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计划 ⬘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冀政[2005]97号 【发布日期】2005-11-25 【生效日期】2005-1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北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冀政[2005]9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不断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全省仍有近50%的林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影响了我省造林绿化速度和森林三大效益的发挥。为了进一步调整和理顺集体林经营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绿化步伐,促进林业发展,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动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为依据,以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机制为目标,动员和依靠各种社会力量,参与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和其他经营主体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加快绿化河北步伐,促进林业发展,为建设农村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即坚持有利于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和提高造林绿化质量;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有利于增加和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坚持各种经济成份共同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鼓励有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以多种形式参与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平等享有承包经营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力。凡将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的原则。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为依据,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防止由于政策多变和管理不到位,造成农村社会不稳定和森林资源的破坏。
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民主决策,自主确定集体林经营管理形式,自主选择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式,自主制定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改革过程中要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让利于民,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调整现行林业投资和税费政策,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让农民群众得到实惠。
二、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重点和目标
(三)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和重点:本次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改革的重点是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宜林地。已划定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暂不列入改革范围。权属存在争议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措施,组织和督促当事人通过协商、行政处理、司法裁决等办法解决争议,争议解决后再列入改革范围。
(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从2006年起,利用3年时间,在完成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把林地落实到山头地块的基础上,通过改革,进一步明晰集体林的产权,完成林权登记发证,落实林业政策,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具体实施分两步走:第一步,2006年,每市至少确定一个试点县(市、区)先行试点,探索方法,总结经验。第二步,2007―2008年,全面开展并完成新一轮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
三、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五)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落实林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生态环境建设需要确定林业发展目标,参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成果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经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专家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进行评审,协调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流域防洪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的关系,履行审批手续并认真组织实施。对规划确认的林业用地,依法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林业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和其他用地,有林地变更为无林地,生态公益林地变更为商品林地。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认本行政区域林业用地面积的控制指标是:山区、丘陵、坝上及平原地区森林覆盖率分别不能低于50%、30%、20%和12%。同时,要合理确定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比重,确保全省生态公益林面积占有林地面积的50%以上。
(六)明晰集体林业产权。以现在的林地、林木权属为基础,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对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自留山,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保持个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稳定不变;对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责任山和林业“三定”后承包、租赁、购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宜林地,已经按承包合同规定完成绿化的,保持个人和其他经营主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稳定不变;对本次改革前已经明晰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集体所有的有林地,保持个人和其他经营主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稳定不变。
对目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持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稳定不变。
对目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商品林,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策,可以按人口分包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联户承包;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确定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经营主体经营,所得收入按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也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继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的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持有,收益按股分配。
对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宜林地,可以采取直接分包到户或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明晰使用权。对未按合同规定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责任山和林业“三定”后承包、租赁、购买的集体宜林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纳入本次改革范围。“责任山”和林业“三定”后承包、租赁、购买的集体宜林地,没有签订合同的要依法签订合同,合同没有明确完成绿化期限的,要明确完成绿化期限。
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可以将部分或全部使用权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原经营主体与发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或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原定经营期限减去已经经营的期限。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转让集体林地的使用权,转让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依法进行林权变更登记。
(七)依法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集体林产权明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林权登记,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核发或换发国家林业局统一监制的林权证。林权登记和发证由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受理后,张榜公布30天,权属无争议的,依法进行登记,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林权,核发或换发林权证。权利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前,要与四邻明确界线,经四邻签字认可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明确界线困难的,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帮助明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经营的林木和林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林权登记申请;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个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其他经营主体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其他经营主体提出林权登记申请;联户承包的或多户分包的林木和林地,可由承包户协议推荐林权代表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合作造林的,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林权登记申请;义务植树使用的林地和栽植的林木,树随地走,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在非林业用地上栽植的树木,不进行林地使用权登记,如权利人提出申请,可以进行林木所有权登记。
(八)优惠政策。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后,确认由个人和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宜林地,应当纳入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优先安排造林投资计划。未纳入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适当资金补助。
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承包、租赁宜林地完成造林绿化后,自愿按照生态公益林经营的,成林后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和有关条件优先列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范围,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资金补助。
人工经济林、人工薪炭林采伐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但必须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商品用材林权利人有权自主确定林木的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权利人提出采伐申请后,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法定期限内审核批准,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所需采伐限额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保障。
获得集体林使用权的个人和其他经营主体,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营林生产服务的林路、防火道、望火楼、集材道、蓄水池、种苗库、营林房舍等基础设施的,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帮助权利人以林权作为抵押,获得贴息贷款,用于林业开发和扩大再生产。要支持协调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开展森林资源财产保险业务,提高抵御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和其他自然灾害损失的能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要积极组织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提供政策、信息、技术方面的支持。
采伐销售木材按销售收入征收育林基金的标准,由12%调减为6%。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采伐林木的,免缴育林基金。生产销售干鲜果品的,免缴育林基金。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由原来的省10%、市20%、县(市、区)70%改为100%留归县(市、区),用于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林业局制定。
(九)完善流转体系,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在明晰集体林产权的基础上,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期限最长可达70年。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要坚持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和用途。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由权利人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策,并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后,依法签订合同,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完善流转体系,做好流转服务工作。条件成熟的可以组建林业产权市场,为有流转需求的各种主体搭建交易平台,提供政策咨询、林权变更登记、信息发布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省政府授权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业务管理。
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行政领导任组长,主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国土资源、农业、水利、交通、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和完善相关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社情、民情、林情的基础上,制定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并组织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稳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进程。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广大群众参与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处理改革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县(市、区)与乡(镇)、乡(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要逐年签订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责任状,把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分层次召开会议,对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各阶段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抽调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熟悉农村政策的同志组成工作队,深入基层,采取包乡、包村的办法,帮助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思想,统一步骤,统一工作标准,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新闻媒体要加大改革宣传力度,营造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交流制度,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下一改革计划。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各地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情况,交流改革信息。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对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投入,确保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所需的有关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十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政策面广,利益主体多。在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妥善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既要防止不作为影响改革进程,又要防止盲目推进和管理不到位造成农村社会不稳定。对条件不具备、群众不理解、思想不统一、历史纠纷多的地方,要做好农民群众的思想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开展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对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不稳定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做到“组间问题不出村,村间问题不出乡(镇),乡(镇)间问题不出县(市、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安排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防止由于执法不到位引发乱砍滥伐林木、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森林火灾等案件。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 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计划 ⬘
导读:除产权制度改革外,成都还拟定了未来其他6个突破点,即放活土地经营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金融支持农业发展、推进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以下是由网小编J.L为您整理推荐的成都确定农村改革七方面突破点,产权制度改革领头,欢迎参考阅读。
成都将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日前召开的成都市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工作汇报会,提出了7个方面的突破要求。其中“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被列为首位,其余6点为放活土地经营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金融支持农业发展、推进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本次会议对成都农村改革拟定的目标是“保持在四川省乃至全国的领先地位”。
厘清农村产权制度
事实上,在去年11月4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介绍《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等方面情况时,就表示将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放在首位,并称这将“对整个农村经济体制产生基础性的意义和作用”。
四川省农工委副主任杨新元表示,当前四川农业农村依然面临两大发展难题:一是农民持续增收更加困难;二是脱贫攻坚任务更加艰巨。“十二五”期间四川农村贫困人口减少了近1千万,贫困发生率从20%下降到6%。到2020年,四川省的目标是88个贫困县要全部摘帽,贫困村要全部退出,贫困人口要全部脱贫。
在上述背景下,如何进一步释放农村经济活力成为重点。而成都作为四川省农村改革试验中承担任务最多的区域,其每一项改革任务的成败都具备借鉴意义。
以目前成都在农村改革方面的进度看,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方面的完成率位居全国领先定位。同时,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等方面,成都也走在全国前列。
下一步成都市农村改革的7个重点中,“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被列为首位。
“其中的逻辑很清楚,成都目前大部分的农村改革成果都是在过去的产权制度改革中获得的。”成都市农村改革研究者刘金龙表示,“确权颁证完成后,才有可能推进土地流转。”
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郭金云亦称,成都新一轮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纲领是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现代产权制度,其内在逻辑可以表达为“确权是基础,流转是核心,配套是保障”。
而四川省农工委副主任杨新元解释称,未来的农村改革将分为四个方面进行:一是清产核资;二是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三是量化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四是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农村资产评估体系。
具体而言,成都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下一步工作重点是,深入推进农村产权确权颁证,深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积极探索推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等方面。
根据四川省的部署,到2019年,在成都市的带动下,整个四川省亦将基本完成土地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健全非经营性资产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机制,比中央要求提前一年。
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
在上述会议中,除产权制度改革外,成都还拟定了未来其他6个突破点,即放活土地经营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金融支持农业发展、推进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
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方面,按照成都市要求,要进一步理顺村(社区)自治组织与基层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在地方实践中,彭州市通过手机APP、微信等方式,将村民民主议事、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农村产业发展等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信息,通过互联网+技术及时传递到群众身边。
不过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调查,成都目前改革并非一帆风顺,多项成都改革试验目前处于停滞或缓慢进展状态,显示了即使是在改革基础较好的背景下,要想深入推进农村土改仍道路满布荆棘。
其中包括成都市郫县承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任务,和崇州市承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郫县在2015年计划成交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为1200亩,但最终完成率不足1%,主要面临的问题或在于“土地增值收益调节基金”的比例和缴纳对象,以及土地整理指标的获取上。
而崇州市的.问题则是在“土地经营权的违约后的处置方式”以及“银行对土地经营权评估金额过低”等方面。
“成都市政府和四川省政府对于成都在农村改革中的态度很宽容,允许试错,也允许有调整的空间。”刘金龙表示。
此外,国家统计局成都调查队一项针对成都市土地流转的调查显示,71.0%的农户表示其土地流转后用于种植花卉苗木、水果、蔬菜,19.8%的用于农业产业园、休闲园等用途,仅有9.2%的用于粮食种植。
因此,调查队建议成都市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坚决防止农地流转的“非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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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是指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的,以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基础的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享有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县农业局负责对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发放登记证书。县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策、法规的规定,改变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或损害其资产所有权、不得向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得干涉其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设置和规模,在县农业局和各乡镇(办)的指导下,按照自愿的原则,由组成该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 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计划 ⬘
逐步调整珠三角部分城市入户政策。在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合法稳定就业满5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珠海市可根据经济特区人口发展的特点,适度控制落户节奏,对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要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畅通入户渠道、扩大积分入户规模,保障符合条件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对超大城市则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实施方案指出,广州、深圳市要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调整人口结构,重点吸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型专业人才落户。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人员,允许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
根据实施意见,广东将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除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外,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部分地级市落户限制将有序放开。在河源、韶关、梅州、汕尾、阳江、肇庆、清远、潮州、云浮等中小城市的城区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综合承载压力较小的城市,可以适当放开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限制。城区人口数量达到大城市以上规模的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和揭阳,参照执行上述城市落户政策。
统计数据显示,全省现有流动人口3495万人,其中来自省外2433万人,居住5年以上的552万人,因此,解决流动人口存量问题是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实施方案予以明确。各地要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长期从事一线特殊艰苦行业人员的落户问题。要进一步放宽集体户口设置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已在本地落户的亲友搭户,通过多种方式解决流动人员落户问题。
除广州、深圳市外,其他市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放宽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入户条件。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以及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可在除广州、深圳市外的其他城市落户。落户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迁移到实际居住地。广州、深圳要进一步研究放宽高校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的落户政策。
实施方案明确,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东省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广东自20xx年1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施外来人口居住证制度,除入户、子女入学外,全省各地推出凭居住证可享受的便民服务项目涉及金融服务、公交、小额消费、充值、票务、积分、门禁应用、企业一证通等20多项。根据广东此次推出的户籍制度改革,将进一步健全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等方式,阶梯式享受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各地要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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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事业单位过去在会计核算上一直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但在新的形势下,事业单位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会导致会计信息不符合实际,缺乏真实有效性。虽然事业单位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能客观地反映事业单位的现金流量,将本期全部现金收入作为本期的收入,本期的全部现金支出作为本期的耗费,但这并不能真实反映当期成本费用,单位的资产和负债反映亦既不全面,又不真实。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不能充分、完整地核算和反映事业单位的所有资产、负债,对事业单位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绩效评估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严重影响了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科目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事业单位接受的投资无法客观、真实地得到反映。目前,事业单位接受其他企事业单位对其投资的经济业务越来越频繁,既有货币投资,又有技术、设备、材料等投资。
会计报表披露问题。目前事业单位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各项收支只反映实际发生数,而没有反映实际发生数与预算数之间的差异。虽然部分事业单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差异产生的原因有所分析,但由于并非强制性要求,各事业单位在是否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如何分析及分析哪些内容方面差异较大,这势必对信息使用者了解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极为不利,甚至造成误导。
资产负债表的结构问题。资产负债表是静态的时点报表,反映的是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资料,它所表示的必然是一个时点而非时期。但是,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中却包含了“收入、支出”这类属于特定时期的动态项目,从而使这张表失去了原来的含义。
现行制度下,事业单位对非经营性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不进行成本核算。由于不计算成本,难以对非经营性业务进行正确的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这不仅不利于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和国家预算资金的有效使用,而且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另外,由于对非经营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缺乏统一的要求和规则,成本核算的方法和标准随意性较大,即使部分单位进行了内部成本核算,成本信息也不具有可比性,难以反映各项业务实际成本的发生情况。因此,应考虑在事业单位会计中进行全面的成本核算。 2.建立完整的会计报告体系
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可借鉴企业的财务报告体系,至少应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强调会计报表附注的作用,对关键项目作出说明。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预算收支总表、基本建设投资表、国有资产情况表。这样,事业单位会计报告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能更好地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也有助于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建立资产负债表观的会计理念。将现金流量表纳入事业单位财务报表体系,以动态地反映其未来的现金流量,这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也是与企业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统一的需要。同时建议,将资产负债表中的收入与支出项目删除,以“资产=负债+净资产”为编制依据,以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维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这是因为,长期以来,我国收付实现制下的预算会计核算内容主要是财政收支活动,没有覆盖全部会计要素。而权责发生制会计信息包括主体控制的.经济资源信息、从事经营的成本或提供产品和服务成本的相关信息、用于评价经济主体财务状况及其变化以及经济主体经营活动及效率性的有用信息。因此,适当引入修正的权责发生制,能更好地反映政府部门受托责任的改选履行情况,大大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决策相关性。
事业单位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
将负债列入净资产核算,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建议取消“专用基金”科目下的“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住房基金”等科目,将专项资金列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同时:增设“结余”要素;月末将各账户余额对应结转到“结余”账户,正确反映非营利组织增收节支的结果和运用资金的成绩;增加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内容的核算和反映;为适应国库集中收入的需要,调整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支出的核算内容,以及时反映事业单位资金运作方式的变化;为适应政府采购的需要,调整采购业务的核算程序,以全面反映事业单位不同来源资金进行采购的内容和程序。
目前企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用现金流量表动态地反映企业在未来会计期间获得现金流量的能力。现金流量表作为企业管理部门编制现金预算的依据,已经成为企业的三大会计报表之一;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因此没有规定编制现金流量表。随着事业单位将核算基础改为权责发生制,就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以便动态地反映其未来的现金流量,同时也是与企业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统一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程晓佳:改进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几点思考.财务与会计,2005,(12).
[2]邹加好: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几点认识.集团经济研究,2005,(14).
[3]蔡丽兰:《事业单位会计改革若干问题的探讨》——《财务与会计》2008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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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制度改革:实地调查与改革建议
一、公共目的的界定
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权力仅限于公共目的需要。进行这种限制的理由,是国家不应该使用其强大的土地特权从某些私人手中征用土地来为另一些私人谋取利益,而是应该仅在惠及全社会的公共目的之下才动用这一土地特权。
一般说来,关于国家强制征地的法律有三种方式来定义公共目的:(1)国家只能因公共目的而征地的一般原则;(2)列出可以定义为公共目的的具体公共用途;(3)两者结合使用。一般原则方式只说明征用的土地必须用于公共用途这一原则,这种方法给与国家行政机构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也给与国家司法机构极大的法律解释权,它可以确定某种特定用途是否符合公共需要的性质。
列举法明确规定只能对如学校、公路和政府办公楼等公共目的征用土地。一般说来,与一般原则法相比,列举法极大地限制了行政和司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列举可以是排他性列举或包容性列举。排他性列举是列举出所有公共目的,在此之外国家不得行使其征地权力。
而包容性列举则是把列出的公共目的名单和一般原则结合使用,如果征地目的属于这一名单或符合这一一般原则,国家便可以征地。
中国目前使用的是一般原则方法,规定国家可因公共利益征地,但没有规定因公众利益征地的范围②「宪法规定国家有权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征地。1998年《土地管理法》重申了宪法的这一规定,但没有界定哪些用途属于公共利益。该法的实施细也没有对之给予详细说明。这样,国家机关在处理哪些情况属于公共利益这个问题上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中国现行的征地法律制度还规定,除少许例外,所有非农用地都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如果计划农转非的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则必须通过一定程序先把所有权转为国有,即征地。在这种征地制度下,国家不仅可以因"公共利益"征用农民的土地,而且还可以征用土地用于其他所有非公共用途。因为现有的法律制度禁止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转为非农业的商业用途,任何用于商业用途的农地必须经过国家征地将农地转为国家所有。由于对"公共利益的需要"没有明确的定义,再加上国家在土地农转非上的垄断地位,使国家的征地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营利性的商业目的征地。
这也是我们最近在实地调查中发现的实际情况。在我们走访的17村子中,共有34起土地征用,其中18起是用于房地产、加油站、采石场和工业设施等商业用途。在剩余的16起总的说来属于公共用途的征地中,很多是同时具有商业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双重用途".例如,安徽省的一个村子中有10亩土地于1997年被征来建设学校。学校建成后,该学校又将一部分建筑物作为店铺出租给许多商店的老板,每32平方米的店铺每月收取100多元租金。
中国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就是要将国家征用土地的权力有效地限制在具体的"公共利益"上。在这种体制下,至关重要的是,国家必须继续严格制定严格的法律和切实实施法律,从而确保土地农转非符合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和防止农地过于流失。从中国的执法实际和中国的大陆法系传统来看,最好的方法是在政策和法律中明确具体地列出可以动用征地权力的"公共利益".尽管这样的列举几乎包括所有可能的"公共利益",但肯定还会有一些例外。因此,列举应该是包容性列举,而不应该是排他性列举,同时规定任何具体列举之外的土地征用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二、征地补偿
中国当前的土地征用制度,存在两个不同但互有联系的补偿问题。一是征地的补偿标准,二是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与拥有30年土地使用权的农户之间如何分配土地补偿费。对这两个问题的探讨不仅适用于国家征地的情况,而且也适用于目前在一些地区试点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1.补偿费。大多数国家的征地法律都对补偿水平做了象"公平的市场价"或"公正补偿"这类宽泛的定义。在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中",公正补偿"定义为买卖双方愿意接受的价格。在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补偿标准为"财产征收当日被征用财产的公开市场价".根据香港土地管理署的规定,确定被征用财产的公开市场价值的基础是"征地当日同一地区同类财产的市场交易证据。评估过程包括比较被征用的财产和同类财产的市场交易价,并且要根据如位置、环境、建筑状况……(以及建筑所在土地的其他因素)……交易日期等各种因素进行必要的调整。"
重要的是,许多国家规定,政府不仅要向土地所有者给予补偿,而且还必须向承租人给予补偿。
例如,在英国,土地所有者、承租人和土地占有者都能获得补偿。补偿费要么是通过征地机构和所有利益方之间的协商谈判来确定,要么是由土地法庭来确定。加拿大明确规定要向承租人给予补偿。政府根据以下因素确定对承租人的补偿:(1)租赁期限以及租约上剩余的年数;(2)有无续租权或续租的预期;(3)承租人对土地的投
入。同样,在美国,法庭允许持有"额外价值"租约(即征地时这块土地的市场租金高于承租人实际付出的租金)的承租人按比例享有补偿费。如果在中国引入美国的这一法律思路,那么,就可以将土地使用者视为持有30年免租期合同的承租人(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将农民视为不用偿付租金的30年土地用益物权的持有者):因此,由使用者持有的"额外价值"将是30年土地权利的全部市场价值。
中国是依据法定标准来确定补偿金额的。当前的补偿标准依据1998年《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该法规定,征用的耕地补偿费包括:(1)土地补偿;(2)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3)安置补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是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内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根据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征地补偿基本原则来判断《,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现有法定补偿标准明显不足。在这三类补偿中,青苗补偿和安置补助都是对农民在土地上的投入(如作物和住房)的补偿,与土地本身的价值关联不大;只有土地补偿才是对农民失去土地的补偿。
即便按目前法律规定的最高比例补偿,农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的30年使用权仅仅值10年的农业产量。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考虑到这些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也适用于非公共目的的土地农转非,那就更象是巧取豪夺。现行法律授权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按法定标准对农民给予补偿,但同时又允许它们以市场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这就既方便也刺激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征用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来谋取私利,因为它可以压低给予农民的征地补偿,同时又把土地使用权拍卖给出价最高的土地开发商。
比如,根据安徽省自己公布的资料,阜阳市在2003年1-6月国有土地出让中,通过拍卖出让的土地价格为每亩30.57万元,通过挂牌出让的土地价格为每亩16.33万元①「见"安徽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概览"《,中国国土资源报》,2003年8月12日。」。但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当地在征地时对农民的最高补偿为每亩23000元。在一个村子中,农民抱怨说政府以70000元/亩的价格卖了他们的地,却只给他们23000元/亩的补偿费用。他们说,政府什么也没失去就获得了大笔的收入,而他们却不得不被迫放弃土地,到头来才获得一少部分收入。
其他研究人员的实地调查也表明地方政府通过"低买高卖"来从制度中获利。在云南省东北部的一个村子中,850亩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并将使用权以15万元/亩的价格出售给投资商。最终付给村集体的补偿费仅为28000元/亩,其中农民获得的仅有9000-10000元/亩,大约是土地权出售价格的6②「郭晓林:《中国征地和农村纠纷》《中国季刊》(2001年)第422页。」。
增加国家在征地用于公共目的时支付给农民的补偿费有三种途径。第一种是继续执行法定的补偿标准,但是提高目前《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补偿水平。第二是普遍采取"公平市场价"的方法。
第三种也是我们建议采取的方法,即补偿以公平市场价为基准,同时规定最低补偿标准,即定下限不定上限。在这种方法下,公平的市场价标准适用于土地权利的市场价可以确定的地方,如城市郊区和经济发达地区,但在公平市场价难以确定的地方,补偿不得低于最低补偿标准。
2.补偿的分配。补偿的分配是中国特有的问题。我们的实地调查显示,有关征地补偿分配的现行法规和实践的结果,是征地补偿费大多被乡镇政府和集体组织拿走,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只有很少一部分甚至没有。乡村干部采用的一个非常典型的方法,是保留大部分或所有的土地补偿费,然后在村中进行土地大调整,让失地的损失由村中所有农户承担。另一种方法是将补偿费在村中平均分配然后进行土地大调整。显然,第二种方法比第一种方法可取。但是,在这两种情况之下,村中所有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都会因大调整而遭到破坏。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政策,这种调整是不合法的。
在安徽、海南和广西进行的实地调查中,我们向土地被征用(17个村中国共产党有34例土地征用事件)的村中的农民询问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法、土地补偿分配后是否进行土地调整、如果进行了是哪一类土地调整。在17个村中,我们发现总共5组不同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法和因征地而实行的土地调整。
对这些实地调查结果的分析有几点值得注意。第一,在所有34起征地中,我们没有发现一起在征地后进行土地小调整的事例。这表明,通过小调整来解决由于征地导致的人地矛盾并不切实可行;如果允许征地后进行土地调整,那么必然是严重破坏土地权利稳定的大调整,这反过来又严重危害农村法制建设和全村农民土地权利的稳定。
第二,有不少的村采取将土地补偿费直接分配给失地农户且不进行土地调整的办法。实际上,一些村子已经开始改善其征地补偿的分配办法,用"将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失地农户且不进行土地调整"的办法来代替"将土地补偿费平均分配随后进行大调整"的办法。综合实地调查的结果,这种改进的办法会受到欢迎,或者至少将被越来越多的村接受。
第三,将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失地农户,似乎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征地后将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失地农户的所有12次征地中,没有一例在征地后进行土地调整。相反,将土地补偿费平均分配给村中的所有农户或由村集体保留的事例中,全村范围内的大调整却很有可能发生。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禁止大调整并将非法土地调整列为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一种侵犯。实地调查结果有力地说明,将所有或大部分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受征地影响的农户,不仅会补偿这些农户的损失,而且还有助于加强所有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稳定(12例采用这一补偿方法的征地中,无一例进行过土地调整)。尽管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国家要将土地补偿费交给集体,但是却没有对国家将这些土地补偿费下发到集体后,集体如何对其进行处理做过任何规定。征地制度改革应该填补这一空缺,明确要求集体将所有或大部分土地补偿费分配到受征地影响的农户手中。要保证按照以上所述的比率将补偿费支付到农户手中,必须有一些保障措施。一种保障措施将土地补偿费不直接交给集体,而是交给通过契约建立的中介监督机构。这需要指定一个政府机构或国家银行负责从国家或土地开发商那里收取补偿费,并从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受征地影响的农户手中收取所有相关文书。土地易手之后,这一中介监督机构将负责以一次付清方式或按年支付的方式将补偿费直接下发到受征地影响的农户手中。
三、征地程序
法制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大多对国家征地有一套程序来限制国家的权力和保障土地持有者的利益免受非法征地的侵害。这些有效的程序规范简单说来就是要保证农民在征地过程中有:(1)知情权;(2)参与权;(3)上诉权。
中国现有的土地征用法在这三个方面做得很不充分。RDI的实地调查强有力地表明,征地过程中没有农民的参与,既带来农民的失望,也为集体干部滥用职权提供了机会。在17个发生过34次征地的村中,从未有过就征地目的或补偿标准征求村民意见的事情。在多数情况下,农民只是简单告知哪些地块要被征用,目的是什么,他们能得多少补偿。这种告知都是口头的,而不是书面的。
而且,由于征地事件本身和补偿标准都是单方面强加给农民的,这种口头告知实际上只是一种要求农民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做好征地准备的最后通牒,没有任何让农民"参与"征地过程的意义。
在那些做出口头通知的地方,通知的内容中一般包括补偿的种类和每种补偿的金额。但是,大多数农民告诉我们,他们实际上根本不知道政府的征地补偿实际上究竟是多少。在17个村中,只有安徽的两个村把包括补偿标准的政府征地公告张贴在村办公室里供农民查看。
这种程序上的不足也使地方官员和集体干部有机会通过征地来最大限度地实现他们的经济利益。在访谈中,大多数农民都表示,他们完全不知道政府给集体的补偿是多少,政府补偿中又有多大比例是分给村民或分给失地的农户。在海南的一个村,集体干部在1998年的一次兴建地方农贸市场的征地中对农民讲,补偿仅为每亩600元,令人难以置信。在海南的另一个村,1993年的一次征地征了该村40亩地建一高科技项目,集体告诉农民补偿为总共10万元,但是根据临近村的补偿标准,农民认为集体得到的补偿大大高于公开宣布的补偿。
集体干部利用程序保护措施的缺乏侵犯农民权益的表现可分为下述三类:
1.截留土地补偿金。在访谈中,我们问到农民是否在征地时得到过补偿,如果得到过,那么是哪一类补偿,金额多少。几乎所有村的农民都告诉我们,失地的农户得到了青苗补偿。
广西自治区首府南宁市近郊的一个村,失地农户的青苗补偿为每亩1500元,除此之外,其他所有村的青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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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区农业局、畜牧局、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甘区农发[2018]83号)精神和《碱滩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碱镇发[2018]164号)精神,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治集体资产流失,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农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是广大农民辛勤劳动积累的财富,是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但长期以来,部分集体资产权属不清晰、管理不到位、分配不公开等问题仍然存在,存在流失或被贪占、挪用的风险。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收益分配,有利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让农民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构建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有利于建立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构建农村新的治理体系,形成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有利于盘活用好集体经营性资产,管护用好非经营性资产,开发利用资源性资产,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三、目标任务
1.全面清查农村集体资产状况。查清集体经济组织名称、负责人、地址、变更情况等信息。充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等成果,明晰各类农村集体资产涉及到不动产产权的权属、四至、空间位置、基本属性等信息。以会计账面价值为基础,摸清集体资产存量、结构、分布、变动、运用效益和经营情况,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据、账实五相符。
2.全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定期清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资产,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实行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编码,以区为单位建立统一的农村集体资产登记汇总表。
3.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化。建立集账内资产与账外资产为一体、会计账目与测绘信息为一体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四、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界定产权归属。
2.坚持有序推进确保结果真实准确。
3.坚持账内清查与账外核实相结合确保资产的完整性。
4.坚持群众参与得到群众的认可。
五、清产核资工作的对象、范围、内容
1、清产核资工作的对象:村、社集体经济组织。
2、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根据农村“三变”改革工作需要,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包括:一是对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资源、负债等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重点清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新形成的未纳入集体统一核算管理的集体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二是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俗资源、历史文化资源等自然人文资源资产。以村为主,按村、社登记资产逐级清核。
3、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1)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货币资金。资产包括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设施,农业资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库存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四荒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六、方法步骤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18年6月底前结束,清产核资登记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8年3月1日-31日)
1.成立机构。村上成立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文书、财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配合镇清产核资工作组全程参与做好本村清产核资工作。
2.制定方案。 结合本村实际,依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要求,细化分解任务,做到组织有力、人员到位、对象明确、范围清晰、安排有序。
3.宣传动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集中开会等方式宣传动员到户到人,提高认识,让广大干部群众将中央精神吃透、上级政策学明白、操作程序弄清楚,充分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本次清产核资工作。至少悬挂1-2条横幅。注重宣传音像的收集、保存,开会宣传动员要有会议记录。
4.清查资料准备。整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资料、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承包合同;2011年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料档案资料。
(二)实施阶段(2018年4月1日-6月10日)
1.清查核实(2018年4月1日-5月10日)。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查核实,采取账内清查和账外清查相结合的方法,必须做到“应清必清、该定必定,不留死角、不能遗漏”。对清查出的以前没有纳入账内核算或无法取得购建成本资料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对清查出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进行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进行。
2.公示确认(2018年5月11日-20日)。对清查核实内容、价值重估结果、产权界定决定的内容,由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小组逐项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村务公开栏或通过发放明白纸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清产核资结果,必须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进行签章确认。
3.建立台账(2018年5月21日-31日)。对确认审核后的清产核资结果,以村、社为单位全面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
4.汇总上报(2018年5月21日-31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成果汇交由村社向镇政府汇交。
(三)验收总结阶段(6月1日-30日)。
1、检查验收。组织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自检、互检,检查工作应贯彻清产核资全过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整改,确保工作质量。检查工作结束后报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组逐村逐社验收。
2、工作总结。于2018年6月20日前将村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和档案资料报送至镇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组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1.明确职责,强化监督。要立足自身职能,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2.认真研究,把握政策。对清产核资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认真做好分析,加强分类指导,及时制定对策措施,统一操作程序,统一政策界限,统一资产处置口径,形成统一的清产核资政策体系。
3.还权于民,妥善处置。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权属认定、资产核销中遇到矛盾问题和公示认定中农民提出的质疑问题,要认真对待,既要依法依规依政策,也要结合各地实际,尊重历史和现实,按照 “一事一议”的原则,通过群众大会或群众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形成农民群众共同接受的办法解决问题,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4.建立制度,定期清查。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每年要开展一次农村集体资产自查清查工作,并按时上报清查结果和年度报告。
工作实施方案》精神,按照县产改办有关会议精神,在XX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我镇实际,制定2018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如下方案。
一、目的意义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村集体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将集体资产按照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分类登记,实行台账管理,能够切实摸清集体资产家底,保护好资源性资产,盘活好经营性资产,管护好非经营性资产,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保障农民财产权益的客观要求。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民长期辛勤劳动、不断积累的宝贵财富,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把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有利于让农民共同分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切实维护好农民财产权益,不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加强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的有力举措。当前,一些地方仍存在集体资产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核算不准确、分配不公开等突出问题,导致集体资产被挪用、侵吞和贪占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迫切需要尽快加以解决。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查实集体资产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确保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并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和处置等各项制度,对加强和规范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为重点,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三、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财产权益。
坚持有序推进合理合法,先将农村集体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再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价值评估,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
坚持农民群众充分参与,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农民参与,接受农民监督,清查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得到全体农民群众认可。
四、目标任务
清查核实资产。全镇9个行政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2018年3月开始,到2018年8月底结束。XX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登记时点。XX年已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的村,要按照本次要求,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和数据填报工作。
明确产权归属。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将集体资产确权到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
健全管理制度。要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要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分级定期报告制度,以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了解资产变动情况,并由各镇农经站统计将清查结果报送县农业部门。
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全镇9个行政村完成清产核资后,依据清产核资结果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台账和登记等,按照市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由各村将清产核资的结果,整理、审核、录入清产核资数据,由镇经发办进行汇总上报,同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农村集体财务会计核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内容纳入平台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五、工作步骤
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结合我镇实际,按照时间服从质量有序推进的要求,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及制定方案阶段
由镇经发办制定全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各村制定本村农村清产核资工作方案;镇成立专门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村成立本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工作。镇领导小组在县农业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招聘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机构。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
组织开展清查核实集体资产,分别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镇经发办负责组织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工作,校验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报送县农业局;县农业局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审核,确认无误后报送市级农业部门;市级农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再次审核,确认无误后报送省级农业部门;省级农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清产核资数据的最终校验,确认无误后上报农业农村部,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进行管理,并逐步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自查阶段
镇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完成成果开展自查工作,及时查漏补缺,做到全面准确无误,并形成自查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农业部门。
验收阶段
由县委、县政府组织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建立健全县、镇村三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编写报告,形成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汇总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
六、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一场硬仗,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政策操作性强,群众关注度高,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村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支部书记负总责抓督导落实制度。镇上成立由镇党委书记郑新红,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寇维天任组长,镇党委其他成员任副组长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组办负责人、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经发办,主任由彭通同志兼任。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有力推进。
各村要按照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细化梳理各项改革任务,制定本村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和工作时限,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包抓机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于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决,涉及重大问题的,要及时向镇领导小组,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督导检查。镇领导小组建立领导包抓村工作机制;各村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度、经验做法和有关问题向镇领导小组汇报,确保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序推进。
加强问题查处。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对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结合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力量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 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计划 ⬘
2015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报告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报告
**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展现报道如下:
I.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基本情况
**镇位于??**区南部山区,总面积136平方公里,辖37个区。行政村、农村专业合作社70多家,现有农户、人口、耕地面积亩。根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精神,我镇***、***、***三个村为首批试点村。 1999年,三个试点村签订了第二轮土地延伸合同,签订土地延伸合同1135份。第二轮续约后,共收回承包土地330人。其中,236人因家庭人口变化(死亡和结婚)而开垦承包地,36人因上学开垦承包地,52人因户籍开垦,6人外出出去工作和做生意。近年来,三个试点村的土地出让总面积达到1078亩(其中出让合作社370亩,出让企业708亩)。累计签订土地流转合同873份,涉及农民873人。
为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组织3个村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相关村干部到临淄、临淄等先进单位参观学习。沂水。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具体工作中,一是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镇党委、政府成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书记为组长,市长、副书记、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全体组员相关站长为会员;领导小组设有办公室。 ,镇党委副书记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为办公室副主任;各试点村安排14名政府干部作为产权改革指导员落户,全面负责各村的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同时,根据市区工作要求和全镇实际,镇党委、镇政府召开动员会,制定印发《关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城里”。会后,三个试点村还成立了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选派工作能力强、公信力高、熟悉业务的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在城乡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为这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要注意宣传。 三个试点村召开两个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的实际情况,就确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征求意见,认真研究“**城镇农村产权制度”。 《改革实施意见》要求党员干部、村干部、村代表带头宣传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知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充分配合。镇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两个村委会先后印发宣传资料和传单1000余份,以挂横幅、张贴小标语、贴小标语等形式,分发到家家户户。在村民集中居住区和人口密集区设置宣传栏。深入宣传,让农民充分了解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为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在确权登记过程中,每户确定了本户代表,由各村村民小组组长组成村级议事机构,负责解决产权的具体办法,确保住户调查的质量。与所有团队成员、村指导员、试点村书记和主任以及工作人员组织了培训和讨论。对改革的相关政策、实施步骤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和分析,使工作人员知道了该做什么。
三是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组织三个试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参加城市培训班,系统学习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掌握农村产权制度工作的主要步骤和重要环节。政策依据。同时,城乡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还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3期培训,围绕工作的各个环节,切实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职员。四是做好基础材料的准备工作。镇经管站和各试点村将在二期工作前确认第二轮合同延期合同和土地台账,并将所有合同一并复印,为备案打下坚实基础。村指导员和村干部被告知情况。
五是按照一村一策的原则,制定每个试点村的实施方案。 镇党委、政府确定的工作原则是:各试点村根据村情制定相应的规划,村为主要实施机构。根据土地变动情况,也就是第一篇提到的情况,经过分析,三个村都制定了一套方案,对入户前的土地变动情况进行规范。目前,试点村正在开展此项工作。根据要求,这项工作将于6月20日结束。具体办法是,如果土地交换,双方签订协议,签字,经村委会批准后备案。如有争议,村里组织协调。同时,初步制定了若干工作原则。一是占用、扩大种植面积的,经现场查明后,按原承包面积登记发放; ;三是对统计汇总发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进行统一答复。六是加强监管,确保住户调查质量保证按时高质量完成。做好调查登记工作。区农业局、经管站等部门和镇相关工作人员到各个村进行周密规划协调、周密指导,并负责分组进行调查登记。同时。在详细填写调查表和房屋测绘过程中,扎实做好现场操作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登记和房屋测绘准确无误。每天按时收集整理各工作组提出的问题,及时推动我镇农村改革试点工作进展。调查调查结束后,主办方应对调查登记表进行数据审核并填写遗漏,及时整理调查调查中了解到和反映的问题,对不能及时归类的问题及时归类。及时解决和答复。向区农业局报告。组织村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说明和调解,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以及需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的问题,由村召开村民会议。代表大会或家庭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和表决。,投票结果写入村规。
七是做好基础资料和档案工作。 领导小组安排专人做好档案工作,及时组织完善各村工作进度、各种基础资料、视频资料。
二、下一步主要工作目标
一是做好测绘工作,严格公示程序. 测绘结束后,组织农户现场确认土地,要求承包方和邻居在图纸上签字,公示后确认。
二是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 镇领导小组加强定期调度,坚持一日总结、二日调度的原则,确保工作有效推进。
三是化解矛盾,保障社会稳定。 在注重进度和质量的同时,要做好矛盾的处理。要提前预见冲突,合理避免冲突,化解新的冲突,确保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 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计划 ⬘
取消农业与非农户口界限,破题城乡二元壁垒;特大城市可积分落户,北京等地将出台相应政策;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引导人口“梯度转移”;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政策精准有效;充分尊重农业转移人口意愿,力保合法权益……
日前,备受关注的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得以面世。在外界看来,这一酝酿数年、着眼新型城镇化的新政,至少在如上五方面有所突破。站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起跑之年,户籍新政如何落地收效,仍有诸多难题待解。
“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涉及面之广、措施之实是以往所没有的。”正如公安部副部长黄明所言,这一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制度,正在新型城镇化的浪潮之下,谋求力度空前的改革。
首先值得一提的是,在“泛二元化”格局凸显的当下,此次改革着眼于创新人口管理,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备受关注。
官方文件对此的具体表述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在解决城乡二元壁垒的问题上,这确实是比较大的突破。”中国社科院经济与社会建设研究室主任钟君对中新网记者谈道。
在钟君看来,作为户籍改革的一大进步,取消城乡之间的户口界限,不仅有形式上的意义,还有消除农村歧视等实质意义。
盘古智库理事长、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对此表示,需要警惕的是,有些地方即使形式上取消农业与非农界限,但户籍背后的公共服务差距并没有取消。
“也就是说,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之后,公共服务的差距要补齐,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实现群体间基本公务服务均等化。”易鹏说。
此次户籍改革明确“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并指出,“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黄明在3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北京等地会根据中央的精神,认真贯彻、及时出台本地的积分落户制度。”
“公共服务没有办法满足一步到位的户籍制度改革的需求,所以推出积分落户制度。”在钟君看来,作为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过渡措施,旨在解决人户分离的问题,是适合当前城镇化现状的创新举措。
其实对于积分落户制度,目前,天津、上海、广东、浙江等多个城市已经开始进行积极探索。但是,大城市在积分考核中的高门槛也引来一些舆论质疑。
“一些地方在学历、社保、住房等方面设计门槛,而且是一刀切的门槛,这实际上是为引入高素质人才。”易鹏表示,特大城市落户的积分制,也是针对当前中国国情的一项措施,但是在落实过程中,要注意不同阶层之间的公平。
有评论称,城市运行是一个供应、服务的综合体,各个工种之间理应唇齿相存、彼此依靠。“积分落户”的门槛设定,首先要考虑引进人口的平衡性和多样性。既要鼓励高端人才入户,也要给普通劳动者以希望。
钟君对此表示,最主要还是信息公开,让老百姓能有据可查,所以,第一步的顶层设计至关重要,“规定非常明确,同时整个过程公开公正,这是落地收效所必需的。”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针对上述规划,此次出台的《意见》逐条进行了政策明晰。《意见》指出,进一步调整户籍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100万-300万人口的城市,符合条件可以申请落户;300万-500万人口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保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对于这种差别化的落户政策,黄明在发布会上解释称,“要兼顾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东中西部地区不同的实际,根据人口的规模和各地综合承载能力的不同情况”。
“一个城市是有它的承载极限的,在当前的实际国情下设置差别化的落户政策,主要是以流动人口对城市的贡献和与这个城市的‘粘度’为标准的。”钟君表示,户籍制度政策不能“一刀切”放开,如果对北上广“门槛”定得太低的话,就谈不上“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了。
钟君说,城市化进程中,要争取人口在农村、乡镇、城市之间逐步实现“梯度转移”,而不是集中涌向大城市。
值得注意的是,此份《意见》在创新人口管理方面,将“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单独列出。意见指出,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
此外,还将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在专家看来,建设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这一政策信息透露出在大数据时代,政府部门在人口服务和公共管理方面做的一项基础工作。
“一些公共管理和服务决策收效不佳,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因为决策缺少真实的人口数据信息支撑。”钟君表示,人口无时无刻不在流动,所以,人口政策应该是一个动态决策,虽然目前有几年一次的人口普查,但是,不能满足政府部门对于人口的动态信息掌握。
易鹏也表示,在互联网时代,中国有必要建立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人口政策和公共服务政策,首先要对人口存量进行动态掌握,要有准确的数字,实现政策的精准有效。”
“到,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这是此次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发展目标。钟君对此指出,总体而言,这是中国向社会福利的城市化迈出了重要一步。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为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这份官方文件予以专门论述。
官方此次明确要求,“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 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
文件进一步明确,“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钟君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他说,作为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业转移人口的两大重要权益,上述规定非常有必要。
“这是充分尊重了农民的自主权,你愿意退就退,不愿意退也可以不退。”在钟君看来,此次关于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的相关规定,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7月3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的户籍制度改革再次上路。但究其根源便可发现,户籍制度改革的难度依然很大。
户籍制度要推进改革,关键是资金。7月,中国社科院发布《城市蓝皮书》称,目前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人均公共成本分别为17.6万元、10.4万元和10.6万元,全国平均为13.1万元/人。
20两会上,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说,到,全国共办理户口“农转非”2500万人,是3年前的2.2倍;20全国非农业户口人口所占比重达到35.29%。
因为户籍制度的约束,中国的城镇化存在“半城镇化”现象,即户籍城镇化率与人口城镇化率存在差异。二者之间的数量差即是实现了地域转移和职业转换,但还没有实现身份和地位转变的农民工。这部分群体规模超过2亿。“就业在城市,户籍在农村;劳力在城市,家属在农村;收入在城市,积累在农村;生活在城市,根基在农村”,成为其显著特征。
尽管计划经济时期附着于城市户籍之上的福利已经逐步剥离,比如粮票、油票等计划经济时代的福利早已取消,但这些农民工依然难以享有与城市户籍相关的教育、社保、医疗等公共服务。在大城市哪怕是购房、购车都受到限制。
与此同时,农民也越来越看重附着在户籍上的福利,比如宅基地财产权、土地承包权、林地承包权等,很多农民进入城市时并不愿意放弃农村户籍。
但是在城镇户口之上,尤其是大城市,比如北京,户籍之上附加着更大的利益。众所周知,20底和初,北京市政府相继颁布针对汽车和住房的“限购令”。非京籍居民要想参与购车摇号和购买住房,必须“持本市暂住证且连续五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或)个人所得税”。
伴随北京房价上涨,暂且不论是否买得起房,购房资格成了是否能够分享城镇化进程中投资增值这块蛋糕的关键一步。早在,“具有北京户口”已经被列为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需具备的首要条件。
改革已经不仅仅是改户口本的问题,而是平衡城乡两种身份所带来的利益问题。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曾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户籍制度改革正在变得越来越复杂。
伴随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进程严重滞后,综合考虑存在成本障碍、制度障碍、能力障碍、文化障碍、社会排斥以及承载力约束等多方面的`因素。
户籍制度改革要推进,这早已成为各界共识。之所以久拖不决,更为关键的是资金。上述《城市蓝皮书》称,近年来附着在户籍制度背后大量福利因素所构成的较高成本是又一重要门槛。
《城市蓝皮书》称,目前,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人均公共成本分别为17.6万元、10.4万元和10.6万元,全国平均为13.1万元/人。
当前我国城镇化正处于快速推进阶段,《城市蓝皮书》预计到2030年城镇化率将达到68%左右,20之前全国大约有3亿、2030年之前大约有3.9亿农业转移人口需要实现市民化。要解决3.9亿农民市民化问题,政府公共成本需要支出约51.1万亿元。这笔巨额支出将成为财政负担。
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公共成本是指为容纳新市民化人口,政府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以及公共服务等方面所需增加的财政投入,主要包括城镇建设维护投入、公共服务管理投入、社会保障投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性住房投入等。
此外,农业转移人口在市民化过程中要自行承担的个人生活成本,平均每人1.8万元/年。绝大多数农民工还需要支付平均约为30万元/户的购房成本。除去少数被纳入廉租房、公租房体系的市民化人口外,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计算,全国平均为10.1万元/人。
作为国家确定的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的试验区,重庆进行了农民工户籍制度的改革。只要是在重庆城镇工作了3年以上,或者在重庆城镇有已经落户的亲属的农民工,都可以自愿办理重庆城镇户口。
年5月,在第二届中国国际农商高峰论坛上,重庆市市长黄奇帆说,办理了城镇户口的农民工就能享受到五个“一步到位”,即跟城市居民享受同样的养老、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待遇。
“农民工在重庆城镇落户,使得工业园区可以全年12个月开工,农民工成为城市工人阶级,这形成了重庆非常有竞争力的撒手锏。”黄奇帆说。
这样一来,就不得不面对两个问题,一是,落户农民原先的三块地——承包地、林地和宅基地该如何解决;二是,农民工进城的社会综合成本。
对于前者,黄奇帆表示,对三块地的使用权也被视为财产权,政府建立流转制度,由农民自行支配。
对于后者,黄奇帆认为,农民工本身贡献的是人口红利,几十年来在城市工作的效益绝对可以将十多万的社会综合成本消化掉,并且这个成本只是其贡献的几分之一。
他进一步解释说,农民工进城的成本,不到40%由招聘企业承担,1/3由政府承担,余下由农民工自身承担。此外,这些成本不是在一年中支出的,而是在其长期务工的过程中分期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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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面临的问题与思考
西航港街道办事处 朱礼学
一、房屋与宅基地确权主要存在的问题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和探索,西街办在大力宣传和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农村房屋与宅基地确权存在的问题相对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层面: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农村房屋面积测绘标准,因此房屋面积认定尺度不好把握。
(二)、政策层面:
1、在过去农房建设过程中国家没有明确的标准和法规对农房建设的层高、建设设计、报规、报建等进行规范,而本次确权对三层以上房屋要求出具规划、设计、质检方面手续,这样操作很难。农民要求不论是哪一年修建,不论层高是否超过3层,修建过程中是否正规设计、正规报建、质检都要求确,否则拒绝确权。
2、国土法规定一户一处宅基地,人均用地指标为35㎡,由于历史原因辖区存在一户两处宅基地和人均宅基地超过35㎡,超规定指标用地修建的建筑物怎样确权。
3、家庭成员中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怎样确定其房屋的所有权或共有权。
4、担心因宅基地人均超过35㎡上修建的房屋被强拆而拒绝房屋确权。
(三)、房屋与宅基地确权面临具体问题及确权对今后拆迁工作的影响
1、农民要求房屋不论宅基地是否超过人均用地指标35㎡(或一户多处宅基地),有多少房屋就要求必须确多少,否则拒绝确权,如果全确,未来拆迁成本和难度会加大。
2、过去因为没有强调宅基地的使用权界定,因此农房拆迁后,宅基地自动回归集体经济组织,有关征地拆迁土地赔偿所得这一块全归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人均分配。产改后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如果其宅基地将来被征用,被拆迁人可能要求其宅基地征地补偿全额归其所有,这对已拆部分农户不公平。
3、部分家庭由于其成员组成复杂(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建设主要由家庭成员中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额或部分投资,因此家庭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成为产权所有人或共有权人,否则拒绝确权。一旦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为房屋所有权或共有权人,今后如果房屋被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所有权或共有权人可能要求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享受房屋安置,这与现行拆迁补偿政策相悖,这给未来安置带来极大困难。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技术层面:
本次农民承包地丈量是手工丈量,而今后所有征地勘界均委托专业测绘队伍采用GPS测量,这二者之间必然存在较大差异,未来这些差异怎么处理?
(二)、历史沿革层面:
1、部分社区居民组(社)部分土地已被征用,而已征用部分土地补偿款已由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分配,未被征用的部分土地实际承包人要求确权到户,并长久不变,且依法取得耕保金。这将给已失地部分农民带来极大不公;如果未被征用部分平均分配给所有集体经济成员,权证颁给谁,耕保金怎样发放?
2、因过去引进开发项目或政府出让集体土地,土地已下清但未依法征用的土地,集体土地是否确权,所有权确给谁?
3、198地区过去是农业用地,现大部分已由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兴建成厂房。因为土地利用性质改变,既不能确为农用地给原承包人,又不可能确为集体建设用地,且因为原有土地界线已破坏,无法勘界分割给各社,该类集体土地无法确权。
4、部分土地因镇与镇、村与村、社与社之间界线有争议而无法确权。
⬘ 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计划 ⬘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主要任务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焦作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下面,就加快推进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我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市林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日益显现,特别是集体山林主体不清、权责不明、经营机制不活、利益分配不合理、产权流转不规范,林权纠纷时有发生,广大群众造林护林积极性不高,林业投入不足,严重制约了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毫无疑问,如果我们再不加快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林业发展之路将会越走越窄,林业包袱将会越背越重,矛盾纠纷将会越积越多,林业经济的发展将会越来越艰难。因此,只有深入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才能更好地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加快林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我们一定要统一思想,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出发,站在事关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林权制度改革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地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推进改革。
(一)深化林权制度改革,是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调动全社会发展林业积极性的根本举措。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市的很多地方集体山林管理粗放,效益不高,有的地方在没有经过农民同意的情况下,将原来划分给农户经营的自留山和分包到户的责任山收归集体,或者转让给其它个人和经济组织,随意打乱原有的承包关系,有的甚至损害了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使群众对山林的经营管理缺乏热情,一些地方只砍不造,或造而不管,甚至存在掠夺性经营的现象。因此必须通过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真正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让农民群众更多地从林业经营中得到实惠,从而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的积极性,真正形成“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的良好氛围,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深化林权制度改革,是破解当前林业发展难题、加快林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市林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经营规模小、资金投入不足、管理粗放、森林质量不高、林地产出偏低和山林火灾不断等,林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要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出路就是加快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改革来调整林业生产关系,合理配置林业生产要素,激发林业发展动力。
(三)深化林权制度改革,是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要切实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民增收,就必须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大力发展股份林业、民营林业,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和支柱产业,形成“市场带企业、企业建基地、基地连农户”的市场化开发、产业化经营的山区资源开发格局,做大山区经济总量,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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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把握政策,突出重点,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有序开展
林权制度改革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林业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核心内容,是整个“三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繁荣山区经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吃透改革政策,突出改革重点,扎实有序地推进我市的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一)政策理解要透彻。一是把握好林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全面推进林改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林业发展大局,力争到2010年11月底全面完成以明晰产权为主要任务的主体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任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最终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二是把握好林改工作的基本原则。林改工作涉及到林业多个领域的生产关系和利益分配调整,政策性强,覆盖面广,实施过程中必须切实把握好五项基本原则,即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均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
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
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
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
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要始终把依法操作作为基本准则,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改革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同意,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确保改革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三是把握好林改工作的核心和重点。这次林改工作的核心和重点就是明晰产权,就是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的集体林权制度,以法律形式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让群众吃下“定心丸”。其二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要认真做好承包合同签订和堪界发证工作,凡是承包集体林地,都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必须按要求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四至清楚、权属明确。四是把握好政策与稳定的关系。林权改革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是中央、省、市的要求,也是我市林业发展的关键之举,要按照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尊重历史,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矛盾,稳妥推进改革,维护林业和谐稳定。
(二)人员培训要到位。林权制度改革是一次政策性、法律性和业务性都非常强的工作,需要一批有责任心、事业心、吃苦耐劳、了解法律、懂得政策、熟悉业务的骨干力量指导、组织和推进改革。组织培训是提高工作人员政策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此次改革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林改工作中,要搞好培训工作,通过组织培训,使行政线的领导干部准确掌握林改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工作原则、主要内容和程序步骤,全面掌握林改政策和法规,成为林改工作的“明白人”,发挥好林改宣传者、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的重要作用;
使业务线的技术人员做到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标准和要求,全面提高具体操作的业务水平,为提高林改质量提供组织保障。
(三)讲究工作方法。林权制度改革是林区利益格局的大调整,涉及到林区各方面利益。因此,在林改工作中一定要注意方法,求真务实,始终做到坚持“政策统一、群众决策、不离原则”的办法,扎实地搞好各项业务工作。如何做到扎实地开展好各项工作,我认为关键要严把“三关”。一是严把方案确定关。林改方案是林改工作的基础,在林改方案的制订上,要始终坚持“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和“山上要绿起来,林业要活起来,林农要富起来”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在方案内容的确定上,要坚持深入基层调查摸底,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对方案内容进行认真修改;
在利益分配的确定上,要坚持从大局出发,确保大多数林农的利益。二是严把纠纷调处关。要实行矛盾纠纷调处分级负责制,农户和村组的山林纠纷由村级进行调处,村与村的矛盾纠纷由乡(镇)办事处进行调处,乡(镇)办事处之间的纠纷由市政府调处;
复杂的山林纠纷,先由所在乡(镇)办事处作出书面调解意见,当事人如不服的,再由市政府依法调处。三是严把权属确权关。要认真按照林改工作的要求,严格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把好确权关。
(四)确保改革进度。目前,从整个焦作各县(市、区)市林改进度来看,温县第一名、孟州市第二名、山阳区第三名、马村区第四名、我们排第五名。全市15.万亩集体林地共办理林权证3225本、5845宗地、发证面积不足4万亩,我们还有近11万亩的集体林地没有明晰产权。因此,各乡(镇)办事处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加快推进工作进度。省、焦作市要求在11月底必须完成主体林改任务,到年底省里将进行检查验收。因此,我们必须在11月中旬前完成勘界确权任务,11月20日前完善各类资料、建档立案。11月25日前市真丰富将对各乡(镇)办事处、村(街)进行全面检查,12月30日前要做好迎接省、焦作市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林权制度改革是对林业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也是推动农业和农村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我们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林改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要严格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要求,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乡(镇)办事处和村(街)都要分别成立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抽调精兵强将参加林改工作。各村民小组也要成立林改工作小组,要推荐那些党性强、工作负责的党员、村组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林改工作,确保林改工作积极健康稳妥推进。
(二)切实加大宣传。各乡(镇)办事处、宣传、广电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丰富多彩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发动,讲清改革的目的和意义,讲明改革的步骤和程序,讲透改革的法规和政策,并长期坚持,使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变“要我林改”为“我要林改”,使广大农民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三)切实加强配合。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各个方面,内容多,任务重。全市上下都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主动支持改革。在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自觉服从林改的总体安排,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四)切实加强督查。林改工作全面铺开后,要切实加强督促和检查,要建立定期汇报制度,采取“一周一汇报、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的督查办法,全面掌握全市林改工作动态,交流工作经验,确保林改进度和质量。
同志们,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义重大、任务繁重、工作艰巨。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以开拓创新的精神,以求真务实的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精神和要求,把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作为全市各级干部提高执政能力的一次有效检验,认真组织,规范操作,精心实施,确保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 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计划 ⬘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兴镇工会工作在区总工会和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关怀下,紧紧围绕全镇经济发展大局,认真履行工会维权职能,积极调动劳动关系,推动党的“依靠”方针落实,认真做好首届工会的各项筹备工作,为工会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激发广大职工为实施工业强镇目标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下面我向大会汇报一下我镇工会组建筹备工作的有关情况。
按照区总工会安排,我镇从3月中旬开始筹备大兴镇首届工会组建工作,为保证筹建工作顺利进行,经镇三套班子研究,及时成立了大兴镇第一届工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分管政工的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组织、宣传、青年和工业办等部门负责人作为组成人员,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基层调研、推选代表和材料准备等工作。筹备工作启动后,领导小组先后召开多次会议,充分征求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确定代表名额,制订召开代表大会的初步方案。在此基础上,从工会工作的特点出发,按照干部使用原则,经过充分酝酿,民主推荐,正确的、全面的确定工会班子候选人,设立常务委员7人,经审委员3人,确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人选,上报区总工会同意后,提请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在筹备工作中,我们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镇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老板和广大职工共同认识到,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无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都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建立工会组织,如在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必须按照全年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镇政府率先组建机关工会、镇直“三站三中心”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设立基层工会,从而带动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通过广泛宣传使大家认识到,工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职工利益,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和工作任务。宣传中,我们认真做好私营业主工作,不把组建工会看作是一种形式,而是确实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和加快企业发展。同时也教育职工按照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作生产和改革的促进派,权利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根据本镇情况,我们合理设置基层工会23个,其中机关工会1个、事业单位工会17个、企业单位5个。基层工会按照企事业单位规模大小区别设置,凡是职工25人以上的设立单独工会,不足25人的组建联合工会。一般工会设立工会委员3人,其中主席1人,大的规模企业如宏升电子元件厂工会,设立主席1人、执行主席1人和常务理事1人。在工会组建中同时建立经审委员会和女工委员会。目前全镇会员总数达到1172人。
按照《工会法》要求,我们认真做好会员代表推选工作,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名额分配。既兼顾到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同时还考虑到方方面面代表的特殊性等因素。经民主推荐和充分协商,本镇第一次工会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总额为65名,其中男性41人,女性14人;机关事业单位38人,企业职工27人;文化程度大专生占38,高中(中专)文化占30。他们中既有多年工会工作的老同志,又有生产一线的技术能手,这些代表必将成为工会工作的骨干力量。
职代会是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础制度,依法推动对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通过企业职代会、民主管理小组和厂务公开等各种形式,因企制宜实行民主管理和技术创新活动。如宏升电子元件厂工会充分调动会员积极性,有效开展各种技术创新和小发明活动,使全厂发展生机勃勃。在先进工会的带动下,不断促进全镇工会工作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首届工会成立后,我们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完善工会组织网络,完善工会维权职能和职工管理工作。一是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在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中的主力军作用,紧紧围绕全镇工业突破战略,充分调动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他们多年来蕴藏的智慧、知识、技术和管理的活力竞相迸发,带动和引导他们一心一意求发展,勇作经济建设的排头兵。二是以全力提高广大职工发明创造能力和自主择业为目标,认真搞好技能培训和技术教育,广泛开展“两争一树”活动,在职工中形成勇于创新、乐于奉献、争当先进、争做贡献的热潮。三是全心全意为职工办实事。工会干部要时刻把
职工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以深厚的阶级感情和高度的责任感,深化机关事业单位结对帮扶困难职工活动,向下岗人员送技术、送信息。积极使骨干企业扩大发展规模,积极吸纳拆迁失地农民就业。同时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把履行维护职能当作首要任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努力为职工创造安全的生产环境。
各位领导、同志们,由于我镇工会工作刚刚起步,距离上级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还有差距。今后我们要进一步认真贯彻《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先进性,为早日、实现富民强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谢谢大家!
⬘ 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计划 ⬘
通过改革户籍制度转化增加国民经济收入,实现小康、现代化的社会,也是各地在户籍改革中所要考虑的一个方面。 就像我们经常看到或听到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当城市需要他们的时候,他们持有的“三证”就是有效的,而且会合理地留在城市继续工作;当城市建设某一阶段不需要他们的时候,就会成为“暂住人口”打发回家。即使有些农民多年居住城市,并在城里“安家立业”,但仍不能成为合法的城市居民,因为户籍制度不允许,从个人利益选择权上受制政策管理,从国家经济利益上也没真正成为社会第二或第三产业中的正式人员,在扩大城市化建设中只能编入到“流动人口”当中。 想想当初全国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的概念也许并不只限于拆除违章建筑、扩宽马路、危房改造和清理流动人口上。似乎这种定论在八十年代就想放宽的户籍制度,却仍然没能在挂在墙上早已规划好的那张扩大城市建设的设计蓝图上显现,也没有实现试图把那些小城市变为大城市进入现代化城市发展的一种梦想。也使一些表面不切实际的政策疏忽了改变“流动人口”对社会稳定产生的不利影响,大部分暂住人口照旧“半城半农”穿梭在农村与城市之间。因为制度没有落到实处,比如像当初制度中规定的在城市里有“五年以上稳定工作”就不现实,清理暂住流动人口的政策年年在抓,怎么稳定?就拿一般单位招工条件也要城市户口,想稳定却没有“稳定”制度,不容易实现。或者“要有产权住房的”,过去城里买房子不是谁想买就能买,没有本市常住户口即使有钱也买不上。有的地方曾经还公布一项“连续三年纳税100万的企业家,可以申请城市户口”的政策,像这样的企业家还需要解决城市户口吗?实际这种企业家根本就没把户籍当作一回事。所以,也就出现当初制度改革后只有一个人申请的尴尬局面。不是老百姓不捧场,只是制度上的“严肃性”让人生畏。要想从农村人变成城市人,再从城市人变成现代人,没有可以实现的实效政策,要想解决中国三产发展不足和农民收入问题,只有再等等,而不是“悄悄的办”。 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增加大量农民进城,提高城市文化水平,带来第三产业增长,改善低收入群体消费,以至达到扩大内需,解决通货紧缩现状,似乎描绘的一系列国民经济发展的美好蓝图就要实现了。或许有很多人笑我是小儿科,也许是吧!因为想到这样简单运转逻辑的同时,还会有人在问,我们这些城市里还没有工作的下岗职工怎么解决,难道把农民请进城里,让城市人喝西北风? 根据社科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的一份报告,我国农村进城经商务工的'人数1985年首次突破1000万人,1995年达到4000万人,年均增长14.87%。从实际情况看,近年来农民进城务工的速度并没有明显减缓。城市中这些第二、第三产业的就业者如果能够顺利、毫无障碍地成为城市居民,按每人平均携带一到两个人口?家庭?,全国转户的城市人口就可增加约1.6亿人,将使中国城镇人口达到6.2亿,城市化程度达到48.86%,基本达到49.1%的国际参照系标准水平。 不是说要把农民“请”进城,而是他们本来就应该在城里,只是通过户籍制度改革使这部分农民得到城市居民的待遇,进城成为合法化,这样才能使我国城市产业化结构接近世界国际参照系标准。而一些内在因素和制度不能得到很好改善,在某种意义上却是阻碍了城市现代化进程。 如果实现户籍制度松动,根据上述数据应有1.6亿农民进城成为合法城市居民,这种实现并没起到强制而是顺水推舟的作用。同样,如果当大城市周边挺立起多个或几十个自然环境幽雅,交通、通讯、能源等良好供给的卫星城时,是否城里人也会自觉的、悄悄的打开城市与城镇之间的隔阂与差距?否则,怎么会有这么多的城里人到郊区买房、种地?就像最近流传的“短消息”中形容的:“我们下山进城了,你们却要上山到农村;我们开始吃肉了,你们却要吃青菜;我们可以睡在床上了,你们却要睡在地上……”无论农民是否应该早点进城,但这一连串的比喻,表明我们已经主动走出去了,并帮助投资建设和缩短小城镇到大城市的距离作出肯定的答复。 因此笔者认为:户籍制度在已经进入市场经济化发展时期,也是同国际接轨初期,改革居民身份证到实行中国护照新阶段时,该解决的问题应该尽早解决,毕竟户籍制度不改革在某种意义上将防碍社会整体体制上的改革,并直接影响城市居民与城乡居民的团结与经济收入。同时,加入WTO与国际接轨也为户籍制度松动带来新的契机。户籍制度上的改革不但能使大部分城乡居民的生活收入增长,也能使国民经济总收入增长。占70%到80%的中、低消费群体是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主要力量,民富才能国强。 所以,当看到户籍制度改革这条消息时,笔者认为这是国家进入WTO后改革体制上的新举措,也是与国际经济接轨又迈出的坚实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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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琳 一、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随着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和联产承包责 任制的实行,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与农村分户经营的模式不相适应,尤其目前一部分水利工程设施处于建、管、用相脱节,有人用,无人管理的状况。水利工程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建、管资金无来源,水利资产闲置或流失,工程老化失修和效益衰减的问题十分突出。水利工程管理存在的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必须对小型水利工程的投资、建设、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把小型水利工程推向市场,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单纯依靠国家投资办水利的模式,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国有、集体所有、个体所有等多种成份并存比较合理的产权结构,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投人、管理、经营三位一体农村水利新机制,使目前因各种原因损坏闲置的小型水利工程尽快得到恢复,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采取的形式 1、拍卖。即通过竞价或有价出售的办法,把小型水利工程变成民有民营。2、租赁。即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把小型水利工程的经营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承租者为新法人代表。 3、规范化承包。即承包人依据工程产权单位公布的发包条件,确定承包基数,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权力义务而进行管理和经营。4、股份合作制。一般可分为四种类型:(1)国家、集体、农户联股联营。(2)集体与集体联股合营。(3)集体与农户联股合营。(4)农户联股合营。5、民办民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自行建设,自主经营的小型水利工程,合理确定水价,开展有偿服务。三、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形式选择的原则1、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群众愿望,因工程施策,多制并举,多元推进,不同的工程选择不同的形式,同一类型的工程也可选择不同的形式。2、注重实效,不做表面文章。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推进民营化,应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的原则,实行所有权转移或两权分离。因而,一般情况下,应坚持能拍卖的不搞租赁,能租赁的不搞承包。/1111”; 40aow 3、抓好试点,不搞大呼隆。应选择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发挥典型的示范和辐射作用。按照“先大后小、先易后难、先点后面”的办法,制定试点方案,然后通过以点带面的办法,分期实施,切忌一哄而起,一哄而散。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须把握的 几个问题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积极稳妥进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到方方面面,首先必须加强领导。市、县应成立专门水利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对水利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形式、范围、内容、方法步骤、相关政策、权利和义务及改制后的管理都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各乡镇也应成立相应组织,制定科学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抽派骨干力量组织实施。2、搞好资产评估,确保国家和集体资产不流失。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资产评估,确认资产价值,科学测定承包、租赁基数和拍卖底价。做到界限清楚,管理范围明确,定价公平合理,既不使国家和集体资产流失,又充分考虑到农民的承受能力。3、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水利建设滚动发展。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加强对拍卖、承包、租赁等回收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通过以奖代补、有偿使用、建立水利建设基金,以水养水滚动发展等形式,用于建设新的水利工程设施。4、健全法制建设,确保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将会被确定,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加强各级水政执法体系建设,加大依法治水和管水的力度,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依法签订合同,规范工作程序,严格保护工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工作有序进行,经营者合理合法经营。 5、加强技术指导,确保新建工程的质量。水利部门在新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中要当好参谋,把好新建工程规划关,加强新建工程的规范管理、技术监督、指导和服务。严把工程质量,严格竣工验收制度。要求每项新建工程必须由水利部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验收、统一确权。真正做到建一处,成一处,发挥效益一处.(作者单位:安徽省黄山市水电局安徽省淮南市水利局)( 专栏编辑:葛海燕)张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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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镇位于**区南部山区,总面积136平方公里,辖37个行政村,70余个农村专业合作社,现有农户17600户,人口4.5人,耕地面积34700亩。根据这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精神,我镇***、**、***三个村为首批试点村。三个试点村1999年第二轮土地延包签订的耕地面积2497.21亩,签订土地延包合同1135份。二轮延包后共收回330人承包地。其中因家庭人口变化收回承包地的有236人(死亡、出嫁),因上学收回承包地的有36人,因户口迁移收回承包地的有52人,外出务工经商收回承包地6人。近几年三个试点村土地流转的总面积达到1078亩(其中流转到合作社的370亩、流转到企业的708亩,)共签订土地流转合同873份,涉及农户873户。
为抓好该工作的落实,组织三个村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相关包村工作人员先后到临淄、沂水等先进单位进行参观学习,为该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具体工作中,一是加强该项工作的领导。镇党委政府成立了以书记为组长,镇长、副书记、分管农业副镇长为副组长,全体班子成员、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镇党委副书记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分管农业副镇长为办公室副主任;安排14名机关干部作为产权改革指导员入驻各试点村,全面负责各村工作指导、协调和督导工作。同时,根据市区工作要求及全镇实际,镇党委政府召开动员会,制定出台《**镇关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会后,三个试点村也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并选派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熟悉业务的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在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为该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重视宣传发动。三个试点村通过召开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对在确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征求意见,并认真学习《**镇关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党员干部、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首先带头宣传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知识,动员群众主动参与、全力配合。镇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村两委,先后印发宣传资料宣传单1000余份,发放到每家每户,并在村民集中居住区和人口密集地通过悬挂横幅、张贴小标语、举办宣传栏等形式进行深入宣传,让农民群众充分了解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为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在确权登记过程中,各户确定了户代表,由各村村民小组长组成村级议事机构,负责解决在产权具体摸底方法,确保了入户调查的质量。组织全体班子成员、包村指导员、试点村书记主任、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和座谈。针对改革的相关政策、实施步骤、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讲解和分析,使工作人员做到心中有数。
三是抓好相关人员培训。组织三个试点村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参加市区培训班,系统学习关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及领导讲话精神,具体掌握农村产权制度工作的主要步骤和重要政策依据。同时,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也先后3次对相关工作人员重点对该项工作的各项程序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四是做好基础材料的准备工作。镇经管站和各试点村在第二阶段工作开展之前将第二轮延包合同和土地台账进行确认,并对所有合同进行复印,为存档工作打好基础。使包村指导员和村工作人员了解了情况。
五是按照一村一策的原则,制定各试点村实施方案。镇党委政府确定的工作原则是:各试点村依据村情制定相应的方案,以村为主组织实施。根据土地变更情况,就是第一条提到的情况,经过分析,三个村都制定了先将土地变更情况进行规范后,再行入户的方案。目前各试点村正在进行这项工作,按照要求,这项工作于6月20日结束。具体办法是,对调地换地的,双方签订协议,签字并经村委认可存档,出现纠纷的村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存疑,暂不发证。同时也初步制定了几条工作原则,一是对侵占扩大种植面积的,经现场指认,按照原承包面积登记发证;二是对抽地、补地等土地变更的,按照现实情况登记颁证;三是对发现的新的问题和矛盾,统计汇总后统一进行答复。六是加强督导,确保了入户调查质量保证按时保质完成。搞好摸底调查登记工作。在区农业局、经管站等部门、镇相关工作人员深入各村认真统筹协调、精心指导下,分组负责展开调查摸底、登记工作,在确保开好一个群众会的同时,实行调查登记和房屋测绘同时进行。在详细填写摸底表和房屋测绘过程中,扎实抓好现场操作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登记情况和房屋测绘的准确性。每天按时收集整理各个工作组提出的问题,及时推进我镇农村改革试点的工作进度。调查摸底工作结束后,组织人要开展了摸底登记表的数据审查和查漏补缺工作,及时梳理在调查摸底工作中了解到和反映出的问题进行归类,对一时不能解决和答复的问题及时上报到区农业局。组织各村结合自身实情,()进行解释和调处,对法律法规无明确归档的相关事项,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的问题,以村为单位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表决,表决结果写入村规民约。
七是做好基础材料和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做好档案工作,及时将各村工作开展情况、各类基础材料、影像资料整理完善。
二、下一步主要工作目标
一是抓好测绘工作,严格公示程序。测绘结束后,组织农户现场确认土地,要求承包人和四邻均在图纸上签字,公示后予以确认。
二是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督导。镇领导小组加强定期调度,坚持当天一汇总、两天一调度的原则,确保工作有效推进。
三是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在抓进度、抓质量的同时,要抓好矛盾处理,要做到提前预见矛盾,合理避免矛盾,化解新的矛盾,确保该项工作如期顺利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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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纪实
今年以来,县委、县政府按照“两化互动”、统筹城乡的总体战略,坚持以“还权赋能”为核心,率先在东榆镇槐树村、红光乡黑池村等“六镇六村”试点,有序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效激发了农村发展活力。
定调子解“迷团”,农民吃了“定心丸”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民究竟有哪些实实在在的好处?一直是困扰农民朋友的“迷团”。
明确改革方向。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流转规范”的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统筹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明确产权改革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
拟制实施方案。农业、林业、水务、国土、住建、公安等县级相关部门通力协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部门职能职责,细化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权、建设用地权属、房产权属、户籍、产权融资等7个配套方案,用于指导全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强化工作部署。为促进工作开展,县上先后于5月26日、8月4日、8月24日三次,组织产权改革试点乡镇、试点村和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业务人员,召开产权改革试点启动会、专题会和槐树现场观察学习会,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
定标准搭“台子”,干群齐心“唱大戏”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究竟咋搞?搞成啥样子?始终是各级党政着力研究解决的重点课题。
坚持“六个步骤”推进。全县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乡镇和试点村,在县产权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以及业务人员的具体指导下,严格按照“宣传发动、摸底登记、张榜公示、依法颁证、搭建交易平台、推进产权交易”六个步骤有序推进。坚持“四个一致”确权。坚持把确权作为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按照实物、台账、证书、合同“四个一致”的原则,在调查登记和两轮公示(公示初次登记结果;对公示有异议的权属,经村议事会讨论决策后再公示),确保无异议的基础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房产等,由县级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确权。
坚持“七八九标准”建设。围绕村七有、县八有、乡九有“七八九”的标准,重点从办公地点、人员配置、管理制度、服务流程等方面,规范建设产权交易平台。槐树村高标准建立产权交易服务站,配置63寸液晶显示器,滚动播放产权流转信息;槐树村、红光村、惠民村、黑池村、青杠村、龙潭村六个试点村,均单独设立产权交易服务站;东榆镇、沙河镇、红四乡、长赤镇、红光乡、正直镇六个试点乡镇,依托乡镇政务服务中心,高标准组建产权交易中心。拟制产权交易机构职能职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产权流转办理流程图,并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权、建设用地权属、房产权属、户籍、综合七大类,组建产权改革专卷,实行规范管理。
活流转挣“票子”,农村资源“生金银”
如何让农村资源有序流动起来,真正实现农村资源资本化?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初衷。
群众主动参与。为激发农民参与农村产权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试点村选举产生了议事会和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产权改革。县上统一印制产权流转交
易知识问答和宣传单4万份,编制《南江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资料汇编》200本;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辟产权制度改革专栏,全面、系统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举措、方法步骤、主要内容、流转信息、改革动态等,提高群众的知晓度,消除后顾之忧,主动参与产权改革。
依法颁换证书。各试点村在调查摸底、张榜公示,登记确认、要件齐备的基础上,由县级相关部门依法颁(换)产权证书。试点村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特色产业权等产权的颁证工作。试点村共颁发小型水利产权证115本,特色产业证38本,农村房屋产权证71本,换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350户。全县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证颁(换)证工作。促进流转增值。各试点村依托交易平台,利用产权抵押贷款1550万元,规模流转土地3270亩。带动全县产权交易流转土地万亩(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亩,林权流转亩,建设用地流转1728亩),水利、集体资产、房产等产权流转491宗。依靠产权流转,规模发展金银花、核桃、富硒茶等特色产业万亩。槐树村引进公司化经营管理模式,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柳华琼共同出资10万元,组建槐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方式,入股七彩林业公司、槐树蔬菜专业合作社、槐树生态鸡养殖场土地530亩;转包土地500亩;流转32户农户宅基地5000平方米,引进业主投资建槐缘山庄、槐树人家、金惠槐树酒楼星级农家乐和乡村酒店。全村首期实现土地流转收益156万元。黑池村规模流转土地1000亩,引进成都喜来登公司,建杨梅核心示范园,带动全乡种植杨梅万株;引进江苏雨润集团,建设年产生猪10万头的规模养殖厂。惠民村规模流转农户承包地300亩,引进百草药业,成片种植金银花。红光村规模流转土地420亩,成片种植金银花370亩,引进业主唐天福,建生猪规模养殖场。青杠村规模流转土地220亩,成片种植金银花。龙潭村流转土地300亩,建藤胶基地250亩、药材50亩。(南江县农委马明张平)
⬘ 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计划 ⬘
请欣赏:《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初探》摘要:我国会计核算制度的改革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计划经济思维定势、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我们的改革还不彻底,特别是离加入WTO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经济全球一体化加速的要求还有很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因此,我们应摒弃旧观念的束缚,加快我国会计核算制度国际化的进程,最终实现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的充分协调。
我国现行会计核算制度改革从1987年开始酝酿,1992颁布 “两则”、“两制”(1993年7月1日实行),实现了计划经济的会计模式向市场经济会计模式的转换;5月22日颁布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拉开了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建设的序幕;12月29日颁布《企业会计制度》及11月颁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本解决了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深层次的问题,初步实现了与国际会计的协调。历经的改革,我国基本建立了与国民经济发展初步相适应的会计核算体系--包括16项具体准则、13个行业会计制度、10个分行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规则》、《集体、个体、乡镇企业会计制度》、《预算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国务院、财政部颁布的有关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条例等。综合分析我国现行的这些会计核算制度,我们不难看出,它具有如下特点:
1、重条条(行业),轻块块(企业规模),通用制度与行业制度并存,准则与制度并存,使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加大了会计核算制度的运行成本。
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多达几十个,有行业的,有通用的,有准则,也有制度,还有专业的核算办法。这种并存的情况,有些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国人的思维习惯,如准则与制度并存的情况,准则制定比较原则,制度较为具体,可操作性强;有些是人为保留的中国特色,如按所有制、行业制定的财务核算制度,不利于会计信息的规范化和可比性;有些前后矛盾,如多数准则制定的目的都强调是为了加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但准则对具体经济业务的处理又尽量回避能够使会计信息具有相关性的计量方法―公允价值;有些规范的对象一致但有时规范的口径有出入,造成企业无所适从。如会计要素的定义、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范围等。
2、原则有余,灵活不足。
我国在制定会计核算制度时,为了照顾国人的思维习惯、信用缺失的国情,有意回避了一些国际惯例,违反了客观经济规律,使我国的会计核算制度显得原则有余,灵活不足。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方法规定的较死,备选方法少,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空间小,这显然与经济环境变化日益加快,经济主体业务日趋复杂的经济规律不适应。另外,我国的会计制度被赋予了较多本不属于会计制度功能的“功能”,从而把会计制度本身的科学性和技术性给扭曲了。如信用缺失本来是由于法律本身或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地惩罚、监督机制造成的,与会计制度的关系不大,但会计制度为了承担治理的责任,刻意回避了“公允价值”在会计处理中的运用。
3、在逐步与国际会计接轨的同时,保留了“中国特色”。
从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轨迹,我们可以看出,改革的方向是逐步与国际会计接轨。如积极贯彻国际通行的稳健会计政策、实行会计与税法分离的做法、实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等。这是值得肯定的。但与此同时也保留了相当的“中国特色”。这些“特色”,有些是由我国人文、法律环境、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制而必须保留的。如为了遏制我国资本市场利用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相互参股等手段包装上市现象的发生,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收益等;有些是由于思维定势、观念保守而人为保留的。如对会计信息披露规定的过于简单,没有照顾广大中小投资者作为股东的权益,会计制度(准则)的适用范围似有人为随意规定的感觉。又如我国会计准则将低值易耗品列为存货不符合国际惯例,因为低值易耗品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它是一种劳动资料―要么费用化,要么资产化。再如我国会计准则单独将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将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可以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处理,而工业企业的这些费用又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这种将同类业务因行业不同而处理不同的情况,未免太人为“中国特色”了。
4、体系不完善。
尽管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多而杂,但体系仍然不完善,分类也不科学。如我国的预算会计规范和核算的范围太广,在国外分为真正意义上的预算会计和政府会计。其中:预算会计核算法定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政府会计以政府(包括职能部门)为会计主体,全面反映政府各种受托责任。同时,我国企业会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均采用“准则+制度”的形式,而政府会计却只有制度,没有准则。又如,我国“准则”与“制度”的关系不够清楚。根据我国会计体系的立法意图,会计准则是在《会计法》指导下制定的原则性的会计规范,而会计制度则是在会计准则指导下制定的具体会计规范。应该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现实的情况是处在同一层次。
5、内容不全面、深度不够、缺乏前瞻性。
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尽管看起来很多,但实际上内容仍然不全面,深度也不够,同时还缺乏前瞻性。比如:国际会计准则已颁布40多个,美国已颁布的会计准则更是达到了100多个,而我国目前已颁布的会计准则仅16个。并且我国已颁布的准则和制度不仅在会计确认、计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深度不够。而且对知识经济时代的有关会计理论和实务等前瞻性问题研究不充分,甚至还未加考虑。如网络会计、可持续发展会计、知识资本会计、信息资源会计、企业集团会计、绿色会计、三维会计等。
如前所述,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会计改革,特别是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成果是巨大的,这是有目共睹的。这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才十多年时间,计划经济的影响还在,甚至还很大,加之传统思维定势的禁锢。我们的改革还不彻底,特别是离加入WTO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经济全球一体化加速的要求还有很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可以说,我们的改革之路还任重而道远。综合分析起来,当前我国会计核算制度存在的问题对经济发展有如下不利影响
1、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我国企业海外融资。
这么说,会计信息是资本市场用来沟通的语言。由于我国生产会计信息的核算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还没有充分协调一致,因此,生产的会计信息与按国际会计准则生产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不强。也就是说,语言不通。这种由于语言不通产生的沟通障碍,增加的沟通成本,延误的沟通时机,使我国在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分享经济全球化的利益方面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特别是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我国企业海外融资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如我国企业海外上市必须接受国内外会计师的双重审计,致使筹资成本过高,海外上市企业股票交易不活跃,股价偏低,再筹资机会几乎为零等。又如我国面向海外投资者发行的B股不仅交易不活跃,而且股价也远低于A股,再筹资机会也远小于A股。
2、不利于我国企业对外出口。
由于我国企业现行的成本核算制度没有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如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成本费用的归集方式及范围、资产的定价政策,政府补贴的会计处理等与国际会计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从而造成国际上对我国企业出口产品按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动不动追究倾销责任,这对我国企业的出口,甚至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如近年来美国、欧盟、日本等西方国家接二连三对我国企业出口的钢材、彩电、玻璃、大蒜等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对我国这些行业的发展产生了很不利的影响。
3、不利于我国企业的跨国经营。
如前所言,由于我国对外交往的商业语言(会计信息)不通畅。致使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过程中遇到了如下障碍。首先,因为利用会计信息进行沟通较困难,使国外对我国企业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企业的融资和生产经营;其次,由于会计信息不能直接沟通,必然需要翻译(国内外会计师双重审计),从而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4、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多元化经营。
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重条条(行业),轻块块(企业规模)的现状,对我国企业的多元化经营十分不利,因为一个企业进行多元化经营往往涉及多个行业,从而造成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无法统一,会计信息规范性、可比性差,加大了企业的会计运行成本,不利于企业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5、不利于扶持与发展中小企业。
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实践,以及我国现实经济情况,中小企业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这些企业往往具有生产规模小、产品单一、业务简单、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中小企业不可能像大企业一样进行会计核算,因为一则成本太高,二则能力不具备。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在扶持和发展中小企业方面显然做得不够。值得高兴的是,我国的《中小企业会计制度》正在起草中。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 ,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步伐也会越来越快,甚至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经济会完全融入世界经济。作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之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也必须与国际会计充分协调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因此,我国会计改革的方向应该是与国际会计充分协调。那么怎样才能实现与国际会计的充分协调呢?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我们拟提出如下建议:
一)明确我国会计核算制度制定的机构及其权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八条明确规定由财政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这为财政部制定会计制度、准则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符合我国历史传统、实际情况(民间相关机构发展不成熟、缺乏独立性)的现实选择。但证监会根据相关法律受命管理证券市场,它顺理成章拥有了上市公司会计报告通用规则的制定权,并于1993年6月以来发布和修订了多个涉及上市公司会计报告、会计确认和计量等方面的准则、制度。由于财政部和证监会同属国务院管理的同级机构,怎样界定各自享有的准则制定权必须通过立法来解决。
二)通过法律、制度机制来增强准则、制度制定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确保其制定的准则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可理解性,且易于为利益相关者各方所接受。
笔者认为,我国会计核算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是没有遵循“先研究理论,后形成准则”的国际惯例对会计理论(包括会计体系赖以立足的`人文、法律、经济环境)进行充分的研究。因此,我们在今后的准则制定中应本着务实的态度,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加强对我国会计基础理论、应用理论的研究,使每一项准则、制度的立项、颁布、修订都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从而确保准则、制度的高质量。不再出现像基本准则搁浅、财务状况变动表的即时废止、具体准则颁布后马上修改及现在实行的准则中部分规范不一致等现象
为了确保准则、制度生产的会计信息能尽可能地满足利益相关者决策有用性―相关性、可靠性、公平性的要求。准则、制度制定的参与方应当具有代表性、专业性、层次性。代表性是最重要的,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组成的制定机构既可以兼顾各方利益,又具有独立性,可以避免出现像上市公司“一股独大”,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类似现象。代表性是由准则的经济后果决定的;专业性是由科学性和技术性决定的;层次性是由准则制定工作内容的多样性和程序的多步骤所决定的。
3、增强会计准则制定的透明度。
提高准则、制度制定过程中的透明度的途径主要有:组织专门人员对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评估;提前安排准则制定计划;设立专门网站,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开展网上讨论,并发布参与讨论各方的正反意见;召开听证会等,
为了防止准则、制度制定过程中因内部人(利益相关者)控制,而出现损人(未参与方)利已(参与方)现象的发生,必须由准则、制度的非相关利益人(如学术机构的专家)组成监督机构对准则、制度的公正性、效率性进行监督,并对其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客观评估。
制度,贵在落实。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落到实处,终将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我们在强调和推进会计准则与国际通行惯例充分协调的同时,更应重视已制定的会计准则是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基于此,建立和健全我国会计准则的执行及其监督机制十分必要,它同样是我国会计国际化进程中重要的一环。
将准则、制度制定机构所必需的经费纳入预算,并由其自由调配。财政上的独立性有助于准则、制度制定机构独立地开展工作,有助于保证准则、制度的公正性。
国会计准则的近、中长期计划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确保制定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同时又不偏离大方向。
1、总体要求:与经济发展环境和阶段相适应,实现最大限度分享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好处,最大可能规避其中的风险。
2、近期目标:通过积极主动地参与会计国际化进程,及时将我国会计核算的特殊要求反映到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完善中去,在保留必须保留的中国特色外,尽可能地剔除那些因思维定势、观念保守人为造成的“中国特色”,把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会计成本(包括编制成本、学习成本、监督成本、沟通成本)降到尽可能的低。
3、中远期目标:建立既与会计准则充分协调,又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会计核算制度。
四)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丰富、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具体会计准则、制度,提高我国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可理解性。
前已述及,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体系杂而乱,存在重复定义,互相矛盾的现象。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确保体系内的准则、制度层次清晰、分类科学、定义精准,不仅在内容上绝对协调一致,不出现彼此不一的现象,而且其适用范围绝对明确,保证一个企业只适用一种会计规范。
目前为止,我国已颁布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和2个操作性强的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可以说,与国际会计相比,我国的会计准则建设已完成近一半。因此,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现实情况,尽快研究制定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对于规范我国今后的准则建设,完善已制定的准则,健全我国会计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而现实的意义。什么是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呢?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76年制定的《概念框架研究项目的范围和含义》将其定义为:会计目标及相关的基本概念组成的逻辑严密的体系;该体系能形成前后一致的会计准则,并能指出财务会计与财务报表的性质、作用和局限性。我国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至少应达到什么目的呢?1)明确财务会计“是什么”和“做什么的”;2)财务会计与经济、政治、法律、文化教育、历史传统、科学技术等因素的互动关系;3)明确财务会计假设、对象、计量与确认、报告等基础性问题4)明确谁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5)确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需要什么信息;6)财务会计能够提供什么会计信息;7)怎样才能保证会计信息能满足其使用者的要求。
国际会计准则已出台41个,美国则制定了100多个,而我国目前已出台的准则仅16个,并且,无论是量还是质,离国际会计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这说明,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任务还很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丰富、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具体会计准则十分必要。特别是与知识经济有关的网络会计、知识资本会计、信息资源会计、三维会计等会计准则的研究与制定。
3、加强成本会计和管理会计的企业会计核算中的地位和作用,强化会计在提高企业管理效益、效率方面的职能。
会计准则、制度的基本功效是资本计量,因此提高计量质量和效率应该是制定、完善会计准则、制度的主要目标。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注重会计在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效益方面作用的发挥。也就是说,必须加强管理会计和成本会计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但目前我国的企业成本管理工作还很落后,如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损失浪费严重、工效差、核算方法不科学等;管理会计的分析、预测、控制方法流于形式。因此,努力提高成本会计和管理会计在会计体系中地位,积极促进二者的研究和运用,对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4、完善会计报告体系,使会计信息能满足利益相关者决策有用性的需要
为了使会计报告提供的信息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使用者的要求。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还需要不断完善:反映非货币关键信息―如顾客忠诚度、满意度,学习能力,创新能力,企业声誉等;反映面向未来的信息;反映与企业价值创造、增加密切相关的信息,增加对表外信息的披露,着力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可靠性和相关性;采用全面收益法反映损益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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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市场与产权制度论文范本
摘要: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在当下的中国,究竟是个市场失灵问题,还是前市场问题?从双重垄断的市场结构到三层缺陷的集体产权,本文试图给出一个分析框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村民自治的经济背景,乡村市场与产权制度论文。一个缺乏竞争的市场,不能给出“正确的价格信号”。普遍残缺不全的产权,难以顺应资源的优化配置,并造成村治的内在冲突。今后的改革应在这两个方面加强努力。
关键词:“三农问题”;市场结构;产权制度。
一、引言:市场失灵问题还是前市场问题?干预解决问题还是导致问题?
二、夹缝求生:双重垄断的市场
三、徒有虚名的集体,残缺不全的产权,内在冲突的村治
四、结束语
从理论上讲,政府的干预仅应当基于市场的失灵。西方经济学所主张政府干预农业的理由--如果有理由的话--在我看来不外是:农产品的需求缺乏弹性,而供给方的生产周期较长,那么从简单的蛛网模型就可以推断,其价格波动将趋于发散,因而不太适宜纯粹的市场调节。但是,诸如期货市场等制度安排,已经可望在较大程度上矫正这种市场失灵。所以政府的用武之地实在是有限的。
现在,“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这是一个普通乡党委书记上书国务院领导的`信中的一句话,社会文化论文《乡村市场与产权制度论文》。从中央到地方的“三令五申”不绝于耳,“加强”、“重视”也可谓不遗余力,“三农”问题仍然日益突出。
但这些现象究竟是市场失灵或者说市场的过度作用所至,还是干预本身进一步造成了市场的严重发育不足?在我国,“市场失灵”的论调常常成为行政干预的理由。在农业问题上尤其如此。然而干预解决了多少问题,还是带来了更多问题,是大可疑问的。某些学者经常把本质上属于“前现代”的阴魂不散附庸成“后现代”的潮流所向,譬如把鞍钢宪法当作经济民主的先声,把乡镇企业当作西方工业化道路的超越,等等。我们要避免这种食洋不化的误区,不如仿照“后现代”、“前现代”的格式,提出一个“前市场”的概念,以免混淆于“市场失灵”。
鉴于市场与产权,总是一对“鸡生蛋、蛋生鸡”这样难解难分的问题,所以在本文中先后予以讨论。至于现行户口制度,对于理解“三农”问题当然也是必不可少的,但论者较多,本文从略。
“三农问题”,直观地看,集中表现为农民收入过低、增长缓慢的问题,农民收入问题又往往直接取决于农产品价格特别是粮食价格,而价格被普遍认为是个市场信号。农村的农民,其在农业活动中,所遭遇的究竟是一个怎么样的“市场”?确切地说是一个怎么样的市场结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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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报告
根据县委、县府领导要求和4月16日召开的全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会精神,我乡村列为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于4月18日立即召开了党委会,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安排部署了此项工作。同时在4月23日召开了全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启动暨业务培训会。现将我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乡位于县东南部边缘,东邻县乡,南抵乡,西北镇,幅圆面积平方公里,距县城70公里,下辖5个行政村、1个社区、1个街道,总人口4988人,总户数1436户,耕地面积4555亩,其中:田3616亩、地939亩。
二、进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健全机构。
我乡党委政府按照南委办[XX]12号文件《关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认真领会、传达会议精神,制定了北府发【XX】17号《关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XX]18号文件《关于成立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及乡属各办所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立了农村产权评估领导小组,乡产权交易中心“九有”、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七有”的平台建设已经完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经济发展办公室,成立了以建设办牵头的矛盾调处办公室,以经济发展办公室牵头的技术指导办公室。试点村也成立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二)认真学习,深入领会。
我乡于4月23日召开了由全乡村组干部参加的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认真传达了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会的相关精神,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目的、意义,以及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基本路径等相关政策及要求进行了学习和讲解,要求全乡全体乡村干部要深入领会、认真学习,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三)广泛宣传,深入调查。
我乡XX两个试点村通过召开村两委干部会、村民代表会、群众大会广泛宣传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在我乡村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工作,使村民知晓确权登记的目的、意义和基本步骤。为了做到农村产权制度试点工作家喻户晓,我乡书写石灰标语一幅,张贴和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利用逢场天在乡街道进行了广泛宣传。同时乡、村组干部深入到农户家中对农村土地、林地、房屋产权的基本情况以及矛盾纠纷进行了全面的摸底和调查。到目前为此,各村、社都按程序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并选举产生了村、社议事代表和成员。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存在的问题
通过在村对农户土地、林权的调查摸底,存在7个方面问题:
一是全村各农户第一、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既没有原始依据,又没有县国土局颁发的土地证,对户主名下田、地的名称、块数、面积、四至介畔都模糊不清。
二是该村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到户一直未给农户办证。三是通过调查询问农户长期的粮食补贴面积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按产量与人口调配的。四是户籍在当地且全家现已到城镇安家,原来在农村的房屋已转卖给他人,当时买卖双方也具备协议,卖方已将自己名下的土地、山林等全部赠送和转让给买方,但,这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买方则要求把卖方在第二轮承包时的土地、山林等全部确权在买方名下,怎么办?五是原来是耕地,后来变成了林地,如何来确权;六是原来荒山转包或赠送出去了,现在林权确定给承包人还是发包户;七是原来是荒坡,且属集体所有,后来农户自发在荒山上种植了林木,现已成材,不知如何来确权;(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通过今年召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培训会后,我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力争做好以下几方面:一是进一步吃透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特别是土地、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是一项惠民工程,充分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和积极性;三是充分发挥党员、群众代表“一事一议”的作用,充分发挥议事会成员的作用;四是加快村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进度,力争按时保质量完成确权颁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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