发展策略、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经营效率的重要手段,国家也鼓励上市公司通过规范的资产重组盘活、优化资源配置。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越来越多,但其中有不少是虚假重组、恶意重组,一些上市公司的重组目的不是为了盘活、优化资产以改善公司经营效率而进行资产重组,而是为了配合二级市场的股价操纵而进行资产重组,利用投资者对资产重组的良好预期画出漂亮的“馅饼”,利用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方法获取巨大的股票投资收益。

上市公司的九大责任

上市公司拥有融资等权利,但同时更重要的是要记住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其中比较重要的有:

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制度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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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悉**股份A股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交易,实现了濮阳市企业上市零的突破。这是你公司抢抓机遇、大力实施资本运营取得的重大成果,也是全市人民的骄傲!”市委、市政府对该公司近年来的快速发展给予了充分肯定。贺信说:“近年来,你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工兴市’战略,秉承‘以人为本、科技兴企’方针,团结拼搏、艰苦创业,坚持不懈地抓科研促发展、抓投入上项目、抓管理增效益,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连年提高,谱写了濮阳工业发展的辉煌篇章,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市委、市政府也对该公司成功上市后的发展提出了殷切期望。贺信说:“这次**股份成功上市,不仅创造了我市企业登陆资本市场的典范,而且为企业自身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希望你们以此为契机,加强企业发展战略研究,规范公司运作机制,依托资本市场融资平台,发挥技术领先优势,搞好企业自主创新,加快新产品开发步伐,提升自身核心竞争能力,积极攀登世界耐火材料新高峰,努力开创**事业新篇章,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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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研究所
 
中国财经网 2003年03月26日 

 分配呈现新特点 
 
 分配家数明显增多 
截至3月24日,在率先公布年报的442家公司中,有247家公司推出了现金分红的分配方案,另有46家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的基础上还有送股或转增股本的方案,两者相加,给股东支付股利的公司共有293家,占已公布业绩上市公司总数的66.3%,这个比例明显高于前几年。相反,不分配不转增的公司仅为139家,不足总数的三分之一。由此可见,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明显增加已经成为一个显著的特征。 
 
高比例派现成为时尚 
为了衡量这293家公司分红比例的高低,我们计算了它们的股利支付率(股利支付率=每股派现/每股收益)后发现,有145家公司的股利支付率高于50%。换言之,也就是有大约一半的公司将把当年一半以上的利润作为分红回报给股东。每股分红绝对值最高的公司是西宁特钢(600117)达到0.52/元,另外还有厦门路桥(000905)等16家公司的股利支付率超过了100%,也就是说这些公司除了把当年的利润进行分配以外,还对以前年度滚存的利润进行了分配。这种现象在以往是不多见的。高比例派现已成为了上市公司的一种时尚。 
 
大比例送转引起市场关注 
除了高派现以外,部分上市公司推出了大比例的送、转股的分配方案也引起了市场的关注。2001年,共有45家公司高送股(送股比例高于10送5)。到目前为止,年报公布仅三分之一的情况下,已经有22家公司推出高送、转股预案。去年10送转10的公司只有3家,但目前为止已有9家公司推出10送转10分配预案。从以往的情况来看,高送转股的公司一般以高价、小盘的次新股为主,但在今年高送股上市公司名单中出现了万科(000002)这样的业绩优良、长期以现金分红回报股东的公司。 
 
 派现众生相 
 
象征性派现 
许多上市公司的派现举动纯粹是为了迎合的管理层的要求,而非自发的给予对股东回报。这可以从股利支付比例看出,大多数公司的股利支付比例都远未达到50%。 
 
左手派现,右手拿钱 
西宁特钢(600117)推出了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2元的高分红方案,分红的数额高过公司前三年每股收益的合计数。不过,公司在"出手大方"的同时,还有一个可转债的发行方案等待获批。对于流通股股东来说,在拿到这笔红利的时候要被课以20%的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如果转债发行成功,还要为债券的持有人支付利息。两个因素一叠加,股东的利益损失不小。 
 
硬着头皮高派现 
沪市一家公司去年计划投资数十亿在长兴岛建设生产基地,但由于股市低迷,增发A股的计划被搁浅。公司2002年年报显示其净利润也下滑了28%,仅为0.30元,而每股经营性的现金流量更是-0.33元。公司的财务状况也不佳,手头现金不足1亿元,而背负的银行借款有12亿元之多。然而,为了确保公司今后能够顺利再融资,公司迫不得已还是推出每股派现0.2元的分红方案。 
 
利用派现调节净资产收益率 
根据证监会有关的规定,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的公司将失去配股和增发的资格。我们知道,净资产收益率等于净利润除以净资产,当公司预计下年净利润很难有所增长的时候,通过派现降低净资产便成其调节财务指标的一大手法。 
 
 派现影响各不相同 
 
分红的法律程序 
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是股东权利的一种体现,股东具有决定权。尽管如此,上市公司在利润分配时还必须符合《公司法》、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的规定。其核心的内容是,上市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必须遵循以下的顺序:(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提取公益金;(4)支付优先股股利;(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6)支付普通股股利。一般情况下,当年无利润时,公司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公司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股市连续两年大幅度的调整,促使许多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反思。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增加对股东真实的回报,有利于帮助投资者确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应该说,对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良好的作用。当然,由于市场的制度性和结构性问题尚未解决的前提下,这种正面的效应难以在短期内激发投资者的信心。 
 
对股东的影响 
 1、股利回报率仍旧微不足道股利回报率(yield)是衡量上市公司给予股东回报的有用指标。股利回报率=每股现金红利/股价。最近几年,虽然派现的公司不少,但是多数只是象征性地派息,股利回报率仍微不足道。据我们统计,2000年度仅有25家公司的股利回报率超过同期存款利率(2.25%),最高的保定天鹅为4.52%;2001年有60家公司的股利回报率超过同期存款利率(1.98%),最高的承德露露为6.95%;截至目前,2002年有46家公司的股利回报率超过同期存款利率(1.98%),最高的西宁特钢为11.28%;而大多数公司的股利回报率均低于同期存款利率。 
 
 2、市场越来越关注分红派现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上的表现如何呢?我们比较了1999-2002年4年间,十大分红股(高派现公司)和十大送转股(即高比例送转股的公司)六个月的股价表现(2002年公司股价截止到3月7日),结果发现:1999、2000年年报的十大送转股远远跑赢了大市,但令人失望的是,十大分红股的平均表现走势居然弱于大盘!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我们认为,在牛市行情中,一方面大比例送股往往成为庄家炒作,拉高股价的题材;另一方面二级市场比较欢迎送转这种分配方式。 
这种趋势到2001年才稍有改变。2001年年报的十大分红股走势稍微强于大盘,说明分红概念开始受到市场的关注;但是与十大送转股的表现相比还是差强人意。从目前已经公布的年报来看,分红股的表现继续强于大盘,同时与十大送转股公司的市场表现差距缩小。这种转变说明,由于股息率的提高和投资理念的改变,大比例的派现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欢迎。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分红派现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公司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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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均发行股票或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信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收购、合并公告等。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其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信息披露的同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证监局。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定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依法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银行、证券、保险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明确要求,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应披露事项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发行人可以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做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发行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证券上市前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上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五条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相关内容应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比照本办法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八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有明确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季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报告期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四)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分析,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对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说明和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其他对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可能产生影响及其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人数,公司前十大股东名称和持股数量;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对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和业绩分析,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八)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相关说明;

(九)报告期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

(十)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判断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按期披露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四章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有权机关责令关闭、宣告破产;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报告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主动告知上市公司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异常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当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就相关情况及时作出公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向相关各方了解,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信息事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予以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部门及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权;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限制;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实物和电子档案的管理;

(十)对员工开展信息披露及保密责任培训的安排;

(十一)涉及控股子公司的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未尽职人员的处罚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注册所在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情况,确保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确定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定期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交;董事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签收并送达各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确定临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五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披露信息,持续关注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管理层会议等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需经董事、监事知晓的重大事件,董事会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指定专人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书面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作出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三条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公认的道德规范发表专业意见,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当强化风险意识,勤勉尽责,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态度和执业谨慎,结合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恰当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明确说明原因和依据,并对意见涉及事项对财务报告的影响作出估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上市公司所作的会计估计和会计处理是否适当作出实质性判断,不得以“无法判断”为由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五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评估准则和评估程序,实事求是地出具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

第五十六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涉及上市公司的法律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中国证监会的业务标准。

律师应当在对相关材料和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就当事人所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

第五十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上市公司作出不实、或者严重误导的评论,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

第六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的,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进行监管谈话;

(二)出具监管警示函;

(三)责令改正;

(四)将其违规事实及所受到的处罚、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非法获知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在整改完成前,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和审核该机构的业务许可类申请事项。必要时,可以移交其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处理。

保荐人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按照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为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证券法》第十一章的有关条款处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实施处罚。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还可以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专项文件。

第六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非法获取、传播、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九条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对上市公司做出失实报道,误导市场、扰乱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1996]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50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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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2016新年寄语

篇一

一、挥别2015,来到2016的世界

日月开新元,天地又一春,宽客资本捧着收获的果实,握别2015年;带着希望和憧憬,带着执着与梦想,拥抱宽客资本升级为宽华集团的2016年!

宽客资本自2014年7月创办以来,短短一年半的时间员工团队已接近100人,引入核心合伙人近20位,实收资本达1亿元人民币,累计管理基金规模接近180亿人民币,控股8家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超过50家上市公司,服务资产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超高净值客户近3000名,业务涵盖资产管理、财富管理、互联网金融、健康管理、影视投资和海外家族财富管理等。宽客资本更名为宽华集团,正是在相信梦想的力量下,所有宽客团队成员日夜奋斗的结晶。这种结果,正是这个伟大与变革的时代,赋予所有有梦想之人的恩赐!

二、梦想与伟大的时代同行

时代需要呼唤颠覆性的变化,全球需要颠覆性的创新,未来到底是什么样呢?乐视网贾跃亭认为,未来十年中国的企业将会引领全球的经济进入互联网生态时代。”而由宽客资本升级并面向未来的宽华金融控股集团正是通过互联网生态系统的商业模式屹立于中国财富管理市场的时代风口!

中国经济正在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中国财富管理市场和高净值客户沐浴着中国成长带来的财富大幅增长的历史机会。在这个伟大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给财富管理带来的颠覆性变革让宽华金融控股集团这些年轻的企业提供了弯道超车的大好时机!正如乐视网贾跃亭所说:风口论者都是机会主义者,未来真正能够改变产业、改变世界的人应该是雄鹰型的企业而不是苦苦等风。而宽华金融控股集团正在通过自己的勤奋与韧劲构建一个全新的财富管理互联网商业生态系统,通过颠覆与创新冲破传统财富管理理念与实践的重重雾霾,成为移动互联网时代浪潮上的雄鹰,不断开创企业的未来,开创一个新时代的未来!

新名称,新起点,新征程,所有宽华人将以空杯心态重新出发,主动出击,积极进取,内强筋骨,外塑体魄!

三、感恩与前行

平静的海浪轻拍着岸边,但大海随处波涛汹涌。创业路上多坎坷,尤其是在财富行业,我们永远恪守诚信与合规,我们永远以风险控制第一,我们永远如履薄冰。对于客户的信任与包容,我们永远心存感激!

日月不居,天道酬勤。2016年,梦想仍是我们前行的唯一动力!全体宽华人日夜追逐梦想,所以我们分外快乐;我们与客户一起投资与成长,所以无比幸福!我们不仅要创造财富,我们更要健康、自由与幸福!

我们相信梦想,我们坚持梦想,我们永远相信梦想的力量!

宽华金融控股集团董事长、宽华资本董事长、金客科技董事长 唐春华

写于2016年1月1日,杭州

篇二

2016新年来临之际,我谨代表公司董事会、总经办向一年来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的全体干部员工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最衷心的感谢,并致以新年最美好的祝愿!

2015年恰逢公司成立四十周年,经过四十年发展,江粉从当初小作坊工厂到如今的上市公司,每一段历程,每一点进步,每一份成绩,都倾注了几代江粉人的智慧和汗水,正是这种无私的奉献精神和顽强的拼搏精神,使我们能在应对挑战中前行,在克服困难中推进,在化解危机中发展,历尽艰难铸就了企业持续发展的“铁打营盘”,使公司能够不断跨越险滩,一次一次迎来发展的新纪元。在此,再次感谢广大员工的.努力和付出,谢谢大家多年的不懈支持!

近几年,全球经济疲软,国内外经济形势异常严峻,下游产业需求疲软,使磁性材料行业备受压力。面对恶劣的环境,公司作为国内铁氧体永磁材料的龙头企业,在加大力度、加快速度建设募投项目的基础上,不断研究新产品、开发和实施技术改造,努力实现磁性材料业务效益的最大化。同时,公司的对外投资贡献了新的收入来源,电线电缆、电机和贸易及物流服务等非磁性材料业务的收入都有较大幅度增长。

2015年,公司科室管理进行了改革,分立为集团总部管理和本部磁材事业部管理;本部管理立足于磁性材料永磁产业的发展,集团总部管理则重点在完善子公司管理体系,促进子公司各产业的健康发展。

继控股中岸公司,扩大供应链服务业务发展之后,2015年公司又设立了P2P平台进军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和搭建磁性材料行业交易的电商平台;2015年9月,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完成了并购深圳帝晶光电公司,使江粉成为了拥有磁性材料与平板显示业务并行的双主业上市公司;公司将初步实现公司多元化发展的战略目标,降低磁性材料下游行业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增强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构建良好的业务发展势头和业绩增长前景。

未来,公司计划在进一步提升主营产品性能及附加值的基础上,利用资本运作,通过收购并购推动优质资源整合的进程,进一步提升产业协同效应,努力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优化产品结构和业务布局,持续提升公司竞争力。

面对恶劣的经济环境、面对日益倍增的竞争压力,希望我们全体江粉员工,仍然发扬传统,团结一心,努力奋斗,共创江粉美好明天!

最后,在此新年之际,公司再次衷心地祝福公司全体同事们工作顺利、身体健康、阖家欢乐、新年吉祥!

2016年元月

⬭ 上市公司聘请律师的合同

本次评估的对象为湖南三九南开制药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所对应的评估范围是湖南三九南开制药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

评估前资产总额9,444.65万元、负债5,511.52万元、净资产3,933.13万元。具体包括流动资产账面值4,922.09万元;固定资产账面净值4,244.44万元;无形资产账面净值278.12万元;流动负债账面值5,511.12万元。。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以上评估范围和对象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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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上市公司分红怎么分?

1、上市公司分红大致可以分几种形式?

(1)现金股利形式。即上市公司分红时向股东分派现金。这种分红方式可以使股东获得直接的现金收益,方法简便,是分红的主要形式。但是在确定分派现金比例时,往往存在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矛盾。分派现金过多,受到股东的欢迎,但是公司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就会减少,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而分派现金过少,虽然公司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增加,但是股东的眼前利益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公司股票的价格。

(2)股票股利形式。即上市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代替现金作为股利向股东分红的一种形式。这种分红形式即送红股的形式。所送红股是由红利转增资本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形成的,属于无偿增资发行股票。由于所送股票是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分派的,每位股东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发生变化。同时,这种分红方式只是使公司帐户上的一部分留存收益转化为股本,公司的资产及负债并未受到影响。送红股方式的好处在于,现金股利可保留在公司内部,防止其流出公司,既增加了公司的资本,又扩大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股东活动分派的股票不需支付现金,而且在一些发达国家,获得股票股利可以不缴纳所得税。

(3)财产股利形式。即公司以持有的财产代替现金作为股利向股东分红的一种形式。主要是以公司所持有的其它公司的有价证券作为股利发放。有时也可以用自己公司的产品等实物作为股利向股东分红,这样做既扩大了产品销路又保留了现金。

(4)负债股利形式。即公司用债券或应付票据代替现金作为股利向股东分红的一种形式。通过这种分红形式,股东虽然没有得到现金收益,但是通过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可以获得利息,也可达到股东的投资目的。在以上四种分红形式中,现金股利形式是西方最普遍的一种分红形式。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主要采取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分红方式。在证券市场建立的.初期,采取现金股利形式分红的上市公司较少,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采取现金股利形式分红的公司越来越多。在1995年的红利分配中,沪市采取现金股利形式分红的达到101家,深市达到73家,均超过分红公司总数的半数以上。这说明在我国,现金股利形式已成为上市公司分红的主要形式。

此外,股票股利形式也是我国上市公司在分红过程中采用的一种重要形式。

2、公司收益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分配规定的法定顺序是:

(1)弥补亏损,即在公司已有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即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任意公积金不是法定必须提取的,是否提取以及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支付股利,即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应分配给股东,即向股东支付股息。公司只能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能将所余利润分配于股东。这表明,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必须以有这种盈余为条件。

3、公司挂于帐上的税后利润应如何处理?

历年留存的税后利润,实质上是未予分配的股东权益。在公司注销,股东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财产时,即意味着上述利润向股东的分配,因此,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第十五条“关于个人投资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征税问题”有明确规定,即: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由个人投资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注销办理税务清算时,其结余的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在依法弥补企业累计未弥补的亏损之后,应按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你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对挂于帐上的税后利润作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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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在狭义上是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增发股票,从而募集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而广义上是指公司发行股票以外,还包括新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发布/推出。

1、什么是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上市公司能够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需要符合上市的条件,在《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对公司上市的要求,而伴随着两者的修订,更加有利于一些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公司上市主要是为了解决企业自身资金的问题,上市供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才能够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开募集资金。同时,由于大部分公司都是股份制公司,如果公司不上市的话,公司的股份只是掌握在一小部分的人手里。而企业发展到一定成都,对于资金的需求是一定的。上市则是吸纳资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场,设置一定的价格,让股份在股票市场中进行交易,股份被卖掉的资金则可以继续用作企业的发展。

公式上市后,并不是说能够一直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果违反相应的上市规定,需要按照相应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暂停或者终止上市。而如果上市公司被暂停或者终止上市后,再次达到上市的要求,是可以重新向证券交易所进行申请上市。但是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存在优势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并且需要考虑公司上市对于自身是否有益处的基础上,再决定是否进行上市。

2、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哪些区别?

上市公司的本质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点,如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和投票参与公司决策等。但上市公司区别于一般公司的最大的特点在于可以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广泛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而迅速扩大企业的规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因此,上市公司的股本扩张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要比一般公司强。

许多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往往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开上市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步骤。而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二者有的区别为:

(1)上市公司相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对财务批露要求更为严格;

(2)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挂牌自由交易流通(全流通或部分流通,每个国家制度不同),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证交所交易流动;

(3)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他们的问责制度不一样;

(4)上市公司上市具备的条件是:公司开业已3年以上;其股本部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持有股票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5)上市公司能取得整合社会资源的权利(如公开发行增发股票)非上市公司则没有这个权利。

另外,上市公司因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从而使股票的流通性以及变现能力增强,不仅能使投资者通过买卖股票的行为进入或退出资本市场,以达到获取资本得利或及时转移投资风险的目的,同时能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接受公众以及政府的监督。非上市股票不能够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缺少稳定、畅通的流通渠道,而使其股票的流通性以及变现能力受到影响,所以往往上市公司更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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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等相关事宜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甲方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乙方律师的工作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1、公司上市专项法律服务

(1)向甲方提供公司上市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

(2)为甲方提供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参与股票、债券、基金发行、上市的方案设计;

(4)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必要的报批文件;

(5)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取得和完善有关资产、股权、工业产权、重大商业安排有关文件;

(6)审查招股(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办法等证券募集文件,出具验证笔录;

(7)为公司上市出具律师承诺函;

(8)制作和审查有关证券上市和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文件;

(9)为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召开股东大会、重大事件及关联交易制作相关文件,提供有关咨询;

(10)制作、审查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件;

(11)为股票发行人、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12)审查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的法定条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13)协助境外金融债券与企业债券的发行、上市;

(14)代理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处理期货法律事务;

(15)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16)办理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2、配股、增发新股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配股、增发新股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

(2)提供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起草、审查、修改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文件;

(4)协助办理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5)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6)出具公司配股发行与上市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7)与甲方及其他中介机构就发行所涉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沟通及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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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以下简称甲方)因________纠纷一案聘请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指派____律师、____律师为甲方与______有限公司等因______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二、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代理。

代理权限包括:代为调查收集、提供证据;代为准备起诉状;代为提起诉讼;代为出庭、参加听证;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署有关文书;代为转递与接受法律文书;有转委托权。

三、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或参加听证。乙方注意到并遵循甲方供应商指导原则及供应商商业行为规范。

四、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

五、根据本案的案情及工作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按照乙方律师向甲方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计费时间计时支付律师费。

六、乙方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诉讼成本费等由甲方承担,如由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由公证机关收取的公证费,有关行政机关收取的查档费,证据保全产生的样品购买费用,由翻译机构收取的翻译费用等由甲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同乙方结算。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委托事项完成时终止,或至乙方接到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时终止。

甲方:

乙方: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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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上市公司最新公告,内容供大家阅读参考。

募资并购重组

富控互动:重组拟收购宏投网络49%的股份

富控互动(600634)披露重组进展,公司拟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收购品田投资所持有的上海宏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9%的股份;若经双方协商后同意采用其他收购方式的,公司具有选择权。 宏投网络的主要资产是英国网络游戏公司Jagex Limited,Jagex Limited所属行业为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代码 I64)。

北部湾港:按再融资新规调整重组方案

北部湾港晚间公告,公司根据证监会最新发布相关规定,将本次重组方案中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份底价,由15.11元/股调整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并确定发行数量将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募集配套资金额度仍为16.8亿元。公司将于6月1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新重组预案。北部湾港原重组方案于5月10日遭证监会否决。

栖霞建设:终止筹划重大事项 股票复牌

栖霞建设公告,鉴于双方无法就拟投资标的的估价等具体条件最终达成一致,本次交易已无法推进,公司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事项。公司股票于5月19日复牌。公司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为拟投资建筑施工企业。

世纪鼎利:停牌系因重组事项将上会

世纪鼎利晚间公告,公司于5月17日收到证监会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将于近日召开会议,审核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股票已于5月18日开市起停牌,待收到并购重组委审核结果后公告并复牌。

麦趣尔:终止2016年非公开发行事项

麦趣尔晚间公告,鉴于再融资政策法规、资本市场环境、融资时机等因素发生了诸多变化,公司决定终止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根据此前的定增预案,公司拟募集不超9.99亿元用于O2O烘焙连锁建设项目。

投资合作

康得新与京东在推广裸眼3D领域达成战略合作

康得新(002450)公告,公司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在京东游戏手机产业联盟发布会上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书》,双方通过优势互补、资源整合,达成紧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推动各大品牌厂商研发、制造及销售基于公司裸眼3D方案的产品并预装3D东东等3D游戏内容分发平台;通过定制包销等方式携手引领裸眼3D游戏终端的产业发展,战略合作期限为三年。

坤彩科技:拟6亿元在福清市建20万吨/年氯氧化钛项目

坤彩科技(603826)公告,5月18日,福清市政府与公司在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以书面方式签署协议。公司拟投资6亿元,在福清市江阴工业区建设20万吨/年氯氧化钛项目。

隆华节能:拟3.33亿元并购复合材料公司

隆华节能(300263)公告,公司拟3.33亿元收购咸宁海威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66.69%股权。标的公司从事复合材料业务,2016年营收4746.68万元,净利2479.39万元;但2017年前两个月,营收不足60万元,亏损逾400万元。隆华节能称,该公司为是国内唯一专业从事军工舰船装备高分子先进复合材料研制的专业公司,可与公司现有资源形成互补。

名家汇:拟15亿元在六安投建科技产业园

名家汇公告,公司当日与安徽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协议,拟在开发区投建名家汇科技产业园项目。该项目将分两期投资15亿元,两期项目分别于交付土地并通过规划审批之日起24、36个月内完成建设并投产。建设内容包括LED 研发中心和制造基地,名家汇科技华东区运营中心等。项目全部竣工投产后,预计年产值12亿元。

恒康医疗:拟收购三甲医院马鞍山医院 股票复牌

恒康医疗公告,公司拟受让马鞍山市中心医院有限公司100%股权,若无法达成100%的股权收购目标,则公司最终持股比例应不低于70%。马鞍山医院始建于1938年4月,是由原马钢医院整体改制而成的一所非营利性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公司股票5月19日起复牌。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仁影医学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与奥泰医疗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将共同投资设立恒康奥泰医学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恒康奥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上海仁影以现金出资6,000万元,占恒康奥泰60%的股份。

合同中标

中利集团签订3.18亿美元“一带一路”战略合作项目

中利集团(002309)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孙公司腾晖能源阿根廷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近日签订合同,腾晖光伏承接上海电力合计300MW电站EPC分包业务,预计2018年5月19日为机械竣工日,涉及合同总金额3.18亿美元。该合同项目是中国与阿根廷“一带一路”战略合作项目之一,也为公司发展“一带一路”业务奠定了良好基础。合同涉及总金额约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19.45%,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2017年、2018年的光伏EPC业务发展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龙元建设:中标14.91亿元PPP项目

龙元建设(600491)公告,根据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网近日发布的《天柱县鉴江小流域综合治理PPP项目中标(成交)公告》,公司(牵头人)、宁波明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公司全资孙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项目总投资约14.91亿元。本项目的中标有利于公司在PPP领域进一步积累项目经验,提升PPP业务市场竞争力。

积成电子:中标1.4亿元国家电网项目

积成电子(002339)公告,近日收到国家电网公司及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发来的中标通知书,公司中标金额共计1.43亿元,合计占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的10.05%。中标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2017年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海大集团:签署6亿元投资合作协议

近日海大集团的下属子公司广州市益豚猪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平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投资生猪生态环保养殖扶贫建设项目及配套生物饲料工厂建设项目的合作协议》,拟以自有资金6亿元投资年出栏50万头的商品猪(年存栏2万头母猪)养殖场及配套年产20万吨生物饲料生产项目。

雷科防务:全资子公司签订12,790万元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2017年5月18日,雷科防务全资子公司理工雷科与黄勇先生、汪杰先生签订了《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理工雷科拟以人民币12,790万元收购黄勇先生及汪杰先生合计持有的西安青石100%股权以及黄勇先生持有的博海创业18.16%股权。收购完成后,理工雷科将直接及间接持有博海创业51.16%的股权。

举牌增持

新华百货获宝银系连续增持持股与物美系几乎持平

新华百货公告,股东上海宝银及其一致人上海兆赢18日增持26.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83%。增持后,上海宝银兆赢共计持有公司32.9063%股份,逼近控股股东物美系所持32.94%的股权。根据增持计划,上海宝银兆赢拟自4月25日起开始增持,未来12个月内增持股份不超过2%,拟增持额不超2亿元。本次增持是4月25日以来第6次增持。

奥特佳:实控人再增持49.6万股

奥特佳实际控制人王进飞于2017年5月17日,从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496,000股。王进飞自2017年5月16日起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455,900股,投入资金约1668万元。

日海通讯: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购买1927.8万股

日海通讯公告,截至公告披露日,北信瑞丰基金日海1号资产管理计划已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购买公司股票,购买数量19,278,019股,购买均价21.49元/股,占总股本的6.1789%。至此,公司已完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购买。

民盛金科:控股股东柚子资管拟增持1%至2%公司股份

民盛金科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柚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19日起12个月内,计划以自身名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不低于1%且不超过2%的公司股份。

锦龙股份:管理层合计增持118.55万股

锦龙股份今日接到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知,公司管理层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了公司股份合计1,185,500股。

美盛文化:总经理增持21.1万股

美盛文化董事、总经理郭瑞于2017年5月18日,以自有资金通过交易系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211,000股,交易均价25.74元/股,合计交易金额5,431,140元。

德尔股份:董事长增持4.13万股

2017年5月17日,德尔股份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李毅先生通过交易系统从二级市场以连续竞价方式增持了公司股份41,30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4%,增持金额为206.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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