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投资报告
导语: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存、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第一章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基本内容: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特点,证券投资基金与其他金融工具的比较,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参与主体,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发展,我国基金业的发展概况,基金也在极沐体系中地位与作用。
学习要求:掌握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特点;熟悉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银行储蓄存款的区别;了解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各类参与主体。掌握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概念与区别;掌握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概念与区别;了解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发展;了解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概况,了解基金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第一节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特点
重点内容: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差异。基金与银行储蓄存款的差异。
考点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形成独立财产、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投资方式。基金的最大特点就是级和理财和专业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是一种信托关系。
第二节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参与主体
重点内容: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服务机构,监管与自律机构。
考点分析: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是激进的当事人。基金市场的服务机构主要有几斤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基金投资咨询公司、和基金评级公司等。掌握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关系和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
重点内容: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
考点分析:契约型基金由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而设立。所遵守的法律是基金法;而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公司型基金与一般股份公司的不同点是,它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业的财务顾问或管理公司来经营与管理基金资产。掌握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
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
重点内容: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概念,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主要区别。
考点分析:根据基金运作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基金份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交易所交易,但不能申请赎回的基金运作方式。而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固定,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基金的期限、规模、交易场所、价格形成方式、投资策略和激励约束机制的不同。
第五节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涯与发展
重点内容: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发展,全球基金业发展的趋势与特点。
考点分析:证券投资基金起源于英国的投资信托公司,由于各人的资金量小和缺乏国际投资经验。因此产生了集合投资、委托管理的思想,基金由此产生。证券投资基金在美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目前美国基金资产占世界基金资产的半数以上。20世纪50年代以来,基金规模和资金的来源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第六节我国基金业的发展状况
重点内容:基金业发展的早期探索阶段,封闭式基金的发展阶段,开放式基金的发展阶段。考点分析: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历史阶段:20世纪82年代末至,997年11月14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哲行办法》颁布之前的早期探索阶段,《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到2001年8月的封闭式基金的发展阶段,2001年9月以来的开放式基金的发展阶段。随着市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品种日益丰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迅猛发展促进和活跃了市场,开放式基金的发展显示了极强的发展空间。
第七节基金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重点内容:基金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考点分析:证券投资基金以其独特的优势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在不断上升。主要表现在:为中小投资者拓宽了投资渠道,优化金融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完善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2017证券《投资基金》考点:债券基金
导语:债券基金,又称为债券型基金,是指专门投资于债券的基金,它通过集中众多投资者的资金,对债券进行组合投资,寻求较为稳定的收益。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了解债券基金在投资组合中的作用
债券基金以债券为投资对象,波动性小于股票基金,收益、风险适中,对于追求稳定收入的投资者很有吸引力。当债券基金与股票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时,可以很好地分散风险,是组合投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掌握债券基金与债券的区别
(一)债券基金的收益不如债券的利息固定
(二)债券基金没有确定的到期日
(三)债券基金的收益率比单个债券的收益率更难以预测
(四)投资风险不同
随着到期日的临近,债券的利率风险下降,而债券基金没有固定的到期日,所以债券基金的利率风险大于债券;
单个债券的信用风险比较集中,而债券基金通过分散投资避免了单个债券较高的'信用风险,因此,债券基金的信用风险小雨债券。
三、熟悉债券基金的分类——教材第32页
四、了解债券基金的投资风险
债券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提前赎回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1、利率风险
债券价格受到利率变动的影响,而且变动方向相反。市场利率提高,债券价格下降;利率降低,债券价格提高。债券到期日越长,受利率变动的影响越大,利率风险就越大。与此相类似,债券基金的价值也受到了市场利率的影响,一般而言,债券基金的平均到期日越长,利率风险就越大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没有能力到期支付利息与到期偿还本金的风险。
信用等级低的债券,信用风险比较大。如果某债券的信用等级下降,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持有该种债券的基金净值也将随之下降。
3、提前赎回的风险
提前赎回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有可能在债券到期日之前回购债券的风险。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债券发行人能够以更低的利率融资,因此可以提前偿还高息债券。持有附有提前赎回权摘取的基金不仅不能获得高息收益,还面临着再投资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会吞噬固定收益所形成的购买力,因此债券基金的投资者不能忽视这种风险,必须适当购买一些股票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面面谈(四)——如何应对投资基金风险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分类,下面选取一些重要的分类方法作简单介绍: 通过发行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并将资金投资于有价证券获取收益的股份公司,投资者通过购买该公司的股份而成为基金公司的股东并以股份比例承担风险、享受收益。这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而契约型基金则没有法人资格。这种区别的`主要是缘于各国法律体系的不同,对于一般投资者的收益而言,两者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目前在沪深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 2、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根据投资运作和变现方式的不同,基金又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目前,开放式基金更适合小额投资者的需求,像美国最为流行的共同基金,大多属开放式基金;但在我国,开放式基金才刚刚开始起步,在华安创新基金之前,所有的基金都是封闭式的。 3、成长型基金和收入型基金:成长型基金与收入型基金的区分标准主要是基金的投资理念或收益目标。成长型基金比较注重资本的长期收益,兼顾经常性收益,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集中于升值潜力较大的股票,特别是一些市场表现较好的绩优股,一旦买入会在较长时期内持有,以获得最大的资本利得为目标,因此有时又被称为“长期成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则以当期收入最大化为投资目标,投资的对象主要是一些利息较高的货币市场或股利分配较多的股票,相对于成长型基金来说,收入型基金损失本金的风险较小,但资本成长的潜力也要小很多。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一个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此成长型基金与收入型基金的区分和差别并不明显,而最近推出的南方稳健成长型基金,从名字中可以预知其未来的一些投资对象与运作理念。 上述是比较重要的几种基金分类方法,除此以外,根据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还可以将基金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等。 尊敬的: 20xx年7月30日,鉴于当时的市场情况,结合我对股票市场的理解,为您提供了首份基金投资建议,并表明了我的综合判断。 幅度度量,我认为有必要为您再次提供投资建议,再次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未来,我将视具体的形势变化为您提供不定时的投资建议,本次建议如下: 一、 基本判断: 市场下跌的原因: 1、 下半年银行信贷收紧引起的违规投资资金流出,是造成股票市场失血下跌的主要原因; 2、 新股发行次第不断,尤其是创业板即将推出,将有一批小企业集中上市,对市场资金面的'考验压力也是下跌的原因之一; 3、 投资人信心不足,导致投机人心态保守,认赔出局; 4、 全球投资人对美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担忧,以及由于美国著名投资管理公司——洛克菲勒公司ceo詹姆斯麦克唐纳自杀原因未明,也是负面影响之一; 5、 投资人出于锁定年度投资利润的需要,卖出一些获利丰厚的股票,导致的局部资金供求不平衡; 未来向好的因素: 1、 中国率先走出经济危机的阴影,符合预期; 消费、大宗商品等价格上涨预期,与投资相关的股票市场、黄金市场、房地产市场、外汇市场会有相应的反映; 3、 二次筑底是绝大多数投资人的看法;更有一些,按照技术分析理论,认为目前市场走的是下跌c浪,也许到2150点才算调整到位。但是,投资市场在趋势的拐点形成上,往往是少数决定多数。 来看,中国的人口红利,城市化进程,消费升级都处于快速上升的时期,长期投资股票市场才能获取较高的风险回报,以满足未来家庭消费的需要; 5、 市场短期虽有继续下探的可能,但是,在2800点以下,市场估值明显不贵,具有投资价值。现在是时候考虑将资产配置到正常水平了。我认为,现在将投资资产比例从8月初的30%提高到50%是可行的; 就极具投资价值。 综上,择机买入回到正常的资产配置水平是现实和必要的,现阶段是回补风险资产配置的好时候。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头寸是为了应对随后可能出现的回调。 我将持续关注市场出现的变化,随时为您提供投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法成立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七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基金管理人独立运作。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二)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 (三)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前款行为或者股东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责令其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三)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责令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更换。 第二十七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一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三条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三十四条 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第三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 第四十条 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或者未能勤勉尽责,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 (二)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托管人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 (一)连续三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四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四十五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的运作方式。 第四十六条 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第四十八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四)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四)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前款规定的日常机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其议事规则,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五十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五十一条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五十二条 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四)招募说明书草案;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四)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五)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八)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十一)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二)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十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四)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十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注册日期;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第五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本法第七十八条所列行为。 第五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九条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六十一条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六十二条 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的,双方应当签订上市协议。 第六十三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四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五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 第六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第六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第六十九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七十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 第七十一条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七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第七十三条 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四条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六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七十七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募集情况;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六)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基金报告; (七)临时报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七十九条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可以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第八十条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基金运营业绩良好; (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第八十三条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八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十五条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八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八十八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八十九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九十条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第九十一条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九十三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四)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六)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七)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九)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十)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应当符合本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其基金合同还应载明: (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序。 第九十五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 第九十七条 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九十八条 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第九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第一百条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付,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 第一百零一条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独立于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财产。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的安全、独立,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 第一百零二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第一百零三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以电子介质登记的数据,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归属的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份额出质的,质权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第一百零四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五条 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开展基金评价业务,禁止误导投资人,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第一百零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提供该信息技术系统的相关资料。 第一百零七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零九条 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条 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基金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 (二)办理基金备案; (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四)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六)指导和监督基金行业协会的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第一百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或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动用募集的资金的,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前款行为,运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第一百三十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未按照规定划付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 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未妥善保存或者备份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隐匿、伪造、篡改、毁损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开展投资顾问、基金评价服务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系统资料,或者提供的信息技术系统资料虚假、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基金服务机构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一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投资基金怎么样?有啥风险?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投资基金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委托职业经理人员管理,专门从事投资活动。现在很多人都热衷投资理财,尤其是现在的理财产品很丰富,把自己手头上的一些闲钱,放去理财赚上一点小钱,或者是高手们以此为生,但是很多人理财并不是那么尽如人意,下面我们就来说一下投资基金怎么样吧。 1、首先理财基金产品都是有一个特点的,风险小的收益很低,风险大的.收益高,但是风险大收益高又并不代表着肯定有收益。所以如果你也要投资理财,还是对这些产品规则多了解一下,而且现在基金的购买方式多,购买方便。 2、再有投资理财的产品有一些固定收益的,如果你只是想赚一点小钱,那么就做固定收益类投资,如果想多赚一些就要承担风险了,可以多看看市场上产品的评价,以及走势,问问理财顾问等都是不错的选择,很多基金都是起伏不定,可能你刚买就跌了,要有耐心。 3、但是高收益的理财基金,真正赚钱的都是突然崛起的基金,这个就基本就是没什么可预测的了,需要个人长时间积累丰富的经验,找到一些依据,这样的人眼睛很“毒”,所以在此希望大家高风险理财一定要谨慎,不是老手尽量不要考虑。 以上就是关于投资基金的一些知识解答,现在很多基金都是起伏不定,可能你刚买就跌了,所以投资基金要有耐心。任何投资理财都是有风险的,基金投资也不例外。 一、市场运行评述与展望: 受股指期货即将推出的影响,主力机构正在进行结构性调整,由于货币市场受到流动性紧张的影响,资金价格大幅上升,总体而言,在面临宏观调控压力比较大的时期,市场心理比较谨慎。 二、政策面动向: 股票市场在大盘蓝筹类股票强劲上涨的不断推动下连创新高,多数基金赚了指数不赚钱。国内紧缩政策在特别国债和利率相继调整,这一系列调控措施从流动性等方面继续给市场施加压力,预计仍将有不同程度的相关措施出台,因此,对政策方面仍应该密切关注。 三、基金配置策略: 1、10月基金投资配置建议: 配置比例 40% 债券基金 10% 股票基金 50% 2、基金投资比例配置建议明细: 风险类型 基金类型 配置比例 基金名称 低风险50% 货币基金 40% 南方现金增利 债券基金 10% 嘉实债券 长盛中信全债 高风险50% 指数型 10% 上证50ETF 易方达50指数 银华道琼斯88精选 股票型 30% 封闭式 基金科汇 基金科翔 开放式 易方达策略成长 广发聚富 富国天益价值 平衡型 10% 开放式 泰达荷银效率优选 3、基金股票池的表现: 基金类型明细 基金 名称 一个月回报 三个月回报 六个月 回报 一年回报 今年以来 两年 回报 货币 南方现金增利 0.4099 0.9354 1.5874 2.6668 2.1455 4.4788 纯债基金 嘉实债券 1.4218 7.6278 18.3547 34.2679 25.4538 61.3117 含股债基金 长盛中信全债 3.2299 11.4217 24.38 50.7406 35.2628 84.4421 封闭式基金 基金科汇 3.4277 26.7635 76.8413 201.7805 119.8626 378.5112 基金科翔 1.2435 26.5232 79.7934 196.3353 120.1847 403.1607 股票型基金 广发聚富 2.3287 28.2483 78.0065 171.8206 112.7441 404.0798 易方达策略成长 3.6246 37.3071 95.3682 255.3506 141.3846 509.8109 平衡型基金 泰达荷银 效率优选 3.4604 25.0068 62.0516 137.5441 79.805 指数型基金 银华道琼 斯88精选 2.8828 34.2359 87.8094 211.1924 119.5535 449.2179 产业投资基金风起云涌 最近,产业基金这个名词的曝光率越来越高,从渤海产业基金开始,以西安、唐山、广东、苏州等区域性产业基金的设立和筹划为代表,各地开始了一场创设产业基金的竞赛热潮。 产业基金“扎堆”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30日在京举行产业推介交流会上,有关人士介绍,西安高新区不久前宣布成立的5亿元创投引导基金已经入股了三支子基金,分别是与中科招商、德丰杰龙脉和顶华合作设立。 而不久前,唐山市委书记赵勇透露,将多渠道打造金融平台以支持曹妃甸工业区建设,其中就包括成立300亿产业基金;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李春洪也透露,广东省已启动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工作,推动广东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目前,广东省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对设立产业投资基金进行深入调研、酝酿方案;安徽省工商联也正在筹建一只产业基金,第一期拟募集资金10亿元人民币,用于扶持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山东省副省长才利民日前在青岛表示,山东正在积极申请设立海洋产业投资基金,拟设立的海洋产业投资基金,由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其他投资机构共同募集设立。 业内人士介绍,其实,在各地酝酿的产业基金远不止这几家,而且,各地还有不少部门性质的私募股权基金也可以看作是产业投资基金,要是这么算,目前,各地拟以产业基金模式运作的资金至少有十多家。 从这些产业基金的运作模式看,早期的政府资金主要采取直接投资企业的模式,即种子资金;近年来,则主要是以引导基金,即以参股方式设立基金构建FOF模式,或者通过直接设立基金聘请基金管理公司来运作,一般来说,采取这种模式的基金以跟进投资为主。 比如,西安高新区不久前宣布成立的5亿元创投引导基金与创投机构设立的子基金中,西安高新区入股不会超过25%,而且在管理上由创投机构担任。截至2006年底,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共跟进投资了25家企业,投资总额为4828万元,带动创业投资机构投资20476.61万元,投资引导放大比例为1:4.2。其中,4家企业已经成功退出。 制度缺失待补 赵勇介绍,“按照相关估算,300亿元的资金规模可以引进3-5倍的资金,也就是说,用300亿元可以获得1500亿元的资金支持”。这基本上成为各地设立产业基金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通过杠杆效应和基金的风险分离,既可以有效支持各地的产业发展,也可以隔离政府的投资风险。 但有一个问题不得不面对,即,当前产业基金的发展,仍受到一些制度约束。比如,产业基金审批程序复杂,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税收政策还未出台等。这些都制约了产业基金的发展。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成立后,下一步我国在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方面需要解决双重征税、产业投资基金退出机制以及建立私人产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三大问题。她说,在目前的政策条件下,无论是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还是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者可能都要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另外,对产业投资基金来说,如果不能实现及时退出,将影响继续投资。她提出,中国应加快建立无缝对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使不同层次企业的股权可以在不同的市场上顺畅退出。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王众孚提出,要创立有利的法律政策环境,使金融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倾斜。“要尽快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完善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界定风险投资的法律形式,切实保障投融资双方的权益,简化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的审批手续,制定切实可行的财税政策,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调动除政府以外的其他风险投资主体的积极性。促进社会资金向风险投资业流动”。 对于产业基金的设立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表示,只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不违法、违规,各地完全可以大力组织这样的基金,以尽快对示范区、开发区的建设形成支持。“这样的基金从本质上来说属于私募基金,是信托行为,完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尽快发展起来。”他说,在发展股权基金方面,充分利用民间资金,使之为地区发展出力,关键是制度建设。要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政府的桥梁作用。 鼓励发展FOF模式 所谓基金的基金(FOF)是指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在PE领域,FOF往往也被看作是投资于PE的有限合伙人(LP)。 以中关村为例,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目前管理着5亿元的政府引导基金,采取基金的方式来运作,即,通过参股设立一个基金公司,再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运作。据了解,目前与中关村创投发展中心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已经有7家,合作的机构包括像园区的联想投资、北极光创投、青联创投,深创投等机构。 从引资效果来看,截至2006年年底,中关村管委会共出资1.65亿元人民币,引进外部资金3.85亿元人民币,组建总规模为5.5亿元的四家创业投资企业,政府引导资金放大3倍。 中关村有关负责人指出:“引导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政府将不介入管理,而是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机制。这样既能够实现政府的公共政策目标,又可以大大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 有关专家认为,通过引导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有助于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园区初创期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实现资本与技术的对接;另外,政府信用加强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信用,培育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品牌,引导社会资本流向创业投资领域,促进国内创业投资业的发展。 产业投资基金“游戏规则”加速制定 讨论十年、数次上报国务院却迟迟没有获批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又有了新的进展。 有媒体报道称,国家发改委按国务院的批示意见,正在制定《管理办法(草案)》,其总原则是“按照市场规律运作,今后将不再需要审批”。 《管理办法》加速制定 发改委网站上的消息显示,7月底,发改委财金司司长徐林主持召开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下称“指导小组”)会议,传达国务院对下一步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指示,研究起草《管理办法》有关事宜。 该消息称,国务院要求发改委会同指导小组,抓紧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出台前不再增加新的试点项目。此次会议同意《管理办法》的起草要坚持“政府宏观指导和商业化运作相结合”、“适度监管和鼓励创新相结合”的原则,重在明确“设立条件”、“运作规则”,并简化和规范管理程序。 “从目前的情况看,推出《管理办法》的环境基本已经成熟,现在应该是出台的合适时机。”国家发改委产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汉亚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不过,一些市场人士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国内市场至少还需要10~15年的发展,才会出现适合产业投资基金的环境,不过这并不妨碍其推出的时间表。 争议焦点:“越位”怎么办 10年来,发改委已多次将《管理办法(草案)》提交国务院,但一直未获批。不过,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很早以前就已存在。 据了解,过去建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包括能源、交通,三峡等范围,已有二三十个。这部分基金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需要政府出资。而对于社会行为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一直没有开这个口子。 不过,政府一直在考虑产业投资基金社会化的问题。 据张汉亚回忆,针对《管理办法(草案)》,最大的争论是如何定位产业基金――这类基金究竟该是政府行为还是私人行为(即社会化问题)?“举个例子说,如果是私人行为,虽然政府批准的是能源投资基金,但如果这笔资金不投入能源领域,政府如何干涉?反过来说,如果政府真的干涉了那些转投其他领域的产业基金,同样存在问题――政府是不能干预私人投资的,因此其中会涉及很多问题。” 试点基金普遍转投 从目前情况看,当初政府担忧的一些问题,现在已经出现。据中信建投公司机构业务部执行经理董晨介绍,国家已经批准试点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产业基金,转投其他行业的现象也非常普遍。 “目前获批进行试点的这些基金,就是披着产业投资基金的外衣,从事私募(PE)的工作。这样的情况不太正常。”一位证券投资领域的业内人士说。 在试点过程中,这些产业基金的管理大多交给一些证券公司。这样往往很难实现真正的产业投资。举例说,一个汽车产业基金成立后,因为目前汽车行业不景气,机构出于盈利的考虑,可能投资于环保、钢铁领域。 可以说,产业基金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促进行业整合、发展,或者行业在有资金需求时有一个更加灵活、长期的资金安排。“从目前的市场看,现有的产业基金整体上更像PE,其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企业上市后能通过退出机制获利,最终给持有人比较高的分红,可以说,并没有过多考虑一个产业未来的发展问题。”董晨说。 国内环境制约 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与国内基金投资的盈利方法过于简单有很大关系。目前,产业基金的主要盈利途径仍是上市后退出的模式。而产业基金最重要的责任,是推动行业内企业的整合和扩大。 “国外很多产业投资基金,是要参与到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中的,在这一过程中努力使企业不断发展,然后可以通过并购、分红、上市等多种渠道获利。”董晨说,“国内当前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可以说国内市场也没有给产业基金更多的获利模式。” 他分析说,国内环境的不足,一方面在于并购市场一直不活跃,整个社会对并购的理解也不尽正确,大多数人倾向于认为被并购企业或多或少存在问题,好企业是不会考虑卖给别人的。 另一方面是,目前的产业基金规模相对较大,其投资的项目一般也都以各地大型企业为主,而企业的并购或出售大多由地方政府主导,基金在其中可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因此,上市成为基金唯一能够看到的机会。 不过,张汉亚和董晨都表示,争议并不足以阻碍《管理办法》的出台。董晨说:“一个产业基金从成立到完善至少要10年左右,而在这一过程中,国内的市场环境也会随之完善。因此,还是希望这个指导性政策能尽早出台。”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第三条 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 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的发起与设立 第五条 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 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 (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 (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前款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第八条 设立产业基金的申请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进行募集工作。 第九条 产业基金只能向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 在募集过程中,发起人须让投资者获翻招募说明书内容并签署认购承诺书,投资者签署的认购承诺书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向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 第十条 产业基金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 第十一条 投资者所承诺的资金可以分三期到位,但首期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基金拟募集规则的50%。否则,该基金不能成立,发起人须承担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30天以内退还给认购人。 第十二条 投资者承诺资金到位后,须在10个工作日以内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向工商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并报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产业基金须按封闭式设立,即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和存续期限,在存续期内基金份额不得赎回,只能转让。产业基金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但是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提前终止者,以及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可以续期者除外。 第十四条产业基金扩募和续期,应具备下列条件,经管理机关核准: (一)最近三年内年收益率持续超过同业平均水平; (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股东大会(股东会)同意扩募或续期; (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扩募和续期应当按照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章 基金公司 第十五条 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工大会(股东会),其常设机构为基金公司董事会。 基金公司董事会须由三名以上有投票权的执行董事,其中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执行董事与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在行政上保持独立。 第十六条 基金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 (二)监督基金运营情况,并获悉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三)合法转让和扩募时优先申购基金份额; (四)取得基金收益和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五)优先收购基金转让的项目; (六)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基金公司股东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基金公司章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三)承担基金亏损和终止的有限责任; (四)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 (一)审议基金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基金分配方案; (二)修改基金公司章程; (三)提前终止基金或基金扩募、续期; (四)更换基金公司董事会董事; (五)更换基金管理人; (六)更换基金托管人; (七)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前款事项;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当报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基金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各项决议; (三)委任和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四)委任和监督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 (五)制定基金投资原则与投资战略并审查批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方案; (六)在基金终止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共同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七)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条 受托担任产业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依法设立的产业基二)与产业基金公司、产业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 (三)建立有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四)最近三年内未曾有过不良管理业绩或受过管理机关、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五)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条件。 产业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的,须符合本条 (三)、(五)款和第二十一条 (三)、(四)、(五)款条件,且董事与高级经理之间不得相互兼职。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须具备产业基金发起人各项条件; (二)拟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三)有足够的具备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相关管理经验,未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直接责任; (四)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 (五)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只能从事下列业务: (一)发起和管理产业基金; (二)投资咨询业务。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投资方案,经基金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监督和参与管理; (二)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 (三)保存基金所有的会计账册、记录20年以上; (四)及时、足额向基金公司股东支付基金收益,并在基金终止时,参与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将全部剩余资产分配给基金公司股东; (五)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须将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并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帐管理、分帐核算。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管理人须退任: (一)基金管理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足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并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的; (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因前条所列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管理人名单。新任基金管理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第五章 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七条 受托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可以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性托管机构; (二)经营作风稳健,经营行为规范,在提出申请前三年保持良好财务状况,未受过主管机关或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并具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设有资产评估部门并具有项目监督能力; (五)具备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第二十八条 产业基金托管人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二)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公司章程的,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向基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已经造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应及时向管理机关报告; (四)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出具基金业绩报告,陈述基金托管情况;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 (六)托管协议、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须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实行分帐管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托管人须退任: (一)基金托管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所托管资产; (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 (三)代表 5 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 (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基金托管人因前条所外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托管人名单。新任基金托管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第六章 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产业基金在正式成立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于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第三十三条 产业基金只能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其中投资于基金名称所体现的投资领域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60%,投资过程中的闲散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的未转让部分及其增资配股部分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 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数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以普通股形式投资时,对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以足以参与所投资企业决策(至少在董事会中拥有一个董事席位)为最低限。 第三十五条 产业基金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对关连人进行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实行关连方回避制度,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连方董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贷款业务、资金拆借业务; (二)期货交易; (三)抵押和担保业务; (四)管理机关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三十七条 产业基金可以以基金公司名义负债,但基金的资产钡债率不得超过50%。 第三十八条 产业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可以在该企业上市一年后在所上市的交易所转让,但每个交易日转让份额不得超过该上市企业总流通份额的2%。 第三十九条 产业基金实行投资自主决策制度,但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所投资的每一个项目向管理机关报告备案。 第四十条 基金收益构成、分配方式,以及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对管理人的业绩奖励等其它需要由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标准须经由管理机关核准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托管协议中订明。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定期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提交基金财务报告。在每半年终了后三个月内提交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终了后的六个月内提交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另行制订。 第四十二条 管理机关随时对产业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稽核,有关机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不实或不详的材料。 第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种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须终止并清算: (一)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核准续期; (二)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终止基金,并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通过; (三)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四)因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 (五)原任基金管理人须退任而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或原任基金托管人须退任而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 第四十四条 产业基金终止时,须组织清算小组;在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注册会计师、律师鉴证并报管理机关核准。第四十五条 产业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股东持有份额比例分配。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未经核准,擅自募集与设立产业基金的,以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设立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和责令退还所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300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招募说明书有任何虚假成份,或发起人拒绝提供与投资风险有关的任何材料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发起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和受托管理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 100万元罚款。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产业基金托管业务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托管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规定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其所托管的多家基金的资产实行分帐管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对违反第三章任何一条规定,侵害股东权利的当事人,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并处以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第六章投资运作限制任何一条规定的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由管理机关限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者,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违反经管理机关核准的有关费用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由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职责或营私舞弊造成基金损失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天内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呈报义务,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拒绝和阻挠管理机关的检查、稽核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通报,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第五十五条 违反其它相关法律与法规的,按相应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经过市场此轮跌宕起伏的洗礼,不少基金投资者都感叹, 如果买卖基金能准确地高抛低吸就好了! 但是,在现实的投“基”世界里,越勤奋的交易者收获越小, 反而那些在准确判断了大势后,坚持买入并持有的基民却收获颇丰,萧规曹随与基金的懒人投资法。 上述“懒人心法”其实是中国古代大智慧的体现。话说汉高祖刘邦委托曹参接任萧何出任相国一职,曹参就任后,日夜在府中痛饮美酒,官吏宾客见他无所事事,都上门劝言,曹参却劝他们一同畅饮,不谈朝政。相府内外,一派歌舞升平的新气象。过了段时间,新上任的皇帝惠帝看不下去了,嘱咐曹参的儿子代为责问道:“高祖皇帝龙御归天,惠帝年轻,国家大事全赖相国主持,但是终日饮酒不管事,怎能处理好国家大事呢?”曹参问惠帝:“您和高祖比,哪位更英明呢?”惠帝答道:“我怎么能比上高祖呢?”,曹参又问:“我和萧相国比,哪个更贤明呢?”惠帝笑道:“您可能比不上萧相国”。曹参总结道:“您不及高祖,我不及萧何。萧何帮助高祖制定的各种行之有效的政策、法规,高祖都认真执行,我们更应该好好继承,发扬光大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萧规曹随与基金的懒人投资法》。”曹参做了三年相国,在此期间,百姓安定,社会发展,“萧规曹随”的懒人心法收效显著。 具体到基金投资,如果您坚定看好中国经济长期发展,又选择了一家具有持续稳健经营历史的基金公司,那么“懒人投资,以逸待劳”是颇具智慧的投资策略。以国内首只保本基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为例,它的保本周期是三年,意味着投资者只要认购后持有满三年,就可以保障本金的安全,这样的基金收益如何呢?自2003年6月成立至2008年6月中旬,该只基金的'平均年化收益率为24.8%,这是一个令人满意的投资回报。 华尔街也有句名言:“要在市场中准确地踩点入市,比在空中接住一把正在落下的飞刀更难”,对于投资者来说,趁早摒弃高抛低吸买基金的习惯,选择一家值得信赖的基金公司产品并坚持长期投资,将会是您迈入成功理财和惬意人生的开始。 投资学:案例分析 一、对john的投资行为进行分析 1、初到美国的 john,看到当时十分便宜的房价,外加买房可以抵税的诱惑,未加思索的加入了当时“抄底”买房的大军。这样的决定太过草率,房价虽然便宜,但是要考虑地段和以后的房价增值率,虽然有买房抵税的优惠政策,但也需要首先了解大概的低税率是多少。并且自己是否有买房的必要。 2、不要盲目的相信房产中介,要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市场情况,推测此地段未来市场的发展行情。 3、john买了300平方米的别墅,对于单身的他来说,未免显得有点空旷,要结合自身情况,购买适合自己的房子。 4、john打理房子所花费的费用超出预期值,说明john之前有许多因素没有考虑进去,工作做得不到位 5、从john买房子的初衷来看,john买房子是为了投资而不是长期居住,所以john可以考虑其他的投资工具,并不一定买房。 二、我们的投资过程 1、在买房之前,我们首先要考虑一下自身的资金实力,是否需要借款买房,如果需要的贷款,那贷款率是多少,看工作状态是否稳定,在未来偿还的时间段里是否有经济压力。 2、除了买房这项投资,我们是否可以选择别的金融工具,因为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并且工作稳定,在美国打拼的青年这种背景下,我们可以考虑一下别的中期投资,并不一定去买房。 3、由于是商学院毕业读过MBA,所以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所学过的投资理财知识来进行投资,根据美国金融市场的行情,建立投资组合,遵循多元化的风险投资组合。由于对美国房地产市场行情并不是很了解,因此,我不会盲目的进行投资,所以如果是我,我会选择购买各种证券,而不去买房。以下是我的投资规划: 建立投资组合: 规划:考虑投资人的财务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担能力;对金融市场,证券市场进行长期、短期的预期;投资人选择的投资政策保守政策、积极策略、自行管理还是委托专业人操作; 投资人的目标,策略,限制条件 投资组合按粗略的分类有三钟不同的模式可供运用,即积极的、中庸的和保守的。决定采 用哪一钟模式,年龄是很重要的考虑因素。每个人的需要不尽相同,所以并没有一成不变的投资组合。 没有什么标准的原则,但大体上可遵照一个“一百减去目前年龄”的经验公式。这一公 式意味着,如果你现年60岁,至少应将资金的40%投资在股票市场或股票基金;如果你现 年30岁,那么至少要将70%的资金投进股市。 具体实施方法如下:在20到30岁时,由于距离退休的日子还远,风险承受能力是最强的,可以采用积极成长型的投资模式。尽管这时期由于准备结婚、买房、置办耐用生活必需品,要有余钱投资并不容易,但你仍需要尽可能投资。按照“一百减去目前年龄”公式,你可以 将70%至80%的资金投入各种证券。在这部分投资中可以再进行组合,譬如,以20%投资 普通股票,20%投资基金,余下的20%资金存放定期存款或购买债券。当然我们要结合自 身条件,市场情况,适当的变动! 如何管理投资组合: A保持证券、股票的流动性(风险与流动性成反比例,流动性越大,变现能力越强,理清两者的关系,按照确保投资的流动性与风险防范的基础上追求受益的原则来进行投资活 动) B了解宏观经济运行规律和国家政策 C防范系统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利率风险。经济政策的变化) D加强学习,掌握有关证券,股票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E了解市场风险的成因,准确判断大盘趋势,确立全局观,规避可以规避的风险。 投资业绩评价 首先我们要排除风险因素对业绩评价的不利影响,风险调整基础上比较收益才有 意义。 投资组合业绩评价需要考虑的因素: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 水平;用于比较的基准指数;时期的选择;投资组合的稳定性。 三、投资的意义 对于个人而言:投资可以帮你灵活运用手边的闲置资金,避免金钱购买力降 低,让生活过的多姿多彩,为自己也为家人改善生活水平。可以创造财富,增进消费福祉,将钱花在刀口上,不会造成捉襟见肘的窘态。可以更好的规划你的生活! 对于企业而言: (1)投资是企业获得利润的前提:利润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财务成果。 企业要获得利润,必须将筹集的资金投入使用:将资金直接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中,或将资 金以股权、债权的方式投给其他企业以获取报酬。可见,要获取利润就必须进行投资。 (2)投资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手段:企业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时,各项生 产要素不断更新,为了保证生产的持续进行,企业需要不断地将现金形态的资金投入使用,这是企业生存的基本条件。同样,当企业要扩大生产规模时,也需要进一步地投资才能使企 业的资产增加,而当企业生产规模扩大后。为了保证正常的生产,还需要追加营运资金,而 这一切只有投资才能实现。 (3)投资是企业降低风险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 可避免地存在风险,其基本原因在于商品销售数量的不确定性,而影响销售数量的因素较多,如商品的质量、市场对商品的需求、企业的销售策略和服务水平、企业的成本费用等。为了 降低风险,企业经常要保持质量、技术领先水平,通过投资提高企业设备的技术含量;为了 降低风险,企业还要进行多品种、跨行业经营,同样需要投资来支持。 (4)投资是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基本前提: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不断地创造企业 价值,为此,就要采取各种措施增加利润,降低风险。企业能够通过投资活动选择购买所需 要的生产要素,并将这些生产要素有效的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其效益,进而不断创造企业财 务管理的目标是不断地创造出新的,更高的价值。创造的现金流越多越稳,企业价值就越大,而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主要通过投资活动来实现,进行有效的投资就是让企业创造的价值 越大,以使于企业有利益关系各方面都能从中受益,增加自身的财富。 小组成员:沈敏 栾亚荣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封面封面应标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字样。 封面下端应标有托管协议当事人名称的全称。 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托管协议目录托管协议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列明具体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托管协议正文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列明订立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营业期限等。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明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例如: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三、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订明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业务监督、核查的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以及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如何对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进行核查,以及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四、基金资产保管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二)基金成立时,所募资金的验证事宜;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四)基金证券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五)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六)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具体订明有关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确定可发送投资指令给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人员名单和权限,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四)授权人员更换的程序。 六、交易安排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程序等; (二)基金投资于证券后,有关清算交割安排,以及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资金和证券帐目对帐的时间、方式等; (三)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可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就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方面的业务安排。 (四)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的完成时间及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建立基金帐册并定期对帐的事宜,以及基金财务报表编制和复核的时间、程序。 八、基金收益分配. 具体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时间及程序等事项。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具体订明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事宜。 第一条 前言和释义 1.1 前言 鉴于, 1)为规范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本合同签署各方的利益; 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文所述。 1.2 释义 1.2.1 基金 契约型 1.2.2 投资人 资金出资方 1.2.3 投资管理人 资金运作方 1.2.4 投资行为 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 1.2.5 结算年度 年度结算分红 第二条 基金的基本情况 2.1 基金性质本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将所有资金集合管理、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基金。 2.2 类别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2.3 投资领域包括证券投资与其他投资。以证券投资为主。[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也可进行其他投资。其他投资的相关协议在条件满足时另行签订。] 2.4 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间为[五]年,自收到第一笔投资资金开始,到第五年的12月31日为止。 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 3.1 投资人的出资 3.1.1 投资人均需以现金[人民币]的形式出资。出资包括:(1)投资人初次投资或再投资时的出资;(2)在每一结算年度结束后以分得的利润的再投资。 3.1.2 人民币壹拾万元构成一份出资。每个投资人最低出资三份(即30万人民币) 3.2 基金的开户所有投资人的出资均放入投资管理人的专项资金账户,该账户的具体信息为:户名: 账号: 本资金账户仅供本基金项下募集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资金均不得存放或暂时存放于本资金账户。 3.3 管理权限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对于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投资人仅有知情权与监督权。投资人监督权的行使不得妨碍投资管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第四条 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1 投资管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4.2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4.2.1 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4.2.2 为扩大基金规模,增加投资回报收益,投资管理人有权批准吸收新的投资人加入基金。其他投资人不得阻挠。 4.2.3 投资管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任一投资人的协议。 4.2.4 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决定每个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案。 4.2.5 为基金的利益,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法为基金融资。 4.2.6 投资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正常运转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4.2.7 投资管理人能够作为投资人,将自有资金投入基金 基金发起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XX银行 目 录 一、前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_________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_____”)批准。 中国_____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_____: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_____》:指《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_____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_________年10月8日由中国_____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XX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_____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_____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中国_____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_____、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总经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_____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_____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_____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_____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XX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_____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_____证监基金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85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_____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_____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_____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_____,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_____;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_____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_____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_____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_____,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_____;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_____;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_____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_____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_____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_____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_____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中国_____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_____允许的条件下调整_____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_____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 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一、调查目的 掌握宜春市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的了解和看法,了解宜春市基金市场存在的问题。 二、调查对象及其一般情况 调查对象:宜春市证券投资者(主要是基金投资者)。 一般情况:这部分人大金在30至45岁之间,其中以大概以40岁为中心的正态分布,有一定的富余资金,且具有相当的投资理财经验. 三、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采取的是随机问卷调查。发放问卷是在宜春市各证券营业部随机选择证券投资者当场发卷填写,并当场收回的形式。全市各证券营业点共发出调查问卷100份,收回87份,回收率达87%; 五、调查内容 主要调查了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投资于基金的主要原因和影响其在各基金间选择的因素以及喜欢的基金类型和持有基金分额的时期等。问卷共向投资者提出了14个问题。(见附一) 六、调查结果 本人就问卷调查结果统计如下表:(以下省略) 从投资基金的历史看,有60%的投资者购买基金是在最近一年发生的,说明投资基金的在最近一年在宜春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投资者对基金的投资持有期限,多数投资者还是希望短期持有,对基金的长期投资还不看好。 有34%的投资者购买过开放式基金。虽然受基金业整体表现的影响,大多数投资者仍没有购买开放式基金。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数据同上年年相比上涨近10%,说明开放式基金已初步走出认知度的`冬天,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了解。 就投资基金的主要原因来看,基金经理的历史业绩在文卷中占的比例较大,说明投资者投资基金还是希望经理人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能够取得较满意的回报。另外, 获得短期收益也是基金投资者的一个重要目的.在没有买开放式基金的原因中,不了解其特点的较低,这说明基金在销售环节以及形象宣传方面作了不少努力,效果明显。调查还显示,投资者对于开放式基金手续费偏高的看法的比例较高,达五分之一之多。而随着开放式基金数量的增加以及各基金的表现,在投资者心目当中, 封闭式基金优于开放式基金的正在悄然发生变化。 在购买基金的投资目的中,多数投资者,还是希望获得短期的收益,对基金的长期投资还不是很认同。难度急剧加大。既然众基金的理财专家们都很难取得赢利,那么作为普通的中小投资者只好等待分红,以求保险平安了。 在一年中的期望回报中,显示投资者普遍认为对基金的盈利能力有很高的要求,但是基金总是不能给投资者带来满意的回报。 值得重视的是,近半数的投资者将管理水平有待检验作为没有购买开放式基金的最主要原因,比上年上升近15个百分点。这结果充分说明,目前我国基金的整体管理水平与世界先进水平尚存在较大差距,很难让投资者满意。 七、调查体会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基金投资者将会越来越多,因为有近60%人的是在近1年内涉足基金投资者的,这种趋势将促进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问题更应该引起投资基金公司的关注,以改变目前对其管理不完善的局面,同时也是适应这种增长趋势的须求。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大类概念,国外通常称为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根据目标企业所处阶段不同,可以将产业基金分为种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长期基金、重组基金等。 产业投资基金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投资对象主要为非上市企业。 第二,投资期限通常为3-7年。 第三,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四,投资的目的是基于企业的潜在价值,通过投资推动企业发展,并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各类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值收益。 产业基金涉及到多个当事人,具体包括:基金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其中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 产业基金进行投资的主要过程为:首先,选择拟投资对象;然后,进行尽职调查;当目标企业符合投资要求后,进行交易构造;在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后参与企业的管理;最后,在达到预期目的后,选择通过适当的方式从所投资企业退出,完成资本的增值。 产业投资基金对企业项目进行筛选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管理团队的素质被放在第一位,一个团队的好坏将决定企业最终的成败; 其次,产品的市场潜力,如果产品的市场潜力巨大,那么即使目前尚未带来切实的盈利,也会被基金所看好; 第三,产品的独特性。只有具有独特性的产品才具有竞争力与未来的发展潜力; 以下依次是预期收益率、目标市场极高的成长率、合同保护性条款、是否易于退出等。 产业基金在所投资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最终都要退出所投资企业。其选择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所投资企业的上市,将所持股份获利抛出;二是通过其它途径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三是所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后从产业基金手中回购股份等。 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与贷款等传统的债权投资方式相比,一个重要差异为基金投资是权益性的,着眼点不在于投资对象当前的盈亏,而在于他们的发展前景和资产增值,以便能通过上市或出售获得高额的资本利得回报。具体表现为: 首先,投资对象不同。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兴的、有巨大增长潜力的企业,其中中小企业是其投资重点。而债权投资则以成熟、现金流稳定的企业为主。 其次,对目标企业的资格审查侧重点不同,产业投资基金以发展潜力为审查重点,管理、技术创新与市场前景是关键性因素。而债权投资则以财务分析与物质保证为审查重点,其中企业有无偿还能力是决定是否投资的关键。 第三,投资管理方式不同。产业基金在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后,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与重大决策事项。而债权投资人则仅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参考咨询作用,一般不介入决策。 第四,投资回报率不同。产业投资是一种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投资模式。如果所投资企业成功,则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否则亦可能面临亏损,是典型的高风险高收益型投资。而债权投资则在到期日按照贷款合同收回本息,所承担风险与投资回报率均要远低于产业基金。 第五,市场重点不同。产业投资基金侧重于未来潜在的市场,而其未来的发展难以预测。而债权投资则针对现有的易于预测的成熟市场。 1案例:陶先生今年28岁,就职于成都一家国有企业,税后月薪两千元。妻子在成都郊县工作,是高中语文老师,税后月薪1800元左右。两人年终奖约合四千元左右。无外债无住房,活期存款14万。 07年初,在朋友的推荐下,开始尝试投资基金,先后购买了五千元华夏成长,五千元鹏华动力增长,两千元博时第三产业,两千元国投瑞银核心,两千元上投内需动力,此外在近期刚刚开通了基金定投,每月定投800元的博时平衡。家庭每月生活杂费支出合计650元,老婆每月购物300元,每年过节送礼四千元左右。双方父母身体健康,均有社保,以后养老不存在任何问题,能自给自足并每年结余2W左右。 由于妻子年龄已经不小(28岁),陶先生家里准备明年就要baby。同时计划未来两年内在成都郊县购置一套房产,约合15万左右。陶先生现在比较发愁的是,baby出生后如何进行长远的投资,储备他以后的上学、留学等费用,同时又不影响家庭的生活品质。【财务状况分析】 陶先生和妻子的工作都非常稳定,家庭收入预计在未来几年不会有太大的变动,属于典型的工薪阶层。目前正处于家庭形成期,这一时期是家庭的主要消费期,为了提高家庭的生活质量,家庭往往有很多大额的家庭建设支出计划。 如购房、装修、购买一些高档用品等。家庭未来负担预计较重,而同时可积累的资产有限,家庭需要追求较高的收入成长率。但此时尚属年轻,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可以适当进行投资,以期在尽可能降低家庭财务风险的基础上,稳步积累家庭财富。 从陶先生家庭的年度收支情况可以看到,年家庭收入49600元,年开支较少,每年大概在15400元左右。年节余占年总收入的69%,可以看出家庭的储蓄能力相当强,家庭的开支计划和预算能力很强,远远超过了标准值40%。 家庭保障情况。目前陶先生和妻子的单位都为他们购买了足够的社保,但保险保障稍显不够。可以先理清家庭的保障需求,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妻子购买部分定期寿险、重疾险、医疗健康险等常规保险。陶先生自己的保险保障也应加强,家庭购买保险的费用支出,占家庭年收入的5%就比较合适。 从家庭资产负债情况来看,银行存款14万,开放式基金16800元(成本),此外没有任何资产和负债。可以看出家庭活期存款较多,闲置资金丰富,占到家庭总资产的90%,而闲置资金的再增值能力却很差,投资资产比例不足。 一般来说,家庭应当拥有一定比例的金融资产,通过投资增值家庭的闲置资金,是最省时省力的方式。此外,从目前家庭投资情况来看,陶先生比较倾向高风险的基金投资组合产品,建议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偏好设定出不同风险的产品组合,分散投资风险,获得更大的收益。【理财规划建议】 控制投资风险,构建更加合理的基金投资组合 陶先生不到2万的资金配置的基金品种达到了6只,投资太过分散。此外,陶先生投资的这六只基金,全部是股票型基金,风险太多集中,一般来说,在进行基金投资时,不要一味偏好购买同一类型的基金产品,可以考虑组合持有不同类型的基金产品,分散风险,同时根据家庭风险承受能力和偏好适当进行调整,制定合理的基金投资组合比例。 建议陶先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2-4家基金公司旗下3、4只不同投资风格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这也是常说的“不要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道理。 陶先生家庭目前正处于形成期,虽然未来预计开支会加大,但家庭结构年轻,家庭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强。而目前从陶先生的投资渠道来看,大部分资金以活期储蓄的方式留存在银行,虽然能带来稳定的投资收益,但收益偏低,不能有效的抵御通货膨胀带来的贬值风险。 由于在今后两年内,家庭都会面临较大的生活目标支出,陶先生可以将部分活期储蓄投入于灵活多变的开放式基金市场,增持开放式基金,构建合理的基金投资组合,间接进入股票市场。 2案例:【家庭情况】周先生29岁,某国有企业员工,享有公积金及社保,年收入18万左右;周太太26岁,无业,孩子刚出生。家庭现有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产,房贷32.5万元,月供2200元,已还一年半。另外向他人借款10万元;目前固定存款5万元,活期存款3万元,家庭每月支出4200元左右;每月定投基金600元。 【理财目标】周先生目前处于家庭形成期。月总支出近5000元,年度支出6万元,年度结余12万元左右。家庭总资产为78万元,负债余额约为38.5万元。周先生家储蓄意识还不错,但资产结构中债务占比很大,家庭财务面临较大风险。另外周先生家庭成员缺乏风险保障,整体资产缺乏增值潜力。未来随着孩子成长,家庭支出会继续上涨,而收入方面短期内不会有较大增长。 周先生的理财目标是3年内还清个人借贷,买一辆10万元左右的汽车;购买商业保险,增加保障;为孩子今后学习及生活费用做一些储备;为夫妻的养老做规划。【理财建议】 组合投资完成还贷及购车 周先生预计3年内准备20万元,除10万元偿还个人借款外,另外10万元用于购买汽车。 建议通过投资基金组合来积累资金,70%配置于较稳健的偏股类基金,30%配置于偏债类基金,年综合收益率为8%左右。 可将5万元定期存款一次或分次投入,之后每月再追加3367元基金定投,这样3年后可累积20万元资金。 保险重保障轻分红 周先生家庭保险资产尚不充足。在险种配置方面,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的周先生应作为首要被保险对象,周先生、周太太及孩子的配置比例应遵循6:3:1的原则。 在保险产品选择方面,周先生应选择一些医疗险、意外险及养老保险等。 应更多注重保险资产的保障功能,其次再考虑分红。周太太可以购买一定的健康险、医疗险等。为孩子主要购买意外险和重疾险等。 孩子教育和夫妻养老 针对孩子的教育基金,建议周先生在原先每月定投600元基金的基础上再追加1000元,达到每月1600元,按年复合收益率8%计算,18年后这笔资金将达到76.8万元,可以满足还在留学或独立创业等需求。 而周先生夫妻的养老金积累,在前10年,也就是周先生40岁之前,建议选择收益率稍高的金融产品进行投资,例如股票、成长型基金及部分信托类银行理财产品,综合年收益率约为7%。 在周先生步入中年后,建议逐步将这部分资产调整为稳健型产品,如平衡型基金及债券型银行理财产品等,综合年收益率约为5%;在退休的前5年中投资侧重点应转入保值型产品,如债券、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等,以此保证退休前资产不会缩水。案例:徐女士是一名保险业务员,今年25岁,爱人27岁,在一家事业单位,扣除公积金、各项保险后收入2000元,年底奖金7000元。徐女士月均收入3000元,有社会保险和自己买的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现有活期3.5万元,定期10万元,基金1.5万元,股票投入4万元亏损50%。租房700元一个月,两人生活费1500元。 【号脉问诊】徐女士由于从事保险业务员工作,所以家庭有非常强的保障意识,但意外保障部分还有所欠缺。同时徐女士很有投资意识,做了基金和股票的资产配置,虽目前还处于深套阶段,但是整个家庭投资品种还是很丰富的。【对症下药】 购房规划:徐女士可以利用现在手头的存款支付购房初期的各项费用,包括首付、装修、家具、家电等。建议购房不必盲目求大,一步到位。由于现在房价普遍较高,而且在一个房子里住一辈子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基本上十几二十年更换一套住房愈加普遍,所以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力先选择一个小户型。买房要量力而为,不要成为“房奴”,不但降低生活品质,还要背负沉重的心理压力。 风险保障规划:徐女士是保险业务员,自然很有保障意识,但现在家庭还缺少夫妻的意外保障部分,应该加以补充。买房后增加定期寿险的配置就成为必要的风险转移手段。建议配置保险时遵循“双十原则”,保费以不超过年收入的10%,保额以收入10倍为宜。 投资规划:根据徐女士的情况,建议选择业绩优秀实力强的不同基金公司的不同类型产品进行搭配,配置部分货币市场基金及指数型基金。可以将部分银行存款转为货币市场基金,用以满足建立家庭应急准备金之用,满足了流动性的需求,收益也高于银行存款。指数型基金追求较高的收益,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 其实理财就是对个人及家庭的财产进行科学地分配和管理,以实现财产的合理安排和使用。徐女士除了上述消费支出规划、风险管理和保险规划、投资规划等三项规划外,将来还要涉及子女教育规划、税收筹划、退休养老规划诸多方面,因此要根据自身情况的变化来随时更新理财方案。 [基金定投]基金投资目标布局5大原则 家庭基金运作的最重要的原则是: 1、绝不利用金融杠杆。 2、不再追加新的投资资金。 第一,选择收入型的基金。这类基金在资产的配置上将主要的投资目标集中在股息和利息方面,对于投资者来讲,能够保障得到持续的现金分配。如果投资者安排一定的旅游计划,购买高档消费品,均可以将此类基金作为投资的首选 第二,替代性的投资选择。投资者看好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却苦于没有时间和经验进行股票的投资,选择指数型基金将会使投资者跟随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从中受益。不仅省去了较多的投资精力,也解决了奔波于证券公司营业部进行股票投资的劳顿之苦,并有效解决了投资者面临“赚了指数不赚钱”的投资困惑。目前,比较好的指数型基金投资对象有上证50ETF、上证180ETF、深证100ETF等。 第三,参与基金的价差套利。要进行此种投资的基民,不妨在LOF、封闭式基金等方面下功夫。因为只有存在一定折价机会的基金品种才会有较好的套利空间。如封闭式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远远低于其净值时,就会因为折价而存在较大的套利空间。而对于参与LOF基金投资的投资者,也可以利用二级市场的场内交易价格与一级市场的场外净值价格之间的差价进行基金产品的套利。第四,满足短期内的消费需求,可以选择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作为储蓄的“替代品”,有着“定期收益、活期便利”的投资功能,对投资者的日常投资需求起着积极作用。可以有效地提高短期资金的利用效率。 第五,中长期投资计划,如子女教育、养老保障等应当积极配置股票型基金。只要中国经济持续向好,上市公司的业绩得到持续增长,基金管理人坚持长期的价值投资,将会为投资者带来持续的投资回报。特别是采取红利再投资,将因复利的投资效果而使投资者的收益得到滚动式增长。 投资基金如何获利? 投资基金的获利来源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由于买卖基金的价格差异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另一个是因为基金分红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如果投资的是开放式基金,资本利得来源于基金所投资的股票或债券升值和获取股息、利息等因素导致基金份额净值的增长;如果是封闭式基金,资本利得则来源于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导致基金价格的上涨,使得卖出基金份额时可以取得价差收入,把这个价差收入扣除买卖基金时的相关手续费用后,就是真正的资本利得收益。除了资本利得收益以外,在投资期间所取得的基金分红也会增加收入,这同样是投资基金获利的组成部分。因此,投资于基金的总收益就等于资本利得收益加上分红收益。❂ 基金投资报告
❂ 基金投资报告
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债券等其他金融产品一样,都是有风险的,只是风险的水平不同。投资基金投资者可能要面对来自包括市场、基金机构等各个方面的风险,那么投资者该如何应对呢?
首先,要了解和掌握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知识以及我国有关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特点、优势、风险、不同的基金类别该如何买卖、如何对基金进行分析和评价、相关的费用情况、基金评价指标和年报的解读以及有关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等等。当然,并不是说只要掌握了基金的基本知识,投资者就能避免投资于基金的风险,但从应对风险的角度看,这是基金投资者应该具备的基本要求。
其次,明确不同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风格,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品种。不同的基金类别都有不同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有的侧重于投资一些创新类上市公司以实现基金的投资收益,有的侧重于投资稳健类上市公司以实现基金稳定的收入。不同的投资目标,其获利水平和风险大小也不相同,这就需要投资者根据各自的投资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品种,减少投资的盲目性。
第三,要对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人情况做具体的了解。由于基金是由具体的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和运作的,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和运作水平都会影响到其管理基金的业绩水平。为此,投资者应从基金管理公司背景、所管理基金的以往业绩水平、信誉、组织结构、管理机制、管理人员的投资经验、业务素质等不同的方面了解基金管理公司的具体情况,为投资决策做一个参考。
第四,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立足长期投资。一般来讲,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品种,比较适合中长期投资,投资者应该以一种中长期投资的理念来投资,而不是频繁地短线进出。当然市场有时也存在着做短线、赚取差价的机会,但投资者一般在正确选择了具体的基金投资品种之后,就应立足长期投资,避免频繁地短线进出调换基金,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第五,要及时关注基金业绩水平的变化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投资于基金之后,还应该经常了解一下所买基金的业绩水平和相关信息披露,包括:基金净值公告、基金季度投资组合公告、基金中报、基金年报以及一些临时的信息公告等等,以便能及时掌握基金的具体运作情况,以利于下一步的投资决策。
●华泰证券综合研究所宏观部 崔红霞
上海证券报
❂ 基金投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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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方案是一种在当今不断发展的经济环境下为人们提供更好金融服务的机制。相较于其他储蓄方式,投资基金能够让您实现更高的回报,而不必承担高风险。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什么是投资基金,以及其如何工作,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并决定是否使用该金融机制。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基金是什么。基金是一个由一组投资人共同组成的金融组织或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基金可能由银行或金融机构管理,它们以投资人资金来购买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根据每个人的投资额比例进行分配。这意味着投资基金不仅是一个由专业人员管理、投资的组合,而是一种广泛的投资。
基金是一种收益丰厚且风险分散的方式。作为一种投资组合,基金可能包括几项证券投资,农业、科技、物流等多种领域,因此,如果某些证券表现不佳,整个基金组合也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这就是所谓的“风险分散”。与其他储蓄方式相比,投资基金的收益要高得多,因为组合中包含不同证券的复利。
当然,投资基金也有风险,且不同基金的风险程度也有所不同。相对风险较低的基金,例如债券基金,具有较高的流动性;相对较高风险的股票基金,能够提供更高的股息、收益或购买力。
投资基金的另一个好处是它们的门槛较低。如果您想要投资一个由普通基金组成的投资组合,您只需要像购买股票或债券一样进行买卖即可。这意味着您不需要成为具有高资金门槛的个人投资者,而是可以通过意向基金公司或经纪人直接进行操作。
投资基金从模式的角度看,通常有两种基本类型:公开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开基金是可供公众购买和销售的基金,这意味着它们需要遵守严格的法规和披露要求。私募基金则只有特定的投资者才能够将其视为选项。与公开基金不同,私募基金没有必要披露信息和汇报,因此,通常需要更高的最低投资额。相比之下,公开基金对小投资者更有利,因为小投资者可以与大型投资者共同满足该组合的最低投资门槛。
最后,我们提醒一点,投资基金要选择具有可信度和资格的专业机构或公司,通过资信等渠道进行选举,并进行风险分析及权益保护规定。与其他投资方式一样,了解有关投资基金解决方案的信息、风险和前景是一项必要的任务。只有在你了解所有内容之后,才能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总之,投资基金方案是使您能够便捷地将资金投入多个证券而不必考虑所有证券的投资组合。它的风险程度低、门槛较低、收益较高,给您提供了更加开放、可靠、便捷的选择,满足了一个流窜的大众更加繁忙、多样化的需求。其工作也清晰,与股票或债券的买卖方式相似,使您更容易理解,从而更容易操作。投资基金方案将为您的金融投资和优化带来巨大的帮助,因此您不妨考虑它作为实现财务目标和开展金融操作的一个选择。❂ 基金投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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