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必备18篇)

时间:2021-11-24 作者:好拿网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朔州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会议简报

近日,朔州市环保局全市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会议召开。各县区环保局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各产废企业环保负责人等共计123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发布以来,该局第一次开展关于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的'培训。

培训的主要任务是使相关单位及企业全面了解危险废物管理政策框架,解读新版危险废物名录和新指标体系的相关内容,以及有针对性地介绍产生、经营危废的单位规范化管理及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主要内容。

会议强调了全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重要性、责任感和紧迫感,鼓励相关单位要坚定信心,全力以赴,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水平;邀请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专家有针对性地对参会人员进行授课;全面安排部署了危废规范化管理工作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阅读拓展》危险废物有哪些?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1、目的

确保危险废弃物处理紧急情况时的应对措施。

2、适应范围

适应于全体员工。

3、职责

3.1对公司内危险废弃物意外情况,发现意外的一线人员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反映情况或直接反映给环保科,由环保科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3.2 对公司外发生的意外情况,由造成意外的相关部门或在环保科配合下采取应急措施。

3.3对于意外情况,相关部门或环保科都要向总经理汇报。

3.4 对于意外情况较为严重时,由总经理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4、应急组织

成立环境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组,应急组下成立专业应急队。成员如下:

组 长:高肇林

副组长:张传奎

组 员:各部门负责人及环保、安全科人员

专业应急队:各部门环保员、安全员、设备员。

5、应急工作程序

5.1紧急情况

5.1.1厂内危险废弃物不按规定地点贮存

5.1.2运输过程抛洒、泄漏

5.2应急措施

5.2.1厂内危险 废弃物不按规定地点贮存

5.2.1.1这些意外由于代表潜在的污染事故,任何危险废弃物乱堆乱放,有可能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发现意外的第一线人员应及时报知环保科。

5.2.1.2对乱堆乱放的,相关部门要及时清理、打扫干净,运到危废仓库。

5.2.1.3事后由环保科写出调查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并提出纠正预防措施。

5.2.2.4环保科调查事故的情况,调查完成三日内完成调查报告,包括污染情况描述、处理建议等。调查报告上报总经理。

5.2.2.5重大污染由公司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5.2.2.6在上级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对事故原因进行整改,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5.2.3运输过程抛洒、泄漏

5.2.3.1运输人员发现情况后应及时处理控制抛洒、泄漏,并对抛洒、泄漏的废物进行清理回收。清洗地面,回收废液,暂存危废仓库内,备案。情况严重时立即通知环保科,环保科组织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针对性措施。

5.2.3.2环保科及时向总经理汇报,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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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颁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40713

【实施日期】 19940713 1994年7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

根据1997年12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 的修改决定进行修正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有效防治危险废物的污染,合理利用 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本省危险废 物补充名录中所列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鉴别方法鉴别认定的各种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易 反应性等有害特性之一的,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或 间接危害的固体废物。

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 府批准后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弃置、收集、运输、贮 存、利用、处理、处置、进口、出口危险废物的活动。

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另由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废 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 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 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省危险废物管理机构,以及 有条件的市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部门对国家危险废 物污染控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 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拟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报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省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 关规定制定。

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危 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环境监测。

第七条 产生、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必须 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推行清 洁生产,加强回收利用并承担其产品使用后所产生废弃物造成的污染防治 责任。

不具备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产生危险废物的 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将产生危险废物的技术、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 力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凡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 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第十条 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一条 专门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 置等活动的,必须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获得许可证。

禁止无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所列活动。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直接从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培训,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合格 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三条 弃置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排 污费。

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治理污染、消除污染危害及赔偿污染损失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地转移到最后目的地的过程应当进行追 踪管理。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转移报告单,报送危险废物移出 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要分类收 集,凡不相容以及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未经安全处理,不得混合收集、运输、贮存。

第十五条 转移、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有关危 险品运输管理规定,选择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包装材料和方式,采取有效 措施确保运输中不泄漏、散逸、破损。

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规定职权对危险废物的运输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鼓励建设集中式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并为产生危 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 采取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 气污染;焚烧后的残渣,应当采用安全填埋等方式妥善处理处置,不得使 其成为新污染源。

采用安全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措施。

使用化学方式或者生物降解方法处理危险废物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

使用其他方式贮存、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措 施防止污染。

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设施,在停止使用时,必须报市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运行期满后,应进行封场处理,并报市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将受危险废物污染的包装物品和其他装置转作他用时,必须采取有效 处理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凡未经处理的,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禁止将列入国家控制名录中的危险废物从国外转移到本省 处理、处置。

对于因特殊需要须进口废物作为原料、能源进行再利用的,必须按照 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评价、审批、报验。

第二十条 对因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单位,应按国家和本省 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有关 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产生、弃置、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进口、出口危险废物的单位、场所和设施,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被 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第二十二条 因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的,必须立即 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或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 民,报告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建立的环境污染治理基金,应当按一定比例用于区域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可以 责令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对造成污染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不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二)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将产生危险废物的技术、设备转移给 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的;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不依法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中弄虚作假的 ;

(四)违反第十条,不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五)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不填报或不按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报 告单的;

(六)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活动 的;

(七)违反第十五条规定从事危险废物运输活动的;

(八)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 的。

第二十五条 对无许可证或者不按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或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 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 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 款。

第二十七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 或者被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以根据其所造 成的危害后果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 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由海关责令进口单位将非法入境的危险 废物退运出境,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万元的,须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5 万元的,须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20万 元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罚款权限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的10日内向指定的 银行交纳罚款。

本办法规定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地方财政。对单位的罚没款,一 律从其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 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凡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排除危害,治理污染和赔 偿损失的责任。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 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危险废物污染重大事故,导致财 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固体废物”是指各种固态废物、液固态混合废物、粘稠状液 态废物和其他高浓度液态废物。

(二)“收集”是指为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而将分散的危 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三)“贮存”是指为运输、利用、处理、处置,在固定场所暂时性 保存、堆放危险废物的活动。

(四)“利用”是指把危险废物直接或通过加工,部分或全部转化为 资源、能源和其他有用物质的活动。

(五)“处理”是指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减少其 数量或者体积,降低或者消除其有害性的活动。

(六)“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无害焚烧或者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 规定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七)“弃置”是指将危险废物排入或者倾倒、堆放在固体废物污染 防治设施以外环境中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名称】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的决定

【题注】(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

【章名】 全文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 的,由海关责令进口单位将非法入境的危险废物退运出境,并依法处以罚 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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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危险废物的产生与处理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难题。一旦发生危险废物事故,不仅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还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为了能够高效、迅速地应对危险废物事故,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需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将其通过演练来提高应急能力。本文将详细阐述一个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一、目的:


通过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效保护人民群众和环境安全。



二、演练时间:


本次演练计划预计用时两天。第一天为理论学习,第二天为实际演习。



三、演练内容:


1. 理论学习:包括危险废物的分类、特性、危害与危险性评估等知识,以及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2. 现场考察:参与者需要实地考察危险废物储存、处理及运输情况,了解危险废物事故可能发生的原因和现场情况。


3. 应急处置预案讨论:制定和修改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分析演练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进行预案的修订。


4. 实际演习:模拟一次危险废物事故场景,进行应急处置操作。演练过程包括危险废物事故发生报告、现场处置、救援与抢救、媒体沟通等环节。



四、演练对象:


参与演练的对象包括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环保、公安、消防等)、企事业单位代表、专业技术人员、媒体代表等。演练应推广开展,吸引更多单位参与。



五、演练效果评估:


对演练过程中的每个环节进行监督和评估,包括演练方案的执行情况、参与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表现等。评估结果将用于完善应急预案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演练后的总结与反馈:


演练结束后,组织相关人员对演练过程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意见。通过总结与反馈,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其他注意事项:


1. 演练过程中要注意安全,遵循相关安全操作规范,确保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协调工作,及时发布演练信息,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能力。


3. 演练过程中要借鉴过往的实际危险废物事故案例,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模拟,增加演练的真实性和针对性。



结语:


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的重要环节。只有通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才能在面临危险废物事故时做到应对自如、迅速高效。因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演练活动,不断提升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实施能力,为社会和人民提供更加可靠的应急保障。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3、危险废物出入库时必须首先检查包装、重量、分类、标识是否清晰,对包装不完好,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出入库及转移手续。

4、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5、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6、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7、不定期对储存危险废物的仓库进行检查,门窗是否完好,地面是否有渗漏,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无泄漏。

《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生产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生产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

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生产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三、 发生危险废物事故报告制度

1、为及时掌握环保事故,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环保事故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速报从发现环保事故,一小时以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3、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派人直接报告等形式报告市环保局。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速报的内容包括:环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5、处理结果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并完善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4、深入现场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八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三)危险废物类别;

(四)年经营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第二十条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二)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三)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

(四)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规定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危险废物规范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1、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2、公司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3、设立以总经理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 长: 成 员:

4、安全环保部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归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5、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部对本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必须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6、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排放。

7、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

0 规、标准和要求;积积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生产部的指导和监督。

8、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8.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8.2、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8.3、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8.4、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9、危险废物转移不得转移没有转移联单或者与转移联单不符合的危险废物。

10、公司应当制定环境保护应急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11、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密切配合生产单位,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危险废物的回收与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12、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网络、档案,专人负责各类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承担资料、档案收集和整理,以良好的管理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工作。

14、依照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及要求,公司对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合肥XXXXX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

合肥XX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一月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原标题:江苏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辖市以下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直属以及上述机关部门和群众团体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XXX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XX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公认度高;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八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三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专业技术二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

(二)担任四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

(三)担任五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四)担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五、六、七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五)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八、九、十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

(六)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八、九、十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具体条件和情形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党委(党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党委(党组)应当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和把关,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要求,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

注重优化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结构,形成年龄、经历、专长、性格等方面的合理配备,做到优势互补、气质相容,增强整体功能和合力。领导班子专业结构应当与本单位职责任务相适应。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领导人员、女性领导人员、党外领导人员。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人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三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聘)上岗;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聘)。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方式的,可以组建选聘机构,主要负责能力素质测试测评,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等工作。选聘机构组成人员中一般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外部专家、单位职工代表和服务对象代表等。

委托相关机构遴选领导人员人选,一般应是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人选资格条件要求较高,特别是需要补充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且本地区本系统没有合适人选,及前期遴选环节适合通过委托遴选机构在国内外进行遴选的。具体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在严格审核相关机构资格条件前提下,提出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遴选的意见,报经党委(党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任职条件和资格,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十五条 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六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行政领导人员全员聘任制。从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从国(境)外引进人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

实行聘任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聘任,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因工作需要、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愿意且未达到最高任职年限,组织决定继续聘任的;或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组织决定提前解除聘任职务的;或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聘任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实行聘任合同管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聘任合同中明确其岗位职责、聘期及工作目标、工资福利待遇等内容。

第十七条 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九条 逐步推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强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全程监督。

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党政领导班子一般应当同步调整。

领导班子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领导人员的任期一般应当与领导班子任期相一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其聘期应当与任期相衔接。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主要包括事业发展、公益服务、诚信建设、管理创新、人才培养、廉洁从业、党建工作等方面,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单位实际研究确定。领导人员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领导人员岗位职责确定。

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按照细化分解,明确重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在领导班子任期调整后半年内提出。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等方面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并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符合不同行业特点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分类考核办法和第三方评价机制。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任期考核一般在任期结束前的三个月内进行。

加强对平时考核、考核和任期考核等方面的统筹,避免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第二十六条 完善考核指标评价体系。对领导班子的考核,以任期目标(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为重点,全面考核领导班子的政治方向、贯彻民主集中制、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对领导人员的考核,以个人任期目标(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个人作用发挥程度为重点,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对党组织书记的考核,结合考核进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

第二十七条 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组成考核评价组,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发布考核评价预告;

(二)召开述职述廉会议,进行民主测评、民主评议;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书面征求意见表、实地走访、查阅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

(四)考核评价组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及考核评价等次建议,提交上级党委(党组)审定;

(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情况,一般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向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反馈,根据需要也可以直接向被考核对象本人反馈。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和任期考核评价等次为优秀的领导班子,予以表扬鼓励;对考核评价等次为一般的,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对考核评价等次为较差、连续两个考核评价等次为一般或者任期考核评价等次为一般以下的,进行组织调整,并对主要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对考核和任期考核评价为优秀的领导人员,予以表扬鼓励;对考核评价等次为基本合格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指出问题和不足,限期整改。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三十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岗位培训纳入党委(党组)和行业主管部门培训的总体规划和计划。重点加强理想信念、道德品行、作风建设、领导科学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培训考核,将培训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注重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实践锻炼,尤其是在承担重要岗位工作、完成重大任务、应对重大事件中的锻炼。有计划地选派一定数量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到党政机关、企业挂职。

第三十一条 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把事业单位后备人才队伍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建设总体规划,常态化推进事业单位年轻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工作。在事业单位后备人才中,比较成熟、近期可以使用人员一般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注重从女性和党外人才中培养选拔后备人才。

后备人才的产生应当注重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第三十二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

有计划地选派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到党政机关任职,注重从党政机关选派具有较高知识层次、相关专业背景的优秀干部充实到事业单位领导班子。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一般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各级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同一领导人员不宜频繁交流。

交流的领导人员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并及时转接行政、工资和组织关系。

第三十三条 任期结束后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本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且愿意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其工作单位应积极主动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合理保障待遇。

第三十四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对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可探索试行年薪制等市场化薪酬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特别要加强对主要领导人员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财务支出,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收入分配,职业操守,社会责任,信用建设,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应带头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一般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等事项,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

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条 强化领导人员职业意识,规范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引导其正确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和个人专业技术发展的关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退 出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考核评价等次为不合格、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或者任期考核评价等次为基本合格以下的;

(三)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职一年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一年但对单位工作有严重影响的;

(六)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有证据证明严重违纪违法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因健康原因免职的,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未达到所任职务要求,经组织提醒、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予以组织调整,具体要求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全省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各省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乡(镇、街道)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省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16年6月8日印发)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第五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1 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2.1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3 危废管理

3.1 公司安环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2 危险废物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3.3 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场所和专用设施。

3.4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投诉和举报。环保部门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3.5 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市环保局已申报登记。

3.6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原登记部门重新申报登记。

3.7 公司安环部门应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3.8 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3.9 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3.10 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3.11 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向环保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转移前3日内报告移出地环保部门,同时将到达时间报告移入地环保部门。

3.12 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3.13 产废单位、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3.14 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15 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3.16危险废物焚烧处理的,其排放的烟气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3.17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3.18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者停用;确有必要关闭、拆除或者停用的,必须在实施关闭、拆除或者停用前20日内报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

4 危险废物运输管理

4.1 运送危险废物应配专用车辆,没有专运车辆的应当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4.2 污水站应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4.3 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4.4 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工程土石方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公分,两侧边缘低于槽帮10-20公分,其它散体物不得超过槽。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第二十八条 各车间、部门执行情况纳入年终分级考核:

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安全环保部(科)及其他部(科)由公司进行考核;各车间由安全环保部(科)进行考核。

认真按部门的岗位职责进行履职,未违反上述规定、未发生危险废物泄漏的为合格。

第二十九条 奖惩:

对考核合格,未发生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部门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考核不合格,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部门给予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罚款处罚。

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甲方, (废物产生单位)

乙方, (运输处置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现就乙方为甲方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事宜,经协商后,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待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单价

序号 危险废物种类或名称 数量(年)(公斤) 单位(元/公斤)

第二条,处置费用及付款方式

2.1处置费用,本合同处置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该价款是本合同最终的一揽子价款(即已包括了运输费、装卸费、税费等与本合同有关或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2.2支付时间,甲方应于处置后的次月(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处置费用。

2.3付款方式,一律由甲方采取电汇或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

2.4账户信息,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第三条,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4.1甲方产生的危险废物在交给乙方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收集、贮存。需要处置的,应提前二日通知乙方现场接收并转移处置。

4.2甲方产生的危险废物在交给乙方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包装,并到环保相关部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提交危险废物主要种类成份分析报告,以利于乙方安全转移、贮存及处置。

4.3甲方应派专人现场与乙方交接。并签署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4.4按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处置费用。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5.1乙方保证其及其派来接收的人员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接收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和能力(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见附件)。

5.2乙方按与甲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危险废物,并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5号)签署转移联单,做到依法转移危险废物。

5.3乙方保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对接收的危险废物包装、储存并实施无害化、安全处置。

5.4乙方派来的接收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自我防护工作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健康、安全责任。

5.5乙方派往甲方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有责任了解甲方的入厂须知等管理规定,遵守甲方有关的安全和环保要求;且乙方确认其在本合同签约前已充分知悉和了解了甲方的有关环境、健康、安全规定并同意遵守。乙方有关办事人员或受雇于乙方的人员在甲方办公场所内应遵守甲方相关管理制度。乙方工作人员进入甲方厂区后的安全责任由其乙方承担。

5.6乙方负责接收后危险废物的运输工作。

5.7乙方负责危险废物进入处置中心后的卸车及清理工作。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如乙方或乙方派到甲方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和能力,却采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甲方有权解除本本合同,乙方除按照本合同总金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同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2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及时转移处理危险废物,如乙方未按照甲方通知及时转移危险废物给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该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损失,为此向任何第三方,包括职工承担的赔偿,为此发生的争议解决费用等。

6.3如违反本合同5.3、5.4款规定义务造成危险物品泄漏、污染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6.4一方不按协议履行职责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违约的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

6.5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和依据协议的规定承担赔偿责

6.6造成一方损失的,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七条,其他

7.1若甲方生产工艺流程或规模发生变化,产生本合同所列明之外的危险废物的处置事宜及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7.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留存或到环保管理部门备案。

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委托人:X有限公司

受托人:X有限公司

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

根据《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就危险废物代处置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一、委托人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受托人进行代处置,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废有机溶剂、废矿物油等及其容器。

二、委托期限:1年,自20xx年6月5日至20xx年6月4日止。

三、危险废物处置费用标准:12元/公斤

四、处置费的支付方式:委托人应根据危险废物的数量先行支付处置费。对分批支付处置费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时间通知受托人需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并支付处置费,受托人应当在收到处置费后7天时间内对委托人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对一次性支付处置费的,受托人在收到处置费后,按委托人的通知,受托人在一周内完成处置。

五、先行支付的处置费与需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不一致的,应以过磅的废物数量为准,支付处置费。危险废物的数量即为危险废物的重量,包括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危险废物的包装物重量。

六、委托人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废物的不同性质进行安全分类贮存,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污染和损失。

七、委托人应如实告知受托人危险废物的性质,并对应装入容器的危险废物置于容器中,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害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八、危险废物的风险转移:危险废物交付给受托人之前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如实告知给受托人后的风险由受托人承担。但委托人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在处置过程中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委托方、受托方共同承担危险废物转移联系的填报手续。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调解决。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十二、备注:

委托人:X有限公司

地址: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一、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确认

危险废物意外事故是指危险废物在产生、收集、贮存、处理等环节上出现了扩散、流失、泄漏、人员受伤等情况。启动本公司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二、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分级

根据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发生后导致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环境污染程度分为三级:

一级:发生危险废物流失、扩散、泄漏时,需紧急处理的。

二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废液、废油)意外事故导致厂区环境污染(50—200㎡)或人员(2-5人),须对区域污染紧急处理或对受伤人员紧急救护的。

三、指挥系统与职责

成立以环保领导为主要负责人,人事部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环保领导负责对上级部门报告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情况,协调市专家组的鉴定工作,保障信息通畅。

危废仓库专员负责协调事故现场的监测,以及控制措施效果的评估;负责组织协调现场人员分流、调查采样的安全。

人事部负责保障意外事故紧急处理时所需危险防护用品的供应。

环保专员责危险废物的集中、收集、转贮、防止损失加重。

四、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

1、不同品种危险废物分别存放在不同容器中,不得混合。

2、危险废物贮藏间外贴有“危险废物”字样标识

3、固体危险废物:包装完整,不渗漏。

4、液体危险废物:容器密封、有盖;

5、危险废液暂时存放应采取防渗漏、防外溢措施。

6、各部门及承包商在设备维修中产生的废油、设备漏油和汽车维修废油应全部倒入指定区域的废油桶中。不得倒入厂内、外空地、草地及地下管网的检查井中。洒漏在地面的废油由责任部门(相关方由相关负责部门监督)用棉纱或报纸清除。

7、擦机器、设备及擦油手的废油棉纱,需放置在各部门指定的废油棉纱容器内。集中送到废弃库按危废处置。

8、废弃或暂时不用的空油桶应送交废弃库集中存放,避免油污污染地面及雨水冲刷后污染地下水。

五、意外事故的应急响应

意外事故发生后,厂危险废物意外事故指挥小组,根据意外事故的不同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一级响应:

1、意外事故现场立即进行处理,包括洒散危险废物的再收集,必要时采样监测,由环保专员生产车间负责。

2、若属废油少量洒漏,立即用废纸或棉纱擦干净,带油废纸或棉纱集中送到废弃库按危险废物处置。

3、意外事故报告:48小时内向卫生局、环保局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抢救工作情况,由总务课负责。

二级响应:

1、意外事故现场立即进行处理,包括洒散危险废物的再收集,必要时采样监测,由总务课负责。

2、若属废油多量洒漏,(导致厂区环境污染50—200㎡),立即用棉纱吸收废油,然后用木粉擦干净带油地面,产生的废木粉或废棉纱送到废弃物指定地点按危险废物处置。注意现场禁带火种。

3、意外事故受伤者就地隔离治疗,密切观察接触者,必要时请医院医生协助救治,由办公室负责。

4、意外事故实施现场管制,由总务课负责。

5、意外事故报告:24小时内向卫生局、环保局主管部门报告查结果,采取相应紧急措施,由生技科负责。

六、结束响应:

受污染的环境已紧急处理;受伤人员已得到救治,由本次意外事故再次引发事故的因素已清除。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同安分局:

我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地方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确保危险废物的合理、规范有效的管理,我公司承诺:

1、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措施明确,责任清晰。

2、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并签订合同。

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如实报环保部门备案,及时申报重大改变。

4、危废贮存场所符合“三防”(防淋、防渗、防泄漏)要求并设置危废识别标志,危废包装容器和包装物设置危废标签并按照危险废物特性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间隔。

5、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台帐,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情况。

6、转移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及时将联单第二联报送环保分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诺单位(盖章):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一、为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帽子、口罩、手套、胶鞋等,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清创,对创面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必要时进行血源性传播疾病的检查和随访,并上报院感科。

三、被HBV阳性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锐器刺伤,应在24h内注射乙肝免疫高价球蛋白,同进进行血液乙肝标志物检查,阴性者皮下注射乙肝疫苗。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门关于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身心健康,制定本预案:

我公司危险固体废物主要是废催化剂,每年产生30吨,大修更换下来的废催化剂,主要成份是氧化锌、氧化铜等。换下的废催化剂运到库房保管,注意防水,防盗。

事故应急处理

1、发生废催化剂丢失或被盗窃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保护好现场,争取社会支援,找回或追回被盗的废催化剂为止。

2、因发生废催化剂意外事故或造成环境污染,必须组织有关单位和环境、卫生部门进行消除,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伤害的单位和居民。

3、事故处理完毕后,将事故调查报告,处理结果报当地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

应急机构设置及职责

1、应急救援队组成

安全环保处生产调度室公司办公室武装保卫处职工医院

2、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领导小组:由应急救援各部门领导组成

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处并负责日常工作

指挥部:发生事故时,设在安全环保处,成员以领导小组为基础组成。

(1)、组成人员

指挥长:副总经理

副指挥长:安全环保处长武装保卫处长

成员:生产调度处安全环保处武装保卫处职工医院

(2)职责

A、制定和修改本公司废催化剂意外事故应急预案。

B、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设施和演练,检查督促做好重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C、对突发事故分布救援命令,并全面负责指挥应急救援行动.

D、向上级报告事故处理结果或请求援助。

E、组织事故调查,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预防措施。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第七条 总公司严格控制新建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危害性大且难以安全处置的建设项目。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项目时,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子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向当地环保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若申报登记的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时必须在改变前15天,到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子公司应当采取调整产品结构或者生产工艺等措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

第十条 总公司安全环保部有权对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其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和运行情况。被检查的车间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1)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

(3)危险废物造成的污染及损害情况;

(4)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治理执行情况;

(5)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

(6)其他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污染严重的车间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其产生危险废物的状况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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