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党员思想总结(分享十九篇)

时间:2025-03-12 作者:好拿网

❖ 检察机关党员思想总结 ❖

关于检察机关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思考

大港区检察院 赵福杰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作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民营经济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有学者称之为民营经济发展的另一个春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职能部门,在深入学习和领会十六大精神的同时,也应当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真正发挥自身优势,把检察职能融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实践当中去,积极探索服务民营经济的新途径、新方法、新思路。因此,本文拟就检察机关如何为民营经济服务问题作一探讨和研究。
一、把握民营经济的法律定位,转变传统观念,不断增强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意识。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伴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也几次修订,每次修订大多牵涉到相应的经济问题,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1982年宪法首次承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并明确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1988年修宪,对私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明确,1998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把私营经济定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20多年的努力,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进一步得到确认,从而使民营经济从体制外的“另类”进入体制之内,由不合法到合法,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终于被社会认可,并逐渐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
从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的变化和近年的发展情况看,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解放思想,转变传统的观念,重新审视和理解民营经济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的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支持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主要力量。尽管民营经济占有社会资源的比重仅有三分之一,但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已经占到三分之二。因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因而始终保持了顽强的生命力和发展势头。民营经济不仅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力量,也为解决现实经济中的诸多矛盾奠定了重要的基础,而且作为新的体制因素,日益成为推动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动力。长期以来,在对待民营经济的问题上,检察机关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思维定势并常常外化为观念上的“歧视”。主要表现为:将其视为微不足道的成分,顶多是极少数的“大款”经济,终归比不了公有经济,社会地位不高;认为民营经济发展潜力不足,只是作为社会经济的补充力量等等。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还包括许多国家机关)表现出对待民营经济与对待公有经济截然不同的态度,在保护和服务等方面关注公有经济比民营经济明显要多等,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民营经济的信心和发展。
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全面落实十六大精神,将服务大局、服务经济作为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对于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上坚决贯彻“三个同等”,即给予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尤其要改变对待民营企业的传统观念,摈弃对待民营企业与己无关、无所作为和“差别待遇”的落后想法,明确为民营经济服务也是为社会、为人民、为整个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思想,义不容辞地担当为其服务的重任。
二、加强沟通,深入调研,及时调整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方向和重点
检察机关在观念上的转变只是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前提条件,已如前述,下一步应考虑如何依托检察职能为民营经济服务、怎样搞好服务的问题。在以往的工作中,我们为国有企业服务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所辖的贪污贿赂案件绝大部分出自国企,彼此间联系紧密,但对服务于民营企业而言,因接触少,没有业务往来,所以如何服务尚需探索。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脚踏实地,加强与民营企业的沟通联系,深入调研,确定服务的方向和重点。
基于此,检察机关转变工作作风,积极“下访”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如下几种方式可以参考:一是适时召开为民营企业服务座谈会,听听企业的心声。这一点,我们的反贪部门已经进行了实践,今后在以往的基础上,应当扩大座谈会双方范围,检察机关除反贪部门外,增加民行、控申、起诉、和渎职等科室负责人参加座谈,企业方邀请大、中、小规模企业的代表,力争作到广泛性。二是在检察机关的办公室成立专门与民营企业联系的机构,负责对民营企业的调研,听取它们对检察机关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向领导和各相关部门反映,作为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的重要依据。三是检察机关定期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情况分析会,将民营企业遇到的问题和需要给予帮助的内容列为议事重点,给予必要的关注,共同寻求解决的途径。
事实上,这样一来可以实现“双赢”的目标,即为服务于民营经济打下牢固的现实基础,也可以相当程度地改变检察机关的工作作风,促进检察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
三、严打犯罪,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民营企业的发展不仅需要政策支持、法律的认可,还需要一个充满公正气氛、和谐稳定的良好法制空间。检察机关为民营企业服务必须从检察职能出发,不能脱离、也不能超越,否则会因噎废食,得不偿失。检察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打击犯罪等职能,这为民营企业服务提供了新的着力点。从某种角度看,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也是一种很好的服务方式,即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各种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笔者结合检察职能,认为检察机关在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案件中应当作到三个优先:
优先立案。主要指检察机关对于民营企业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控告、申诉的案件和对不服民事行政案件处理而申诉的案件要优先立案,决不拖延。
优先查处。尤其是有的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在和民营企业打交道中利用职权实施贿赂犯罪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犯罪案件要优先查处,决不手软。
优先监督。检察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能,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民营企业的商业贿赂、挪用资金等案件要实行优先监督,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违法办案等进行全面监督,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利。
此外,检察机关还要作到规范执法、文明办案。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做到文明办案、公正执法,并在办案中特别注意民营企业的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首先要时刻为民营企业着想。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除非确属必要,不要着检察制服、开警车到民营企业中去调查取证。其次办案要考虑经济大局。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犯罪案件要掌握原则,运用强制措施时要充分注意对整个企业的影响,确保不会出现“查办一起案件,跨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现象,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第三是把好宣传关。选择好角度报道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确保企业的产品信誉和企业形象不受影响。
四、发挥优势,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协助民营企业走上法制化的建设轨道
民营企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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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指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里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包含了在立案、侦察等整个诉讼过程的监督。     一、问题、案例     在现实的公安机关的刑事预审中,检察机关一般都不派人到现场进行监督,笔者认为这是监督环节的一大漏洞,有碍于对刑事案件准确定性和公正判断。以往多年的一些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之一就在于此。公、检、法一同办错案,也就不奇怪了。因为最初的错,才导致了最终的错。有的公安人员为了完成某些指标、任务、创收等目的,采取非法、暴力等手段,造成了一些本不该的冤案。有的为了某些利益,擅自放走一些犯了法的人,此时,正是因为缺乏权力的制约、监督,结果可能执法者违法却无人知晓。笔者认为主要审讯嫌疑人的过程是个关键,即无另外的司法机关到场监督又无律师在场,很容易发生此类事情。以往监狱无检察机关到场监督出一些问题,后来改革后减少了问题,这就说明监督的必要性,这也是司法监督的具体体现和职责。是正义、公正、防腐败的重要保证。是法治上的进步。那么为什么刑事预审这个首要、重要环节缺乏监督呢?是体制问题?是资源问题?还是其它原因?众所周知,刑事案件定案关键是证据,而口供证据往往被一些公安部门特别看重,正因为认为管用,所以才会不择手段地获取。不可否认口供的作用,但如果一些不人道、有辱人格、侵犯人权、虐待肉体、精神等做法如果不被制止,就会损坏法律的形象、执法者的形象。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城市巡逻警在午夜拦查了一个骑车男子,并在车后架子的麻袋里发现了一具女尸,该男子解释说,他是在一垃圾堆上见到这个麻袋,以为里面有什么值钱的东西,想驮回家去看看,关于女尸,他无所知 ,警察不相信他的“鬼话”便带回公安局讯问 ,经过 一番“较量”,该男子“供认了自己杀人的事实”,但后来在法庭上,被告人翻供,声称受到刑讯逼供,法官经过有关调查,认定被告人确实曾经受到过刑讯逼供。在本案中,公诉方除了被告人口供笔录和证明被告人曾骑车驮着女尸的证据之外,没有任何能够证明被告人杀人的证据,最终结果当然以不满足于“法律真实”而判无罪 。此案件差点被误判,其原因之一就是只信口供了,所以重事实证据乃是司法机关必须遵守的主要原则。“疑罪从无”是当今国际公认惯例。那种推定有罪,则很可能造成冤案。刑事公诉方、审判方必须证明“疑凶”犯罪无疑,证据确实充分,方可定罪。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制约不可忽略、不可替代,“人命关天” 法律至上的理念首先应成为司法机关信奉的准则。所以要严厉禁止,并坚决制裁一切违法取证行为。侦破案件应当主要是注重侦察策略、调查研究、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水平的提高,而不是落后的侵犯人权的“武断”办案。     二、思考、建议     为什么检察机关介入监督就能好一些?俗话说“一人为私,二人为公”。两种机关介入,公正性当然会好些。这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当然检察机关本身就是追诉犯罪机构,监督可能有倾向性,但是在缺乏中立和对立机构、人员的情况下,也只能相信检察机关了,因为检察机关也讲公正,起码也多一个负责的,要律师提前介入在目前国情下则更加难办。目前一些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往往导致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问题,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检察机关不参与公安的预审活动就难以知晓预审中的违法行为,有些事后查实了,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已成事实,由此造成的损害和恶劣影响已难以挽回。公安机关这种刑事强制职权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往往导致滥用,容易使无辜者受冤。这种程序性审查监督有时直接影响了实体性质。司法的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打击犯罪应与维护人权并重,这都是宪法所规定的。也是世界诉讼制度发展趋势。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区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置检察室,派员到场直接监督刑事预审活动。尤其是重大案件,以便在内部先实行公开透明,当然监督不是“唱反调或一个鼻孔出气”,主要是忠于事实和法律,立场公正,严格程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此种环节的特殊作用。以保证“非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人身自由、监禁”成为人人遵守的法则,依法保护人权深入人心。                                               xx区司法局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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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开局之年。新的历史时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党和人民对法律监督工作寄予了新的期望。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提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要求,为我们做好检察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但同时也应认识到,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由发展差距、收入差距引发的社会矛盾易发多发;随着社会开放性、流动性增强,社会治理面临新的课题;随着人们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各种社会问题甚至个人极端事件可能增多;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受理群众信访总量可能持续攀升;随着反腐化斗争的深入发展,检察机关承担查处腐化案件的任务会更加繁重;随着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的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难度、风险和责任明显加大。可以说,在检察工作面临的任务和挑战也前所未有。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就是贯彻四中全会《决定》,推进严格司法、保证公正司法的重大措施。

作为基层检察院,身处在执法办案和解决群众诉求的第一线,要抓好工作,必须深刻认识到检察机关所面临的新常态、新机遇,正确把握党中央的新要求、新精神,要准确把握依法治国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期待,勇于担当,敢于创新,善于作为,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创新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检察工作水平,全力推进法治建设。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规范司法行为

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院会议精神,坚决恪守检察理念。XXX在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中突出强调,要加强和改善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确保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检察机关作为重要的国家政权机关,要始终牢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旗帜鲜明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自觉融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体布局,充分发挥在法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要认识到公平正义是法治工作的生命线。严格、公正司法是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机关的立身之本,毫不放松地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的纪律教育,自觉把司法为民的职业良知与秉公司法的法治精神统一起来。

二、立足法律监督职能, 强化规范执法, 切实树立检察公信力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开展,检察机关将会越来越好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监督的法律制度,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制度等等,这些要求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我们要转变以前重配合轻监督的观念,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一方面,从主观上强化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识,排除畏难情绪, 要求我们切实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纠正司法不公,严惩司法腐化,保障公正司法,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诉讼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错误裁判敢于监督,敢于碰硬。加大监督力度;认真监督纠正裁判不公问题,增强法律监督的权威性;监督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依法查办司法和行政执法不公背后的滥用权利、玩忽职守、、索贿接收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保证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另一方面,要善于监督,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在诉讼监督过程中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诉求,正确处理法、理、情的关系,充分运用各种监督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工作。

执法办案是维护法治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检察机关作为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要主动把各项检察工作融入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布局中,切实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在全力推进法治建设中更好的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同时,紧紧围绕最高检部署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持问题导向,把集中整治司法不规范的“顽症”作为切入点和着力点,检察人员司法行为不规范,不仅影响公正司法,也会削弱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因此,要全面排查各个执法办案岗位、环节存在的司法不规范问题,进行坚决整治和有效防范, 切实抓好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持续深入整治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要坚持开门整改,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群众代表参与活动,从自身司法办案和履行监督职责两个方面入手,把检察环节司法不规范的问题查清、找准、改到位。特别是要针对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阻碍律师会见、不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和持续治理,以专项整治的成效来提升干警素质和办案水平。

三、强化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检察品质

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按照“五个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为民、务实、清廉”的检察队伍,提升司法公信力。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完善队伍管理机制。继续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形成长效机制,促进检察人员增强群众观念、转变执法作风。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奖励机制,进一步树立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的优秀典型,以先进模范的形象影响执法办案人员,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二是注重业务能力建设。把专业化作为队伍建设的核心, 加强任职资格、岗位技能、专项业务等培训,落实检察人才建设规划,全面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和创先争优力度。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科技强院水平,切实提高干警专业知识和能力。三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切实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依法用权、秉公用权、谨慎用权、阳光用权。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等制度,建立健全统一、全程、严密、高效的监督制度体系,切实把人管住、把案管严、把事管好,狠抓廉政教育,创新教育载体,丰富教育形式,筑牢干警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加大正风肃纪的力度,对违纪违法的检察人员,坚决查处、绝不姑息,确保检察队伍清正廉洁,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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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又简称为行政公诉,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虽然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我国 目前 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是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 理论 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 发展 的必然趋势。本文首先从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阐释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进而从 社会 公共性权利的司法保护、私人力量对行政权的制约、诉的利益观之更新与公益救济论证行政公益诉讼之法理基础;接着本文阐析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并着重从其中的几个大方面去把握之。

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紧迫的现实必要性。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环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种 自然 环境利益、人文环境利益、教书环境利益、消费环境利益等,该类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关于市场环境利益的案件更是层出不穷,有不服电信局纵容电信 企业 乱收费不作为的,也有不服铁路、民航主管部门违法提高票价的等。这些争议有的提起行政诉讼,有的提起民事诉讼,结果几乎都是“无果而终”。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没有可靠的公益诉讼制度。

第二,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各地发生了不少掠夺性、杀鸡取卵式的开发行为,对水、土地、矿藏资源造成了极大破坏。群众多方寻求帮助,但苦于投诉无门。有关部门皆以该开发行为没有直接侵害个人利益为由,不予受理。如果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事关如此众多人民重大利益的事情,必定不会陷入像今天这样尴尬的局面。

第三,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有些行政机关的首长出于追求政绩的需要,不惜重金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对年久失修的桥梁、道路、 历史 文物不及时进行修缮维护,酿成一幕幕桥梁倒塌、道路废弃、历史文物毁灭的惨剧。要保护上述公共利益,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健全的 法律 制度,是不现实的。为此,应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必须有其自身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否则它就会成为空中楼阁。行政公诉的法理基础如下:

社会公共性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公民权利以及社会公共性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程度,是一国法治状况和人权发展水平的反映。公民的各项权利,根本上是通过法律来确认和规范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实际上是法律使公民权利从应然权利演变为法定权利,再发展成为现实权利的过程。因而公民权利的主要 内容 是法律权利,这也是权利获得法律保障的必然要求。

法律要保障公民权利,首先要为公民权利设立相应的权利制度,为保障公民权利提供制度根据,包括宪法和普通法律两个层面的根据。但是,仅有制度根据没有制度保障是不够的,社会公共性权利必须以切实有效的诉讼手段为依托。就我国而言,立法者往往局限于创制的层面,关注法律规范自身在逻辑结构上的完整性,而忽视从将来法律实施的前瞻性视角关注法律的可诉性 问题 。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社会公共性权利设置了初步的实体权利体系,但由于这些权利往往由多数人共同享有,因而公民个人一般不被认为具有直接的诉的利益,其原告资格不被认可。

无救济即无权利,权利受侵害者都应享有申请救济的资格;司法救济是保护公民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一种法律权利要获得实在性,就必须赋予权利人获得司法上救济的权利。概言之,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社会公共性权利,除了通过法律的普遍性实体赋予外,还要获得可诉性,这是行政公益诉讼确立的法理基础之一。

依我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时,方有提请司法审查的权利;而如果政府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这种侵害与私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则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种观念和制度之所以存在,其理论根据就在于:行政权本身就是为维护公益而设的,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私人无权为公益提起诉讼,当法院认定公民个人与案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则不认可其具有诉的利益,也即不认可其原告资格。

按照这样的传统理论,公权的行使如侵害了公共利益,是由另一种公权来纠正,以公权控制公权。依此,行政权在其固有范围内运作,即使其行为危及或害及社会公益,只要没有直接损害私人利益,普通公民就无权干预,无权借助司法手段对之进行审查;而只能靠公权系统内部解决,即以分权和制衡的机制加以解决!其结果是:封闭的权力分立与制衡之设计一方面使得公权系统无限扩张,运作效率愈发低下,造成社会资源极度浪费;另一方面也使得各种权力日益聚合为一个拥有自身利益的庞大系统,堵塞了公民管理国家事务、主张各种权益的途径,违背了人民主权的根本法理。

可见,我们需要从权力和权利资源的整体配置和互动上进行深刻反省,运用公权以外的力量——私人力量,通过司法审查的手段,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司法审查的精髓不只是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行政行为,实质上,其意义在于动用私权的力量来制约行政权之行使,来保护各种私益和公益。

在“无利益即无诉权”的原则下,一般认为,作为诉权要件的“诉的利益”是法院进行裁判的前提。传统理论上,诉的利益是指当一人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存在纠纷时,需要借助诉讼程序予以救济的必要性;诉的利益与原告资格直接相联系。因此,笔者认为,要 研究 诉讼资格扩大的问题,其认识基础应在于诉的利益观之更新。

在大量的公害性案件涌现之前,权益之纠纷主要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按照传统的“法律权利观”,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容易识别。而随着新型纠纷(环境诉讼、公害诉讼、消费者诉讼等)的出现,往往无从将这些纠纷的事实纳入现行法律所承认的权利体系或框架之中。然而,事实上又必须对这些纠纷予以解决。因为其权利义务的内容及权利主体的外延未必清楚,若依传统的诉的利益的观念和标准进行审查,可能会不承认其具有诉的利益。因此,基于增加公民运用诉讼的机会或途径,扩大诉讼手段解决纷争和保护权益的功能,应当是尽量扩大诉的利益的范围。对于诉的利益的衡量,不仅应从其消极功能,也应从其积极功能的角度来进行。显然,在行政诉讼中对利害关系作简单化、线条化的理解和把握,在 现代 社会已不合时宜。细想之下,认为政府的公权力行为与公民个人毫无利害关系,难免显得绝对。

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我国的行政公诉制度应该与我国的国情以及整个行政诉讼制度相适应,具有 中国 特色。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应具有其独特的具体内涵。

要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含义,首先应了解作为属概念的“公益诉讼”。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就是指允许直接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追究违法者责任的诉讼。公益诉讼有以下两个主要特征:第一,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主持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平,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可以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何谓“行政公益诉讼”,笔者认为,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又简称为行政公诉),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这是我国应建立之行政公诉的应有之义。

对此含义,我们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范围包括在普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应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案件”一类。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种概念,其诉讼理念和价值与其他行政诉讼并无二致,这也就决定了他所针对的对象不能超过《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受案范围。在当今司法实践中,随着控权意识和公民权利保障意识的不断加强,所有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可诉的以外,只要侵害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一般都可被依法起诉。而行政公益诉讼则将把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之下。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法律明文排除的,所有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政行为都将具有被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笔者认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对于《行政诉讼法》专门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抽象行政行为”应当作严格解释。可以理解,抽象行政行为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因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只要其一旦违反 法律 (宪法或法律)或正当程序,就将必然损害公共利益。但我国的立法者却“依据国情”通过立法将该类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而交由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或监督。这有其合理的一面,但随着民主化和法治化趋势的不断加强,相信抽象行政行为终将会接受司法的制约而具有可诉性,这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 发展 的必然 规律 ,并已为西 方法 治国家的诉讼制度演变的过程所证实。所谓对其进行严格解释,即“抽象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务院及其各部或直属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各部门行政机关;其表现形式必须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或自治条例。因此,只要不符合以上两条件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便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并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危险。

首先,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要认为公共利益受到或将要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即可提起诉讼,而至于公众利益实际上是否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危险,则由法院通过审理进行判定。

其次,违法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一般是指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置之不理,或放纵该行为。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不作为行政机关互相推诿的情况,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某一违法行为都具有管理职责,但都不实施制止行为,而是互相推托。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选择任何一个、几个或所有负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而提起诉讼。

再次,违法包括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指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程序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违反了行政程序法或特定法律关于特定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是保证行政公正、公平和防止幕后交易的重要手段。

最后,违法行政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或者有损害公共利益之危险。所谓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所共同享有的利益。在当今文明法治 社会 ,公共利益不仅指物质利益,还涵括人身利益、环境利益、消费利益甚至审美利益等。就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而言,它是指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了或危及到社会性的公共利益,而并非直接损害公民私人的利益。当然,请求救济的公共利益在受到侵害的同时,某些私人利益也可能同时受到损害,但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乃在于维护社会公益,其诉讼基础并不在于某种私人利益受到侵害或危险,而在于希望保护因行政主体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社会公益;而且,即便受到侵害或威胁的公共利益中包含有原告私人的直接利益,法律一般也不排除他选择通过公益诉讼程序一并获得救济。

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即对公益的损害不需要现实的发生,社会公众利益虽没有受到现实侵害,但只要根据一般理性人的判断,某行政行为在经过一定时间或某条件成就后,就将给社会公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受害人就可对该不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公共利益一般关系到多数人的利益,一旦造成实际损害,其损失将难以或很难弥补。因而,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公益,应允许原告人在公益有受侵害之虞但尚未实际发生时对侵害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三)不以诉讼“发起人”即公民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为要件。公民为维护公益,可以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的事项,对行政主体的行为“发起”行政公诉。

根据传统的“诉的利益” 理论 ,原告起诉只能就与自己权利或法律上利益有直接关系为限。但在现实中,仅仅依靠直接利害关系人来解决社会所面临的个人利益的自我保护 问题 有时是不充分的,特别是在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往往是行为的受益者。受益者对致使其受益的行政行为起诉的积极性能有多大可想而知。而且,在某一特定问题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并不一定代表全社会的利益。所以,为了维护社会公益,应允许与自己无直接法律利害关系的公民,可就违法行政行为而发起诉讼。

笔者认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主体,此种情况下行政主体的侵害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另一类是非行政主体,包括 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性质的组织。如某 企业 排放超标污水,当地环保局却置之不理,以致大片农田受损,地下水变质。公益的直接侵害主体是污染企业,但该企业的侵害行为却以环保局不履行监督职责为前提。这里的行政主体是公益侵害行为的间接主体,其不法行为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做出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

首先,有无“直接利害关系”应是指普通公民相对于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而言,而非相对于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体。因为两者有时并不一致。例如上述所举案件中,遭受损失的农民相对于环保局的不作为而言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其相对于直接侵害主体——污染企业却是直接利害关系人。

其次,在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体为行政主体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只能发起行政公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当公益的直接侵害主体是非行政主体时,又有两种情况:一是虽相对于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与直接侵害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可选择直接以直接侵害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的诉讼虽在效果上保护了公共利益,但因诉讼目的非公益而不是真正的行政公益诉讼。但该种情况下违法行为的行政主体可与直接侵害行为主体一起,成为案件的共同被告。二是普通公民对行政主体(间接侵害主体)的不法行政行为发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就是说,与直接公益侵害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其他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选择。一般说来,当只有侵害之危险或者侵害比较微小时,他们会选择前者;当侵害已经发生或侵害比较严重时,则大多选择后者。

(四)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权”由公民享有,而特定机关享有起诉权,具有原告资格。

所谓“启动权”,是指公民针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只能向特定机关“告发”,由特定机关依法决定是否起诉。

不赋予普通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因为这涉及到法律价值的衡量问题。在法律水平(包括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文化以及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意识等)较高的情况下,普通公民享有起诉权,确实有利于在广泛范围内更高效率地保障公民权益,制约政府权力,而不必担心引起滥诉。但在法律水平较差的情况下,则很可能出现滥诉,降低行政效率。我们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较低的 经济 发展水平,整个法律体制的不完善,以及公民法律素质和意识的相对欠缺,决定我们暂时不能赋予普通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因此,依我国现状,为了诉讼经济和防止滥诉,应将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权交由具有专门知识的特定机关。

享有行政公诉起诉权的特定机关主要指检察机关,其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为维护公益而提起公诉。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从检察院的实际功能也可看出,其主要职能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因此,检察机关享有行政公诉的起诉权符合宪法规定,并充分了检察机关的应有职能。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允许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自治性组织对行政机关侵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现实生活中,某些社会团体的成员在社会上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消费者,残疾人等,他们的利益由于自身的弱势而只能依赖其所属团体的维护。该类团体或组织的主要作用就是维护其成员利益,并且在工作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经验,因此可以达到更好的维护公益而又防止滥诉的目的。此外,行业协会对行政机关明显损害该行业职业人员的利益的行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诉。

检察机关是否提起行政公诉的决定,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出。因此,行政公益诉讼必须以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明确规定行政公诉的原告资格、受案范围和受理条件,防止特定机关滥用诉权, 影响 行政行为的效率。笔者建议,立法者应首先制定专门的《行政公益诉讼法》单行法律,以做到有法可依。检察机关必须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对公民的起诉请求进行审查,而不能专断独行。其审查范围主要包括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社会公益是否遭受了行政行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危险,以及是否超过一般行政诉讼的范围等。检察机关对以上事项只进行初步审查,以衡量判断是否达到诉的'标准。经审查后,拒绝起诉请求的,应书面通知请求人,并告知理由。被拒绝请求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复议一次。检察机关决定起诉后,并不当然导致诉讼开始。与其他诉讼一样,由法院最终决定受理与否。起诉一旦受理,检察机关便与普通行政诉讼的原告一样,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同的诉讼义务。同时为了行政效率考虑,即使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仍应贯彻“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检察机关一般是应“告发人”公民的请求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其也可以直接依职权而主动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由于 中国 传统的明哲保身的处世 哲学 ,以及现实中与政府打官司“赢了官司,输了一辈子”的不合理现状,公民在面对行政机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作为或不作为时往往敢怒不敢言,或是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虑,无人问津,更不会发起行政公诉。因此,当检察机关认为某行政行为侵害或可能有害社会公益时,可依法主动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但此项职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以免造成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过分干预,而降低行政效率。另外,为鼓励公民与不法行政行为作斗争,维护公益,对原告胜诉的行政公诉的“告发人”应给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 目前 还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对普通公民来说还是一种陌生的行政诉讼形式,行政法学界也未对其表现出足够的应有重视和进行深入的 研究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的公民权利保障和公共利益保护意识还有待加强。但是,没有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制度是不完整的,没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不能得到彻底和有效的保障。因此,当前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紧迫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检察机关党员思想总结 ❖


一、简况回顾


2021年,本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职责,积极适应形势变化,狠抓工作推进。坚持依法办案,全面推进改革创新,深化司法公开,加强监督指导,着力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二、扎实依法办案


在依法办案方面,我们坚持把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放在首位,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案件。


1. 全面加强打击犯罪力度。本年度,我们共受理各类犯罪案件1000余件,其中涉及贪污、受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走私、职务犯罪等案件100余件。在侦查阶段,我们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依法进行审查,并按照法定程序提起公诉,为公正、公平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 积极推动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我们开展的重要工作之一。我们始终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开展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公益诉讼工作。在2021年,我们共受理公益诉讼案件50余件,其中一审判决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三、改革创新


本年度,我们积极稳步推进改革创新,不断提升工作质效、提高服务效能。


1. 推进线上侦查工作。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我们积极推动线上侦查工作,采取数字化侦查手段,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涉案人员的追踪和排查,提高破案效果。与此同时,我们注重线上线下结合,保证侦查工作的全面性和精确性。


2. 加强司法公开力度。我们按照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定期发布审判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在2021年,我们共向社会公开了100余起重要案件的审判结果,有效提升了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加强监督指导


在加强监督指导方面,我们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干警的监督意识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1.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我们建立健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机制,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提高了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2. 加强对干警的教育培训。为了提升干警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我们加强对干警的培训工作,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不断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


五、展望未来


展望未来,我们将继续坚持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推进改革创新,深化司法公开,加强监督指导,努力为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2021年,本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改革创新,加强监督指导,履行职责有力,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展望未来,我们将继续积极推动各项工作,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 检察机关党员思想总结 ❖


引言: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履行职责使命。本篇述职报告将详细介绍我们的工作进展以及取得的成绩,以期能够更好地总结经验,改进不足,为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职能和作用而努力。


一、强化公正司法


近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以服务人民司法为重点,加大对职务犯罪和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案件的查办力度。在此期间,我们共立案侦查了XXX件职务犯罪案件,同比增长XX%。其中,一些重大典型案件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有效震慑了潜在犯罪分子,维护了社会稳定。


同时,我们积极推进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我们全面落实充分严格的法律程序,对申诉、冤假错案进行及时核查,减少了司法差错的发生。坚决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稳定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


二、推动司法改革


在推进司法改革方面,我们加大了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首先,我们全面推行了电子立案,提高了案件受理效率,降低了执法成本,减少了诉讼周期。其次,我们加大了智能化技术的应用,建设了现代化的司法信息系统,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此外,我们加强了和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建立起多元化的解决纠纷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三、加强队伍建设


作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我们深入推进队伍建设,着力提升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我们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建立了严格的纪律审查和监督机制,确保了队伍的政治清明。在培训方面,我们积极组织各类培训活动,提高了干警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为更好地履行职责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为了提升自身的国际影响力和履行国际责任,我们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近年来,我们与多个国家的检察机关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参与了一系列国际会议和培训活动,展示了我国检察机关正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加强法治建设的进展和成就。


五、存在的问题与展望


虽然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我们仍然存在一些行政干预和权力寻租的现象,这影响了机关的公正司法形象。其次,我们在应对新型犯罪和技术手段的使用上还存在不足,亟需加强专业技能和科技应用的培训。最后,我们需要更好地与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增加与人民群众的互动和对话,不断提升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展望未来,我们将继续坚持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加强个人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提升,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效能、敢担当的检察队伍,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公众满意服务不断努力。


结语:在即将步入新的历史时期之际,我们将秉持初心和使命,牢记责任,砥砺前行,创造更加辉煌的工作业绩,不辱使命,不负期望。我们相信,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的检察机关一定能够为实现中国梦作出更大的贡献!

❖ 检察机关党员思想总结 ❖

关于检察机关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思考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郭小锋

【内容提要】检察机要关服务大局就离不开为经济发展创造优良的法制环境。以前,检察机关谈为企业服务仅局限于国有企业,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司法工作人员执法观念的更新,为民营经济服务从无变有,从有到好。但是毕竟还不够成熟,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民营经济 服务

新形势下,尤其在我国加入WTO后,检察机关在服务经济建设中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提供什么样的服务,给予什么样的支持,是检察机关在服务经济大局过程中面临的新课题。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国有企业给予极大关注,并且融入到检察实践工作中:防止国有企业资产流失和保护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相较之下,对民营企业的发展关注不够。而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检察机关作为党和政府领导下的司法职能部门,应当在深入学习和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同时,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发挥自身优势,将检察职能融入到经济建设服务的实践中去,积极探索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新途径、新方法和新思路。
一、正确把握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更新观念,树立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执法思想
(一)正确把握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宪法对经济问题也作出相应调整,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1982年宪法首次承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并明确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1988年《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明确,并把私营经济定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逐渐凸现出来,使得民营经济从体外注入体内,从不合法走向合法,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最终为社会所认可,并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之一。
(二)更新观念,树立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执法思想
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检察机关在对待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思维定势和误解,外化为观念上的“盲区”。迄今为止,检察机关仍将服务经济大局定位为服务国有企业大局,把对民营经济的服务排除在外。尽管依据检察职能,在检察工作中不涉及或者很少涉及到民营经济的内容,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检察机关没有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责任。其实,服务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既可以是通过业务“聚焦式”服务,也可以是围绕业务“辐射式”的服务。因此,服务到位不到位,不在于业务的范围是否触及,而在于服务意识的存在与否。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包括许多其他国家机关)在对待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的态度上,截然不同,保护和服务国有经济明显多于民营经济,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这是不争的事实和现状。但是,从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的变化和近年的发展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解放思想,积极更新观念,重新审视民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继而全面落实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将服务大局、服务经济作为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主线思想,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上,坚决贯彻“三个同等”原则,即给予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尤其,要更新保护和服务民营企业的传统观念,摈弃歧视或者不公正地对待民营企业的错误思想,将服务民营经济的思想统一到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和服务整个经济建设大局的思想高度,从而树立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执法思想。
二、加强交流与沟通,及时寻求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切合点和突破点,进一步确立服务的重点
观念的更新只是检察机关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前提条件和思想条件。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如何将服务民营经济与检察职能相结合和做好服务民营经济的检察工作,需要深入研究,并予以解决。在以往的检察工作中,我们为国有企业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用来指导如何开展为民营企业服务,但同时不能忽视检察视野中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差异,毕竟检察机关与民营企业之间业务往来较少,所以,应当在服务国有企业经验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
首先,加强与民营企业的交流与沟通。了解是服务的前提,没有了解也就没有服务。基于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民营企业的交流与沟通,了解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因素,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至于如何加强交流与沟通,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适时召开为民营企业服务座谈会,聆听企业的心声。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进行过该项实践,并取得相当的成绩和经验。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座谈会双方主体:检察机关除反贪部门外,增加民行、控申、公诉和渎职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企业方则邀请大、中、小型企业代表参与,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力争做到广泛性。二是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与民营企业联系的机构或者在其他职能科室设立与民营企业联系的窗口。其职责为:不定期与民营企业联系;收集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反映;集中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三是走访民营企业,进行调研。及时地发现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章和违规等问题,配合企业予以解决。
其次,寻求服务民营企业的切合点和突破点。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是党政机关和企业共同的目标,两者之间不存在着根本的对立,只是侧重点不同而矣。这点,决定着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的可能性,再结合“打击、预防各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检察职能,决定着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的可行性。其服务的切合点和突破点为:打击和预防各类刑事犯罪,尤其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样,为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一直以来,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和企业内部的职务犯罪,影响了企业的纵深发展。司法实践表明:盗窃公司、企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职务侵占,金融诈骗以及商业贿赂等财产和经济犯罪,大量存在,严重制约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正常地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依托检察职能,围绕经济发展的大局,加强打击和预防诸类犯罪的力度,确保经济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稳步发展。
最后,确立服务民营企业的重点方向。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仅依据刑事手段正面打击来遏止犯罪,是不现实的,还必须借助预防手段,在某种程度上,预防犯罪比打击犯罪更为重要。因此,在服务民营企业过程中,坚持“打击和预防相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因为民营企业财产的非公有性,决定其涉嫌经济犯罪与违法不是完全由检察机关全过程受理。无疑,打击该类违法犯罪的面就相应缩小,但并不能由此说明民营企业内部的问题也随之减少。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立足于预防

❖ 检察机关党员思想总结 ❖


        影响我区检察机关“执法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在查办职务犯罪方面的作用更是不可替代的,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林区改革的不断深入,新旧体制对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影响和制约着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现结合松岭区当地实际及检察实践,就影响我区检察机关“执法难”的原因及对策问题,谈点看法,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一、影响我区检察机关“执法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政企职能不分、体制不理顺是影响我区检察机关“执法难”的最根本的问题。由于我区是属于特殊的“政企合一”的经济体制,致使检察机关在经费问题上不独立。有时检察机关办案时涉及到林业局利益时,就不得不考虑大局利益,在上级检察机关不断下达查办案件指标的情况下,一方面既要考虑林业局整体利益,另一方面还要贯彻执行上级院的要求和决定,常常使我们陷于两难的境地。办案阻力大、干扰多,有法难依,办案难度不断加大。归根结底,“政企合一”的体制是造成检察机关“执法难”的根本因素,影响了执法的深度和广度,既不利于检察机关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也不利于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体制不理顺是影响我区检察机关“执法难”的最直接的问题。
(二)经济体制转变,犯罪主体缩小是影响我区检察机关“执法难”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区改革的不断深入,先是建筑、工程、水暖等单位实施股份制,今年林场的储木场等单位也即将转制,造成国有单位减少,私有化成分加大,不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范围,我院查办职务犯罪案源减少;加之,我区属于政企合一的体制,犯罪主体身份不清,难以分辨,进一步增加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难度。
(三)工资待遇低下,经费不保障是影响我区检察机关“执法难”的最现实问题。检察机关经费问题,历来是制约检察机关业务发展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的主要问题,也是摆在我区检察机关面前的最大困难。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工资、工作条件、设备等各项经费开支均依赖当地林业局。由于近年来受林业经济危困的影响,检察经费逐年压缩,随意性较大。在这种情况下,保障检察机关人员开支和一般的办公需要亦属不易。经费保障地区差异较大,我院干警工资还不及地区政法干警的零头,福利待遇更是没有。由于经费不足,致使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无法进行外出查证和追逃,使得一些案件线索想办办不了,有时发现重大案件线索,需要立即外调的,办案干警就自掏腰包垫付。长此以往,这种情况极大地挫伤了干警的积极性。此外,现代侦查手段及设备落后,科技含量低,与上级的工作要求存在很大差距,这也是困扰检察机关发展,造成“执法难”的重要因素。由于现代侦查手段及设备落后、匮乏,对及时发现线索、固定证据起着制约作用,就会发生证据灭失,放纵犯罪。
(四)队伍人员缺编,结构不合理是影响我区检察机关“执法难”的主要问题。我院经省核定编制27人,现有编制22人,由于有2名内退人员占编,实际有干警20人。由于我区地处偏远,条件艰苦,不能吸引高层次人才,进人又不能降低《检察官法》规定的标准,所以一直在缺编的情况下进行各项检察工作,有的干警肩负几项任务,常常在超负荷的情况下工作,身体状况和工作积极性受到了很大影响,不利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权的充分行使。而且干警的年龄机构已经趋于老化,最年轻的检察官也已接近35岁,人才断档,给整个检察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急需补充后继力量。
(五)司法解释抵触,立法不完善是影响我区检察机关“执法难”的又一重要因素。司法实践中,检、法两家的司法解释不能达到统一是困扰检察干警办案的一个重要因素。我院办理的案件由于移送到法院,法院执行的是高法的司法解释,两家的司法解释有时存在抵触会造成干警无所适从。另外,由于林区改革不断深入,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使检察干警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难以分辨,无法作到有法可依,不能确保检察权的充分行使。
二、解决影响我区检察机关“执法难”的对策
(一)实行政企分开,理顺体制。政企合一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林区经济发展的需要。林业局对检察机关人、财、物的管理,已经严重束缚了检察事业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因此实行政企分开,是顺应民意,合乎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打击犯罪、惩治腐败具有重要作用。建议上级要加大林区理顺体制工作,加快政企分开的进度,促进林区经济更快、更好发展。
(二)建立合理、完善的经费物质保障体系机制。坚实的物质基础是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经济保障。要从制度和体系上保证检察机关经费的落实。建议检察院的经费,客观、全面、足额地落实


        到财政预算中,干警真正兑现公务员工资,待遇,要保证这些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加强和完善现代侦查设备和手段。同时要根据检察发展的需要和从优待警的要求,逐年增加检察机关的经费投入,保证部门正常运转的基本经费,保证办案经费,解决干警子女家属及住房问题,解决干警的后顾之忧,增强干警工作的积极性,使干警能够安心工作,把住思想关口。增加干警的培训经费,全面提升干警的业务和文化素质,优化队伍整体功能,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
(三)充实人员,优化检察队伍。针对我院缺编、人员老化情况严重的情况,建议上级院可以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对进人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放宽到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原则,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以解决我院缺编严重,干警超负荷工作,体力和精力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繁重的检察工作的需要的问题。
(四)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力度。针对我区查办职务犯罪主体缩小,案源匮乏的情况,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取消下达查办案件硬性指标的限制。在认真贯彻上级院关于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部署要求的情况下,坚持违法必究,有案必办,决不姑息。同时,加大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广开宣传渠道,铸牢警示教育防线。深入基层单位,积极主动按照中央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帮助堵塞预防工作漏洞,加强预防工作制度建设。以此推动我区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断向前发展,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为创建社会主义新林区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五)进一步加强有关立法,加强部门协作。对于林区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具体化。高法、高检司法解释不统一的问题,建议立法部门予以修改完善,使高法、高检司法解释内容、规定相一致,尽量减少分歧发生。
另外,执法办案中,遇有部门分歧较大,意见不能达到统一时,建议人大、政法委要及时牵头,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商榷、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以达到缩短诉讼时限,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到财政预算中,干警真正兑现公务员工资,待遇,要保证这些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加强和完善现代侦查设备和手段。同时要根据检察发展的需要和从优待警的要求,逐年增加检察机关的经费投入,保证部门正常运转的基本经费,保证办案经费,解决干警子女家属及住房问题,解决干警的后顾之忧,增强干警工作的积极性,使干警能够安心工作,把住思想关口。增加干警的培训经费,全面提升干警的业务和文化素质,优化队伍整体功能,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
(三)充实人员,优化检察队伍。针对我院缺编、人员老化情况严重的情况,建议上级院可以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对进人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放宽到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原则,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以解决我院缺编严重,干警超负荷工作,体力和精力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繁重的检察工作的需要的问题。
(四)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力度。针对我区查办职务犯罪主体缩小,案源匮乏的情况,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取消下达查办案件硬性指标的限制。在认真贯彻上级院关于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部署要求的情况下,坚持违法必究,有案必办,决不姑息。同时,加大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广开宣传渠道,铸牢警示教育防线。深入基层单位,积极主动按照中央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帮助堵塞预防工作漏洞,加强预防工作制度建设。以此推动我区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断向前发展,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为创建社会主义新林区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五)进一步加强有关立法,加强部门协作。对于林区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具体化。高法、高检司法解释不统一的问题,建议立法部门予以修改完善,使高法、高检司法解释内容、规定相一致,尽量减少分歧发生。
另外,执法办案中,遇有部门分歧较大,意见不能达到统一时,建议人大、政法委要及时牵头,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商榷、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以达到缩短诉讼时限,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 检察机关党员思想总结 ❖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对策
   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对职务犯罪的事先防备,是一项广泛性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它要解决的是与经济、政治、社会关系最为密切的职务犯罪问题,因此也就客观决定了这项工作必然要受制于整个社会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乃至司法体制的改革进程。对检察机关这一专业部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来说,这项工作更关涉到深层次的检察改革。党的十六大要求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新时期开拓检察工作新局面的必然选择,也可以这样认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的好坏,对检察机关能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一个重要的衡量尺度。
   解决预防职务犯罪现存问题的对策总结最近有报道说,“美国中央情报局的工作重点有了转变,由原来的调查犯罪,改为现在的预防恐怖犯罪”,这实际上是战略上的重要改变,这给我们的启示是:一定要把预防职务犯罪放在最主要的位置上来,整合反腐机构、合理分工,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民间组织参与反腐,同时进一步加强国际间的反腐合作。现在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虽然有一些相应的对策已经提出,但还有必要最后系统地总结一下。
   (一)实行依法预防,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是一切法治国家的灵魂和原则。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进程当中,职务犯罪预防必须是依法预防,通过法律(也只能通过法律)明确职务犯罪预防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而且必须用法律的方式将职务犯罪预防的过程、内容和程序具体细化,否则,仅有原则性规定的法律预防不是法治意义上的预防。在实行依法预防的同时,又必须创新体制机制,应当构筑在党委领导、法律授权下,以预防职务犯罪专业机构(如检察机关)为第一主体地位的社会化系统预防。具体地说,检察机关通过党委领导、法律授权的方式获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组织实施权,充分调动社会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利用有效的法律资源,通过专业的法律预防程序,贯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方针,采取以法律监督为主的多种监督手段,进一步丰富检察权的内涵,多渠道地构筑社会化预防系统。
   (二)采取积极措施从根本上提高专业预防机构的预防能力毋庸置疑,预防职权和预防能力两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专业预防机构虽然享有法律赋予的预防职权,但欲求得理想的预防效果还必须具备相应的预防能力(这至少又受制于预防队伍的整体素质以及有效的预防手段两个因素)。以检察机关这一专业预防机构为例,可以采取拓展检察建议外延的方法来提高预防能力,即由单纯的“被动型建议”发展为主动和被动相结合的“双向”检察建议方式。具体地说,由于现有的检察建议只能是通过查办案件或者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发现单位存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漏洞时才依法发出,这就致使其客观上存在被动性缺陷。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审查各预防对象的工作常规及程序,找出可能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漏洞,并建议改善方法,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发出。检察机关在主动审查之前,各预防对象有义务向检察机关汇报单位的年度预防职务犯罪计划,在扩大职工民主参与的基础上,自己找出本单位容易导致腐败问题发生的环节和相应的预防对策,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三)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检察改革职务犯罪预防的许多方面,尤其是制度设计方面,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乃至司法体制改革相关联,脱离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状况,一味追求职务犯罪预防的效果是不切实际的。比如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建立健全政府责任体系;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社会分配制度改革、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改革,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应当完全撤销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行政级别建制;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司法权独立;检察改革中法律监督权的发展以及检察权的重构等等,所有这些内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职务犯罪预防的深入开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发展关系深层次的检察改革。
   (四)在当前的集中治理商业贿赂活动中,我们预防部门必须做到四个“统一”,即: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落实高检院具体部署上来,统一到惩防并举、服务大局的司法理念上来,统一到锲而不舍,务求实效,推进预防工作新发展的目标。在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商业贿赂将始终是我们必须面对和需要着力解决的社会顽症。立足当前我们所处的社会历史阶段以及预防工作面临的现实,考量预防工作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首先就是看发现问题的多少,发现问题能力的大小,这是预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其次是看分析、研究问题水平的高低,这是预防工作的重要环节;最终要看解决问题的效果如何。商业贿赂犯罪问题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需要全社会的齐抓共管,需要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进步逐步得到解决。因此,衡量预防工作的成效,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看我们发现问题的多少。检察机关的预防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整套的预防制度和措施,把检察廉政共建、法制宣传、案前制约、案后监督等预防措施配套完善,检察机关既要结合办案主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又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参加党委、政府、人大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职务犯罪社会预防活动,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 检察机关党员思想总结 ❖

检察机关保密自查报告



一、前言


保密工作是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工作之一。为了确保检察机关保密工作的规范、高效和安全,我们组织了保密自查工作,并编写了此份保密自查报告,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完善工作。



二、自查背景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负责执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正,其工作涉及国家安全及公民的切身利益。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加强保密工作,防止信息的泄露,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我们组织了全面自查,以确保保密工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自查目标


自查的目标是发现存在的保密隐患和问题,对保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和高效。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密制度建设情况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2. 保密工作组织管理是否健全,责任落实是否到位;


3. 保密人员的素质是否达标,是否按照规定对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4. 安全设施和技术手段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漏洞和风险;


5. 信息系统是否安全可靠,数据是否有足够的保护;


6. 外部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保密违法行为,是否影响了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自查内容和方法


1. 保密制度检查:检查保密制度的编制是否全面、详细,并与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符。核实制度的发布和执行情况,对比实际工作,发现问题改进制度。


2. 保密工作组织管理检查:对保密工作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进行检查,核实相关人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是否落实到位。


3. 保密人员情况检查:核实保密人员的资格和背景,对保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的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查证保密人员是否存在保密违规行为,发现问题进行追责和处理。


4. 安全设施和技术手段检查:对保密工作的硬件和软件进行检查,核实安全设施和技术手段的使用情况,并评估其安全性和可靠性。同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提高安全性。


5. 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对保密信息的存储和传输系统进行检查,核实系统的安全等级和权限控制措施,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可靠。


6. 外部单位和个人监督检查:对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核实是否存在保密违法行为,是否影响了工作的正常进行。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五、自查结果


依据以上的自查内容和方法,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和隐患:


1. 保密制度的制定不够详细,对保密事项的范围和操作程序等方面存在模糊之处;


2. 保密工作组织管理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缺乏规范性;


3. 保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存在滞后,有待加强;


4. 安全设施和技术手段的更新和维护不够及时和主动;


5. 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较低,存在一定的风险;


6. 对外部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不够到位,对于违规行为应及时追责处理。



六、问题整改


针对以上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我们将采取以下的整改措施:


1. 对保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保密事项的范围和操作程序,增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2. 清晰划分保密工作组织管理的职责,并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南,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3. 加强保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素质和能力;


4. 及时更新和维护安全设施和技术手段,确保安全性和可靠性;


5. 提升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加强权限控制和数据备份工作;


6. 建立健全外部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保密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处理。



七、总结


本次保密自查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保密工作质量和能力,防止信息泄露和损害国家安全。通过本次自查,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和隐患,并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我们相信,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保密工作将会更规范、更安全、更高效。接下来,我们将定期进行自查,以确保保密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安全。

❖ 检察机关党员思想总结 ❖

公益诉讼制度是为纠正公共性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其在国外已被广泛接受,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随着我国社会和法制的发展,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逐渐成为当前我国诉讼领域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不仅关系到我国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还有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领域还可以说是一片盲区,当前已有很多学者开始了对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但仍存在很多理论上的难题需要进一步加以探讨。

传统法学理论中一般不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独立的利益,比如边沁强调“社会所具有的利益不能独立于或对抗于个人的利益”,他认为社会利益只意味着“组成社会的各个成员的利益之总和”。但是否认社会公共利益独立存在的观点是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客观实际的。因为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公共产品和公共权利是客观存在的,公共事务也是必不可少的。

需要强调的是,公共利益在不同社会关系领域、不同法律部门,各有侧重,各有不同表现。如在劳动法和消费者法方面,公共利益侧重于社会弱者的利益;在环境法和资源法方面,则侧重于社会资源的合理保存和利用;在刑法和治安法方面,公共利益的含义则侧重于社会秩序的和平与安全。

关于谁为适格原告的研究有很多,代表性的观点如: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消费者保护组织、环境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可以对该领域内发生的案件提起诉讼;公民个人也有权提起诉讼,但限制有二:应先向行政机关举报或投诉;应当提供有关证据。其中关于检察机关能否代表人民提起公益诉讼一直以来是一个研究热点,专门性研究文章有不少,如“公益诉讼”课题组著《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资格探讨)这些研究者普遍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介人公益诉讼,并对如何介人也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一)检察机关的公诉人资格。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行政程序意义上的监督应该是全面的、完整的,现阶段的行政诉讼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尝试性监督,具有不完整性。因此,完整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应当贯穿于整个行政诉讼活动,不仅包括对生效裁决提出抗诉的事后监督,而且包括对行政诉讼的事中监督以及对起诉活动的事前监督,即借鉴刑事公诉制度,当行政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由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诉。

(二)公民的原告资格。当行政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并不直接损害公民个人利益时,公民是否具有起诉资格?丹宁勋爵在《法律的训诫》一书中指出,普通的个人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只要他在正在进行的案件中有“充分利益”。可以说,面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民,如果不给予司法救济,仍将其拒绝于法院大门之外的话,这样的法律是令人怀疑也是令人感到悲哀的。

(三)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社会团体是指具有某种共同目的、利益以及其他共同特征的人通过一定形式组合起来的互益组织,社会团体的主要功能是对成员利益及社会公益的维护,以及对政府活动的参与和监督。与公民个人的起诉资格相比,社会团体具有公益性团体优势,具有诉讼能力优势。

现实生活中,公益诉讼的困境之一就是法院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案件,公共利益因此而得不到维护和保障。所以多数研究者认为法院有必要拓宽受案范围。其受案范围大致可拓宽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随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是大势所趋。由于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涉及面广,影响的相对人较多,允许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实现事前救济,可以避免事后无法救济的可能性,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二)行政不作为。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不作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必须是这种不作为侵犯了相对人的个人利益。但是,当行政不作为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由于不存在明确的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人,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无法得到救济的,而行政机关这种“不审讯、不予裁决,或拒绝审讯、拒绝裁决,与错误的裁决具有同样的危害性。”因此,这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作为,应当纳入公益行政诉讼的范围。

(三)公益性行政行为。由政府出资兴建公益设施、实施公益性行政行为的情况下,他人能否以资金浪费、违法使用或决策失误等为由对政府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有必要基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允许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四)授益性行政行为。现代社会中的每一种资源都具有有限性,对直接相对人的授益性行为,对于其他人来说,则往往表现为无益性或损益性。

(五)积极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就是要求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在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申请的情况下即作出行政行为。相对来说,积极行政行为容易造成侵权,但是,当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基于地区利益、部门利益和个人私利行政时,往往是借行政行为之名,以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而为相对人谋取利益,出现行政机关与违法犯罪分子相勾结,以行政处罚等合法形式谋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更应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从理论上分析,由于原告资格的扩大,便存在原告滥用诉讼权利的可能。但是,由于公益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是特殊限定的,仅限于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因此,造成滥诉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即便如此,仍需要防止滥用诉权。如前所述,没有赋予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提起公益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便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除此之外,规定滥用诉权的侵权责任,也是防止滥用诉权的途径。

总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新型的制度,是非常复杂的制度。确立这一制度不仅要求理论上的探讨,更需要立法、司法上的重视和支持。尽管在我国要真正建立起这一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社会各界更多的关注,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以及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必将推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检察机关党员思想总结 ❖

作者:王学东潘贞郑晔

**:《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4期

摘要考察立法、司法和理论,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逮捕审查与诉讼监督具有明显的司法审查属性。构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司法审查框架,一方面检察机关以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为重点探索对侦查活动司法审查模式,另一方面以实现羁押必要性审查一体化理顺侦查活动司法审查的通道。

此外,这一制度的构建需要刑事立法的支持,刑事司法活动理念的跟进,以及司法实践的精心设计。

关键词侦查诉讼监督司法审查逮捕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检察官;潘贞,河南省安阳市看守所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副院长,检察官

刑事司法;郑晔,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副主任、检察官。

clc编号:d926.3文档标识码:doi:10.19387 /

侦查机关在立案后对被追诉对象进行的讯问、搜查、查封、扣押、检查、监听及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行为,都属于侦查活动。逮捕,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对于侦查机关实施的拘留、取保候审、搜查、扣押、查封等侦查行为尽管也关系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但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需要提请检察机关审查。对于后者的监督,检察机关的传统做法主要通过审查逮捕和接受投诉、开展拘留、取保候审等专项活动的方式进行,但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鉴于我国的宪政体制、法律制度等因素,本文尝试在论证检察机关检察权的司法审查属性的基础上,对侦查活动开展司法审查的有关问题进行论述。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对审前程序中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从权利保障角度看,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虽然是诉讼参与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是实践中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被追诉者身份,尤其是受“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等不良思维及制度性救济途径欠缺等因素影响,其诉讼权利救济途径不畅,效果不佳。

比如,侦查机关在侦查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往往把批准逮捕作为必要的途径。在犯罪嫌疑人的审判之前获得担保人尚未成为刑事司法实践的规范。另一方面,从权力监督的角度看,侦查行为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进行广泛的侦查行为,对被追诉对象可以采取搜查、检查、拘留、监听等侦查措施,而这些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无需检察院或者法院审查批准的。

如何为非法侦查被害人寻求救济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 检察机关党员思想总结 ❖

检察机关保密自查报告

一、前言

为加强检察机关的保密工作,确保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保密法》等法规要求,我们检察机关进行了保密自查工作。在此,我们将向上级领导和广大群众公开我们的保密自查报告,以期得到大家的指正和支持。

二、保密管理制度

我们检察机关于2008年起形成了一系列完整、严密的保密管理制度,形成了包括保密管理办法、国家重要涉外案件信息保密制度、商业机密保护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制度体系。同时,我们还专门设立了保密管理部门,并聘请了专业的保密人员负责保密工作,落实“保密责任制”,保证保密管理的协调有序和稳定性。

三、对外交流与合作

我们检察机关在与国内外检察机关、法律机构、学术界、媒体和公众等人员和团体交流与合作的过程中,注重保守国家机密和涉密信息。为此,我们建立起涉密信息管理、共享和交流机制,重视仅限于明确授权人员参与的保密会议和保密文件的制作、传输、储存和销毁工作,同时推广对涉密文件信息进行加密技术,落实涉密文件的密级和责任范围,明确保密人员的权限和职责。

四、数据安全保障与风险管控

我们检察机关注重数据安全保障和风险管控工作。我们加强了计算机和网络设备的保密管理,进行网络安全技术应用和管理,强化了对数据端口和信息入口的管控,以及对信息传输过程的监视和记录。我们建立了数据备份和紧急预案管理机制,以及建立了易陷入风险和威胁的重点信息源的动态监管机制。

五、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

我们检察机关加强了对保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采取“多级授权、分级管理、保密审查、安全保障”的全方位保密工作体系。我们注重保密人员的保密能力培训,建立保密知识考核制度和保密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保密人员活动记录和保密处分制度,严格实行人员审查和人员变更制度,落实“信息先密后公”原则,把保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和每一个环节。

六、案件保密管理

我们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坚决贯彻“审查和决定由公诉人员独立行使”的审判体制,实行独立性和专业化的办案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我们注重对涉外经济犯罪案件的审查和办理工作,加强了与外交部、公安部、商务部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做到了信息的准确及时交流,保证了案件的顺利开展,并严格依照公安机关提供案件信息的解密要求。

七、保密自查反思

我们检察机关在保密自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不足和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一些工作部门和人员对保密工作的认识和重视度存在不足,需要继续加强教育和培训。

2.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多个方面的保密管理体系尚需完善和健全。

3.对外交流和合作中,一些人员不符合涉密人员的专业德行要求,需要加强管控和教育,防止泄密风险。

4.对某些敏感案件和案情信息需要在传媒和公众中的发布和披露加强管控和监督,减少可能的误解和不良影响。

以上问题我们将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整改。

八、总结

我们检察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保密法》等法规要求和保密自查反思的结果,持续加强保密工作,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相关制度和体系,不断提高保密工作的水平和效果,以最大程度地保证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正司法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 检察机关党员思想总结 ❖

《检察机关保密自查报告》



一、背景介绍


保密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检查机关积极开展了保密自查工作,并将结果以检察机关保密自查报告的形式进行汇总和公示。以下是本次自查的主题范文。



二、自查主题


本次自查的主题是维护检察机关工作的保密性。



三、自查目的


本次自查旨在全面了解检察机关保密工作的现状和问题,找出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为下一步的保密工作提供参考和改进的方向。



四、自查对象


本次自查对象为全国各级检察机关。



五、自查内容


1.保密政策和法规的宣导情况:了解检察机关是否对相关保密政策和法规进行过全面宣传,检查宣传形式和效果。


2.保密工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了解保密工作机构的设置情况,考察保密工作人员的资质和工作能力。


3.保密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调查检察机关是否建立了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审查保密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保密宣传教育情况:查看检察机关是否开展了保密宣传教育活动,了解其宣传教育的范围和方式。


5.涉密信息的安全管理:了解涉密信息的存储、传输、使用、销毁等环节是否符合保密要求,查看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6.涉密设备的维护管理:检查涉密设备是否符合标准并正常运行,查看设备维修保养情况。


7.保密工作的责任制落实:了解检察机关的保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建立了健全的监督和纠正机制。



六、自查方法


1.问卷调查:通过向各级检察机关发放问卷,了解相关保密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策宣传、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2.实地走访:选取部分检察机关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其保密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并进行问题的现场调查和解决。


3.文件审查:检查检察机关相关的保密文件和材料,审查其合规性和科学性。



七、自查结果


1.保密政策和法规的宣导情况:大部分检察机关对保密政策和法规进行了宣传,宣传效果较好,但还有个别机关宣传不到位。


2.保密工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绝大多数检察机关都建立了保密工作机构,人员配备也较为充足,但个别机关存在人员素质不高或培训不足的问题。


3.保密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大多数检察机关建立了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并不断进行完善和修订,但还有一部分机关制度建立不完善。


4.保密宣传教育情况:大部分检察机关都开展了保密宣传教育活动,范围广泛、方式多样,但宣传的针对性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5.涉密信息的安全管理:绝大多数检察机关对涉密信息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得较好,各个环节有明确的规定和制度,但少数机关仍存在安全隐患。


6.涉密设备的维护管理:大部分涉密设备符合标准并运行正常,维修保养工作也得到了重视,但少数机关设备处于不正常状态。


7.保密工作的责任制落实:绝大多数机关建立了相应的责任制,责任意识较强,但还有个别机关责任落实不到位。



八、自查建议


1.加强对保密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深度。


2.加强对保密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


3.完善保密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4.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干警的保密意识。


5.进一步加强涉密信息的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和外部攻击。


6.加强涉密设备的维护管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7.加强对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和纠正,形成长效机制。



九、结语


通过本次自查,各级检察机关对保密工作的问题和不足有了清醒的认识,也为下一步完善保密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改进的方向。希望各级检察机关能以饱满的热情和务实的作风,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为实现检察机关的中心任务和使命作出积极贡献。

❖ 检察机关党员思想总结 ❖

[论文摘要]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的悬而不决,使民事检察工作长期以来总是处于尴尬的境地。因此,如何确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成为民事检察监督研究的重点问题,这一问题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立法及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对此略陈管见,以作他山之石。
关  键  词:  检察机……

一、问题缘起与归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但对于出庭检察人员在法庭上的称谓、席位及职责等诉讼地位问题却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缺乏统一性和严肃性。如关于出庭检察人员有的地方称为检察员,有的地方称为监诉人,有的地方称为抗诉人,甚至有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抗诉后根本就不出庭或无法出庭,或者名为出庭实为旁听。如我院审查的申诉人贾某因返还财产纠纷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一案,经我院审查后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经与原审法院联系后,我院派员出席了再审法庭,笔者有幸参加。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只能以旁听者的身份居于旁听席来出席再审法庭。检察两家对检察机关出庭的称谓和席位问题也始终争论不休,从表面上看,这只是个称谓和席位问题的争论,但实质上却是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问题的争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的悬而不决,是使检察机关长期处于这种尴尬境地,并阻碍民事检察工作发展的瓶颈。因此,研究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理论问题,更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拟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略陈管见,以期对民事检察立法及民事检察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需要指出,诉讼地位与法律地位并不是一个完全相同的概念,诉讼地位也是一种法律地位,但法律地位不限于诉讼地位。法律地位除了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外,还包括实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本文所指的法律地位是指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法律地位,既指其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身份,又指其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但不包括检察机关纯粹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实体活动时因发生纠纷而参与民事诉讼的情形。
二、关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争议
关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当中法律地位问题,是民事检察理论研究者争议颇多的问题之一。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  国家监诉人说,该说认为无论检察机关采取何种方式参与民事诉讼活动都处于法律监督机关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但需要赋予诉讼的性质  。该说还进一步认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是一个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又是一个独立的诉讼主体。这种独立而特殊的地位使得检察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或参加民事诉讼,并且不依附于其他任何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特定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
第二、  国家公益人说。该说认为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是执行法律监督的职能,是代表国家公益干预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体现,在民事诉讼中只能始终处于国家公益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  诉讼当事人说。该说认为民事诉讼的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必须以当事人的身份平等地对抗另一方当事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仅间接地体现在民事诉讼当中,直接体现的是诉讼当事人的身份。
第四、  国家诉讼人说。该说认为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地位是由检察机关所承担的双重任务所决定的。一方面,无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观点如何,都不影响其作为国家和社会公益利益代表者这一法律地位。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承担着对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任务,具有法律监督者的地位。因此,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双重地位,参加诉讼的检察人员称为“国家诉讼人”  。
第五、  民事公诉人说。该说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追究民事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请求,与被告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只能处于民事公诉人的法律地位,而不是任何意义上的当事人  。
第六、  检察长、检察员说。这是近年来学者提出的最新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把检察机关出庭人员称为“检察长”、“检察员”,可以避免用传统的诉讼法术语来界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身份的不足,而且更简洁、直接合乎法律。  
此外,还有学者提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处于“第三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地位。但这些观点未形成主流,在此不作过多介绍。
上述对检察机关在民事所中法律地位的界定从不同角度考察,都不乏一定的合理性,但又不乏片面之嫌。如:“检察长、检察员说”只是从形式意义上界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但不能揭示其实质地位,显然欠妥;“公益代表人说”虽突出了检察机关参加诉讼的目的,但却忽视法律术语的使用,“公益代表人”是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界定位为“公益代表人”,更是尤为不妥;“国家监诉人说”和“国家诉讼人说”对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方式不作区分,而对其地位统一定位,使检察机关在具体参诉方式下,职责难以区分,权利义务也难以配置,因此,这种定位也不可取;“国家公诉人说”虽在实质意义上给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但总是赋予其特殊权利,使其保持双重身份,因此,有破坏诉讼结构的不平衡之嫌,不宜采纳;“当事人说”虽是实质上的定位,但似乎又与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不相符,也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冲突,《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此种语境下,“当事人说”也难以立足。上述争论使得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位似乎走进了死胡同。到底如何准确界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笔者认为应首先从以下几方面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有全面的认识:
第一、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地位。
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地位是相对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称谓而言的,即指能够表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实际角色和身份,并揭示其应享有的权利义务范围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包括两种含义,即形式意义上的法律称谓与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地位,两者既不相同,更不能混为一谈,在前述学说中,就有学者忽略了这种不同,并将这两种意义上的法律地位混为一谈,把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定位为“检察长、检察员”,这只能是形式意义上的称谓,并不能表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实际法律地位,更不能揭示其诉讼权利和义务范围,因此,这种只能言其名而不能言其实的定位是不准确的。我们所说的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应是指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地位。
第二、  检察机关在

❖ 检察机关党员思想总结 ❖

监察科苏文旺

关键词:加强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是近年来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积极探索的热点问题,本文从近几年来我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内部监督职能实践中,谈谈对不断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内部监督的看法。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执法活动是否规范是否公正是否廉洁直接影响到法律监督职能行使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按照权力必须接受监督的原则,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同样要接受监督,这既包括来自外部的监督,也包括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如何破解作为监督者的检察机关自身监督的问题,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内部监督职能,加强执法办案监督,促进检察人员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是检察机关近些年来内部监督工作实践中普遍成功的做法,有力地保障了执法活动规范性公正性和廉洁性,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有效地防止检察队伍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一、明确内容,突出重点是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的前提

(1) 在执法监督工作中,通过明确监督对象和重点,可以避免盲目性,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纪检监察部门执法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反**贿赂部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控告申诉部门等行使检察权的主要业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执法监督的重点是当事人不服不立案、不批准(决定)逮捕、不起诉和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撤销案件、错案赔偿的案件;上级或者其他专业部门拒绝检察技术部门鉴定的;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下级法院请求抗诉,上级法院决定不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本地区办理的大案要案;上级批准、领导交办、人大移交的案件、新闻报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等。

(2) 明确纪检监察部门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监督的关系

依据上级检察院颁布出台的《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办法》,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在把内部执法监督延伸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的同时,正确处理好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的关系,既要重点监督办案程序,及时预防和纠正检察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又要注意监督案件实体,及时发现案件质量中存在的问题,把两者有机的统一到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中来。

(3) 充分调动业务部门执法监督的积极性,努力构建自己的执法监督机制。

为了充分发挥业务部门在内部执法监督中的作用,我们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明确规定了部门负责人在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职责: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部门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负总责,监督本部门干警严格依照法律、检察纪律的规定履行职责;干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除追究本人的责任外,还要依照党风廉政建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通过从调动部门负责人积极性入手,不断规范业务部门的自我监督。

2、 加强对一线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是开展内部监督的成功途径

(1)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个人监督

要开展案前教育、案中检查、事后总结**责任监督措施。针对办案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强侦查人员公道执法、廉洁自律的意识。依据举报中心或者其他业务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反馈的信息线索,重点检查办案人员有无滥用职权、违反办案程序、违反办案纪律的情况。

重大案件或者关注案件办结后,案件承办股就办案过程、程序的遵守和社会效果、办案纪律、经验教训等进行书面总结,以此为依据做出个案奖惩和评议。构建立体纵向的综合目标量化考核机制,结合工作重点和实际,将部门考核与检察人员个体考核结合起来,将素质考核与绩效考核结合起来,正确区分办案疏漏与违法违纪,通过目标管理与量化考核的调控作用和激励作用,增强各监督环节的工作自觉性、积极性和效能最大化。

建立各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反腐败的监督。对反贪、渎检、民行等部门的自侦自办案件,实行监督、回访、反馈制度,收集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等对办案人员执法执纪的意见和建议,并如实反馈处理情况。举报中心和各业务部门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线索。

纪检监察部门对执法办案中的轻微违法行违纪象,要及时询问提醒。

(2) 严格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责任统一

每年都要认真修订完善党风廉政责任书,分解责任。实行“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格局,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并将党风廉政责任制作为年终对全院干警的考核评优标准,同评比、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使之更加有利于廉政建设工作的督查落实。

不断完善惩防体系建设。认真落实**、省、市、区有关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制定出台《规划实施办法》和责任分工意见、并按年度将责任细化。1落实分管领导、领导部门和责任部门,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和要求。

认真落实**《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晋级晋职中,院党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充分听取和尊重民意,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起到了良好的激励作用,有效地调动了干警工作的积极性。

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把廉政作为“高压线”,决不能违禁越线,警钟常鸣。教育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克服“重业务轻廉政”错误认识,坚持业务与廉政两手抓,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努力形成业务发展与廉政建设相互促进良性互动。

(3) 注重制度体系建设规范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1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监督体系

一是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建立健全制度。修订完善了《党组会工作规则》、《检委会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要带头遵守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的集体研究决策。

检察长办公会议实行每周例会、报告、研究决定行政事务和综合工作的制度。业务部门的立案、终结侦查、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所有关键环节,都要纳入检察委员会会议范围。一切检察工作公开、公正、顺利。

二是适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按照市检察院和区委的安排,每个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都能按照**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根据不同的主题要求,结合自身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对照检查自身在党性修养、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思想根源,积极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营造了团结、和谐、向上的氛围。

2建立办案内部监督制度

一是为了加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效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领导干部和干警公正执法、清正廉洁的自觉性,制定了《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三表一卡”实施办法》。 制作了“三表”登记册和《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公正执法廉政回访卡》,与“办案廉政监督表”配合使用。近年来,我院“三表一卡”制度执**况良好。

二是通过对我院重点执法部门和执法干警建立执法档案,将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执行法律、遵守纪律、接受奖惩等情况如实记录归档,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严格内部监督,

三是加强执法内部监督,促进警察规范执法。检务督察工作开展以来、我院积极探索检务督察的新思路、新途径,每年制定执法专项督察计划,对检察业务中的重点执法环节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旨在提升检察工作质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几年来,。我院还受理公安机关向侦查监督科提交的逮捕案件中的撤诉案件;对公诉庭的法律文书质量、办案程序和庭审情况进行了专门监督。针对督察出的问题,我院督察部门都及时汇报、反馈,发出书面《督察建议》或口头纠正意见。

四是用制度规范执法办案活动。在内部执法监管工作中,我院始终把监管工作的时效性放在第一位,关注早期、倾向性和新出现的问题,督促整改。2009年4月,我院检务督察部门针对“2004年至2009年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制定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监督办法》,明确了自侦案件涉案款物的扣押、冻结,管理和处理的程序,强化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规范了执法行为,严明了执法纪律。

为了进一步严格内部管理,增强领导干部及干警组织纪律性,提高执行力,制定了我院《加强纪律作风管理规定》和《考勤管理奖惩办法》,;根据警车使用情况和值班存在的问题或可能发生的隐患,分别制定了《警用车辆管理办法》、《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值班制度》收到了较好地效果。

三。建立接受外部监督制度

一是积极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服从区委、市检察院的领导。坚持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向上级部门和上级院请示汇报制度,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区委和市检察院统一领导下,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和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

二是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此外,还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学院的重大活动,如总结表彰、竞聘上岗等重要活动。

三是深化检察公开,加强社会监督。为了提高外部执法执纪的监督力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我院于2008年聘请了8名党风廉政监督员,制定了《党风廉政监督员实施办法》,主动加强与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联系,每年定期回访,向党风廉政监督员介绍检察工作、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虚心听取和征求他们对我院各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保证他们知情权与监督权。

4扎实有效地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在工作中,我院始终抓住准确发现风险点和制定有效防控措施两个重点;注重以权力集中的院领导、中层干部为重点,以独立行使批捕权、公诉权、职务犯罪侦察权的主要业务部门为重点,以管理人财物的岗位为重点,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年来,我院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延伸到每个岗位,渗透到每个干警,建立或修订管理制度共八项,将防控措施融入到各项规章制度中。在去年底我院进行的目标考核工作中,将各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工作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一并纳入考评量化测评体系中,使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多了一项有力的依托。

3、 加强围绕中心工作的监督是开展内部监督的主要途径

(1) 加强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执**况的监督检查

要把贯彻落实**、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加强对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加强对党员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和监督检查,加强对局域网的监督管理,对传播反对和否定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以及其他违反党纪检纪的行为,要严肃追究。

(2) 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加强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日常党风廉政教育要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定期分析。开展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要切实落实“五个一”制度。

(3)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切实抓好正确行使检察权的源头治理

一是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推进内部监督信息化,重点加强对不立案、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要通过“一表三卡”、流程监督、网上监督、执法检查、案件复查和重点案件回访等各种监督措施,强化对重点执法岗位、重点执法人员、重点执法环节的监督。

二是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制度今后五年要全面推开。在信息化监督平台设计中,我们将把执法档案内容作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内容之一列入信息化平台,对有关信息自动生成,发挥信息化优势,积极探索风险防控新机制。

❖ 检察机关党员思想总结 ❖

检察机关副职人大述职报告

检察机关副职人大述职报告2007-12-09 15:48:55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检察机关副职人大述职报告检察机关副职人大述职报告(2)述职报告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某某某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1995年我被某某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00年,中共某某县县委任命我为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根据院党组分工,近年来,我先后分管了院政治处、侦察监督科、公诉科等部门工作,并担任院机关党总支书记。

几年来,在上级检察机关、县委、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的监督与支持下,自己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奋发向上,以身作则,扎实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自己的工作,先后被评为全省优秀检察官、市“巾帼建功”先进个人,两次荣立个人二等功。现我把自己近年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加强政治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院党组成员,我深知:“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任职以来,我始终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加强自己的品德修养和党性锻炼,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检察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时时刻刻用共产党员的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并结合在检察系统开展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社会主义法治理

念教育”等活动和全党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政治学习,牢固树立了检察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同时,为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领导水平,我不断加强自身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利用点滴时间抓好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检察业务和前沿法学理论的学习,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在工作中注意把先进的司法理念与某某检察工作的实际结合起来,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积极探索检察工作规律,创造性地开展检察工作。2005年,经过自己三年多的学习,顺利地通过了河南

大学研究生班的各项考试,获得法律专业研究生毕业证书,为自己更好地依法履行检察职责打下了基础。

二、当好检察长的参谋、助手,积极协助检察长抓好全面工作。

作为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我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力求当好检察长的参谋

助手,积极协助检察长抓好全面工作。一是摆正自己的位置,维护检察长的核心地位。在工作中,坦诚布公,做到与检察长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行动上同步,既不越权又不失职地发挥了参谋助手的作用,遇大事多向检察长请示汇报,属于自己分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己大胆工作,认真负责,对全院的中心工作,积极参与,努力做好。2005年下半年,完成院侦查技术大楼的建设,实现全院顺利搬迁,是当时牵动全院的中心工作,按照党组按排,我负责路面硬化工作和办公桌椅、班车等采购工作。接到任务后,自己不等不靠,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克服雨水多、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抢时间、争速度,保质量,保证了路面硬化工作在搬迁前如期完工。在办公桌椅、班车等采购工作中,我和采购组同志一起,放弃“十一”黄金周休息时间,先后到郑州8次,每次都是早出晚归,跑遍了郑州的办公家具市场,一家一家地选择,一样一样地比较,一分一分地

讨价还价,所采购的物品,既保障了质量要求,又保证了价格低廉,领导和干警都很满意。二是加强团结,搞好配合。一年来我和班子其他成员注重团结,协调配合,有不同见解时,多沟通、多商量、多协调;当面多说,背后不说,做到公道正派,胸怀坦荡,为增强班子的亲和力、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在检察长离院期间,认真处理全院日常事务,重大问题经常向检察长请示报告,和班子其它成员通气,使我院的日常工作得到了正常运转。三是深入基层,密切联系干警。我注意走群众路线,经常深入院中层领导和科室,问计于干警,不断探索全院持续发展的大计,提供于检察长、院党组,为院党组的进行正确决策,提供保障。

三、努力做好分管的刑事检察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一)、建立“严打”工作长效工作机制,努力维护社会稳定。检察机关担任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在我多年分

管刑事检察工作中,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建立经常性“严打”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配合,突出打击重点。对于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通过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和预审活动,参与公安机关讨论疑难案件,把“严打”方针落实到批捕、公诉等各个检察环节,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二是加强办案指导。我经常到办案第一线听取汇报,及时召开相关会议讨论研究疑难案件,加强对重大复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确保办案质量。三是把握好刑事政策,注意区别对待,体现“宽严相济”。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

检察机关副职人大述职报告

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

检察领导班子述职述廉报告(共17篇)

检察院领导班子述职报告(共8篇)

机关单位领导班子述德述职述廉报告

巡察办领导班子述职述廉报告

❖ 检察机关党员思想总结 ❖

甘肃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异常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检察机关调查处理检察监察案件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依法正确、及时地查处案件,根据《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和《检察监察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察监察机构调查处理检察监察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检察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查处理检察监察案件,不受其他行政部门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 调查处理检察监察案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政纪为准绳,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 调查处理检察监察案件,要坚持检察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调查处理检察监察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七条 调查处理检察监察案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受理与立案

第八条 各级检察监察机构通过下列渠道受理反映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 料:

(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

(二)上级机关及领导批转或有关部门移送的;

(三)来信、来访、来电举报或控告的;

(四)新闻单位或有关文件、资料反映的;

(五)被监察单位或人员自述的。

第九条 检察监察机构受理案件范围包括:

(一)贪污税(公)款;

(二)行贿、受贿、索贿;

(三)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四)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

(六)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直接损失;

(七)挪用税(公)款及公物;

(八)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

(九)积压、截留国家税款;

(十)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十一)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

(十二)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十三)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十四)接受纳税人宴请;

(十五)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货款;

(十六)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

(十七)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

(十八)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九)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

(二十)违反规定乱收费;

(二十一)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

第十条 对受理的线索、材料,应当登记反映内容、线索、举报或控告人姓名、单位住址、电话等。

受理口头举报、控告或行为人自述的,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陈述人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如举报、控告人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应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 检察监察机构收到举报、控告线索和材料经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后由主管局领导批准,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行为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的,予以了结;

(二)认为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但需给予其他行政处理的,提出意见后,送交其主管部门;

(三)对已经处理的违纪问题,可以直接答复举报、控告人或交办机关;

(四)对不属于检察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问题,应告知举 报、控告人到有关部门反映或代转有关部门;

(五)主要违法违纪事实存在,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予以立案;

(六)对诬告、陷害他人的检察人员,要立案查处;对不属于检察人员的诬告、陷害他人者,转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重要、复杂的案件,检察监察机构可以商请行政监察机关、纪检部门、司法机关共同立案。

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联合调查的案件,由主办单位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三条 检察监察机构调查处理检察监察案件,实行分级立案的办案原则。属于下一级监察机构立案范围的重大案件,上级监察机构也可以直接立案。

第十四条 对确定立案的案件,应填写立案报告,报局领导批准。重大案件的立案,应同时报上级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决定立案调查时,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但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十六条 检察监察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上一级监察机构说明情况,但至迟不得直1过年。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检察监察机构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行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者检举、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被检举、控告人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其回避。检察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局主管领导或上一级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级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及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各复议一次。

第三章 调查

第十八条 案件立案后,应当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调查人员的组成;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五)视听资料;

(七)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十条 检察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无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

严格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二十一条 检察监察机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二条 调查取证时,应当问明证人的身份、证人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关系,并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当负有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必要时经证人同意录音、录像。

调查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也可以由证人用钢笔、毛笔、书写证言。没有书写能力的证人可以由他人代为书写,经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证人要求对原证件部分或全部更正时,可允许在注明原因的情况下另行作证,但不退还原证。

第二十四条 收集证据应当取得原物、原件,如果不能收取原物、原件时,可以拍照、影印、复制,但应当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单位或者出处,并由提供原物、原件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或勘验、检查报告,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拍照、录像。

第二十六条 对具有专业技术的证据,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技术人员参加调取;需要进行鉴定的,由鉴定人写出书面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应当询问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辩解。

第二十八条 对有关机关提供、移送的证据,监察机构应进行审查核实。对司法机关正式提供、移送并已认定的证明材料,可以直接使用。

第二十九条 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的,应当出示监察通知书,并开列清单。暂予扣留、封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调查中需查核被调查人以及与所查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在银行或其他融资机构存款的,需先报局领导批准后,提请行政监察机关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三十条 责令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送达被调查单位、被调查人及所在单位,并通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建议主管部门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公务活动或者职务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制作监察建议书送达其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检察监察机构对调查事项涉及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对应当予以协助又能够协助而拒不协助的,监察机构可以建议其主管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超出原定调查任务以外的问题,或者与本案无关的违纪问题时,应当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四条 检察监察机构在调查案件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时,应当先报局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 调查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立案依据;违法违纪事实、性质;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对书面材料的意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处理意见;调查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报告时间等。

第三十六条 调查人员应当将认定的违纪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允许其申辩。必要时应当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被调查人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或者盖章,也可另附书面意见。拒绝签署意见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书面材料上注明,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第四章 审理

第三十七条 检察监察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检察监察审理机构或审理人员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三十八条 审理案件应当由两人共同承办,特别重大的案件,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审理案件时,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或者补办手续的,可以通知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者补办手续;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也可以自行调查或者补办手续。

第四十条 审理人员应当就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核。审理结束后,提出审理报告。

第四十一条 经过审理,可以结案的案件,可以直接送局长会议审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议后,送局长会议审定。

第四章 处理

第四十二条 检察监察案件调查、审理结束,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由检察监察机构作出处分决定;

(二)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具有减轻情节,不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由检察监察机构作出免于行政处分的决定;

(三)对在单位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违纪单位或个人进行内部通报或者公开报道;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非法收入,应当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已经给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作出处理决定;

(五)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部门给予处理的,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

(六)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案件予以撤销。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需要合并使用,但是经局长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检察监察机构作出的行政处分及其他处理不服的,按照《检察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

对给予的政纪处分及其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建议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建议的监察机构提出,监察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给予回复。回复后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构提请局领导或者上一级检察监察机构处理。对所受处分不服提出申诉,如经过复审,需改变或者取消原处分决定的,一般由原作出决定或批准处分的机关重新作出决定;在新的决定作出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政纪处分有改变,善后事宜由申诉人所在单位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政纪同时又违反党纪或刑法的人员,检察监察机构在作出政纪处分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党组织或司法机关。

第四十五条 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或审查结论后,检察监察机构应当办理呈报上级备案及向下级批复的手续。

下级监察机构收到上级监察机构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处理批复或通知后,应予执行。

上级监察机构收到下级监察机构查处的案件,认为处理不当的,有权改变下级监察机构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六条 检察监察机构在政纪案件处理后,应当写出报告,报经局领导同意后结案,并按规定办理呈报、备案、立卷、归档等事项。

立卷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材料齐全、组卷科学、编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四十七条 被调查单位或者人员有违反《检察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检察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检察监察人员在查办案件中有违反《检察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检察机关党员思想总结 ❖

检察机关保密自查报告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在经过长时间的筹划与准备后,我们的省检察院于近日顺利通过了保密工作的自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对各部门的保密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了一些问题,也做了一些改进。在此,我们向您汇报我们的保密工作自查情况,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防范各种安全风险。

自查情况概述

我们省检察院的保密自查,涉及到了办公室、人事司、审判监督院、反贪局、派驻机构等各个方面的保密工作。我们的自查流程详细、全面,除了查阅各个部门的资料外,我们还分别安排了专门的检查人员对现场的安全装置、保密管理制度等进行了检查。

经过全员、全察、全反思的自查检查,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违规存储

在我们的自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部门存储机密资料的方式不够安全。他们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定期备份,也没有对资料进行分类管理和保护。为此,我们现已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将文件分类存储,并严格执行定期备份制度,以确保资料的完整性与安全性。

二、人员管理问题

自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工作人员对保密知识的掌握程度不够全面,并且对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为此,我们现已建立了一套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保密意识的培训。而在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中,我们也会根据不同的保密等级对工作人员实施不同的权限授予,以确保资料的保密性。

三、信息安全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了我们信息沟通的主要方式。但是,在网络过程中,也存在着信息泄露的风险。为此,在自查中我们发现了很多不安全的行为,比如不定期更换密码、安全保密的传输方式不规范等。我们的现有系统可以自动保护我们的网络安全,但要做到完全安全,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员的保密意识和加强技术保障措施的落实。

措施建议

针对我们自查发现的问题,我们将会采取以下措施:

一、针对存储管理问题,我们将建立一个档案管理制度,对文件资料进行分类管理,并严格执行定期备份制度,以确保资料的完整性与安全性。

二、针对人员管理问题,我们将建立一套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保密意识的培训。我们还将根据不同的保密等级对工作人员实施不同的权限授予,以确保资料的保密性。

三、针对信息安全问题,我们将加强技术保障措施、加强人员的保密意识,体现信息的安全传输,维护网络的信息安全。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加强保密工作,防范各种安全风险,确保我们的资料完整性和安全性。同时,我们也将不断检查我们的保密工作,更努力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国家保密的安全。

结语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会咬定保密工作不放松,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确保我们的资料完整性和安全性。同时也恳请您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重视保密工作,践行“无小事,顾大局”的原则,让我们的保密工作更加完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加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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