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税调整的通知
广东电网公司,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南方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xxx〕664号),结合我省情况,从xxx年5月1日起,我省综合平均销售电价提高2.5分/千瓦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稻田排灌、脱粒、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
二、其余各类用户的用电价格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86分。
三、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中,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和年产能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生产用电电度电价在原基础上每千瓦时提价1.43分。
四、鉴于部分趸售县购省网电量的比例较重,趸售电价调整后,扣除电价不调整的电量,大工业、非普工业和商业用户电价提高幅度较大的实际,决定控制各地实际电价调整幅度,同时适当调整省电网公司对部分县的趸售电价。
考虑到仍属趸售体制的揭阳市农电公司、潮州枫溪和意溪镇、汕尾市海丰、陆丰、陆河县和华侨管理区与直供地区已实现同价,此部分趸售地区购网电电量较多,大工业、非普工业和商业用电电量较少,如其趸售电价调整2.86分/千瓦时,供电部门将收支失衡,经营出现较大困难,为此,同时适当调整省电网公司对此部分地区的趸售电价。
调整后我省各地的`电价价目表和峰谷电价表见附件1。
五、广东电网公司对深圳市的趸售电价调整为58.44分/千瓦时(含税)。深圳市调整后的销售电价价目表见附件1。
六、我省的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氯碱生产用电的用电价格仍按我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实行峰谷电价。
七、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实行的差别电价政策仍按我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企业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收费政策,我局将在近期另行文规范。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xxx年5月1日起执行。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2」个税调整的通知
各部门:
因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对以下人员工作岗位进行变动调整:
1. 原XXXX部 XX任命为XXXXXXX;。
2. 原XXXX部 XX任命为XXXXXXX。
3. XXXX部 XX任命为XXXXXXX。
4. XXXX部 XX任命为XXXXXXX。
同时免去以上四位人员原有部门职务。
请以上人员于XX月XX日到新岗位报到,请相关部门按照XXXXX部下达的调整办公区域通知即刻执行。
特此通知。
XXXXXXXXXX公司
XXXX年X月X日
「3」个税调整的通知
一、单位职工形式参保的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8%,个人按缴费工资的8%;
医疗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9%,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
失业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个人按缴费工资的0.5%(农业户口个人不缴纳);
工伤保险:单位按行业种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7%、1.2%、1.9%,各单位根据上年度的工伤发生情况,在对应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执行100%、120%和150%的标准。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个人不缴纳。
二、单位职工形式参保的缴费基数
截止社平工资发布之前,青岛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2134元/月
1、单位职工缴纳五险情况下的缴费基数:
鉴于青岛统计局还没有公布社平工资,根据《关于做好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申报20xx年的缴费基数,暂用20xx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2688元(月均3557元)进行封顶保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使用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封顶保底核定缴费基数,并对缴费差额统一进行补收,重新计发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并补发差额。”
2、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根据《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的规定,“自1月1日起,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8%。”
3、关于农业户口单位缴费基数优惠的政策已经取消
1月1日后,按照《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单位承担的农业户口人员养老和工伤缴费基数,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计算,不再按照上年度社平的60%计算。
12月底前政策回顾:
根据《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农民工总人数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之积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
农民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本人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单位农民工总人数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之积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三、单位职工1月社保费核算的几点说明
考虑到1月单位社保费核算的变化比较大,青岛社保服务网将核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希望对于企业社保费核算人员提供帮助。
1、根据往年的社保基数申报经验,单位必须在申报完毕社保缴费基数后,才可以正常代扣1月份的社保费。如果单位不进行基数申报,及时账户中有足够的余额,也会出现1月社保费不能正常扣缴的情况,由此产生的员工欠费责任,由单位自行承担。
2、由于农业户口的职工单位承担养老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发生变化,从1月开始,计算社保费的时候,应该将对应的公式进行调整。
在养老和工伤保险的社保费缴费方面,已经没有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差别。
3、从1月开始,单位就按照申报的基数为职工缴纳社保费。因此在计算社保费的时候,就应该按照申报的基数来进行计算社保费。差额部分,待到公布上年度社平工资后,进行多退少补。
「4」个税调整的通知
尊敬的全体员工:
大家好!在公司持续发展的过程中,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和企业战略的需要,经过公司高层的研究和决策,我司决定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和人事调整。特此通知,下面将详细介绍本次人事调整的内容和目的。
一、调整背景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迁和企业业务的不断扩张,公司需要加强与外界的交流合作,提高响应能力和竞争力。为了更好地实现企业战略目标,我们需要进行人事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强化管理与运营。
二、调整目的
1. 提高工作效率:通过调整组织架构,优化工作流程,实现职能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提高工作效率。
2. 提升员工发展空间:调整人员岗位,使员工能够更好地发挥自身的特长和潜力,实现个人职业发展的突破。
3. 贴近市场需求:根据市场动态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调整部分岗位,确保公司的人力资源与市场需求相匹配,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4. 优化管理层级:通过精简层级,加强领导力和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决策效率和执行力。
三、调整内容
1. 组织架构重塑:对公司部门设置进行调整,优化组织结构,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效果。
2. 岗位调整:根据员工能力和公司需求进行岗位调整,在保证员工权益的前提下,匹配合适的岗位,给予员工更多个人发展机会。
3. 人员优化:对一些工作不适应或岗位匹配不合适的员工,将给予培训和转岗机会,提升其能力,以适应新的工作需求。
4. 精简冗余职位:对于一些过多重复职能的岗位,将进行合并或裁撤,提高工作效率和资源利用率。
四、人事资源保障
1. 在调整过程中,公司将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调整。
2. 对于调整不适应岗位的员工,公司将提供培训和重新安置的机会,帮助其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3. 公司将优化薪酬激励机制,进一步提升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4. 人事部将组织专业团队进行调配和管理,确保调整的顺利进行,并提供充分的沟通和帮助。
五、调整时程和安排
公司将于X月X日开始实施人事调整,整个调整过程将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并预计于X月X日完成。
阶段一:组织架构调整及岗位调整的方案制定和公示,员工提出异议和建议的反馈受理。
阶段二:根据员工反馈情况,对调整方案进行修订和调整,并确定具体的人员调配方案。
阶段三:公布最终调整结果,开始岗位调整和培训安排。
希望各位员工能够理解和支持本次人事调整,相信这次调整将为公司的发展带来更多机会和挑战。广大员工将以更高的热情和更强的执行力,共同努力,为公司的美好明天做出积极贡献。
特此通知。
公司人事部
日期:X月X日
「5」个税调整的通知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6」个税调整的通知
关于增值税税率变动后发票开具的通知
尊敬的供应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8〕32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统一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经公司研究决定,2018年5月1日前签订并已生效的合同,合同中签订的单价为含税单价但未明确增值税税率为16%或10%且2018年5月1日前未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在2018年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原税率为17%的发票单价=原合同或结算单价/(1+17%)原税率为11%的发票单价=原合同或结算单价/(1+11%);
2、原税率为17%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原合同或结算单总金额/(1+17%)*(1+16%)
原税率为11%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原合同或结算单总金额/(1+11%)*(1+10%)。
非常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公司业务的支持、理解与配合,如您对以上内容有疑问,请随时联系我司业务经理。
特此通知!顺颂商祺!
徐州XXXXXXX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9日
「7」个税调整的通知
本报讯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按20xx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征缴社会保险费和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联系采访了多个市县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他们均表示,按往年惯例将从7月起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通知》称,省统计局已将20xx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各市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公布,各市县单位应严格按照我省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计发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通知》在附件中列出了20xx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各市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其中20xx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8406元,月平均工资为4867元。20xx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我省职工20xx度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直接相关。
我省现行社保政策规定,职工实际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核定五项社保缴费基数。实际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按实际工资缴费,但20xx年度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
我省各市县将从7月起调整社保相关缴费基数,城镇从业人员五项社保最高缴费基数为14601元(4867×300%),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920.2元(4867×60%),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433.5元(4867×50%)。
按照我省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政策,灵活就业人员20xx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应在4867元的60%至300%之间,即参保人员可以在2920.2元至14601元之间自愿选择一个缴费基数缴费,缴费费率为20%,缴费金额在584.04元至2920.2元之间;基本医疗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为4867元,缴费费率为6%,缴费金额为292.02元。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最低需要缴费876.06元。
「8」个税调整的通知
为了确保20xx年度青岛社会保险征缴工作有条不紊进行,青岛社会保障局近日下发通知,20xx年度青岛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补收工作将启动,青岛社保缴费基数即将调整。本次基数调整主要依据20xx年度青岛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
社保基数调整规定:
1、社保缴费基数上限:12114元;
2、社保缴费基数下限:2423元;
【备注】:
1、企业在职职工随用人单位缴费进行差额补收,无需个人办理。
2、今年1-5月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须尽快到原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基数差额,重新计发养老待遇。
3、企业职工20xx年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20xx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2423元的和高于20xx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即10671元的均在此次调整范围。
4、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基数按20xx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及60%三档为基数缴费,月缴费金额分别调整为1251.78元、1001.30元、751.13元。
5、领取失业金期间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按20xx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及60%三档为基数缴费,月缴费金额分别调整为807.6元、646元和484.6元。
社保缴费咨询专区
一、20xx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缴费金额分别是多少?
【回复】:20xx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按20xx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及60%三档确定,月缴费金额分别调整为1251.78元、1001.30元、751.13元,月缴费额分别较去年同档次缴费额增加149.11元、119.04元、89.59元。
二、20xx年青岛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与下限分别是多少?以什么为依据?
【回复】:20xx年青岛社保缴费基数是根据20xx年青岛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的,其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12114元,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为2423元。
三、20xx年青岛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工作已经开始了吗?咨询电话多少?
【回复】:20xx年度青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即将开始,咨询电话0532-12333。
「9」个税调整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决定调整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部分机组上网电价,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化肥优惠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xxx]748号)相关要求,取消化肥优惠电价。
二、降低部分发电机组上网电价。郑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华能河南中原燃气发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由每千瓦时0.659元降低至0.60元;部分燃煤机组的上网电价降至我省燃煤机组标杆电价水平。详见附件一。
三、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暂停执行尖峰电价,尖峰时段并入高峰时段,电价系数按高峰系数1.57执行,调整后的峰谷分时电价表详见附件三。
四、化肥优惠电价全部取消自xxx年4月20日起执行,其余价格自xxx年6月1日起执行。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依法查处电价违法行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河南省统调电厂上网电价表
2、河南省地方电厂上网电价表
3、河南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4、河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xxx年6月7日
「10」个税调整的通知
为了确保20xx年度青岛社会保险征缴工作有条不紊进行,青岛社会保障局近日下发通知,20xx年度青岛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补收工作将启动,青岛社保缴费基数即将调整。本次基数调整主要依据20xx年度青岛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
社保基数调整规定:
1、社保缴费基数上限:12114元;
2、社保缴费基数下限:2423元;
【备注】:
1、企业在职职工随用人单位缴费进行差额补收,无需个人办理。
2、今年1-5月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须尽快到原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基数差额,重新计发养老待遇。
3、企业职工20xx年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20xx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2423元的和高于20xx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即10671元的`均在此次调整范围。
4、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基数按20xx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及60%三档为基数缴费,月缴费金额分别调整为1251.78元、1001.30元、751.13元。
5、领取失业金期间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按20xx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及60%三档为基数缴费,月缴费金额分别调整为807.6元、646元和484.6元。
社保缴费咨询专区
一、20xx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缴费金额分别是多少?
【回复】:20xx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按20xx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及60%三档确定,月缴费金额分别调整为1251.78元、1001.30元、751.13元,月缴费额分别较去年同档次缴费额增加149.11元、119.04元、89.59元。
二、20xx年青岛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与下限分别是多少?以什么为依据?
【回复】:20xx年青岛社保缴费基数是根据20xx年青岛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的,其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12114元,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为2423元。
三、20xx年青岛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工作已经开始了吗?咨询电话多少?
【回复】:20xx年度青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即将开始,咨询电话0532-12333。
「11」个税调整的通知
深圳地税对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进行调整,上线全新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增加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并建立了各表间数据逻辑关系。那么究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税务机关专业人士为您一一解答。
1.为什么发布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去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新办法以企业所得税税法作为政策设计蓝本,使个体户在收入成本确认、财务核算、税额计算等税务处理上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基本保持一致。因此,为保证申报口径与计税口径统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5年28号公告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申报表,详细列示各项成本、费用、纳税调整等内容,提高纳税人核算和申报的准确性。
2.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一是将原不同征收方式填报不同申报表的做法,调整为使用同一种申报表申报,减少纳税人判别适用表格的困扰。二是在季度申报时,纳税人采取当年累计数进行填报,即第三季度申报数为前三个季度的'累计数,使得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与其实际生产经营更加匹配,尽量减少纳税人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情况。三是在年度申报时,比照新计税办法对填报事项进行了重新梳理及统一规范,增加了多种情形的纳税调整项和投资者减除费用等内容,纳税人填报时收入、成本费用一目了然,表格填写更为清晰便捷。
3.什么是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当纳税人存在税额式或税率式减免税情形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据其减免原因、减免金额如实填写该报告表,并与纳税申报表一同报送税务机关。所谓税额和税率式减免税,指的是对应纳税款直接进行减免,或采取较法定税率更低的税率计算应纳税税款,简单地说某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100元,符合规定可减免税款50元,这50元就为需申报的减免税款。
4.哪些情况应报送减免税报告表?
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符合条件残疾、孤老、烈属取得所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户经营,以及按照税收协定可享受股息红利低税率优惠等20多种情形给予了减免优惠。简而言之,只要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应纳税额减免和低税率优惠的,均需要报送减免税报告表。
5.减免税报告表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关系是什么?
根据新规定,不管是扣缴义务人报送代扣代缴申报表,个人自行报送自行纳税申报表,还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投资者报送生产经营所得税申报表,只要涉及减免税事项,都需报送减免税报告表。税务机关特别提醒,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与减免税报告表的事项建立了较强的逻辑关系,但凡纳税人存在应报未报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申报表与报告表减免税金额不一致的情况,都将完成不了个人所得税申报。
「12」个税调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XX]15号)精神,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幸福美好韶关建设,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XX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710元/月、其它各县(市)由原来的'660元/月,统一调整为850元/月,折算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9。
(二)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6.9元/小时、其它各县(市)由原来的6.4元/小时,统一调整到不低于8.3元/小时。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〇xx年二月二十二日
「13」个税调整的通知
咸宁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新一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核定期,咸宁市人社局按照省人社厅文件精神,以市统计局法定统计数据为基准,正式印发了《咸宁市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及抚恤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
通知显示:
全市在岗职工人均工资为36853元,月人均工资为3070元。
●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20%,个人8%;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为10%,其中:单位8%,个人2%;
●退休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
缴费基数部分,通知规定: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应发工资额据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300%的,按300%申报;低于60%的,按60%申报。
●根据咸政办发z20xx{94号文件:
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月工资达到60%的,享受个人账户和住院报销待遇;
达到80%的,享受个人账户、住院报销、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达到95%以上的,享受个人账户、普通门诊统筹、住院报销和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
缴费金额部分,通知规定:
●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范围内,按照年缴费4416元、5160元、5904元、6624元、7368元、11064元、14736元、18432元、22104元九个档次,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
●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缴费额为2947.2元,另大额医疗保险为190元/人、年。
通知要求:
根据国家、省政策规定,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必须以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到据实核定,继续落实五险一单。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于1840元的按1840元申报,高于9210元按9210元申报。
通知下发后:
咸宁市人社局第一时间在政务服务大厅信息栏公示相关文件,管理办迅速更新大厅各类社保缴费、待遇经办宣传栏和各类宣传指南手册,确保办事群众准确获知最新人社政策动态;
为应对即将到来的社保缴费高峰期,咸宁市人社局领导要求,管理办要加强对重点窗口的监督管理,及时回应群众各类服务诉求,协调各局属单位,适时增派人手,确保窗口工作有序开展。
「14」个税调整的通知
为规范经办秩序,营造和谐、有序的经办环境,朝阳区社保中心迁址后,于20xx年11月8日起对网上预约取号系统进行优化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号码类别
调整后预约号码分为网上申报号、普通号、支付号三个类型,单位在取号时应按业务受理范围选择相应取号类型进行取号,并按照预约号码受理范围办理业务。
1.网上申报号受理范围: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新单位登记和个人新参统业务的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预约此号,其他诸如人员增减(最后一人减少除外)、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等业务可直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行办理,无需审核。
网上申报号预约办理时间:每月5日—月末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其中新单位登记网上申报预约办理截止时间为25日)。
2.普通号受理范围:包括原征缴科和登记科非网上申报的各项业务(含补缴业务)。
普通号预约办理时间:每月5日—月末倒数第二个工作日。
3.支付号受理范围:原支付科的各项业务。
支付号预约办理时间:全月办理。
4.注意事项:
如单位需同时办理网上申报业务和普通业务,请预约网上申报号,可在办理网上申报业务的同时,就地办理普通业务。
二、取号管理
1.取号系统调整后,参保单位可提前一天预约下一工作日的号码,预约时间为每日10:00—18:00,请各单位根据取号时间预约取号。取号成功后,打印出的号码单上会显示业务办理楼层和号码激活时间,经办单位可按照号码单的提示到对应楼层激活,每个楼层仅限激活本层对应业务类型的号码。
2.单位取号后如不能前来办理业务,请及时取消预约,避免号码资源浪费。
3.即日起,我中心将对1年内累计3次取号但未办理业务的单位进行封号处理(未取消预约且未激活视为未办理)。当单位存在一次取号未办理的情况时,取号系统自动给出提示,累计达到3次未办理记录时,系统自动对单位进行封号处理,封号后单位只能登录系统,无法预约号码。被封号的单位需在每周二、四持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一层服务保障科进行备案和提交解封申请,审核无误三个工作日后解封。
4.各参保单位取号后只能办理本单位业务,不得代为办理其他单位的业务。
三、叫号须知
1.社保中心受理业务时将按照预约号码顺序进行叫号,单位激活号码后请不要离开,听到叫号后按号牌显示及时到指定窗口办理,当日上午号仅当日上午有效、当日下午号仅当日下午有效。
2.各类号码上午激活截止时间为11:45,下午激活截止时间为17:00,截止时间后未激活号码的单位不予受理业务。
3.如出现叫号系统、经办系统故障或大厅人流量过多等情况,请服从大厅工作人员的安排,按秩序排队办理业务。
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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