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集合十五篇)

时间:2018-12-25 作者:好拿网

♥️ 学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公司章程和管理规定具有严肃性和禁令性。在工作的四年当中,我深深地体会到这一点,并且明白了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源泉动力就在于此。在实际工作当中,我严格遵守规章,严格执行总公司提出的“八条禁令”,但仍存在很多不足这处。现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学会认错,认错是成长的开始,是进步的开端。我想只有走过这个过程,我在工作上,才能渐渐成熟。

内强素质、外主形象、从内心深处强化思想觉悟。积极参加所有的培训,或者学习总、省公司的下发的文件要求,我觉得保持一个良好的态度,作为服务行业,积极的心态,非常重要。每一个人都有心情不好的时候,在其职,谋其事。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注意自己的态度,我觉得自己做的还不够好,坚持对客户来有迎声,去有送语,接待客户时,双手递接,面带笑容,我现在还在强调自己做这些,先做个自我批评。

领导一般下发的某种文件,要学会无条件执行,并且高效的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所有工作。除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以外,还要经常去做一些份外的事,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斗志,才能在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充实自己,在我们的职业发展道路上会起到关键作用。

在注意时效,态度的同时,要有主动服务的意识,团体协作的精神,团结就是力量,在以后的工作中,注意和其他岗位人员的衔接,从不给下一处理人造成任何的不便,这是我工作以来,一直坚持的原则,以后更要坚持做的更好。

永远怀抱感恩之心,这一点非常重要。感恩是人性中最重要的美德,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何况人呼?在公司中,我要感恩领导给予的工作机会,我会无条件执行领导的任何指示;感谢同事们的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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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心得体会 供电所优质服务工作心得体会

供电所优质服务工作心得体会

诚信、质优、高效、规范”是我们集团公司的服务理念,如何在农电管理工作中深入推广这一服务理念,有效提升农村供电所优质服务的质量,更好地做到“点亮生活,服务万家”呢? 首先,强化农村供电所优质服务意识和理念,转变在优质服务中的不清醒认识和偏差。部分基层同志认为,电业是垄断行业,电力产品不愁销售市场,不用讲什么优质服务。这是极其错误和可怕的认识。优质服务是集团公司的根本宗旨,既体现了行业属性,又界定了企业发展之本、立业之本。如果没有用电客户,就没有供电企业的生存,用电客户是供电企业名副其实的“上帝”。而且,供电企业的建设是和它的服务对象紧密相连的。用电客户需要供电企业提供的电力产品越多,对供电企业的要求越多,就能更多的促进供电企业自身的建设,供电企业的建设速度就越快;外部环境对供电企业的要求越高,供电企业的压力越大,就越能促进供电企业自身的强化,规范自身的管理和行为规范,促使供电企业进一步提升优质服务水平。这样才能形成优质的良性循环,不断提升供电企业的对外形象和社会地位。其次是建立农村供电所优质服务的常态机制,实现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建立健全农村供电所优质服务的各级组织领导机构,从上到下,层层落实优质服务责任制,并纳入各级的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建立健全优质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除严格按集团公司制定的优质服务标准执行外,还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农村供电所示范窗口标准、各级各岗位人员优质服务标准、业务流程办事标准等。

三是建立供电急修服务机制,维护农村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在农网改造与建设过程中,配电线路状况差、农改资金不足等致使设计标准偏低、改造不彻底,从而影响农村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即便由此引发用电客户投诉,在基层供电所“诚信、质优、高效、规范”的服务下,也一定会得到客户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优质服务是供电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集团公司组建伊始,就将企业定位为服务型企业,以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宗旨,以为广大用电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为己任,我们基层的农村供电工作,更应该是这种服务精神的具体体现。作为企业的一员,我们都应该充分认识到加强优质服务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努力践行“点亮生活,服务万家”的诺言。篇2:供电公司优质服务工作总结体会发言材料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省公司召开优质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为我们提供了一次极好的学习和交流机会。下面,就我公司几年来在优质服务工作方面的一些做法和体会,向在座各位作以汇报,不当之处,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加强领导,从根本上实现优质服务工作的三个到位。 首先是加强领导,做到认识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网公司“一强三优”现代公司发展目标的确立,优质服务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企业的社会形象,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于这样的认识,公司领导班子带头转变作风,调整工作思路,将行风建设和优质服务作为企业的中心工作来抓,结合多年的实践,提出了“让政府满意、让社会满意、让企业满意、让百姓满意”的工作目标,作为统领公司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次是落实责任,做到组织到位。工作中,我们把行风建设和优质服务工作纳入到企业三个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中,实行一票否决,与其它各项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第三是创新机制,做到措施到位。建立四级包保联系制度,坚持“谁主管,谁包保,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公司两级领导班子、班所长及抄收人员的包保任务和职责,坚持定期联系制度,使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可以说,包保制度的实行,有效地增强了员工责任意识,进一步畅通了供电企业与客户之间的沟通渠道。去年12月深夜的一天,一家企业的自维变压器突然冒起了黑烟,业主在情急之下,想起了手中的包保联系卡,抱着试试看的态度,给我公司打了求援电话,没过半小时,工作人员便赶到了现场,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抢修,及时恢复了供电,让客户真正感受到了供电企业服务作风的转变。

客户能够随时了解电量电费的使用情况,2003年以来,我们又陆续投资近百万元在城区居民住宅安装了电费公示栏,有效避免了客户因无意识欠费而被停电的事情。二是针对收费难、欠费停电客户意见大的问题,我们建立了实时、自动的电话语音查询与电话催费系统。同时,在全体营销员工中开展“居民客户无停电收费”竞赛活动。鼓励员工以优质的服务感动客户,实施情感催费,避免由于欠费停电给客户带来的不便。

三是拓展电费储蓄业务。为进一步方便居民客户缴纳电费,去年3月,我们与市商业银行合作,实现了“银电联网”。缴费网点由原来的16个,增加到近100个,其中还有昼夜缴费网点 4个。

此外,客户还可利用雾凇卡和atm机进行电话交费或自助交费,使客户在存储电费的方式上有了更多的选择。公司为营销人员配备了手机,使欠费客户在交费后通过银行联网系统,能够自动发出短信通知营销人员,有效缩短了恢复供电的时间。四是针对国家电网公司新出台的营业窗口服务标准,我们对窗口人员进行了专业性、礼节性的外语、哑语等培训,为残疾人设立了的“无障碍通道”。同时将窗口前移,开展“供电服务进社区”、经理接待日和“诚信在供电,满意在江城”等系列活动,进一步拉近了供电企业与客户的距离,促进了相互的理解和支持。在生产系统,我们以加强“三公” 调度为契机,以安全供电为重点,大力开展优质服务。停电检修前,充分考虑客户的用电需求,积极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采取带电作业和“零点作业法”等,尽量避开用电高峰时段,最大限度缩短停电时间。在对市广播电台进行线路改造施工过程中,工作人员要在每晚电台停播后和凌晨开始播音前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期间没有一次影响到电台的正常播音,赢得了客户的好评。吉化集团乙烯厂是吉林市的一家重要化工企业,今年新建了一座二次变电所,在设计如何获取电源时,我们站在客户的角度,建议其更改了原先的设计方案,有效地减少了该厂生产成本的支出。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深入现场,帮助调整运行方式,大大缩短了变电所的建设工期,体现了“想客户之所想,帮客户之所需”的生产服务理念。在农电系统,我们以加强“两所”建设为重点,全面开展“四无一达标”竞赛活动,力争实现无设备缺陷、无客户投诉、无新欠电费、无营业差错和低压台区损失率达标,把优质服务融于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为切实解决农民交费难的问题,创造条件增加乡村电费坐收点,推行24小时值班制和收费窗口无周休日制度,确保农民安全用电和随时交费。在排灌期间,组建上百个支农小分队,帮助农民客户解决春灌期间的用电难题。在多经系统,重新组建了江城电力公司,对电力安装业务实行一口对外。工作中,我们以优质服务作为赢得市场的立足点,实行“一条龙”服务和客户代表制及工程承诺制,严格按照《国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不准》的要求,以诚信赢得客户,以服务占领市场。

三、以人为本,强化监督,增强员工服务意识。 通过工作实践,我们感到,要实现优质服务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加强教育和强化监督,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意识。

一是加强思想教育,转变服务观念。近年来,我们结合工作实际,相继开展了“忠诚企业”、“遵纪守法”、“规范管理,共铸诚信”等一系列主题教育与实践活动。同时,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采取演讲会、巡回报告和座谈讨论等形式,有针对性地解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员工的服务观念有了很大转变。舒兰煤矿破产后,我们在接收部分负荷时发现有一住户因地处偏僻,一直没能用上电。得知情况后,公司立即组织施工人员在最短时间内为住户送去了光明,结束了这家住户18年无电的历史,以实际行动体现了供电企业服务理念的转变。

二是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内外监督。我们在全市下岗的省市劳模中聘请了8名同志为行风建设和优质服务暗访监督员,在社会各界聘请了400名义务监督员,开展三级明查暗访,专门检查行业作风和优质服务方面的情况,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仅2004年,他们就走访各类客户近5000户,提供有价值信息71件,避免不良影响36件(次),在今年的“”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现场和省公司行风热线直播活动中,公司均实现了零投诉。通过一段时间的运作,我们感到,这些劳模暗访监督员,对提高员工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是重奖重罚,从严整顿员工队伍。我们将行风建设和优质服务工作纳入营销承包内容,并加大了考核力度和奖惩力度。同时,制定出台了《吉林供电公司员工违纪处罚规定》,明确提出了违反行业作风和优质服务工作的八条“高压线”。几年来,共有2000余人次因工作不到位、服务质量差、违反行风建设和优质服务等相关规章

制度而受到处罚和责任追究,处罚金额达200余万元。通过严格的考核,有效增强了员工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促进了优质服务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加大投入,为地区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保证。 经济发展,电力要先行。只有建设一个网架坚强、结构合理、科学现代的电网,才能更好地落实“四个服务”,不断满足客户日益提高的用电需求和服务标准。

(一)科学规划电网,提高供电能力,为优质服务工作打下物质基础。我们紧紧抓住城、农网改造这一难得机遇,加大对城乡电网的改造力度,初步解决了地区电网设备陈旧老化、自动化水平低、供电质量差等问题。2004年,在省公司的大力支持下,新建、移地建设了黄旗屯、化工、北华三座二次变电所,进一步增强了地区电网网架结构和电力输送能力。同时,开发完成了《城市电网规划辅助决策系统》,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完成了“十一五”城网规划的编制,为地区电力市场的长远发展提供了可靠的电力保证。

(二)加大营销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发挥 服务热线的作用。针对传统手工抄表中存在的诸多不利因素,我们积极推广集中抄表技术。从去年开始,在丰满供电分公司安装了低压电力载波集中抄表系统,使该分公司的993个台区、块电能表实现了集中抄表,电表实抄率几乎达到100%,从根本上杜绝了传统手工抄表方式中存在的人情电、关系电和电费纠纷问题的发生。同时,我们还充分发挥“”客户服务热线的综合功能,通过统一受理全地区的客户

故障报修、用电咨询、投诉举报等业务,使“”真正成为客户与供电企业快速沟通的桥梁。为保证恢复送电时限,提高履行供电服务十项承诺的能力,我们对公司的内、外线报修业务进行了整合,成立了相应的故障抢修科和接电维护科,统一配置了人员和110故障抢修车辆。今年1月,又在全省系统首家开通了电力故障报修抢修gis/gps信息指挥系统,使客户服务中心能够根据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指

挥抢修车辆,现已进入调试阶段。

(三)积极应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了多种渠道的查询、交费等服务功能。针对网络应用日益广泛的特点,我们积极延伸服务内容,以互联网为载体,使客户在网上就可实现电费查询和电费储蓄等多项功能。同时,建立了对外营销信息网站,定期发

布公告、通知、电价、电费及政策法规等供电信息,不断增强地方政府和广大客户对供电工作的了解。

五、服务创效,实现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我们认为,优质服务的成果最终要体现在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上。为此,我们从四个方面进行了积极地实践: 第一,真诚服务客户,实现用电绿色通道。近几年来,我们不仅对上门求助的客户积极给予帮助,同时还主动深入重点企业,为客户解决用电难题。吉林纸业公司长期处于停产状态,最近我们了解到外市一家企业有意向对其进行重组,公司立即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支持吉林纸业公司启动生产的用电方案,并责成主管营销和生产的副总经理新自带队,到现场帮助解决设备实验、检修等实际问题,为纸业公司的重新启动提供了积极的用电支持。在客户深受感动的同时,也给我们自身带来了每月2000万千瓦时售电量的效益,同时还能收回部分陈欠电费,可谓一举两得。

第二,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针对企业转供居民上访不断及存在的不稳定因素,从2001开始,我们筹措资金逐年对破产企业和长期停产企业转供居民用电进行摘转供。截止目前,改造和接收各类用户近10万户。为保证安全用电,我们还对城乡结合部的供电设施投资进行了改造,共计接收各类用户6000余户,彻底解决了城乡结合部客户用不起电的问题。与此同时,化解了因企业欠费停电影响转供居民用电的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第三,讲政治,顾大局,积极承担急难险重任务。近两年来,吉林市相继发生了几起危及社会安全的事故。比如,中百商厦火灾事故、鸿博花园煤气爆炸事故及蛟河市腾达煤矿发生透水事故等,在这些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供电企业都表现出了极高的政治责任感,得到了地方政府及市民的高度赞扬。原省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吴广才在视察公司后,曾深有感触地说,“供电系统不愧为服务行业的先进典型!可以说,这是省电力公司抓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和干部员工队伍建设的成果所在。”市委领导也曾在相关会议上发出要向吉林供电公司学习的号召。可以说,通过对优质服务工作的落实,我们的各项工作均取得了长足进步。

近年来,在吉林市经济发展不是十分景气的情况下,售电量与2000年相比增长了近20亿千瓦时,售电平均单价提高了近32元/千千瓦时,陈欠电费回收近3亿元,公 篇3:供电优质服务总结

供电优质服务总结

优质服务是供电企业的生命线,供电公司始终高度重视优质服务工作。2013年上半年公司紧紧围绕扩大内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积极配合政府做好 “家电下乡”服务,创新服务举措,打造特色供电服务品牌上下功夫,下大力气弘扬企业服务理念,塑造服务新形象,增强社会亲和力,全面推行“零距离、全天候、保姆式、超常规、一站式、亲情式”供电服务举措。

一是积极创建优质、高效、廉洁的电力服务环境,更好地服务“三农”经济发展,保障全县重大项目,民生工程用电需求。公司窗口单位均实行无休息日和无午休制度,客服中心开通了24小时值班电话--,营业人员随时接受用电申请和服务要求。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推广客户经理服务制度,落实“一口对外、内转外不转”的服务原则,各营业窗口全面受理“业扩变更、查询咨询、投诉建议、报修缴费”等业务。采取了“一站式”服务,改变了过去由多个部门、多人串联完成各项工作的方式,避免了客户“多头跑”“长时等”的麻烦,优化了工作流程,减少中间环节,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保障城乡居民的可靠用

电,保证不间断报修,公司积极兑现服务承诺,进一步提高受理故障抢修反应速度,提高故障修复效率,强化抢修到达现场承诺时限的考核;哪里出现故障,不论是白天深夜、晴天雨雪天气,我们的抢修人员都将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恢复用户的正常用电,实行了全天候的供电服务。

二是开展 “青春光明行”主题实践活动。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和谐行动,与用电客户零接触,面对面交流和沟通,倾听来自用电客户的呼声,开展文明共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公司组织青年团员、电力爱心志愿者进入社区、学校、厂矿、农村等地义务宣传用电常识和安全节约用电知识,提供电力政策法规、用电业务咨询等服务,帮助解决客户用电中的困难,真正做到零距离服务电力客户。

三是积极推行便民服务。

1.针对前期部分提出的客户电费交费难的情况,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增加多个营业收费窗口,方便客户交费,尽量减少交费排队时间,并且公司计划今年在城区范围再增加一个营业收费窗口,切实解决用户交费难问题;

2.从今年起公司推行了同城异地缴费服务,客户持有缴费卡,在全县各个供电所都可缴纳电费,省去了以前属地管理时期,用户只能在自己居住地所在区域的供电所缴纳电费。对用电客户在首月非恶意欠费的情况下,尽量采取通过与客户耐心做工作催缴的方式,来保证电费回收,而不轻易采取停电催费措施,并且今年来公司与电信部门合作,对欠费的用电客户采取短信方式进行友情提醒。

四是召开重点企业客户座谈会。公司召开重点企业客户座谈会,诚恳邀请各位嘉宾代表对供电公司在电力工作管理、供电服务各环节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以利于促进我公司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虚心纳谏,广开言路,认真听取逆耳之言,通过直面沟通,消除了彼此间的隔膜,进一步加深供电企业和广大电力客户之间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会上现场对客户提出的用电问题进行解释和答复,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会后立即进行了处理,并积极整改供电监管和投诉举报中所暴露的问题,及时反馈回访,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取得用电客户的一致满意。

五是加大培训力度。对窗口服务人员的仪容仪表、行为举止、窗口服务、接听电话的行为进行规范;进一步落实

社会服务承诺,加大对窗口单位优质服务工作情况的监督力度,不断提高优质服务水平,实事求是的解决客户用电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达到规范的服务形象和服务行为标准。提高职工自身素质,工作时间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使用标准语、文明用语和服务礼仪,达到工作秩序井然,对客户热情耐心。提高优质服务水平,建立监督机制,对客户的意见、建议、投诉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回访,对反馈的客户建议、意见进行分类统计,定期研究服务质量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提前预防类似问题的发生。通过上述努力,2013年上半年公司生产实现零投诉,保证了优质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是认真执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服务电话具备受理客户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举报和电力故障报修等功能。所有故障报修均通过统一调度指挥,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到达故障现场严格按照十项承诺执行,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在7日内向社会公告。电力故障报修电话实行闭环管理首问负责制,并对各供电所实行抢修流程考核制度。篇4:电力优质服务工作总结

优质服务工作总结

电力行业关系千家万户,电力行业与社会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深切感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对电力供应、服务质量上更高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员工服务素质、全方面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已经成为公司树立企业形象、提升优质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按照各级关于提升优质服务的相关文件要求,在开展优质服务宣传活动的过程中,公司坚持面向社会、服务用户,在政府放心、客户满意上下工夫,不断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能力,使公司优质服务工作成为服务群众的过程,成为服务社会的过程,成为改善和提升企业形象的过程。

一、成立客户呼叫中心,完善优质服务组织机构 为了提高公司营销部标准化管理水平,不断满足新形势下客户对供电服务需求,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水平,2009年10月21日公司成立的呼叫中心。呼叫中心成立是公司优质服务服务历史上的新起点,客户通过客户服务电话开展业务咨询、故障报修成果显著。2010年以来,受理故障报修1325次,业务咨询2121次,回访客户满意率100%,话务总量3500次,接通率达%。

二、积极开展保供电工作,按照各级领导关于做好节假日保供电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公司积极开展节假日保供电工作。2010年主要完成“元旦节”、“春节”、“ 清明节”、“泼水节”、“五.一”、“儿童节”、“火把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几个节日保供电工作。

2010年12月9日,我市第十五届精神文明现场会议有幸在我县召开,为了保证会议得以圆满召开,公司立即组织人员编制保供电预案及保供电措施,同时成立会议保供电组织机构实施现场保供电工作。由于保供电设施不足,为保证会场持续可靠供电,公司立即向供电局申请借用发电车作为会场应急供电电源车,并于2010年12月8日在发电车到位后立即组织开展保供电应急演练。

在这次保供电工作中,公司保供电人员始终坚守在保供电前线,为保证晚会排练用电可靠,从2010年12月1日8:00开始,一直坚持到12月11日24:00晚会结束。充分展现了我电力工人钢铁一样的一直和解决完成任务的决心。正是有了这样一批保供电人员,才使得我市第十五届精神文明现场会议圆满召开。

三、认真开展业扩报装,兑现服务承诺

2010年公司以诚信建设为重点,以深化优质服务,进一步加强优质服务的管理为基础,以规范化服务标准、全面提高客户服务意识、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为目标。努力为用户,特别是大工业客户提供安全、优质、方便、规范、诚信的服务,优化业务流程,满足发展的需要,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2010年共办理用户1013起,业扩报装总容量kva,其中10kv专变用户业务64起,报装容量kva;低压业务953户,报装容量4376kva;办理更名过户97户;办理销户108户。

2010年10月25日,电力营销部供电服务班接到县水泥厂关于增容的申请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于10月26日对工作现场进行查勘,并根据客户提供的报装负荷进行供电方案审批,于11月3日完成供电方案答复。之后又积极与客户联系,跟踪客户设计工作开展情况,帮助协调投运、接入工作有关事宜,于12月4日完成投运。

四、全员参与,供电抗旱

2010年,我省遭遇百年一遇的特大旱灾,在全县人民积极投身抗旱工作的情况下,为进一步深化抗旱保供电优质服务工作,树立公司“责任电网”、“服务云南”的良好形象,公司特事特办开辟抗旱保供电业扩报装绿色通道,简化报装程序,提高办电时效性。

2010年4月15日家住萨拉河村民周林急冲冲到了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供电服务班说,我的村140亩田地由于干旱急需抽水,需要用电抽水,得知这一情况后业务人员立

及按照公司制定的抗旱保供电业扩报装绿色通道,简化报装程序,协调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并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当天就为客户装表接电。

五、开展宣传活动,树立企业形象

(一)“迎亚运树品牌、安全服务进万家”

11月16日,为持续提升供电优质服务水平,塑造责任电网、和谐电网形象,公司以迎亚运活动为契机,充分利用街天开展“迎亚运树品牌、安全服务进万家”宣传活动。

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安全用电》、《家庭节能用电常识》、《供电服务监管办法》、《供电服务》、《亚运知识》、《故障报修指南》等15种宣传资料1600多份,同时还利用广播及散发放宣传资料向来往群众讲解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电价政策、服务热线等知识,为客户在用电方面答疑解问。

活动中,做了54份顾客满意度指标评价调查问卷,调查内容包括了形象评价、顾客期望、感知质量、价值、顾客满意度等七个方面26条内容进行了评价,顾客都很满意,满意度为100%。通过本次宣传活动、问卷调查,公司将不断总结和改进工作方法和质量,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有序用电、科学用电、节能减排”

12月8日,公司在经济局的协助下开展“有序用电、科学用电、节能减排”宣传活动。

活动中共发放了《有序用电》、《科学用电》、《节能减排》《企业节能》、《安全用电》、《家庭节能用电常识》等18种宣传资料多份,为来往群众宣传有序用电、科学用电、节能减排、安全用电等用电知识,还设立了业务办理、电价政策、安全用电等咨询台,为咨询客户在用电方面答疑解问,精致的台历、挂历、环保手提袋倍受群众的喜爱。

同时公司还开展了“一封信”活动,公司分管营销领导协同经济局副局长、科长走访了我县大工业用户,送去了关于“2010年电网超计划用电限电、事故拉闸限电贺低频低压减负荷方案的请示和批复”文件及安全用电、节能用电宣传资料。

缴完电费的老奶奶听了公司宣传人员的讲解后激动地说:“你们不宣传我都不知道家里停电要拨服务电话,更不知道家庭节能用电常识、科学用电等知识。”

通过开展活动,全面贯彻落实了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切实加强了全社会节能宣传力度,进一步动员了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六、集思广益,为优质服务发展出谋划策

为进一步提高供电服务水平,构建和谐供用电关系,更好地听取广大群众对公司服务、管理等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及时解决广大用电客户的实际问题,公司组织召开2010年客户关系委员会暨优质服务监测员座谈会。

篇5:2015电力优质服务心得体会

2015电力优质服务心得体会

2015电力优质服务心得体会

说到服务,服务是一方能够向另一方提供的基本上是无形的任何行为或绩效,并且不导致任何所有权的产生。在电力行业,优质服务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仅可以为企业创造效益,而且能不断提升企业的形象,打造企业的品牌。然而,树立形象,打造品牌,又得靠窗口来体现,供电所恰好就成为供电企业的前沿窗口,不仅要向客户提供合格的电能,还要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相应的优质服务,使电力客户对电力产品感到使用方便,供应可靠,服务及时、周到。

积极推进客户服务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与推广,创建营业示范窗口,要以营销规范化管理为契机,加快供电所窗口硬件建设,结合企业实际,进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合理安排,逐步将相关的客户服务技术支持系统及先进的服务手段延伸至供电所,全面提升供电所服务水平。同时,要注重供电所软件建设,用严密的规章制度,整洁的仪表,文明的语言,规范的行为,娴熟的技能来弥补硬件的不足,达到优质服务的目的。

供电所优质服务工作主要以坚持“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和“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服务方针,严格履行供电服务各项承诺。坚持“始于客户需要,终于客户满意”的服务理念,积极开展优质服务活动,让客户用上满意电,明白电,放心电。

首先,作为一名电力员工要以热情饱满的精神状态为人民服务,要有客户是上帝,我们的生存要依靠客户的意识,没有理由不为客户服务,更没有理由凌驾以客户之上。其次,我们要有急客户所急,想客户所想的思想,及时为客户提供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服务。第三,要以客户满意为中心。要把客户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提倡“全面满意”的理念。实际上,服务带给客户的是一种感觉。当服务超出了客户的期望值时,客户便会满意,这就是优质服务,就是使客户感到满意的服务。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努力构筑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和满足客户需求的优质文明服务体系。第四,优质服务光有微笑是不够的。微笑能冲淡人与人之间的陌生感,迅速拉近与他人接触过程中的距离,又会给人留下良好而深刻的印象。微笑是一种对生活对工作的态度,也是一种不必翻译的无声国际语言,又是一条沟通心灵、增进情谊的独特纽带。但对于电力行业而言,仅有微笑是不够的,我们要把它落实到行动上,做到“停电不停服务,限电不限真情”。必须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服务方式,树立一切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增强电网供电能力,提高供电质量,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电压合格率,使广大客户享受到最优质的服务。

总之,优质服务是社会的需要,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是一种文明的象征,提高优质服务,将会为企业创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将会不断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思想上不转变,不会搞优质服务,思想上认识不足,难于提高优质服务,思想上不重视,搞不好优质服务。所以,只有搞好优质服务,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适应市场的需求,才能满足客户和赢得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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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规定心得体会精品5篇

员工奖惩规定心得体会要怎么写,才更标准规范?根据多年的文秘写作经验,参考优秀的员工奖惩规定心得体会样本能让你事半功倍,下面分享【员工奖惩规定心得体会精品5篇】,供你选择借鉴。

员工奖惩规定心得体会篇1<\/h2>

国网公司为了规范员工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本着“依法合规、奖惩分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在学习《规定》后,我体会到制度的重要性。军队的战斗力来自于铁的纪律,企业的战斗力和生命力来源于各级人员良好的精神面貌、崇高的职业道德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只有按规则办事,才能明理树信。通过对《员工奖惩规定》的认真学习,我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谈以下几点心得。其一,端正学习心态,将约束机制,转化为自身提升平台。也许有些员工认为规章、制度等规范都只是企业的需要,却没有意识到更重要的一面:规章和制度更是我们个人成长的平台,即每一个员工希望在企业发展,不仅要学会在制度的约束下成长,遵守职业纪律,更要学会利用企业制度给予的资源和荣誉平台发展自己,展现自己。其二,端正工作态度,提高了工作积极性。正确的工作动机不是为了物质奖励,而是正确行动的精神力量,有坚定的工作信念,强硬的工作作风,才能塑造企业的良好形象,才能真正建设和谐企业,最终保证实现国网公司提出的“一强三优”目标。在端正工作态度的同时,也增强了我的集体荣誉感,奖惩并不是一个人的事情,“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提高个人素质,增强个人的荣誉心,以先进事迹个人为进步目标,以违规事例为前车之鉴,时刻提醒自己勿以“善小而不为”,凡事都从一点一滴做起。其三,作为一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使我正确认识到人资工作的职责所在,日后需强化业务能力,参加各种培训,及时更新业务知识,学习最新政策,工作上力求精益求精。

总而言之,通过对《员工奖惩规定》学习,不仅让我树立了正确的工作动机,提高了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对我自身的思想观和世界观都有了新的改造。今后,我将努力进取,忠诚企业,不断完善自己,勤奋敬业,忠于职守,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做出自己应有贡献。

员工奖惩规定心得体会篇2<\/h2>

几天前,单位组织我们学习了《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通过学习受益非浅。“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句古语很好地说明了规矩的重要性。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国家的规矩是——法律;企业的规矩是一套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除了对公司员工行为的约束和管控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体现——引导、激励。奖惩办法中的“奖”就是引导和激励;“惩”就是约束和管控。

“惩”在约束我们的同时,为我们造就了一个难得的发展平台,使我们更加成熟、完美和成功。《制定“规则”需要严守“规则”的大力支持!重新将规则定位到我们个人的身上,更是如此,没有规则,我们将没有安全,没有发展的机会与平台,更谈不上什么成功。是规则和制度为我们提供了一次次成长的平台,使我们离成功越来越近。有些员工以为规章、制度都只是企业的需要,却没有认识到更重要的一面:规则和制度更是我们个人成长的平台,即每一个员工希望在企业发展,不仅要学会在制度的约束下成长,更要学会利用制度给予的资源发展自己,提高能力并增加业绩,这是一种职业纪律,更是一种职业技巧,因为企业常常会通过“制度”把资源和荣誉给予员工,如果你与“制度”格格不入,那些资源和荣誉只会与你无缘。

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决定了电力企业的管理要执行“严抓严管”的治企方略。电力行业的特殊在于——高危。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电是一特殊的东西,它既看不见又摸不着,如但是果你严格按规程把控,它的用途就非常广泛,就会很好地为我们的生产生活服务。如果你把它当儿戏,不严肃认真对待,它就会成为洪水猛兽。这就要求我们遵章守纪,以免出现事故危害自己、危害他人、甚至危害社会。于此我们将能更加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避免受到惩处,甚至能够得到奖励。

奖励时鼓励向上。对员工而言既是自身的提高,又能增加收入或者其它奖励,何乐而不为?对于单位而言,员工的提高就是公司业务能力的提高,相对于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给予员工的奖励又算得了什么呢?

如此双赢的事情,你为之?我为之?何乐不为?

员工奖惩规定心得体会篇3<\/h2>

按省公司关于组织开展学习《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的文件精神要求,办公室于8月9日中午组织部室所有员工开展此项规定的宣贯学习交流会。通过对新版奖惩条例的逐条逐字研读,进一步了解明确身为国网公司员工应遵守的基本规章制度和不可逾越的原则底线,从而深入领会国网公司制定该奖惩规定的目的所在,将个人行为与企业发展需求进行有机结合,最终达到双赢的最佳结果。下面就我个人学习,谈几点心得体会。

其一,古人云:“无规矩不成方圆。”,此话明确表述了规章制度的重要性,意思就是说不管是大到国家机构,还是小到企业、家庭,要想成“方圆”就必须要有“规矩”。放眼生活实际,军队的战斗力来自于铁的纪律,企业的执行力来源于各级员工良好的精神面貌、崇高的职业道德和严格的规章制度。一个企业缺乏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必将产生生产工作上不协调的局面,甚至发生更不堪的严重后果。因此,一个好的企业必须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给员工一种约束,更是一种保障,让广大员工在保障中实现自我价值,同时也让企业利益得到最大化。

其二,让企业奖惩条例与自身发展达称有机融合。通过学习,我充分认识到《奖惩规定》等规章制度不仅是企业发展的内在需要,更是我们员工个人成长的行为准则和展示平台。就是说,我们不仅要学会在各项规章制度约束下成长,遵守职业纪律,更要学会利用《奖惩规定》给予的资源和荣誉平台发展自己,展现自己,从而获得更多个人职业成才的机遇。

总而言之,通过对《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的学习,不仅让我树立了正确的工作动机,提高了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更是提升了我个人的价值观和世界观。

员工奖惩规定心得体会篇4<\/h2>

通过学习《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深深感到《规定》能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

一、《规定》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结合电力生产的特点,制定了“依法合规、奖惩分明、公平公正”的员工奖惩规定,体现了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惩处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奖惩机制,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国家电网公司“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有利于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有利于电网员工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企业、爱岗敬业、履职尽责, 有利于构建和谐电网、和谐企业,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国家国民经济发展。

二、《规定》完善了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国家电网公司已全面实施“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将有效地组织并充分利用人力、财力、物力资源,发挥集团优势,创建国际一流企业。国家电网公司要实现“三集五大”体系建设目标,其中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最为重要,在人力资源中,又以奖惩机制最为关键。人是企业的主体,人的因素第一,必须建立并实施奖惩激励机制,才能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个人价值的体现,服务于企业的发展。国家电网公司及时发布《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将为全公司系统正确有效地实施奖惩机制,推动“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实现公司的各项建设目标。

三、积极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活动

有了好的《规定》,为“奖勤罚懒”提供了政策依据,但更为关键是我们应如何用好《规定》,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员工队伍的主动性和创造力,服务于企业发展和员工队伍的成长。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加强学习,领会《规定》的精神;其次要立足岗位,履行好岗位职责;再次要加强宣传,让部门全体员工熟悉《规定》、适应《规定》,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构建和谐团队,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制定部门奖惩实施细则

要依据《规定》,及时组成部门员工奖惩考核小组,制定本部门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实施本部门员工奖惩的考核与管理。通过对本部门员工奖惩的考核与管理,达到以下目的。

(1)激发部门全体员工的主人翁精神。奖惩考核与管理的目的就是要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积极投身到各项工作中,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为高职教学、职工培训、继续教育、质量工程建设等工作献计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为高质量的完成工作发挥作用。

(2)要做到奖惩要及时。对每个员工在不同的岗位上作出的特殊贡献和好人好事,一要及时宣传,并及时在季度、年度绩效考核中体现。及时抓住各类典型的宣传时机和奖励,既是对被表扬奖励者的鼓励和肯定,又能让广大员工学有榜样,干有奔头。同样对实施惩罚也要做到及时,才能使不良行为和歪风邪气及时得到抑制。

(3)奖惩要客观公正。奖惩对象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实施奖惩时一定要出于公心,做到对单位、对部门、对个人、对社会、对家庭都要负责。奖惩一要公正,作为部门领导在实施奖惩时,一定要坚持标准,秉公办事个,真正做到客观公正,这样,才能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构建和谐团队。奖惩二要准确,就是要一事实为根据,以《规定》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罚有依,奖有据。

员工奖惩规定心得体会篇5<\/h2>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行为,加强队伍建设,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__组织并要求各部门学习宣贯《__员工奖惩规定》。通过对各个章节和实施细则进行认真的解读和答题,自己对奖惩规定也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体会,现总结如下:

1、“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具有竞争力的现代化企业,必须有明确的奖惩条例,这样才能激发广大员工在不同的岗位上发挥出自己的特长。通过学习,大家统一了认识,深刻感觉到新《规定》的出台,不是空谈、不是形式,而是公司提升队伍素质,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规定》中每一条都结合实际,句句落在实处,能够让大家接受和认同。

2、《奖惩规定》为__钻研业务营造了良好平台。《规定》为__勤奋工作提供了源动力。让大家切实感受到,辛勤付出总会有回报,只要立足岗位,踏实钻研业务,就有展现自己的平台。特别是对于青年员工而言,严格的管理,有效的奖惩,可以帮助我们明确目标,快速成长。

3、增强了企业的认同感和主人翁精神。看到关于维护公司声誉和形象的规定时,深刻认识到如今的网络媒体面对着新形势,看到一些不实消息,要能够以清醒的头脑进行判断,要时刻维护公司和企业的形象,必须从自己做起。学习的过程中,就已经增添了一种约束力和责任意识。通过学习,使自己对企业也增添了一分敬意,增添了纪律感和创先争优意识。

4、能够帮助自己、帮助企业树立良好形象。电力企业有其自己的特点,只有树立好自身形象才能赢得社会和公众的认可。优质服务不仅仅针对于服务窗口,也包括__,因此,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业务水平,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提升 “窗口”形象。

5、可将奖惩规定渗透到培训中。可以在培训内容中,特别是一些管理类和规章、规程类的培训课程中渗透与工作息息相关的奖惩条例,既增强了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又增强了员工对奖惩规定的理解和认识,提升员工队伍水平。

♥️ 学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上述各部门以下统称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综合管理。

建设、城管、人防、公安、司法、环保、工商、物价、财政、民政、税务、文明办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文明办应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检查范围。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综合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并适时调整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私挖地下室、私接楼房、私自扩院开门改门、私搭简易棚房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新建商品住宅小区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及各行业的专业规划要求,遵循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明确配置相关的配套设施。新建住宅小区详细规划要注明配套设施的名称、建筑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归属等内容。

财政主管部门应将部分老旧小区的改造、新建小区物业服务费的补贴及对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的奖励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在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使用和管理纠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应建立定期处理物业管理问题工作机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应当会同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召开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要组织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等有关单位参加。具体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履行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未依法选举产生或换届;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退出和办理交接手续;

(四)物业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

(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六条市、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物业管理信息化体系建设,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平台。

第七条市、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协助完善物业管理纠纷审理工作机制。

第八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建设、买卖、赠与、征收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应当在收到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30日内,在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划定为一个建筑区划的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其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应当以该建筑区划为范围;先期开发建设的区域内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按照分期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予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分期建设的条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大会可以就整个建筑区划的物业管理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指定人员担任;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建设单位应按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提供不少于每平方米1元的首次业主大会召开费用,交项目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监督使用,会后结余部分作为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或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第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筹措方式、管理办法等。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并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参加。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上未参加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相关资料应当由新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密封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一般由5至11人的单数委员组成,任期每届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时,可以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同时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业主委员会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二)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三)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四)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财物;

(二)承揽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

(三)接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利益。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的,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推荐或者递补。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并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逾期仍未组织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原业主委员会委员无正当理由怠于组织或者阻挠换届选举的,不再列入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的指导和监督下,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或者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财物的,业主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二十二条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解散的,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的清算、移交工作。

第二十三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各项收支账目并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监督;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代为管理。

采取业主自治方式管理物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将物业管理方案报送物业所在辖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方案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物业管理师资格。

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签订后15日内报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备案。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布局图; (四)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 (五)物业共有部分清册; (六)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

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不得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中标价格或者协议价格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前要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手续,在领取《安徽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后方可收费。

第二十七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物业档案资料并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备案。

(一)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合格证等资料。

(二)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供用合同(协议)、消防设施合格证、电梯准用证、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和保修卡、保修协议,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含窨井设施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它资料,包括有关房屋权属的申请登记资料,工程验收的各种签证、记录、证明,业主及房屋面积清册等。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档案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建物业项目,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一)物业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物业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物业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停车设施、教育和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等;

(四)物业服务用房等其它共用房产设施设备。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查验情况书面报送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备案。

第二十九条提前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于拟解除合同60日前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另行选聘不低于原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10日内将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书面函告物业买受人,同时书面告知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价格备案时,应当将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车库、车位、会所等是否计入商品房销售成本予以明确,商品房预售方案中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对产权归属予以明示。

第三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为物业服务用房及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供水、供电等计量器具。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日常保修工作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联系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将约定的收费标准报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安徽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需要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按照业主大会规定的程序确认变更合同。

前款规定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应当出具业主大会同意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证明。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备案。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未按约定或者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并可以向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投诉。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于拟解除合同60日前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期限前30日,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业服务交接工作:

(一)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2日内书面告知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在接到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后5日内,应当会同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就新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问题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并就继续管理服务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指导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做好选聘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时,业主大会仍未能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从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的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名单中指定资质条件相符、信用记录和业绩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安全保卫和绿化维护等基本服务工作,继续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续聘决定为止。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材料;

(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及物业服务档案;

(三)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移交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票据;

(五)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服务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移交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停车需要,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在满足本区域业主需要后,机动车库、车位可以出租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租赁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不少于7日,租期不得超过3个月。

业主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库、车位使用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关于停车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规划建设的机动车库、车位能够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不得施划新的机动车位。

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库、车位不足时,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物业管理区域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机动车位施划方案以及相关收费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临时管理规约征求业主意见后组织实施;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施划。

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库、车位或非机动车库、车位严重不足时,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提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地、道路、广场等公用设施的改造方案,经业主大会通过后报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规划、消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车库、车位施划的指导,并依法规范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机动车库、车位内按照道路顺行方向或者指定方向有序停放车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来访车辆的管理和引导。

第四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应当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未按时足额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将未交费业主名单及欠费情况予以公示催交,对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请求业主所在单位帮助催交,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按规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审核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物业服务费结清证明,否则,不予受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第四十五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置措施及方法、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设施的安全安装规定等注意事项。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不办理登记或者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同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且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四十六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视为已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过户。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项目,即视为该项目各项配套设施设备已验收合格,供水、供电、供气、信息、排水等专业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一)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的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收取;

(三)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分摊;

(四)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分摊。

专业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代收代缴有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拒绝代收代缴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接受委托代收代缴有关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佣金,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旧住宅区经给排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项整治验收合格后,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进行查验或者未将查验情况报送备案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事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降低或者取消其资质。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机动车库、车位,建设单位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听劝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摄录并邀请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2名以上业主代表到场,报公安消防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十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承接验收表等示范文本。

第五十四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评标的专家名册。

市房地产业协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行业自律,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1月 1日起施行。

♥️ 学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党的十八大闭幕以来,党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就以鲜明的态度、坚定的信心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向全党、全国人民发出了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中国的伟大号召。12月4日,习近平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整个规定不过寥寥数百字,但却字字铿锵,掷地有声,深入人心。规定一出,即在全国上下引起强烈反响,其彰显的精神力量令无数党员干部群众为之欢欣鼓舞,拍手叫好。

从当前在一些党员干部中,存在不思进取、得过且过,漠视群众、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铺张浪费、贪图享受,以权谋私、骄奢淫逸等较为突出的问题着手对症下药。针对的都是人民群众长期反映强烈的问题,展示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执政新姿态,是聚党心得民心之举;整个规定没有泛泛的空话、套话,句句是实在话,贴心话,简简单单,却一针见血,直指当下党员干部作风之弊。这是整顿工作作风的一剂良方,是向全国人民立下的一道军令状,更是一份庄严地承诺书。其内容之具体,要求之细致,彰显了中央领导人以身作则、真抓实干改进作风的坚定决心。从到基层调研"轻车简从","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这样的细致入微才是真正把群众放在心上,才是真正的以人为本。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尊重群众就是尊重历史;群众是领导干部权力的赋予者,心系群众,就是珍惜手中的权力。规定要求"向群众学习","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彰显的是亲民利民的作风,彰显的是为群众谋福利的宗旨,是赢得民心、受群众拥护之举。"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勤俭节约是党的优良传统,廉洁从政是领导干部立身之本。这是对党员干部的鞭策,是保持清正廉洁的警醒之言,是践行"正人先正己"的古训,是践行"打铁先要自身硬"的承诺。中央领导人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体现了反腐的决心,彰显了共产党人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空谈误国,实干兴邦",本身即是真抓实干的最好范本。全党上下如都能严格落实规定要求,同心同德,务实创新,则"中国梦"的实现必定指日可期。

♥️ 学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近段时间,我们按照中心校要求,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通过学习,我感触很深,对规范办学行为有了深入的体会和新的认识。引发了很多思考,现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一、要转变观念,紧跟形式发展。

作为一位普通的小学教师,通过此次学习让我深深地感受到规范办学行为、回归素质教育、实施课程标准带来的变化。规范办学行为是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是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我们顺应时代潮流,迎接新的挑战的必然选择;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现实基础。

二、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新时代要求我们作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不仅要具有广博的知识,更要有高尚的道德。学高为师,德高为范。

教师的职业特点是永远和学生在一起,教师需要的是永远拥有一颗火热、诚挚的童心,一颗不停跃动着的爱心。从这个意义上说,不爱学生的教师不会是一个好教师。教师要容忍学生的无知,宽容学生的过错,忍让学生的挑剔,精神世界愈辽阔,心理境界就愈丰富。所以,教师只有时时、处处、事事都以身作则,以身立教,才能完成对学生的思想品质的感化效能。在工作之余,要多读书,读文学经典、教育专著,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化底蕴和教育教学能力,让自己成为知识渊博、充满魅力的教师;让自己成为深受孩子欢迎的教师。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关心爱护孩子,做孩子的知心朋友。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积极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更重要的是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课堂效率,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综合型人才。

三、要严格规范教学行为。

反思自己,我们经常会把考试成绩奉为教育的方向,导致教学中片面强调学生的考试分数,而忽视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通过这次的学习,在今后的教学中,严格按学校的课程表上课,不能只重视考试科目的教育教学,忽视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等科目的教学。我们要把学生的健康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个性发展,尤其是对学习有困难的后进生要多一些尊重,多一些关心和鼓励,在平时的教学中不能占用学生的体育课及大课间活动时间,不布置过多的家庭作业,切实把课内外过重的课业负担减下来,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把属于学生的体育、睡眠、娱乐时间真正还给学生。

四、 抓好学生品德教育,提高学生素质。

我国古代的教育家早就说过,人者,德为先。学校工作,育人为先,知识次之。一个人的品德好坏往往能决定他行事结果的正与负,合理地进取,合理地忍让,适当时敢于竞争,关键时能顾全大局。但如今的学生们已越来越不会接受批评,受了点委屈后就要死要活或喊打喊杀,不能不引起大人们的注意。所以,我们有责任做好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尤其心理疏导,抗挫折教育,培养健全人格学生是我们的使命与职责所在。

五、要切实营造育人环境。

作为教师,要积极构建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育人环境。注重优化家庭教育,正确引导家长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和管理孩子。和家长多联系、常沟通,了解孩子在家的学习情况和生活状况以及思想动态,同时向家长汇报孩子在校的学习情况及其它方面的情况。家校联手,共同教育孩子,以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标准》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从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在行动上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树立一切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提高自己的钻研精神,用一片赤诚之心培育人,高尚的人格魅力影响人,崇高的师德塑造人。让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人这是我们为之奋斗最终的目标。

♥️ 学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为了吸引、选拔优秀的应届毕业生到本公司工作,规范大学生实习制度,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特制订以下办法:

1.实习须具备的条件

①原则上要求是本科或本科学历以上大学生,在校品学兼优;

②由学生本人提交实习的书面申请,经相关公司总经理或部门总监与人力资源总监审批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③实习生在到岗实习前须到人力资源部填写“实习生个人情况登记表”,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④实习生须提供一年内的健康体检证明,若无则由公司安排实习生进行健康体检,费用公司承担。

2.实习时间的规定

①为实习在一段时间内能取得一定效果,实习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最短不少于一个月;

②考虑到公司作业需要,实习期间每次请假时间不得长于5天(5个工作日),累积不超过15天(15个工作日);5天以上和累积超过15天需分公司总经理或部门总监同意。

3.实习期间的待遇

①工作日提供免费的工作午餐;

②不享有正式员工的相关待遇,一般情况下不提供补助;如实习岗位需要,可以由分公司总经理或部门总监为实习生申请基本生活补助,建议200-400元/月或10-20元/天。

4.实习工作的要求

①尊重金鹃公司的文化和理念,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②由分公司总经理或部门总监根据公司情况安排实习生相应的具体工作,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指定一名正式员工以一对一的形式培训实习生,;

③由于实习生的工作一般为基础性的执行工作,适合技术性、单一项目的岗位,综合性、需要丰富工作经验和成长空间的岗位不考虑;

④金鹃公司为智力型企业,包括文本文档、电子文档等涉及公司知识产权的材料,因工作需要,由分公司总经理或部门总监负责协调,提供给实习生,并确保资料的完整和有效利用。

5.实习工作的结束

①实习期结束后,由实习生所在部门负责人与人力资源部沟通,给予相应的鉴定和评估,确定该实习生是否可以留用,并进入相应的招聘程序;

②实习过程中,发现实习生明显不适合该岗位,建议劝其提前结束实习期,并告知人力资源部;

③实行生在实习期间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责令其立即终止实习,若产生不良后果及经济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赔偿责任。

实习生日常管理办法(讨论)

1.实习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场地(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上课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到指定的实习岗位,下课须经指导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开。

2.实习生进入实习场地(单位)前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3.实习生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有事离岗需经指导教师批准,返回岗位应向指导教师报告,同意后方可上岗。

4.实习生必须听从指导教师指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爱护设备,不乱动设备(器材),不得无故损坏。如发现故障或异常现象,立即报告指导教师,未经允许,不得任意拆卸或启动设备(仪器),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

5.爱护工具、量具,节约原材料、认真做好所在岗位的设备(器材)保养,若有人为损坏现象按规定赔偿,并做好实习场地和工位的清洁卫生工作。

6.在工作场所内,不准嘻闹、奔跑和大声叫喊,上课不准串岗,不准打瞌睡、干私活、看小说等。

7.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听从安排,服从分配,虚心求教,刻苦钻研业务,提高操作技能,争取尽快达到岗位独立作业的要求。

8.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实行双重考勤:即所在系(中心)的考勤;生产实习处的考勤。生产实习处将不定时抽查。

9.实习生原则不允许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其顺序为:先由该生填写请假条,实习指导教师批准,而后交所在系(中心)学工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生效。

10.实习生请病、事假,应经实习指导教师导同意后,报系(中心)学工办登记。请假三天以上还必须经班主任审核,所在系(中心)审批,并报生产实习处备案,否则,按旷课论处。

11.实习生必须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学校,实习场地(单位)声誉;遵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12.在校生到校外实习时,必须提前一周向生产实习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长批准。未经允许不能擅自离校出外实习。

13.实习生因严重违纪或工作懒散等原因,被实习场地(单位)拒绝实习,学校将不再安排新的实习岗位,并将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劝其退学或开除,由此产生的实习考核、就业推荐等问题均由该生个人自负。

14.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对实习场地(单位)有意见应及时与班主任联系,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生产实习处,由生产实习处负责各部门协商解决。实习生不得直接与实习场地(单位)指导教师(领导)发生冲突,若无理取闹,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学校将对其作出相应的处分。

15.若实习学生累计三次当月考核不合格,则实习考核为不合格,按学校规定不以毕业。

16.学习生连续旷课三天以上,或累计七天以上,学校作退学处理。

17.实习生实习期间,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应知应会考试,无故不参加考试,按规定不以办理毕业证书。

♥️ 学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1、 厨房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签到签退、并应准备充分时间要换制服,以便准时到达工作岗位。

2、 严禁员工替代他人打卡,严格考勤。

3、 服从上级领导,认真按规定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4、 厨房员工在工作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坐在案板及工作台上。

5、 为保证清洁,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工作时间不得在非吸烟区吸烟、不得高声喧哗、聊天。

6、 工作时间需穿整洁、大方、得体的工作服,围裙、工作帽、男员工不可留长发。

7、 工作时应在指定位置佩带工号牌或工作证。8、 厨房内严禁吃、拿食物或物品,不得擅自将厨房食品交与他人,不得借口食物变质而丢掉。严禁人为浪费。食物变质后应登记。

9、 厨房为生产重地,没有经厨师长同意,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具体由各区域组长负责执行。

10、 厨房员工不得接受供货商的馈赠。

11、 自觉养成卫生习惯,保持工作岗位及卫生包干区的卫生整洁。

12、 严格执行厨房内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

♥️ 学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今年以来,大队修订下发了《职工从业“十七不准”规定》、《规范经营行为若干规定》、《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等多项规章制度,按照大队要求我认真进行了学习,收获很大,感触颇深,现将学习心得汇报如下:

一、制度特点

(一)时效性强

我队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为实现全队跨越式发展的长远目标,不断健全、完善、规范各项规章制度,这是一项打基础、管长远,能有效规避风险、加强管理水平的具体举措,符合当前从上至下深化改革的精神,也与大队发展状况相匹配。如移动电话费发放管理规定便根据近年来实际收入水平和物价上涨情况,对移动话费标准进行了上调。机关公务接待办法也按照省委、省局及地方政策的最新要求,进行了更新,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二)针对性强

本次制度以从以往个别干部违规违纪行为中汲取教训,针对大队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散、乱、软等问题,有的放矢,如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便将以前分散的合同管理权统一划归大队,集中管理,一方面避免队属单位因在合同签订和执行上出现差池,导致难以挽回的损失,另一方面也便于大队对全队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宏观把握、调整。再比如议事规则制度,对大队行政和党委的会议制度和讨论内容进行了详尽的分类,什么级别和类别的会议讨论什么类型的问题,由什么人参加,会议精神如何贯彻传达都进行了明确阐述,将有效提升民主管理水平和议事效率。纪委出台了问责制度,通过一系列问责办法,让失职渎职的惩治力度显著加大。

(三)操作性强

制度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执行,那就是一纸空文,本批制度均有着很强的可操作性,如财务请款、借款制度,根据机关、队属单位的具体情况,明确了不同金额款项请款、报销的每一步办理流程,相关人员对照制度便可对操作流程一目了然,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混乱,财务人员也有了明晰的工作依据。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管理办法更是从会前准备、议题讨论、表决等各项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个人感受

1.要切实加强制度学习。“无规矩不成方圆”,通过学习,我认识到制度是保障全队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作为办公室管理人员,必须对各项制度融会贯通,不仅自己学习到位,对实际怎样执行了然如胸,还要带领科室成员一并学习,不能出现碰到具体情况再去翻看制度的状况。

2.要严格落实制度执行。管理靠制度,制度靠执行。制度不是挂在墙上,而是要记在心中,切实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只有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摸索和运用制度,才能融会贯通,运用得心应手。人都是惯性思维,容易受到习惯的控制,如果不对自己严格要求,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按老路子来”的错误思想,那就无形中加大了违纪甚至违法的风险。

3.要广泛开展制度宣传。办公室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制度宣传工作,一是通过对大队《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报告专用章管理办法》、《地质资料借阅管理规定》、《资质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的学习掌握,结合办公室工作实际,在执行好制度的同时将重点督促办理相关业务人员落实好各项制度,在每日持续使用中不断强化。二是在大队网站、橱窗等宣传阵地向更广泛受众群体宣传制度。三是编制制度汇编,让制度成为全队干部职工的必备工具和“案头书”。

通过点面结合地学习制度,本人对规范化管理有了更深入地认识,在办理具体事宜时有了更加明确的依据,今后将认真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位,把工作做得更加细致完善。相信经过全队上下不懈努力,最终使制度内化于全队干部职工心中,外现于具体的工作行为中。

♥️ 学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电梯是一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公共交通生产设备,为保证其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制度,相关操作和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按制度执行,竖立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管理人员职责:

1)部门班长熟悉国家对特种设备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设备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工人进行安全操作学习。

2)电梯维修人员熟悉电梯的运行原理,控制线路。制订电梯的定期维保计划,负责电梯的日常维保和维修工作。确保电梯正常运行。

2、操作人员守则:

1)操作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2)每日上下班应做书面交接。

3)上班其间不得脱岗,如确须离开应将电梯停于基站并关上厅门和电源。

4)保持轿厢清洁,禁止用清水清洗。

3、安全操作规程:

1)电梯每日投入运行前,应将电梯上下运行数次,确认正常后方可运行。

2)启用电梯时应确认轿厢停在本层。

3)进入轿厢应先开照明,并检查各开关是否有效。

4)电梯不得装运超长、超重货物和易燃易爆物品。

5)当电梯困人时,应保持镇静,立即掀按警铃按钮通知维修人员,劝阻乘客不要强项扒开轿厢门等待救援。

6)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立即掀按警铃按钮通知维修人员:

(1)运行中突然停梯困人。

(2)运行中产生异响、任何金属部分有麻电现象。

(3)到站后不开门或越过端站继续运行。

(4)控制开关失控、运行方向与指令方向相反。

(5)厅、轿门未关严电梯开始启动。

7)每日使用完毕应将电梯停在基站,关闭基站厅外钥匙开关,并确认厅门是否关严。

♥️ 学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的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物业的所有权人(含共有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第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20人,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标准划分:

(一)物业管理区域以规划部门确定的建设范围为准,但已经自然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且无争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二)分期开发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共同使用一套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已经自然分割或者习惯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地理上自然连接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60%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的代表5-9名组成。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代表各1名,业主代表3-7名。业主代表推荐的方式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日。公告期内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推荐成员;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提出异议的业主作出解释。

第十五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管理规约草案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首次业主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将前款(一)至(四)项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

第十六条 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维护规则;

(二)业主合理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三)物业屋面、外墙、门窗及户外设施保洁和装修规则;

(四)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五)业主分担物业管理区域各类费用的方式;

(六)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在筹备组公告的期限内就物业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提出修改意见,筹备组应当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

第十八条 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按照下列标准将筹备经费存入物业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一)建筑面积5万㎡以下(含)的,筹备经费为2万元;

(二)建筑面积5万㎡以上10万㎡以下(含)的,为3万元;

(三)建筑面积10万㎡以上20万㎡以下(含)的,为5万元;

(四)建筑面积20万㎡以上的,为8万元。

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申请支取筹备经费,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之内划拨业主大会筹备经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换届经费或者纳入物业维修资金。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业主人数及总建筑面积时,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资料。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自行确定一名业主为投票人。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应当抄送全体业主。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常住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最多不超过15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管理规约;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

(六)解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重新备案。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有1/3以上成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邀请业主代表、社区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布信息,应当经业主委员会集体决定,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并建立活动档案,供业主查询。

第三十一条 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经费收支、使用等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物业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由签字同意的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报酬或者其他利益;

(二)本人、配偶以及近亲属在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

(三)以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名义提供担保;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中止其成员职务,并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成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二)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三)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情形之一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业主委员会中止成员职务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成员义务的。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中止或者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职务中止或者终止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5年,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2个月前,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完成换届选举。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换届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之前完成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自行解散或者任期届满仍未换届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成立换届筹备组,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完成换届选举。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拆迁安置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安置合同的附件。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拆迁安置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被拆迁人出示临时管理规约,并有义务作出说明。

物业买受人、被拆迁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拆迁安置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销售、拆迁安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应当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至首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使用的,因物业质量不合格发生的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查验,并作相应记录;发现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符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向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资料,由双方在交接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并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7‰的比例配置并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的比例配置并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位置、面积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予以载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集中配置、合理设计、方便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提供违法建筑、共用部位、已分摊的众用面积和不便于物业管理使用的房屋作为物业管理用房。

第四十六条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有独立产权并具有正常使用功能。房屋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核查并注明物业管理用房。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的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无偿使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其用途。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的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属及其使用收益按照《温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使用和处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用房。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实行委托管理的,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确定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服务。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让或者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定期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承担电梯维护、消防设施设备养护等专业服务,但不得将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他人。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聘。决定续聘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不续聘的,应当重新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该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双方没有作出是否续聘决定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履行。

第五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3个月之前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全体业主。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配套设施设备、相关场地、物业档案资料和其他财物,配合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十七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和考核,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标准与服务项目、服务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可以实行分项目收费试点,建立服务标准规范、收费公开透明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

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时足额交纳,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一条 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服务费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出售或者未安置的空置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十二条 业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限期交纳,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交纳;业主拒绝交纳或者逾期仍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委托代收有关费用并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六十四条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相邻关系。

第六十五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一)公共门厅、管道井、楼梯间、过道、消防通道;

(二)道路、场地、绿地、屋顶;

(三)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挖掘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六十六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外,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十七条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同时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

第六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发现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提出整改意见;行为人未按要求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维护、修缮、监督等工作时,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提供方便。

需要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提供方便的,应当事先通知,并就相关具体事项与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协商。

第七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

车库、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业主要求承租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车库、车位出租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未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出售、赠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实际,制订临时停车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或者场地停放车辆的,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交纳临时停车费。临时停车费除用于维护停车场地设施和停车管理的必要开支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停车费单独列帐,独立核算,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出售。

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防空地下室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人防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管理防空地下室的,应当做好平时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防空地下室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十三条 大型车辆和载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住宅小区。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慢速通行,遇到行人和非机动车应当避让;

(二)禁止鸣号,防止发生噪音;

(三)在依法设置或者划定的车库、车位内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损坏绿地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阻碍消防通道。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的管理,发现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应当首先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合法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合法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列帐,独立核算,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七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第七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共有设施设备,经相关专业单位、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移交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同时将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相关专业单位。

本办法施行前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会同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款规定负责办理移交手续;未实施物业管理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牵头,参照前款规定组织办理移交手续。

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发现共有设施设备运转不正常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设施设备修复正常、消除隐患后,方可移交专业单位管理。

专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接管物业区域共有设施设备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接收管理。

第七十七条 相关专业单位在接管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后,应当及时做好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转和全体业主正常使用。

相关专业单位因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预先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相关专业单位应当确保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与支持。

第七十八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保修期间的物业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也可以自行组织维修。

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一次性向物业主管部门交纳保修金。

物业保修金交存、使用、退还、管理和监督办法,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的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或者通知责任人及时维修养护。

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消除隐患。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维修养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十一条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的,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1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学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法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项服务的能力。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聘请专业服务单位承担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行业自律组织,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物业行业自律组织可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档案。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

♥️ 学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章程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章程不由国家强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属组织及成员信守,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那么章程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执行公司章程和管理规定心得体会,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公司章程和管理规定具有严肃性和禁令性。在工作的四年当中,我深深地体会到这一点,并且明白了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源泉动力就在于此。在实际工作当中,我严格遵守规章,严格执行总公司提出的`“八条禁令”,但仍存在很多不足这处。现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学会认错,认错是成长的开始,是进步的开端。我想只有走过这个过程,我在工作上,才能渐渐成熟。

内强素质、外主形象、从内心深处强化思想觉悟。积极参加所有的培训,或者学习总、省公司的下发的文件要求,我觉得保持一个良好的态度,作为服务行业,积极的心态,非常重要。每一个人都有心情不好的时候,在其职,谋其事。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注意自己的态度,我觉得自己做的还不够好,坚持对客户来有迎声,去有送语,接待客户时,双手递接,面带笑容,我现在还在强调自己做这些,先做个自我批评。

领导一般下发的某种文件,要学会无条件执行,并且高效的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所有工作。除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以外,还要经常去做一些份外的事,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斗志,才能在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充实自己,在我们的职业发展道路上会起到关键作用。

在注意时效,态度的同时,要有主动服务的意识,团体协作的精神,团结就是力量,在以后的工作中,注意和其他岗位人员的衔接,从不给下一处理人造成任何的不便,这是我工作以来,一直坚持的原则,以后更要坚持做的更好。

永远怀抱感恩之心,这一点非常重要。感恩是人性中最重要的美德,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何况人呼?在公司中,我要感恩领导给予的工作机会,我会无条件执行领导的任何指示;感谢同事们的帮助和支持。

♥️ 学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为加强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校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职责管理:

学校安全工作应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全责的管理制度。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校长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安全教育应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

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四)用电安全教育;

(五)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六)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七)网络安全教育;(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年级段安全教育目标,形成教育递进层次。

1、预备年级安全教育应使学生初步树立安全观念,了解和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识,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

2、初一、初二年级安全教育应使学生自觉遵守安全法规,保护公共安全设施;熟悉、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 学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根据上级部门对学籍管理的相关政策,我校结合实际,把学籍管理设为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之一,在对学生学籍建立、管理方面确实做到了认真、细致的工作。

学校对各年级电子学籍及纸质学籍分级管理,做到层次清晰,查找方便。

对于转学、休学、退学的学生,必须凭户口迁移证和转学证明,转入学生必须由本人或学生家长申请,班主任审查同意,学校领导批准、教导处办理转学接收证明。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休学,退学的学生必须由本人申请,班主任审查同意,学校领导批准,才能办理休学、退学手续。对办理了休学、退学手续的学生,班主任必须在学籍簿上注明休学、退学的时间、原因。教导处已建立专册登记簿。

学籍资料填写、报送及存档,是学籍静态管理的主要方面。根据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准确性、真实性的原则,我校对学生档案进行了规范化管理。

一是购置了统一规定的档案盒,案卷目录祥细,为档案标准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二是遵循档案管理的原则,对档案资料及时收集,对各种表册及时建立、及时填写、整理、分类。及时装订成卷,编写归档。

三是有效的利用计算机、打印机统计报表,使档案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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