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先争优检察机关事迹材料
检察机关保密自查报告一、背景介绍
保密工作是各行各业必须遵循和履行的基本职责,对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一员,其保密工作不仅关系到自身正常运转和公信力,更影响到社会对于司法公正的信任和支持。近年来,网络化、智能化、全球化等特征,为信息安全带来了更大挑战,检察机关的保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
二、自查情况概述
我院依托全面深入推进“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进一步加强保密思想教育,强化保密责任,全面推进保密工作。近年来,我院牵头的涉案信息统计和公职人员信息避险工作等方面工作得到了同级检察机关的认可和表扬。
一、加强保密宣传培训。加强保密宣传和培训,对全机关干部职工进行保密知识普及和安全防范的教育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保密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2019年,我院共开展保密培训7次,参训人数达到447人次,形式主要包括“专题会议、集体学习、干部轮训、厅室讲解、内部文件等”多种形式。
二、完善保密制度。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制定相关保密制度和规章制度,加强密集管理,防止资料、文件等重要资源泄露,加强了保密管理。近年来,我们的保密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优化,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保密管理体系,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保密制度框架。
三、加强保密管理。自我加强保密管理,通过定期检查、抽查,加强密集管理,确保信息、物品的安全性和可控性。强化保密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制止包括泄密在内的违规行为,严肃处理泄密行为。近年来,我院先后完成涉案信息统计、公职人员信息避险、公检法联合办案等重点保密工作,做到了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四、增强保密防范技术。依托信息化技术发展,采取了一系列高效可靠的信息安全技术、信息防护措施等,如加密措施、防病毒技术,及时更新数据备份,保证网络系统的运行安全。并对于保密安全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升级。
三、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部分人员缺乏保密意识。由于保密意识的差异性,一部分人员对保密敏感度不高、对于保密纪律的知晓和遵守程度不够,容易引起泄密风险的增加。
解决措施:进一步强化保密宣传教育,帮助干部职工正确认识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感性教育,询问反泄密的难度以及挽回泄露不良后果低效成本之高。
(二)保密制度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保密制度建设一直是我们的重中之重,但做的仍然不够充分和完善,有一定的利空和盲区存在。
解决措施:进一步完善保密制度框架,完善裁定程序和内容规范,加强现场管理和细节把控,明确和落实保密制度的要求和规范。
(三)保密防范技术仍需更新升级。随着信息安全等级的要求不断提高,保密防范技术也需不断发展和升级,以适应现代化社会的形态和要求。
解决措施:保持对技术的不断跟踪和关注,并进行信息安全技术的应用和预警,严密监控有关电子设备、网络设备、信息传输过程等相关过程,以确保安全管理流程得到落实。
四、未来工作计划
本机构保密自查报告,从自查情况的概览、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入手,明确了今后保密工作的重点和发展方向,下一阶段,我院将进一步围绕“提高保密质量、强化保密措施、强化保密管控、深化保密制度”等重点方向,深入推进保密工作,加强防范和管理,持续提高保密工作的水平和效能。
〈2〉创先争优检察机关事迹材料
检察机关保密自查报告一、引言
保密工作是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保护党和国家机关工作、财产、资源的保密活动。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密工作是其重要的职责之一。本报告将对检察机关保密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促进保密工作的不断健康发展。
二、保密思想教育
保密思想教育是保证保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我监察机关针对保密工作,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保密教育和培训等工作。但我们也存在了一些问题,譬如:自我保密意识淡薄,工作不重视保密,保密知识掌握不足等。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加强对干警的保密思想教育,提高自我保密意识,确保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保密机构设置
为了保证保密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我监察机关成立了保密处,配备了专职保密干警。但我们发现,有些职能部门保密干警配备不足,保密工作难以开展,部门间保密信息交流不及时等问题仍然需要加以改进。以下是我们的改进措施:
1、加强职能部门保密干警配备,确保保密工作的正常开展。
2、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保证不同部门之间保密信息交流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四、安全措施
保密工作的核心是保密信息的安全措施。我监察机关针对保密信息的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措施,例如:电子文档加密、办公室门锁等措施。但是我们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信息保密级别划定不准确、信息管理技术不足等。以下是我们的改进措施:
1、重视保密信息的划定,加强保密信息管理。
2、对电子文档、电脑网络等重要信息进行加密。
五、责任制度
保密工作需要有明确的责任制度和工作流程,才能保障保密工作的协调性和有效性。我监察机关制定了保密工作的责任分工制度和工作流程,但存在职责不明、责任人不明确等问题。以下是我们的改进措施:
1、明确责任人职责,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调度管理。
2、制定明确的工作程序并坚持执行,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六、总结
本次保密自查报告,是我机关加强保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此次自查得出我们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希望未来能够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重视,并在实际工作中真正落实上述改进措施,增强保密工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国家机关的安全和稳定。
〈3〉创先争优检察机关事迹材料
【第一章】公益诉讼相关概念
【第二章】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理分析
【第三章】国外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制度借鉴
【第四章】构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检察部门提起公诉法律机制完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一、构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当今的热点话题,如何设计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借鉴国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内容,以及对国情和检察实践的一些做法,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遵循的原则、诉前程序、诉讼程序设计等几个方面来构架一套有可行性的规则,以其对司法实践有帮助。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遵循的原则。
1、公益性原则。
就检察机关起诉条件而言适用于公益性原则,它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基石。公益原则最大的优势是防止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这一领域滥用诉权,滥用司法资源。换言之就是检察机关要提起公益诉讼,必须要以实际损害公益为前提,判断案件是否是侵害公益应由法院来判断。司法自治是民事诉讼领域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在国内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过程中,国家对民事诉讼的干预也越来越明显,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但在私法自治的民事诉讼基础上,国家进行干预必须适度。就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受到侵犯时,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益诉讼。而通过保护特定人利益进行的诉讼,不属于提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畴。除此之外,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公民个人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自己起诉,即是存在不愿起诉、不敢起诉、不能起诉、无人起诉的情况,检察机关也可以为公民个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是支持起诉,但不能代为起诉,否则就会造成公权力滥用,反而会侵犯他人的正当合法利益。
2、补充性原则。
这一原则反映在起诉顺位上,探讨的是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时能否成为第一顺位起诉人。在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中对起诉顺位作了规定。如民事公益诉讼中在无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无法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从理论层面上看,根据公共信托理论的概念,政府是公益代表(管理公共财产、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公民个人也是公益的代表。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它通过履行职能来实现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够等同于检察机关就是公益代表,检察机关只能是公益诉讼的代表人,而不能是公益代表,所谓无授权就无代表。只有个人和社会团体不起诉或者不愿起诉时,检察机关才能作为保护公益的司法底线进而向法院起诉。补充性原则并不意味着在发生公益侵害的案件后,检察机关只有等到无人起诉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有更为适格的主体起诉时,检察机关不宜提起诉讼。这一原则也是为了防止检察机关过度关注公益诉讼,导致诉讼权滥用。
3、时效性原则。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保护公益的手段不仅仅体现在提起诉讼上。比如检察机关可向行政机关建议其采取诉讼手段保护公益,也可以支持更专业、更具代表性的社会团体参与公益诉讼,还可以采用自侦手段对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行政机关进行侦查,开展在公益领域中的职务犯罪侦查。综上所述,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手段多样,所以只有在其他手段穷尽、无效或者没有比公益诉讼效率好的时候,才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时效性原则决定了公共利益能否得到有效救济,也决定了公共利益受损失能否减少,保护社会公益的效果是否令人满意。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效率有可能是最低的,有时候盲目选择提起公益诉讼会导致不能有效保护公益的目的。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处理好三种关系。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能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还能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改善生态环境和人民的生活环境。我国社会公益组织发展不完善,目前依靠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数量和质量上都不令人满意,社会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有时也比较困难,很难发挥自身优势,我们就更要强调检察机关的作用。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还存在很多瓶颈,和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个人和社会组织不能有效形成“组合拳”保护公益。不过要让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发光发热,我们还需要处理好以下三种关系:
1、在案源发现上处理好主动和被动的关系。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期间所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很难发现此类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现实生活中侵害公益事件比较多,证明此类线索是存在的。但检察机关尚未完善发现此类线索的机制,往往是很被动地接受侵犯公益的线索案件,属于“等米下锅”.正确处理好发现线索的主动和被动性决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能否良性、有效发展的关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另一个区别表现在启动机制上,检察机关能主动出击具有能动性,私益诉讼更多体现在被动的“不告不理”.就检察机关的受案的被动性导致有些地区公益诉讼很难开展。如果检察机关能有自己的“侦查”队伍,那么在受案线索上就能被动变主动,积极作为,广泛收集线索,促使潜在的损害公益的案件告破,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检察机关案源少的问题1.
2、在结案方式上要处理好调解和判决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两种结案方式是调解和判决。调解往往在司法办案中备受推崇,因为调解可以节省很多司法资源,也能使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和平氛围中解决问题。那么在公益诉讼中是适用哪一种结案方式会更有效呢?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公益诉讼刚起步的阶段,在处理公益诉讼的案件时更应该注重以法院判决为结案的方式。在公益诉讼领域,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是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模糊处置,导致是非界限难定。以调解为解决方式很难为公益诉讼立法上的完善提供准确规则和借鉴,政府也和很难制定相关公共利益保护政策,公民个人很难把握其行为是否侵害公益,难形成行为预期和规则预期。最后,以调解为解决的公益诉讼案件,减弱了后续追责的力度,堵塞了后续救济的渠道,相对地软化了公益诉讼的权威。综上所述,在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前期,我们更应该以判决的方式来结案。其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公益诉讼起到了示范效果。待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后,我们更提倡以调解的方式来了解公益诉讼的案件。调解结案最大的优势在于时效性,有时为了防止公共利益受损害范围扩大,损失加深,涉及消费领域或者公共卫生领域的侵害事件发生时,有时往往会加大社会舆情,加深社会矛盾,这就需要以调解的方式来迅速解决公益侵害案件,更好的对公益损害结果进行救济。
3、处理好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团体、组织和检察机关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中把民事公益诉权授予了“有关机关和组织”.法律所规定的机关最主要的是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组织包括消费者保护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规定)、中华环境保护协会(《环境保护法》有规定)等组织,但这类法律规定的组织在目前来说在我国数量很少。之前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则中有讲过,检察机关在有规定的社会组织和团体下起着最后保障的作用,防止滥用诉权。这里也强调必须由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先起诉,检察院可以支持他们起诉。这样既可以节省检察机关的司法资源,又可以发挥到社会团体和组织的作用。但现实情况是难依靠我国社会团体和组织来保护公益:一是这类组织少;二是这类组织缺少人力、物力、财力;三是这类组织有些名存实亡,不作为。截至2016年12月底,在试点地区,有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和团体提起公益诉讼案件22起,占比18.33%,检察机关督促或者支持社会团体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有120件,从这看检察机关基本占主导作用。在试点地区内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多达55件,占比45.83%.从这项数据可以看出,有资格的社会团体反倒不如那没有资格的社会团体对公益保护那么“热心”,问题出在哪里,本文就不作研究。解决社会组织和团体对在公益诉讼当中的“懈怠”问题,关键在于加强和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检察机关应该以自身所具备的公权力为公益诉讼打开局面,待整个公益诉讼体制完善、成熟之后,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对公益诉讼就会有更好的适应感和代入感,进而在公益诉讼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在有法律规定的组织或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我们要强调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即检察机关要对这类公益诉讼全程参与监督,对社会团体和组织要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制定和完善提起行政附带公益诉讼制度和刑事附带公益诉讼制度。处理上上诉关系,不仅能起到对公益诉讼的监督作用,还能强化对社会公益的公权力保障作用。
(三)推动和改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中对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中都有诉前程序的规定,即:民事公益诉讼中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或者支持起诉意见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26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推动相关主体保护公益的柔性方式,在诉前程序解决问题,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问题解决的时效性。如之前提到的鹰潭盛发铜业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一案,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环保部门责令盛发铜业公司限期整改,将非法处置废物的厂房收回,清理了危险有害物质,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的持续和扩大。诉前程序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调动了其他主体适格保护公益的积极性,促进了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主动性。
笔者对诉前检察建议程序的内容、提出时间、法律效力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1、明确诉前检察建议程序的内容。
《办法》未对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内容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检察院以往所发出的检察建议中我们就可以了解大概。首先,内容中必须要有公益损害的事实和基本情况说明。只有在公益受损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才能行使职权,所以在检察建议中应尽量把受损的情况写清楚,受损程度只要达到诉前程序的必要即可,不需要评估受损的具体程度。其次,应有检察机关在公益保护中的职权说明。如需要告知建议对象检察机关授权的依据、建议对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二者不可或缺。诉前程序一般不具备强制力,建议对象往往不够重视,所以检察机关应做出必要的提醒,如不履行相应义务将可提起诉讼,如发现违法线索,应移交至自侦部门。最后,建议内容应具备一定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应该过于抽象和笼统,应包含具体的处理内容、处理标准和处理期限。明确具体标准是为了避免公益保护出现拖延等情况,《办法》中有规定检察建议处理期限为一个月,笔者认为该期限设置过短,且有些脱离实际,导致某些诉前检察建议达不到预期效果,应按照公益受损程度、受损性质、整改难度分别对待。
2、完善诉前检察建议证据收集和财产保全制度。
检察机关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前的证据收集应做到什么程度,是否应实施财产保全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检察机关应该在查明全部事实后再发出检察建议,这是最稳妥的做法,但有时要根据特殊的不同案件情况区别处理:比如公益受损已经是既定的事实,结果无法改变时,检察机关就应该尽量收集证据后发建议,以保证最终的诉讼结果;比如公益受损处于持续状态,且不及时收集证据,证据会灭失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优先收集证据后提建议,以保证事后的追偿;再比如公益处于受损害中,且继续受损害将会带来更大的损失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掌握必要的证据下就应该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以避免公益受损范围加大、加深。
诉前检察建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而且理论上有一个月的时间空档期。在这一个月的期限内,建议对象很可能会有转移财产的举动,给后期法院判决执行带来很大阻碍。检察机关在发出检察建议期间还不是公益诉讼的主体,还不能确定是否提出诉讼,所以无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但检察机关可以随时关注建议对象的财产状况,发现建议对象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建议对象采用明确不答复的建议,以至于检察机关可以及时进入诉讼程序而进行财产保全。
3、进一步明确诉前检察建议具备的法律效力。
首先,检察建议不具有排他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公益损害的主体可能有多个,检察建议只发一份明显不合适,如依次发,可能会有很长的等待时间,这时就可以一同发出检察建议,并在检察建议中附带说明,如此做到的优势在于可以节约时间成本,让建议对象之间能形成合力,保护公益。建议对象也可以不采用检察建议的具体措施,而采用实际操作中更加有效的方式方法来处理公益问题,达到建议所提到的处理效果。
其次,诉前检察建议没有确定力。表现在检察机关的建议内容有时会不完全准确,由于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员的缺乏,检察机关针对所查的公益损害的事实和建议的合理性负责,并不需要得到必然地准确结论。所以建议对象在开展救济工作的时候并不一定以检察建议为蓝本,应以建议的线索为准自行开展调查和处理事宜。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并不必然会提起诉讼,如建议对象没有采纳建议,但停止了侵害,或者高检院对于层报内容不批准,或者检察机关认为侵害结果不明显,都可导致不提起诉讼的情况。
最后,诉前检察建议没有证明力。检察建议不等同于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它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或者后期执法的依据。检察建议也不必然认定建议对象存在不履职或者违法的行为,其他的个人或者组织不能以检察建议为依据主张权利。
(四)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
案件线索经过了诉前检察建议程序,建议对象不按照建议内容进行整改或者明确不整改,检察机关就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办法》中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作了初步的设计。
1、扩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管辖范围。
《办法》中对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当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规定可以看出,高检院提起公益诉讼管辖权授予了市级院,县级检察机关没有管辖权限。在改革初的试点期,由市级院担任公益诉讼主体有其优势。长此以往,会导致市级院的诉讼压力过重,还会打击基层院的办案积极性,不利于检察资源纵向发展,也不利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公益侵害范围不大、涉案金额小或者仅仅是发生在县乡一级的公益损害案件,可以由县级院提起诉讼。有些公益诉讼案件特点呈现范围广、影响大,比如“三鹿奶粉”案件,跨省的环境污染案件,其管辖权应该明确。比如跨省的环境污染案件可以由高检院制定省级检察院提起诉讼,影响大、舆论压力大的案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的省级检察院提起诉讼为宜。
2、增加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起诉方式。
《办法》中第一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综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最后的解决方式,只是单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比起英美德法等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都显得单一化。一般来说,公益诉讼的方式既不能单一化,也不能多样化。单一化限制了公益诉讼的发展,多样化导致理不清头绪,在实践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司法资源浪费。所以如何确定起诉类型,要立足案件本身,因地制宜地制定。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英国和巴西检察机关的提起公益诉讼的做法,在公民或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其中共同起诉。这种情况针对的是受损害特定个人,受侵害个人寻求检察机关帮助,在提交申请救济之后,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现实情况一并提起公益诉讼,一起作为诉讼原告。在共同起诉的前提下,检察机关与受损害个人虽然在诉求上有所不同,个人更侧重于损害赔偿方面(经济赔偿),检察机关侧重于对公益利益的保护与救济。虽诉求不同,但不影响诉讼结果。作为共同原告能够减少浪费司法资源,缩短法院审理期限,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
3、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调解制度。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益。诉讼是成本较大的一种解决方式,而调解是相对来说节约司法成本的一种方式。笔者之前也探讨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在开展前期,法院应尽量使用判决方式结案,但不能忽略调解解决问题的方式,调解也可以实现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但我们不能为了调解而调解,而应该注重在实体和程序上把关和审查,避免把公益诉讼当成讨价还价的场所。我们应该认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与其他民事诉讼上有一定的区别,所以调解制度不能引用至公益诉讼的全部案件。如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就不适用用调解制度,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原因是其在某些方面不具备处分权,这类案件只能通过法院判决来结案。调解程序可以通过法院依职权启动,可以通过检察院依申请启动。从司法实践来看,笔者认为调解制度适用于一审程序,而不适用二审或者再审程序中。一审中,在双方自愿、公平、工作的前提下适用调解能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案件进入到二审或者再审程序,证明双方当事人在是否侵害公共利益、解决方法上的争议较大,应以判决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主要解决方式。
4、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不具备反诉权。
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中,被告是否有反诉权一直存在着争议,也是比较细微的问题。有的学者反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由就是被告不能反诉;有的学者支持检察机关应有公益诉讼权,同时被告的反诉权也应保留。上述两种观点完全混淆了权利行使的关系,好比将“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混为一谈。反诉权是指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这是民事诉讼法上对反诉的定义,检察机关并未剥夺被告的反诉权。在检察机关直接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代表的是公共利益,与案件本身不存在利害关系,所以不是反诉对象,这也就解释为什么在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中被告无法提起反诉的原因了。
5、举证责任。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不改变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但由于检察机关本身掌握了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据,而且也有一定的调查核实权力和证明能力,因此,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通常会积极承担推进说明的证明责任。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进行探索。即在现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不能满足充分举证要求的情况下,探索新的途径和方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促使举证双方的举证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帮助还原案件核心事实,促成案件的合理审判。
化解举证责任方面的难题,应该坚持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立场和出发点,从各方面完善举证责任方法,通过丰富证据种类、运用基本事实推定以及发挥支持起诉功能使环境公益诉讼证据提供途径多元化。在保障诉讼两造实质公平的前提下,完善举证责任机制,使双方积极履行提供证据的责任,形成证据互动,丰富的证据让法官有更多断案依据,让案件事实更加明晰,从而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
6、增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执行力,建立执行监督体系。
诉讼程序最后阶段是执行,案件最终能否解决矛盾的关键在于判决后是否能执行、执行是否到位。因为诉讼是最后的救济途径,如果案件在胜诉后的执行效果不好,会打击当事人对司法制度的信心,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公益诉讼亦是如此,为了保护社会公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执行更应该“变现”:首先,与判决息息相关的个人、组织属于执行监督者的行列,因为结果与自身利益挂钩,所以这类群体也是最负责任的监督者;其次,检察机关作为诉讼原告的另一身份是国家监督机关,当然是公益诉讼的监督者,也是最具保障力的监督者;最后,法院可以把监督的责任委托或赋予第三方组织,由他们负责对判决执行的监督,其监督费用由法院承担,法院同时要负责审查第三方组织的资金使用情况和监督情况。法院放权第三方组织来监督执行有例可查。
2011年发生在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一案,法院在该案的执行阶段,委托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进行执行监督,起到了示范作用,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同样道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其他领域也可以使用该做法,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提高全民保护公共利益的意识。
(五)三大责任追究机制的衔接问题。
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还是行政公益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核心的问题还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违法构成与可罚性标准的衔接。
1、 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追究机制的衔接问题。
试点期间,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仅限于提起撤销之诉、履行之诉和确认之诉,特别是撤销判决和确认判决一旦做出,容易引发判决结果不具有执行性的争议。而在环境领域,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通常有因果关系或是互为先决性因素。因此,如果存在环境民事侵权的情况下,一般也存在行政侵权,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方面可以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一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解决民事损害赔偿问题,从而更加全面彻底地保护公益。如吉林省长白山市检察院诉长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江源县中医院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为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但在实践中要普遍适用还需完善相关理论与制度。
2、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衔接问题。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提起诉讼的范围上也存在着交叉重叠的部分。如《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由于国家财产与国家利益的内涵与外延并不一致,因此不能归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利益损害,可以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鉴于民事侵权证明责任重,证据标准要求高,试点期间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多是经过刑事处理后移送而来的,或者在刑事处理过程中民行检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就跟进监督,借用刑事侦查手段收集和固定证据。这种变通做法一方面是囿于《试点方案》中并没有规定专门的调查手段,不利于检察机关收集证据;另一方面也是环境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推定非常复杂,不借用法定侦查手段或者鉴定手段,很难确定侵权责任与因果关系。为了避免这种变通做法的尴尬,建议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2款做扩大性解释,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护领域。
3、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衔接问题。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衔接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比较关注的问题。在行政公益诉讼试点过程中,这个问题与行政机关是否履行职责的认定标准紧密相关。实践中,通常是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职责,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职,行政机关就直接将侵权人移送给司法机关,回复检察机关已经履行了职责。这种“一送了之”现象的根源并非完全是行政机关选择性执法的结果,还涉及立法与执行层面存在的种种弊端。立法层面的问题表现为法律直接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领域进行了泾渭分明的划分。
其次,我国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缺乏明确的立法规范或者现有的立法规范过于原则。立法中关于两法衔接最常用的表述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尚不构成犯罪,依法应给予……处罚,依据……进行处罚”.实践中两法衔接的情形远比这两句话要复杂得多,这就给行政机关留下了宽广的选择性执法空间。针对行政机关以罚代刑的问题,已经有许多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门规范,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通常由两办制定或者几个部委联合制定。这些文件总体上均侧重于构建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的单向机制,而未关注到双向移交机制的建构问题。由于我国《刑法》对污染环境等定罪标准过高,因此不构成犯罪或者已经追究犯罪仍需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很多。在解决该问题应考虑刑事制裁与行政处罚的侧重点不同、手段不同,功能不同来完善相关理论制度。
〈4〉创先争优检察机关事迹材料
*乡*村位于*乡西南部,与*接壤,占地*平方公里,耕地*亩。辖*个村民小组,488户,1712人。特色双千亩基地一个:
即*。全村有3家村级企业,村级体可支配资金*1万元。村级道路*公里,其中:
水泥硬化路面2.5km,水泥碎石路面10km。全村实现组组通泥结碎石路。
到xx年底,全村人均纯收入达到*元。
近年来,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村两委紧跟发展步伐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真心实意为全村人民排忧解难,使党支部的战斗力、凝聚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了重要的作用。xx年、xx年分别授予“红旗党支部”称号,xx年被区委表彰为“创先争优”活动先进党组织。在全乡年度考核中,连续5年被评为优秀。
1、 重视党员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村党支部十分注重强化党员队伍建设,提出了建设“四个好”的工作目标,即:建设一个好的支部班子;带出一支好的党员队伍;健全一套好的工作制度;探索一个好的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深化了党员干部的学习教育,建立健全了学习、教育、管理等一系列制度,结合党内“三会”一课经常对党员开展党性教育和廉政警示教育,使党员干部随时牢记党的宗旨,不断提高了党员干部的党性意识、廉政意识,近十年来该支部党员干部无一人违反党的纪律,树立了党组织的良好形象。二是坚持每年为党员订阅党报、党刊和科技书籍,充实图书阅览室供党员学习,并组织党员收看电教片和科教片,进一步增强了党员的科技文化水平和致富带头的本领。三是每年定期组织种养殖技术培训和组织党员到外地参观学习,帮助80%以上的党员掌握了解1—2门农村实用技术。
四是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认真开展党内“先锋工程、党内帮扶、创先争优”等活动,建立党员种养殖示范户15户,党员联系困难户25户,充分发挥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党员队伍建设,既增强了支部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又对全村的发展起到了强大的核心领导作用。
2、 抓好集体经济发展引导群众致富增收
党支部始终把发展村级经济,增加农业收入,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大力实施招商引资战略,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引进资金、人才、项目,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近年来,引进资金150余万元改扩建了村级农贸市场,村级轧油厂,新建筑胶板厂,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了村级集体经济,使村级经济年收入保持在5万元以上。二是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增加农民收入,坚持支部领导,党员带头,村委协调,统一实施,先后建立了两千基地,即:
*基地*0亩、*基地*亩,引进、培育新型品种,发展种植专业户20户,养殖专业户50余户,户平均年纯收入均在万元以上。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两千基地”的提档升级,农民的收入明显增加,全村人均年纯收入每年保持了500元以上的递增幅度,xx年已达*元,超过了全乡的平均水平。
3、 增强服务意识为群众排忧解难
始终坚持把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为己任,村两委一班人会同乡人大代表,践行“****”重要思想,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一是针对多年来群众的反映,解决农业生产用水难的问题群众怨声载道,村两委认真分析,只有靠自救的办法来解决。只有对水田进行综合开发利用,才能保证农业生产用水,但在土地承包到户以后。很难统一群众的思想。连续十多个日日夜夜,村干部都是群居、计划、工作。
经过两个村委会的精心组织和耐心细致的工作,赢得了群众的支持。分别在1组、2组、7组、5组、建立了稻田储水、养鱼、种植为一体的种养殖生产模式,综合利用面积达200余亩。它不仅提高了农民的综合经济效益,而且确保了五组600多亩水用于农业生产的难度。
集体增收多了,群众说:好得村两委努力实现了我们多年的愿望。二是近年来,我们组织动员群众筹集资金50多万元,投入职工1000多人,修好村道
1公里,其中硬化5公里。组织党员第二次修路,解决了5个村民小组群众出行难的问题,实现了全村组通公路的联网目标。第三,我们应该尽力帮助穷人解决实际问题。
动员和组织党员捐款3500余元,帮助两名困难学生实现上学梦想。积极协调区内帮扶村单位,上下联动,组织资金8000余元,建成120平方米的两户特困户。每逢春节期间慰问贫困党员,送去各种慰问物资折价每年均在1万元以上。
四是争取定点帮村单位的支持,组织资金55000余元,缓解了村级阵地建设资金不足的压力,维修改造了村办企业,榨油厂,消除了不安全隐患。
4、 加强基层党建创先争优引领发展
*村未来五年将紧紧围绕区委、区**提出的“***”的目标和乡党委、**“十二五”的规划,以创先争优活动为重点,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以提升2000个基地为突破口,努力建设集旅游、渔业、休闲为一体的旅游农业;依靠农民的定居点,加快新农村发展的步伐;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重点,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全村各项社会事业得到全面改善。
继续深入创先争优活动。要进一步加强党支部建设,进一步增强党支部的战斗力、凝聚力、影响力和执行力。要加强党员建设,全面提高党员致富技术水平,充分发挥党员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发展特色产业。借助区委、区**培育近郊农业,发展种养殖业为城市配套的定位思路,重点提档升级*基地和*基地建设,实施水产基地道路、排洪渠、景观打造等配套建设,紧紧依托**建设,以两千基地为中心,全面加强农家乐、休闲垂钓、旅游观光等建设,大力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和旅游业,使两千基地形成种养殖、旅游观光、休闲、垂钓、娱乐为一体的特色产业。统筹推进新农村示范片和农村综合体建设,积极争取新农村建设项目。
做大做强畜牧产业,继续巩固和提升全村畜牧产业优势,扩大肉兔、生猪、蛋鸡养殖规模,促进全村种养殖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加快农民集居点建设。科学规划、分类指导,以水产基地为依托在“十二五“期间形成规模,在规划范围内力争实现1000户的建设目标,同时完成集居点配套设施建设,并妥善处理好跨组农户集居点建设的占地问题,全面推进和加快全村新农村建设发展步伐。
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强农排管网建设,力争上级支持和多方筹措资金,在五年内全面实现全村田土节能自流灌溉目标,确保全村种养殖业和农业生产的正常用水,为全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提供有力保障。二是加强五年道路建设,努力实现团结组团、水泥路和便民路通达的目标。
三是进一步巩固现有村办企业,不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到xx年,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将达到10万元以上。
中共**乡委员会
xx年*月25日
〈5〉创先争优检察机关事迹材料
2、 正确处理创先争优活动中的各种关系
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检察机关要紧密结合检察中心工作和机关党建工作实际,统筹各种关系,努力提高活动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一,要处理好政治与科学的关系。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强,一方面,我们要坚持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党和国家大局以及本地中心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另一方面,要围绕提高基层党组织建设科学化水平开展这项活动。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以科学制度为保障,以科学方法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二是处理好党建与经济建设的关系。要把基层党组织建设与经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抓好党建和促进经济建设。发展经济、加强党的建设,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经验。
把党的建设目标最终落实在经济建设上,加强检察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服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事关地区经济繁荣、农民增收、社会进步的问题,务必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第三,要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创先争优活动是党的建设的经常性工作,重在推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立足本职,在平时工作中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发挥先进模范作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落实学习实践活动整改措施,推动科学学习实践发展观向宽层次、深层次发展的需要。
3、 进一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合理化建议
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创新是创先争优的重要内容。只有创新发展,才能不断创造基层检察院的新辉煌。因此,笔者建议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在营造浓厚氛围中灌输先进思想、创先争优。思想决定行为,想法决定想法,想法决定出路。创新跨越发展,是基层检察院取得新成就的根本出路,必须首先在统一干警思想,凝聚干警心智,激发干警创造意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性上下工夫。
要通过调查研讨、专家授课、实践求知、座谈讨论、演讲报告等多种方式的学习宣传教育,营造崇尚创新跨越发展的浓厚氛围,将广大干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到“在追求创新跨越发展中建功立业、在推动创新跨越发展中塑造人生”上来,使干警充分认识创新跨越发展的重要性,自觉地以创新的思维、跨越的姿态、发展的理念,积极主动投身到创先争优活动中去,始终成为基层检察院创新跨越发展的坚定支持者、自觉参与者、辛勤创造者和忠实奉献者。
二是要履行检察职责,在推进检察工作中创先争优。实践充分证明,创新是检察工作的“牛”鼻子,是实现检察工作创新跨越发展的根本方法,抓住了创新,就抓住了检察工作的关键和重点。如果不创新,检察工作就必然不会有新起色:
如果创新的方法和措施不对,检察工作肯定不会有新的发展。因此,要紧紧抓住创新不放松,大力发扬改革创新精神,以敢为人先的气魄和勇于探索创新的胆识,走别人没有走过的路,探索各项检察工作的潜区,寻找新的发展空间,创出新的工作思路,采取新的工作举措,挖掘新的工作亮点,打造新的工作品牌,塑造新的工作声誉,创造性地开展好各项工作。要有一股子勇于吃苦、真投入搞创新的干劲,扑下去、沉下身,用心谋划思考研究工作,不断洞察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出新举措,开创新局面,为实现检察工作创新跨越发展插上腾飞双翼。
〈6〉创先争优检察机关事迹材料
《检察机关保密自查报告》
一、前言
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也是国家发展的坚实基石。为了加强检察机关的保密工作,提高保密意识和能力,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我单位进行了一次自查。自查内容包括保密制度建设、人员管理、技术防范、应急处理以及保密教育等方面。本报告旨在总结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改进意见,以进一步加强我单位的保密工作。
二、自查结果
1. 保密制度建设
(1)我单位的保密制度相对完善,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尤其是对于机密级别文件的领取、传递及销毁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
(2)对于保密委员会的活动监督和指导力度不够,对于违反保密制度的人员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2. 人员管理
(1)涉密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等方面存在问题。部分涉密人员缺乏必要的保密意识,对于涉密信息的保护存在一定的疏漏。
(2)对于离职人员的涉密信息销毁工作不够严格,容易导致泄密风险。
3. 技术防范
(1)我单位的保密设施相对齐全,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维护不及时、设备更新不及时等问题。
(2)对于网络系统的保密防护措施不够完善,容易受到外部黑客攻击。
4. 应急处理
(1)缺乏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泄密事件,无法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2)对于泄密事件的调查和追责工作不够严肃,缺乏有效的惩戒措施,不能起到警示作用。
5. 保密教育
(1)对于保密教育的开展不够规范,缺乏系统性和全员参与性。
(2)对于涉密人员的定期培训和考核工作缺乏有效的机制,影响了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技能提升。
三、改进措施
1. 保密制度建设方面,要完善相关制度,明确流程,并加强对制度的落实和监督力度。特别是对于机密文件领取、传递和销毁等方面,要建立严格的流程和监控机制。
2. 人员管理方面,要加强对涉密人员的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保密意识和技能。加强对离职人员的涉密信息销毁工作,确保信息不被泄露。
3. 技术防范方面,要定期维护保密设施,及时更新设备。加强网络系统的安全防护,防止黑客攻击。
4. 应急处理方面,要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并进行定期演练。对于泄密事件要严肃追责,确保泄密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理。
5. 保密教育方面,要加强全员保密意识教育,将保密工作纳入员工培训考核范围。对于涉密人员要定期进行保密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保密能力。
四、总结
通过自查工作,我们发现了我单位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意见。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改进措施逐一落实,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坚持保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不断提高保密工作水平,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为国家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7〉创先争优检察机关事迹材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指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里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包含了在立案、侦察等整个诉讼过程的监督。 一、问题、案例 在现实的公安机关的刑事预审中,检察机关一般都不派人到现场进行监督,笔者认为这是监督环节的一大漏洞,有碍于对刑事案件准确定性和公正判断。以往多年的一些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之一就在于此。公、检、法一同办错案,也就不奇怪了。因为最初的错,才导致了最终的错。有的公安人员为了完成某些指标、任务、创收等目的,采取非法、暴力等手段,造成了一些本不该的冤案。有的为了某些利益,擅自放走一些犯了法的人,此时,正是因为缺乏权力的制约、监督,结果可能执法者违法却无人知晓。笔者认为主要审讯嫌疑人的过程是个关键,即无另外的司法机关到场监督又无律师在场,很容易发生此类事情。以往监狱无检察机关到场监督出一些问题,后来改革后减少了问题,这就说明监督的必要性,这也是司法监督的具体体现和职责。是正义、公正、防腐败的重要保证。是法治上的进步。那么为什么刑事预审这个首要、重要环节缺乏监督呢?是体制问题?是资源问题?还是其它原因?众所周知,刑事案件定案关键是证据,而口供证据往往被一些公安部门特别看重,正因为认为管用,所以才会不择手段地获取。不可否认口供的作用,但如果一些不人道、有辱人格、侵犯人权、虐待肉体、精神等做法如果不被制止,就会损坏法律的形象、执法者的形象。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城市巡逻警在午夜拦查了一个骑车男子,并在车后架子的麻袋里发现了一具女尸,该男子解释说,他是在一垃圾堆上见到这个麻袋,以为里面有什么值钱的东西,想驮回家去看看,关于女尸,他无所知 ,警察不相信他的“鬼话”便带回公安局讯问 ,经过 一番“较量”,该男子“供认了自己杀人的事实”,但后来在法庭上,被告人翻供,声称受到刑讯逼供,法官经过有关调查,认定被告人确实曾经受到过刑讯逼供。在本案中,公诉方除了被告人口供笔录和证明被告人曾骑车驮着女尸的证据之外,没有任何能够证明被告人杀人的证据,最终结果当然以不满足于“法律真实”而判无罪 。此案件差点被误判,其原因之一就是只信口供了,所以重事实证据乃是司法机关必须遵守的主要原则。“疑罪从无”是当今国际公认惯例。那种推定有罪,则很可能造成冤案。刑事公诉方、审判方必须证明“疑凶”犯罪无疑,证据确实充分,方可定罪。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制约不可忽略、不可替代,“人命关天” 法律至上的理念首先应成为司法机关信奉的准则。所以要严厉禁止,并坚决制裁一切违法取证行为。侦破案件应当主要是注重侦察策略、调查研究、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水平的提高,而不是落后的侵犯人权的“武断”办案。 二、思考、建议 为什么检察机关介入监督就能好一些?俗话说“一人为私,二人为公”。两种机关介入,公正性当然会好些。这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当然检察机关本身就是追诉犯罪机构,监督可能有倾向性,但是在缺乏中立和对立机构、人员的情况下,也只能相信检察机关了,因为检察机关也讲公正,起码也多一个负责的,要律师提前介入在目前国情下则更加难办。目前一些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往往导致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问题,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检察机关不参与公安的预审活动就难以知晓预审中的违法行为,有些事后查实了,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已成事实,由此造成的损害和恶劣影响已难以挽回。公安机关这种刑事强制职权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往往导致滥用,容易使无辜者受冤。这种程序性审查监督有时直接影响了实体性质。司法的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打击犯罪应与维护人权并重,这都是宪法所规定的。也是世界诉讼制度发展趋势。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区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置检察室,派员到场直接监督刑事预审活动。尤其是重大案件,以便在内部先实行公开透明,当然监督不是“唱反调或一个鼻孔出气”,主要是忠于事实和法律,立场公正,严格程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此种环节的特殊作用。以保证“非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人身自由、监禁”成为人人遵守的法则,依法保护人权深入人心。 xx区司法局xx
〈8〉创先争优检察机关事迹材料
检察机关保密自查报告
尊敬的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保密工作规定》,为了加强我单位的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我单位进行了一次保密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进行汇报如下:
一、自查概况
本次保密自查共涉及我单位各个部门和班子成员,通过宣传教育和梳理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了解各岗位人员对保密工作的认识和落实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运用规范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二、自查结果
1.保密组织建设不足:发现我单位各部门的保密组织建设较弱,保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保密工作人员意识不强,保密措施不够完善。
2.保密宣传教育需加强:发现我单位对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工作流程的宣传教育工作不够到位,部分人员对保密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没有形成良好的保密工作氛围。
3.安全防护设施薄弱:发现我单位部门内部的网络保密系统和硬件设施不够完善,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防护意识较差。
4.保密督查不够严格:发现我单位保密巡查监督力度不够,对保密工作的督促检查形式化,监督措施不完善,导致保密工作不够规范化。
三、问题分析
1.保密组织建设不足是由于长期以来对保密工作的重视不够,对保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深,缺乏明确的责任人及责任制度。
2.保密宣传教育需加强是由于对保密宣传教育的投入不足,宣传形式单一,质量参差不齐,存在保密知识普及不够的现象。
3.安全防护设施薄弱是由于技术投入不足,设备更新不及时,信息系统保护意识薄弱,安全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所致。
4.保密督查不够严格是由于督查检查力度不够,监督措施不完善,缺乏有效的保密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导致保密工作流程不够规范。
四、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我单位拟出以下整改措施:
1.加强保密组织建设,成立明确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保密工作的责任和任务,健全保密工作制度,增加保密人员数量并加强保密培训。
2.加强保密宣传教育,通过定期开展保密培训、发布保密公告和制作保密知识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全体员工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3.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完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技术培训,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存储和传输。
4.加强保密督查力度,建立完善的保密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制定保密督查评估标准,加大对保密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保密措施的有效落实。
五、总结与展望
通过本次保密自查工作,我们深刻认识到加强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发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整改措施的要求,切实加强保密工作,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确保保密事务的安全和稳定。
保密是一项重要的国家安全事务,也是每个机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的工作。希望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能够共同努力,加强对保密工作的认识,提高保密工作水平,真正做到保密工作常抓不懈,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特此报告。
此致
敬礼
XX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保密自查的报告
〈9〉创先争优检察机关事迹材料
“一个支部就是一个堡垒,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奋战在辽宁鞍凌钢工程工地的朝阳项目部党支部,共有8名党员。面对工期紧、任务重、条件差等不利因素,党支部紧紧围绕施工生产开展工作。广大党员高擎党旗,团结带领员工队伍攻坚克难,争优创先,出色地完成了一项又一项工程施工任务,赢得了总包、监理高度评价。目前,施工任务仍在紧张的进行中。
去年6月,工程刚开工,朝阳党支部就紧紧的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各项活动。面对刚到北方,气候十分干燥,早晚温差很大(早上和中午的温差在10度左右),饮食很不和南方人口味的具体困难,我支部从思想上要求全体职工积极上进,做好能长期吃苦耐劳,敢打硬仗,发挥“西部铁军“精神的准备,同时全体党员带头,鼓舞同事之间互相帮助,互相学习业务知识,克服暂时困难,积极投身到正式工程开工的各项准备工作中去,发挥出了作为一个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
朝阳党支部在鞍凌钢工程进展中,更是发挥了战斗堡垒作用。
工程干到热火朝天的时候,也是天气开始一天天变的寒冷的时候了,最低的时候气温达到零下17—18度,可建筑分公司的全体职工却紧紧围绕在支部周围,不怕冷,不退缩,坚守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仅11月份完成混凝土浇注近11000立方米。记得是在11月14日,突然下起了鹅毛般的大雪,吹起了4—5级风,建筑分公司人不用谁说,就积极主动的投身到为热风炉的混凝土保温防寒工作中去,防寒用的保温薄膜被北风吹的老高,可大家没后退,一个个的手、脚冻僵了,可大家却早将其抛到了脑后,拿钢管的拿钢管,捆铁丝的捆铁丝,生火的生火,尽管保温棚外漫天大雪,可是棚内却是热火朝天,经过大家近一个小时的努力,棚内的温度1度,2度……慢慢的升高了,看着一双双被冻的绯红的手,一张张说话都有点僵的脸,一头顶的白花花的雪花,一只只眨巴眨巴,刚毅的眼神,大家会心的笑了。
记得还有一次,天气十分寒冷,现场已经很难看见人在干活了,但由于施工工期紧,而作业队的人手严重不足,为了给下道工序创造条件,项目部下午5点临时要求我作业队尽快拆除热风炉基础的所有模板。我支部当机立断,在支部党员的带动下,立即号召全体在现场的各部门人员,亲自动手参与到热风炉(500多平米)拆除模板的行列中来。打电话安排车的安排车,拆扣件的拆扣件,拆脚手架的拆脚手架,拆模板的拆模板,扛模板的扛模板,装车的装车,天眼看着慢慢黑了下来,天气也越来越变的冷起来了,而参战职工一个个都没有停下来。在支部全体党员的带动下,大家心里只有一个念头,那就是:“为了保住项目部的施工节点,就是干到再晚,也要干完了才能下班”。呼呼的北风声,漫天的尘土飞扬,大家的眼睛都很难睁开,但参战职工一个也没退下,一个小时,两个小时……时间一分一秒过去了,外协作业队的人员吃过晚饭,看见我们全体人员还在竭力的为保他们施工段的节点而努力时,一个个话都没说,加入到了我们职工队伍中来,经过大家四个多小时的艰苦奋战,终于将两天才能完成的工作量,在四个小时的时间里就胜利完成了,第二天,当项目部的人员来到现场时,简直不敢相信这个事实。
去年至今,在实际施工时间只有六个月左右的情况下,项目部共浇铸混凝土17700立方米,今年至今已浇铸混凝土1500立方米,共完成产值3200多万立方米。
“每逢佳节倍思亲”,在一年一度的新春佳节来临之际,举国上下同乐,家家户户张灯结彩,合家团聚。而在鞍钢凌钢朝阳工地,我们的党员同志,仍然坚守在施工第一线,为打下去的混凝土保温,而保驾护航。每天出门,温度都在—15度以下,到处一片雪白,根本分不清那里是路,那里是坑,一个礼拜看不见一个卖菜的,但他们无怨无悔,克服丛丛困难,顶着凛冽的寒风,干好本职工作……充分体现了党员同志的先锋模范作用。
“地震无情人友情”,在家乡遭遇特大地震之际,朝阳项目部全体党员同志更是踊跃献上爱心,50元,100元,200元,带着体温的捐款体现了项目部全体党员、员工对家乡灾民的关爱。
接下来的工作更加艰巨,朝阳项目部建筑分公司党支部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也越来越大,但是坚信:有公司党委和中冶实久的坚强后盾,有全体党员、职工的群策群力,“西部铁军”精神一定会在东北这块热土上大放光芒。
〈10〉创先争优检察机关事迹材料
检察机关保密自查报告
尊敬的领导:
我司针对检察机关保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目的和要求
检察机关作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一部分,负责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保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在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同时,也是保护个人和机关利益的重要措施。本次自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检察机关保密工作的合规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机关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我们机关的实际情况,本次自查的要求如下:
1. 深入了解和掌握国家保密法规,确保机关保密工作符合法律要求;
2. 对机关保密工作的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人员保密教育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 提出具体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举措,推动机关保密工作的发展。
二、自查内容和方法
1. 组织管理方面
通过查阅资料和调研,对机关保密工作的组织机构设置、保密责任制、保密机构职责等进行了全面分析。发现机关保密组织不够健全,责任不够明确,保密岗位人员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
2. 信息系统安全方面
通过对机关信息系统安全设备和软件的检查,发现存在一些安全漏洞和隐患,如无权限访问、数据备份不及时等。同时也发现人员对信息安全的意识不足,对阻止外部攻击的措施不够完善。
3. 人员保密教育方面
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了解到机关人员对保密法规和制度了解程度较低,对于保密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的培养有待加强。
三、自查结果和问题分析
自查结果显示,机关保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以下问题:
1. 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责任不明确,缺乏专业化的保密人员;
2. 信息系统安全存在漏洞,对外部攻击的防范工作不到位;
3. 人员的保密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不高,缺乏相关培训和教育。
四、自查改进意见和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如下改进意见和建议:
1. 优化机关保密组织机构设置,明确责任分工,完善组织机构体系;
2. 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加固,完善防火墙和安全编码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增加保密培训和教育力度,组织定期的保密知识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人员的保密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五、改进计划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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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上述意见和建议,我们制定了以下改进计划和措施:
1. 修改机关保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明确责任分工;
2. 制定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加强网络安全工作;
3. 安排保密培训和教育计划,提高人员的保密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4. 加强与保密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保密工作。
六、总结与展望
通过本次自查,我们发现了机关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具体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改进方案,全面提升机关保密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确保机关的保密工作符合法律要求,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自查记录表
特此报告。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检查人员:XXX
联系电话:XXX
〈11〉创先争优检察机关事迹材料
[论文摘要]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的悬而不决,使民事检察工作长期以来总是处于尴尬的境地。因此,如何确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成为民事检察监督研究的重点问题,这一问题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立法及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对此略陈管见,以作他山之石。
关 键 词: 检察机……
一、问题缘起与归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但对于出庭检察人员在法庭上的称谓、席位及职责等诉讼地位问题却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缺乏统一性和严肃性。如关于出庭检察人员有的地方称为检察员,有的地方称为监诉人,有的地方称为抗诉人,甚至有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抗诉后根本就不出庭或无法出庭,或者名为出庭实为旁听。如我院审查的申诉人贾某因返还财产纠纷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一案,经我院审查后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经与原审法院联系后,我院派员出席了再审法庭,笔者有幸参加。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只能以旁听者的身份居于旁听席来出席再审法庭。检察两家对检察机关出庭的称谓和席位问题也始终争论不休,从表面上看,这只是个称谓和席位问题的争论,但实质上却是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问题的争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的悬而不决,是使检察机关长期处于这种尴尬境地,并阻碍民事检察工作发展的瓶颈。因此,研究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理论问题,更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拟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略陈管见,以期对民事检察立法及民事检察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需要指出,诉讼地位与法律地位并不是一个完全相同的概念,诉讼地位也是一种法律地位,但法律地位不限于诉讼地位。法律地位除了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外,还包括实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本文所指的法律地位是指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法律地位,既指其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身份,又指其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但不包括检察机关纯粹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实体活动时因发生纠纷而参与民事诉讼的情形。
二、关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争议
关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当中法律地位问题,是民事检察理论研究者争议颇多的问题之一。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 国家监诉人说,该说认为无论检察机关采取何种方式参与民事诉讼活动都处于法律监督机关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但需要赋予诉讼的性质 。该说还进一步认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是一个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又是一个独立的诉讼主体。这种独立而特殊的地位使得检察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或参加民事诉讼,并且不依附于其他任何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特定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
第二、 国家公益人说。该说认为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是执行法律监督的职能,是代表国家公益干预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体现,在民事诉讼中只能始终处于国家公益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 诉讼当事人说。该说认为民事诉讼的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必须以当事人的身份平等地对抗另一方当事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仅间接地体现在民事诉讼当中,直接体现的是诉讼当事人的身份。
第四、 国家诉讼人说。该说认为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地位是由检察机关所承担的双重任务所决定的。一方面,无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观点如何,都不影响其作为国家和社会公益利益代表者这一法律地位。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承担着对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任务,具有法律监督者的地位。因此,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双重地位,参加诉讼的检察人员称为“国家诉讼人” 。
第五、 民事公诉人说。该说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追究民事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请求,与被告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只能处于民事公诉人的法律地位,而不是任何意义上的当事人 。
第六、 检察长、检察员说。这是近年来学者提出的最新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把检察机关出庭人员称为“检察长”、“检察员”,可以避免用传统的诉讼法术语来界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身份的不足,而且更简洁、直接合乎法律。
此外,还有学者提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处于“第三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地位。但这些观点未形成主流,在此不作过多介绍。
上述对检察机关在民事所中法律地位的界定从不同角度考察,都不乏一定的合理性,但又不乏片面之嫌。如:“检察长、检察员说”只是从形式意义上界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但不能揭示其实质地位,显然欠妥;“公益代表人说”虽突出了检察机关参加诉讼的目的,但却忽视法律术语的使用,“公益代表人”是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界定位为“公益代表人”,更是尤为不妥;“国家监诉人说”和“国家诉讼人说”对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方式不作区分,而对其地位统一定位,使检察机关在具体参诉方式下,职责难以区分,权利义务也难以配置,因此,这种定位也不可取;“国家公诉人说”虽在实质意义上给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但总是赋予其特殊权利,使其保持双重身份,因此,有破坏诉讼结构的不平衡之嫌,不宜采纳;“当事人说”虽是实质上的定位,但似乎又与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不相符,也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冲突,《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此种语境下,“当事人说”也难以立足。上述争论使得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位似乎走进了死胡同。到底如何准确界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笔者认为应首先从以下几方面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有全面的认识:
第一、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地位。
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地位是相对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称谓而言的,即指能够表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实际角色和身份,并揭示其应享有的权利义务范围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包括两种含义,即形式意义上的法律称谓与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地位,两者既不相同,更不能混为一谈,在前述学说中,就有学者忽略了这种不同,并将这两种意义上的法律地位混为一谈,把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定位为“检察长、检察员”,这只能是形式意义上的称谓,并不能表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实际法律地位,更不能揭示其诉讼权利和义务范围,因此,这种只能言其名而不能言其实的定位是不准确的。我们所说的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应是指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地位。
第二、 检察机关在
〈12〉创先争优检察机关事迹材料
学校落实“先学后教”“立体式、大容量、快节奏、高效率”的教学模式,努力向45分钟要质量。在个别备课和集体备课的基础上,教师要做好课前准备,这就是所谓的温情课。温课要求教师将早准备好的教学案课熟记在心,并能结合教学中学生可能出现的问题、质疑、困惑,做出预设,为课堂随机生成创设条件。
我们落实学生的主体地位,提倡平等待人、平等对话,让学生课上敢说、课后敢做,找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与学生沟通。创设情境,让学生走到台前发言。我们创建快乐课堂,追求高效课堂,努力提高师生的生活质量。
我们坚信,力量来自团结,智慧来自劳动,行动来自思想,荣誉来自集体。
身先士卒,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学校有优秀的“领头雁”。
学校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学校领导班子坚持做到为民诚、为务勤、为事公、为人正、为政廉,不断提高领导、决策、管理的能力,使学校始终朝着科学发展的道路前进。
俗话说:“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七雄中学“现代史”之所以有着亮丽的一页,其中少不了孙玉丁校长的手笔。
大家说,校长抓工作真有一手,方方面面都能兼顾到。特别是抓教学,校长定目标,一年一个“翻”,番番不落空。老师说他是个有远见的人。
这是因为孙善于学习、观察、理解事物,具有敢为人先的创新意识。而且这些创新事物的立足点都从师生方面着想,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学校食堂要买最好的东西给学生吃,饭菜要变花样给学生吃;例如,如果我们早晚不自学,我们可以把教师从繁重的教育和教学中解放出来。
在省委、省**规范办学行为之前,我校已经规范了学校的办学行为,一些做法比较开放。有人说事后知道是傻瓜,事后知道是凡人,有远见是哲学家。孙校长不仅是这样的哲学家,而且是一个心怀他人的人。 他想到的是一位老师和一名学生。
他常常教育大家,有“能耐”人的孩子都到城里去了,留下来的都是弱势群体的孩子。我们干的是良心活,做的是良心工程,我们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要对得起“七雄”的群众。他只用了很短的时间就理顺了各方关系,为全体师生营造了阳光校园、学习型校园、和谐校园。
孙校长不仅自己“挤”时间看书,还经常要求大家多看书,提高理论业务水平,提高教育教学业务能力。
在“领头雁”的带领下,学校领导班子也都身先士卒、率先垂范,组成了一个坚强的优秀干部群体,带动了“七雄”中学全体教职工,朝着一个宏伟的目标前进。
抓住机遇,共谋发展,让师生过上幸福完整的教育生活。
“过一种幸福完整的教育生活”,这既是对教育终极意义的思考与追求。首先是指幸福的完整:教育既要满足师生最基本的需要,如安全的需要与被爱的需要;更要促进师生萌发高层次的需要,如爱他人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社会认可的需要。
同时,这个完整还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身、心、脑”的完整,能够让每个人获得成功的智力,整合的智慧,高尚的德性,丰富的情感。在这样的基本理念下,让师生与人类的崇高精神对话,相信教师与学生的潜力,重视精神状态,倡导成功体验,教给孩子一生有用的东西,强调个性发展,打造特色学校,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师生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让师生快乐生活、和谐生活、幸福生活,追求师生的共同成长,让师生共同成长,共同拥抱教育的美好明天!
现在,学校呈现出一派生机。上午的校园里,学生们在跑步锻炼,红旗在舞动,口号震撼人心,体现了团队精神,增强了竞争意识;在周前会上,学校设立了教师论坛,为大家搭建了展示自我的平台;为适应现代教学的需要,我们为一线教师配备笔记本电脑;在课堂上,领导和老师互相倾听,交流教学技巧;走出校园,安排教师异地上课,为教师创造成长通道;制定《教师成长规划书》,做教师成才的助推器……一系列的活动,给“七雄”校园涂抹了斑斓的色彩。
看着教室里充满激情的学生和操场上飘扬的红旗,七雄中学的教改初见成效。兄弟学校前来学习和交流,带来鼓励和帮助。全县教育教学现场会在七雄中学召开,推动了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深入发展和沭阳教育改革进程。
七雄中学的师生们说,我们骄傲,我们自豪,我们为自己所做的点点滴滴感到欣慰。在结果面前,我们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我们还有更长远的路要走。我们要持之以恒,深入学习,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追求自己更快的成长。
〈13〉创先争优检察机关事迹材料
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以来,社区始终坚持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区和谐、服务居民为主题,仅仅围绕窗口和服务行业是党和**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深入实际,注重树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理念,多办顺民意、解民忧和惠民生的好事、实事,积极开展“三亮三比三创三评”活动,深入推进社区综合服务楼窗口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为建设“文明祥和、幸福安康”的社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推行“三亮”举措,树立群众满意形象。推行“举措,树立群众满意形象。
一是亮身份。在综合服务楼服务窗口设立党员示范岗,通过党员佩戴党徽、设牌上岗等形式,公开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等,让工作人员亮出宗旨、体现责任、展示形象,拉近与居民距离,增强自身工作意识,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形象,激发创先争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是亮职责。在大厅内设置方便的服务手册架,将各窗口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时限做成服务手册进行交底。同时,通过led显示频率、广告牌等形式,充分披露服务项目、申请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等内容。
三是亮承诺。结合社区特点和岗位实际,引导社区工作人员围绕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方法、提升服务效能作出公开承诺,通过承诺卡、触摸屏、led显示屏等形式将承诺内容、完成时限向居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实施“三比”活动,激发干事创业热情。
一是比理念,注重创新意识。社区通过大力宣传庆祝建党90周年、“党员公开承诺”、“微型党课”等系列活动,发动党员围绕社区发展主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大讨论,引导广大党员创新思维,进而提升整体素质和能力。
二是比行动,突出先锋表率。以“党员先锋岗”为抓手,树立社区党员争当知识过硬、爱岗敬业的业务骨干和先锋模范,让广大党员干部学有榜样。实行“党员积分卡制度”,把党员平时履行党员义务、参加组织生活、参与争创活动、助难帮困情况等方面的实际表现计入卡内,作为年度考核依据,激励党员兢兢业业工作、扎扎实实参与创先争优活动。
三是比服务,推动奉献热潮。完善党员设岗定责,开展党员志愿者和身边党员责任组走访活动,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机制,鼓励了广大党员积极为群众办好事、解难事、做实事的热情。
三、开展“五创”行动,争创居民满意单位。
创岗位先锋模范,开展“学理论、学业务、学先进”、“比业务、比技术、比服务”等技能竞赛,激发党员干部立足岗位争先进的工作热情。打造居民满意窗口,主动热情服务,营造轻松和谐的无行动。服务窗口是**海岸社区对外服务的第一道防线。
窗口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将大大提升**海岸社区的整体形象和美誉度。我们始终坚持用主动服务、主动服务、优质服务推动管理工作;我们将以最满意的服务,最阳光的面容,打造人民满意的窗口。
创优质服务品牌,深入居民开展调研活动,了解居民所盼、所需,征询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通过创新服务手段、优化服务流程、充实服务内容等方式,打造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服务品牌”。目前,服务大厅窗口已涉及户籍、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等方面,打造了一支高素质的服务队伍。
三、推行“三评”机制,促进服务提高质量。
推行“机制,促进服务提高质量。
一是自己评。定期组织召开考核会,对员工绩效进行考核,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自己努力的方向,争取目标。
二是居民评。通过发放工作评价表和口头调查,服务对象可以及时、简便地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三是组织评。党支部制定服务考核办法,每半年实施一次考核,形成工作模式。目前社区综合服务大厅群众满意度95%以上。
今后我们将扎实推进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量,争做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创先争优的表率。
社区居委会
9月15日
〈14〉创先争优检察机关事迹材料
市人口计生委党委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按照市委、市**《关于在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始终坚持组织不散,领导不松,力度不减,活动不断,保持了浓厚的争创氛围和高昂的争创士气,不断将争创活动引向深入,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机关党的建设,推动了各项业务工作的完成。
一、深入发动,强化认识
为了深入持久、卓有成效地开展争取“五好”(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发展业绩好、群众反映好)基层党组织,不断进行再发动、再宣传,大造争创“五好”活动的声势,营造争创“五好”活动的氛围,掀起争创“五好”活动的热潮。及时引导各支部在争创活动中既要轰轰烈烈,又要扎扎实实,既要结合实际,又要突出特点,力戒搞形式主义、花架子,做表面文章,寓争创“五好”活动于计生工作之中,相使二者互促进,相得益彰。
二、健全机制,明确职责
根据市委《关于创先争优的意见》要求,我们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成立了争创“五好”基层党组织活动的领导小组;明确了党组书记对此次活动负总责,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各支部书记是具体责任人,并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统一检查。做到争创活动与业务工作两不误、两促进。及时指导创先争优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改进,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三、夯实基础,不断完善
要充分结合实际,注重阵地建设,加大投入,完善基础设施。一是加强硬件建设。会议室将改造布置为一个集电化教育、宣传、党员培训为一体的综合性活动室。
增加电视、电脑、音响、空调、桌椅等设备。党员要有学习资料、教育设备、办公工具和活动场所。基本满足党员生活、学习、活动的需要。
二是加强软件建设。除坚持正常的“党员民主生活会”他们还健全了“党员干部理论学习制度”、“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制度”、“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工作例会制度”、 “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等。结合争创“五好”活动的需要,他们还将有些制度制版上墙。
请广大群众给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挑“刺”、找“茬”、揭“短”、亮“丑”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监督依据。
四、强化学习,提高素质
为了保证争创活动有的放矢,我们始终对党员干部进行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贯彻学习,具体抓了以下几点:
1提高学习意识,变必修为有意识学习。要始终引导党员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同志们认识到,学习不是私事,而是工作、事业、形势和时代发展的需要;要达到高水平的组织和高质量的工作,就必须有高水平的学习;不学习,就会被动;不学习,就会被历史的快速发展所淘汰;有那把时间虚度在应酬中、消磨在牌桌上、浸泡在酒杯中、耗费在餐桌上,不如把时间用在读书学习上、用在勤于思考中、用在钻研业务上,用在解决问题中。
2.培养良好的学风,将紧急学习转变为实际应用。在学习理论和知识的同时,他们要求各支部重点学习与本单位、本科室的工作实际和个人工作实际密切相关的理论和知识。如:
宣传、科技、统计、法规、协会等针对其业务特点,分别侧重学习马克思、列宁、XXX、邓小平有关人口理论及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并且把这些理论和知识应用到各自的实际工作中,从中找出适合并促进各自业务工作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理论指导实践,实践丰富理论;既要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又要培养良好的学风。各部门实现了理论与实践、学习与应用、思想与行动的统一。
实现了以学促工作、以学促发展、学以致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
3、把握科学体系,变泛泛学为领会精神实质学。为了全面准确把握理论科学体系,提高学习质量和效果,真正领会理论精神实质,他们针对以往照本宣科、泛泛学习不深、不透、不系统、不全面的弊端,聘请市委党校教授进行辅导,并**有关专题录像带。通过辅导和**专题讲座及引导,提高了学习质量,丰富了学习内容,开阔了学习视野,为我们争创活动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4要加强监督,把放任学习转变为制度规范和约束的纪律。为把学习落到实处,克服“工作闲时重视学,工作忙时忽视学”的时紧时松现象,严格坚持学习计划与学习制度,除每周五下午为正常学习时间外,每月还组织增加一次专题学习讲座。利用制度约束学习内容、时间和人员,达到预期效果,使学习逐步走上正规化、制度化的轨道。
五、注重结合,整体推进
争创“五好”基层党组织活动,建设一个好班子是关键,带出一支好队伍是保证,建好一套好制度是前提,完善一套好机制是措施,培养一种好作风是重点,推动工作上水平、上台阶是目的。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注重四个结合。
1、与中心工作相结合。各分局积极服从和服务**工作,积极配合行政负责人完成各项任务;每个科室都树立见先进就当,见红旗就扛的思想,党员干部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以讲学习、讲党性、当模范、比贡献为主题,在争创“五好”基层党组织活动中建功立业。
2、与宗旨教育相结合。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要注重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设身处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评判工作和争创“五好”活动的重要标准。党员干部带头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到计划生育矛盾集中、问题严重、困难突出的后进乡(镇)、村调查研究,查找原因,寻求对策,解决问题。并要结合其分管的工作和实际,去收集资料,解剖麻雀,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使争创“五好”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3、与廉洁自律相结合。在争创活动中要求党员干部严格按照《党章》、《准则》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坚持立党为公,勤政为民,发挥表率作用。力求达到用良好的品德修养感化人,用高尚的人格力量凝聚人,用清政廉洁的精神影响人,用严于律己的实事教育人。
在使用**方面,不行贿送礼,不吃喝,不游山玩水,不进入娱乐场所;在计划生育目标的评估和调查方面,不注重关系、个人感情、面子和实事求是;在干部任用方面:
注重党性、政绩、真才实学,不任人唯亲、讲资历;在计划生育费用分配和大案要案处理方面,不能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对基层单位和个人施加压力和影响。办事公道,处事公平,谋事公正,事务公开。
克服了计生服务中弄虚作假、欺下瞒上、以罚代生、“放水养鱼”的短期行为。真正从源头上杜绝了腐败,保证了“五好”基层党组织名副其实。
4、与创建“五型机关”相结合。为全面加强机关组织、思想、作风和能力建设,规范和整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形成教育、管理、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提高机关管理、协调、服务整体效能,力求在学习、创新、服务、务实、廉洁五方面取得新突破,打造新形象,根据省人口计生委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市人口计生委机关开展了扎实有效的创建五型机关活动。
通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市人口计生委党员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不断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不断巩固,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日益突出,推动了机关党建工作和人口计生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先后获得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市、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先进市、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先进集体、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药具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连续六年保持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市、连续多年保持全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
〈15〉创先争优检察机关事迹材料
全国人大代表周光权建议,将法官、检察官法定退休年龄由目前的男60岁、女55岁提高至男63-65岁、女58-60岁。
法官、检察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检察官的“高龄化”,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建议,将法官、检察官法定退休年龄由目前的男60岁、女55岁提高至男63-65岁、女58-60岁,并建立强制退休与自愿申请延迟退休相结合制度。
提高退休年龄会不会增加他们的工作负担?
权看来,法官、检察官工作不同于普通行政工作,需要准确理解并适用法律,对千差万别的案件作出精确且公正裁决、判断,是高度复杂并具有一定创造性智力劳动。
因此,要胜任这项工作,不仅要有系统法学理论、娴熟法律思维,还必须在长期司法实践中不断丰富阅历、积累经验,探索、总结工作方法。资深法官、检察官知悉社情民意,办案经验丰富,调解、处理复杂问题的技巧纯熟,善于做群众工作,是司法机关的宝贵人力资源。
周光权说,现阶段我国法官、检察官队伍从整体上看,年轻法官、检察官的比重过大、年龄断层明显,年龄结构不太合理。
适度提高法官、检察官退休年龄,鼓励资深法官、检察官继续在审判、执行、公诉、侦查第一线工作,能充分发挥老法官、检察官“传、帮、带”的作用,帮助年轻法官、检察官快速成长。
适度提高法官、检察官退休年龄可以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周光权说,目前全国各级司法机关普遍存在法官、检察官办案量过大、工作超负荷的现象。近五年来,全国法官、检察官人数基本保持稳定,而法院同期结案数量增长近30%左右,检察机关处理的案件总量也有大幅度增加。
“案多人少”的矛盾未来还会进一步加剧。他认为,在维持现有编制的情况下,适度提高法官、检察官的退休年龄,让身体健康、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继续从事审判、执行、公诉工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使法官、检察官有更多的时间、精力提高办案质量和业务水平。
周光权说,在国外,司法活动的特殊性及法官、检察官职业技能的稀缺性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为司法人员规定较高的退休年龄是国际通行做法。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法官的法定退休年龄一般在65岁至70岁之间。其中很多国家还根据法院的层级和法官的等级规定了不同退休年龄,高等级法院法官、高级别法官退休年龄高于普通法官。
周光权在建议中提到,适度提高法官、检察官的退休年龄在目前来看也是可行的。他说,提高法官、检察官退休年龄所需的制度条件、社会条件均已具备。我国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适当延迟离退休的制度已实行多年,成效显著,也积累了丰富的相关人事管理经验,可供借鉴。我国目前人均寿命已从上世纪80年代的68岁提高到73.3岁,60岁以上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多数临退休法官、检察官均具备胜任工作的身体条件。
当然,他提出的建议也不是一刀切。周光权说,具体来说,他建议将法官、检察官法定退休年龄由目前的男60岁、女55岁提高至男63-65岁、女58-60岁。但是还要并根据法院、检
[检察官工资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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