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组应急预案(汇集11篇)

时间:2018-02-15 作者:好拿网

一)环境组应急预案


一、


机电设备在各个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这些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于保障生产、工作的安全和高效非常重要。由于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和机电设备自身的缺陷,意外事件时有发生。为了能够在遭遇突发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制定一份全面的机电环境应急预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应急预案的制定原则


制定机电环境应急预案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第一: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在制定过程中必须将安全放在第一位。


2. 可操作性:应急预案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行之有效,并能有效地减少损失和伤害。


3. 细化明确:应急预案需要尽可能地将应对措施制定得细化明确,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迅速执行。


4. 全面性:应急预案应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并涵盖所有相关的机电设备。


三、应急预案的内容


1. 突发事件分类:根据机电环境常见的突发事件,将其进行分类。例如,火灾类、泄漏类、故障类等。


2. 事件识别和报警:制定事件的识别方法和报警制度,确保在事故发生后可以在第一时间将事件情况上报相关人员。


3. 应急人员的组织和调度:确定应急小组成员名单,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以及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和职责,确保应急力量的组织和调度。


4. 应急措施和装备:制定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对应应急措施,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以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 应急演练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 事故调查和对每次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总结,找出问题并做出改进,为今后应急工作提供参考。


四、应急预案的执行和评估


应急预案的执行需要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包括应急人员的组织调度、应急装备的使用、应急措施的落实等。同时,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对应急预案进行适时的修订和完善,以确保其始终符合实际需求。


为了对应急预案的效果进行评估,可以根据每次应急事件的处理情况和结果进行评估,同时也可以进行内部的自查自评和外部的第三方评估。


五、


应急预案的制定是保障机电设备和人员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通过全面的预案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降低事故的发生率和损失的程度。制定一份详细、具体且生动的机电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业和机电设备管理者的一项必要工作。

二)环境组应急预案



在现代社会中,企业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话题。随着环保意识的普及和政府环保法规的不断加强,各类企业的环保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因此企业应急预案变得越来越必要。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会详细介绍一份完善的公司环境应急预案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一、项目研究



首先,企业应该对环保问题的相关法规和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以确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依据和支撑。企业需要了解各类环保问题的可能性和紧急性,并评估其发生的概率和影响程度。然后,企业可以根据这些研究成果来制定出一份合理、可行的预案。



二、应急组织机构



企业应急预案中应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人员职责,以保证在应急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组织起应急工作,如何保证人员的安全,如何做好与应急机构的沟通等等。在组织机构的建立中,还需要制定有效的指挥系统和沟通机制。



三、应急设施和物资的准备



企业应急预案应包括一份应急设施和物资清单,以保证在应急事件发生时,企业拥有所需的设备和物资进行处置。包括气体防护装备、应急响应设备、车辆等等,以及在应急事件之后应对事故的清理设备和消毒设备等等。



四、应急预案的演练



为了确保应急预案的完善性和可行性,企业必须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进行评估。通过演练,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并及时予以解决,以保证企业在应对应急事件时的高效性和应对能力。



以上就是一个完整的公司环境应急预案所应包含的内容,要做好应急预案,企业需要持续学习和提高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加强管理,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更好地应对各类环境应急事件。

三)环境组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核事故及辐射事故、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适用相应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并设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作为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相关工作。

总指挥: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副总指挥:省政府协调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省委宣传部、政法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广电局、粮食和储备局、林业局、药监局,省铁投集团,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广东海事局,省地震局、气象局,广东银保监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武警广东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等单位负责人。

(1)省委宣传部:负责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加强涉突发环境事件舆情监测、研判和预警,协调做好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协调我省新闻媒体机构,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安全教育。

(2)省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省委网信办:负责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4)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全省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开展居民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价格监测和市场巡查,必要时依法定程序采取价格应急干预措施。

(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动员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

(6)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管理;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对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敏感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

(7)省民政厅: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社会捐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8)省司法厅:推动国家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普法宣传,为省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进行法律研究。

(9)省财政厅:做好省级应急资金保障,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0)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海洋灾害观测预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生态保护修复、海洋生态修复等工作。

(11)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协调处理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指导协调市县政府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

(1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地区提供突发环境事件事故企业现场周边下水管网资料,提出消防废水的防控意见,及时做好消防废水溢出可能进入下水管网的封堵等工作,协助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废水防控建议。

(13)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协调应急人员及物资设备的应急运输工作;参与因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14)省水利厅: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数据;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市、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协助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废水防控建议。

(15)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资源破坏进行评估,配合做好因养殖污染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配合开展相关生态修复。

(16)省商务厅:依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保供。

(17)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卫生应急救援。

(18)省应急管理厅:配合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工作;及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依法指导、监督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做好基本生活物资储备工作;指导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助,以及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19)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应急处置中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20)省广电局:负责配合省委宣传部组织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宣传任务,指导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协助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和公益广告宣传;配合开展舆情分析研判,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21)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组织做好储备粮油的调拨供应工作和救灾物资等储备工作。

(22)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

(23)省药监局:负责做好应急处置中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工作,保障药械质量安全。

(24)省铁投集团: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所辖自主运营铁路、城际轨道交通运输保障;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损毁所辖铁路、城际轨道交通和有关设备的修复管理。

(25)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航空运输保障。

(26)广东银保监局:负责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依法监督保险公司提高与事件相关的理赔效率。

(27)省地震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

(28)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9)广东海事局:负责辖区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开展水上环境监测等活动提供船舶、人员等方面支持。

(30)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铁路运输保障。

(31)武警广东总队: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32)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根据事故灭火救援发展态势,协助提出消防废水防控的意见建议,协助开展下游污染水体应急处置工作。

(33)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按规定权限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2.2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和部署,协调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应急处置情况;完成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省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省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省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工作组通常分为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等。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4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协调指挥等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市级人民政府可设立现场指挥部;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县级人民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

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组织应对。

相邻地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特点,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形成部门之间、区域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应急联动,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5前方工作组

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省生态环境厅视情派出前方工作组或牵头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成员由省相关部门或省生态环境厅相关业务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组成。

2.6专家组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提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

3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后期工作等工作机制。

3.1风险防控

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环境风险早期识别能力,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研究制定环境风险分类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别的环境风险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环境风险隐患,落实环境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措施;对重大环境风险点和危险源,督促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不断完善粤港澳大湾区、泛珠三角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鼓励相邻地市、毗邻地区建立健全区域环境应急联动机制,深化信息共享、应急救援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合作,提高区域应急管理能力。

3.2监测预警

3.2.1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科学研判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质量监测和企业污染排放环境执法监察,并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开展分析研判。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海事、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处理及监控,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3.2.2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制度,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扩大社会公众覆盖面,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3.2.2.1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3.2.2.2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生态环境部门。

(2)发布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其他相关地区。

3.2.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

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部署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海事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要全面掌握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

3.3.2响应启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等,突发环境事件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

(1)一级响应。

符合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经省生态环境厅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报请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涉及跨省行政区域、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

(2)二级响应。

符合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经省生态环境厅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报请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二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3)三级响应。

符合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经省生态环境厅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省生态环境厅派出前方工作组或牵头组成省级部门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4)四级响应。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经省生态环境厅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省生态环境厅派出前方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根据本预案7.1的相应分级标准确定,国家对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有更新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不受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可根据需要提级启动省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相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3.3先期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3.3.4指挥协调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下级现场指挥部应当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参与现场救援的各类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与现场指挥部做好衔接,服从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

3.3.5处置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主要包括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监控、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疏散群众,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

3.3.5.1现场污染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依法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应及时对应急处置效果进行跟踪评估,适时调整与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3.3.5.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3.5.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辅导。

3.3.5.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和方法,确定监测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3.5.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3.3.5.6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与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3.5.7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1)信息发布机制。

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通过政府授权发布事件信息、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快速反应,务必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应对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对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3)舆情应对。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舆情收集、研判和报告,把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事件舆情收集、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根据舆情传播不同节点,及时滚动发布事件或舆情处置进展的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避免群众恐慌和带来社会不稳定。

3.3.6社会动员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3.7响应结束

经研判满足响应结束条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响应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措施,有序撤离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3.4后期工作

3.4.1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事件总结,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效,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完善环境应急长效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工作程序规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将评估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应作为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办法执行。

3.4.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调查报告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调查结论相关信息。在调查中发现涉嫌违犯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3.4.3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按规定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4应急保障

4.1救援队伍保障

各地依托消防救援队伍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省、市、县三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救援队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当地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环保技术单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建立完善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优化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加强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4.2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

4.3物资保障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粮油应急保障以及救灾物资、化肥、食盐、药品、冻猪肉、食糖等物资储备,生态环境部门归口负责应急监测仪器设备等专业应急物资储备。省工业和信息化、民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4.4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4.5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4.6技术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和装备的研发。省生态环境厅要建立完善环境应急综合管理系统,实现环境应急指挥作战、环境风险监测预警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4.7保险制度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宣教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6.2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6.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应急预案。

6.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__年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粤府函〔20__〕280号)同时废止。

7附件

7.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7.1.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以上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7.1.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__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1.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__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1.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7.2省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责

省现场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7.2.1综合协调组

(1)组成: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粮食和储备局,省铁投集团,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7.2.2污染处置组

(1)组成: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林业局,广东海事局,武警广东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7.2.3专家咨询组

(1)组成: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级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组成。

(2)主要职责:负责分析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研判环境污染事故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7.2.4应急监测组

(1)组成: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地震局、气象局,广东海事局,武警广东总队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和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提供决策依据。

7.2.5医学救援组

(1)组成: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药监局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7.2.6新闻宣传组

(1)组成: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广电局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2.7社会稳定组

(1)组成: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四)环境组应急预案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和环境事故,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为了有效应对各类紧急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作为基层环境保护的第一道防线,镇级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显得尤为重要。


镇级环境应急预案是指在环境紧急事件发生时,镇级政府按照一定程序、一定流程,组织多方力量,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有序地应对事件,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环境质量的重要法规和操作规程。


镇级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需要全面具体的考虑各类环境风险,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污染等,同时也要综合考虑自然灾害如地震、洪灾、暴雨等引发的环境问题,以及某些特定环境事故如化学泄漏、爆炸等可能导致的应急情况。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和变化情况,制定应急预案的具体内容。


在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中,需要明确责任主体,即镇级环保部门应具备完善的指挥系统,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工作。镇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体制,并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应急工作的高效完备。与此同时,需要明确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如消防、公安、卫生、水务等部门,形成跨部门的合力,实现资源统一调配和优化利用。


镇级环境应急预案需要详细描述应急响应流程。在环境紧急事件发生时,镇级环保部门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环境突发事件调查与评估,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并依法组织行动。同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应对需要,实施相应的应急级别和措施。这些流程必须在应急预案中明确规定,以确保应急工作的高效和专业。


镇级环境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准备和资源保障两个方面。在应急准备方面,镇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环境事件监测预警系统,提前发现和识别环境风险,制定相应的反应措施。同时,要进行好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在资源保障方面,要及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加强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还要加强与上级环保部门的协调和合作,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得到更高级别的支持。


镇级环境应急预案还需要涉及公众参与与宣传教育。应急预案的制定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工作,公众的参与和支持也是至关重要的。政府部门应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及时发布环境紧急事件的信息,向公众传达相关知识与技能,提高公众对环境应急的认知和应对能力。政府还应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事件的监督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的氛围。


小编认为,镇级环境应急预案是保护公众和环境安全的重要工具。其制定不仅需要具体详细的内容,而且需要保证能够在紧急情况下高效实施。只有做好镇级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落实,才能有效应对各类环境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五)环境组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林公司)所属各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有效、迅速地控制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害、生态破坏、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1.2.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1.2.7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及应急响应等一系列应对工作。

1.3.2承包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要求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员工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的应急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作用,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加强以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准备工作。

1.4.5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1.4.6依靠科技,提高能力。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员工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1.5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5.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1.5.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2.危险性分析

2.1电力产业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风电企业主要存在风场发电周围生态环境及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风险。以及地面沉降引起的生态破坏等风险。

2.2其他风险分析

其他产业不同程度的存在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风险。

3.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3.1.1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3.1.1.1专项应急领导小组是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和部署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行使应急救援指挥职责。组长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担任,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担任副组长。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生产运营部。

3.1.1.2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党委书记,总工程师。

成员:综合部经理,生产运营部经理,HSE(安健环)部主任,海林中电红旗风电场检修班长,海林中电海浪风电场检修班长,海林中电红旗风电场运行班长,下设应急办公室和抢险救援队应急办公室主任由生产运营部经理兼任,日常管理挂靠生产运营部,电话:xxx。

抢险救援队队长由风电场各班长担任,日常管理挂靠风电场,电话:xxx。

3.2组织机构和职责

3.2.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由现场最高负责人担任。

3.2.1.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全面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协调各专业小组进行事故应急救援。

(3)接受应急指挥中心的指导,及时向中电新能源汇报事故信息和对外信息发布。

3.2.1.2生产运营部的应急职责

负责环境事故的应急指挥。

负责做好环境事故所需应急物资的准备。

做好环境事故现场的警戒,人员、物资疏散安置工作。

负责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

负责组织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负责环境事故发生原因的调查、分析。

3.2.1.3海林中电红旗(海浪)风电场的主要职责

协助生产运营部做好环境事件的调查、性质认定及责任人的处理。

保障公司在应急中通讯的畅通。

配合生产运营部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3.2.1.3HSE(安健环)部的主要职责

(1)监督、组织本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2)监督、管理本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转。

4.预防与预警

4.1预防与控制

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制定危险源与风险辨识和监控制度,建立危险源与风险辨识和监控工作体系,开展危险源与风险分析、辨识、评估、监控。根据危险源和风险类型,完善风险监控网络,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监控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同时组织开展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人员疏散、避险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4.2预警行动

4.2.1预报预测

4.2.1.1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和应急组织机构、职能部门通过以下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地方政府、海林市政府主管部门向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告知的预警信息;海林市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预警信息;

(1)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Ⅱ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经过风险评价后得出的发展趋势报告;

(2)其他正规渠道获得的预警信息。

4.2.1.2预警信息发布

根据突发事件类型、预报和预测结果、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态势,预警等级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为Ⅰ级,用红色表示;重大为Ⅱ级,用橙色表示;较大为Ⅲ级,用黄色表示;一般为Ⅳ级,用蓝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红、橙色预警由中电新能源发布,黄、蓝色预警由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主要污染物、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4.2.1.3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以下预警措施:

(1)连续跟踪事态发展,采取防范控制措施;

(2)达到突发环境事件Ⅲ级标准时,做好应急准备各项工作;

(3)达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标准时,启动中电新能源应急响应。

4.2.2应急准备

接到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各风场向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做好以下工作:

(1)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应急准备工作会议,研究、安排应急准备工作;

(2)根据预报预测结果,做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指令风场采取以下措施:

①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海林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②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③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④调集突发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3预警信息调整和解除

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态发展、现场情况和政府部门通知,经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预警涉及的客观因素已消除或预警程序结束,经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宣布预警解除。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5.1.1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由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程序。

5.2响应程序

5.2.1应急报告和通报

5.2.1.1发生Ⅰ、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应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报告程序:

发生Ⅰ、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各风场向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小组报告,时间应在30分钟以内。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各风场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森林火灾浓烟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区域性影响的;

5.2.1.2发生Ⅲ、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报告程序

(1)发生Ⅲ、Ⅳ级事件,各风场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上报告生产运营部以及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2)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立即进行核实。

5.2.1.3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对应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5.2.1.4突发环境事件上报海林市政府部门。

5.2.1.5应急报告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及数量、事前状态、事件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影响范围、设备设施受损情况、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事件发生的原因、已采取的应急措施、事件发展的趋势等情况。

5.2.1.6应急通报

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海林中电红旗(海浪)风电场作出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示和突发环境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传达给生产运营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5.2.2应急处置

5.2.2.1有害气体泄漏事故:

5.2.2.1.1现场调查,确定泄漏物性质、种类,数量,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初步控制处理。

5.2.2.1.2运行人员进行现场泄漏系统和设备的操作、巡视检查设备、设备监视,必要时将设备隔离,完成现场的应急操作工作。

5.2.2.1.3检修人员负责设备检修及部分备品配件更换。

5.2.2.1.4调查事件原因,现场取证,确定责任人。事故处理总结。

5.2.2.2污水污染事故:

5.2.2.2.1现场调查,确定污染物性质、种类、数量,已污染范围和污染趋势,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初步控制处理,并将情况上报领导。

5.2.2.2.2跟踪调查污染控制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消除污染,处理情况上报领导,直至污染消失。

5.2.2.2.4调查事件原因,现场取证,确定责任人。事故处理总结。

5.2.3应急行动

5.2.3.1应急委接到灾害通报后,立即根据灾情报告的详细信息,依据公司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确定该灾情的响应级别。

5.2.3.2事故的响应级别为Ⅱ级响应

5.2.3.2.1生产运营部进行应急启动,同时由政府环境部门依据现场污染情况进行应急处理。

5.2.3.2.2生产运营部监督事故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工作。

5.2.3.3事故的响应级别为Ⅰ级响应。

5.2.3.3.1风场启动本应急预案。

5.2.3.3.2风电场进入应急状态,将事故情况通知生产运营部和应急领导小组。

5.2.3.3.3生产运营部、风电场事故应急抢险队的人员就位。

5.2.3.3.4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通知本部门相关人员,同时做好应急物资准备,通知内容应包含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

5.2.3.3.5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按照工作流程,由现场运行人员汇报事故现象,由检修维护人员汇报污染程度情况以及造成后果的信息。根据事故部门应急报告和请求,生产运营部负责协调和调配其他有关部门的应急力量及其应急物资。

5.2.3.3.6根据污染事故类型(污水污染事故、有害气体泄漏事故),进行现场调查,确定污染物性质、种类、数量,以及受污染范围和污染趋势,同时按照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领导。

5.2.3.3.7跟踪调查污染控制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消除污染。污染动态、处理情况上报领导,直至污染消失。

5.2.4先期处置

5.2.4.1本预案抢险的主要对象是人员,使受困、中毒人员得到及时的救助。具体的抢险工作由现场应急队伍负责,具体方案的采用要在保证抢险人员安全的基础上选取。

5.2.4.2在事故发生时抢险队人员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穿戴好个人的防护用品,防止发生灾害及现场再次突发险情对自身造成伤害。对受灾现场进行清理,尽快抢救伤员(抢救过程中注意伤员的安全),由医务人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治与转送工作。

5.2.4.3迅速组织保卫人员在现场建立警戒区域,实施现场通道封闭或限制的管制,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防止与救援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受到伤害,保障救援队伍、物资运输和人群疏散等的交通畅通,并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5.2.4.4在对具体的事故抢险时,应考虑交通不便的区域或恶劣天气下实施救援情况,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特别注意抢险人员和应急人员安全的问题,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防护。在具体的工作中如救援物资不足,人员有限等,在发生或已经预见到可能存在此类问题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5.3应急终止

5.3.1发生Ⅰ、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条件和程序

5.3.1.1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即满足现场应急终止条件:

(1)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3.1.2终止程序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达到终止条件,报告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未得到确认时,继续进行应急处置。

(2)按照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处置结束报告。

(3)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应急处置结束报告和确认结果报应急领导小组组长。

(4)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应急处置终止。

6.后续工作

6.1后期处置

6.1.1应急处置终止后,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撤销。

6.1.2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生产运营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配合做好事件调查分析处理的同时,应积极组织开展后期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带来的影响,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

6.1.3针对应急过程中,抢险救援物资和征用物资消耗情况,生产运营部必须按照应急需要及时给予补充和补偿。

6.2报告材料的整理上报

6.2.1应急救援总结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编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6.2.1.1事件简要情况。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环境事件涉及范围、污染情况、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设备设施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原因和经过、应急处置情况。

6.2.1.2应急工作评估。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吸取的教训,对预案的修改建议。

6.2.2生产运营部负责对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救援总结等资料进行汇总、归档,并整理上报材料。

6.3保险理赔。应急处置完毕,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综合部及时向承保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配合保险理赔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6.4事件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除配合国家相关部门调查事件外,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也应成立事件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公司应急值班电话:xxx。

7.1.2生产运营部应严格执行应急信息专报制度。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7.2应急队伍保障

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素质。

7.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7.3.1生产运营部应以建立健应急物资储备为主和社会救援物资为辅的应急物资保障供应体系。

7.3.2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建立必要的应急物资储备,完善物资储备区域联动机制,做到资源共享、动态管理、按需领用、及时补充,常备常新。

7.3.3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使用方法、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应一目了然。

7.4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发生的费用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应急处置完成后,综合部对应急处置费用进行如实核销。

7.5其他保障

7.5.1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应加强日常车辆的管理,安排应急值班车辆,保障应急事件发生时交通运输车辆的供应,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5.2为加强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应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协助支援应急期间的抢险、物资供应、医疗卫生、治安保卫等。

8.培训与演练

8.1培训

8.1.1安全生产处部、各风电场负责对新员工进行本预案的学习,每年定期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使其了解生产现场或岗位潜在的危险和职业健康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救护知识,了解现场救护的基本方法。

8.1.2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生产运营部负责定期组织各专业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知识及应急预案、基本作业技能、自我保护技能的培训。并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员工的年度培训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8.2演练

8.2.1每年对参与应急行动的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提高应急能力、救援能力以及协同作战能力,如:如何识别危险、如何采取应急措施、如何安全疏散人群,并加强脱离致害物、紧急救治、医疗护理以及职业危害、《电力安全生产规程》等方面知识的培训。例如,窒息急救,灼烫、外伤救治等。

8.2.2为检验本预案的可操作性、有效性,检验应急设备的可靠性,强化应急人员对本预案应急程序的熟练程度、应急人员职责和任务,本预案每二年进行一次全面演练,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组合演练或单项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的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对本预案在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应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8.2.3要求

预案演练完毕应及时进行总结,总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8.2.3.1参加演练的单位、部门、人员和地点。

8.2.3.2起止时间。

8.2.3.3演练项目和内容。

8.2.3.4演练环境条件。

8.2.3.5演练动用的物资和设备。

8.2.3.6演练效果。

8.2.3.7持续改进的建议(预案和演练)。

8.2.3.8过程中文字和音像资料等。

9.监督与奖惩

9.1监督

9.1.1HSE(安健环)部负责监督预案演练、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对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9.2奖惩

9.2.1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9.2.2奖励在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生产运营部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9.2.2.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9.2.2.2防止或抢险救援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9.2.2.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9.2.2.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2.3责任追究

在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

9.2.3.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9.2.3.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9.2.3.3拒不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9.2.3.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9.2.3.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9.2.3.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9.2.3.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行为的。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故或在应急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生产运营部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和行政正职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附则

10.1术语和定义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0.2应急预案备案

本应急预案在批准后十日内报HSE(安健环)部备案。

10.3应急预案维护和更新

10.3.1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性审核,每年组织一次改版修订。

10.3.2因以下原因,应在二个月内完成应急预案的相应调整:

10.3.2.1新法律法规、标准的颁布实施。

10.3.2.2预案演练和应急处置中发现不符合项。

10.3.2.3其他原因。

10.4应急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应急预案由海林中电海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生产运营部制定与解释。

六)环境组应急预案

石材环境应急预案

难免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会遇到一些突发情况,而这些突发情况最好预先有一个应急预案,有计划、有目的的开展应对,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减少损失。在石材生产和加工等环节中,也不例外。因此,石材环境应急预案是必不可少的。

石材是广泛应用于建筑和装饰领域的一种材料,其开采、加工、运输等环节需要保证其生产环境及设施状态的安全,同时必须做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环境污染、设备故障、人员伤亡等问题都有可能出现,一旦出现必须迅速处理,避免因小失大。

石材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应急预警、应急处置、应急管理等方面内容。具体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机构

应急组织机构是一个应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是指挥、协调和管理应急工作。在石材生产中,应组建由企业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和专业应急人员组成的应急工作小组。组员应知规则、守纪律、懂技术,熟悉应急预案,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此外,应急组织机构应当根据公司规模和实际状况制定详细的组织架构及其他组织管理文件。

2.应急预警

应急预警是防范和减轻应急事故影响的关键是建立应急预警系统。该系统主要包括实时监测设备、监测人员、报警设备等。对于石材生产公司来说,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采用权威、可靠的污染监测系统,及时对污染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障。进行应急培训,提高公司企业应急响应体系的能力。

3.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是应急工作的前置工作。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必须确立责任、组织协调、有序进行。具体操作流程分为三个阶段:事前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处理。在事前准备工作中,需要负责人根据公司规模以及实际情况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同时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增强应急工作的实际执行能力和应变能力。事发后,应急组织机构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计划,迅速进行应急处置。

对于事故后的处理和评估,应对其进行全面的审核、调查和分析,确定原因和影响范围,提供修正和改善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4.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是实施和执行应急措施的支撑和保障,它的重点是对应急物资、应急设备、应急人员的准备和管理等。对于石材生产企业来说,建立应急物资库,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充足;建设应急设备,保证设备功能完好、运转正常;定期对应急人员进行技能培训,保证应急队伍人员的技能和素质。

总之,石材生产企业必须拥有完善的应急预案、健全的应急组织机构、权威可靠的应急预警系统、有序高效的应急处置流程和完善的应急管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在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面前,保证企业的安全性和生产持续性,高效地降低发生应急事件的风险,避免对石材生产企业的影响和损失。

七)环境组应急预案

1. 目的

预防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已发生的污染事故能迅速、有效、妥善处理,防止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危害、损失和影响。

2. 组织

2.1机构名称:环保污染事故应急小组

2.2组长:总经理

2.3副组长:生产副经理、技术副经理

2.4成员:环保管理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各车间主任、办公室主任、财务部门负责人、供应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聘用相关专家。

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环保管理部门。

3.事故分级

3.3.3 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 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或中毒(重伤)5人及以上;

2)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4) 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3.4 较大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 死亡1人或2人,中毒(重伤)3人及以上、5人以下

2)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 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3.5一般环保事故(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 无人员死亡,有3以下人重伤,有多人轻伤。

2) 引起部分群众不满。

4. 预防和预警

4.1 预防工作

1)建立污染源、放射源台账。加强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管理,掌握我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2 预警

1)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已发生的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其他区域时, 进入预警状态。

2) 进入预警状态后,发布企业预警公告,同时由组长决定是否通知地方政府政府环保管理机构。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3 我厂可能性事故

1)最大可能污染物:硫化装置泄漏。

2)可能原因:生产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槽罐中料浆无控制大量排出,事故池不能满足需要而溢流外排。

3)可能最大外排量:硫化气体53m3。

4.4 控制硫化污染事故的措施

1)现场负责人应尽可能阻止或减少硫化装置泄出。

2)现场负责人应指挥和协调各生产车间对硫化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修维护,对操作员工进行操作培训。

3)如有可能外泄漏时,应对员工进行紧急疏散并通知附近居民,报告当地政府。

4)对未能堵截的污染物要先期处理,而后再处理已堵截部分。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I 、II级 由企业应急小组响应。

III级 由所在单位响应。

5.2 响应程序

1)保持各部门、应急小组成员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相关专业人员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必要时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

5.3信息报送与处理

由现场工作人员随时将情况报告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随时将情况报告应急小组组长,由组长决定是否报告相关部门,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5.4 指挥和协调

事故所在部门负责人是事故初期的现场负责人和指挥协调人,应急小组组长可根据事态决定现场指挥和协调人。

6. 安全防护

1)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如防护镜、耐酸碱手套、耐酸碱鞋、防护服等,防止化学伤害,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如有化学伤害发生,要采取必要的现场救护措施,必要进通知120急救中心或送伤员到医院抢救。

3)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或警示岗,防止不了解情况人员误入危险区域或误用污染物品。

4) 受灾或受污染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小组或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a.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b.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c.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7. 污染监测

事故发生后,环保管理部门要制定污染监测计划,对可能污染进行监测,直止无异常方可停止监测工作。

8. 信息发布

应急小组长组长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发布,其他人不得无组织发布信息,防止造成恐慌或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所有人员不要听信谣言,以讹传讹。

9. 应急保障

1)物资准备

a.硫泄漏可用洒水中和稀释;

b.消防水枪两把;

c.防护镜3副,呼吸面具3只,耐酸碱鞋3双。

2)通讯保障

所有相关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

3)人力保障

应急响应后所有部门配合现场指挥给以人力支持,服从调配。

10.应急结束

污染源已得到控制,污染环境物已停止外排,排出污染物已得到合理处置,污染影响已消除,应急小组可宣布应急结束。

11.后处理

应急结束后要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对应急过程进行总结,事故责任人要受到处理和教育,功人员要得到表彰,制定防范措施,对事故的污染影响进行监测,对事故受害者进行理赔,对事故的损失进行评估和汇总,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八)环境组应急预案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公司在环保设施运营管理中,对惠州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工作的管理,预防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提高本公司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维护本公司及企业的稳定,保护环境,促进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九)环境组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环境保护诚信管理,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引导企业实施污染控制和环保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环境保护诚信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公开承诺的形式,向全社会承诺信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从而达到约束和规范自身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全县所有涉水、声、气及固废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环境保护诚信企业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诚信管理的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公开、反馈和监督过程坚持制度化和规范化。企业环境保护诚信认定周期为1年,按照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行为诚信状况,认定结果分“好”、“一般”和“差”(环保黑名单)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和黑牌标示。

第五条各企业必须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承诺,并主动接受环境保护诚信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认定指标体系

第六条企业环境保护诚信认定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企业污染控制情况、公众监督管理情况三项,共11个指标,具体如下:

(一)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

1.依法取得环保部门行政许可;

2.不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排放污染物情况,依法缴纳排污费。

3.没有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引发的除外);

4.无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等行为。

5.无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二)企业污染控制情况

6.水、气、声、固废等各类污染物均稳定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

7.满足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8.建有完善的环境管理体制,通过ISO14001认证或者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9.危化企业制订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

(三)公众监督情况

10.没有被查实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

11.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

第七条诚信企业认定基本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对照《企业环境诚信管理等级认定标准》进行自我认定,及时整改环境中存在的问题,认定后填写《县企业环境诚信管理自评申请表》报环保局(《县企业环境诚信管理自评申请表》可在县环保局网站上下载。

(二)部门审查。环保局会同发经委、安监局等部门根据企业自评情况,通过听取企业介绍、查阅台帐、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审查,认定等级。

(三)公布。环保局根据考核情况,将企业环境诚信管理等级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黑名单”制度

第八条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认定为环境保护诚信等级为差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环保局对“黑名单”企业进行重点监管,企业必须限期进行治理,并不得申报各类政府性奖励。

第九条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水、气、声、固废等各种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全年环保部门监督监测各类污染物超标频率高于30%或单项污染因子平均监测值超标倍数高于50%),()对环境造成较为严重影响;

(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和环境管理要求(未达到总量控制和环境管理规范的条款项累计2项及以上);

(三)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群众投诉或环境污染纠纷较为频繁,或者发生过B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

(四)危化企业未制订、落实应急预案,且有一定的环境安全隐患。

第十条“黑名单”确定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和告知。通过事故调查、日常检查、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并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二)审查确定和公布。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县环保局按照上述第九条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并通过相关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

(三)信息更新。列入环境诚信管理“黑名单”的企业,治理完成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县环保局牵头对其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整改到位的,经讨论审定,解除“黑名单”,并通过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县环保局于次年1月份将认定结果在县环保局网站和公众媒体上公开并通报给县发经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供电局、工商局、质监局、人行、安监局、总工会、科技局、文明办、公安局(消防大队)、银监办等相关部门。企业诚信等级发生变更或“黑名单”解除时,县环保局亦将情况告知上述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等级情况应当采取以下奖惩措施:

(一)县环保局

1.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其新、扩、改建项目申请不予行政许可。

2.被认定为绿牌的企业,优先给予环保项目补助资金。

(二)县发经委

1.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一律不得参与当年评优、评先活动,取消当年县级所有补助和奖励等优惠政策。

2.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在有序用电管理时实行限额使用,黑牌企业按同类企业计划用电额度核减40%。

3.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已获得“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实行撤销处理。

(三)县财政局

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的资格。

(四)县供电局

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在电力供应紧张期间,制定有序用电方案时,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对该等级企业实行用电压缩。

(五)县工商局

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暂不受理中国驰名商标、省知名商号和省、市著名商标申报;不得申报参评当年诚信民营企业、诚信个体工商户、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活动;暂缓审核企业年检和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六)县质监局

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暂不受理各级名牌产品、各级政府质量奖、标准化良好行为(A级)企业申报。

(七)县人民银行

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银行停止新增贷款发放。

(八)县总工会

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不得参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企业负责人不得参评劳模等先进称号。

(九)县科技局

被认为黑牌的企业,取消当年科技项目评优评先申报资格;取消当年县级所有补助和奖励等优惠政策。

(十)县文明办

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取消文明单位的申报资格。

(十一)县安监局

加大对黑牌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环境组应急预案

4.1信息处理

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有关成员,要针对各种可能会在公司内发生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作出完善的预测预警机制,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

4.2预防工作

(1) 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的普查,掌握公司内危险污染源的种类、危害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由于该污染而引发的'事件以及对应方法和现今对该污染的处理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

(2)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3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的发布由应急领导小组委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处理事故

(2)发布预警公告,通知各相关部门。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4 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十一)环境组应急预案

标题:物业环境应急预案:保障居民生活安全的有效措施



引言:


物业环境应急预案是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居民的生活安全。本文将深入探讨物业环境应急预案的重要性、目标、制定过程和关键措施,倡导提高应急预案的执行能力,为居民创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一节:物业环境应急预案的重要性


1.1 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如火灾、地震等威胁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应急预案能迅速组织人员疏散、扑救火灾,以确保居民在最短时间内脱离险情,减少人员伤亡。


1.2 维护安定秩序:突发事件容易引起恐慌和混乱,有效的应急预案能保持秩序,减少社会和财产损失。


1.3 社区形象提升:高效的应急预案体现了物业管理团队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能够增强居民对物业的信任,提升整个社区的形象。



第二节:物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目标


2.1 生命安全: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居民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救援和疏散,确保生命安全。


2.2 财产保护:采取措施避免突发事件对居民财产造成损失,并提供合理的赔偿机制。


2.3 社区应急系统的有效运行:确保物业环境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操作性,完善预案评估和改进机制。



第三节:物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过程


3.1 制定组织:由物业管理团队组织专业人员、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代表共同参与。


3.2 预案调研与分析:调研现有的突发事件经验和类似社区的应急预案作为借鉴,分析物业环境特点、居民需求和资源情况。


3.3 预案编写与审议:制定包括火灾、水灾、地震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具体可操作性。


3.4 人员培训与演练:将应急预案纳入物业考核体系,定期组织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第四节:关键措施


4.1 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发现和预警突发事件。


4.2 疏散通道规划:合理规划小区内的疏散通道,确保居民能够迅速安全地撤离。


4.3 灾害设施维护:定期检查和维修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等设施,确保其有效性。


4.4 疏散演练:定期组织居民参与疏散演练,让居民掌握应急方法和技能。


4.5 紧急求助系统:建立紧急求助热线和网络平台,提供居民报警、求助的渠道,加强和政府部门的合作。



结论:


通过制定有效的物业环境应急预案,可以为居民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物业管理团队在制定预案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居民的需求,确保预案的实施和改进。同时,应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居民的应急意识和自救能力。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社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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