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教学计划(汇集十二篇)

时间:2024-04-25 作者:好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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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查证网址:_________________东方律师网—上海市律师协会)

地址:_________________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71号钱江大厦15楼D—E座

电话:_________________021—传真:_________________021—邮编:_________________200122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许斌龙律师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见授权委托书。

三、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规定以及甲、乙双方的协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共计人民币元,乙方律师出差的费用及其他行政收费由甲方据实报销。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所收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

五、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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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诉讼

1、民事诉讼(包括: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婚姻、继承、赡养、赠与、房屋拆迁、租赁、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纠纷等),接受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和诉讼。

2、行政诉讼(包括:行政处罚、产权确认等行政纠纷),接受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3、经济诉讼(包括:各类合同、房地产买卖、投资、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票据、保险、招投标、反不正当竞争、联营等经济纠纷),接受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和诉讼。

4、刑事诉讼: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委托或由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5、再审和各类案件的申诉(包括民事、经济、行政、刑事案件),接受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委托,代理参加各类案件的再审和申诉。

二、国内仲裁(各类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仲裁),接受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各类合同和劳动争议的仲裁活动。

三、涉外及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与诉讼

1、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各类投资、买卖、运输、保险、知识产权、国际招投标、海事、海商等),接受国内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各类投资、贸易等合同纠纷的仲裁活动。

2、涉外民事诉讼(包括:婚姻、继承等),接受国内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涉外民事诉讼。

3、涉外经济诉讼(各类合同纠纷),接受国内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各类投资、贸易等经济纠纷的诉讼活动。

4、反倾销。接受国内外公司、企业的委托,就反倾销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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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学目标



本课程旨在让学生了解民事诉讼相关法律知识、掌握诉讼程序,培养其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



二、教学内容及进度安排



第一章、民事诉讼简介(1周)



1.1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1.2 民事诉讼的目的和意义


1.3 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1.4 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和证人



第二章、民事诉讼的起诉阶段(2周)



2.1 起诉状的格式和内容


2.2 诉前保全和鉴定


2.3 司法裁定和不予受理



第三章、民事诉讼的答辩阶段(2周)



3.1 答辩状的格式和内容


3.2 反诉和连带诉讼


3.3 庭前调解和庭前会议



第四章、民事诉讼的举证阶段(3周)



4.1 举证的意义和要求


4.2 证据的种类和评价


4.3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4.4 证据的质证和辩驳



第五章、民事诉讼的审理阶段(3周)



5.1 庭审的程序和要点


5.2 庭审的主要程序和规则


5.3 证据的采信和鉴定


5.4 法律适用和判决



第六章、民事诉讼的执行阶段(2周)



6.1 判决的执行和效力


6.2 执行程序的基本要点


6.3 执行异议和申请再审



三、教学方法



本课程采用讲授、案例分析、模拟庭审、课堂讨论等多种教学方法,以增加学生的参与度和实践性。



四、教学评价



本课程的教学评价主要分为考勤、平时成绩、期末考试和课堂表现等几个方面。其中平时成绩占比较大,主要考察学生的课堂表现和课后作业。



五、教学资源



本课程的教学资源主要包括讲义、案例分析、教学视频、电子书籍等多种资源,以辅助学生通过多种途径学习相关知识。



六、教学成果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能较全面地了解民事诉讼相关知识和诉讼程序,能够对各个阶段的案件进行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够合理运用法律知识进行争辩和阐述,并能够逐步培养出实践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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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关于民事诉讼庭后协商合同问题解答

甲方与乙方就房产交易纠纷一案,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共同信守,决不反悔。

一、房产归甲方所有,甲方在在*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_______________元即案结事了,其他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甲方完全同意,并自愿放弃不足部份。

二、上述款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当场付清,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纷。

三、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确认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内容相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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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现行民诉法的立法中,对于合同纠纷的管辖是依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的。但是我国民诉法的合同履行地是以“特征履行地”加“实际履行地”的原则判断的,与实体法规范相互隔离。这种方式不仅在实际审判实践中存在不足,而且与国外立法也不相同。完善民诉法的履行地规则,应该通过与实体法相统一的途径加以解决。

【关键词】合同法;履行地;管辖权

合同纠纷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类民事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将其列为特殊地域管辖事项。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采取“履行地规则”,即依据合同的履行地判断管辖。但我国现行法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十分复杂,很难准确把握。再加上现实生活中合同的情形纷繁多样,这些就导致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争议层出不穷,利用管辖漏洞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况愈演愈烈。本文从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合同履行地”的差异出发,对现有管辖制度的缺陷进行浅显分析,以期能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中履行地的含义分离

(一)民法中的合同履行地

按照通说理解,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正确、适当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行为。合同的履行地点即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

合同的实质内容,即是双方当事人就彼此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一般而言,合同主要是双务的,一方负有给付义务时,另一方则会负有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作为对价。双方约定的义务内容不同,履行的方式也不同,履行地也可能相应地发生变化。当事人为多数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同一个合同的数个给付不必约定相同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双务合同中的两个债务,可以有两个

履行地点。叽匕如在借款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地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贷款人提供贷款应在借款人所在地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人所在地履行。换句话说,民法中的合同履行地是与义务或债务的履行相联系的,一个合同关系中各项义务的履行地是相互独立的。

(二)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像《合同法》那样,对确定管辖的履行地规定一般原则。司法解释中多只是对具体的合同做出大量细节的规定,显得没有简单的规律可循。但一般而言在实务审判中,履行地的确定一般遵循“特征履行地”为主、结合“实际履行地”的判断原则。特征履行地目前占主导意见认为,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尤其是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必有一个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义务。习不同合同的类型彼此相异,主要原因就在于这个本质性义务的区别。而一般认为,在双务合同中非金钱给付义务是该类合同的区分标志,只有这个特征义务的履行地才是确定管辖应依据的履行地。比如.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一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他人,交付标的物义务是买卖合同的特征义务,因此买卖合同履行地的判断,一般应该依据交付标的物义务的履行地确定。同理,《适用意见》第20、21、22条等也明确规定,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合同的履行地依次为加工行为地、租赁物使用地等,因为这些合同的特征义务就是货物、租赁物交付使用等。

实际履行地选取特征义务之后,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也会影响履行地的确定,这依我国现行法又可分为多种情况。首先,争讼时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根据《适用意见》中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外,实际履行中发生履行地点变更的,也可能导致管辖地发生相应变化。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实际履行中变更约定的,应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在最高法院《关于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问题的批复》中,也有类似的条款。但是这种分类下,法律规定并未穷尽所有情形。比如,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又没有实际履行的,立法就处于空白状态。

(三)两者的差异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民诉法的合同履行地与实体法规范相差甚远,存在很大的脱节。 从功能上,现有民事诉讼法立法中,合同履行地还很狭隘,很大意义上只是一个纯粹的程序法的裁判概念,只是为了方便法院的管辖确定。而实体法的履行地规则是为了指导合同当事人准确履行债务,促进合同的履行,减少履行风险,防范纠纷的发生。

在具体的规则上,两者也存在着格格不入的内容。在民事实体法意义上,履行地是为合同项下义务履行服务的,与具体的义务紧密联系,同一合同中往往双方履行地是多样的。而在民诉法中履行地虽然和部分合同义务有关,但主要根据合同的实体性质判断,且一个合同的履行地一般是固定的。

二、民诉法中合同履行地制度的弊端

民诉法的合同履行地确认规则不同于实体法,自成一体,而且内容庞杂,审判实践中造成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异议泛滥成灾、并呈持续上升趋势。据统计,仅最高人民法院就具体个案的管辖权争议作的批复、通知、复函就多达_L百件。这些很大部分原因是由于合同管辖中履行地规则的各种弊端所导致的,需要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加以纠正。

(一)在管辖程序中对合同实体内容的审查不太现实,难以准确统一

以现有方式,特征履行地的确定需要法官首先对合同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确定双方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的性质,找出最能体现合同特征的义务,进而确定管辖。有时合同的名称和实质类型不相符时,立案法官还必须通过仔细的辨别,来揭开合同的本来面纱。

比如20xx年,在无锡国泰彩印有限公司诉荆沙市新力食品厂、新力实业公司一案中,湖北省荆沙市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就管辖权问题产生异议。随后,两省高院就此案管辖进行了协商,也并未达成协议,一方认为是购销合同,另一方却认为是加工承揽合同。最高院以(20xx)民立他字第4号批复对该案进行了解释,认为虽然涉诉合同名称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但合同约定的是各种卷膜的印制工作,合同的实质应为印制类的加工承揽合同,应以加工行为地为履行地。

这种“实体分析”的方式难以把握,极可能造成同一份合同在不同法官手上得到截然不同的认定,在管辖权异议中容易产生分歧。更有甚者,一些法官为了地方保护,通过擅自改认合同类型的方式,从而非法获得对案件的管辖。

(二)现有诉讼法的合同管辖难以适应纷繁复杂的无名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只有有限的十五种,民诉法司法解释确定的也很有限。这些有名合同只是对市场经济交易中比较普遍的几种合同行为进行的总结和规范。然而社会现实生活里,合同交易行为种类繁多,交易中还存在着大量的无名合同,无法将其纳入有名合同进行规范。而在私法领域,只要不触犯禁止性规范,这些合同行为即被允许。

如何确定无名合同的管辖,现有民诉法的合同履行地规则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因为这些无名合同很难合理地抽象出特征义务,性质也难以准确把握。比如甲约定在一周内为乙定做一批服装,对价是乙为其儿子做两周的课程辅导。这里面哪一个义务算是最能反映合同性质的呢?恐怕特征履行地的规则在这里就解决不了问题。

(三)特征履行地规则有失公平,损害了一方诉讼利益

合同双方缔约时是在平等地位上约定权利义务的,双方互负的义务应该是平等的,不能说有主次之分。买卖合同中,一方负交货义务,另一方负支付金钱的义务。这两种义务在合同的履行中都是至关重要而且是同等重要的,不能说交付货物就比支付金钱更具特征性,否则就人为地打破了民事行为中的平等原则。

特征履行地的原则仅仅根据一方的特征义务履行地确定管辖,忽视了另一方的合同义务,这对另一方无疑是不公平的,它剥夺了另一方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而且这种管辖原则会使恶意履行人在诉讼上有机可乘,如果他在缔约之前故意约定特征义务在特定地点履行,而该地管辖法院与自己

有特殊关系,那么无论后期出现什么债务纠纷,都必须受该法院管辖,这对另一方来说诉讼就失去了公平的基础。

(四)其它弊端

虽然民诉法确定合同管辖的依据是合同履行地,但从内容上看,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合同履行地”与《合同法》却是大相径庭。作为下位规范的司法解释与作为基本法的《合同法》相冲突,这有违反《立法法》规定之嫌的。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从民诉法的理论上来讲,确定管辖的立案程序只需要对起诉进行形式审查即可,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等实体内容应该由审判法官来判定。如果在管辖权程序中就必须对实体内容全面审查,这实质上就使得纠纷争议的判定在管辖程序中就基本完成,后期的庭审阶段就会被架空。

三、国外在合同履行地方面的立法

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各国的立法规定.依据合同履行地确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是普遍的原则,但与我国的确定方式不太一样。

《法国民诉法》第46条规定:“合同案件,要求实际交付货物的地点,或给付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9条规定: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以及关于契约关系存在与否的争议,又由争议的债务的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日本民事诉讼法典》第5条规定:因契约涉诉者,如经当事人定有债务履行者,得由履行地之法院管辖。

一些国际条约对解决管辖权冲突也作了规定,对我国也是有借鉴意义的。比如《欧盟理事会民商事件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第5条规定,有关合同案件,由债务履行地的法院管辖。除非另有约定,货物销售合同的债务履行地应在合同规定的交付货物或应该已经实际完成货物交付地的成员国;提供服务合同的履行地,应在合同规定的提供服务或应该已经提供服务地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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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委托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为委托人与_____纠纷一案的_____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一般代理。即代为参与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帮助。

2、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人:

性别:年龄:

住址:电话:

受委托人:

姓名:职务:

工作单位:电话:

姓名:职务:

工作单位: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_________________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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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生态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呼吁政府加大管理处罚力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而在另一方面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由于我国目前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十分完备,对此类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监督。为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强化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检也出台了相应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经过近两年各地的的公益诉讼改革试点颇具成效。如何继续扩大试点积累经验,进而通过立法或者修法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最终达到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使基层检察院有法可依。

首先,应当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主体地位。传统的民事诉讼为了防止诉权滥用,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在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才有权提起诉讼。这也就意味着,一些涉及公共利益,但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就不能提起诉讼。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为单行立法授权特定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留下活口,明确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哪些机关和组织可以启动民事公益诉讼,但它毕竟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个别立法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的授权提供了依据。但针对行政机关乱作为、不作为,导致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却并没有把行政公益诉讼的设想纳入其中。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期限为2年。这也就意味着,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得以暂时确立。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只有明确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才能保障检察机关的国家诉讼权。在现实中,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非常有必要的推动,可以推动具体部门行政机关更好地做工作,实际上也是对环保、行政等机关工作的一种支持。

对于公益诉讼,没有出现在诉讼法的内容里,体现了立法者对公益诉讼的态度是谨慎的,也是存有分歧的,但是并不排斥改革,所以授权检察机关先行进行试点。而在社会上,对检察机关能否履行好公益诉讼的职责,一直颇具争议。近年来,在试点公益诉讼中,在提起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设置了诉前程序,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合适原告对于公益诉讼这样一个新型的诉讼体制无论是对原告资格还是受案范围或适用的程序规则都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这也再次体现了公益诉讼程序有独立构建的必要性。公益诉讼大多涉及面广、审理过程较复杂,通过诉讼、利用司法资源解决更加合理,检察机关的独特法律地位,更加适应这一角色。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包括检察机关及特定国家机关、团体、个人。保护公共利益是现代政府的一个基本职责,检察机关作为职能部门具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法比拟的优势。

公益诉讼应当注重诉前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下称《授权决定》)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据此,最高检出台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诉前程序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置安排,诉前程序在整个公益诉讼制度架构中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其设置本身也有着丰富的理论基础。诉前程序应以所有适格主体为督促、建议对象。如果将来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以外的特定机关,可就某一类型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检察机关督促、建议的对象是明确特定的,不存在能否穷尽的问题。但对于有关组织,就应该尽量扩大履行诉前程序的对象范围,不宜以地域为限。公益诉讼本来就不再强调起诉主体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对于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只要其符合条件,即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其所属地域、体制归属等在所不问。对于比如生态环境领域的公益诉讼,为避免出现被督促、建议的组织不愿诉,而未被督促、建议的组织却要提起诉讼的情况,应以检察机关以外的所有适格主体为督促、建议的对象。实行以公告为主的多种督促、建议方式。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特别是生态环境类案件中,如果逐一以书面形式督促、建议,既不现实,也难以操作。故在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以后,检察机关应考虑通过在报刊、网络等社会媒体上进行公告来对不特定的潜在适格主体进行督促、建议。而对于食药领域的公益诉讼,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授权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有提起诉讼的资格,故食药类公益诉讼案件适格主体数量有限,且种类明确单一,加上此类案件大多数地域性较强,故可以考虑通过以书面督促、建议的方式来履行诉前程序。民事公益诉讼也应注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实践中,行政措施相较于司法手段具有相对的优势,其成本低,时效强,且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具有更大的裁量余地,可根据现场情况灵活地进行处理。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违法侵害公共利益,虽然不一定构成犯罪以追究刑事责任,但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同时承担的。因此,在诉前程序中,除了督促、建议适格主体起诉外,应同时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即使后者对同一违法行为已经作过行政处罚,行政主管部门的协助和支持也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诉讼的顺利进行。督促、建议起诉与支持起诉有效衔接。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如果被督促、建议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准备起诉,但提出需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其提起公益诉讼。现阶段,由于我国公益组织力量普遍较弱,专业水平和诉讼能力不强,因此来自检察机关或其他机关的专业支持和引导显得至关重要。在支持起诉问题上,检察机关可以自行支持起诉,也可以督促、建议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可以应提起诉讼的有关组织的请求进行支持,也可以主动进行支持;根据具体情况,在支持起诉中可以协助调查取证,也可以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等。现行行政诉讼法启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天然”缺陷,导致“事不关己”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无一例外地陷入困境,亟需在立法上构建与之相应的制度。

希望人大尽快通过试点,进而通过立法或者修法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最终达到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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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东武,男,衡南县人,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于衡南,身份证号码:_____。

受托人:阳某某,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

被告:杨左军,男,衡南县人,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于衡南县,身份证号码;______。

诉讼请求:请求衡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左军偿还杨东武欠款104000元,负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曾是同学关系,____年两人因合伙经营货运运输,各出资5万多元购买解放牌集装厢车一辆。因当时杨左军没有资金,于是在杨左军的要求下,杨东武借款5万多元给杨左军作为合伙资金。因杨东武工作繁忙,于是杨东武将车转包给杨左军经营管理。____年11月24日,两人签定了相关合同。____年上半年,杨左军未经杨东武许可,就将两人合伙购置的车私自卖掉,将卖车所得经费据为己有。后在杨东武的强烈要求下,杨左军在____年____月____日给杨东武出具了104000元的欠条,并承诺____年7月5日前全部还清,但杨左军一直未依约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判如所请。

____县人民法院

: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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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周_____(曾用名周__________),女,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回族,初中文化,住__________市市中区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2007年3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__________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__________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认定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 民事诉讼教学计划

原告:杨东武,男,衡南县人,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于衡南,县冠市镇旧田村荷叶组,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阳某某,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衡阳市石鼓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副局长,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杨左军,男,衡南县人,汉族,年____月____日出生于衡南县,现户口迁移至衡南县泉溪镇石狮居委会罗家祠堂14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请求衡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左军偿还杨东武欠款104000元,负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曾是同学关系,____年两人因合伙经营货运运输,各出资5万多元购买解放牌集装厢车一辆。因当时杨左军没有资金,于是在杨左军的要求下,杨东武借款5万多元给杨左军作为合伙资金。因杨东武工作繁忙,于是杨东武将车转包给杨左军经营管理。____年11月24日,两人签定了相关合同(合同内容见复印件)。____年上半年,杨左军未经杨东武许可,就将两人合伙购置的车私自卖掉,将卖车所得经费据为己有。后在杨东武的强烈要求下,杨左军在____年____月____日给杨东武出具了104000元的欠条,并承诺____年7月5日前全部还清,但杨左军一直未依约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判如所请。

衡南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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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事诉讼当庭认证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 1、当庭认证与当庭宣判。 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之一就是提高当庭宣判率,以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当庭宣判的前提就是要当庭对诉讼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并说明理由。而要做到当庭对诉讼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关键就在于当庭对证据的认证。作为法官,其所追求的不是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客观事实,而是诉讼法意义上的法律事实,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对证据的认定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对诉讼争议事实的认定。所以说,要做好当庭宣判工作,首先要解决好当庭认证问题。 2、当庭认证与当庭调解。 法官主持下的调解,其前提必须是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庭审程序中,把调解安排在庭审小结之后,也是对这种要求的一个策应。庭审小结的综述,尽管不是对案件事实的最后的判决,但由于法官这时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了判断,并依据诉讼法及其相关理论阐述了相应的采信与否的理由,实际上也是对诉讼争议的事实作出了认定。因此,解决好当庭认证就是解决了当庭对诉讼争议事实的认定,也就是解决了法官主持下的调解的前提。 3、当庭认证与审判工作效率。 由于当庭认证是当庭调解和当庭宣判的前提,所以做好当庭认证工作成为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之一。当庭认证问题解决得不好,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就会失去实现的前提条件。 二、民事诉讼当庭认证应遵循证据法则基本要求 1、证据法则的引用。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证据法,但相关的法则已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审判实践中也已经形成一些成熟的惯例可供遵循。 首先我们要对有关成文的证据法则规范加深理解,并将其联成有机体系。在审判工作中,我们应当优先考虑适用这些规范,并加以论理性的运用,而不必舍正求偏,舍近求远。其次,还要考虑运用审判工作实践中形成的一些对证据认识的成熟的和普遍的观点。当然,对这些观点的运用必须结合成文的证据法则的原则或意旨,还要考虑其科学性的一面。再次,应当运用在司法界和学术界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对证据认识的学理性解释。这些解释的内容十分丰富,有些是对成文的证据法则所作的更深层次的阐释,有些则是引伸开来的解释或见地,我们都可以适当地加以运用。 2、学理证据分类对认证的指导作用。 其作用主要在于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从而在有反证和证据与证据之间存有矛盾的情况下,作为法官对证据采信与否的根据。比如,一般地说,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等。但这不是绝对的,因为现实生活中的事实是错综复杂的,由此而形成的证据也会错综复杂,加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证据规范等方面可能存在的暇疵,因此,也会存在着若干证明力较低的证据形成锁链体系之后,其证明力会大于单个的或少数的证明力较高的证据,从而形成另一种结果的事实认定。对此,应当全面掌握相关知识,并加以具体的结合工作实践的运用,而不能流于形式或偏面追求证据法则和证据理论的局部或某一侧面。 3、举证责任对认证的影响。 举证责任通常是从证据合理应持有者方面进行分配的。因此,对于当事人的主张,原则上应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同时还要考虑到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这个问题。“举证责任倒置”不可不用,也不可滥用,更不能凭着义气情绪而乱用。审判实践中,会有这种情况,即应当由主张一方举证的,却举证不能,或其证据不能应付对方的基本质疑时,有些法官则要求对方对自己的质疑观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甚至不考虑主张方的证据是否能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情况,而是要对方举出推翻主张方主张的证据,否则就认为主张方主张成立的情况。这是典型的滥用和错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此,分清举证据对认证工作意义非常。 三、民事诉讼当庭认证的技巧。 1、认证须持综合、全面的观点。 就一个证据在形式上的客观真实性来说,作出相应的认证比较容易,即使证据其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质疑和否认,也可运用有关技术手段加之确定。但对于一个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及其证明力来说,往往不是显而易见的,须得结合其它证据加以分析认定。比如,证人证言,由于该种证据形式所证明的内容极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其证明的内容(事实)是否能够得到采信,在大多数情况下,还须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认定证据其实就是在认定事实,认定事实其实就是在选择适用的法律,选择适用的法律其实就是在决定裁判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认证具有终局性,因此,法官在认证时,特别是在对证据所证明的内容由于该证据本身的性质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时,应当谨慎,须持综合、全面的观点进行。割裂地或孤立地运用认证法则相关理论分析证据并作出相应的事实认定,很容易发生错误。 2、当庭认证的时机把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及其所证明的事实,可由审判长同合议庭其他成员交换意见后归纳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或虽对证据无争议却对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有争议的,就不能采用这种方式,应待合议庭评议后再行作出。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对争议观点的评判应是合议庭多数意志的体现,如果不在合议庭评议后作出,而由审判长当庭即时作出,其所反映的只是审判长一个人的意志,不含有合议庭其他人员的意志。对于这种具有判决意义的认证,因其直接影响到判决的主文,应当反映合议庭多数人员意志,故应当在合议庭评议后再作出认证,否则将有悖普通程序由合议庭集体判断的原旨。 简易程序中的审判人员在当庭认证前,如果认为证据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少量时间进行考虑的,也可以宣布休庭一定时间(民事诉讼法上并没有反对这么做),对刚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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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事诉讼起诉状应该怎么写的问题,在格式方面没有什么特别需要注意的,但是内容上要写清楚事情的缘由,精确明晰就可以了,具体大家可以参考下面的一篇文章,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1.本诉状副本_____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__________份;

3.其他材料____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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