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保护活动总结
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权”这一概念频繁出现在法律文献和学者著作中。在欧洲发达国家,逐渐显露出这样一种发展趋势:在环境权领域,注重和强调道德和精神取向的环境共享权,越来越严格地限制财产和物质取向的个人权利,并通过创制一系列新的程序工具来保障环境共享权的实现。在这一发展趋势中,出现了“未来人环境权”、“公民环境权”、“人民(环境)权” 、“良好环境权” 、“洁净空气和洁净水权”、“环境问题上公众获得信息、参与决策与获得司法救济权”、“土著人环境权”、“儿童环境权” 、“妇女环境权”等环境共享权术语。 此外,欧洲学者普遍从“人权”角度阐释环境权,并使环境权、传统民商法上的个人财产权(如放牧权、狩猎权、山林权、采矿权、水权、土地所有权、他物权等)和人权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例如,“当今和后世的每一个人”在“适宜于他/她的健康和福利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是哪一类型的权利?“为了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健康与福利”, 或者“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他们的生态区域和栖息地不受公害的不利影响,以及维护土壤的生产力” 意味着什么?这些,已经明显地与过去的法律传统有了很大的不同。这种不同,导致了许多有争议的“法律主体”和权利持有者的出现,包括公民、个人、人类、人民、各族人民、土著民、妇女、儿童、当代人、未来人,甚至作为一个整体的“人类、动物与植物”等,并给欧洲法学界带来了一连串有趣的争论。同时,在环境问题上,在欧盟、北欧和其他一些欧洲国家,公民的个人权利在环境法理念指导下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许多欧洲学者认为,环境权是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欧洲学者倾向于从人权的角度来解释环境权。实际上,确实有某些因素将人权、环境权和环境方面的程序权密切联系在一起。因此,弄清这些权利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对欧洲发达国家环境法中存在的公民环境权进行重新分类。
很明显,近几十年来,国际人权公约对环境权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发展环境权的概念和拓展环境权的范围方面,欧洲法学界的学者们运用已有人权公约给予了很多阐释。举例来说,R.R.丘吉尔通过研读国际人权公约,发现了许多环境权来源于人权的线索。
根据丘吉尔的发现,包含“公民的和政治的”环境权的条约有:《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1966)、《关于人权的欧洲公约》(1950)、《关于人权的美洲公约》(1969)以及《关于人权和人民权利的非洲宪章》(1981)。这些人权公约中的环境权包括了生命权(引伸为国家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减少环境问题给生命带来的风险)、任何人的住宅和财产不受干涉的权利(引伸为避免环境噪声和其他相邻妨碍)、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引伸为有反对国家的损害环境的计划的诉讼权利)以及信息自由(引伸为有获得环境方面的信息的权利)。丘吉尔希望能够通过司法实践中的示例来验证“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中隐含了环境权,但他未能如意。
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环境权有关的条约包括:《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1966)、《欧洲社会宪章》(1961)和《关于人权的美洲公约的协议》(1988)。从这些条约中,丘吉尔找到了有益健康的环境权、良好的工作环境权、良好的生活条件权和健康权。
其实,按照丘吉尔的这种研究思路,还可以在《关于人权和人民权利的非洲宪章》(1981)中,找到一组所谓“第三代人权”(“第一代人权”是法兰西革命时代倡导的个人权利,“第二代人权”是资本主义进入高度垄断以后出现的普遍的社会权利),即“发展权”、“和平权”和“一个普遍令人满意的环境的权利”。在这里,“一个普遍令人满意的环境的权利”的表述有些不同于“一个有益健康的或良好的环境权”;而“发展权”与“可持续发展权”的表达方式则相当不同。另外,在欧盟,还一度存在“可持续增长”(sustainable growth) 的提法,并受到学者们的批评。但是,这一提法在《1997阿姆斯特丹条约》第2条中被“可持续发展”一词所取代。《关于人权和人民权利的非洲宪章》中的发展权,首要的和最基本的是指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存权,在这些国家,生存权成了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前提。而在欧洲发达国家,“可持续发展”意味着同时包括了当代人和未来世代人的发展权。所以,发展中国家提倡的“发展权”也许隐含着对未来世代人的环境权的某种可能的侵犯。
人权可以有不同的定义和解释。从最广义上说,人权意味着所有个体的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所有方面。如果环境权是人权的一部分,在全世界范围内,法律界几乎找不到一条可以共同遵守的环境法原则。事实上,人权已经成为了一个最有争议的概念,各国法律工作者和政府官员对此都坚持各自的观点,作出各自的解释。从世界范围来看,根据不同社会条件和文化背景,各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分歧很大。正如挪威环境法教授汉斯・克里斯蒂安・布葛(Hans Chr. Bugge)先生所指出的,“东方和西方基于两种社会制度区分而对人权所作出的不同的解释,也许可以看作是意识形态的隔阂。公民和政治权利是西方民主自由价值的遗产,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更符合前福利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 当人们在国际环境法中以各自的方式解释人权的时候,许多实际问题就出现了。例如,人权也可以成为发展中国家滥用自然资源的一个很好的借口。另一方面,如果在国际法层面上将环境权当作人权的一个部分,也许不得不将所有国际环境宣言和公约都当作是国际人权宣言和公约。那么,法律部门的界限也将不会存在。所以,将人权理论引入环境权的研究之中并将环境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不但无助于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反而会造成更多的理论混乱。
严格来说,人权是国际人权公约所提出的那些权利。考虑到当今人权的许多领域依赖于环境或者与环境相关,环境权会部分地被人权所包含或者与人权有关联。这并不奇怪,因为人权与环境的联系是非常紧密的。人权不可能是一个空洞的概念。所有民族都用他们特殊的政治、文化经验和国家实践为人权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实际上,包括环境权在内的所有种类的法律权利在很大的范围内丰富着人权。
环境是人类活动的舞台,而人权是人人所需要的基本权利。因此,国际法中的全部权利不可避免地与环境和人权两者都有关联。例如,当谈论妇女权利时,指的是诸如妇女利用土地的权利、参与政府决策的权利、工作的权利、娱乐休闲的权利等。人权并不是处在高于其他权利的效力地位之上的一种权利。换言之,其他具体权利并不从属于人权。事实上,在一个具有逻辑性的法律体系中,所有种类的权利都是相关的。但是,
不同部门法中的权利界限是十分清楚的。
5.环境程序权不应纳入实体环境权,而属于实现环境权的特殊程序工具
作为一个权利分支,环境权需要受到有效的程序工具的保障。这与其他法律部门中的实体权利没有什么不同。如果权利持有者不能得到足够的可操作性程序权利来维护其权利,一旦权利受到决策者或者其他权利持有者的实际或者潜在的侵犯,就很有可能丧失其实体权利。将获得信息、参与决策与获得司法救济的程序权利放在环境权菜单中,是不合适的。在一定的法律体系中,程序权利是一组独立的权利,有一系列特殊的规则、原则和技巧。当然,在一个特定的情形下,也许也需要一部特别程序法;作为一种立法技术,某些特殊的程序条款也可能被附带规定在实体法中。因此,在有些特殊问题上可以存在特殊的程序权利。同样道理,《阿尔胡斯条约》(1998)中规定的公众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参与决策与获得司法救济权是环境问题上的特殊程序权利。不管怎样,它们仍然属于程序法上的程序权利而不属于环境法中的环境权。
另一方面,考虑到环境保护的需要,传统程序法确实需要加以变革。毫无疑问,这些新的程序权利在挑战传统程序法:传统程序法对保护环境共享权不那么有效了,它需要得到修改,以满足环境保护和环境共享权的要求。在此意义上,《阿尔胡斯公约》中的这组新的程序权利对维护环境共享权是十分有价值的。
在欧洲发达国家的环境法中,公民环境权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公民良好环境权,一是公民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
公民良好环境权(英文可表述为Citizens‘ rights to a good environment,或者Citizen’s right to a good environment)是全体公民对良好环境的共享权。环境共享权的法律主体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公民”(在国际环境法上是指“全人类”,依照国际法的国民待遇原则彼此在他国享受“公民”待遇),包括当代人和未来世代人。 也许,某些单行的环境法律暗示着其他有生命的物种与人类分享“共享权”。实际上,真实的法律主体是当代人类。人类的未来世代和其他有生命物种是形式上(或者名义上)的法律主体,环境法用法律的方式赋予了他们以人类道义。良好环境权的典型表述是,“当代和未来世代的每一个人生活在一个适合于他/她的健康和福利的环境的权利”。 一组具体的环境共享权权利清单应当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教育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等等。设定这些权利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的健康、精神振奋和愉悦以及对生活的幸福感受等需要。所以,良好环境权是道德和精神性的权利,只能为全体“公民”共享。
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主要是对财产的权利以及从事与财产有关的活动的`权利。也可称其为财产性的个人权利。在欧洲,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发源于传统民法上的民事权利。但是,它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民事权利,因为环境法出于加强环境共享权的目的对其进行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权、渔业资源捕捞权、狩猎权、采药权、伐木权、航运权、探矿权、采矿权、放牧权、基因权等。
在欧洲,两种类型的环境权总是明确地或间接地在环境法的目的条款中加以描述的,或者分别规定在一系列单行的国内环境法中:
《瑞典环境法典》第1条:“这部法典的目的是促进可持续发展,这种发展确保当代人和未来世代人一个有益于健康的和健全的环境。这种发展将建立在对这一事实的认识基础上:自然是值得保护的,我们在享有改造和利用自然的权利的同时,得履行一种明智的管理自然资源的责任。环境法典将被适用于这样一种方式,以确保:⑴人类的健康和环境受到保护,避免来自于无论是污染物或者其他影响的损害和伤害;⑵有价值的自然和文化环境得到保护和保持;⑶生物多样性得到保持;⑷土地、水和自然环境的综合利用以便于保障生态的、社会的、文化的和经济条件的长期的良好管理;⑸重新利用和回收利用,以及鼓励在建立和维持自然循环的观念上的材料、原材料和能源的其他管理。”
《挪威宪法》第110b(1)条:“每一个人有权获得一种有益于健康的环境和一种生产力和多样性受到保护的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利用应建立在全面的长期的考虑的基础上,由此未来世代人的这一权利也应该受到保护。”
《1995年芬兰宪法》第14条:“人人都负有对大自然及其生态多样性、环境和我们的文化遗产的责任。公共当局应当努力保障每一个人的良好环境权,以及每一个人影响与生活环境有关的决策的机会。”
众所周知,环境法仍然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缺少像《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这样的成熟法典以资参考。事实上,欧洲国家的环境法历史地植根于相邻关系法、财产法、行政法等几个传统的法律部门中。例如,挪威的公害法“是从只包含有限几个污染问题的零碎立法片段到不断扩大法律的调整范围和出现更多的一般性规定的立法发展的结果”,而且在挪威学术界出现了“对待污染问题的三种不同态度:经济学家的效益态度,法学家的正义和公平态度以及基于生态中心主义的伦理学家的态度”。 因此,具有不同法律特征和哲学倾向的各种各样的权利逐渐地被环境法融为一体,并演化为两大类型。
公民环境权的两种类型就像双刃剑的两刃,环境法应当保持其同样地锋利。当今欧洲发达国家的立法者尽他们的最大努力,通过运用人类最佳理性,力图保障每一个人在民主、自由、平等的社会框架下享有充足的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财产性权利,同时保障公民共享良好环境权。此外,一些环境法甚至希望环境法保护未来世代的人的环境权,可能的话,还保护动物和植物的环境权。
公民环境权的结构体系正在使欧洲的法律传统发生变化:从特别尊重个人权利到一般地强调集体权利。实际上,除了在环境保护和长远规划方面的一些特别限制以外,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与传统的个人权利没有太多不同。但是,良好环境权属于所有个体的人,而不再专属于任何特定的个体。也许,这有些接近东方理性:全民共享的公共利益是最重要的,并且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为了个体的人。所以,在环境法中,个体的财产权利被削弱了,公共福利得到加强了。环境法限制了从事有害于环境的工商活动的特定群体的权利,用来保护人类全体的环境共享权。这一趋势也符合《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第(2)项:“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历史地看,欧洲被认为是现代工业和技术的发源地。在环境权领域发生这一变化的最基本原因是,自工业革命以来,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损害主要是使用先进技术的工业活动
造成的。那些掌握和拥有对人类和环境带来高危险的高技术的个人,是社会中的少数。在环境问题上,人类的多数形成了一个很大的弱势群体,往往成了工业污染的受害者。尽管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为看得见的环境损害付出了成本,人类的多数还是不得不为环境损害造成的看不见的健康损害付出代价。传统意义上的个人财产权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环境损害和环境污染。众所周知,世界上许多美好的自然景色,由于污染和损害而消失了;人类许多的新的疾病的发生也归因于环境污染和环境恶化。
这种情况,例如在北欧国家,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北欧国家实行高福利和“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全体公民有足够的机会维持“自由、平等和富足的生活条件,以及一个容许过尊严和福利生活的环境质量的基本权利”。 在欧洲发达国家环境法中,普遍可以找到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严格禁止条款,有难以计数的关于许可、许可证、配额、时间和空间限制、环境评价等方面的法律条文。这些限制和禁止性条款的设定,在于通过限制个人财产权利来达到加强环境共享权的目标。这种趋势,在20世纪90年代,已经成为欧洲发达国家的法律现实。
表面上看,在国内环境法、双边环境法、多边环境法、欧盟环境法和全球性环境法中,环境共享权可以以数种形式存在。而从本质上看,只有非财产性的环境权利能够而且必须共享。设定道德与精神性的环境共享权的目的,是为了捍卫公民基本的个人权利-在一个符合人类尊严水平上的与发达的人类文明相适应的生命权、健康权、安全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环境审美权和户外娱乐休闲权等等。这样的环境共享权概念,与如发展中国家的一些政府所宣称的发展权和生存权那样的仅仅在物质性生存层次上的基本权利相比,是很有些不同的。
1.“人类只有一个地球”:这并不意味着存在任何领土以外的财产性利益,而只意味着各国政府对他们的公民负有共同的责任
自然地,地球是人类的共同遗产,人类也只有一个地球;作为一个整体,人类过去、现在和将来不得不共同生存在这同一个地球上。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在特定国家的领土以外,作为一个整体的特定国家的个人(公民)对其他国家领土内的自然资源没有任何原始的或者固有的共同所有权,或者任何其他种类的共享权。根据《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2,“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公民(个人)没有本国领土以外的环境资源共享权;而国家(代表他的公民)却有不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的单方面义务。在道义上,国家(代表他的公民)的单方面义务是为了维护其他国家的不特定的个人的环境共享权。在法律上,国家在环境问题上的责任仅仅意味着国家对自己的公民(个人)的环境共享权负有法律责任。
2.“国民待遇和无差别待遇”:只是一种互惠互利,而不能据此产生环境共享权
在国际法上,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和不歧视原则,一国公民在环境问题上可以在与本国有协议的国家被个别地无差别地对待。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在其他协议国享有对环境资源的共享权。在国际背景下,国民待遇和无差别待遇很多情况下仍然处在互惠的水平上。这仍然属于国际合作的问题而不是国际共享的问题。根据各国现有法律体系,环境共享权深深植根于本国人民的固有天性。所以,被赋予国民待遇和无差别待遇的外国公民并不能对等地享有一部分环境共享权。环境共享权仅仅局限于国内法的范围内。也许有人会反驳:当今人类面临全球化浪潮,环境法站在全球化浪潮的前沿,因此环境共享权属于人类全体。这种观点是很有吸引力和诱惑力的;但在全球化和法律一体化真正到来之前,还是做不到的事情。
环境保护主义者和动物解放主义者主张,其他有生命物种享有与人类平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20世纪晚期以来欧洲国家的环境法越来越关注动植物的福利,并给予动物一种人道的关怀。无论如何,人类以外的有生命物种对其“权利”并无意识,相反,“它(这种权利)是我们对其他有生命物种的道义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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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于科学理解的研究已经成为一个国际性的前沿课题.在与科学说明的关系中辨明科学理解的.内涵与意义,通过对于科学活动的过程描述而阐明科学理解在科学中的地位,使科学具有反思维度.从而提出了解决科学与人文之冲突的可能途径,那就是自然态度下的科学理解,正是在这一点上,科学与人文具有了可融通之处.
作 者:高靖生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科技与社会研究所 刊 名:社会科学论坛 英文刊名: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6) 分类号:B0 关键词:科学理解 科学活动 自然态度 反思✧ 权保护活动总结
答辩人因陆××所诉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原告示依约购买所定商品房已构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xxx2年2月22日,原告与答辩人签订了一份《××花园××阁商品房认购书,》约定:乙方(原告)自愿认购××花园××阁18层1807号房,建筑面积约为139.98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以房产局的测量结果为准);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4331.60元,总价为606337元;付款方式为签订认购书时交付定金xxx00元,在签订认购书后15日内支付房款400337元,其余房款206000元申请银行按揭付清;乙方须于xxx3年3月9日前持有效身份证明及本认购书原件到甲方(答辩人)售楼部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交付购房定金后,如甲方将乙方认购的房屋另售他人,则双倍返还给乙方定金;如乙方不按时交纳房款及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则甲方有权终止本认购书,不再退还乙方所交定金,并将上述乙方订购的商品房另行出售。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第二天向答辩人交来定金xxx00元,答辩人则将原告所定购的房屋预留给原告。但是,原告既未按约定期限前来支付房款,也未按规定前来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的行为显然已构成违约,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原告既然与答辩人签订了《商品房订购书》,对标的物、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都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了定金,答辩人亦依约将所定商品房留给了原告。但是,原告后来自己违约,不按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根据法律和双方约定其都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商品房认购书》是一个完整的合同,是原告为购买答辩人的商品房而预先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对商品房买卖的最主要是精华条款进行了约定,不仅对原告有约束力,对答辩人亦有约束力。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约定的签约步骤,《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发布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多为商品房买卖的规范条款,更何况该示范文本内容还是可以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实际上,合同最主要条款已在《认购书》中进行了约定,其余条款只要作适当协商即可签订。原告说答辩人“不愿作出让步”没有任何依据,实际是想为了不履行《认购书》约定的义务寻找借口,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原告的诉讼请示实在是毫无法律依据。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不按双方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其诉讼请求毫无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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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活动离不开利益.利益是主体活动的内在动力,在主体活动中具有定向和调节的作用,决定着主体活动对象的选择.这些作用内在地交织和渗透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利益在主体活动中的作用具有社会历史性,既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又具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只有确立有利于人类活动的正确利益观,才能真正维护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作 者:高岸起 Gao An-qi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北京,100732 刊 名: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PLA NANJING INSTITUTE OF POLITICS 年,卷(期): 23(6) 分类号:B0 关键词:利益 主体活动 作用✧ 权保护活动总结
为隆重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消费与服务”年主题,落实企业、政府、消费者、新闻媒体在消费中的不同责任,提高全社会在消费维权中的责任意识,,共创和谐社会,西安市工商雁塔分局开展了隆重的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我西安邮电学院新老校区志愿者也义务帮助其做好宣传工作。
15日早上7:30,我新校区青年志愿者协会派出代表和老校区志愿者一起赶到工商雁塔分局,参与宣传部署。先是了解了相关内容,以便能更好的讲解,于后,在纬二街搭建场地,进行宣传活动。部门有关人员现场讲解一些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知识,并当场展出一些假物品(酒、烟等等),进行防伪讲解,提醒广大市民谨防受骗。青年志愿者们带着志愿者帽,发着宣传单,面带微笑,给过往的行人简短的进行讲解。志愿者们都很认真的做好自己的工作,树立着良好的志愿者形象,尽心的做好公益事业。工商局人员和志愿者们相互配合,很好的完成了任务,活动到11点结束。事后,工商局致意诚挚的谢意,对我们给予很高的评价,希望下次还能跟我们合作。此次活动有着一定的影响力,让群众们对消费权益的保护重视起来,让其了解一些消费权益的常识,以至于人们在消费中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其次,对于志愿者们,他们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弘扬了志愿精神,为社会做出了自己的一份贡献。
本次宣传活动的目的是让人们更深刻地理解“消费与环境之一主题的含义: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节约资源;促进市场秩序额规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减少消费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们志愿者为消费者讲解宣传资料,资料的内容都十分实际和有用,能让人们都了解到关于消费权益的知识,从而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此次“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系列宣传活动中,我们青年志愿者不仅参与了社会实践,促进了对理论知识的更深刻的理解,同时,激发了同学们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热情。当志愿者们没面带微笑的讲解时,跟映射了此次活动的深远的意。当然活动也有所不足,许多方面还欠考虑。但总的来说,这次活动还是比较成功的,我们志愿者会再接再厉,争取把工作越做越好。
✧ 权保护活动总结
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越来越好,但与此同时,生活环境却越来越糟糕。而校园环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和尖锐化。所以,环保行动迫在眉睫,当代中学生应该集体行动起来为环保做点实事,呼吁全民环保,共创美好家园。现将本次活动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活动对象是全校师生,负责工作的是学校团委。活动时间在6月6日。地点在学校内。本活动共分二个工作期,分别是“宣传发动——对全校学生进行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校园环保——学校内环境清扫”“总结---各班上交环保手抄报及收集环保标语”。本次活动所需要的宣传、调查,在活动开展前都准备充足。经过策划、计划、准备一系列的工作,也通过全体工作人员的努力负责,当然还有师生们的积极配合,本次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较好成效。
二、活动效果
从活动的总体情况来看,本次活动是较圆满顺利完成 并取得较好成效的。
1、本次活动各方面准备较充分较好,如活动所需的宣传、调查。都能在开展活动之前就很好的准备。
2.活动工作人员的善于配合积极配合与随机应变是顺利完成本次活动的关键。由于在实际活动中,有一些临时性的问题,比如:白色垃圾的处理,同学们都发扬了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清扫任务完成的很好,但同时提出了一个问题,学校能不能杜绝白色垃圾,当时议论比较激烈。这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难度,于是我们临时发挥,向全校同学提出了“我为学校环保提一点建议”的活动倡议。最好效果较好。
3.本次活动有一定的规模,但是这并没有影响参加活动工作的人员,同事们都保持高度的热情与积极性,参与活动的师生也积极配合,所以本次活动 是在愉悦的氛围中完成的。
4、本次活动的时间非常合适,6月6日是星期一,在这样的日子进行环保活动对每一个参加此次环保活动的人员来说都是印象较深刻的。对我们宣传环保精神就起到锦上添花的效果。
三、今后意见
1、无论什么时候,都要保持高度的热情与责任心对待每一次活动,每一项工作。
2、对于每次参与活动所得到好的经验好的方法要精心收藏起来,累计并运用。
3、活动难免出现问题,对待问题不要气馁,应积极面对。大家要相互鼓励,携手共进,共同进步。
4、时代在进步,我们也要跟上时代的脚步,工作活动要讲究创新,只有跟上时代的脚步才能站稳脚跟。
✧ 权保护活动总结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对于隐私权的威胁。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至今尚无权威认定,而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和保护出路由于网络发展时间尚短仍然有着诸多问题。但是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是毋庸置疑的真实存在,且是人类的隐私权发展到网络时代的一种体现,具体来说这种法律赋予的权利能够确保自然人在网络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自然人的私人信息。人们在互联网上的隐私主要体现在用户电脑、个人网络主页、论坛、在线数据库、电子邮箱、网络通讯工具、网络调查及专门网站等处的个人隐私。
✧ 权保护活动总结
现代认识论认为,认识是知、情、意的综合性活动.意识作为认识和实践活动的基本因素,理应进行认真的'研究.由于意识形态的偏见,“意志”问题在我国长期被排斥于哲学研究之外,因此而严重地忽视了对马克思主义意志理论的当代阐释和发展.为了深化认识论研究,我们不仅应当对意志问题进行科学的研究和阐释,消除对它的不必要误解,而且应当深入地研究意志在认识和实践活动中的功能问题.
作 者:张浩 ZHANG Hao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北京,100732 刊 名: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LUOYANG NORMAL UNIVERSITY 年,卷(期): 26(6) 分类号:B017 关键词:现代认识论 意志 唯意志论 马克思主义意志理论 意识形态 认识功能✧ 权保护活动总结
20xx年是“3·15”活动确立的第xx周年,作为一个以法学为特色专业的大学,为了宣传和展示二十年来的普法成就,全面落实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更好的服务广大消费者、维护其自身权益,推进消费者维权意识,民商法学院决定响应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号召,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契机,精心筹划,集中力量,组织开展一系列规模大、范围广、内容全面、形式新颖的宣传活动,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弘扬法治精神。开展“3·15”普法宣传系列活动。下面我将对我们这次活动进行总结。
我们这次活动是我们民商经济法学院成立以来第一次活动,从活动的效果来看我们这次活动的预期目的达到了。我们这次活动主要由民商经济法学院学生会实践部承办,由宣传部、公关部配合完成。在安宁区工商局的配合下我们在陪黎广场进行“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宣传活动”作为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我们学法、普法的目的达到了,在对公民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过程中,我们每一位干事都很认真,既发扬了我们法学专业学生普法奉献的精神,也体现了我们新一代大学生的素质。在学校我们进行宣传的时候,得到了我们广大同学的支持,对于我们组织者来说有这样的成果,我们很欣慰!在活动中有什么做的不到位为的地方还请领导批评指正!
在巩书记、李老师的指导下,在我们每一位学生会成员的积极配合下“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律宣传活动”圆满成功。在此希望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将我们的每次活动都搞出特色,绽放光彩!
✧ 权保护活动总结
3月13日,由xx县工商局牵头,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多家单位,在屏南县中心广场开展了主题为 “携手共治,畅享消费”的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展示宣传展板、现场咨询答疑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图文并茂的宣传展板向群众展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示意图、有毒动植物识别图、有毒菇类识别图,向群众宣传到量化等级高的餐饮单位就餐。志愿者和工作人员向过往的群众发放宣传资料,耐心解答群众咨询的'问题。此次活动共展出6块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材料8种350多份,接受群众咨询270余人次,同时销毁了假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60多公斤、非法行医药品19箱,货值4000多元。通过此次宣传活动,增强了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用餐,进一步维护了和谐的就餐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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