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执行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姓名及职务)
联系电话:XX
被申请追加、变更人:XX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姓名及职务)
联系电话:XX
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请求:
追加、变更执行主体主要理由及事实: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签名或盖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证据目录及清单
证据
备注:该异议书、证据目录及清单、证据应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副本。
变更被执行主体申请书篇三申请人之母高某因损害赔偿一案已经诉至贵院,案号为(20xx)东西初字第1481号,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已经死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做为原告高某的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高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利,特申请将本案原告高某变更为周某。
此致
武汉市东西湖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xx年8月25
〖二〗清算执行申请书
公司清算申请书一:中国公司清算第一案之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20XX年6月15日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8号楼606,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分割剩余资产,维护申请人之合法利益。
事实及理由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有张某某、李某及王某三位股东,公司住址是北京市海淀区某商务大厦C座11层,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11月20日,该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该公司解散之后,本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吊销营业执照)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时至今日,已过去一年半多的时间,仍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此,申请人身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某
20XX年5月21日
>公司清算申请书二: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1318字)
申请人:xxx,男,20XX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禹都东大街119号9号楼2单元4楼东,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朱志宜,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滨安路1180号。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职务:董事长,电话:***.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新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1月12日,营业期限到20XX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公司的股东为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额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和申请人xxx(投资额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两人,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
20XX年6月18日,被申请人的大股东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张智华与被申请人的另一小股东申请人xxx在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议,股东双方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一致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并成立了由XXX、XXX、xxx组成的清算组,XXX为清算组组长。
公司解散后,清算组做了公司职工遣散、资产交接工作,但对公司财产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没有进行,清算组既没有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也没有根据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的规定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形同虚设。为此申请人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日向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发出律师函,告知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的相关职权,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187条、189条、190条规定的相关职责,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师函后,要求申请人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尽管申请人认为,公司清算地应该在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申请人还是根据要求去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但申请人去台州市黄岩区两天,并一直要求清算组立即启动清算程序,这不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应,而且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还委托律师与申请人争辩与清算无关的其它事项,为此,申请人不得不回杭州滨江区,并要求清算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也随时可以到黄岩清算,对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现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已人去楼空,被申请人仍没有依照《公司法》186条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公司的清算处于停滞状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故意拖延清算,致使申请人被动地苦苦等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等规定,申请强制清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此致
滨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公司清算申请书三:强制清算申请书>>(473字)
申请人:„„„„„
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东:**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 作出(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XX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三〗清算执行申请书
执行担保申请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向相关机构申请担保的书面申请。担保是一种合同性质的保证,通过向机构提供担保,可以增加借贷方信用度,从而获得更好的贷款条件或融资机会。在申请担保时,需要撰写一份详细具体且生动的担保申请书,以向相关机构说明需要担保的原因和担保能力。本文将从标题开始,详细介绍如何撰写一份1000字以上的执行担保申请书。
标题:“执行担保申请书:解决企业发展困局,稳定经济增长”
开篇
尊敬的机构负责人,您好!本人代表XXX公司,特此撰写本担保申请书,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随着市场竞争越发激烈,我公司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亟需贵机构的担保支持以确保企业的稳定发展。在这份申请书中,我将详细介绍我公司的背景、目前的困境以及所需担保的具体内容,以期获得贵机构的认可和支持。
一、公司背景及目前困境:
我公司成立于xxxx年,是一家专注于xxxx领域的创新型企业。多年来,我们秉承“创新、品质、服务”的企业理念,致力于为市场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近期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由于市场变化、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冲击,公司的资金链出现了紧张局面,导致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受到了严重影响。
二、担保需求及具体计划:
为了解决当前困境和稳定经济增长,我公司急需贵机构的担保支持。我公司计划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解决资金链紧张问题:(具体计划)
1. 贷款扩大规模:向贵机构申请担保贷款,以增加我公司的运营资金,并确保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2. 寻求新的合作伙伴:我们计划积极开拓市场,与潜在的合作伙伴进行洽谈,并通过贵机构的担保背书,增加合作伙伴的信任和合作意愿。
3. 优化内部流程:为提升公司整体效益和盈利能力,我们将加大内部管理和流程优化工作,并希望贵机构能够为我们提供担保支持,以降低我们的财务风险。
三、我公司的优势及担保能力:
我公司在行业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1. 专业团队:我公司拥有一支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专业团队,能够保证产品的高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2. 技术创新:在行业中,我公司一直致力于不断的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够满足市场的不同需求,保持竞争优势。
3. 优质客户:多年来,我公司积攒了一批忠实的优质客户,为公司的稳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在以上方面的基础上,我相信我公司有能力履行担保责任,保证借贷方按时还款或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希望您能认可我公司的上述优势和担保能力,给予我公司所需的担保支持。
感谢您阅读并考虑我公司的担保申请。我公司相信,通过贵机构的担保支持,我们将能够克服眼前的困境,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希望贵机构能够审慎评估我们的申请,并给予我们所需的担保支持。若有任何需要进一步沟通或提供更多信息的地方,请随时与我们联系。再次感谢您对我公司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敬礼!
〖四〗清算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公司股东:xx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公司股东:xx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x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 作出(20xx)一中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xx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xx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五〗清算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xx
请求事项:
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中止“(20xx)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一审终审,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鉴于申请人目前生活困难,经济紧张,4位老人体弱多病,需申请人赡养,还有未成年儿女也需申请人抚养,申请人本人也没有工作,更无经济来源,每个月只能靠借贷过日。所以申请人目前根本无法执行(20xx)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现情势紧急,如果不中止执行,势必会造成申请人生活困难,严重影响申请人家庭生活的和谐。在此情况下,特此建议贵院执行局出于以人为本的原则,慎重处理,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7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2条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中止执行,因此,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时间:
〖六〗清算执行申请书
一、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需要解散清算的情况。解散清算是指将一家公司的资产转化为现金,以清偿其债务并分配给各方利益相关者的过程。解散清算申请书是申请人向有关部门提出解散清算请求的正式文件。本文将详细介绍解散清算申请书的内容和格式。
二、解散清算申请书的基本要素
(一)申请人信息
在解散清算申请书的开头,需要准确地列出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这是确定申请人身份并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的重要步骤。
(二)公司基本信息
随后,应在申请书的正文中提供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号码、经营范围等。这些信息有助于有关部门了解公司概况,并核实申请人的资格。
(三)解散清算的原因和理由
在解散清算申请书中,申请人应详细说明解散清算的原因和理由。可能的原因包括经营不善、盈利困难、业务调整等。在解散清算申请书中还应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提出解散清算请求的合理性。
(四)解散清算方案
解散清算申请书中最关键的部分是解散清算方案。该方案应该清晰地列出解散清算的步骤,包括资产转化、债务清偿、利益分配等。解散清算方案应该详尽且具体,以便有关部门理解和执行。
(五)附件
解散清算申请书中的附件应包括相关的法律文件、财务报表、股东决议等。这些附件是证明公司解散清算请求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三、解散清算申请书的书写格式
(一)标题
解散清算申请书的标题应简明扼要地反映其内容,例如“解散清算申请书”。标题的字体应大一些,以突出重点。
(二)字体和字号
解散清算申请书的字体宜选择传统的宋体或新宋体,字号应适中,使申请书易于阅读。
(三)插图和图表
如果解散清算申请书中需要使用插图和图表来展示数据和信息,应确保其格式清晰,标注准确,与申请书的内容相互呼应。
(四)排版和行间距
解散清算申请书的文字排版应整齐规范,段落之间应留有适当的行间距,以提高可读性和美观度。
四、结束语
解散清算申请书是企业解散清算的法律文件,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申请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填写解散清算申请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给有关部门。在整个解散清算过程中,申请人还应与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配合完成必要的手续和程序。只有确保解散清算申请书的准确、详实和合规,才能顺利完成公司的解散清算,并保护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七〗清算执行申请书
篇1:清算申请书<\/h2>
申请人xx,男,汉族,20xx年6月15日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8号楼606,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分割剩余资产,维护申请人之合法利益。
事实及理由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有张某某、李某及王某三位股东,公司住址是北京市海淀区某商务大厦C座11层,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11月20日,该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该公司解散之后,本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吊销营业执照)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时至今日,已过去一年半多的时间,仍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此,申请人身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xx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2:清算申请书<\/h2>
申请人张x,男,19xx年9月6日生,汉族,xxx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现住xxx市新浦区解放东路253-8-1号。
申请人熊xx,男,19xx年3月28日生,汉族,xxx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现住xxx市新浦区矿山院宿舍楼22-3-1号。
申请请求
请求法院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27日申请人张x出资30万元占30%股份、申请人熊xx出资40万元占40%股份,张xx出资30万元占30%股份,合计100万元,注册成立了xxx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张xx任董事长兼经理,然而张xx却于20xx年10月17日以购固定资产为由,抽逃注册资金30万元;于20xx年11月29日冒用公司股东熊xx之名以购材料为由,抽逃注册资金40万元;于20xx年12月3日冒用股东张x之名以购材料为由,抽逃注册资金30万元。更为严重的是股东张xx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于今年9月又将公司租用的办公用房锁起来不给公司人员进入办公。股东张xx的上述行为侵占了公司和股东张x、熊xx的权益,致使公司内部无法正常运转,对外无法正常开展经营业务。因此申请人张华、熊申伟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xx
20xx年x月x日
篇3:清算申请书<\/h2>
申请人:xxx,男,20xx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禹都东大街119号9号楼2单元4楼东,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xx,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电话:xx。
第三人:xx集团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
申请事项:xx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1月12日,营业期限到20xx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公司的股东为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额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和申请人xxx(投资额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两人,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
公司解散后,清算组做了公司职工遣散、资产交接工作,但对公司财产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没有进行,清算组既没有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也没有根据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的规定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形同虚设。为此申请人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日向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发出律师函,告知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的相关职权,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187条、189条、190条规定的相关职责,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师函后,要求申请人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尽管申请人认为,公司清算地应该在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申请人还是根据要求去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但申请人去台州市黄岩区两天,并一直要求清算组立即启动清算程序,这不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应,而且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还委托律师与申请人争辩与清算无关的其它事项,为此,申请人不得不回杭州滨江区,并要求清算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也随时可以到黄岩清算,对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现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已人去楼空,被申请人仍没有依照《公司法》186条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公司的清算处于停滞状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故意拖延清算,致使申请人被动地苦苦等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等规定,申请强制清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篇4:清算申请书<\/h2>
申请人: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目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登记设立,系由xxx和xxx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港币万元。投资总额港币万元,经营期限年。现有职工人。生产经营范围为:.最近一、两年来,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申请人的技术和管理等竞争综合实力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反映:截至20xx年xx月xx日申请人应付货款元人民币;应付短期借款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借款万元人民币,大部分已设立担保);其他应付款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共计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元人民币(已因诉讼被法院冻结),固定资产帐面合计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帐面计元人民币(详见资产状况说明)债务大于资产元,严重资不抵债。自年月底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现在全部供应商停止供货,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此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篇5:清算申请书<\/h2>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公司股东:xx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公司股东:xx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x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 作出一中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xx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xx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篇6:清算申请书<\/h2>
申请人___,性别,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系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住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x 第三人人___,性别,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x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________x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
X__请求解散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一案,经______人民法院判决,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已经解散。
鉴于__________有限公司未能在判决书确定的15日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___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X____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___年__月__日
篇7:清算申请书<\/h2>
申请人:
地址:
中国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地址:
负责人:
申请事项
1、依法指定清算组对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指定申请人法定代表人W为清算组负责人;
2、本案受理费用及相关清算费用由ZNJ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3年11月28日,申请人与ZNJ原下属的KAT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的合同。该合同约定: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350万元,以该投资总额作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KAT公司出资192.5万元人民币,占55%,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122.5万元,房屋人民币70万元;申请人出资26.2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57.5万元,占45%,出资方式为现金11.6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0万元,进口设备14.5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7.5万元。双方认缴的出资额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0天内到位。合营公司法定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期限为。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合同还约定:康奥特公司负责协助合营公司对其经营场所的土建、装修工程在94年元月15日前完工。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日,双方还签署了一份《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除对上述内容作了相同约定外,还约定:合营公司经营规模为建筑面积1476平方米。合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期计算。
1993年11月23日,ZNJ向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成立金城公司。同年,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了鄂经贸资[1993]025号《关于中外合资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1993年12月15日,金城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1993年12月15日至20xx年12月4日。4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为金城公司颁发了批准号为外经贸鄂审字[1993]04080号,批准日期为1993年12月1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金城公司成立后,申请人以设备款缴清了全部出资,KAT公司则以金城公司往来款122.5万元人民币作为货币出资,并于1994年6月,将根据双方约定扩建后折价人民币70万元,座落于青山区吉林街建筑面积为1657.06平方米的房屋(权利人为ZNJ,房屋坐落地点也即双方合同约定的金城公司的法定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号。)作为出资交金城公司实际使用至今,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期间申请人曾多次催告。1995年11月20日,ZNJ作为KAT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即出资房屋登记的权利人,出具《承诺书》承诺:“按金城公司合资合同之约定,我局将金城公司现在使用的的房屋(按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青山房地产局241号图所绘制的平面图)作为中方的出资列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资产,若在金城公司合资期满时仍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我局承诺该房产纳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资产进入清算。”
20xx年4月15日,金城公司及KAT公司曾共同向湖北省工商局去函称:金城公司的投资者之一康奥特公司由于领导班子换届而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正在积极办理之中。
20xx年3月27日,KAT公司经ZNJ批准同意注销后,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ZNJ在KAT公司注销时承诺:KAT公司债权债务由其承担。
20xx年12月15日,金城公司经营期满,董事会决议:终止“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并进行清算。同时任命为清算委员会成员。自此金城公司清算委员会开始了长达3年多的清算工作。其中包括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委托湖北海信会计事务所对金城公司进行清算审计及资产评估。湖北海信会计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出具了《关于双方出资核实情况》、《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往来账务函证核实情况》、《关于对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企业清算审计情况的说明》等文件。其中《关于双方出资核实情况》证实:KAT公司出资情况为金城公司于1994年12月在应付KAT公司往来款中转出122.5万元作为出资款。同时按合同、章程约定以房屋出资入账70万元,合计192.5万元。KAT公司以房屋出资70万元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出资情况为以申请人代表W于1994年11月28日购进香港联发冷气贸易工程公司设备款2028487.80港元,折合人民币2225490.40元中的157.5万元作为出资款。
金城公司清算委员会清算期间,由于ZNJ既无视经政府部门批复的合资公司合同、章程中关于KAT公司以房屋作价人民币70万元出资的'约定,及KAT公司早已将出资房屋交付金城公司实际使用的事实;也无视其作为KAT公司主管部门和出资房屋权利人曾作出的“若在金城公司合资期满时仍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我局承诺该房产纳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资产进入清算。”的承诺,及湖北海信会计事务所关于金城公司按合同、章程约定以房屋出资入账70万元的情况核实;更无视“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的法律规定,执意拒绝将已认缴出资的房屋作为金城公司清算财产处理,从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导致金城公司清算工作无法继续进行。
鉴于上述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及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的规定,申请人特依法申请贵院对金城公司强制清算,
请求如前。
此致
敬礼
篇8:清算申请书<\/h2>
申请人: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目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记设立,系由xxx和xxx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港币万元。投资总额港币万元,经营期限年。现有职工人。生产经营范围为:.最近一、两年来,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申请人的技术和管理等竞争综合实力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反映:截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应付货款元人民币;应付短期借款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借款万元人民币,大部分已设立担保);其他应付款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共计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元人民币(已因诉讼被法院冻结),固定资产帐面合计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帐面计元人民币(详见资产状况说明)债务大于资产元,严重资不抵债。自年月底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现在全部供应商停止供货,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此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篇9:清算申请书<\/h2>
申请人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
被申请人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
申请目的
请求你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你院提交了 民事判决,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申请人请求你院对本案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向你院提交了某年某月的资产负债表,该资产负债表显示其全部资产仅为某元。在被申请人股东于某年某月制作的“某有限公司清算报告”显示:公司部分小额债务已无法清偿。因此应当可以认定被申请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请求你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此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10:清算申请书<\/h2>
申请人:xxx,男,20xx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禹都东大街119号9号楼2单元4楼东,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朱志宜,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高新开发区滨安路1180号。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职务:董事长,电话:.
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新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1月12日,营业期限到20xx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公司的股东为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和申请人xxx两人,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公司解散后,清算组做了公司职工遣散、资产交接工作,但对公司财产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没有进行,清算组既没有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也没有根据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的规定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形同虚设。为此申请人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日向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发出律师函,告知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的相关职权,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187条、189条、190条规定的相关职责,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师函后,要求申请人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尽管申请人认为,公司清算地应该在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申请人还是根据要求去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但申请人去台州市黄岩区两天,并一直要求清算组立即启动清算程序,这不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应,而且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还委托律师与申请人争辩与清算无关的其它事项,为此,申请人不得不回杭州滨江区,并要求清算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也随时可以到黄岩清算,对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现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已人去楼空,被申请人仍没有依照《公司法》186条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公司的清算处于停滞状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故意拖延清算,致使申请人被动地苦苦等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等规定,申请强制清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此致
滨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11:清算申请书<\/h2>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王登山,董事长。
公司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翟虎渠,院长。
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事实和理由:中国农业科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作出(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xx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公司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相关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书
2、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3、公司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发给股东xxx的通知和提案
4、公司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发给股东xxx的通知和提案
5、公司股东xxx发给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决议通知
6、公司股东xxx关于成立公司清算组的提案
7、公司股东xxx关于成立公司清算组的提案
8、股东会议记录
9、股东会议决议
篇12:清算申请书<\/h2>
申请人:xx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被申请人:xx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第三人:xx,男,20xx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xx,系xx自然人股东。
案由:申请公司清算
请求事项:1、请求裁定指定清算组对xx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2、本案的受理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20xx年7月20日,原告与第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xx有限公司,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原告出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40%;第三人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60%,并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20xx年公司因未参加工商年检,于20xx年3月5日,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根据公司章程第34、35条及《公司法》第181、184条规定,该种情形下,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然第三人置原告多次催促于不理,故意拖延清算,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股东利益。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处理。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法定代表人:xx
xxxx年六月二十八日
篇13:清算申请书<\/h2>
申请人张华,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连云港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现住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东路253-8-1号。
申请人熊申伟,男,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连云港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现住连云港市新浦区矿山院宿舍楼22-3-1号。
申 请 请 求
请求法院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27日申请人张华出资30万元占30%股份、申请人熊申伟出资40万元占40%股份,张俊文出资30万元占30%股份,合计100万元,注册成立了连云港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张俊文任董事长兼经理,然而张俊文却于20xx年10月17日以购固定资产为由,抽逃注册资金30万元;于20xx年11月29日冒用公司股东熊申伟之名以购材料为由,抽逃注册资金40万元;于20xx年12月3日冒用股东张华之名以购材料为由,抽逃注册资金30万元。更为严重的是股东张俊文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于今年9月又将公司租用的办公用房锁起来不给公司人员进入办公。股东张俊文的上述行为侵占了公司和股东张华、熊申伟的权益,致使公司内部无法正常运转,对外无法正常开展经营业务。因此申请人张华、熊申伟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此 致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xx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