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通知(热门十一篇)

时间:2022-09-16 作者:好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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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如果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26.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时,出庭的检察人员和辩护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27.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根据上述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未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28.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同时将证人、鉴定人出庭通知书送交控辩双方,控辩双方应当予以配合。

29.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应当出庭的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未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延期审理。

30.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发现有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回复意见。

31.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

3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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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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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20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 诉讼法通知 ⬙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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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

1、简述行政行为的特征。

答:(1)从属法律性(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强制性

2、简述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的特征。

答:(1)听证是由行政机关主持,并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2)听证公开进行.(3)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但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可以适用听证程序。(4)听政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5)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3、简述行政复议的概念。

答: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4、人民法院不受理对哪些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答:(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5)刑事司法行为

(6)调节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行政指导行为(8)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5、简述行政诉讼的一般条件。

答:(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具体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实施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哪些特点?

答:(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3)行政法规具有明显的易变性。(4)行政法渊源的复杂性。

7、简述行政程序的内涵及其特征。

答: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1)行政程序的法定性。(2)行政程序的多样性。(3)行政程序的分散性。

8、简述行政复议的原则。

答:(1)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包括如下要求: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

9、简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答:(1)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任何赔偿制度都是针对损害而设定的,行政赔偿也不例外。(2)侵权行为主体,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侵权行为主体分两类,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4)因果关系,是指可引起行政赔偿的损害确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造成,即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

10、行政法律关系有哪些特点?

(1)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内容事先由法律规定;(3)当事人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4)解决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的方式有特殊性。

11、简述行政指导的特征。答:(1)行政性(2)非强制性(3)事实行为性(4)单方行为性(5)灵活多样性

1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何区别?

答:(1)性质不同;(2)审查范围不同;(3)审查力度不同;(4)审理依据不同。(5)审理程序不同。

13、简述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

答: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

二、判断分析

1、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答:对。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禁止为内容。

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答:对。联系:都是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制裁行为,同属行政制裁。

区别:(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2)制裁的对象不同(3)采取的形式不同(4)行为的性质不同(5)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3、行政强制就是行政诉讼中的强制。答:、错。

4、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错。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的民事纠纷居间调解或者仲裁,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服从才有法律效力。如果仍然不服,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最后判决。

5、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一律向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追偿。答:错。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二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违法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6、行政主体可以依职权主动实施行政许可。

答、错。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仁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

7、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是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答:错。当发生行政争议时,行政相对人既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一般情况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

答:对。行政诉讼法考虑到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法院一般不予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9、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当事人必须参加 答:、错。当事人可亲自参加听证会,也可委托1至2人代理。

10、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都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两者是一样的。

答;错。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有相似的地方,主要在于二者都是行政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而作出的行政处理,并且,在这两种行政行为中,都带有非常明显的国家强制性权力的因素。

11、行政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与民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是相同的。

11、答:错。行政合同且有的行政目的性,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处分权所受到的限制,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具有的行政优益权等因素,决定了有关行政合同的争议且有诸多不同于民事合同争议的特点,因而其争议的解决不宜与民事合同争议的处理途经相同,而应当遵循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即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12、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同属于国家赔偿,二者没有区别。

答:错。两者区别在于:(1)两者的侵权主体不同。(2)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3)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尽相同。(4)两者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方面还有所区别。

13、申请行政复议只能以书面形式,不能以口头的形式。

答:错。《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三、案例分析题

1、陈某未经批准在自家墙外搭建临时建筑。。。陈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试分析:(1)规划局是否。。(2)在强制执行过程中。。(3)陈某是否可以提出行政诉讼?为什么?

答:(1)城建规划部门有权强制执行,也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否自行执行由城建规划部门决定。本案中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2)本案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程序上,行政机关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陈某或其家人在场,如陈拒绝到场,行政机关应当缴请基层组织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3)陈某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并侵害其合法利益,有权提出行政诉讼。

2、赵某1998年5月向某市郊区某村申请建房。。造成的损失12000元。问。(1)原告赵某是。。(2)原告提出赔偿。

答:(1)赵某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为本案中赵某的合法财产权因违法行政行为受到了损害,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

(2)原告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合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原告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

3、2000年11月,某玻璃纤维无捻粗纱厂。。工厂所造成的损失。问 :

(1)本案中,(2)如果甲不服,(3)甲欲先申请,申请复议? 答:(1)不是。工厂的处罚行为是企业对职工的内部处理,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公安机关对甲的处理,才属于行政处罚。(2)可以针对公安机关对于甲行政拘留15天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A区公安局。A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3)甲欲先申请行政复议,应该以拘留15天、罚款200元治安行政处罚为对象。向A区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村民陈某、吴某因拒绝缴纳所在乡政府的摊派款。。。才准许结业回家。问:(1)陈、吴不服乡政府办(2)陈、吴请求行政赔偿,应向哪个机关提出?答:(1)乡政府的行为明显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属于非法拘禁,对其侵害可以请求行政赔偿。本案中,乡政府办学习班的行为明显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可以要求乡政府对侵害行为做出赔偿。(2)向做出具体侵害的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即向乡政府提出,如被拒绝可以其上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或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5、王某与郑某是邻居,两家。。。王某仍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复议裁决。问:本案行政处罚些问题?答:(1)行政主体的权限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本案中派出所没有行使治安拘留权的主体资格,即派出所对王某处以拘留3天,属处罚机关不合法。

(2)行政执法程序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是:传唤;讯问;取证;裁判。本案中派出所违反上述规定,未经取证程序。由于派出所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对认定事实不清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完全有权依法撤销。(3)县公安局撤销某派出所的处罚决定错误。本案事实证明王某的行为尚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即不存在违法事实,因此,县公安局就同一事件对王某进行处罚是完全错误的。(4)复议机关对原处罚机关认定事实不清的处罚裁决能否变更的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认定主要事实不清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只能进行审查后作出撤销的决定,也可同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变更。

6、某县水利局根据《水法》规定。。限期清除障碍,改正违法行为。试分析:这三项决定是不是行政处罚?为什么?

答:、前两项决定是行政处罚行为,第三项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纠正违法是行政处罚应当适用的原则,而不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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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九十一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九十三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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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新近修改之冷思考

李 娜

(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科,湖南 岳阳 414000)

摘 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优化了诉讼职权,完善了体制机制,对于进一步提升我国诉讼文明、司法民主和人权保障水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其仍存在控辩失衡、公平和效率无法兼顾以及法律条款相互矛盾等问题。进一步探索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办案模式,强化律师辩护权等措施能为《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思路。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冷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2-0124-02

经学术界、实务界多方博弈后,《刑事诉讼法》以协商性民主的方式顺利通过。此次修改亮点纷呈,辩护、证据、侦查、强制措施、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等制度均发生了重大变化,还确立了四种特别程序,对于进一步提升我国诉讼文明、司法民主和人权保障水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冷静审视《刑事诉讼法》后便不难发现其仍存在一些缺憾,需引起重视。

一、当前对《刑事诉讼法》的热评价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受到广泛关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和热烈评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优化了诉讼职权,调整了诉讼结构

从哲理的高度而言,凡是权力都需要制衡与制约。因为“人民追逐权力不仅仅是因为权力能够满足个人的利益、价值和社会观念而且有权力自身的缘故,因为精神的和物质的报酬存在于权力的所有和使用之中。”[1]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权对审判权、侦查权的制约,优化了诉讼职权配置。强化对侦查权的制约体现在赋予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权,对监视居住的决定权和执行监督权、对被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对和解协议的审查权等;强化对法院审判权的监督体现在再审案件中,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在死刑复核案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强化辩护职能以调整诉讼结构,侦查阶段律师拥有了辩护人的权利,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侦查机关批准,会谈的内容不受限制,会谈过程不受监听。

2.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更为注重尊重人权

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侦查机关更完善的侦查措施,以适应当前刑事犯罪高发的复杂社会形势。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但加大打击犯罪力度的同时,不能忽视人权保障,否则必然结果是:“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2]。因此法律对技术侦察的使用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在技侦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和事实材料,应及时销毁。

3.完善体制机制,体现了人本情怀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坚持以人为本,把立法和教化人心相结合,创新了刑事诉讼的体制和机制[3]。具体表现为修改了监视居住适用对象的规定,特别关注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增加了强制措施执行中通知家属,听取辩方意见,以及不服申诉、控告等救济措施;设计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创设刑事和解程序,创立社区矫正制度。这些制度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引领至人本主义的理性高度,也为社会管理创新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对《刑事诉讼法》的冷分析

《刑事诉讼法》给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带来新的变化,但仍无法摆脱“旧”的桎梏。而且“旧”的负面将像幽灵般徘徊在新的周围,甚至会阻碍“新”的发展[4]。冷静分析新《刑事诉讼法》的缺憾之处将引导其更加成熟。

1.控辩失衡仍未得到根本性改善

我国检察机关既是法定的'控诉主体,也是法定的监督主体。控诉职能要求检察机关积极追诉犯罪,法律监督职能要求检察机关适当考虑罪犯的辩护权利。但为保证有罪判决率,检察机关常常重控诉轻辩护,新《刑事诉讼法》也未能从根本上改善这一问题。(诉讼法论文 )以律师阅卷权为例,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即可查阅所有案卷材料,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遭到阻碍可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但律师查阅所有案卷材料会增加犯罪嫌疑人串供的风险,不利于公诉工作顺利开展,且法律并未规定不予提供阅卷的后果,这可能使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权的规定沦为一纸空文。同样,法律亦未规定审判阶段律师阅卷权受到侵害后,应向检察机关的哪个部门控告申诉,也未规定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救济渠道,审判阶段律师阅卷权的规定也可能被架空。另外,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而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简易程序没有律师参加辩护,这一规定将加剧简易程序的控辩失衡。

2.公平和效率未能兼顾

以刑事和解为例,它在追求个案效率和社会公正间兼顾不够。公检法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刑事和解却将国家公权力让渡对个人私权利的,适用不当很可能影响整个社会的公正[5]。在刑事和解的具体条款①中,法律规定公检法在刑事和解中担任主持人,实质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但条款又规定公检法对案件和解承担实质意义的裁判职责,这相当于实质决策权由主持人行使,无法体现刑事和解的公平正义。

3.法律条款之间存在矛盾

新《刑事诉讼法》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118条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意味着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回答与自己有罪的相关事实,实质上就是让其自证有罪。并且,“如实回答”还可能引发侦查机关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口供,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前后矛盾的规定,使得“不得自证其罪”变得毫无意义。增加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条款只能看作是《刑事诉讼法》对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②的简单回应,也是与国际接轨的生硬表现。

三、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的建议

新《刑事诉讼法》虽解决了以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很多问题,但仍存在不够完善之处,需探寻有效的解决路径。

1.强化律师辩护权,平衡控辩力量

第一,扩大辩护权适用范围。探索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鼓励律师参与简易程序。公设辩护人是指地方政府指定的律师,代表被控犯有刑事罪行但却支付不起律师费的穷人参加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于2010年10月设立了全国首家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是在法院设立的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指定公设辩护律师(即由国家或者政府负责聘请的具有一定执业经验,在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辩护律师)的专门办公室。同时,浦东法院积极尝试在量刑规范化试点案件的公开示范庭审中和在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疑难案件以及可能适用缓刑的案件中,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这些都是有益的尝试。第二,完善律师权利救济渠道。以完善律师阅卷权保障机制为例,审查起诉阶段或审批阶段不予提供律师阅卷的,律师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申请救济。申请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口头申请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记录在案。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明确了受害权利的类型、必要的证据后,可以要求公诉部门或法院在15天内作出回复,公诉部门未回复的将在年终考评时予以扣分。法院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发出检察建议函,回复情况应送达申请权利救济的律师。

2.探索办案模式,兼顾公平与效率

探索刑事和解办案模式。要明确公检法在刑事和解中的权限,公检法只应主持当事人双方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民事责任事项,以及被害人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要求。不得对国家公权力如依法属于公检法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和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职权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功后,犯罪嫌疑人为达成和解自认的某个犯罪事实不应当在之后的庭审中作为认定其有罪的证据。同时,建议设立被害人刑事补偿机制,由县级以上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避免出现“以钱买刑”的司法不公现象。

3.建议取消“如实回答”的规定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已然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有罪”。但《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却实际否定了犯罪嫌疑人免于自证其罪的权利。况且“如实回答”的规定并未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义务存在的必要性不大。因此,建议取消《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对过去司法体制改革的暂时总结,也是对未来司法实践的规范。总的来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亮点多于暗点,“新”的力量正势如破竹地冲击着我国的司法环境,但这股力量并未充分满足人们对加强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障和对职权机关权力的规制的愿望。希望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冷分析,为建立规范化、科学化和合理化的刑事诉讼程序提供些许方向,以构筑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美]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恩思。权力的分析[M].陶远华,苏世军,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30-35.

[2][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侯健,范亚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42.

[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哲理之思[J].人民检察,2012,(5)。

[4]费孝通。中国绅士[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25-31.

[5]刘卉。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诉工作如何应变[N].检察日报,201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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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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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百六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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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水滴石穿。只要努力就会成功,但任何知识的学习和掌握都有一个事半功倍的问题,方法得当,就可以在消耗同样的时间,同样的精力的情况下学到更多的知识。又因为每一个学科的内容不同,知识构成有所不同,因此在学习这一学科的知识方面也就有其自己的特点,即使同为法学门类的各具体学科也是如此。作为程序法、基本法、部门法的民事诉讼法不仅不同于民事实体法,也不同于同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但又与民事实体法有密切的联系,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有诸多共性。以我个人的学习、研究和教学的经验,我认为学习民事诉讼法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注意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法的规制,而这两个法的规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规制的目的和价值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有所不同(这是由法规制的性质所决定的)。一个是实体法——民事实体法规制,一个是民事程序法规制。尽管实体法规制和民事程序法规制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决定自由的前提”,在特定的领域中,只有权利人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规定着“自由的界限”,权利人的决定自由以不损害第三人的权利为界限;规定着“自由决定的后果”,在通过法律行为实施的决定方面,民事实体法规制在具备必要前提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行为人欲期的法律后果。例如,对要约表示承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在侵权行为和债务合同中在参与人之间产生一种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又可以产生请求权和形成权。

但民事实体法规制是在特定、固定的时空中对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制,本身没有时序状态;尽管民事实体法规制也规定在不同的时间、状态下,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但总体上仍然是对特定和固定时空关系的规制。与此不同,民事程序法规制是调整一种处于运动变化状态的关系,试图在运动变化中能够始终贯彻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或目标。民事程序法规制要考虑主体在程序中的正义判断,要考虑对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均衡性,因此不同阶段的程序设计和规制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异议被驳回时,应当给予主体以复议的机会,以使主体的不满得以吸收。民事诉讼的运动发展必然导致程序的初始状态与发展中以及终结状态的差异,如果没有差异,也就无所谓阶段性和运动态。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解决民事争议,实现实体法规范的一整套程序规范。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体系,包含若干主程序(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也包含着一些起辅助作用的子程序或辅助性程序(如管辖异议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等等)。程序的特点是时序性展开,并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因此把握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就必须从时序性考虑,在头脑中形成阶段性的,时序展开的时空印象,把握每一个阶段中法律规定,以及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果。例如一审程序,是由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等阶段构成的。一审程序中的起诉和受理阶段又是由起诉和受理的不同阶段构成的,还可以进一步将起诉阶段细化更具体的阶段。

同时,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也有自己特有的价值判断和规范要求,并不是完全依附于实体法的,因此特别要注意不要以实体法的思维和概念取代程序法的思维和概念。例如,实体法范畴中基于实体权利的请求与诉讼请求就有区别,是两个虽有联系,但又有区别的概念,如果将两者混淆,就将导致错误的发生,误认为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便没有不能提起诉讼请求。实际上对于消极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与他人没有法律关系的诉讼)而言,只要有诉的利益,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消极确认之诉。

在理解民事诉讼法时,要密切联系实体法,但也要注意程序法的特点,避免以实体法的概念和思维教条地思考程序法的问题。例如,在对待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方面,人们就照搬了合同制度,这就是典型的实体法思维在起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通过对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使调解协议间接具有了强制效力。具体地说,人民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不是像过去那样,就双方的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而是就双方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直接对协议进行审理和裁判。如果协议有效,并应当履行的,法院做出协议义务人履行的判决。由于法院不再对“元纠纷”进行审理,而是就协议的合法性(“次纠纷”)进行审理,这就使得协议像合同一样具有了约束力。另外,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也避免了法院对“元纠纷”的审理,对“元纠纷”的解决将涉及最初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问题,而对调解协议的审理只是涉及调解协议有效性和权利义务问题,实际上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相对而言要简单得多。该规定的理论基础就是把调解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因为是合同,所以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尽管上述规定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但调解协议与一般的合同有所不同: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点:1.调解协议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而不是设定民事权利义务;2.一般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而调解协议不能约定不履行协议的惩罚措施;3.一般合同不需要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确认,而调解协议的生效需有调解组织的确认;4.一般合同一旦被撤消或确认无效后,其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如果造成损失的,将予以赔偿。但调解协议如果被确认无效,则“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该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协议是一种合同,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将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这样一来,必然产生诸多问题,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存在撤消或无效原因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消或判决合同无效。问题在于如果将调解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就可能发生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实际上当事人之间“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元纠纷”向法院起诉(关于调解协议的裁判,当事人还可能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在该裁判确有错误时提起再审。),这样必然导致纠纷解决的进一步复杂化,反而增加了纠纷解决的成本。

学习民事诉讼法当然需要注意民事诉讼法关于各个程序的规定,注意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总之,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自身的特性,但另一方面,还必须注意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民事诉讼法毕竟是实现实体法规范的程序规范,不可能离开民事实体法,必须反映民事实体法的内在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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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1 3.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举例说明)

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是两种,就是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1)所谓的行政机关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者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在我国,行政机关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实现。

例如:某人对于某区公安局的处罚不认可,认为其行为是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向其上一级的机关提出复议,如向汕头市公安局或者区政府提出,由其来审查相关的决定的是否合法。

(2)司法机关的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例如:你对于区公安局这样的官,他们具体的处罚行政行为不服从,就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寻求区法院法院的帮助,让其对于进行救济,保护你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机关依法行政。

比如说张三和李四打架了,张三把李四打伤(轻伤),县公安局对张三做出了拘留15日的处罚,若张三不服气,觉得不公平,那么他可以利用行政救济向市公安局或者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2 一问: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答: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所以本案中乡人民政府是行政行为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属于被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具有处罚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二问: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派出所在行政上的主体资格。

答: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派出所有警告的权力,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处罚并且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综上,本案派出所具有行政法的主体资格。

三问:1.北京科技大学作出的退学处分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法院判令被告在特定期限内履行一系列特定内容的义务是否侵犯了行政权?

3.原告田某的赔偿请求与赔礼道歉请求为何被驳回? 答:1.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处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每年收取田某教育费等一系列行为,说明田某仍是在校大学生,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然而北京科技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给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11条规定,应属于行政诉讼案件。

答:2.没有侵犯行政权。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要求北京科技大学在一定期限内发毕业证、审核学士学位,办理派遣证,属于依法办事,没有侵犯行政权。答:3.要求获得行政赔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即应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本案不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所以田某的赔偿请求被驳回。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3

一、填空题 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行政相对方)申请为前提。2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4 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纵向管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是:(民主原则)(效率原则)。6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8 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10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1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12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1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得以调解为必经审理程序及结案方式。但是,(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14行政判决分为(维持判决)和(依法改判)。

二、选择题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AB)。

A行政相对方是不可少的 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

2.下列各项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D)。

A乡镇人民政府 B公安派出所 C街道办事处 D公安局法制科 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职权的是(D)。

A行政处罚权 B行政复议权 C行政指导权 D行政审判权

4.甲乙二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相同,但公安机关对甲裁决拘留,而对乙只罚款50元,这显然是 不公正的。这种行为属于(BD)。

A 不同情况,相同处罚 B同等情况,不同处罚。C违法行为 D违反公正的程序。5.李某是县办公室的安全保卫干部,被借调到县公安局,在借调的一次执行任务中,违法剥夺某人人身自由。在这里,(B)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A县办公室 B县公安局 C县人民政府 D县人事部门

6.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AB)人民法院管辖。

A被告所在地 B原告所在地 C公安机关所在地 D原告选择

7.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亲权或监护权而产生的,因而其在诉讼中居于(AB)的诉讼地位。

A与被告相类似 B与原告相类似 C 核心 D主导 8.行政诉讼第三人包括(ABD)。

A原告 B被告 C代理人 D第三人 9.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BC)。

A人民法院 B诉讼参加人 C诉讼参与人 D人民检察院 10.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A)。

A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一律不准上诉 B当事人不服时,有权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0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C当事人不服时,有权在接到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D当事人不服时,有权在接到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名词解释

1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2资格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核发一定的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如律师证、会计师执照、驾驶执照等。一般来说,资格许可中同时也包含了对被许可人的行为许可。

3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4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四、简答题

1、简述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

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2、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

答: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真体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3、简述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

答:报告工作;执法监督检查;审查批准;备案;行政复议;惩戒

五、论述题

1、论述行政主体的特征

答: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论述追偿制度与赔偿制度的关系 答:追偿制度与国家赔偿制度是直接相关的,只有在国家成为赔偿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国家才可以行使追偿的权利。

追偿制度本身并不是与国家赔偿制度同时发展的,而是国家赔偿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重要体现。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国家和行政机关代表的身份出现,因此,其职权行为不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受损害者无法向形式职权的个人要求赔偿,自然应由国家负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致害行为人在行使职权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了损害事实,则国家应对致害人行使追偿权。

六、案例分析题

答: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该条规定,市自考办作出决定处罚考生,考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省自考委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4 一.填空题

1.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2.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选任)(委任)(调任)(聘任)。

3.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表现出来的。4.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民主原则)二是(效率原则)。5.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6.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对财产)(行为)(人身)三种执行方式。7.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8.申戒罚的具体形式有(警告)和(通报批评)。9.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二选择题

1.下列属于行政行为的是(C)。A.某县民政局建办公楼的行为 B.某县民政局起诉建筑公司违约的行为 C.某县民政局越权处罚违法的建筑公司的行为 D.某县民政局依建筑合同奖励建筑公司的行为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B)。A.行政关系 B.行政法律关系 C.外部行政关系 D.行政管理关系

3.下列四个选项中,其效力等级从高到低依次是(ACBD)。A.法律 B.地方性法规 C.行政法规 D.规章 4.(ABCD)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B.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C.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D.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5.行政诉讼撤销判决有(ABD)等几种形式。A.判决全部撤销 B.判决部分撤销 C.判决撤销不合法的主体资格 D.判决撤销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6.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A)。A.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B.停止裁定的执行 C.裁定执行与否由当事人决定 D.中止裁定的执行 7.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之一是(B)。A.委托诉讼代理人 B.撤诉 C.申请回避 D.提起上诉

8.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B)是被告。A.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B.复议机关 C.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 D.原机关

9.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被合并到另一个行政机关,属于(A)。A.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 B.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C.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D.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4条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属(B)。A.创制性立法 B.授权立法 C.实施条例立法 D.职权立法

三.名词解释 1.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2.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四.简答题

1.简述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标准 答:公务员的行为首先可以划分为个人行为和机关行为。但机关行为有两种可能:机关以“机关法人”的身份出现时,公务员的行为属于机关民事行为;如果机关以公务机关身份出现,公务员行为则属于公务行为。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标准主要有三个:(1)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机关作出的,属于机关行为。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则属个人行为;(2)公务员的行为是在他的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属机关行为,如果超越职责范围,必须结合第一标准和第三标准综合认定;(3)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不管机关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概属机关行为。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纵向管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2.简述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

答:被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被授权组织具有。具体区分如下:(1)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具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与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而被授权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2)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予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予而产生。(3)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简述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特征 答:一,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五.论述题

1.试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答: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一旦成立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枸束力、和执行力,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具有了实质上的合法性。只有当行政行为具备合法要件后,才能是合法的,从而获得肯定性评价。一般来说,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主要包括:

一是主体合法。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由于行政行为通常是由行政主体的具体工作人员实施的,因此这些工作人员应具备法定条件,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另外,主体合法除了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以外,还要求其行为必须在权限范围内。若行政主体的行为超出其权限范围,则其行为不合法。

二是内容合法。内容合法要求:(1)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依据。(2)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3)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

三是程序合法。程序是实施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 等。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影响着行政行为实体的合法性。程序合法要求:(1)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行政行为公开、公正、效率等原则以及为确保上述原则的实施而确立的情报公开制度、调查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回避制度、辩论制度、听证制度、案卷制度、时效制度等。(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步骤和顺序。如行政处罚的先调查后取证裁决的顺序不得颠倒,否则即构成违法。

2.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答:行政责任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责任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而且行政责任的内容和承担方式必须依法确定。(4)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作为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之一的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通报批评、即由有权机关在一定范围采取的一种书面形式的批评措施。(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即由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本身向相对方采取的一种事后悔过措施。(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即由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或其他有权机关在一定范围采取一定的方式对相对方采取的一种事后补救措施。(4)返还权益,恢复原状。针对违法和不当的剥夺权益、侵害财产的行为采取的恢复措施。(5)停止违法行为。(6)撤销违法决定。(7)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8)履行职务。即针对行政主体不作为行为而采取的继续履行职责一种方式。(9)纠正不当。对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纠正。(10)行政赔偿。由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给相对方造成损害的要给予经济上的赔偿。

行政主体的执行公务的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退赔,恢复原状(4)停止违法行为(5)采取经济制裁措施(6)赔偿损失(7)行政处分(8)罢免。六.案例分析 答:工商所王某到某甲的烟酒副食门市部购买香烟不付款与某甲动手打架。王某的行为不是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的,而是以个人名义与某甲发生冲突的。王某的行为与履行职责无关,王某买烟不付款与某甲产生冲突,是民事纠纷与王某所在单位无关。所以说本案是民事案件。他们双方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案件,不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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