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入立案程序申请书 ▣
申请人: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县南环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王芝等的刑事责任。
申请理由
xx县丰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商丘市芝强酒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经查,酒业有限公司在借款之前,其公司股东已将全部股权质押六百万,而在借款合同到期后,不但没有归还借款,反而出资300万元与汇富拓展有限公司成立了商丘市鑫芝强商贸有限公司,同时该公司法人王芝涉嫌在利用公司名义骗取100万元贷款后个人将该笔款项非法占有,根本不具备还款诚意。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酒业有限公司、王芝等的刑事责任,请予准许。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xx年五月二十四日
▣ 转入立案程序申请书 ▣
申请人:xxxxx,女,汉族,xxx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xx县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对xxxx涉嫌抢劫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xxxx,女,汉族,现住四川省xxxxxx。
xx年xx月1xx号午后,xxx以自己的手机丢失自认为是申请人捡拾为由,来到申请人家里,当申请人刚打开院门,就被xxxx一掌推到在地,并向申请人索要手机,申请人予以否认后,xxx就用拳脚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发泄之后xxxxx离开。但是xxxx在离开申请人住处大概一刻钟后,又回到申请人的家里,再次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并强行将申请人佩戴在身的价值20xx余元的一对金耳环抢下并欲离开,申请人将xxxxx拽住不让其离开,在此情形下xxxx强行将申请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时周围邻居xxx、xxx和申请人所在的xxx看见了案发情况,及时制止了xxxx的犯罪行为。然后xxx责令xxx将被抢的耳环还给申请人,xxx将耳环交给xxxx后她就径直离开。并且语言威胁“如果申请人不把手机还给她,她要杀申请人全家”。申请人后经住院诊断治疗为中度脑震荡,身体多出软组织损伤。
综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实,xxxxx主观臆想申请人捡拾其手机,从而无理去闹,以暴力伤害他人,特别是xxxx在第一次对申请人进行暴力殴打离开后,再次回到案发现场,明显是对第一次的殴打心存不解之气,自认为自己的损失仍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伤害申请人,并当场窃取申请人的财务,得手后即欲离开,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且xxxxx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谢丽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 致
xxxxx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 转入立案程序申请书 ▣
谋杀,作为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更严重的是剥夺了其亲人的生命,甚至是整个家庭的幸福。因此,对于任何一起谋杀案件,都应该及时立案并进行彻底的调查,找出凶手,还受害者和家属一个公道。
而"谋杀立案申请书"就是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这个文书会在接到报案之后,由公安机关的相关人员撰写并提交法院,向法院申请立案。申请书中需要详细描述案件的犯罪事实,以及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以便法院作出是否受理立案申请的决定。
一份好的"谋杀立案申请书"不仅需要陈述事实,还要具备言简意赅、逻辑缜密、证据确凿等特点。首先,对于一个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彻底勘察,每一个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细节都要记录清楚,以便于在立案申请书中得到呈现。其次,在完整收集证据的基础上,立案申请书需要对案件的经过进行翔实的描述,包括案发时间、地点、现场物证的收集情况、目击证人的证言等。而且需要根据证据的材料和相关人员的交流还原案件经过,并对其进行相应的验证和分析。
必要时,如果无法确定嫌疑人的身份,或者有多人涉嫌,则需要提供相应的调查证明或者个人信息,便于法院作出尽快启动案件调查的决定。在最终立案的过程中,对于各项申请材料,法院都需要认真进行查看,并根据材料的证据力量和严密性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谋杀立案申请书"不但需要列举各种证据,如:现场呈现、痕迹、物品、人证、意见、检验以及出现的因素等也要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详细说明。这样才能使申请书更具说服力。一个地区应当要制定一套受理一件谋杀案件所需要的有关步骤和程序的指导政策或者法规。
最后,能够使得"谋杀立案申请书"更加的完美,更有说服力,关键就在于各个环节的高度协同配合。各个部门的人员需要通过不同的角色与职能进行有机的合作。只有当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能,才能让"谋杀立案申请书"最终在司法程序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为为保证未来的社会安全奠定坚实基础。通过现有的调查途径,有效制止和打击涂炭社会的大规模犯罪活动。
▣ 转入立案程序申请书 ▣
申请人:xxxxx,女,汉族,xxx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对xxxx涉嫌抢劫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xxxx,女,汉族,现住四川省xxxxxx。
xx年xx月xxx和申请人所在的xxx看见了案发情况,及时制止了xxxx的犯罪行为。然后xxx责令xxx将被抢的耳环还给申请人,xxx将耳环交给xxxx后她就径直离开。并且语言威胁“如果申请人不把手机还给她,她要杀申请人全家”。申请人后经住院诊断治疗为中度脑震荡,身体多出软组织损伤。
综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实,xxxxx主观臆想申请人捡拾其手机,从而无理去闹,以暴力伤害他人,特别是xxxx在第一次对申请人进行暴力殴打离开后,再次回到案发现场,明显是对第一次的殴打心存不解之气,自认为自己的损失仍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伤害申请人,并当场窃取申请人的财务,得手后即欲离开,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且xxxxx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谢丽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 致
xxxxx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 转入立案程序申请书 ▣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XXX,公司经理;地址:XXX大道XXX号
申请事项: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督促盐湖区公安局对20xx年6月11日运城市空港开发区XXX食品有限公司火灾案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9日空港开发区雍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勇到申请人处为位于空港金世兴源农贸市场5115号的雍丰食品有限公司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同年6月11日冯勇向申请人报称该处发生火灾。
经查,盐湖区消防大队参与灭火并对现场勘验后发现多处起火点,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涉嫌人为纵火。遂于20xx年6月13日以(20xx)运公消火移字第0001号通知书将全案及火灾现场移交盐湖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空港责任区中队进行立案调查。
20xx年12月22日,空港开发区雍丰食品有限公司起诉至盐湖区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赔偿其火灾损失1154000元。
火灾发生后至空港开发区雍丰食品有限公司起诉申请人期间,申请人到盐湖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空港责任区中队要求其对该案立案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犯罪予以严惩。遭到拒绝。
申请人认为,该起火灾涉嫌人为纵火,且被保险人起诉损失巨大,属特大火灾,火灾原因的查明及消防、公安刑侦部门依法对火灾损失的界定直接决定申请人与空港开发区雍丰食品有限公司保险责任的承担分配,且如不及时立案侦查,相关证据极易遭人为破坏而致湮灭,事关追查犯罪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大事,申请人特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责,督促盐湖区公安局对雍丰食品有限公司火灾案尽快立案调查。
此致
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20xx年1月17日
▣ 转入立案程序申请书 ▣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福成,身份证:
黄尧清,身份证:
被申请人:永兴县公安局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不立通字〔2012〕6002号》不予立案决定予以撤销。
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对李大喜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12年8月8日,申请人向公安部提交了《对李大喜犯罪行为的血泪控告》的举报材料。2012年10月23日,郴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收到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转来公安部经侦局“关于核查李福成、黄尧清等人信访的通知”(公经法〔2012〕转信字第55号),贵局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未作全面细致深入的调查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
一、对公安部督办案件中的多起事实根本未作调查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这是对公安部的藐视,还是对李大喜的包庇纵容?
1、李大喜无视《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与他人合伙在永兴的栖凤渡开了一个煤场,将自己矿上生产的煤炭卖给自己开办的煤场,而且赊帐不付现。2008年10月8日,李大喜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写了一份《调价通知单》,将2008年8月份从马家村一矿拖到栖凤渡的4197吨煤炭每吨降价167元,一次侵占资金70万元。
2、2012年3月,永兴法院从马家村一矿的帐上强行划走资金72万元。依据是2011年永民重字第6号的判决书,但会计帐反映早在2006年的8月份此款早已由李大喜领取。此款领出后由李大喜与他人私分了,李大喜分得40万元。
3、李大喜和左宗仁俩因转股问题发生诉讼,本该由其个人承担的债务从马家村一矿账户上划走,且李大喜始终未偿还。2010年8月20日和2011年1月19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从马家村一矿强行划走334万元。此款左宗仁偿还了71万元,李大喜分文未还(李、左两人各应承担167万元)。李又一次利用职务侵占资金167万元。
4、李大喜先后于2010年4月29日、2010年5月31日、2010年9月11日、2011年4月8日分别从矿上出纳
手中领出20万、100万、70万、70万为名为矿上购置设备,但结果都被其挪作他用,根本没有购置一件设备,最后都由其本人和妻子以打借条的方式算作一种交待,至今还挂在帐上。
以上举报事实,贵局均未全面深入调查,也没有说明原因,就匆匆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对公安部的督办案件敷衍了事。这是对公安部的藐视,还是对李大喜的包庇纵容?为什么不对以上举报事实进行调查?这究竟是什么原因?
二、已调查的事实与真相不符,包庇李大喜
贵局在回复中叙述:“信访件中反映2012年5月16日,马家一矿矿长张正平在第37次拨款计划报告中,将申请拨款66万元的计划书,擅自改为166万元,多拨现金100万元给采购员朱继文个人支配。经调查,该拨款计划中增加拨款100万元时,有马家一矿多名股东和管理人员在场,并电话请示了左宗仁同意后,再增加拨款的,并且事后湘阴渡镇的干部也电话咨询了左宗仁,得到了肯定答复再拨款的,朱继文5月17日借款115万元借条上,左宗仁、李大喜、张正平都签字同意了,借款用途、去向基本清楚。”
以上情况与事实真相严重不符,因为左宗仁在2012年8月16日写了一份《本人关于第三十七次拨款计划的声明》,这样叙述:“2012年5月16日,马家一矿矿长张正平将制作
好的第三十七次拨款计划书请示我作批示,当时的拨款计划金额为66万元,明细表为
1、购规费票3000吨33万元;
2、购电款15万元;
3、材料款15万元;
4、接待上级检查费3万元。我认为此拨款计划符合实际生产需要,于是我在拨款计划上批示同意,并注明了批示日期为5月16日。当其他股东拿着第三十七次拨款计划书给我看时,我非常惊讶,我才知道第三十七次拨款计划已改为166万元,第三项的材料款15万元已改成115万元,拨款的总金额由66万元改成了166万元。并且,更改后的当天此拨款计划就已实施。所以,对于第三十七次拨款计划的更改和实施,我全然不知。”
以上有左宗仁的书面声明材料和篡改的第三十七次拨款计划书为证。贵局的回复明显是在包庇李大喜的犯罪行为!试问:
1、如果要增加100万元拨款,如此巨额的款项为何不新增一次拨款计划,而要在原拨款计划书中以私自篡改的卑劣手段进行?这正是李大喜惯用的移花接木伎俩。
2、是谁电话请示了左宗仁同意增加拨款?又是湘阴渡镇的哪个干部电话咨询了左宗仁得到了肯定答复?他们是否愿意为自己的证言承担法律责任?左宗仁出具了书面声明材料后为什么又会作出相矛盾的证言?
3、借款的用途和去向如何?贵局对公安部的督办案件仅仅用一句“借款的用途、去向基本清楚”答复了事。这是贵局在污辱省公安厅、公安部等上
级领导的智商,还是认为我们这些弱势股民软弱可欺?我们听说这100万元的去向是左宗仁报账20余万元,其余70余万元都在李大喜身上。请公安部门予以查实并依法追究李大喜职务侵占犯罪的法律责任。
三、对调查的事实定性不准确,职务侵占犯罪未予认定 李大喜个人欠马桂文的退股款30万元,2012年1月初,李大喜以借款方式从煤矿财务借了30万元给马桂文,时隔几天,李大喜授意马桂文写了一张“马家村一矿与马桂文退股调解款30万元”的领条。李大喜用马桂文的领条换掉了他30万元的借条,将本应归个人承担的退股债务采取了移花接木的换条方式,使企业为其承担30万元的债务。又一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30万元。
贵局在回复中认为李大喜此行为不涉嫌犯罪,定性明显错误。本该由李大喜支付的个人债务30万元凭什么要企业承担?这是明目张胆的职务侵占,为何不立案侦查?贵局却以“这笔款暂挂在李大喜名下,待认定后再作处理”为由,为李大喜开脱罪责。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然后再挂往来账,这是明显的妄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况且,这30万元李大喜至今也未归还,这与李大喜在马家一矿屡次累计借支近千万元巨款从未还过一样,属于有借无还。请贵局对此事予以定性,否则马家一矿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30万元巨款。
请贵局查清事实,依法追究李大喜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永兴县公安局
申请人:
2012年3月28日
▣ 转入立案程序申请书 ▣
申请人:____,女,汉族,___年__出生,住__省__县__号,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对____涉嫌抢劫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____,女,汉族,现住四川省______.
__年__月__号午后,___以自己的手机丢失自认为是申请人捡拾为由,来到申请人家里,当申请人刚打开院门,就被____一掌推到在地,并向申请人索要手机,申请人予以否认后,___就用拳脚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发泄之后____离开。但是____在离开申请人住处大概一刻钟后,又回到申请人的家里,再次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并强行将申请人佩戴在身的价值__余元的一对金耳环抢下并欲离开,申请人将____拽住不让其离开,在此情形下____强行将申请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时周围邻居___、___和申请人所在的___看见了案发情况,及时制止了____的犯罪行为。然后___责令___将被抢的耳环还给申请人,___将耳环交给____后她就径直离开。并且语言威胁“如果申请人不把手机还给她,她要杀申请人全家”。申请人后经住院诊断治疗为中度脑震荡,身体多出软组织损伤。
综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实,____主观臆想申请人捡拾其手机,从而无理去闹,以暴力伤害他人,特别是____在第一次对申请人进行暴力殴打离开后,再次回到案发现场,明显是对第一次的殴打心存不解之气,自认为自己的损失仍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伤害申请人,并当场窃取申请人的财务,得手后即欲离开,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且____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谢丽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 转入立案程序申请书 ▣
申请人:张海军,任占国等76人。
代表人:张海军,男,汉,1976年9月21日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农机街37号1栋2单元602室。联系方式:13503312143。
代表人:张华彬,男,汉,1970年2月12日生,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诸福屯镇朱河村红旗大街永进胡同9号。联系方式:13903312611。
代表人:李广华,男,汉,1959年11月14日生,住河北省冀州市官道李镇衡三村45号。联系方式:13930411082。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赵金钢涉嫌诈骗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赵金钢,男,汉族,1971年8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15号3号楼3单元301号。
20xx年1月—8月期间,赵金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其所经营的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字号名称:石家庄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经营者姓名:赵金钢;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零二院内193号;经营范围及方式:收货点、服务)(简称黑马收货站)与76名申请人分别签订货运合同,约定由黑马收货站负责运输76名申请人的货物运往山东德州,且约定收货人提货时由黑马收货站代收货款,然后由黑马收货站支付给76名申请人,运输费用采用提付的方式(详见运单)。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把所托运货物交付给赵金钢。然而,赵金钢在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共计636109元人民币整后(详见附表2),只向部分申请人返还了151495元人民币整,其余大部份以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且占为己有,共计484614元人民币整。目前,黑马收货站已通过20xx年度年检,但营业执照中注册经营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二零院内193号”,已经不是黑马收货站,赵金钢本人已携款潜逃,76名申请人的损失已无法追回。
综上,张金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76名申请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使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货物;在赵金钢收到收货人所支付的货款后,又隐瞒事实真相,编造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以达到其非法占有76名申请人的货款的目的,且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和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立案申请,请求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以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
申请人:
20xx年9月14日
20xx年9月14日
▣ 转入立案程序申请书 ▣
敦促立案申请书是一种正式的文件,用于呼吁法院对某个案件进行审理和立案。它通常由原告或其代理人提出,包含了对案件的背景、事实以及要求法院立案的理由和依据等内容。下面是一篇详细具体且生动的敦促立案申请书,共计1000字以上。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敬请贵院受理本案,并尽快立案审理。我举证充分,理由充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我合法权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为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涉及原告XXX与被告AAA之间的合同纠纷。原告为一家互联网公司,专注于手机应用开发,被告为一家跨国科技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各类电子产品和服务。合同签订地为我国,适用我国法律。
根据签订的合同,原告应开发并交付一款名为“易购宝”的手机应用软件,供被告在其电子商务平台上使用。双方约定了开发周期和报酬,并在合同中明确了开发标准和质量要求。
二、案件事实及理由:
1.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了“易购宝”手机应用软件,且在原告开发的应用上线后,被告也正常地在其电子商务平台上使用了该应用。因此,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具备主张权利的事实和理由。
2. 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原告的报酬。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应在原告软件交付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报酬,但至今已超过一个月,被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催促和提醒被告支付欠款,但被告置之不理,导致原告负担良多,损失了应有的经济收益。
3. 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已采取法律措施,向被告发出诉前函函,要求被告支付已逾期的报酬,但被告依然无动于衷,拒绝与原告进行有效的协商和交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选择将此案提交法院处理,并敦促贵院尽快立案。
三、请求审理及敦促立案理由: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民事案件,对于争议权益明确、具有合法来源并合乎敦促立案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当给予立案审理。本案符合立案条件,合理且合法,请求贵院立即受理。
2. 贵院是我国法律的最高权威机构,具有独立、公正和公平的审判权。只有通过法院的审理,才能维护我作为原告的合法权益。我相信贵院将依法公正地审理本案,并对被告的违约行为做出公正的判决。
小编认为,本案具有明确的案件事实和合理的请求理由,且符合立案条件。我请求贵院尽快正式立案,并安排相应的庭审程序,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合同,支付报酬,以维护我作为原告的合法权益。
特此敦促!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 转入立案程序申请书 ▣
申请人:xx有限公司清算组
地址:山西介休市三佳乡温村石河桥东
法定代表人:冯治强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令山西介休市公安局三佳派出所对介休市国鑫煤化有限公司财产及财物被爆炸、毁坏、聚众哄抢一案立案侦查,并找出真凶,将之绳之于法。
事实和理由:
20xx年,冯治强、冯治力、冯志刚共同出资成立了介休市国鑫煤化有限公司,公司位于三佳乡温村。占地51亩,建筑面积达2265.96平方米,内有价值逾百万元的变电室、160k瓦变压器、磅房、砖、砂、钢材、水泥(标号425)、石子、办公桌椅、档案柜、保险柜、帐册、公司印章等财产。20xx年2月18日下午3时许,一伙人在4台装载机的的配合下,炸毁、损毁了我公司的建筑物等固定设施,哄抢了我公司的价值超百万元的动产。冯治强、冯治力闻讯后立即报案,但张剑副所长、强指导、燕小强等警官到场后,眼睁睁地看着我们的财产被毁、被抢而未采取任何措施。事发后不久,我公司的土地也被人强行霸占,公司的10000平米碎石硬化地面以及近3000平米水泥硬化地面被全部毁灭。我们多次向介休市公安局反映,要求公安局查出爆炸、抢劫、霸占真凶并绳之于法,得到的却是介休市公安局莫名其妙的不予立案的答复(介公不立字[20xx]2号、介公复字[20xx]1号)。
我们认为:
1、我们是于20xx年2月18日、3月31日、5月4日报的案,20xx年7月7日我们没有报案,介休市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所述报案时间与实际不符。
2、在报案材料中,我们要求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未指明是三佳乡温村村委推倒厂房的,介休市公安局没有履行侦查的职责。
3、20xx年2月18日,毁损我公司财产的人员使用炸药炸毁我公司的固定资产,行为人涉嫌爆炸罪。损毁、哄抢我公司财产的组织者、参与者均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聚众哄抢罪。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爆炸、毁坏财产哄抢财物的犯罪行为,介休市公安局却轻描淡写地认为不构成犯罪。为此,特向贵单位反映,敬请依法督促介休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xxx有限公司清算组
20xx年3月18日
▣ 转入立案程序申请书 ▣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2012】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撤销。
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诈骗、抢劫犯罪对A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抢劫案》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以富公刑不立字[2012]1号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申请人的具体依据如下:
贵局所谓的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C的合伙企业,将申请人独资企业篡改成合伙企业(名称没有变、法定代表人没有变、公章没有变,以便欺骗申请人)。
没有合伙人会议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A的主张【A单方书写或伪造的或骗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证据除外(法院已经判决合伙不具真实性)】。
已经生效的(C)对被告(B)质证的,本院调取的工商档案第52页不是被告(B)签字盖手印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A在虚假注册合伙企业时提供的富云会师验字(《验资业务约定书》等不是B签字摁手印。云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曲云会师决字【2009】第1号《撤销验资报告决定书》予以撤销。
资金短缺为由,将申请人煤矿“28.8%股份”转让给他人获得1060万元并协助他人进驻煤矿。申请人以煤矿属于独资企业为由阻止A转让股份,并阻止他人进驻煤矿。
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将煤矿强行占为己有。
(2011)曲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没有做出对企业性质的认定。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足以证明A的行为构成诈骗、抢劫犯罪,被申请人应依法及时以诈骗、抢劫犯罪对A进行立案侦查。
被申请人在没有对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上的签字、手印进行刑事鉴定的情况下,对A“没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请贵局查清事实,依法追究A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富源县公安局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刑事立案申请书
济南市公安局警官先生:
你们好;今年6月2日我到科院路派出所就十几张价值100万元以上的名人字画丢失的'事实报案,接警的警官做了笔录后告诉我这属于“家庭纠纷”--对此,我们有不同看法如下:
首先我们来回忆一下许多人都看过的;中央电视台D主持的一期《XX节目》中的一些内容:
D:各位好,这里是《XX节目》,欢迎您进入我们今天的节目。我们今天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洪教授。洪教授,盗窃罪就是在别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把别人的财物拿来占为己有了,就这么简单。但是有一些情况可能比较复杂,比如说偷偷拿的是自己家的东西,在一个大家庭里面从大家庭的其他成员那块儿拿东西,这样的行为算不算盗窃。我们今天的案子就与此有关,来看一下记者调查。
场景:2003年7月的一天,毛毛(化名)在南京女子监狱看到了近两年没有见面妈妈。毛毛的妈妈D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D因盗窃入狱的消息传出后,认识D的人都感到不能理解,大家都说D平时为人正值,经济收入也不错,不可能和一个盗窃犯画等号。
D:洪教授,D因为怀疑自己的丈夫在离婚的时候有可能转移财产,所以她就在自己的婆家打开了两个她认为是她丈夫的保险柜,并且把里面她认为是她丈夫的财产都拿出来了。那么这种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我们姑且把它也叫盗窃,和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讲到的盗窃有没有区别?
洪道德:有。高法、高检有(司法)解释,像发生在家庭内部的这种相互占有的行为,一般不以盗窃论,像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主要是考虑到,比如说夫妻之间《婚姻法》规定,家庭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妻子拿丈夫的、丈夫拿妻子的,等于是拿自己的财产,除非双方事先有约定你是你的我是我的,有证据证明有约定的,这个构成是属于个人财产了,正常情况下属于共同财产。所以不能把这种行为当成一种盗窃犯罪来对待。
从以上《XX节目》的案情和专家点评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便是夫妻关系,偷拿了属于对方“共同财产”以外的财产也属于盗窃行为!按照这个法理,如下偷拿了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行为更应该是一种盗窃行为:
我父亲1991年离休前曾任《大众日报》的副总编兼纪委书记。所以,在全国有些著名书画家来报社进行文化交流时给父亲留下了一些“墨宝”。有的父亲装裱了以后在家里还悬挂过呢,这一点报社的有些离休人员都见过。当时任报社党委书记的王焕清老人现在还健在,他应该能记得有哪些著名书画家给我父亲留过“墨宝”。记得有一次我在父母家,看到他把吴中奇以父亲名字的最后一个字而写给他的一个“龙”字装裱后挂在墙上而闲谈时;父亲还说过“刘海粟还给我画过一只牡丹呢”。
因为个人历史平反的问题,齐白石的关门弟子毕颖之曾多次找过我父亲帮忙;有一次晚上没有装裱的一只母鸡和一群小鸡的图,父母解释说:毕颖之又来我们家了,他刚走,这是他送的画。
家具、十几幅字画等财产由我的子女继承”的遗嘱。但是,彩电、微波炉和名人字画没有了。因为E把我父亲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等一切证件都带走了,所以在需要派出所开具“殡葬证”的问题上就遇到了麻烦,对此我们对派出所的警官说“那么我们按家庭被盗报案吧”,警官让我们找管地段的警官……
给父亲办完丧事后,6月2日我重新到科院路派出所就父亲收藏的名人字画下落不明的问题报案,派出所的人做完笔录后告诉我:这是“家庭纠纷”案,让我们到法院去解决问题。
但是,我们的不同看法如下:
1:通常发生了一件财产不翼而飞的情况后是应该到法院去报案吗?所以,我在6月2日到派出所报案而接受笔录的时候发现一个问题是:做笔录的警官坚持“家庭纠纷”的说法是来源于他的一个想当然的看法:E既然转移了其它财产也一定包括那些名人字画。但是,现在的问题是:E一直坚持“俺没有见过那些字画”的说法。在这种情况下就算是我们在法庭上出示了足够的证据能证明我父亲确实收藏过那些名人字画,那么,如果E在法庭上来一个“可能董观龙在和俺结婚前他就把那些名人字画都送人了”的推理后,让法庭怎么办?又让我们怎么办呢?可能法庭还是建议我们再到公安部门申请立案侦察吧?
2:如果到报社宿舍来了解一下,人们还会提供另外一个事实:我父亲与E结婚后,在24小时都有保安人员在宿舍区值勤和巡逻的情况下,惟独发生了我父亲家的储藏室被撬盗的情况!在人们“没有外人作案”的议论中,隐含着就是田家人作案的意思。尤其是在我父亲住院半年的时间里,在我们董家人日夜陪护在父亲身边的时候,E的女儿田辉和儿子田军等人就经常住到我父亲家里来陪伴他们的母亲(这一点报社老干部处的处长和司机们也是知道的)。如果是E已经是40岁左右的子女或者另外的人偷走了那些字画的话;是否也是“家庭纠纷”呢?现在在没有经过立案侦察的情况下,凭什么就可以断定是E拿走了那些名人字画而做“家庭纠纷”的处理呢?
3:就算是E承认拿走了那些名人字画而不属于财产不翼而飞的情况,那么,按照以上《XX节目》的当事人D的行为是盗窃行为的案例来说:E偷拿走了属于我亲生父母的“共同财产”的这种行为也应该返还吧?而现在的问题是:在谁也不承认拿走了那些财产的情况下难道不属于盗窃行为吗?
总之,我们认为:法律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次序和社会公德的,大多数人就是通过法律对一个个违反社会次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作出应有的惩罚后来理解法律的公正性的。
难道我们的法律容许一个贪财的女人嫁给一个正厅级离休干部4年后,就使这个离休干部去世后一生只有不到100元的银行存款?
难道我们的法律容许发生了一件价值20万元以上的财产不翼而飞的案件后,一个“家庭纠纷”的结论就可以使盗窃分子逍遥法外了?
最后,万分盼望济南市的执法人员能按照法律而不是按照“习惯”侦察到这价值20万元以上财产的最终下落,我本人也愿意承担法律上因为“报假案”而应有的惩罚。
以上申请当否?请各位警官指点。
此致
▣ 转入立案程序申请书 ▣
近期,一起罪行惊天的谋杀案件摇撼着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制,当务之急就是立案调查,并迅速将嫌疑人绳之以法。这个过程就始于“谋杀立案申请书”,本文将从头到尾详细介绍这份神秘的申请书。
首先,什么是“谋杀立案申请书”?它是一种法律文件,由法律机构或者受害者家属提交,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对杀人嫌疑人进行调查。这份申请书被认为是实现公正、维护法律的关键步骤。
其次,什么情况下需要提交“谋杀立案申请书”?一般来说,当一次杀人案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必须依法进行立案,但是如果嫌疑人隐藏或者有除正当行为外的其他不可预知因素,警方可能会拖延调查时间或者不采取立案行动。在这种情况下,谋杀立案申请书就成为了弥补空缺的工具。如果一个案件被任何人提交给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的请求,那么警方在24小时内必须进行立案,并开始全力展开调查。
在写一份“谋杀立案申请书”时需要包含哪些内容呢?在这一过程中,详细准确的描述都将对于整个案件的调查过程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以下是建议要包含的一些内容:报案人的姓名、身份证、住址和联系方式;嫌疑人的姓名或其他身份特征;犯罪时间和地点的详细描述;犯罪的暴力程度;目击者或者证人的联系方式和证言。
当这份申请书被提交到公安机关后,将进入立案调查的程序。理论上,警方应该在24小时内对谋杀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并迅速查找相关的证据。如果警方没有立即采取行动,那么就可能会出现拖延或者逃犯受到保护的现象。因此,我们也需要认真对待这份申请书的撰写。
总的来说,谋杀案立案调查程序是一项大型而且严谨的过程,需要每一个参与者的高度配合和重视。从立案调查的初步准备到案件调查的各个阶段,每一个步骤的严格执行都是标准化的程序,更能体现遵循法律的权威和合法性。因此,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任何人成为了犯罪的受害者,一份完整详细的“谋杀立案申请书”可能是最好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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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申请立案申请书,顾名思义就是一种通过强制手段来要求立案的申请书。在法律界中,立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它是所有诉讼过程中的第一步。只有通过立案,才能进一步进行诉讼程序。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被告方一方拒绝付款或执行判决,原告方需要适时地采取强制手段来要求立案。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需要向相关法院提交强制申请立案申请书来要求立案。强制申请立案申请书通常由以下内容组成:首先是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及所在单位等;其次是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名称、案件的事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等;最后则是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也就是申请人主张的为什么需要采取强制手段要求立案的具体理由。
在填写强制申请立案申请书时,申请人需要非常注意每一个细节,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例如,在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时,需要填写准确无误的信息,否则申请书可能会被退回或者被驳回。同样,在填写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时,申请人也需要准确无误地阐明自己的主张,并提供充足的证据和材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申请书也可能会被驳回。
除了填写申请书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要求立案。例如,申请人可以向相关法院递交省长信函或者上访材料来要求立案。不过,这些方式都比较麻烦,申请人需要承担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总之,强制申请立案申请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申请人需要在填写申请书时认真考虑每一个细节,保证申请书的准确无误。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要求立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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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立案申请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是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备材料之一。离婚是婚姻关系的解除,其程序规定严谨,离婚立案申请书是离婚过程中的第一步,下面就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离婚立案申请书的相关知识。一、什么是离婚立案申请书?
离婚立案申请书,顾名思义,是离婚程序中的第一步,也是离婚必须具备的文书。离婚立案申请书是由一方或双方夫妻共同编写的写在纸上的书面文件,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离婚申请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双方夫妻离婚的事由、诉讼请求等。离婚立案申请书是离婚的关键,必须得到法院受理并立案,才能正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
二、离婚立案申请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离婚立案申请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书,它的编写质量直接关系到离婚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因此,在编写离婚立案申请书时,必须认真对待,仔细思考。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离婚立案申请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1.离婚申请人的个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应在离婚申请书上描述自己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等。
2.双方夫妻离婚的事由
离婚申请应具体描述双方夫妻离婚的原因,包括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与离婚有关的过错行为等。
3.诉讼请求
在离婚立案申请书中,申请人应具体说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包括离婚、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等诉讼请求。
4.证据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与离婚有关的证据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三、如何正确编写离婚立案申请书?
离婚立案申请书的编写非常重要,在编写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 书写字迹要求工整、清晰、准确。使用黑色或蓝色的字迹,不得使用红色或其它颜色。
2. 内容要完整、具体、真实,不得有虚假陈述,否则会影响到离婚案件的处理和判决。
3. 标题必须准确、简要,要写明离婚的申请人、受申请人、离婚原因等必要元素。
四、总结
离婚立案申请书是离婚的重要程序之一,它是离婚案件的关键,也是离婚诉讼的基础和起点。因此,在编写离婚立案申请书时,一定要认真考虑,并仔细检查,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更公正、更公平的判决。
▣ 转入立案程序申请书 ▣
申请人:张光辉,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张燕琼、张东莉、张啸宇等人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4日下午1点20左右,犯罪嫌疑人张燕琼以商量房屋事宜 把我骗至家中。之后张啸宇、张东莉等人对我实施故意伤害,先向我 头部猛砍一刀,随后另一犯罪嫌疑人用弹簧棒打我的背、膝盖、头等多处。张鹏浩(儿子)送我到黄水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脑部血管断 裂需向上级医院救治,随后转院到县医院,在途中本人昏迷。经双流县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裂伤伴随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张燕琼等人的行为令在场的百姓无不恐惧,他们两名请求公安机关严惩凶手。申请人认为张燕琼等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并且导致被害人严重受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百姓一个安全的生活环
境,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张燕琼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的行为依法予 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双流县公安局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 转入立案程序申请书 ▣
强制申请立案申请书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发生经济纠纷或侵权案件时,由于对方一方不愿意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故而主动向法院提出立案申请书,强制对方进行法律诉讼。在很多案例中,由于商业合作、财务结算、购买房产等纠纷引发的法律诉讼,当事人往往无法自行解决,并无当地具体法律和政策的依据,因此需要向法院提出立案申请书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什么情况下需要强制申请立案申请书呢?
首先,是在民事诉讼方面。如果个人或企业在生意活动中,发生了经济纠纷,如交易金额未结清、款项被拖欠等,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仍然存在争议的话,那么便可以通过立案申请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次,是在刑事诉讼方面。如果个人或企业在经营生意中,从事的活动涉嫌犯罪,如擅自销售侵权产品或侵犯商业机密等案件,但对方不接受调解或不愿意赔偿,那么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立案申请书,以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是在行政诉讼方面。如果个人或企业在与政府部门合作或申请某一政策或证件时,被政府部门无理拒绝或拦阻,如企业申请工商执照时被拒绝,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立案申请书,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在企业或个人生意活动中,如果遇到纠纷或侵权案件,需要强制立案的话,需要搜集充分的证据,向法院提供详细且具体的申请材料,以及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只要有正当理由,遵循法律程序,申请人是有权利向法院提出强制立案申请书的,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转入立案程序申请书 ▣
申请人:xxx,女,生于1963年6月22日,住某市某区某镇某村3组。电话:138xxxx2595。
申请人:xxx,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xxx丈夫,犯罪嫌疑人樊乙肆意殴打的受害人。
被申请人:某市公安局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通知被申请人对樊乙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樊乙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并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东津公(东)不立字[20xx]第XX号】,申请人又向某市公安局提出了复核申请,某市公安局于20xx年10月10日作出《襄公(法)刑复核字[20xx]XXX号《刑事复核决定书》,维持了原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查处犯罪嫌疑人樊乙的行为是错误的,违反了法律规定。
第一、犯罪嫌疑人樊乙随意到申请人自己家里,无缘无故肆意殴打他人并致受害人xxx耳膜穿孔、被害人xxx头部、面部多出软组织损伤,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樊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已经查明了樊乙的犯罪事实,且有现场目击证人已经向公安机关作了证实,公安机关对于樊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侦查,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犯罪嫌疑人樊乙不仅有犯罪前科,1983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五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对当地十余位居民进行过肆意殴打。为了破坏村民选举,在20xx年对当地支部书记进行殴打,已被公安机关处罚。所以,樊乙恶贯满盈,称霸一方,居民对其和之入骨。这种肆意破坏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的社会渣滓,不依法严惩,难消公愤。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所述,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申请人将依法启动反渎职侵权程序,依法追究经办官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的刑事责任。
此致
x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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