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派遣许可申请书
第五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 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第七条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资源费与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重复征收。矿井取(排)水用于生产的以及矿井非临时应急取(排)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河流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布局等,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下列项目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市(州)行政区域取水的项目;
(三)从市(州)际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项目;
(四)水电、火电装机2.5万千瓦以上(含2.5万千瓦)的项目;
(五)同一项目各类取水口设计取水能力:地表水每天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地下水(含地热、矿泉水)每天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的项目;
(六)利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的渠道、水库等取水的项目。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人依法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需要设置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一并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
从水利工程中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取水申请的审查意见,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第三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总规模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水项目,取水许可应当分期审批。
第十五条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设计和建设。
第十七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90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验收。
第十八条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在蓄水前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意的调度运行方案和取用水计划进行取水发电,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电力调度部门应当征求取水审批机关的意见进行发电调度。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取水验收申请时,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与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申请人提出地下水取水工程验收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分期审批的`取水项目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条 取水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取水。
第二十一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取水单位或个人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应当告知取水审批机关。
第二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的要求,做好取水、退水在线监测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要求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取用水总结、取用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的取用水计划建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取水量改变的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第二十六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需要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取水审批机关在批准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时,根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用水情况和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对许可的取用水量进行核减。
第三十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时,需要提交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报告书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利用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排污的,应征得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退水计量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退水,并做好退水水质监测。
第三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 劳务派遣许可申请书
项目名称:申请人(项目法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及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姓名
电话
电话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注:1、申请单位应在申请日期上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
路线起讫点:
建设规模及主要技术指标:
建设依据
工可报告批准机关:文号:日期:
项目申请报告批准机关:文号:日期:
初步设计批准机关:文号:日期:
施工图设计批准机关:文号:日期:
批准总概算:万元其中上级投资:万元
土地征用
办理情况
建设用地批准机关:文号:日期:
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意见
(公章)
年月
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项目法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如有):
质量监督单位:
设计单位:资质等级:
申请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计划工期:个月该项目施工许可机关的下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如有):
签字:(公章)
年月日
该项目施工许可实施机关审批意见:
(公章)年月日
项目施工招标情况
合同段划分
主要施工内容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资质
施工合同价
合同工期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
监理合同价
监理人员数量
■ 劳务派遣许可申请书
一、背景介绍
餐饮业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直以来都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重视和喜爱。作为一名有着多年餐饮行业经验的经营者,我一直梦想拥有自己的餐饮店。为了实现这个愿望,我决定向相关部门申请餐饮经营许可。
二、申请餐饮经营许可的原因
1. 个人热情与专业知识
餐饮行业需要经营者对食品、饮料、卫生等诸多方面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作为一个对餐饮行业充满热情并有着多年实践经验的人,我相信我具备了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营能力,可以顺利地经营一个餐饮店。
2. 市场需求与商业机会
根据市场调查和分析,我发现在该地区的餐饮市场上有较大的商机和需求。该地因为地理位置和交通便利的优势,吸引了众多游客和商务人士。因此,在这个地方开设一家餐饮店不仅可以满足当地居民的需求,也可以服务于游客和商务人士,给他们提供美味的餐饮体验。
三、申请餐饮经营许可的计划和目标
1. 商业计划
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经营者,我已经制定了详尽的商业计划,包括选址、装修、菜单设计、人员招聘和市场推广等方面。在餐饮店的选址上,我们将选择高流量和方便停车的地段;在装修上,我们将注重环保和舒适感;在菜单设计上,我们将注重美食的创新和口味的丰富;在人员招聘上,我们将寻找专业的厨师和服务员;在市场推广上,我们将运用多种渠道,如社交媒体和传统媒体,来宣传我们的餐饮店。
2. 利润预测
通过对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的研究,我预测餐饮店的销售额能够达到每月30万以上。根据经验和市场研究,我们预计每月的运营成本约为20万,包括食材采购、员工工资、租金等费用。因此,我们预计可以在餐饮店的经营中获得不错的利润。
四、申请餐饮经营许可的意义
1. 合法合规经营
获得餐饮经营许可可以让我的餐饮店在合法的经营范围内运营。不仅可以获得社会各界的认可和信任,也可以让我在经营过程中更加自信和放心。
2. 保护消费者权益
获得餐饮经营许可还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在取得许可后,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食品卫生管理,并确保食物的安全和卫生。这将使消费者对我的餐饮店更加放心,提高他们的消费体验。
3. 推动经济发展
作为一家餐饮店的经营者,我将致力于提供高品质的餐饮服务和优质的就业机会。这将为当地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带动相关行业的增长,同时也提高了地区的服务水平,促进了旅游业的繁荣。
五、申请酒经营许可的具体步骤
1. 收集资料
申请餐饮经营许可前,我将收集相关的资料,包括经营者的个人信息、餐饮店的选址、餐饮店的装修平面图、菜单和食材采购渠道等。
2. 填写申请表格
根据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我将填写餐饮经营许可的申请表格,并将所需的资料和材料一并提交。
3. 相关部门审批
提交申请后,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批和核实,包括现场检查和卫生环境评估等。一旦通过审核,我将取得餐饮经营许可。
4. 合规经营
获得餐饮经营许可后,我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经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并将不断完善和提升餐饮服务的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用餐体验。
六、总结
通过详细具体且生动地撰写餐饮经营许可申请书,我希望能够表明自己的热情与专业知识,并说明我开设餐饮店的计划和目标,以及申请餐饮经营许可的意义和必要性。餐饮经营许可的申请是我实现心愿的第一步,我将会充分利用这个机会,不断提升自己的经营能力,为消费者提供品质上乘的餐饮服务。
■ 劳务派遣许可申请书
____县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现向____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村民宅基地的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报告。
3、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备案证或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4、标准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5、项目踏勘论证申请报告及专家踏勘论证意见、节地评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可选,属于踏勘论证范围或按规定应当进行节地评价的提交)。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所列重点项目清单(可选,独立选址建设项目提交)。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可选,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交)。
8、矿山项目提供划定矿区批复文号及范围(可选)。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____年11月20日
■ 劳务派遣许可申请书
赣()林许 字()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收悉。本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提出申请。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存档)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请你(单位)向
■ 劳务派遣许可申请书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编号: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单位)现向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是合法有效。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电话:住址/地址:邮编:电子邮箱:
■ 劳务派遣许可申请书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五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
(五)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复配食品添加剂组成等。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 劳务派遣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性别年龄
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名称,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被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名称)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署名)
(法定代表人署名、法人印章)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注,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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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许可申请书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煤复不予字[]第()号
案由 :申请人:企业代码(身份证号):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年月日接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7条和规定,决定不受 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年月日(公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申请人
■ 劳务派遣许可申请书
一、公司背景和历史
我公司是一家成立五年的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总部位于市中心。的公司旨在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和灵活的劳务派遣服务。,作为一家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的公司,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同时的员工也都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二、申请目的和理由
我公司希望能够加入贵单位的劳务派遣供应商名单中,为贵单位提供全方位的劳务派遣服务。相信,的专业知识与能力能够为贵单位提供可靠和高效的劳务派遣服务,从而帮助贵单位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申请的业务范围
的劳务派遣服务涵盖多个行业和领域。的员工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和技能,能够胜任各种岗位,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支持、客户服务、销售代表、生产工人等。可以根据贵单位的需求提供灵活的人员配置,并确保所提供的员工拥有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专业能力和优势
作为一家专业的劳务派遣公司,具备以下专业能力和优势:
1. 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员工都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2. 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根据客户的需求调整人员配备,以满足不同业务需求。
3. 资源丰富:拥有大量的员工资源和行业资源,可以快速为客户提供所需的员工。
4. 服务质量:一直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服务承诺
1. 为贵单位提供高质量的员工:将根据贵单位的需求,为贵单位选择合适的员工,并确保他们拥有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提供灵活和可靠的人员配备:将根据贵单位的业务需求,调整人员配备,确保能够满足贵单位的需求。
3. 提供全方位的劳务派遣服务:的服务涵盖多个行业和领域,能够为贵单位提供全方位的劳务派遣服务。
4. 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希望与贵单位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为贵单位提供持续的支持和帮助。
六、合作意向
如果贵单位同意的申请,将遵守合同约定和承诺,确保为贵单位提供优质的劳务派遣服务。期待与贵单位合作,并共同为贵单位的发展做出贡献。
七、联系方式
如果贵单位对的申请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联系。期待贵单位的回复,并希望能够与贵单位建立合作关系。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电子邮箱:XXX
八、附件
1. 公司介绍和资质证明文件
2. 公司员工简介和培训证明
3. 公司合作案例和客户服务评价
以上是我公司的劳务派遣申请书,希望能够成为贵单位的一个可信赖的合作伙伴,并为贵单位提供卓越的劳务派遣服务。相信,通过双方的合作,可以共同实现更大的成功。
■ 劳务派遣许可申请书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缴其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劳务派遣许可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来xx一年多了,在人事专员这个岗位的我早已看惯了别人的辞职信,却在敲打自己这一封甚是沉重的辞呈之时,无从下笔。
我非常珍惜xx大集体给予我这一年多来锻炼、学习、成长的机会,也非常的感谢各位领导、同仁给予我的众多帮助;非常感谢xx传媒给予我这样一个认识自己、改变自己的平台,不断的磨练让自己从象牙塔中走到现实。我欢欣的观察着园区一花一木的成长,愉悦的'迎接一张又一张的新面孔,也遗憾的送走一位又一位同仁。在xx的大家庭里,我学会了很多在学校里不曾接触的东西,也开始学会认真地对待自己的工作,善待身边的每一个人,珍惜这份工作的机会,努力让自己在不断的在错误中成长。
面对自己的很多过错,我只有感到抱歉,非常感谢各位领导的信任,给予我一次又一次的机会继续在人事专员这个岗位上摸索成长。我的每一个错误都是因为自己的不够认真、不够负责造成的,鉴于本人的能力有限,现申请提出辞职,望领导批准!最后,我发自内心的希望公司鸿运年年!
顺祝商祺!
xxx
xx年xx月xx日
■ 劳务派遣许可申请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机电井等。
第三条 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
(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四)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五)为农业抗旱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水。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未达到上述限额的取水,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国家规定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取水,从其规定。
第五条 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取水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取水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实施取水许可,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地表水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水利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八条 申请人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书面审查同意意见。否则,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向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
(三)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第十条 市级管理权限以上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余取水许可申请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在30天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决定受理的取水许可申请应当在30天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取水许可申请属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第十二条 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十三条 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诉讼的,受理取水许可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因取水争议发生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
直接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许可申请的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一)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超过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二)申请人具备较大节水潜力的;
(三)可能对河流、湖泊的水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工程布局不合理的;
(五)可能对第三者或者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时,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的决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取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与工程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后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发给取水许可证。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第三章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用水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调配计划、取水人对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人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取水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取水用量计划的,须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取水用途、取水和排水地点;
(二)取水计划执行;
(三)水资源费缴纳;
(四)取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及技术检测;
(五)排水水质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和重大事故等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社会总需水量增加而又无法获得新水源的;
(三)由于取水、排水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出现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90天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二条 因取水人或取水方式、取水用途、排水地点发生变化的,取水人应持取水许可证到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
因取水地点、取水量超过核定取用的最大水量的,取水人应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取水人连续停止取水满1年的,经核查后,由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注销其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连续停止取水满1年的,经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取水和农业灌溉以外的取水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水资源短缺地区的征收标准应高于水资源丰沛地区的征收标准;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征收标准应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征收标准。
(二)取用地下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的征收标准。
(三)洗浴等特殊行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商业、服务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商业、服务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工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工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生活取用水的征收标准。
(四)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产品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最高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取水人在核准的年取水计划内取水的,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缴纳。
年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准的年取水计划,超额不到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两倍缴纳;超额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倍缴纳。
第二十八条 一般取水项目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火)力发电取水按发电量计收;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产品的水资源费按产品销售额计收。
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的取水人,无量水设施或不提供实际取水量的,按取水口设计引水量或机械设施取水能力连续满负荷运转计收水资源费。
按发电量计收水资源费的取水人,不提供实际发电量报表的,按设计发电功率连续满负荷运转计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九条 水资源费按月或按季征收。取水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每逾期1日,加收2‰滞纳金。
第三十条 水资源费不得减免征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别困难和享受国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水单位,可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缓缴水资源费的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缓缴申请应每年汇总审核1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水单位可以缓缴当年水资源费。
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当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对地热水、矿泉水的管理,国务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取水许可证核准的取水量是允许取水人取用的最大水量。
第三十五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10月9日发布的《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同时废止。
■ 劳务派遣许可申请书
第八条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如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甲方有权撤回派遣员工和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派遣员工(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除外),同时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补偿费:
派遣员工被派遣时间每满一年,补偿费为一个月的借用费,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补偿费以派遣员工被撤回当月的借用费为计算标准。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或损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六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三)乙方若无故拖欠派遣员工的工资或借用费,甲方可随时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索所欠费用。
(四)派遣员工若侵害了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协助乙方追究员工的相关责任。
第九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尊重派遣员工不同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抑,不歧视派遣员工。
(二)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中国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确定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并依法为派遣员工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否则,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如遇特殊情况需派遣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乙方须依法支付加班费。
(四)为派遣员工提供差旅等补贴,具体数额由乙方决定。
(五)保证派遣员工的法定节假日休息。为借用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员工每年安排一次带薪休假,具体休假天数按乙方的规定执行。
派遣员工结婚时,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婚假3天,属于晚婚的,应再给予晚婚假7天。
(六)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发给派遣员工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但最低不低于社会最低工资的80%。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乙方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但女员工应提供合法的医生证明。
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乙方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假期间,其工资照发。
(七)不得解除或终止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员工,以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派遣员工的借用关系。
(八)不得解除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派遣员工的借用关系。
(九)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借用的,乙方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规定,向甲方支付该员工的医疗补助费。
(十)督促派遣员工遵守中国政府颁布的税收法规,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督促派遣员工办理借用期间的有关合法工作证件,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制定乙方的规章制度,并教育派遣员工遵纪守法。
(十二)乙方因业务需要,搬迁至新办公地址时,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业务联系。
(十三)乙方因故被撤销时,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及时办理终止本合同的手续。
(十四)派遣员工若向乙方提出辞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但在试用期内辞职可随时提出。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计算收费截止日期。
(十五)向保险公司投保派遣员工驾驶的乙方机动车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若乙方未投保,派遣员工驾驶乙方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属于派遣员工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本条所列第(三)、(四)、(五)项内容,乙方可以规章制度的形式作具体规定,也可与派遣员工以协议的形式作具体约定。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送甲方备案,应以规章制度和协议为准。
第十条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决定借用的员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限应根据借用期限确定:
1.借用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5日;
2.借用期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30日;
3.借用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
4.借用期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内,乙方对不符合要求者,有权终止试用,但应支付试用期的借用费(含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试用期满,所派遣员工自动转为正式派遣员工,其借用期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二)在借用期内,有解除派遣员工和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派遣员工(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除外),同时按下列方式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补偿费:派遣员工借用时间每满一年,补偿费为一个月的借用费,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补偿费以派遣员工被退回甲方当月的借用费为计算标准。补偿费中包含派遣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如派遣员工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乙方规定(此规定对派遣员工和甲方应该是公开的)被解除借用,乙方经征求甲方意见后可随时通知甲方和派遣员工,并可不支付补偿费。
(四)可与派遣员工另行签订个人协议作为甲方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附件送甲方备案,但该协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内容。
(五)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并进行交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六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第十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借用费、派遣员工名单、借用时间和付费方式在本合同附件1中约定。
第十二条乙方须于当月20日前向甲方支付月借用费、补偿费和年终附加的工资(乙方直接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的,须于当月底前向甲方支付借用费的其它部分),甲方收到后,于次月6日支付派遣员工工资。以上费用每逾期10天按1%加付滞付金。逾期30天的,甲方可视情况提出索要违约金元,并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且不属违约行为,双方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加班、加点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工作日加点费=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点时间×150%;休息日、带薪休假日加班费=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时间×200%;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时间×300%;
第十四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五条甲方(或乙方)与派遣员工因本合同中有关劳动纪律约定、员工工资、保险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发生劳动争议,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如争议的处理结果与乙方有利害关系,乙方有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甲方为派遣员工提供的服务内容在附件2中约定,附件2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国家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合同附件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因中国政府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本合同条款必须修订时,均应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由甲乙双方协商修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 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延长期限与本合同期限相同。
第二十条本合同分别用中文和文写成,每种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中文本和文本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两种文本出现矛盾时,以中文本为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甲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
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六条 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八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第十一条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各省、市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各省、市地方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各省、市地方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各省、市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各省、市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第二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各省、市地方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 劳务派遣许可申请书
劳务派遣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用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原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因业务发展和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现就劳务派遣用工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劳务派遣用工”,系指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由甲方派遣至乙方工作的人员,简称“派遣人员”。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派遣费”,系指乙方因聘用每名甲方派遣人员每月应支付给甲方的各种费用的总和,其中包括:
1、管理费;
2、派遣人员工资;
3、社会保险费用(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4、按照相关规定应由税务部门收取的残疾人保障金及工会经费;
第三条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第二章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乙方需求及时为乙方派遣劳务人员;
2、负责为派遣人员办理招聘手续,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缴纳、转移社会保险以及工资的发放;
3、为派遣人员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包括人事档案保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审、政审、出具以人事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资料等服务项目;
4、教育派遣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内部管理制度,协助乙方规范派遣人员工作的行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利。因派遣人员自身原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损害乙方权益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5、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甲方负责处理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争议,乙方配合共同做好善后工作;
6、负责审核派遣人员符合乙方用工条件及有关规定的各类证件、(身份证、业务技能资格证、健康证等)的真实性、合法性;
7、搬迁新办公地址或变更开户银行,应提前十五天通告乙方,如更改联系电话、传真,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第五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关条款或损害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依法进行交涉,并可立即中止此协议。乙方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2、 当派遣人员应征入伍或考入各类全日制院校学习时,甲方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另行派遣人员。
第三章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 对派遣人员的岗位职责、劳动纪律进行安排与管理;
2、 以货币形式按月将派遣人员的工资支付给甲方,同时按时向甲方支付派遣人员的管理费、社会保险费;
3、 在协议期内依法保障派遣人员的各项合法权益;
4、 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乙方应在24小时之内口头告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申报至工伤部门,乙方在工伤发生之日起18日之内书面报告甲方。支付《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关费用;若因乙方超时报告致使派遣人员不能从工伤部门享受待遇的,派遣人员的全部工伤费用由乙方承担。
5、 对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开展职业道德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教育。
6、 执行国家标准,并为派遣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八条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对甲方推荐的派遣人员进行选择;
2、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立即退回派遣单位:
(1)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经考核不合格的,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提出调换派遣人员的要求。
4、属下列几种情况,乙方有权退回派遣人员,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派遣人员:
—患重大疾、传染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协议达成协议;
5、派遣人员应与乙方用工部门签订《岗位职责承诺书》,明确派遣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和要求,并送甲方留存一份。
6、因劳务人员的原因,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或给乙方的信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乙方有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甲、乙双方负责处理有关事宜。
7、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依法进行交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第四章 费用及结算
第九条在协议期内,派遣人员的工资根据乙方提供的详细工资清单为准(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根据甲方提供的服
务项目,乙方支付甲方每人每月元劳务派遣管理费。
第十条 在协议期内,如遇国家社会保险机构颁布新规定需调整社会保险费比例或基数的,甲方有权单方按其规定进行调整,社会保险费自调整之月起按新缴费金额计算,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自甲方调整之月起按调整后的金额付费。由于我市社保申报是当月20日前做次月的征缴计划,因此乙方派遣人员的变动应于当月19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给甲方,以便我方及时向社保部门报征缴计划,否则由于乙方报送日期延迟造成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经双方商定,乙方每月八至十日前须将派遣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汇入甲方,甲方在每月十五日前将工资按乙方提供的劳务工工作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意见足额发放到派遣人员工资卡上,并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在接到乙方款后,应在次日内开具发票交予乙方,以便于乙方财务部门做帐。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一条 派遣人员无过错被提前解除岗位的,在无工作期间,乙方每月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至甲方与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终止。
第二条
第六章争议与仲载
第十二条 如甲方未按约定付给派遣人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如因甲方的上述行为引起派遣人员提起的劳动仲裁、诉讼等行为,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使用的派遣人员由甲方负责招聘、办理手续,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凡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在阜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行制定补充约定。
第十六条本协议条款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或政策相抵触的,或因法律、政策的变更而不一致时,应以法律或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有效期年,协议期满终止或提前一个月双方协商续签协议。
第十八条本协议年月日在阜阳签订,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盖章:乙方(用工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负责人联系电话:乙方负责人联系电话:
■ 劳务派遣许可申请书
3.依照和甲方协商确定的员工应得工资及相关收入金额,按月以货币方式向员工足额支付,并代扣和代缴个人所得税。
4.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和代缴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5.按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手续。
6.为甲方派遣公务出国、出境和赴边防、特区的员工,办理出国、出境和相关手续。
7.经甲、乙双方确认,为解除和终止派遣关系的员工,办理离职、失业及相关手续。
第四条 乙方对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或损害员工合法权益之行为,有权进行交涉。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两周内,应做出答复。
第五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员工派遣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详见附表一。此附表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
第六条 员工加班费计算方法,按国家和施?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属于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之项目,应交费用按相关部门和单位收费标准,由甲方负担。
第八条 员工派遣费用,每月10日之前,甲方应通过银行汇至乙方帐户。
第九条 乙方每月应按有关部门规定之期限,缴纳劳动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等。
第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条 甲方或乙方单方解除和中止本合同或派遣关系时,除本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另一方有权向责任方追索经济赔偿和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 若由甲方或乙方之原因,影响员工工资按期发放或劳动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等按期缴纳时,其后果应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由于甲方或乙方违背法律、法规或政府规定,对员工权益造成损害或导致员工辞职的,按政府有关规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或员工派遣关系,除本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向乙方赔偿“尚未履行的合同或派遣期限(月)乘以员工解除合同或派遣关系前六个月平均工资收入的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员工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第7项提出辞职或擅自离职,乙方应向甲方选送新的相应人雪?甲方若不能接受新的员工,应由乙方向甲方赔偿“本人未履行之派遣期限(月)乘以其离职前六个月平均工资收入的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解除和中止本合同,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求得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青岛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或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用合同附件,另行约定。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导致本合同条款必须修订时,由甲、乙双方协商修订。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________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之内,甲、乙双方若同意延续,则另行履行续签手续。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与乙方就派遣乙方赴_______研修一事,经友好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二条 研修内容(从事工作工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派遣时间合同期为_____年,自乙方离开____之日起。
一、在_______期间,乙方每月应得研修津贴____万日元,其中____万日元由日方企业直接付给乙方,余额和加班费则由日方企业存入乙方银行帐户,归国前一次性发放。
二、乙方赴_______企业的国际间旅费由甲方承担,圆满完成合同后回国旅费由____承担。如因乙方个人原因提前回国,回国路费由乙方负担。
三、由日方企业按照其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向乙方无偿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住宿、炊事用具和一定的文化生活条件。
四、由日方企业依其本国政府的规定为乙方办理研修生综合保险(慢性牙病治疗费、妊娠治疗费不予承保,乙方自行负担,休息期间无工资),税金、上下班交通费均由日方或甲方负担。乙方在合同期间因工作致残、亡所发生的医疗费、补偿费、回国的国际旅费、丧葬费及抚恤金由日方企业依保险合同的规定及_______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办理,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救治伤者并负责将因工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连同赔偿金或抚恤金一并付给乙方家属。乙方非因工所致残、亡,如在承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依保险科目赔付医疗费、赔偿金;如不在承保范围内,其医疗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救治伤者并负责将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交付乙方家属,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其家属支付。如因个人原因致?残,乙方需提前回国,其旅费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在合同期内,若发生自伤、自杀,保险公司(含日方企业)不予赔付时,由此发生的医疗费、提前回国旅费、丧葬费、运费等均由乙方或其家属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如甲方为协助乙方和外国有关方面先行垫付了上述有关费用,甲方有权通过日方从乙方的研修津贴中直接抵扣。)
1.负责对外签订劳务合同,并向乙方如实介绍劳务项目的有关情况。
2.办理乙方出国前的培训和各项出国手续。
3.落实日方接收企业,在乙方抵达_______时的接站、住宿和工作安排等。
4.负责乙方在国外期间的管理工作,随时与日方企业联系,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5.处理乙方在国外期间伤亡的善后事宜。
6.负责乙方行为担保交付的房屋产权证或缴纳的行为保证金的管理和返还。如乙方圆满完成研修任务,甲方应在一周内将行为保证金本息全额返还给乙方
(1)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个人简历、政审材料及与所在工作单位签署的合同。
(2)到指定部门进行出国前体检,费用自负。
(3)向甲方交付办理出国护照、签证手续费、培训费及其它甲方为乙方出国先行垫付的费用,此费包含在25%的管理费中。
(4)向甲方缴纳行为保证金1万元人民币或提供履约抵押保证有效的房屋产权证。
(1)遵守外事纪律,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外派人员守则,维护国家声誉。
(2)遵守_______国的法律、法令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3)服从日方企业对乙方工作的分配和指导,按日方企业的要求认真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遵守日方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个别人员因劳动态度恶劣、违法违纪,日方有权做好记录,终止其合同提前送回中国,乙方需向甲方和日方企业赔偿经济损失。
(4)不得因任何原因和为任何目的聚众闹事、参加罢工等政治活动、工人运动及宗教活动。
(5)合同期满或需提前回国时,乙方应按甲方安排的时间准时回国,不得前往第三国或在当地滞留不归。回国后7日内将护照交还甲方,甲方返还护照押金,否则超期一天,罚扣押金金额的____%(按市外办和财政局的要求办理)。
第六条 违约与索赔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乙方违约。根据甲方与日方所签合同规定,除乙方须负担其往返国际旅费外,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向乙方索赔损失。
一、故意隐瞒或虚报自己的劳动技能及健康状况,导致不能胜任工作而在工作期满前回国者。
二、不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严重侵犯当地的风俗和宗教习惯者;不遵守外事纪律,造成严重后果者;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盗窃企业或他人财物者;参与、组织、煽动罢工、示威等政治活动或宗教活动者。
三、不服从日方企业的管理,不遵守日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听从日方企业的工作安排和指导者;擅自在业余时间打工者,或在合同期内私自出走,或合同期满不按时回国者。
四、拒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威胁、恐吓、骚扰甲方管理人员者。
五、因个人原因造成自身或她人怀孕以及造成其它身心精神损害或不良影响者。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损失。
(一)甲方与日方所签合同有损于研修人员合法权益。
(二)甲方向乙方变相超标准收取费用。
(三)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书中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和我国与派驻国家关系恶化及两国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派驻国家治安及经济情况严重恶化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同意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仲裁如在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产生异议或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将未能协商解决的异议或纠纷提交合同履行地大连市的有关司法机关裁决,适应法律为中国法律。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劳务派遣许可申请书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编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单位)现向(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 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各工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目录;
5、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7、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操作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9、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
10、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2、企业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清单;
1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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