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心得体会及意见书高中
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质证过程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主体。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证据认定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被告提交)
证据一 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真实性:无异议。质证意见:
1、被告在签订合同前向原告出示的就是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原告是知道该商标是正在申请注册之中的;
2、原告以及被告的相关材料上都明确标注“TM”标识;
3、商标等信息是公开的并可以查询的,原告作为一个商事主体是应该知道该商标的注册状况的。
4、商标申请人把商标授权公司并同意公司转授权第三人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且商标的申请时间与公司成立时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证据二 网页宣传复制光盘
真实性:无法核实其真实性。质证意见:该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光盘的来源及其内容的客观性无法查证,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
证据三 xxx报
真实性:有异议;质证意见: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因为:
1、原告提交的XXXX报第三版和四版中缝的有原告加盟店“xx省xx市连锁加盟店”字样,足以说明是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印制的。
2、原被告的“xxx加盟合同”于2007年9月3日签订,被告公司首批xxx报系于2007年10月20日首次送印;
3、该证据显著标注“TM”标识,证明被告在合同签订前已向原告告知其商标的权利状态,原告对此明知且认可。且原告自己的门头招牌和印刷的报纸(xx案中提交的报纸是xxx印制的)上显著标注“TM”标识。
证据四 xx手册
真实性:有异议;质证意见:
1、原被告的“xxx加盟合同”于2007年9月3日签订,被告公司首批xx手册系于2007年10月20日首次送印。因此,原告所称被告在与其签订合同前虚假宣传与事实不符;
2、该手册中显著标注“TM”标识,证明原告知到商标的权利状态,原告是明知且认可的。
3、该手册最后一页内侧印有原告的店名,足以证明是签订合同之后印制的。
证据五 河南xxxxxxx网页光盘
真实性:不予认可;质证意见:
1、该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光盘的来源及其内容的客观性无法查证,不予认可;
2、事实上第5xx8977号商标在申请过程中,并未注册完成,而原告在法庭虚假陈述为注册商标;
3、被告的4xx4618号商标与第5xx8977号商标并不相同或近似;且第5xx8977号商标申请日期为2006年6月1日,而被告的4xx4618号商标于2005年9月2日申请,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第5xx8977号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并不当然影响被告第4xx4618号商标申请注册;
4、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是商标注册的唯一有权审批机关,其他任何个人或部门所作认定均无法律效力。
证据六 被告公司营业执照
真实性:无异议;质证意见:
1、被告营业执照的核准营业范围中包括儿童视力服务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被告本身并不从事需要行政许可的行为,而只是为直营店、加盟店提供视力保健咨询和技术培训服务等,因此,被告从事此类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营业执照中所载的经营范围是对经营种类的限制,而非经营模式。授权加盟连锁作为经营模式,无须经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且被告在工商注册时并没有要求前置审批;
3、儿童视力服务技术开发只是培训、咨询服务等,无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就好像是酒店咨询公司一样,酒店咨询公司本身并不经营酒店,只是为各酒店提供咨询技术培训,因此不需要卫生许可证。但实际从事餐饮或酒店经营者就需要卫生许可证等行政许可。
4、被告公司的注册资金与被告现在账目上有无资金没有必然联系,因为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公司成立时的出资资金,而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经营,公司的资金状态只能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而不能说明具有欺诈的事实。
证据七 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答复录像光盘
真实性:有异议。质证意见:
1、该光盘录制未经相关部门接待人员同意,属于原告偷拍录制,其证据来源不合法;
2、该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其内容的客观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查证;
3、根据《证据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案中,由于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4、不能证明该答复录像中所涉及的人员能代表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正式行政决定,也不能证明被告的咨询等服务行为就需要行政许可。因为被告本身并不从事诊断治疗行为,而只是加盟店为视力保健咨询和技术培训服务。
证据八 授权书
真实性:无异议;质证意见:
1、被告公司在法定核准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其采取的经营模式为连锁经营。其经营行为及形式均合法;
2、被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身义务。
3、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该授权书的签发。
证据九 加盟费收据、加盟合同
真实性:无异议;质证意见:证明被告与XXX及XXX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且被告已全面履行加盟合同规定的义务。
证据十 房屋租赁房屋损失
1、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性:有异议,不排除原告为了诉讼的目的临时找人制作的。质证意见:(1)《租赁合同》系出租人与xxx、xxx签订的,承租人xxx不是本案原告,与本案没有关联性;(2)房屋租赁合同不能证明房屋的真实存在及承租人是否基于该合同实际履行给付租金;(3)《租赁合同》未载明租赁房屋用途,不能证明该房屋系为经营被告授权服务而租赁的;(4)《租赁合同》载明租期为2007年11月9日至2009年11月9日,租金总额为人民币35000元。《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履行才4个月,原告向被告主张高额的损失赔偿与事实明显不符;
2、租金收据
真实性:有异议。质证意见:只是一个手写收据,不排除原告为了诉讼的目的临时找人制作的。且该收据无法证明租金系为经营被告授权服务而支付的。
3、房产证复印件
真实性:无法核实其真实性。质证意见: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不排除原告为了诉讼的目的自己制作的。且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即使该证据是真实的,该房产证无法证明该处房屋系为经营被告授权服务而租赁的。
4、录像光盘
真实性:不予认可。质证意见:关联性不予认可。
1、录像无法证明所涉房产系为经营被告授权服务而租赁的,并且该房屋是否系租赁合同中项下所涉房屋亦无从查证。
2、该光盘的内容显示原告的门头广告上明确标注““TM”标识,足以说明原告是知道并应当知道该商标不是注册商标,至于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所称原告欠缺法律知识并不知道“TM”标识不是注册商标,那只是原告个人的认识问题,但不能否认客观事实。
证据十一 装修损失(包括装修施工合同及装修费用票据)
真实性:不予认可,不排除是原告为了诉讼的目的临时制作的。质证意见:
1、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方名称和地址前后不符,最后盖章的是xxx广告公司。
2、该合同不能证明原告已基于该合同向施工方实际给付费用,原告的证明目的不能实现;且收据不能证明所载费用系为装修原告经营场地而付。
3、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装修合同明显不完整(缺页),更加不能排除该合同是原告为了诉讼的目的而制作的。
证据十二 其他损失
1、取暖费用收据
真实性:不予认可;质证意见:关联性不予认可。该收据载明的费用缴纳人为“戴丽萍”,非本案原告;且收据上未载明房屋具体信息,不能证明该笔费用系为租赁协议所述标的物支付。
2、门头广告牌费用
真实性:不予认可;质证意见:关联性不予认可。该收据于2007年10月20日开具,但本案原告称是于2007年11月9日方租赁房屋。在经营场地未确定、房屋具体条件未明的情况下,原告即已定作展板和广告牌,不能证明该笔费用的支出与经营被告授权服务有关。
3、印刷费用
真实性:不予以认可;质证意见:
1、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2、该收据的开具单位均系邢台市的印刷服务机构,而原告的经营区域在山西省内,该证据不能证明视力表、爱眼手册等材料系为原告加盟被告特许经营体系在山西开展经营而印制。
4、差旅费票据
真实性:无异议;质证意见:
1、该证据中的车票相当一部分是其他地方到xxxxx的,不排除是第三人购置并乘坐的车票;
2、该证据也不能证明原告是为了太原店铺的经营而产生的费用;
3、该证据也不是为了经营的应当指出费用,不排除原告是去太原走亲戚而产生的费用。况且,把差旅费作为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证据十三 行政处罚书
真实性:由于没有原件印证,其复印件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质证意见: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实现原告的证明目的。因为:
1、行政处罚并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以及实际履行,因为即使该行政处罚成立,也只是对广告宣传等事实的处罚,而广告宣传只是邀约邀请,而不是邀约,而至于该证据中涉及的其他事实,也不是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事实,也就是说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2、行政处罚2008年10月20日作出的,也就是在是双方合同履行一年后作出的,即便构成虚假宣传也不足以导致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合同时原告是知道是受理商标的;
3、即使该虚假宣传是成立的,也不足以导致合同欺诈的成立,因为广告欺诈不等于合同欺诈,况且是不是注册商标并不是原告订立合同的核心意思表示;
4、行政处罚是行政法律关系,合同纠纷是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并不必然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及实际履行。如某公司超出经营范围与他人签订出售服装的合同,工商行政机关以其超出经营范围对其进行处罚,但该处罚并不影响该公司与第三人的合同效力及实际履行。
证据十四 网上打印的广告宣传、声明等打印件
真实性:不予认可质证意见:该证据原告并没有在举证期内提交,也不符合法律关于新证据的规定,况且也只是打印件,不排除是原告自己制作的。
质证人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杨 帆 律师
二00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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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xx市律师事务所接受王远方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被告人王远方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王远方的辩护人,出庭为其提供辩护。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以辩护人身份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表示悲痛。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调查访问,分析控方指控证据,结合本案案情,现就法庭查清的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持异议。对于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无罪,因此,辩护人决定对本案进行无罪辩护。
首先,控方一直强调,我方当事人有充分的作案动机,但是并没有给出证据证明,而根据被害人的朋友介绍可知我当事人与赵莉莉感情一直很好,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且被告人母亲对被害人很满意,赵莉莉并没有拒婚,只是觉得太快想明年再结,被告人无理由杀害被害人,控方仅凭臆想就判断我当事人因为发现赵莉莉与人通奸恼羞成怒杀人泄愤完全就是诬陷,不仅污蔑了我方当事人更是对死者严重的人格侮辱。
其次,控方凭无可提取的足迹、指纹、攀爬痕迹即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这些只能说明第三人系熟人或者其没有留下痕迹,凶器上也未能说明是被告人所为,而不能完全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同时被害人阴部擦拭大量精子的DNA与被告王远方的基因型不同,并且死者手上有轻微抵触伤,左大腿内侧有还有一道擦伤。综合考虑,死者在生前或者死后受到强奸,且施暴者不是王远方。不能从根本上排出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
关于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根据刑事鉴定书赵莉莉的死亡时间是在凌晨1点左右,但是和尸检报告分析的死亡时间存在一个小时的'误差,存在严重瑕疵不足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案还存在诸多疑点,疑点一:xx省xx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提到10:40时许,赵莉莉父亲赵坚强发现赵莉莉被害于家中,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在xx省xx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中提到刑警一大队接到花园派出所报警时间为11:50分,请问在这一个小时10分钟的时间里发生了什么?
疑点二:被害人父亲赵坚强在讯问笔录中提到他用钥匙开门后发现被害人躺在床上,全身盖着被子,掀开被子发现一把刀插在被害人身上。但在xx省xx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和xx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中,均提到死者位于东侧卧室内,尸体头东脚西仰卧于床北侧地面上,身穿墨绿色睡袍。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为何尸体发生位置移动?或者证人赵坚强提供的证据是否属实?
疑点三:通过资料收集,如果一个人死后仰面躺着,尸斑应在他的背部,如果尸体移动过,则尸斑会出现在身体前部。在xx省xx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中提出尸斑分布于尸体背侧未受压部位,与证人所说的死者在床上和法医提供的死者在地面上不符。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缺乏完整的令人信服的证据链条。控方没有提出逮捕王远方的真实证据,仅仅根据时间推算即判定被告故意杀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控诉方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
本案疑点重重,辩护人的辩护词已经提出众多疑问,希望人民法院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仔细核查此案,避免出现无法挽回的冤假错案。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们坚信王远方无罪。期望法庭能够坚守司法的公正、独立、理性,排除一切法庭外的因素,真正对现实和历史负责,对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公正判决王远方无罪。
✦ 心得体会及意见书高中
起诉意见书格式×××字第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月×日
起诉意见书(一)
犯罪嫌疑人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市××街×号。
违法犯罪经历:××年×月×日因抢劫、盗窃罪被×市×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年1月18日释放; ×年×月×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市公安局逮捕。
犯罪嫌疑人秦×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月×日×时由本市××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已送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月×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秦×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年×月×日17时许,秦×和其女友等人酒后准备到田×家玩,行至机械家属院194号时,遇到帮助别人料理丧事的黄×,黄×说“敢从这过我就弄死你”。()秦×将其女友送至21排房后,遂即叫田×等人返回原处,用随身携带的剔骨刀照黄×腹部猛刺一刀,尔后逃窜,黄×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系被他人用刀刺伤腹部致胰十二指动脉破裂及下腔静脉破裂大出血性休克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王×、李×等证言,刑事技术鉴定,现场勘查笔录,作案凶器剔骨刀一把,秦×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实现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市公安局(印)
起诉意见书(二)
原告:xxx(姓名),x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xxxx,工作单位xxxx,职位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姓名),xxx(性别),xxxx(姓名),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xxxx,工作单位xxxx,职位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xxx元及利息XXX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年*月*日,债务人***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x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XXX偿还原告XXX人民币x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XXXX年X月XX日
起诉意见书(三)
被告人褚时健,男,70岁,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华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年2月 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7月10日由云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马军、罗涛,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以军,男,45岁,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王北川、何京,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发科,男,57岁,汉族,研究生文化,云南省晋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宦锐,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褚时健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以军、乔发科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共同贪污
**年至**年,玉溪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玉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28570748.5美元。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该款截留到玉溪卷烟厂和华玉公司的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年6月,褚时健与罗以军、乔发科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多万美元进行私分。褚时健决定自己要100万美元,给罗以军、乔发科每人60-70万美元,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在逃)、华玉公司副总经理刘瑞麟(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儿,并把钱存放在新加坡商人钟照欣的'账户上。**年7月15日,罗以军身带由褚时健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向盛大勇、刘瑞麟转达了褚时健的旨意,盛、刘二人同意要钱。罗以军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褚时健为174万美元,罗以军为68l061美元,乔发科为 68万美元,盛大勇和刘瑞麟45万美元。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7月19日,盛大勇将3551061美元转到了新加坡商人钟照欣账号上。罗以军返回玉溪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了褚时健、乔发科。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扣押。
二、被告人褚时健贪污
**年11月中旬,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华玉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50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褚时健决定自己要115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以军一个钟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以军把钱转存到该账户。罗以军在褚时健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褚时健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找到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年1月 23日,钟照欣提供给褚时健的账户上收到了1156万美元。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追缴。
三、被告人褚时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年8月至**年4月,洛阳市公安局和本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和河南省偃师市等地,扣押了褚时健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详见附表)。对此,褚时健能说明其合法收人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褚时健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照片予以证实。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亦作了供述和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公款3551016美元,褚时健还单独贪污公款1156万美元;褚时健共计贪污公款1330万美元,罗以军贪污公款681061美元,乔发科贪污公款68万美元。褚时健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为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差额巨大。褚时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项、第39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罗以军、乔发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l)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褚时健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以军、乔发科属从犯。褚时健在被捕后,如实供述其组织共同贪污3551061美元的事实,具备《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以自首论的情节。褚时健在预审中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备《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罗以军也有立功表现。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惩严重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检察员:毛××
检察员: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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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学生的文明礼仪教育、行为习惯的培养,孩子在校奔跑、打闹现象很严重。
2、学校的大厕所内要定时打扫,保证干净,整洁。墙上建议设有挂钩,外面的水龙头过高,不便于孩子洗手和涮拖把。
3、学校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尤其在消防、地震等自然灾害方面的'演习教育,防患于未然。
4、班级规定孩子不带手机,不带零花钱、玩具、漫画书等。
5、建议在午休时间能够严格督促,让孩子真正拥有午休的安静环境。
✦ 心得体会及意见书高中
机房整改意见书
机房现状:
这样的机房不利于后期的维护管理,更加不适合公司期发展为以后发展着想,特提出此建议。
机房整改意见:1.网络方面: 路由器、交换机、AC集中控
制、AP交换机全都放在同一个机柜里面。
(公司内部网络投融、紫荆花和外单位以
及无线分开进行管理。).电话方面:电话交换机 电话线排放在机
柜下面。
整合优点
:1.便于集中管理控制。
2.有利于故障的排查。
3.有利于后续设备的安置。机房整改需要联系的单位: 联系施工单位马叔。
联系联通公司(电话)。
联系中达达代(网络供应商)
联系计算机传媒公司。
申请人:曹守明
时
间:2015年5月4号
✦ 心得体会及意见书高中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朱家庆及其母亲赵福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涉嫌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朱家庆的辩护人。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和有关人员,辩护人根据所了解的本案案情比较轻微的事实,现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供贵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考虑。
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朱家庆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1、xx年8月2日下午4时许,朱家庆发生故意伤害受害人崔宝利的行为事发突然,没有事先预谋、涉嫌犯罪的行为因一时着急偶然发生。从实施伤害行为和造成的伤害后果看,虽然给受害人造成轻伤后果,但情节相对轻微。事发以后本人立即表示悔意,尤其是在公安机关羁押期间,本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一时冲动给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自愿认罪。本人已经通过辩护人和其家属向受害人表示赔礼道歉。
2、事发后,通过嫌疑人家属、辩护人与受害人积极沟通协商,当事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嫌疑人通过其家属就受害人本次受害损失予以赔偿,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1000余元,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000元。同时就朱家庆的错误行为已经取得受害人崔宝利的谅解,崔宝利表示放弃追究朱家庆的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受害人同时也希望司法机关不再追究朱家庆的法律责任,撤销案件或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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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朱家庆到案后的全部表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辩护人认为对于犯罪后,加害人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认罪悔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视为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降低,没有采取羁押措施的必要,甚至于失去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特殊预防意义,对其决定不起诉就很有必要。为此,建议检察机关在对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本着维护法律尊严和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对本案嫌疑人朱家庆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此致
辩护人:
十月二十九日
✦ 心得体会及意见书高中
_人民检察院,
_(侦查机关名称)于_年_月_日以_号起诉意见书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_(姓名)涉嫌_(罪名)一案,经我院审查,
以下写明查明的案件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本院审查认定的该案犯罪事实及其证据、适用法律的意见,以及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案件报送(或者移送)你院,请予审查。
年月日
(院印)
✦ 心得体会及意见书高中
吴向阳同志自入党以来,能够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一年来,该同志针对支部大会给他提出的缺点和不足,结合自己具体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际,进行了比较有成效的改进。
一、政治思想方面
该同志从成为预备党员后,全面学习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XXX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六大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努力实践党员的先进性。进一步全面学习和掌握了党的理论、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等知识,力争做到从思想政治上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特别是通过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政治思想有了较大的提高,学到了党的光荣传统和作风,加深了对党的宗旨的认识,增强了党性,进一步认识到做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不仅要解决组织上入党的问题,更重要的还是解决思想上入党的问题。
二、工作学习方面
1、政治理论学习方面:该同志针对支部大会提出的自己对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学习、理解不够深入,理论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的意见,加强了对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通过经常与同事、其他支部内党员的交流讨论等方式,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思想觉悟得到很大提高。正如他自己在转正申请书中所说,通过学习,明确了共产党员必须把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与实干精神统一起来,明确了共产党员必须在政治上、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明确了做一名合格党员,就必须不断提高自己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明确了共产党员必须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专业学习方面:自从加入中国共产党之后,该同志明确了学习目标,知道自己作为一名党员教师,就应该在学习中起模范带头作用,以自己的行动带动大家努力学习。他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为了不使自己掉队,跟上教学改革的步伐,自费订阅了有关教育教学的杂志,平时挤时间加强自身的学习,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每次听课,他都能认真记好听课笔记,过后能加以整理,用新课程理念指导自己的教学实践活动,努力使自己成为新课程的学习者、参与者、实践者,并善于把精品课中的精华充实到自己的课堂教学中去,在课堂中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模式去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学生们轻松地掌握了所学的知识,从而使我的课堂教学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3、工作方面:一年来,该同志认真做好自己的工作。去年下半年,在学校领导的关心下,在老师们的厚爱下,他担任了学校物理教研组长兼八(4)班班主任工作,物理教研工作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中体现物理特色,让学生学习物理知识的同时渗透科学世界观。在培养新人方面,他不竭余力,对年轻物理教师张志刚的优质课,作为教研组长的他,是精心设计、耐心辅导、细心打磨,功夫不负有心人,张志刚取得了县级奖项。在今年的实验考核工作中,他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我校顺利通过考核,立下了汗马功劳。班主任的工作也是千头万绪,在日常的工作中做到一个勤字,是搞好班主任工作的首要条件,一年来,他关爱每一位学生,每天以阳光的心态走进学生们中间,使孩子们每天都能过得快乐充实。同时在向学生传授知识的同时,还不忘教会他们学会做人。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针对有些学生上课不会倾听,不善于倾听,有的放矢地从言语激励、荣誉激励、目标达成、榜样示范等方面积极引导,使他们知道了学会倾听是取得好成绩的一把金钥匙。对于问题学生,采取多鼓励少批评的方法,以宽容的心态去对待他们的每一次过失,用期待的心态去等待他们的每一点进步,用欣赏的目光去关注他们的每一个闪光点,用喜悦的心情去赞许他们的每一份成功。他做到了融入学生生活中走进学生心中,真正成为学生的朋友。
三、生活方面
吴向阳主动帮助同志,当同志在生活学习中遇到困难时,他都能够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帮助,从来不计较个人得失。该同志在个人卫生、仪表举止、与人交往等方面,能够以一个合格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与人交谈时谦虚谨慎、语言文明,没有粗鲁行为,不说脏话,给周围的同志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该同志团结全校同事,在工作、学习、生活中互帮互助,共同提高,他努力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调动同事特别体育教研组的积极性,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四、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吴向阳同志的不足之处在于:1、理论水平需进一步系统提高;2、工作中还有急躁情绪,缺乏耐心,3、只注重业务学习,参加工会文体活动不够积极。我们真诚地希望吴向阳同志在今后的工作中:1、更加重视理论学习,从而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2、作为一名物理教师,应静下心来多读一些名家名篇,从而进一步提升自己的理论素养,使自己在学生面前更有底气。3、在教学中,做到边实践边总结,时时不忘给自己的教学留下脚印。
五、综合考察意见
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我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研究吴向阳同志党员转正的问题,大家一致认为:吴向阳同志在预备期间,本人、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未发现新的问题,政治审查合格。经过党支部一年的培养教育,该同志进一步确立了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完全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已经具备了一名正式党员的条件。特此报告。
✦ 心得体会及意见书高中
编号:整 改 意 见 书(存根)
:
马田镇农村环境整治办于年月日午时到你村(居、单位)检查环境卫生工作,发现存在以下问题,请及时进行整改,并在年月日之前申请验收,我办将组织人员现场验收。如限期整改不到位,将按永办[2012]121号文件精神上报镇党委启动问责程序。
一、存在的问题
二、整改要求
单位领取人(签字):检查人(签字):领取人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检查单位(盖章)
编号:
整 改 意 见 书
:
马田镇农村环境整治办于年月日午时到你村(居、单位)检查环境卫生工作,发现存在以下问题,请及时进行整改,并在年月日之前申请验收,我办将组织人员现场验收。如限期整改不到位,将按永办[2012]121号文件精神上报镇党委启动问责程序。
一、存在的问题
二、整改要求
单位领取人(签字):检查人(签字):领取人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检查单位(盖章)
✦ 心得体会及意见书高中
法律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
河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嫌疑人***的辩护人,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贵院予以考虑,
一、从本案起因看
(1)、犯罪嫌疑人***家境贫寒、生活压力大、收入微薄
(2)、因为有爱心,受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蒙蔽、蒙骗,误认为是慈善事业
(3)、文化程度低,不懂法(仅是初中毕业,并非起诉意见书记载的中专毕业)
二、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情节
犯罪嫌疑人****于2017年9月7日到***接受询问,如实供述案件事实,2017年9月15日自动到案,接受讯问,再次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明显构成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关于下线人数的确定问题
(1)、下线人数必须结合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传销人员关系、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必须查清出资人是谁、受益人是谁。
(2)、对于利用别人身份证,存在的虚名、挂名、虚假申请等产生的相关人数应当在计算时予以剔除或扣减;
(3)对于仅有姓名,无法证实其是否存在,更不能证实其具有参与行为,应当予以扣除。
四、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从轻情节,
(1)事发前一直遵纪守法,诚实善良,支援教育,无私奉献
(2)因受蒙蔽、蒙骗而涉案,本身也是受害者
(3)能够知罪、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罪行,积极主动配合办案机关
(4)主观恶性小,系偶犯、初犯,无前科
(5)本案四名犯罪嫌疑人中,仅***一人出具过保证书,且在四人当中,***涉案人数最少、级别层数最低。
鉴于以上,建议贵院对以上意见予以充分考虑。
河南**律师事务所
刑辩组
律师,
2017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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