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管理制度(汇总十二篇)

时间:2022-07-15 作者:好拿网

⌑ 技术管理制度 ⌑

第一节总则

1、为加强医院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的安全管理,保证医院信息系统运行环境的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是指医院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承担信息技术服务且非本医院所属的专业机构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技术培训及其它相关信息化建设服务等。

3、安全管理是以安全为目的,进行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职能,合理有效地使用人力、财力、物力、时间和信息,为达到预定的安全防范而进行的各种活动的总和,称为安全管理。

4、外包服务安全管理遵循关于安全的所有商业准则及适当的外部法律、法规。

第二节外包服务范围

1、外包服务包括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技术培训等。

2、咨询服务:

(1)根据医院的信息化建设总体部署,协助医院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实施方案。

(2)对医院现有的信息技术基础架构、设备运行状态和应用情况进行诊断和评估,提出合理化的解决方案。

(3)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提出备份方案和应急方案。

(4)其它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3、运行维护服务:

(1)软硬件设备安装、升级服务。

(2)硬件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3)根据医院业务变化,提供应用系统功能性的需求解决方案及执行服务。

(4)系统定期巡检和整体性能评估。

(6)日常业务数据问题的处理服务。

(7)其它运行维护服务。

4、技术培训: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第三节外包服务安全管理

1、外包服务安全管理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应用确保信息安全的技术手段,建立权责明确、覆盖信息化全过程的岗位责任制,对信息化全过程实行严格监督和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2、成立由分管领导同志信息化外包管理组织,明确信息化管理的部门、人员及其职责。

3、建立信息建设安全保密制度,与外包服务方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或合同,明确符合安全管理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要求。并对服务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

4、制定信息化加工过程管理、信息化成果验收与交接、存储介质管理等操作规程或规章制度。

5、外包服务方的人员素质、技术与管理水平能够满足拟承担项目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安全资质管理。

6、信息中心配备专人负责安全保密工作,负责日常信息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对服务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安全性监督与评估,采取安全措施对访问实施控制,出现问题应遵照合同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医院的内部控制要求。

7、对外包服务的业务应用系统运行的安全状况应定期进行评估,当出现重大安全问题或隐患时应进行重新评估,提出改进意见,直至停止外包服务。

8、使用外包服务方设备的,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9、在重要安全区域,对外部服务方的每次访问进行风险控制;必要时应外部服务方的访问进行限制。

第四节附则

1、本制度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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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组织水平:优选施工方案,合理布置现场,提高施工水平,组织均衡生产,搞好现场调度和协作配合,注意竣工收尾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工期。

(2)加强技术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避免返工损失。

(3)加强劳动工资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

(4)合理使用劳动力,减少窝工,提高工人的文化技术水平和操作熟练程度,加强劳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非生产人员比例。

(5)加强机械设备管理,提高机械使用率。

(6)加强材料管理,节约使用原材料。

(7)合理使用管材,长管不短用。利用管头接短管过墙管,降低消耗。作到大材不小用,优材不劣用。

(8)利用现场钢筋短节做跨接地线用。

(9)灯头盒、插座电盒甩线不过长不大于15cm。

(10)2。5mm2以下导线,使用压线帽连接,节省有色金属(锡),并提高工效。

(11)作到活完脚下清,作到余料回收,废料退场,合理安排用料。

(12)严格按图纸施工,按工艺流程施工,按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施工,先做样板间、样板层,再大面积施工与安装,避免返工浪费工料。

(13)加强费用管理,制定分项分部的定额招标,有计划控制各项费用开支。

(14)积极采用降低成本的新管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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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技术资料包括安全技术文件和施工过程安全记录资料。

二、安全技术资料应当按照工程局和地方政府要求进行整理、收集、归档,应做到收集及时、内容简洁、项目齐全、结论准确。能真实、可靠、正确反映安全施工的全过程,不得擅自修改、伪造或事后补做。

三、各单位应定期对项目工程建档归卷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出评定结论。评定结论氛围齐全、基本齐全和不齐全三类,并附施工现场安全保证资料审定表,

四、安全技术保证资料应专人管理,避免由于保管不理,造成资料丢失。

五、日常检查验收应按阶段、季节、分项进行,保持资料祥尽。

六、交工验竣过程中,必须保持资料完整,不得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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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技术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⑴ 全面负责教育技术中心的日常事务和技术工作;

⑵ 在教务处领导的统筹下,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建设和发展规

划的制定及落实;

⑶ 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各项任务的及时完成;

⑷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教育技术研究人员岗位职责

⑴ 负责电教教材、多媒体课件的编导、制作;

⑵ 负责多媒体教材、课件制作室的管理;

⑶ 参与多媒体教室的建设及维护;

⑷ 负责各类多媒体教材、课件及资料的引进、收集及管理;

⑸ 开展新教育技术的研究,并做好普及与培训工作;

⑹ 参与各类多媒体教学的指导工作;

⑺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教育技术应用人员岗位职责

⑴ 负责教育技术中心设备的日常维护;

⑵ 负责多媒体教室的建设及维护;

⑶ 参与电教教材、多媒体课件的编导、制作;

⑷ 配合学校的重大活动做好摄像、摄影工作;

⑸ 参与各类多媒体教学的指导工作;

⑹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4、多媒体教学管理员岗位职责

⑴ 传统教育技术手段的管理与使用;

⑵ 参与多媒体教室的建设工作;

⑶ 负责各类多媒体教室的软硬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

⑷ 参与各类摄像工作;

⑸ 负责本部门设备管理工作;

⑹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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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提供的医疗技术服务应与其功能、任务和业务能力相适应,应当是核准的执业诊疗科目内的成熟医疗技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支持系统,能确保技术应用的安全、有效。

2.建立健全并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技术准入、应用、监督、评价工作制度,并建立完善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与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3.开展新技术、新业务要与医院的等级、功能任务、核准的诊疗科目相适应,有严格审批程序,有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设备与设施,和确保病人安全的方案;当技术力量、设备和设施发生改变,可能会影响到医疗技术的安全和质量时,应当中止此项技术。按规定进行评估后,符合规定的,方可重新开展。

4.对新开展的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费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医疗技术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以避免医疗技术风险或将其降到最低限度,建立新开展的医疗技术档案,以备查。

5.进行的医疗技术科学研究项目,必需符合伦理道德规范,按规定批准。在科研过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注意保护患者安全,不得向患者收取相关费用。

6.医院不得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经临床证明的技术,对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特许批准范围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必须遵循医学伦理与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相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和常规,医院与医师应按照法规要求报批,未经批准的医院与医师严禁开展此类技术服务。

7.新技术、新业务在临床正式应用后,医院应及时制定发布临床诊疗规范、操作常规及质量考评标准,并列入质量考核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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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规定了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和维护要求,规定了技术标准的使用及文本的控制要求,规定了企业技术标准的起草、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印刷、复审及处理的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技术标准的管理工作。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一定范围的技术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

技术标准体系内的标准按规定形式排列起来的图表及文字说明。

将现行技术标准按体系表确定的层次和门类划分而编制的目录。

由企业自行组织编写、审定,由企业自行批准发布的适用于本公司业务范围的技术标准。

4、1技术中心应根据公司经营业务的需要建立并及时维护技术标准体系,主要通过组织编制技术标准体系表及其明细目录来实现技术标准体系的动态管理。

4、2技术中心应对公司收集到的有关信息确定其有效性,并及时通过明细目录更改通知对技术标准体系进行维护。

4、3建设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公司在技术标准使用过程中应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并向技术中心提供与本业务系统(公司)相关内容的动态信息。

4、4项目部在技术标准使用过程中应及时收集与工程实际相关的信息并提供给技术中心。

5、1技术标准的使用以工程项目为对象,凡使用技术标准文本的单位(部门)以书面形式确定该工程项目使用的技术标准清单。技术标准清单主要依据合同的要求进行确定,公司技术标准体系表及其明细目录可作为主要参考依据。

5、2技术中心对公司各部门(单位)使用技术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了解和掌握。

5、3建设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公司应对本业务系统(公司)技术标准文本管理及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检查。

5、4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进行策划,确定该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标准,并负责自用技术标准文本的管理。

5、5、1在用文本不包括图书室、资料库的库存文本。

5、5、2在用文本均为受控文本,其受控标识为标准编号。常用标准文本的有效性按明细目录所列标准号予以判定。项目部技术标准在用文本的有效性以其技术标准清单中所列标准号予以判定。

废止标准的文本为无效版本,一般应回收销毁处置,同时配置相应的有效文本。如因工作需要保留使用,应加盖红色“===作废===”印章予以标识。

5、7、1使用技术标准合订本时,应在技术标准文本管理目录中注明使用的技术标准所在位置(页码或总目录)。

5、7、2合订本中部分标准废止时,应在其总目录页和相应标准的首页加盖作废标识。

在各项质量活动中,技术标准复印文本不应作为直接应用的依据。如不能及时配发有效版本而只能采用复印文本时,应由使用单位加盖公章或复印文本专用章予以确认。获得正式文本后应及时更换。

5、9技术标准在用文本无论使用者个人保存还是单位集中保存,使用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其有效性的控制。

6、1技术中心统一管理企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组织企业技术标准的起草、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印刷等工作。

6、2企业技术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a)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b)为提高产品质 量和技术进步 ,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c)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d)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6、3制定企业技术标准的原则:

a)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b)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c)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d)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e)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f)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g)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6、4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6、5审查企业技术标准时,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

6、6各级企业技术标准管理部门根据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按照实际需要,以年度工作计划形式提出技术标准编制计划。

6、7企业技术标准的编写工作由技术中心组织进行,由具体使用单位或由若干单位联合成立编写小组负责起草。企业技术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见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企业技术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见GB/T1、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

6、8编写小组将完成的技术标准草案在该项标准使用覆盖的范围内征求意见,进行适当处理,并填写《征询意见汇总处理表》。凡被要求征求意见的单位(部门)有义务认真审查标准草案,其责任人为该单位(部门)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6、9编写小组对征询意见处理完毕后,向技术中心提出讨论稿,由技术中心采取会审或函审形式组织标准讨论稿的审定工作。

6、10编写小组负责处理审定意见,并形成报批稿交技术中心报批。

6、11、2《编制说明》的内容应包括:任务来源,制订的目的和意义,工作简要过程;采用、参考国内外标准资料情况;标准主要内容的解释(修订标准时应增加新旧标准内容的对比并写明修订理由 );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和建议;其它应予说明的内容。

6、13企业技术标准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企业技术标准批准通知书》见附件6、

6、14企业技术标准由技术中心统一编号发布和组织印刷。企业技术标准编号的内容及格式见下图。幅面要求见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第8章。

7、1企业技术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营生产的需要,由技术中心组织有关单位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7、2企业技术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复审结束后,审查小组应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经技术中心审查同意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企业技术标准复审报告表》见附件7、

7、3企业技术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该标准重版时,在该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b)需作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c)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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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部工程技术管理,规范技术管理行为,完善技术管理流程,提高技术管理效率,争取技术经济效益,在项目施工中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制定先进的技术方案,注重施工中关键技术的研究和重大课题的攻关,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结合分局的管理办法及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技术管理是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提升自身形象和素质,增强社会声誉,保证工程质量,获取最大经济效益的最根本性工作。技术管理的工作成效是通过在建设项目中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而间接反映出来的。

第二章 编制依据

第三条 工程技术管理的依据是:国家住建部所颁布的法规、法令、基本建设的技术政策;设计文件;国家、省市以及地区的行业标准、规范、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和其它经济合同。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四条 机构设置

(一)项目设立技术质量生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质产办),在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领导下全面开展工程技术管理工作。

(二)项目部技术管理机构设置为:决策层(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由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管理层(以项目部技质生办产为核心,由项目部各职能部门组成)—执行层(项目部下属各外协队)。技术管理组织机构图见附件1。

第五条 职责

(一)项目经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公司及分局的有关工程技术政策、法规、制度。

2、领导有关技术、科技档案、科研等工作,对新技术科研成果及合理化建议进行审批。

(二)总工程师职责

1、全面负责项目部技术管理工作。

2、主持召开项目部技术工作会议和大型专题技术会议,对会议讨论和施工中发生的重大技术问题作出的决定负责,在项目经理批准后组织贯彻实施。

3、负责总进度计划的编制和调整,组织年、季、月度计划的编制和审查。

4、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合同文件、技术文件,以合同为依据开展各项技术工作。

5、组织设计交接桩及复测工作,负责项目的测量管理和试验管理工作。

6、承担对外技术联系,负责合同中的图纸供应催促和设计变更联系工作。

7、负责对业主、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的技术沟通和反馈工作。

8、参与各项科技攻关、技术革新活动,指导作业队QC小组活动,做好各项技术成果的鉴定、申报工作。

9、负责组织项目部各类施工方案优化项目,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各种施工要素的优化配置。

(三)各副经理职责

1、参加有关技术、科技档案、科研等工作,对新技术及科研成果提出合理化建议。

2、负责本职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

(四)技术质量管理办公室职责

1、在项目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项目部技术管理工作,指导各外协队技术管理和现场施工技术工作。

2、负责项目部所承建的工程及各项施工内容施工组织、方案的编制和技术交底工作。

3、负责编制年、季、月计划。对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依据。

4、负责图纸工程量的计算、统计和核对。负责对上工程量的编制、上报,对下工程量的审核工作。负责对上、对下工程量台账的建立、更新、核对等工作。

5、负责物资需求计划和增补计划的编制和填报,并建立材料台账。

6、负责工程日报、周报、快报、工地例会等资料的编制和上报。

7、做好变更索赔资料的签证、收集、整理。

8、负责POWER ON工程管理软件的管理工作,按时将专业相关模块进行录入。

9、配合物资设备办公室做好材料核销工作。

10、负责技术文件的接收、处理工作。

(五)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

1、参加有关技术、科技档案、科研等工作,对新技术及科研成果提出合理化建议。

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

3、按时参加施工技术交底会议,并按技术交底内容要求安排施工。

(六)生产管理办公室职责

1、参加有关技术、科技档案、科研等工作,对新技术及科研成果提出合理化建议。

2、将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部施工思路及建议应用于施工过程中。

3、按时参加施工技术交底会议,并按技术交底内容要求安排施工。

(七)经营财务管理办公室职责

1、参加有关技术、科技档案、科研等工作,对新技术及科研成果提出合理化建议。

2、组织好施工变更工作。

(八)物资设备管理办公室职责

1、参加有关技术、科技档案、科研等工作,对新技术及科研成果提出合理化建议。

2、按技质生办所报的需求计划和增补计划,及时采购施工所需物资,加强材料使用和管理工作。

(九)测量队职责

1、参加有关技术、科技档案、科研等工作,对新技术及科研成果提出合理化建议。

2、负责施工现场的测量工作,出具测量成果,并提交项目部技质生办。

3、按时参加施工技术交底会议。

(十)外协队职责

1、在项目总工程师和技质生办的领导下做好技术管理和现场施工技术工作。

2、依据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在各单项工程开工前负责向施工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负责技术指导,并认真填写有关施工记录和验收表格。

3、解决施工中出现的一般技术问题,对重大技术问题必须向项目部技质生办报告以便妥善解决。

4、按照项目部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单项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在项目部批准之后严格按照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5、负责填写、收集和整理各种原始记录,及时报送项目部有关职能部门。

6、积极配合好测量、试验方面的工作,做好施工放样和现场试验工作。

7、参加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和技术总结的编写工作。

8、在施工中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活动,努力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第四章 技术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技术管理与其它专业管理相辅相成,互相衔接,应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和信息渠道,相互学习,增加沟通,共同搞好技术管理工作。

第七条 技术管理工作不仅自始至终地存在于建设施工阶段全过程,而且向前后延伸,具有紧密衔接、连续运行的特点。因此要求技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相对稳定,不宜随意变动。但工程项目建设是一个较长的过程,难以做到一成不变,这就要求技术管理有较严格的记录、交接和信息传递的制度。

第八条 技术工作本身应创造条件,实现方法手段的现代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第九条 技术管理工作要崇尚科学,相信科学,以科学的眼光进行管理。在整个工程的运作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作到技术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条理化以及适应现场的针对性。

第十条 技术管理的原则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技术政策、科技路线、基本建设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从实际出发,适应社会环境,增强活力;

(二)一切从用户出发,满足顾客(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的需求,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实施精品战略;

(三)技术管理必须围绕“以质量、安全为核心,以工期任务为中心”的管理理念;

(四)面向现场,强化基层技术管理。建立畅通、迅速的信息渠道,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统一有效的技术管理网络体系;

(五)强调技术工作的书面化程序,满足可追溯性原则。技术工作要求作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五章 施工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图纸会审及复核制度

(一)图纸会审目的

了解设计意图,明确质量要求,将图纸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专业之间的矛盾等,尽最大可能解决(在工程开工之前)。

(二)会审参加人员

项目经理、总工(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员、内业技术人员、质检员及其它相关人员。

(三)会审时间

一般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进行,特殊情况也可边开工边组织会审(如图纸不能及时供应时)。

(四)会审组织

由技质生办负责组织、落实。

(五)会审内容

1、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有关规定。

2、审查施工图的基础工程设计与地基处理有无问题,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地质情况。

3、审查建设项目坐标、标高与总平面图中标注是否一致,与相关建设项目之间的几何尺寸关系以及轴线关系和方向等有无矛盾和差错。

4、审查图纸及说明是否齐全和清楚明确,核对建筑、结构、g钢筋安装、预埋件安装等图纸是否相符,相互间的关系尺寸、标高是否一致。

5、审查建筑平、立、剖面图之间关系是否矛盾或标注是否遗漏,建筑图本身平面尺寸是否有差错,各种标高是否符合要求,与结构图的平面尺寸及标高是否一致。

6、审查建设项目与地下构筑物、管线等之间有无矛盾。

7、审查结构图本身是否有差错及矛盾,结构图中是否有钢筋明细表,钢筋砼关于钢筋构造方面的要求在图中是否说明清楚,如钢筋锚固长度与抗震要求长度等。

8、审查施工图中有哪些施工特别困难的部位,采用哪些特殊材料、构件与配件,货源如何组织。

9、对设计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可能性和应采用的必要措施进行商讨。

10、设计中的新技术、新结构限于施工条件和施工机械设备能力以及安全施工等因素,要求设计单位予以改变部分设计的,审查时必须提出,共同研讨,求得圆满的解决方案。

(六)会审程序

1、会审由技质生办召集进行。并由技质生办通知外协队参加。

2、会审分专业会审和综合会审,解决专业自身和专业与专业之间存在的各种矛盾及施工配合问题。无论专业或综合会审,在会审之前,应先由设计单位交底,交待设计意图、重要及关键部位,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的作法、要求、达到的质量标准,而后再由各单位提出问题。

3、会审时,由项目内业技术人员提出自审时的统一意见,并作记录。会审后整理好图纸会审记录,由各参加会审人员签字。

4、根据实际情况,图纸也可分阶段会审,如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修工程、水电暖工程等:当图纸问题较多较大时,施工中间可重新会审,以解决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

(七)会审记录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分阶段会审时要标明分项工程阶段)。

2、参加会审的单位及其人员名字。

3、会审地点,会审时间。

4、内容:

(1)对设计图纸提出存在的矛盾、问题,由技质生办联系设计单位(设计代表)予以答复修改(要注明图别、图号,必要时要附图说明)。(2)外协队为便于施工,施工安全或建筑材料等问题要求设计单位修改部分设计的会商结果与解决方法。(要注明图别、图号,必要时附图说明)

(3)会审中尚未得到解决或需要进一步商讨的问题。(4)列出参加会审单位名称,并盖章后生效。

(八)复核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对重要的和影响全面的技术工作,必须在分部分项工程正式施工前进行复核,以免发生重大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当复核发现差错应及时纠正,方可施工。

(九)技术复核的主要内容

1、建筑物的位置和高程:四角定位轴线的坐标位置,测量定位的标准轴线位置及其间距,水准点、轴线、标高等。

2、地基与基础工程:基坑(槽)底的土质;基础中心线的位置;基础底标高、基础各部尺寸。

3、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模板的位置、标高及各分部尺寸、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标高、型号和牢固程度;现浇砼的配合比、组成材料的质量状况、钢筋搭接长度,预埋构件安装位置及标高、接头情况、构件强度等。

4、砌体工程:墙身中心线、皮数杆、砂浆配合比等。

5、屋面工程:防水材料的规格及要求等。

6、钢筋混凝土柱以及特殊屋面的形状、尺寸等。

7、管道工程:各种管道的标高及其坡度,化粪池、检查井底标高及各部尺寸。

8、电气工程:变、配电位置,高低压进出口方向,电缆沟的位置和方向,送电方向。

9、技术复核记录由技质生办工程技术人员复核并负责填写,并经质检人员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签署复查意见并签字。

10、技术复核记录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办理。

11、技术复核记录由技质生办工程技术人员交项目资料员,资料员收到后应进行造册登记后归档。

第十二条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写

(一)作用

专项方案编制的过程,是深入熟悉图纸、规范的过程,也是技术负责人、技术员、施工员、安全员等主要人员群策群力、集思广益、沟通讨论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熟悉设计图纸、国家规范、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可以确定施工现场平面布置规划、机械设备选择、施工顺序安排、施工进度安排,落实各项工作。

(二)编制对象

1、专项施工方案以施工难度较大、技术复杂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新技术项目为对象编制的,是具体指导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技术文件。

2、专项施工方案以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为编制依据,按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技术先进、管理科学和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方法,是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进一步细化。

3、常规需要编制的专项方案

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含大体积混凝土)、打桩工程、脚手架工程、砌筑工程、物料提升机、季节性施工、临时用电、水电安装工程、保温节能工程、防水工程、质量通病预防、临时设施、危险源控制。

(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

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项目内业技术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参加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督促实施。

(四)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内容

1、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

2、施工进度计划。

3、劳动力计划及劳动组织。

4、机具设备计划,特别是主要施工机具。

5、主要材料需用量计划。

6、技术组织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雨期、冬期、施工技术措施、降低成本技术措施。

(五)专项施工方案的发放

经批准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技质生办资料员登记发放。第十三条 技术交底

(一)总则

1、在工程正式施工前,通过技术交底使参与施工的技术人员和工人,熟悉和了解所承担工程任务的特点、技术要求、施工工艺、工程难点及施工操作要点以及工程质量标准,做到心中有数。

2、技质生办向外协队工程技术负责人进行分部分项工程交底,并做好记录;外协队工程技术负责人向班组进行分部分项工程交底,并做好记录;班组长向工人交底,并做好记录。

(二)技术交底范围划分

1、项目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经批准后,由技质生办主持向外协队全体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交底参加人员也可扩大到班(组)长,视具体情况确定。

2、外协队工程技术负责人对班(组)技术交底,是各级技术交底的关键,必须向班(组)长和有关人员反复细致地进行。

3、班(组)长向工人技术交底;班(组)长应结合承担的具体任务向班(组)成员交待清楚施工任务、关键部位、质量要求、操作要点、分工及配合、安全等事项。

(三)技术交底的要求

1、除领会设计意图外,必须满足设计图纸和变更的要求,执行和满足施工规范、规程、工艺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和建设单位的合理要求。

2、整个施工过程包括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均须作技术交底,对一些特殊的关键部位、技术难度大的隐蔽工程,更应认真作技术交底。

3、对易发生质量事故和工伤事故的工种和工程部位,在技术交底时,应着重强调各种事故的预防措施。

4、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交底内容字迹要清楚、完整,要有交底人、接受人签字。

5、技术交底必须在工程施工前进行,作为整个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准备工作的一部分。

(四)技术交底的内容

1、施工图纸。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重要的分部(项)工程的具体部位,标高和尺寸,预埋件、预留孔洞的位置及规格。

4、土建与水、电、暖、设备安装之间,各工种之间,队与队之间在施工中交叉作业的部位和施工方法。

5、流水和立体交叉作业施工阶段划分。

6、重要部位,冬、雨季施工特殊条件下施工的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7、保证质量、安全的措施。

8、单位工程测量定位,建筑物主要轴线、尺寸和标高。

9、现浇砼、承重构件支模方法、拆模时间等。

10、预制、现浇构件配筋规格、品种、数量和制作、绑扎、安装等要求。

11、管线平面位置、规格、品种、数量及走向、坡度、埋设标高等。

12、单位工程平面布置图。

13、砼、砂浆、防水、绝缘、防腐材料和耐火胶泥等配合比及试件、试块的取样、养护方法等。

14、焊接程序和工艺。

(五)技术交底记录的归档

技术交底记录的归档,实行谁负责交底,谁负责填写交底记录并负责将记录移交给项目资料员存档。

第十四条 现场技术管理

(一)施工测量

1、做好原始地形,水准控制网,平面控制网的建立工作;

2、认真做好工程线路、结构物及本工程所涉及所有工程的复测校核工作;

3、为了严格保证建筑物体形尺寸,测量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测量仪器进行校准;

4、对于外单位移交的工作面,测量人员必须对其移交的测量资料进行复测,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技质生办,以便进一步复核、确认;

5、测量队负责保留测量原始资料,负责提供施工期和竣工所要求的测量资料。

(二)试验

1、所有原材料(水泥、钢筋、钢材、砂石料、止水材料、外加剂、掺和料等)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抽验,严禁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中;

2、试验管理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向技质生办报送有关试验资料;

3、试验管理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对试验仪器和设备进行检验,及时校准,保证设备的准确性和完好率。按规范、技术条款和合同规定做好砼检验、土工试验等。及时提供砼、砂浆等配合比,并定期编写有关质控报告;

4、施工过程中各种原材料、配合比等变化时,必须通过试验,取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实施;

5、完好保存试验原始资料,并参与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6、试验人员要做好资料的保密工作,所用资料一律不得向外界散布。

(三)现场作业技术管理

1、现场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图纸、通知、技术要求等)规范、合同技术条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2、对于较复杂重要的工艺、设计要求,在施工前,外协队技术人员必须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现场指导、检查施工过程;

3、现场施工技术人员做好当日、当班的施工记录、并定期交管理人员分类、归档;

4、监理、设计的现场变更或技术方案修改,现场施工技术人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技质生办及有关领导。

5、外协队技术人员应该提前熟悉施工图纸设计意图,当发现图纸错误或设计不明确的,应该及时与工程技术部门沟通解决,不能盲目施工。因外协队不熟悉设计文件而盲目施工造成的工程返工,由外协队自行负责。

6、现场技术管理人员应对关键施工部位留有影像资料,并根据施工日期与施工部位进行分类存档。

(四)工程技术施工记录管理

工程技术施工记录是工程验收必不可少的资料,也是竣工报告编制工作及技术工作总结和补偿工作所必须的原始资料。所以现场值班技术人员要认真填写好各种施工原始记录,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施工原始记录。

第六章 工程计量管理

第十五条 对上工程量填报、对下工程量审核和工程变更

(一)对上工程量填报:按业主要求的填报日期和填报格式按时上报每月工程量,并建立健全工程量统计台账。

(二)对下工程量审核:

1、工程量审核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不能无故拖延。审核人要及时认真做好审核项的记录工作,按规定建立健全工程量统计台帐。

2、对下工程量结算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量进行结算,因外协队内部管理不规范、施工技术落后、返工等其它自身原因造成的材料浪费、丢失等,超出的工程量由外协队自行承担。该部分工程量从每月工程款中扣除。

(三)工程变更:在项目开工前,认真研读合同条款、施工蓝图,分析本工程有可能出现的变更点,做好工程量变更计划;在施工过程中要结合工程实际优化方案,提出变更意见,认真熟悉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及时与监理、设计部门沟通,保证变更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建立健全变更工程量台账,收集变更相关依据。

第十六条 台账管理

项目部工程量台账应包含但不限于:初始合同工程量台账、合同过程新增项目工程量台账、施工图工程量台账、设计变更工程量台账、临建施工项目工程量台账、计量(对上、对下)结算工程量台账。

(一)初始合同工程量台账。是指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为内容建立的工程量台账。

(二)施工图工程量台账。指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蓝图工程量为内容建立的工程量台账,对应合同《工程量清单》,按照当月月完成工程量进行填写。

(三)合同过程新增项目工程量台账。指在主合同执行过程中,新增加的与业主以协议形式确定的工程量为内容建立的工程量台账。

(四)变更工程量台账。指合同执行过程中因超出合同边界条件向业主方提出并经过批复而增加工程量,包括设计变更工程量和监理单位指令变更工程。

(五)计量结算工程量台账。指合同结算时分次计量支付的工程量。

(六)临建施工项目工程量台账。指为满足主体施工要求临时修建的辅助项目。

第七章 技术文件管理

第十七条 业主和监理技术文件的处理

(一)接收:技质生办专人负责接收、登记工作。各管理部门及外协队也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人员负责由技质生办转发的业主和监理的技术文件的接收、登记工作。

(二)分发:技质生办负责业主和监理文件的拟办工作,负责向项目部内部各单位及相应的合同单位的分发工作。

(三)分发的范围

1、项目经理、副经理:主要分发涉及到总平面布置、进度计划、主要工程量、业主的重要指示及批文等技术文件。

2、总工程师:业主和监理所有的技术文件。

3、各职能部门:业主和监理所有的技术文件分别下发技质生办、安全管理办公室、生产管理办公室、经营财务办公室及各外协队、测量队,涉及到材料计划、设备计划的技术文件下发物资设备办。

(四)文件校审:业主和监理的文件分发至各部门时,应积极对其校审。对校审后发现的问题由技质生办统一汇总后,以书面文字形式报告业主或监理。

(五)存档:技质生办对业主和监理所有的技术文件(原件)存档一份。上述存档文件应按竣工资料的要求进行分类,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

第十八条 项目部内部技术文件的处理

(一)项目部内部技术文件(含图纸、方案、施工记录、影像资料、各类台账及其他相关资料等)的接收、分发、存档的处理同业主和监理文件的处理,并与项目部综合管理办公室的文件处理程序一致。

(二)签发:上报业主和监理的一般性技术文件由总工程师签发,重要文件、图纸(如涉及到大的施工方案、总施工进度、整体平面规划布置等),由项目经理签发。

(三)按工程竣工要求做好文件资料的分类管理和存档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公司、分局新的规定,由技质生办统一做出补充规定和修改。本办法未提及部分按照公司、分局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技术质量管理办公室。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 技术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年第5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和推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战略需要。为鼓励和支持我省大中型企业、行业骨干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我省企业技术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和指导。

第四条 申请认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单独立账;

(四)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

(五)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体制和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已被所在市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年以上;

(七)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其中高技术产业或欠发达地区不低于1亿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总数不低于50人,其中欠发达地区不低于30人(详见附件4)。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

(一)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有走私违法行为的;

(二)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因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三)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五)被撤销其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第六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市或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

2.《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Ⅶ502、Ⅶ503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市、县(市、区)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涉税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进行综合评审。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综合评审结果予以审核,择优确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上报申请认定材料截止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九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受理评价截止日期为评价年的5月15日。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经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评价期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市或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要求提交如下评价材料:

1.《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2);

2.《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

3. 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Ⅶ502、Ⅶ503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市、县(市、区)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涉税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当地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评价材料和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依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通过实地核查和材料核查的方式对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数据核查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评价报告予以审核确认,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实行评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但对评价得分介于60分至65分(含65分)的予以警告。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或报送材料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十三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更名需变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名称的,凭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当地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四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原因需变更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的,应由新的依托单位按认定要求重新办理认定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时间可连续计算,原依托单位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再保留。

第十五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重大调整或因受不可抗拒外部因素影响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当地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的;

(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技术中心资格的;

(三)所在企业有偷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

(四)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等违法行为的;

(五)所在企业有挪用财政扶持资金行为的;

(六)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对调整或撤销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审核确认并与年度评价结果一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确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域;

(二)组织并受理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三)指导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四)会同相关部门公布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对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给予财政政策扶持,并对其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税务部门对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省税务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海关部门对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海关部门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已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报表。有关报表格式及要求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 企业报送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评价材料以及相关报表,内容数据应真实可靠。

第二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择优推荐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二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研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各类科技创新计划,对评价为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 各市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部门)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纳入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4月1日起施行。**年发布的《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贸技术〔**〕6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负责解释。

⌑ 技术管理制度 ⌑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是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的基本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可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七十八条运输车辆以外的车辆技术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运输和修理企业技术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制度4<\/p>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参与制定有关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组织车辆技术等级核定,核发分类定级证书;

负责组织车辆技术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好车辆技术管理的统计及机务报表上报工作;

负责管理车辆维修计量标准和维修配件技术质量,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

组织交流和推广车辆技术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现代化管理方法;

负责车辆技术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车辆技术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负责立案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参与听证、行政复议及应诉;

其他职责。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制度5<\/p>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此制度:

一、车辆档案管理

1、新车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有关行车资料交给公司,建立车辆基本情况档案;

2、车辆驾驶员要在每月25日前将车辆的月行程里程、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公司安技部登记,由安技部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登记;

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公司登记备案;

二、车辆检查

1、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一经发现,视情况轻重罚100至500元;

2、公司每季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

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

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

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3、公司营运部管理人员上路检查车辆行驶情况时,在出示检查证后,司机必须停车配合,如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管理人员有对车辆进行停驶、回场检查的权力。

三、车辆保养和审验

1、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季检、年审。

车辆每季进行一次二级维护,维修厂必须具有深圳市交通局核准的修配厂;

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司机要将二级维护单交到公司备案,再到市交通局客运管理分局签章;

严禁车辆不进厂检测而取得二级维护单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查实,除了重新进行二级维护外,公司将对司机进行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车辆每年进行综合检测年审一次。

2、按规定参加交警、运管部门组织的检测、年检、年审。

3、车辆每行驶5万公里必须进行中修;

4、车辆每行驶10万公里必须进行大修;

1、报废条件:

凡车辆技术经济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

车辆超期使用,主要总成部件磨损腐蚀或严重损坏,性能工况严重下降,无修复价值;

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已无修复价值;

累计行驶里程达到50万公里以上或经过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损坏严重的老旧车;

车辆经过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2、报废程序

司机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报市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停止营运。

车辆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三个工作日内把报废车辆的有关证件交还给公司。

报废车辆由公司办公室备案。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制度6<\/p>

为了加强营运客运车辆的技术管理,完好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禁带病车运行,确保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营运车辆总的管理原则是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二、营运的车辆应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证照齐全有效。

三、公司按规定设置专门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四、从事营运的客车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三级以上;从事高速公路客运的车辆应符合部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定的高、中级客车,车辆状况达到二级车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老旧车辆或达到报废车辆参加营运。

五、车辆应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级、二、三级维护,车辆的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必须遵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或客车厂家保养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按期强制执行。

六、加强车辆维护保养管理,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

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一级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二级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

七、车辆的一、二级、三级维护应在公司属下的汽车修理厂进行定点维护,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修理厂进行维护,严禁到无资质修理厂维护修理或私自更改车辆配置。

八、修理厂必须认真进行维护作业,确保维护质量,并建立车辆维修技术档案,一车一档。车辆维护后,应将车辆维护的级别、项目等填入车辆技术档案,并签发合格证。

九、客运车辆必须严格按核定的线路、站点运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越线行驶。

十、营运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方可参加营运,按规定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车内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的配备齐全有效,安全出口通道畅通;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开启装置有效,开启顺畅。并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行驶区间和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

十一、公司必须在营运客车车厢内前部、中部、后部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座机、手机电话,方便旅客监督举报。

十二、建立健全客车报班安全例检的管理制度,严格按《汽车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办法》、《汽车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技术规范》做好车辆安检工作,确保每台车回场必检,合格才能报班,保障车辆行车安全。

十三、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营运车辆的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其内容主要包括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车辆合格证复印件、车辆购置税复印件、保险、车辆技术状况检测及等级评定资料、行驶里程记录和车辆维修记录以及肇事记录等情况。

技术档案应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十四、加强对驾驶员驾驶技能培训,提高驾驶员技术水平,规范驾驶操作,制订车辆修理费、轮胎消耗和燃油消耗额定考核指标并进行定期考核,降低车辆运输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十五、营运车辆必须按国家交警、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将车辆送线检测审验,经检测审验合格后方能继续投入营运,严禁年审超期的车辆参加营运。

十六、公司建立营运车辆牌证统一管理、派车单制度,明确规定牌证统一管理、派车的组织管理部门,派车单的内容包括了:由公司填写的车辆、客运驾驶人、线路基本信息,始发点、中途停靠点、终点,批准签发人。由客运驾驶人填写的旅客人数,运行距离和时间,途中休息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事故等。

十七、运行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线路牌等手续在行车时由当班司机保管,收班后或车辆报停的车辆牌证必须交由公司统一保管。车辆在每日收车后,应回单位的停车场或单位指定的其它场地统一停放。

十八、所有参加营运的客车均应按规定强制参加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十九、经长期使用,技术性能变坏、消耗增加、维修费高、经济效益差、安全性能不可靠的老旧汽车,必须执行强行报废。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达不到安全运行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或达到国家规定的汽车报废标准的车辆必须交回公司统一报废,严禁报废车上路运行或私自倒卖报废车辆。

二十、建立车辆报废台账资料,车辆的报废必须交由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并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车辆报废相关材料应至少保存3年。

二十一、公司所有营运客车必须安装符合行业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制度7<\/p>

20xx年1月xx日,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发布,从3月1日起实施。

《规定》借鉴了发达国家商用车管理先进经验,结合我国行业实际,从科学发展的角度和顶层设计的高度,革新了车辆技术管理的原则和方针,并在此基础上创新了车辆技术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将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企业、道路运输行业带来深远影响。

一、车辆技术管理的变化

车辆维护周期

以前:由省级交通部门统一硬性规定。

今后: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国家有关汽车维护标准、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

二级维护竣工车辆检测

以前:强制要求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上线检测。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车辆二级维护的执行情况进行备案。

今后:由具备维护竣工检验条件的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者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和频次

以前: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必须每年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今后: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其他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二级维护今后该怎么办

本着“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的方针,《规定》最大限度地减轻了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负担,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落实车辆技术状况保持的责任。有部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相关变化存在疑惑甚至误解。对此,交通运输部13号令修订工作小组成员,杭州长运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金柏正作出了解释。

今后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车辆维护周期,是否意味着可以变相地逃避相关责任

“这一想法是完全错误的。”金柏正介绍,《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他认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同时也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确保车辆运行安全、高效、节能、环保,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规定》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强化了运输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金柏正说。

企业相关自主权加大后,车辆周期维护具体要求还存在吗应该以什么为依据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车辆维护制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规定》第十六条指出: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

金柏正解释说,车辆维护作业应遵循的技术规范,具体来说就是《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其中详细规定了汽车和挂车维护分级、周期、作业内容、技术要求以及质量保证。

他特别强调,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同样应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要求来进行。

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不再强制要求接受相关检测机构上线检测了,是否表示不需要进行任何检测检验

“《规定》实行后,对二级维护竣工车辆,不再强制要求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上线检测,是根据行业实际为企业减负所做的调整,但并不等同于‘不需要进行二级维护竣工检验’”。金柏正说。

他指出,对二级维护竣工车辆,应由具备维护竣工检验条件的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者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受道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进行车辆二级维护作业并完成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出具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金柏正特别提示,组织实施车辆维护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做好相应维护的记录,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业界声音

杭州长运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金柏正

《规定》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但与之相关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等技术标准的修订,仍然处于报批程序中。为了正确、及时、全面、有效地宣贯、执行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迫切希望上述相关技术标准尽快出台。

苏州汽运机务处卢汉成

20xx年1号部令的发布,是政府简政放权、激发活力的体现,由过去的过程监管改为结果监管,是对运输企业的信任和鞭策。

近几年,我们企业已经在自主确定车辆二级维护里程间隔上进行了严谨的尝试。效果证明,企业在保证运营安全的同时,明显降低了维保成本。因此,《规定》的正式实施,对企业主体责任是强化而不是削弱,是促进行业转型升级的福音。

吉林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吴东风

影响车辆技术管理“收成”的关键是维护记录和车辆技术档案,因此,新部令《规定》的落地一定要强化。

从长期来说,道路运输货运的小散弱的局面如果得不到改善,就会制约行业发展。新的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一个契机,希望通过这项工作引导个体经营者主动转型,并妥善运用经济规律促进企业整合,促进道路运输业转型升级。

《规定》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尊重科学,还原二级维护的周期确定,减轻了经营者负担。

这些变化体现了管理部门还政于企业的思路,强化管理部门监管与企业主体责任的区别,也体现了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精神。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制度8<\/p>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要求;

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

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

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

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

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标准,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修理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

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及时修理。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前款规定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五章车辆检测管理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二十一条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国家相关标准的

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三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

车辆检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

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

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

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

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了职权、玩忽职守、徇私和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制度9<\/p>

1 、组织落实运输车辆的维护、修理、检测等工作。

2 、组织对运输车辆的定期安全检查和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3 、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 、负责整理收集技术资料信息,建立车辆技术资料并归档。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制度10<\/p>

交运管理处驾驶员培训和车辆技术管理科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规章和培训标准,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对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职能。

2、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和审查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的立项、开业申请的初审及审批培训计划,对其办学条件和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监督检查培训业户使用国家统一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统编教材、教学准教资格情况。

4、负责驾驶学员的结业考试和核发结业证书工作。

5、负责全州营运车驾驶员和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培训、考试、办证、审验和档案管理工作。

6、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7、负责做好全州国有、集体、个体汽车维修业的管理指导工作。

8、严格按有关规定、标准做好全州汽车一类、二类维修企业的开业报批和许可手续。

9、建立健全维修业的台帐、档案资料,做好基础工作。

10、负责所辖范围的维修企业的年度审验工作。

11、积极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制度11<\/p>

为加强公司车辆及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管理,维持其良好的安全性能,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特制定条例。

1、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由储运部经理和车辆管理员具体分管车辆管理工作。

2、每年按时购买车辆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3、建立每辆车的完整档案资料,各种单证分类归档,各种数据输入电脑保持。

4、驾驶员每天必须做好出车前和回场后的一循环例行保养和清洁保养。

5、车辆维修实行定点制度,到交通部门认可的公司指定的单位维修保养。按规定对车辆维护周期进行一保、二保、三保,取得每年度的《汽车二级维护合格证》和《四川省机动车性能检测报告》。

6 、车辆小、大修完毕,要有检验员检查验收合格后,车辆方可出车运营。

7、严禁“病车”从事运输业务,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完好。

8、加强轮胎管理,每条胎编号登记,定车定胎合理使用新旧轮胎。

9、特种设备交与专业公司定期维保养护。

10、每半年由总经理责成仓储部经理、安全部经理等进行一次车辆,设施设备管理安全大检查,以自查互查的办法,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写出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不断完善车辆、设施设备的等管理制度。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制度12<\/p>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此制度:

一、车辆档案管理

1、新车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有关行车资料交给公司,建立车辆基本情况档案;

2、车辆驾驶员要在每月例保后将车辆的月行程里程、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公司二保站登记,由二保站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登记;

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公司登记备案;

二、车辆检查

1、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一经发现,视情况轻重罚100至500元;

2、公司每季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

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

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

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3、公司营运部管理人员上路检查车辆行驶情况时,在出示检查证后,司机必须停车配合,如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管理人员有对车辆进行停驶、回场检查的权力。

三、车辆保养和审验

1、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季检、年审。

车辆每季进行一次二级维护;

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司机要将二级维护单交到公司二保站备案,再到市运管所在二级维护本上签章;

严禁车辆不进厂检测而取得二级维护单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查实,除了重新进行二级维护外,公司将对司机进行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车辆每年进行综合检测年审一次。

2、按规定参加交警、运管部门组织的检测、年检、年审。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制度13<\/p>

客运公司分部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及公司发布的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二、认真执行操作规范,组织、实施并完成公司下达的技术管理目标;

三、对分管领导负责,接受安全运营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并及时收集、分析、整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领导的参谋;

四、正确处理运输生产和技术管理的关系,按月上报车辆维护计划,督促驾驶员按时完成车辆维修任务,确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五、组织开展群众性爱车、节油、节胎、节料和技术革新活动,推荐先进典型;

六、及时分析,协助处理技术、质量事故,并按程序上报。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制度14<\/p>

1、组织落实运输车辆的维护、修理、检测等工作。

2、组织对运输车辆的定期安全检查和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3、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整理收集技术资料信息,建立车辆技术资料并归档。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制度15<\/p>

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和维修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营运车辆的效能和降低运行消耗,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二、对公司营运车辆实施“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管理,健全单车技术档案。

三、车辆行驶里程达到1500公里以上,必须进行清洗、润滑、紧固、及制动、转向、传动等部位的探伤检查。

四、车辆行驶里程达到10000公里或间隔3个月,必须按期到二类以上汽车维护企业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并及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

五、按规定参加车辆技术上线检测,确保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做好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六、营运车辆驾驶员要坚持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对车辆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杜绝车辆带病上路行驶,防止发生机械事故。

七、未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的车辆,不得上路参加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技术管理制度 ⌑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叉车)、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

2、特种设备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监管。特种设备是受国家强制性监管的设备。

3、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4、特种设备的安装、改装、移装、维修等都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必须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6、特种设备的停用或报废要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报停或报废手续。

⌑ 技术管理制度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安全优质供水,严把各工序质量关,及时整改出错环节,严格按照工艺技术要求,保证出厂水水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絮凝沉淀池工艺技术要求

第二条严格控制运行水位,防止池面水位淹没指型槽,甚至产生溢流。

第三条定期进行排泥工作,排泥周期根据原水浊度和排泥水浊度确定。

第四条沉淀池的出水应设置质量控制点,浊度指标一般控制在2ntu以下。

第五条沉淀池的停止和启用操作应尽可能减少滤前水的浊度波动。

第六条合理确定排泥区间和排泥时间,既要排清积泥,又要防止排清水。

第七条藻类繁殖旺盛时期,可采取前加氯或其他有效除藻措施,提高混凝效果。

第八条定期清洗滤前水浊度仪,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章机械搅拌澄清池工艺技术要求

第九条机械搅拌澄清池宜连续运行。

第十条机械搅拌澄清池初始运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行水量为正常水量的50%~70%;

2、投药量应为正常运行投药量的1-2倍;

3、原水浊度偏低时,在投药的同时可投加石灰或粘土;或在空池进水前通过排泥管把相邻运行的澄清池内的泥浆压入空池内,然后再进原水;

4、第二反应室沉降比达10%以上和澄清池出水基本达标后,方可减少加药量,增加水量。

5、增加水量应间歇进行,间隔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次增加水量应为正常水量的10%-15%,直至达到设计能力。

6、搅拌强度和回流提升量应逐步增加到正常值。

第十一条短时间停用后重新投运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短时间停运期间,搅拌叶轮应继续低速运行,防止泥渣下沉。

2、重新投运期间,搅拌叶轮应继续低速运行,防止打碎矾花。

3、恢复运行量不应大于正常水量的70%。

4、恢复运行时,宜用较大的搅拌速度以加大泥渣回流量,以增加第二反应室的泥浆浓度。

5、恢复运行时应适当增加加药量。

6、当第二反应室内泥浆沉降比达到10%以上后,可调节水量至正常值,并减少加药量至正常值。

第十二条机械搅拌澄清池在正常运行期间每2小时检测第二反应室泥浆沉降比值。当第二反应室内泥浆沉降比达到或超过20%时,应及时排泥。沉降比值宜控制在10%~15%。

第十三条机械搅拌澄清池不宜超负荷运行。

第十四条机械搅拌澄清池出水口应设质量控制点,出水浊度指标宜控制在2ntu以下。

第十五条藻类繁殖旺盛时期,可采取前加氯或其他有效除藻措施,提高混凝效果。

第十六条定期清洗滤前水浊度仪,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章斜管沉淀池工艺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必须做好排泥工作,保持排泥阀的完好、灵活,排泥管道的畅通。排泥周期根据原水浊度和排泥水浊度确定。

第十八条启用斜管时,初始的上升流速应缓慢,清洗时应缓慢排水。第十九条斜管表面及斜管管内沉积产生的絮体泥渣应定期进行清洗。第二十条斜管沉淀池的出水口应设质量控制点,出水浊度指标宜控制在2ntu以下。

第五章v型滤池工艺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v型滤池采用均质石英砂滤料、砾石承托层,石英砂有效粒径宜为0.9-1.3mm,不均匀系数宜为k80<1.4,滤层厚度宜为1.0-1.3米,滤池滤速宜为10m/h以下。

第二十二条当滤池水头损失达到2.0-2.5m或滤后水浊度大于0.5ntu或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时,滤池应进行反冲洗。

第二十三条反冲洗时需将水位降到排水槽顶后进行。滤池采用气-气水-水冲洗方式进行反冲洗,同时用滤前水进行表面扫洗。气冲强度宜为13-171/s.m2,历时2-4分钟;气水冲时气冲强度宜为13-171/s.m2,水冲强度为2-3l/s.m2,历时3-4分钟,最后水冲洗强度宜为4-61/s.m2,历时3-4分钟,滤前水表面扫洗,强度宜为2-31/s.m2。

第二十四条运行时滤层上水深应大于1.2米。

第二十五条滤池进水浊度宜控制在小于2ntu。滤后应设置质量控制点,滤后水浊度应小于设定目标值。

第二十六条滤池停运一周以上,恢复时必须进行有效的消毒、反冲洗后才能重新启用。

第二十七条滤池新装滤料后,应在含氯量30mg/l以上的溶液中浸泡24小时消毒,经检验滤后水合格后,冲洗两次以上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滤池初用或冲洗后上水时,严禁暴露砂层。滤池应每年做一次20%总面积的滤池滤层抽样检查,含泥量不应大于3%,并记录归档。

第六章虹吸滤池工艺技术要求

第二十九条虹吸滤池滤速宜控制在10m/h以下。滤速应保持稳定,不宜产生较大波动。

第三十条滤池水位达到指定刻度或滤后水浊度超过0.8ntu时,滤池进行反冲洗。

第三十一条反冲洗强度宜控制在14-16l/s.m2;冲洗时滤料膨胀率宜为30%-40%;冲洗结束时排水的浊度不宜超过10ntu。

第三十二条滤池运行中,滤层上水深不低于1.5米。

第三十三条滤池进水浊度宜控制在2ntu,滤池应在过滤后设置质量控制点,滤后水浊度宜控制在0.5ntu以下。

第三十四条滤池新装滤料后,应在含氯量30mg/l以上的水中浸泡24h消毒,并应经检验滤后水合格后,冲洗两次以上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应每年对滤池做滤层抽样检查,沙层含泥量不应大于1%,煤层含泥量不应大于3%,并应记录归档。

第三十六条滤池停用一周以上时,应将滤池放空;恢复时,必须进行反冲洗后才能重新启用。

第七章消毒工艺技术要求

第三十七条消毒剂选用液氯,加氯采用游离氯形式消毒,消毒时接触时间应大于30分钟。

第三十八条当水厂供水范围较大或输配距离较远时,出厂水余氯宜以化合氯(氯胺)为好,以维持管网中的余氯,但出厂水氨氮值仍应符合水质标准。

第三十九条消毒剂加注管应保证一定的入水深度,防止消毒剂外溢造成浪费和污染环境。

第四十条加氯自动控制可根据各厂条件自行决定。

第四十一条消毒必须设置消毒效果控制点,各控制点每小时检测一次或自动监测,余氯量要达到控制点设定值。

第四十二条液氯的气化应根据水厂实际用氯量情况选用合适、安全的气化方式。

第四十三条利用电加热时,周围环境温度应控制在安全范围。

第四十四条采用真空式加氯机和水射器装置时,水射器的水压应大于0.25mpa。

第四十五条加氯的所有设备、管道必须用防氯气腐蚀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加氯设备(包括加氯系统和仪器仪表等)应按该设备的操作手册(规程)进行操作、维护。

第八章清水库工艺技术要求

第四十七条清水池应安装液位仪,宜采用在线式液位仪连续检测。第四十八条严禁超上限或下限水位运行。

第四十九条检测孔、通气孔和人孔应有防护措施,以防水质污染。第五十条清水池应定期排空清洗,清洗完毕经消毒合格后,方能蓄水。清洗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

第五十一条清水池的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

第五十二条保证清水池四周的排水畅通,防止污水倒流和渗漏至池中。第五十三条清水池顶不得堆放污染水质的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四条清水池顶种植植物时,应监测池顶的防水性能。

第九章投药工艺技术要求

第五十五条净水药剂采用聚合氯化铝,所用药剂必须经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十六条投加量一般应以当日原水进行的混凝搅拌试验推荐值为参考数据进行投加,并依据其混凝效果进一步调整,确定合理的加注率。

第五十七条投加净水药剂的浓度,可根据生产工艺、药剂种类和计量装置的需要进行配置,计量投加。

第五十八条所投药剂在原水中应快速、均匀混合。

第五十九条净水药剂的投加点,应根据不同药剂的特点和对混合强度的要求及其在制水工艺中的作用,选择适宜的投加点。

第六十条投加量应科学合理,以确保沉淀水浊度小于2ntu为基础,也不宜过量投加,防止沉淀池出水区泛矾花。

第六十一条投加曲线应根据原水水质变化而变化,投加量根据原水水量和浊度变化即时调整。

第六十二条当原水含有较多有机物或其它酚类物质时,应增加投加量。

⌑ 技术管理制度 ⌑

1、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是为了控制或消除操作现场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因素,防止发生人身事故而研究采取的技术措施,也是保证安全顺利地完成各项任务的前提。因此,生产技术管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矿实际情况,在严格执行GMP的基础上,制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安全工作与生产计划同时进行。

3、各级领导、技术人员、有关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在管理生产技术的同时,做好安全生产技术工作。

4、在组织生产技术的同时,应将安全生产控制纳入,进行全面策划,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界定重点设防点,明确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提出文明生产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5、根据工作方法、工作环境等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提出具体的要求,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6、每月安全领导小组做一次整体的安全生产检查,平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开会教育,令其整改。

7、每天安全员和班组长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地方,检查安全准备工作,紧跟生产制度,进行监护,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对冒险作业,坚决制止。对其不听警告的,应当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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