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运输许可申请书
一、背景介绍
餐饮业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直以来都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重视和喜爱。作为一名有着多年餐饮行业经验的经营者,我一直梦想拥有自己的餐饮店。为了实现这个愿望,我决定向相关部门申请餐饮经营许可。
二、申请餐饮经营许可的原因
1. 个人热情与专业知识
餐饮行业需要经营者对食品、饮料、卫生等诸多方面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作为一个对餐饮行业充满热情并有着多年实践经验的人,我相信我具备了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营能力,可以顺利地经营一个餐饮店。
2. 市场需求与商业机会
根据市场调查和分析,我发现在该地区的餐饮市场上有较大的商机和需求。该地因为地理位置和交通便利的优势,吸引了众多游客和商务人士。因此,在这个地方开设一家餐饮店不仅可以满足当地居民的需求,也可以服务于游客和商务人士,给他们提供美味的餐饮体验。
三、申请餐饮经营许可的计划和目标
1. 商业计划
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经营者,我已经制定了详尽的商业计划,包括选址、装修、菜单设计、人员招聘和市场推广等方面。在餐饮店的选址上,我们将选择高流量和方便停车的地段;在装修上,我们将注重环保和舒适感;在菜单设计上,我们将注重美食的创新和口味的丰富;在人员招聘上,我们将寻找专业的厨师和服务员;在市场推广上,我们将运用多种渠道,如社交媒体和传统媒体,来宣传我们的餐饮店。
2. 利润预测
通过对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的研究,我预测餐饮店的销售额能够达到每月30万以上。根据经验和市场研究,我们预计每月的运营成本约为20万,包括食材采购、员工工资、租金等费用。因此,我们预计可以在餐饮店的经营中获得不错的利润。
四、申请餐饮经营许可的意义
1. 合法合规经营
获得餐饮经营许可可以让我的餐饮店在合法的经营范围内运营。不仅可以获得社会各界的认可和信任,也可以让我在经营过程中更加自信和放心。
2. 保护消费者权益
获得餐饮经营许可还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在取得许可后,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食品卫生管理,并确保食物的安全和卫生。这将使消费者对我的餐饮店更加放心,提高他们的消费体验。
3. 推动经济发展
作为一家餐饮店的经营者,我将致力于提供高品质的餐饮服务和优质的就业机会。这将为当地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带动相关行业的增长,同时也提高了地区的服务水平,促进了旅游业的繁荣。
五、申请酒经营许可的具体步骤
1. 收集资料
申请餐饮经营许可前,我将收集相关的资料,包括经营者的个人信息、餐饮店的选址、餐饮店的装修平面图、菜单和食材采购渠道等。
2. 填写申请表格
根据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我将填写餐饮经营许可的申请表格,并将所需的资料和材料一并提交。
3. 相关部门审批
提交申请后,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批和核实,包括现场检查和卫生环境评估等。一旦通过审核,我将取得餐饮经营许可。
4. 合规经营
获得餐饮经营许可后,我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经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并将不断完善和提升餐饮服务的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用餐体验。
六、总结
通过详细具体且生动地撰写餐饮经营许可申请书,我希望能够表明自己的热情与专业知识,并说明我开设餐饮店的计划和目标,以及申请餐饮经营许可的意义和必要性。餐饮经营许可的申请是我实现心愿的第一步,我将会充分利用这个机会,不断提升自己的经营能力,为消费者提供品质上乘的餐饮服务。
■ 道路运输许可申请书
全市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根据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报送20xx年度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总结的通知》精神,我局于20xx年12月对工业园区发电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发电有限公司以及发电有限公司20xx年度的取水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将我局在20xx年度受委托期间对这三家单位实施的'管理情况总结如下:
一、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目前本市境内直接从长江取水并由长江委发证的企业有3家,分别为工业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及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20xx年,我局根据长委、江苏省、的要求,不断加强企业取水管理。一是以实施江苏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分工程为契机,对这三家企业的取水计量改造完善,增加取水量在线监测远传功能,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取水量的控制;二是不断加强取用水考核,要求企业在管理上下工夫,调整取用水结构,提高重复利用率;三是加强企业退水监管,确保三家企业厂区工业废水(含酸碱废水、锅炉酸洗废水、脱硫废水等)和生活污水均经过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节约用水管理
20xx年,三家企业在节约用水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在保证产能的前提下,不断优化循环用水设施,强化节约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有效节约水资源。其中计划取水量为120836万方,实际取水量94421万方,节约用水26442万方。计划取水量为104692万方,实际取水量67941万方,节约用水36751万方。计划取水量为87000万方,实际取水85037万方,节约用水1963万方。
三、水资源费缴费情况
20xx年缴纳水资源费97.5万,南水北调基金52.5万,合计150万;缴纳水资源费110.5万,南水北调基金59.5万,合计170万;缴纳水资源费78万,南水北调基金42万,合计120万。
■ 道路运输许可申请书
根据省运管局《关于做好200#年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运政[200#]#号)精神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我局及各县区运政机构按照“谁许可、谁审验”的原则,对全市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认真组织进行了200#年年度审验工作,现将主要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全市共审验县际客运班车230辆,占应参加年度审验车辆的100%,县内客运班车及短途小型客运车辆628辆,滤布年审率100%,公交车162辆,年审率100%,出租车1276辆,年审率96%,货运车辆4717辆,年审率88%,危货运输车辆58辆,年审率100%。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局和各县区运政机构都高度重视车辆年度审验工作,成立了年审工作领导小组,在4月下旬召开由运政机构负责人、车辆管理人员、运政大厅工作人员、运输企业负责人等参加的年审工作会议,对车辆年度审验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落实了工作责任,制定了奖惩措施,严肃了工作纪律,确保了年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严把材料关,审验内容逐项核实。按照车辆年度审验工作要求,对经营业户提供的相关材料逐一进行核对,对照审验内容逐项进行审核,力求全面掌握车辆有关情况,确保年审工作不留死角。
3、严把程序关,审验过程公开透明。车辆审验时,先由相关科室对照提交的材料,对实车进行现车查验,尤其侧重对车辆外观、标志、卫生清洁状况和安全设施设备的查检,对现场查验合格的,开具派检通知单后,再对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而后到政务大厅窗口办理审验签章手续。在审验车辆前,先进行企业质量信誉和班线客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企业和车辆方法可进行年度审验工作。年审前,我局还组织了承运人责任险保险业务招标,根据经营业户约定,选择中标的5家保险公司足额投保承运人责任人责任险后方可办理年审手续。通过各环节的互相制约、环环相扣,确保车辆年度审验工作合法、透明、公正。
4、严把档案关,基础管理逐步规范。结合年度审验工作,督促运输经营业户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运政机构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并把档案的健全情况作为考核和年审的重要依据之一,严格审核,从严监督,使道路运输车辆基础管理工作上了一个台阶。
5、应用信用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在年审工作中,市局及各县区运政机构全部启用标准协同式四级道路运输信息系统,按时准确完成年审内容的信息录入,运用道路运输信息技术,提升了车辆年度审验的质量和效率。
20xx年车辆年度审验工作虽已基本完成,但也反映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完善和解决:
一是网速较慢,信息录入耗时较长,影响了车辆年审工作的整体效率;
二是部分经营业户车辆技术档案未按要求建立完善,与年审工作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三是各运政机构对标准协同式四级道路运输信息系统应用熟练程度有差别,信息录入进度不平衡;
四是部分车辆由于相关手续不齐全,未能按时参加审验。
■ 道路运输许可申请书
本人xx,任职于xx厂xx车间司机一职,为了保障本人及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更好服务于焦化厂,对于xx厂安全管理工作,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做到
2、严格遵守国家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各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焦化厂制定的各项有关安全的管理制度。
3、规范驾驶装载机,正确使用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掌握应急突发事故措施及上报流程。
4、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杜绝疲劳驾驶及酒后驾驶,焦场及煤场行驶速度不超过3公里每小时。
5、督促本组员工及本人上下班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杜绝违章驾驶。
6、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并将全班组安全生产情况列为交接班内容之一。积极参与焦化厂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制止他人的不安全行为。
7、每日检查所驾驶车辆的设备安全,及时记录运行台帐及工作安全台帐。对公司发放的劳保用品不正确佩戴的及时纠正与制止。
有效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少状态,并立即向部门领导汇报。
对于以上承诺,请焦化厂安环科及车间各位领导给予考查,如有违反以上承诺内容而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本人愿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处罚。
xx
20xx年x月xx日
■ 道路运输许可申请书
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8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签署第16号令和第17号令,两局令于月1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通过事先审查方式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预防性措施。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按照确保食品安全、简政放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结合基层监管需求和社会反映意见,吸收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着力破解许可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经广泛调研、多次论证,形成《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坚持简政放权。
一是将食品流通许可与餐饮服务许可两个许可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减少许可数量。二是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二、明确许可原则。
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二是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三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三、实施分类许可。
一是食品生产分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31个类别。二是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10个类别。
四、特殊食品生产从严许可。
一是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二是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除需要具备普通食品的许可条件外,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五、明确许可证编号规则。
一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二是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六、明确许可证载明事项。
为强化责任落实,一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二是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七、增强操作性。
一是明确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管理原则、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适用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二是生产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不需要增加或者变更许可,只需要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即可。三是在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中,申请人声明生产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做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优化许可流程,提高许可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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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运输许可申请书
重庆人民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筹备)于20**年12月8日,获得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名称核准字渝直第--103895号企业(字号)名称核准通知书,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自20**年12月8日至20**年6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之规定,经过数月的发起筹备,特向贵局提出申请登记注册所需的“许可证”或批文,即出租车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内容如下:
1. 出租车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199个。
2. 出租车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四年至六年(按车型分别确定);
以上申请妥否,望审批。
1. 企业(字号)名称核准通知书。
2. 重庆人民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报告。
3. 重庆人民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 道路运输许可申请书
项目名称:申请人(项目法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及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姓名
电话
电话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注:1、申请单位应在申请日期上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
路线起讫点:
建设规模及主要技术指标:
建设依据
工可报告批准机关:文号:日期:
项目申请报告批准机关:文号:日期:
初步设计批准机关:文号:日期:
施工图设计批准机关:文号:日期:
批准总概算:万元其中上级投资:万元
土地征用
办理情况
建设用地批准机关:文号:日期:
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意见
(公章)
年月
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项目法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如有):
质量监督单位:
设计单位:资质等级:
申请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计划工期:个月该项目施工许可机关的下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如有):
签字:(公章)
年月日
该项目施工许可实施机关审批意见:
(公章)年月日
项目施工招标情况
合同段划分
主要施工内容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资质
施工合同价
合同工期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
监理合同价
监理人员数量
■ 道路运输许可申请书
标题: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餐饮业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行业,不仅提供食物和饮料,更为人们的社交和娱乐活动提供了场所。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和良好的服务质量,餐饮业需要遵守一系列相关法规和准则。本文将以《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为主题,详细介绍申请书的内容,并讨论其重要性和编写要点。
一、申请书的内容和格式:
1. 申请人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就业背景:申请人的餐饮从业经历、相关培训和证书,以及之前从事餐饮行业的任职经验。
3. 经营形式:详细说明餐饮业务的具体形式,比如餐厅、咖啡馆、快餐店等,并附上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明。
4. 餐饮服务内容:详细描述提供的餐饮服务内容,包括菜单、特色菜品和主要服务对象等。
5. 食品安全措施:说明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和卫生标准,包括购买食材的渠道、原材料储存和食品加工的流程等。
6. 人员管理:说明员工的招聘、培训和管理制度,以及员工卫生健康和服务素质的要求。
7. 装修和设施:详细描述餐饮场所的装修和设施情况,包括使用的设备、卫生条件和消防设施等。
8. 申请理由:说明为何选择此地点开展餐饮服务,并附上市场调研和预期盈利能力分析等相关数据。
9. 法律法规遵守情况:陈述申请人将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愿意接受监督和检查。
二、申请书的重要性:
编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是餐饮服务事业和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它不仅是餐饮业获得许可证的必要条件,更能够展示申请人对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的重视程度,提升消费者的信任度和满意度。申请书还能够促使申请人充分考虑自身的能力和条件,从而提升餐饮业发展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三、编写申请书的要点:
1. 清晰明了:申请书应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多的专业术语和复杂的句子结构,确保申请内容容易被理解和接受。
2. 信息详尽:申请人需要提供详细准确的信息,包括个人信息、从业经历、经营形式、服务内容等。适当附上相关证书和培训经历有助于增加申请的可信度。
3. 图文并茂:在申请书中可以插入一些图片和图表,以更直观的方式展示餐饮场所的装修和设施状况,进一步说明申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 强调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是餐饮业最重要的问题之一,申请人应详细说明食品安全措施,并附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5. 陈述看点:在申请书的陈述部分,特别要突出餐饮场所的特色、优势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景,以吸引审批者的注意。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它不仅对餐饮业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更是保障了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的重要工具。申请人需要认真撰写申请书,确保内容详细、准确,并充分展示自身能力和条件,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同时,相关管理部门也应严格审核申请书,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监管和规范,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和服务。
■ 道路运输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被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名称)
申请人:____________(署名)
(法定代表人署名、法人印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道路运输许可申请书
第五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 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第七条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资源费与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重复征收。矿井取(排)水用于生产的以及矿井非临时应急取(排)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河流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布局等,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下列项目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市(州)行政区域取水的项目;
(三)从市(州)际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项目;
(四)水电、火电装机2.5万千瓦以上(含2.5万千瓦)的项目;
(五)同一项目各类取水口设计取水能力:地表水每天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地下水(含地热、矿泉水)每天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的项目;
(六)利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的渠道、水库等取水的项目。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人依法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需要设置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一并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
从水利工程中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取水申请的审查意见,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第三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总规模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水项目,取水许可应当分期审批。
第十五条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设计和建设。
第十七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90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验收。
第十八条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在蓄水前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意的调度运行方案和取用水计划进行取水发电,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电力调度部门应当征求取水审批机关的意见进行发电调度。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取水验收申请时,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与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申请人提出地下水取水工程验收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分期审批的`取水项目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条 取水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取水。
第二十一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取水单位或个人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应当告知取水审批机关。
第二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的要求,做好取水、退水在线监测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要求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取用水总结、取用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的取用水计划建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取水量改变的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第二十六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需要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取水审批机关在批准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时,根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用水情况和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对许可的取用水量进行核减。
第三十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时,需要提交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报告书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利用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排污的,应征得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退水计量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退水,并做好退水水质监测。
第三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 道路运输许可申请书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五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
(五)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复配食品添加剂组成等。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 道路运输许可申请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机电井等。
第三条 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
(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四)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五)为农业抗旱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水。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未达到上述限额的取水,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国家规定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取水,从其规定。
第五条 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取水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取水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实施取水许可,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地表水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水利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八条 申请人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书面审查同意意见。否则,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向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
(三)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第十条 市级管理权限以上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余取水许可申请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在30天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决定受理的取水许可申请应当在30天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取水许可申请属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第十二条 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十三条 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诉讼的,受理取水许可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因取水争议发生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
直接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许可申请的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一)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超过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二)申请人具备较大节水潜力的;
(三)可能对河流、湖泊的水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工程布局不合理的;
(五)可能对第三者或者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时,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的决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取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与工程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后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发给取水许可证。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第三章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用水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调配计划、取水人对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人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取水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取水用量计划的,须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取水用途、取水和排水地点;
(二)取水计划执行;
(三)水资源费缴纳;
(四)取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及技术检测;
(五)排水水质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和重大事故等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社会总需水量增加而又无法获得新水源的;
(三)由于取水、排水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出现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90天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二条 因取水人或取水方式、取水用途、排水地点发生变化的,取水人应持取水许可证到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
因取水地点、取水量超过核定取用的最大水量的,取水人应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取水人连续停止取水满1年的,经核查后,由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注销其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连续停止取水满1年的,经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取水和农业灌溉以外的取水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水资源短缺地区的征收标准应高于水资源丰沛地区的征收标准;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征收标准应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征收标准。
(二)取用地下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的征收标准。
(三)洗浴等特殊行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商业、服务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商业、服务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工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工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生活取用水的征收标准。
(四)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产品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最高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取水人在核准的年取水计划内取水的,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缴纳。
年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准的年取水计划,超额不到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两倍缴纳;超额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倍缴纳。
第二十八条 一般取水项目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火)力发电取水按发电量计收;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产品的水资源费按产品销售额计收。
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的取水人,无量水设施或不提供实际取水量的,按取水口设计引水量或机械设施取水能力连续满负荷运转计收水资源费。
按发电量计收水资源费的取水人,不提供实际发电量报表的,按设计发电功率连续满负荷运转计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九条 水资源费按月或按季征收。取水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每逾期1日,加收2‰滞纳金。
第三十条 水资源费不得减免征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别困难和享受国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水单位,可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缓缴水资源费的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缓缴申请应每年汇总审核1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水单位可以缓缴当年水资源费。
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当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对地热水、矿泉水的管理,国务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取水许可证核准的取水量是允许取水人取用的最大水量。
第三十五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10月9日发布的《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同时废止。
■ 道路运输许可申请书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道路运输许可申请书
1、主体类型按照申请注册登记的类型填写,包括:(1)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个体工商户;(5)农民专业合作社。
2、本申请书内所称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3、本申请书内所称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承担。
4、名称应当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被核准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5、填写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6、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民族、户籍登记住址,但需在户籍登记住址一栏填写国籍。
7、申请人自愿选择食品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并在□中打√,经营方式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经营项目允许兼项选择。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房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证明。
1、申请人签署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2、《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供);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供);
5、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东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住宅性质的房屋需提交不扰民保证);
6、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及健康证明;
7、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8、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
9、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资人签字或盖章);内容应包括食品进货与供货商档案相对应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货制度、食品贮存运输制度等;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4、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1)变更名称的,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下列材料:
①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明和租赁协议复印件); ②新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工具清单和操作流程文件;
③食品经营者超出许可机关辖区变更经营地址的,应当在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凭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到新辖区重新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3)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下列材料:
①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变更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或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负责人的股东会决议等材料;
②变更后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③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办理变更负责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负责人的应当将原证注销后重新申请。
(4)变更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与申请变更的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工具清单和操作流程文件。
1、《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股份制企业需提供同意注销的股东会决议(各股东签字);
4、《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的,应当注销后重新申请。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股份制企业需提供股东会同意延续的决议书;
1、《食品流通补证许可申请书》;
2、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青岛日报)公开声明作废,并提供该报纸原件。
3、《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 道路运输许可申请书
赣()林许 字()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收悉。本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提出申请。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存档)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请你(单位)向
■ 道路运输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杨远彬,性别:男,年龄:49岁,民族:汉族
住址:吉林省洮南市万宝镇二街三委五组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对责任事故作出的白公交事故认字[20xx]第 00801910号责任书。
2.依法认定田同时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对于20xx年10月16日作出的“白公交事故认字[20xx]第 00801910《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与事实不符,责任划分严重不合理: 申请人在8月18日下午在开发区移动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是由西向东观望后正常行驶,当申请人刚过路口时右后方一辆电动三轮车由北向东右转弯在右后方急速开过刮蹭我车右后车门,右前车门、右前叶子板,同时电动三轮又刮到停在路边的.一辆轿车,我认为我不超速,不出线,正常行驶。电动三轮车判定非机动车没在起着非机动车道,闯入机动车道与我相刮,认定书也没能说出我的违法事实。
本人对此判决不服,本人认为:田同旺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因此我认为责任不在我,而在于三轮车,现在我不得不怀疑证据的准确性和判决的合理性,是否有不做为和包庇之嫌?因此,请复议的相关人员,应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合理地进行责任划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杨远彬
电话:13596808176
20xx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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