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精选十七篇)

时间:2017-04-25 作者:好拿网

❂ 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 ❂

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1.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从广义而言,法律规范包括规则、原则和立法意图)可以被任何人(特别是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的可能性。德国法学家坎特罗维奇对法律下的'定义:法律是规范外部行为并可被法院适用于具体程序的社会规则的总和。

2. 法的可诉性有两层含义:

(1)可争讼性。即:任何人均可以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法律必须是明确的、确定的规范,才能担当作为人们争讼标准的角色。

(2)可裁判性(可适用性)法律能否用于裁判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是判断法律有无生命力、有无存续价值的标志。依此,缺乏可裁判性(可适用性)的法律仅仅是一些具有象征意义、宣示意义或叙述意义的法律,其即使不是完全无用的法律或死的法律,至少也是不符合法律之形式完整性和功能健全性之要求的法律。我们径直可以把这样的法律称为有缺损的、有瑕疵的法律。它们减损甚至歪曲了法律的本性。

3.判断一种规范是否属于法律,可以从可诉性的角度加以观察。

❂ 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 ❂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分支,主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及其相互关系等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法律法规日渐繁杂,法理学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实际情况,就法理学相关的主题进行探讨。

一、法律的本质及特征

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其本质是规范行为,保证社会秩序、公正和平等。法律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强制性。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并由其强制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2. 普遍性。法律是适用于所有人的统一规范,不论身份、地位和社会背景。

3. 公正性。法律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社会正义和伦理道德标准。

4. 变更性。法律是可以根据社会的需要和发展进行修改和更新的。随着社会的变迁,法律也需不断改进与发展。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及作用

法律规范是指国家或政府制定的关于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以下几个种类:

1. 行为规范。也称为命令性规范,是国家或政府针对人们行为所做出的规定。如刑法、民法等。

2. 权利规范。是对人们权利的规定,包括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等。如宪法等。

3. 义务规范。是规定人们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责任,包括纳税、缴费等。如税法等。

4. 程序规范。是规定司法程序、证据、诉讼程序等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等。

法律规范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社会稳定。法律规范可以保护社会秩序,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2. 维护社会公正。法律规范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标准。

3. 保障社会安全。法律规范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安全。

4. 促进经济发展。法律规范可以规范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三、法律效力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实际作用和效果。根据法律效力的不同类型,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强制性效力。也称为直接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可以直接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强制性效力。

2. 衍生性效力。也称为间接效力,是指法律规范通过其他规范的作用,对人们的行为产生间接影响。

3. 准强制性效力。是指法律规范要求公民和机关对其负有一定的遵从义务,但没有直接的强制措施。

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国内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国内的法律效力,适用于国家的所有领域和国民的所有行为。

2. 国际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国际上适用的法律效力,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3. 地区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某个地区内适用的法律效力,比如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范。

四、法律的解释与运用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阐释和解释的过程。法律运用是指在具体实践中,对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应用和执行的过程。

法律解释和运用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法律统一。通过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运用,可以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从而促进社会各界的共同遵守。

2. 安定社会秩序。法律解释和运用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3. 保护公民权益。通过法律解释和运用的规范,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权益被侵犯。

4. 促进经济发展。法律解释和运用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可以为经济活动提供有效的保护和促进作用,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五、法律的改革与发展

法律的改革与发展是对社会发展的要求和需要,也是法律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法律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推动法制化建设。法律改革与发展可以推动法制化的建设,完善法律的体系结构,使其更加科学、完备、实用。

2. 提高法律透明度。通过法律改革和发展,可以减少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不明晰性,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增强社会公信力。

3. 提高法律效力。法律改革和发展可以使法律规范更具有实效性和法律效力,增强法律的约束力和管辖范围。

4. 完善法律服务体系。法律改革和发展可以完善法律服务体系,提高法律服务效能,为人们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综上所述,法理学是一门重要的学科,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及其相互关系等问题。法理学的研究对于完善法律规范、保障社会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 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 ❂

一、名词解释

1、法的要素;

2、法;

3、法律体系;

4、法律监督;

5、法的效力位阶;

6、义务;

7、法律汇编;

8、法的溯及力;

9、法的实现;

10、法的作用。

二、简答题。

1、司法解释的分类和原则;

2、法制与法治比较;

3、法律继承、法律移植比较;

4、中国当代法的渊源;

5、司法原则;

6、法与原始社会习惯区别;

7、法律体系、法治体系、法学体系比较;

8、两大法系。

三、论述题。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与立法程序。

❂ 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 ❂

2016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备考:法律作用

法律作用这部分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法的实质如何认识,即从何种角度入手去看法的作用。从而引出问题二,法的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的联系和区别。

一、法律作用的对象与实质

1、法律作用的实质两个方面

2、法律作用的定义

二、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划分

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关系:

法律的作用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一)、法的社会作用和法的规范作用的联系:法的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是一对不可分割的整体 ,二者之间是手段和目的关系;法的规范作用是一种手段,总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发挥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目的,是经过法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

二)、法的社会作用和法的规范作用的区别:

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特点进行考察的,法的`社会作用 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 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以及社会化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法的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 类型、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而形成差别。

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这是由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所决定的,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 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即把法律告诉人们,实现 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运用、被实施,主要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法的规范作用★

  本节着重要求掌握五个重要名词概念,如下:

一、指引作用

法律的指引作用及其分类

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法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

它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的优势,是建立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条件的手段。

1、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2、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3、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二、评价作用

1、定义: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2、分类:

三、预测作用

定义

四、强制作用

五、教育作用

❂ 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 ❂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

1、法律制裁

2、自然法学派

3、法律关系

4、民法法系

5、法的制定

6、法律体系

二、简答(每小题8分)

1、什么是法的构成要素?并说明它们在一部法律中各起什么作用?

2、如何正确认识法的本质?

3、简述所有物权、债券、救济权、专利权的法律特征。

4、举例说明什么是积极义务?

5、以防控禽流感为例,说明公权利与私权利的关系。

三、论述题(每小题15分)

1、举出一个具体案例或立法例,说明以人为本的现代法的精神的.基本要求。

2、资本主义法制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和当代资本主义发生了哪些变化?变化的原因是什么?

四、分析题(对观点进行法理学分析,言之成理,观点准确,逻辑性强,有创新见解。每小题25分)

1、有人说:随着全球化步伐加快,必然导致法的国际化

2、有人说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靠法制,也有人说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能靠法制。

❂ 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 ❂

法律不是天生就有的,它到底是怎么出现的呢?当今社会的主流观点是:法律是人类在人类社会生活、工作等活动中相互定立契约而产生的。

法律规定了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相对来说就是自由与限制,绝大多人都是向往安定的生活,但是每个人都各有其个性、欲望,只有对那些超出某个限度的约束起来,社会整体才能得以正常运转。因此法律成了我们社会生活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始终将所有人限制在一定的框架之中,在这之中给予人自由生存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也同样限制个人的行动以维护整个国家的稳定。

为了达到安定的目的,我们就得完善我们的法律,但是法律毕竟是人来制定的,人无完人,人制定的法律自然也就不可能完善。因此,为了维护法的公正性,我们就得有一个原则或是中心,让法律围绕着它,当法律出现不合理的时候就按照它来判别,这就是法的价值。

而法的价值主要有三个基本价值:第一,安定性的价值;第二,正义性的价值;第三,合目的性的价值,其又分为符合社会发展的目的与符合国家发展的目的价值。任何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实施都离不开这三种价值之间的平衡,三项价值之间的冲突与博弈的结果就是让法律具有合理性。

只要在制定法律或是实施法律的时候对社会或事实情况进行分析,基本上就能制定出公正的法律和合理的判决。

但法律存的目的是什么呢?

在当今的法治社会,法律可以说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规范了所有公民的义务和权利。对于违反法律的人,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正是这种强制措施才能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法律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成是道德的底线。

所以法律永远不是第一位的。法律只是一种手段,通过法律我们构建想要的理想社会,所有人在规则下行事,而终极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伤害成本。如果单纯为了执法而执法,这将是法治路上一个最大的误区。信仰法律,并不意味着要愚忠于法律。轻判案例在国外并不罕见,法律背后有许多当事人自身无法承受的现实之重,但为何在我国却引起连番呼声原因在于,在我国司法状况并不理想的今天,民众时常难以辨别什么是法律合理的妥协,哪些又是法律不合理的让步,既然难辨真伪,还不如一网打尽来得干脆。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我们在传统观念中认为法律是限制人的、束缚人的,其实不然。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是这样说的:“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所有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这种自由在不存在法律的地方是不可能存在的:一如我们所被告知的那样,这自由并不是每个人为所欲为的自由。(因为当其他人的意志支配某人的时候,该人又怎能自由呢?)但是,一种处分或安排的自由,一如他所列举的那些包括对他的人身、他的行动、他的所有物以及他全部财产的处分,乃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因此,在这样的法律下,他不受其他人的专断意志的支配,而是能够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在400前的英国说出这样精辟的话是多么的伟大啊,我们认真的理解这句话,我们可以得到新的认识。法律事实上是保护和扩大我们的自由的。没有法律的情况下,社会上的每一个人的权利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是没有办法得到公力救济的,而私力救济往往是非常危险的。法律的存在为我们得到公力救济提供了可能。法律可以使企图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人心怀忌惮,使我们的生活和安全有了保障。所以法律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益的,我们需要法律。没有法律,我们的社会就会陷入混乱,我们的财产、安全没有保障。法律是重要的。

为什么会有人认为法律是限制人的呢?这和我们国家的传统有关,我们国家在传统上的法律,是以刑为主,法律调整的方式是惩罚,刑罚的方式。而不是民法的方式,大量的民法上的关系是由道德来调整的。中国的法律传统是这样的,因此我们中国人讨厌和法律有关系。与法律有关系一般就是监狱、刑罚、斩首,总是没有温情的东西。

而在清朝末年,我们引进了西方的法律,我们的传统的法律体系改变了,但是我们的传统还是根深蒂固的。许多执法者也没有现代的法律意识,我们现在学习法律基础。法律知识是学习的一个重点,同时我们明白法律的意义更是重要的。所以我们了解到了法律的意义是为了保证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这个是至重要的。有了对法律的目的的正确的认识,我们才能更好的学习法律,更好的知道学习法律的意义。学习法律就是要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避免不法侵害。

这学期的法理学课程我明白了很多,学习法律不仅仅意味着学习法律的规定,而且要法律意识的转变。我们为什么要维权,不仅仅因为经济利益。而且正义本身也是指的追求的。我们不但但生活在经济利益的世界里,我们的追求很多,有真理、效率和正义,大量的“一元钱官司”表明了我们不应当只追求金钱利益,还有更加值得我们追求的。

❂ 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 ❂

转眼之间,我参加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科《法理学》的学习已经快一学期了。

学到了什么?我不敢肯定,只是多少有一些想法……

整个学期,通过中央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课堂上老师的讲解,东台电大老师面对面的辅导,我对“法”有了一种全新的认识,或许这种认识是肤浅的。

总有一种感觉,理论的东西,就像蒙娜丽莎,你看着她的时候她不笑,一转身她就笑了。美术老师说那是因为达芬奇把她的笑画在了阴影里。起初对“法”的理解,也一样。

法理,刚接触的时候,觉得枯燥乏味,但内心又有一种丢不开的偏好感觉。法理,也是理论。理论就是理论,就是美,没话说,就是给人很多希望。于是也能体会为什么有的学者一辈子搞理论,还痴迷其中,怡然自得呢!不过有时候联系一下现实,那些飘起来的思绪就被泼凉了,心也沉了下去了。我在想,这是我的悲观,还是现实的灰暗;是理论映衬的效果,还是理论和现实的碰撞才让我们产生了一种社会责任感?剪不断,理还乱……于是,我想想还是从法理学入手,慢慢领会!

通过这一学期对《法理学》的涉猎和整合,我在这里知道了:法学的起源和发展、法的概念和本质、西方其他法学思想、法的类型、法系、法治的概念,……。初步了解了“法学和法理学、法的一般原理、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法的创制、法的实现”;加深了解了“法治与法制、权利论、法律文化、法律关系、法律解释、法律规范、法律适用,……。”

对此,我首先从整体上有了一个宏观的对法的认知,进而简明扼要地理解了一些法的基本概念。这是电大开放教育《法理学》授课中一种很好的对“法”和“法理”的启蒙教育。

以上仅是我在学习《法理学》中吸收并总结到的综合之后的观点,但难免也少不了很多偏颇。有不妥之处,恳请老师和同学们雅正!

❂ 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 ❂

【论文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现象长期以来一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已经出台了的有关纠防超期羁押的制度也未得到真正落实.为此,本文在阐述了超期羁押的概念,危害性及其长期存在的原因的基础上,着重提出了一些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论文关键词】 超期羁押 概念 危害性 原因 对策

前 言

一, 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超期羁押的界定

二,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超期羁押的危害性

(一)超期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二)超期羁押严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

(三)超期羁押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诉讼成本

(四)超期羁押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

❂ 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 ❂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理学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而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法理学专业注重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并让学生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法理学不可简单地被界定为“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回答的大全。如果法理学只有这一个核心任务,那么2500年前的古希腊就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

广义上讲,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法理学的词根应该是源于“juris”,意指法律或权利。另一个词根“prudence”则指智慧。因而法理学可能是寻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寻求对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学问。根据富勒“使人们的行为服从归制治理的事业”的法律格言和Beyleveled、Brown

sword的用法,我们可以得出“法律事业”这一用语。

这种对于法理学任务的界定把问题的中心转向了这里:我们不仅探求“这一事业是什么”,以及“人们如何回答法律是什么”,而且我们也在试图弄清这些回答本身的含义。法律是一种争议的态度?或形式?正统性(合法性)是一种思维方式?广义的法理学理论不应仅仅局限于一个或者另一个法律观念,而应该探求这种多样性是如何形成的。

❂ 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 ❂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内容摘要】“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博登海默对法律的独特理解,从另一个层面上看,其本质上就是对法律、权力、权利三者之间关系的一种解读。要使权力支持和尊重法律,-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内容摘要】“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博登海默对法律的独特理解,从另一个层面上看,其本质上就是对法律、权力、权利三者之间关系的一种解读。为了使权力得到支持和尊重,国家制度必须包涵权力制衡机制,进一步拓展权力保障机制。只有权利与权利相辅相成,才能更好地推动中国转型社会的法治进程。

【关键词】法律;秩序;正义;权力;权利

《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是美国法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花费30年心血完成的法理学著作,较为集中地阐述了其综合法理学的观点。

该书分为三个部分:法哲学史、法的性质与功能、法的起源与技术。其中第一部分主要按时间线索叙述了西方法律思想发展脉络,这种历史的介绍在主要是描述性的,除结论一节外并未对各种学说做出评价,并指出“这些学说最为重要的意义乃在于它们组成了整个法理学大厦的极为珍贵的建筑之石,尽管这些理论中的每一个理论只具有部分和有限的真理。

”(页198)第二部分在前面对法理学的历史进行综合的基础上,论述了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指出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充分展示了其综合法理学的理念。而第三部分主要就普通法系法律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法律与科学方法及司法过程中的技术作了比较客观的**。本文从美国法律制度的现实出发,在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同时列举了大量的真实案例,并用法院的判决来说明问题,雄辩有力。

一、本书核心思想概述

不难看出,这本书的第二部分性质和功能是整本书的核心和精髓,它闪烁着博登·哈默的智慧。作者从秩序的需求、正义的探索出发,深入浅出,谨慎周密地运用包括自然科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在内的多种方法提出了自己对于法律这一复杂的人类文化现象的独特看法,即“法律——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页318)并结合法律与权力、行政、道德、***区别,指出了法治的利弊。

正如作者所说,“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页318),它包含两个元素,即秩序和正义。作者从自然界中秩序压倒无序的普遍性着手分析,又从人类社会对秩序的寻求及其心理根源进一步深入论证,指出人们具有“将社会交往置于规则支配下的倾向”(页228),而法律正好满足人们这方面的需求,“法律在本质上是对专断权力之行使的一种限制”(页233)。正如作者所论述的那样:

为了防止为数众多的意志相互抵触的无**状态,法律限制了私人的权力。为了防止一个****的**,法律控制了统治当局的权力。……。

一个完善且充分发达的法律制度,对于无**状态和**政治这两种截然相对的形式来讲,处于居间的位置。通过有效的私法制度,它可以界定私人或私人团体的行动领域,以防止或反对相互侵犯,避免或防止严重妨碍他人自由或所有权的行为和社会冲突。通过一个行之有效的公法制度,它可以努力限定和约束****的权力,以防止或救济这种权利对确获保障的私人权益领域的不恰当侵损、以预防任意的**统治。

(页233)

然而,要在上述两种社会生活的极端形式之间维持一种折中或平衡,“若没有规则就无从实现”(页234)。此时,笔者主要从法律的规范性、普遍性和自治性等方面**了法律形成秩序应具备的普遍性条件。“一个法律制度,从其总体上来看,是一个由一般性规范同适用与执行规范的个殊性行为构成的综合体。

他既有规范的一面,也有事实的一面。”(页238),“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则部分中的‘应然’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并不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页239)因此,我们说,“法律的自主性只能是一部分的自主性。

试图将法律与外部社会力量结合起来,完全分离的尝试必然失败。”(页242)而且,由于秩序所关涉的只是社会生活的形式而非实质,因此,仅仅包含一种秩序的规则在博登海默看来是不能够被称之为法律的,只有当这种秩序所追求的目标是正当且可欲时,也就是实现了正义时,它才有了法律的资格。

虽然“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页252),但是“社会秩序中的正义问题在相当广泛的程度上可以进行理性讨论和公正思考”(页264)。而且,从正义的概念范围来看,“正义概念有意义的适用范围仍是极为广泛的”(页270)。此外,从正义与自然法以及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的比较中,博登海默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一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会试图在自由、平等和安全方面创设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和谐和体。

”(页297)也唯有如此,才能打开通向人类“共同福利”的幸福之门。

由此可见,法律乃是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的综合体,“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页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第2页318)。

2、 法律、权力与权力——对本书核心思想的另一种解读

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法律在本质上是对专断权力之行使的一种限制。……为了防止为数众多的意志相互抵触的无**状态,法律限制了私人的权力。为了防止一个****的**,法律控制了统治当局的权力。

”(页233)“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意义之一,就是它可以被视为是一种限制和约束人们的权力欲的一个工具。”(页363)而法律的实现又依赖于权力或强制力的保障。可见,社会秩序的实现,本质上需要法律与权力的良性互动。

再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页252)就是正义的目标;正义的要求还包括了“防止不合理的歧视性待遇、禁止伤害他人、承认基本人权……确立一个公正的奖惩制度等。”(页270)而上述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以及正义要求所包括的一些合理需求,我们今天的法理学称之为“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博登海默所说的正义是人的权利得到合理实现。

可见,社会正义的实现有赖于法律对权利的合理配置。

因此,在博登海默的法律定义中,对秩序与正义的解释实际上实在另一个层面上阐述法律、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换句话说,法律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行为准则的办法来建立和维持一种社会秩序,限制无限膨胀的权力,保障合理权利的实现,从而使法律、权力、权利达到一种平衡。

正如书中所描述的那样“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会试图阻止压制性结构权力的出现,而它所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分配权利以达到权力的分散和平衡。”(页361)可以说,法律是权利与权力的调节器。

三、理论层面的思考

如上所述,社会秩序的实现需要法律与权利的良性互动,社会正义的实现有赖于法律对权力的合理配置。那么,博登海默认为的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法律,其本质上就是寻求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因此,当国家选择法律作为规范来调整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时,法律框架下的权力与权力的关系就成为法律界和政治生活中最普遍、最重要的问题。

(1)法律与权力

虽然关于权力(power)的概念,人们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但博登海默认为要恰当地认识法律与权力的关系,必须将注意力集中于纯粹形式的权力上,这个意义上的权力“旨在实现对人的绝对统治”(页358),即是一种毫无拘束的权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和权力很少以纯粹的形式出现。法治实践表明,“权力与法律的相互依赖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就像一个精致的过滤器,它净化和证明权力;法律通过权力克服其固有的缺陷,并与社会变革相联系。这样,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不仅是一种简单的控制与控制,而且是一种复杂的双向互动。”诚如博登海默所言:

“一个政治国家的典型事态,既非以无限权力的统治为特点,亦非以严格的规范控制为特点。... 一种典型的社会秩序状况,表现为权力与法律的相互渗透。”(页359)虽然依然存在着权力失控的地带,但法律一直在努力,“对无限制行使权力的作法设置了障碍,并试图维持一定的社会均衡”(页360)。

而法律实现这种均衡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分配权利”(页361)。

(2)法律与权利

根据博登海默在对正义的概念,可以看出正义的要求很广泛,“在某种程度上都同人类的共同需要有关系”(页271),而这些需求与权利的概念不谋而合。因为,权利在英文中一般表述为right,就是指正当的,与正义、法律或道德相符合的或是某人生来就享有的合理需求。“只要一个现行的法律制度满足了人们的基本需要和要求,社会就会认为该法律制度是正义的,或者其合理的程度至少是能为人们所接受的。

”(页324)也就是说,一个正义的法律制度,至少是确认和满足了人们基本权利的,否则,就会妨碍它成为一种法律制度。此外,博登海默还认为,正义的三个基本成分(安全、自由和平等)“深深地植根于人的本性之中,所以在它们之间实现合理的平衡就是一个法律制度真正成功的标志”(页325)。根植于人性的安全、自由和平等是人类的基本权利。

因此,一项法律制度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基本人权的合理分配与平衡。

❂ 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 ❂

1、重在理解。法理学的学习切忌死记硬背,尽量多思考,用书上所举例子、其他课程中相应的知识或已掌握的现有知识来理解法理学,使抽象的内容变成具体问题。不要单纯地把法理学看成是独立的部分,而应该将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法理学可分成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抽象的法理,也就是一般考试教材中放在最前面的那些内容;另一部分是具体的法理,即是教材中的宪法、刑法、民法等内容。了解了法理学,便于学习其他的法律知识,而学习了其他法律知识再反过来可以验证一下法理部分讲的对不对、有没有用。如果能做到这样学习和思考,就会在法理学复习中产生兴趣,使整本教材所列的内容前后呼应、融会贯通。

2、高人指点。法学理论博大精深,对于法学专业人士常常也会感觉拿捏不准,更别说那些初来乍到的非法本零基础司考考生了。这种情况下,最大的忌讳应该是闭门造车了。想必任很多朋友捧着本法理学教材,看上几天几夜,也不见得能参透其中的要领。此时名师的指点,高人的点拨是相当有必要的。我当时就报了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VIP保过班,不仅法理学老师讲得精彩,其他学科名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到的分析,都让我受益匪浅!

3、对选择、判断这类题型,一定要明白为什么选择这个或这几个答案,而选其他的就错。判断题要知道错在哪里、怎么改是对的',千万不要背辅导书上的答案。出题主要考察是否掌握了一般与特殊、绝对与相对的关系,分类标准与结果之间的一致性。因此,遇到一个问题有不同划分标准(如法律规范的分类、法的分类),一种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怎么样、特殊条件下是怎么样的(如违法的构成一般要求行为人有过错,但特殊侵权行为则不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一般适用中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类知识时,需格外注意,要弄清搞懂,不能存在“差不多是”、“好像是这样”的模糊认识。

4、对分析题,注意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与现实问题结合起来,复习时自己可以设计若干具体说法,然后从法理学角度进行分析;答题时冷静考虑出题者的用意和角度,把与之有关的原理一一对照,从中找出合理的根据。对论述题,复习时重点在于知道有几个要点,尽量用法言法语,回答的顺序要准确,同时要对要点进行简单说明。答题时做到要点明确、解释清楚。大家不妨听一下独角兽司考网校VIP保过班的课件,几位老师对于论述题的答题方法和技巧有详细的分析和讲解,很实用滴!

在掌握了好的复习方法的基础上,再针对法理学的重点进行学习,对难点进行理解,对易错点加以注意、避免。这样,离成功会越来越近。

❂ 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 ❂

《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是一本论述法理学学科范围的著作,该书对于理解和掌握法律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重要的意义。本书是在笔者对法理学的深刻研究与理解基础上所写成。主要从理论基础和应用方面探讨了法理学的范畴,为读者提供了一份权威的、系统的学习指南。



该书首先介绍了法理学的概念、属性和发展历程。随后重点论述了法理学的主要对象和范围,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伦理等方面。作者深入浅出地解释了这些概念的本质特征,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接着,作者又详细阐述了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工具,比如逻辑分析、规范解释、系统比较等等。可通过这些工具为读者提供了实现法理学研究的有效方式。



进入下一部分后,笔者更是针对法理学的应用价值做了进一步的研究。在当今社会,法律的规范性已经逐渐得到认识,法律的合理性逐渐被重视。因此,对于利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改善社会状况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正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价值之一。相应的,作者融入了自己的研究实践,以案例分析为主要手段,具体分析了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并对于实际运用时的注意事项进行了讲解,使读者有种身临其境的感觉,既增进了读者对于规范的认识,又对于法律的实际操作形成了一定的体验和交流。



除此之外,本书还详细介绍了法律伦理方面的问题。通过深入讨论法律伦理和人类伦理的关系,探讨了法律伦理理论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读者的思维广度,使之认识到法律伦理一直以来对于法律发展和维护的基本作用。



整本书在文风上采用了简明通俗、清晰易懂的写法,并注重实践应用,不仅对法律学科学者具有指导意义,也为广大读者了解法律和法律规范提供了帮助。通过阅读《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不仅能够感受到法律学科的严密性,也会更加深刻地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意义,做到应用与理论相结合。遗憾的是,虽然该书涉及面广,但对于现代社会之中涌现的多元化法律问题,仍需更深入更多的探讨。 



综上所述,本书是一次深度的学术探索,是法理学学科研究中得不可替代的参考资料。读后感受最深的,应该是对于法律学科的理解更加准确和深入。最后要说的是,读完《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之后,相信法律学的各位学子不仅会增添更广博的知识储备,还会对理论知识的应用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 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 ❂

浅谈女权主义

摘要:女权主义是西方社会重要的政治思潮之一,是近、现代西方妇女运动的意识形态。自第一次女权运动以后,女权主义在政治领域赫然崛起,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后来几经挫折,但由于女权主义在研究对象、思想方法、价值观念、政治观点诸方面始终独树一帜,总体政治影响不断扩大。女权主义以两性关系为政治研究的中心议题,反对性别的歧视、压迫、剥削,追求两性的平等和妇女的解放,对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等以男性为主题的其他各种政治思潮形成了挑战和冲击。

关键词:女权主义;政治。

1女权主义的形成与发展

虽然“女权主义”一词出现于19世纪末,但是女权运动的发端却要早得多,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当时,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妇女的处境非但没有提高,反而在一个长时期内不断下降。与此同时,资产阶级革命所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的理想使得西方妇女愈益无法忍受现实中的两性差别。她们开始以种种方式争取与男子相同的政治和法律地位,诸如受教育、财产、就业、离婚等方面的权利。

1.1第一次女权运动

世纪中叶兴起的女权运动被称为第一次女权运动,或第一次女权运动高潮。它的高潮一直延续到20世纪20年代末。这是妇女争取与男子同等的政治法律权利的运动。斗争矛头指向资本主义国家,指向那些将妇女排斥在受教育权、就业权、参政权以及其他权利之外的国家法律。

第一次女权运动主要有三个目标:①争取女性选举权。世界各国妇女在争取选举权的过程中遇到了强大的阻力,例如,美国男权主义者曾宣称:“如果给妇女选举权,你就得在每个县建立疯人院,在每座城镇建立离婚法庭。女人太神经质和歇斯底里,不能介入政治。”尽管遇到了强大的阻力,妇女运动还是取得了胜利。自1848年7月,美国女权运动发表了《妇女伤感宜言》后,美国女权主义者全力组织妇女参加争取参政权的运动。1917年,美国妇女运动团体“妇女国会同盟”和“妇女党”组织了连续24小时对白宫的示威。192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宪法第19号修正案.明确规定妇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获得了完全的选举权。在英国,妇女的选举权是分两步获得的,在1918年,30岁以上妇女获得选举权,到1928年妇女最终获得同男子同等的选举权。②争取女性受教育的权利。各国妇女纷纷提出实现受教育的要求,女子学校大量涌现。一些女权主义者们曾就女童的教育内容应不应与男童一样,男女学生的考试内容应不应该相同等间题展开辩论。在1868年,剑桥大学为女生提供了单独的考试。这一做法在女权主义者当中引起激烈的争论,有的赞成,有的反对。③争取女性就业权。在 19世纪,人们普遍认为,生育和抚养子女是女人的天性,因此女人的天职就是留在家里生育和抚养子女。妇女到社会上就业之后,工作和婚姻的矛盾变得突出起来,已婚女人的就业问题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许多希望出来工作的妇女对于必须在工作和家庭中选择一项感到不公平,她们提出,男人可以同时拥有工作和家庭,为什么女人就不可以?女权主义者认为,妇女应当在劳动市场上与男人平等竞争,同工同酬,这样才能保持经济独立。第一次女权运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欧美不少国家的妇女底得了选举权、财产继承权和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1.2第二次女权运动

1949年,法国著名作家波伏娃发表了《第二性》,为女权主义第二次高潮的到来奠定了理论基础。波伏娃在她的书中指出:世界上只有一种人性,即男性,女人被看作是男性的偏离,因此这个世界是男人的世界。她认为“女子不是天生的,而是生成的”,人类文化造成了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因此决定女性社会地位的因素不是单纯生理的、心理的或经济的因素,而是社会的。在《第二性》中波伏娃详细地分析了社会文化弱化女性的过程,指出在父制下女性永远是次等的,因而是“第二性的”。此书被誉为“西方女性解放运动的《圣经》,为20世纪50~60年代的第二次女权高潮提供了理论武器。

女权运动的第二次高潮首先是从美国开始的,引发这次女权运动的导火索是美国妇女对男性支配的民权运动的失望。20世纪60年代,美国爆发了大规模群众性运动,以大学生和青年知识分子为主体的“新左派”十分活跃,成为美国当时令人服目的政治文化现象.他们声援黑人,积极参与民权运动,反对越南战争,反抗学校当局,猛烈抨击美国的社会制度。这些左翼学生运动激发了妇女为自身解放而斗争的愿望。美国青年妇女纷纷投入这场运动,希望在新社会运动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但事实使她们失望,因为新左派运动中有浓厚的大男子主义。女青年在民权组织中总是做管家和女秘书工作,在重大决策上没有发言权,有些新左派的首领们甚至把妇女当花瓶,或让她们端茶送水做杂务,甚至公开表示“在学生非暴力委员会中,妇女的地位只能如此”,这就激起了“新左派”女性的不满。使公众最为震动的是1968年女权主义者抗议竞选美国小姐的运动。来自加拿大和美国佛罗里达州及东海岸各州的妇女在选美大厅外面的街上进行讽刺表演。她们将一只羊加冕为“美国小姐”,并设了“自由垃圾箱”,将束缚妇女的物品,如束腰、发卷等扔人垃圾箱。这样,第二次女权运动于在美国爆发,而后波及西欧以及整个资本主义世界。1968至1970年,英国的新女权运动已遍及全国各地,法国更由于1968年的“五月风暴”的洗礼,新女权运动进人一个新高潮。此外,北欧的丹麦、挪威的新女权运动也蓬勃开展,各种妇女解放组织如雨后春笋。

2女权主义的理论特点

要准确地把握西方女权主义的基本特征非常困难,甚至几乎不可能,学者们基本上无人去尝试。女权主义与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社会民主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等男性所主导的其他所有政治思潮大不相同,甚至相反。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女权主义的特征无限多,从而无法充分而恰当地予以归纳,只能就其最引人注目的地方作些粗略的描述。

(1)女权主义是一种以女性为主体的思潮,具有明显的性别倾向性。作为一种女性思潮,女权主义不仅在思想观点上代表着女性的利益并为妇女争取权利,而且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也大多数是女性。因此,女权主义是一种妇女自己的思潮。有的女权主义者甚至认为,虽然也有男性作家和社会活动家主张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并为此而作出一定的贡献,但他们只能成为女权主义的支.持者,而不能成为女权主义者。

(2)女权主义并不是铁板一块的意识形态,而主张意识形态多元化,常常从其他流派吸收理论营养,并与其他政治思想结合在一起,以不同的方式思考问题。在自由主义、社会民主主义、绿色政治、存在主义、心理分析、后现代主义等政治思潮的影响下,女权主义内部形成了自由女权主义、社会女权主义、激进女权主义、心理分析女权主义、后现代女权主义、浪漫女权主义、黑人女权主义等政治价值取向不一致的众多主要流派。他们各执一端,相争而又互补,无一能够代表整个女权主义。女权主义的思想米源多元化与社会民主主义、绿色和平主义颇为相似,甚至比它们走得更远。

(3)女权主义在思想上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一方面与传统政治思潮尤其自由主义、社会民主主义等主流思潮相比,女权主义具有极大的随意性,情绪的宣泄远远多于理性的思考。方法论不明确,甚至不讲究;逻辑不清楚,推论时断时续;语言、甚至数据高度夸张,牢骚、乃至咒骂比比皆是;观点(包括结论)自相矛盾,缺乏无可辩驳的说服力。然而另一方面,女权主义的文献直抒胸臆,又具有极强的感染力。越来越多的女权分子相信,这种模糊思维取决于女人自身的生理条件,因而在心理上势必有别于男人,其直觉往往压倒理性。

(4)女权主义与其他男性理论相比,体现出强烈的温和色彩。无论某些女权流派或者女权分子如何激进,如何呼唤妇女解放、女权革命,甚至大谈性别战争,却从来没有任何女权主义理论代表鼓吹任何形式的暴力革命。即使实践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反抗性群体破坏活动,也不过纵火而已。其明显的原因在于暴力不是女性的优势。根本原因在于,就人类的生活和延续而言,两性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均有相互依存的一面。因而在斗争的向时,双方还不得不谋求妥协。

3当代自由主义女权主义的主要观点

在20世纪60年代的第二次女权运动高潮前后,自由主义女权主义仍然十分活跃,涌现出大批理论著作,其中美国妇女B·弗里丹的著作《女性的奥秘》起了运动先声的作用,她发起的“NOW"(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Woman,全国妇女组织)后来达到240多万人,成为西方最大的妇女团体。继《女性的奥秘》之后,自由主义女权主义相继出版了一系列经典作品,如:理查兹的《怀疑一切的女权主义者》1982,G·斯蒂奈姆的《愤怒的行动和日常的反抗》(1983)欧金的《性别、正义与家庭》1990)等,她们的思想代表了当代自由主义女权主义的主要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一)继续坚持男女两性具有相同理性

在人性论这个政治理论的出发点上,自由女权主义认同传统自由主义的观点,即持一种理性至上的信念。传统自由主义主张把人的活动分为理性和感性两个相互冲突的领域,并认为理性高于感性,人类有能力区别于、并且优越于其他动物的本质特性。但传统自由主义只是将理性的桂冠戴在男人头上,认为男性具有勇敢、自信、开放、进取、宽容等一系列相关的优点,而女性不具有理性,或女性的理性低于男性,女人常常在“冲动(感情用事)”的标签之下,同怯懦、轻浮、琐碎、蝙狭、封闭等一系列缺点联系在一起。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历来不接受这种流行观念,当代自由主义女权主义继续坚持沃尔斯通克拉夫特“两性理性无差异”理论,认为两性的本质、尤其理性的基本特征没有太大的区别,男人能够做到的事情女人也能做到.社会舆论对两性的不同理解实属男性的产品,甚至就是排挤、压制妇女的借口。正如密尔所说:“现在被称之为妇女的天性明显地是人为的事一一在某些方面是强制压迫的结果,在另一些方面是不自然的刺激的结果。”(二)男女两性应拥有同等的竞争机会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认为,在一个公平的社会里,每一个成员都应该得到发挥自己潜力的机会,男女两性应当拥有同等的竞争机会。但西方传统观念出于性别偏见,认为妇女天生软弱无能,仅仅适合有限的特定职业,例如医务、服务、文秘、教师等等。而不能从事投资、政治、传教等工作,更不用说军事、警务等需要高度体能和胆量的行当。在同一个部门或者单位,两性有明确的“分工”,男性员工大多待遇好、地位高,女性员工恰恰相反。即便在所谓适合妇女的领域,两性也有明显的主从之别。例如在医院,院长、科主任和资深医生大多为男性,女性主要充当护士;在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哈佛大学,文科的近500名资深教授竟然是清一色的须眉。事实上在就业和竞选活动中,如果男女两名对象或者候选人能力相当,女性一般都会“莫名其妙”地失败。这一切,传统上就连自由派的男子都觉得天经地义,认定女人其实最适合在私人领域持家,而不是在公共领域驰骋。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者从更加彻底的理性主义出发,执着地追求性别平等,或者性别正义,因此而得名“平权女权主义”。她们中有些人甚至认为,除了生理构造之外,两性在责任、命运、活动方式等其他方面没有区别,因此,反对对妇女的任何歧视,要求摆脱“贤妻良母”的传统角色,突破家庭这个私人领域的限制,进人在传统上由男人把持的公共领域。渴望享受与男性同样的个人理性选择以及法律、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各种人权、待遇和机会,在同样的市场规则下进行公平的、公开的竞争,以取得自我的发展和自我价值的实现。例如在教育方面,自山女权派一向反对传统的、带有歧视性的性别隔离制度,要求两性实行内容一致的混合教育,以充分发掘妇女的潜能口“不仅男女两性的德行,而且两性的知识在性质上也应该是相同的,即使在程度上不相等。”在就业方面,强烈要求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对两性一视同仁,绝不能出于性别原因而排斥妇女。她们相信,妇女的解放还能让男人摆脱养家糊口和保卫祖国的重负,从而解放自身。

(三)改革不公正的法律与教育体制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认为,女性之所以显得不如男性,是因为她们没有得到与男性相同的受教育机会,因此,妇女应该争取受教育的权利和相应的法律改革。在这方面,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者。她们认为,美国基本上是遵循对所有人一律给予公平和自由的原则的,只是这种公平和自由还应当进一步扩展到妇女身上。由于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者及其他女权主义者的推动下,196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同工同酬法案”,20世纪60年代末,又对民权法案作了修改,把雇佣中禁止性别歧视的内容列人了法案;70年代,美国自由主义女权主义的代表全国妇女组织(NOW)又掀起了通过“平等权利修正案”的运动,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规定“合众国或任何州不得以性别为由,剥夺或限制法律所规定的妇女的平等权利”。迄今为止,美国宪法修正案共有26条,所以“平等权利修正案”又被称为宪法第27条修正案。早在1971年和1972年,美国众参两院分别通过了这项修正案。但是根据规定,宪法修正案还必须得到美国50个州中3/4的州即38个州的批准,才能最终成为宪法的一部分。但是到1978年为止,这项修正案只得到35个州的批准,为此,国会不得不将批准的限期从原来的1979年延长到1982年,但到1982年6月30日为止,支持此修正案的州仍然只有35个,因此这息。在美国总统竞选期间,两党的候选人都曾对此项修正案发表看法。虽然通过“平等权利修正案”阻力很大,但女权主义者还会继续斗争下去。项修正案只得被废弃。尽管如此,美国妇女争取平等权利的运动从未止.(四)认同现存的政治秋序及价值体系

自山女权主义形成2个世纪以来,一直是西方女权运动中最大的流派,并且为异性所领导的主流舆论所接受。这主要是由于自由主义女权主义立场温和,基本认同现存的政治秩序及其价值体系,承认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支配地位,比较容易同其他利益集团达成妥协。

❂ 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 ❂

长期以来,主流法学理论认为,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不能是法的调整对象。环境法学受到这一主流法学理论的制约和困惑,其理论研究一直难以突破。1999年,蔡守秋教授承担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重点研究课题《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在2002年年底基本完成了该课题的研究。

2003年9月,高等教育出版社正式出版了《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以下简称《调整论》)。该书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实践出发,博览并比较研究古今中外有关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各种主张、观点及反对意见,重点研究了法律特别是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方法和机制,富有较强的学术性、前瞻性、论战性和创新性。

蔡守秋教授是我国著名的环境法学家。长期从事环境资源法与政策、国际环境资源法与政策、可持续发展法与政策的研究与教学。曾参加《环境保**》等10多项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立法起草研究工作。已发表190多篇**、20部著作或教材。

组织和主持了许多国家环境和资源法会议和国际环境和资源法会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0年12月授予他“环境保护杰出贡献者”荣誉称号。他勇于开拓,开创了许多前瞻性的观点和创新性的理论,引领了环境资源法律政策的发展。

他最早关注环境道德,率先研究环境权,提出了原创性理论——调整论,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基本理念。他是中国环境与资源法学会成立的主要倡导者和组织者。

所谓调整理论,是指对环境资源法各种观点的总称,它不仅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调整理论是以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为基础,强调法律在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同时,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论从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入手,全面阐述了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关系理论、主体论、客体论、行为论、权利论和义务论,阐明了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研究分析了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方法、机制和制度,将整个环境资源法学理论推向了系统化、逻辑化,为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社会与和谐社会,提出了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指导、参考和支撑。

反对调整论的反对者的反对理由很多,主要包括“狭隘论”、“现象、本质论”、“目中无物论”、“直接、间接论”、“原因、结果论”等, 而“调整论”认真考察了人与人关系发展的历史,并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类型、特点等作了认真研究,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指出人与人的关系是历史发展的过程,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是发展变化的,一部分人与人的关系在历史上由法律确认为人与物的关系,后来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所有人与人的关系都在法律上确定为人与人的关系;而长期以来,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法律上都是人与物的关系,那么随着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法的发展、为了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一部分人与自然的关系可以成为社会关系。这样,在法学和法律中,自然就凸显出来,从而大大有利于“将不理想的、不好的人与自然关系调整为理想的、好的人与自然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使环境法得以完成自己的使命。正如蔡守秋教授在前言中所写“生活之树常青,而理论总是灰色的”,尽管《调整论》写完第一章就已经雄辩地证明了“调整论”的成立,且该书每一个方面的论证成立,都足以确立“调整论”,但蔡守秋教授为了建立全面系统的“调整论”,对法理学的一些主要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仍不厌其烦地从多方面进行了论证。

❂ 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 ❂

第一,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以及国际间科技竞争与合作的准则。首先,法律可以确认科技发展在—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战略地位;1993年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就是指导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其次,法律可以对国际竞争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可以对科技活动起到组织、管理、协调作用。

第二,法律对于科技经济一体化特别是科技成果商品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并不等于有先进的科学技术,经济就会自然而然地发展。只有使科技和经济相结合,大力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经济才能高速增长。法律在这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将科技成果推向成熟、稳定的市场,促进科技成果源源不断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离不开公平有序的竞争规则,离不开相应的法律制度。

第三,在知识经济时代,法律具有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和预防作用。科学技术活动的社会效果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为人类提供了改造和利用自然的`新手段,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人类享受征服自然所带来的福利;另一方面,也可能带来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科学技术的失控、滥用而引起种种社会公害。科技本身是无罪的,关键在于使用科技的人。对科技成果的误用、滥用、非道德使用,便可能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社会危害。因此,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加以防治,并对受害者给予法律救济。同时,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其应用有可能危害人类社会,造成不可逆转后果的,必须以相应的立法预先对其应用范围与性质作出规定。

法与国家、政治的关系

❂ 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 ❂

法理学学习心得

法理学学习心得(一):

《法理学》是很多大学生一年级第一学期开设的课程,很多学生都感觉难学、难懂。其实,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明确以下的认识,然后再采取适当的方法:

第一,理论大多来自人们的实践总结所得。由于学生大多没有实践经历或没有从法律角度观察现实的习惯,所以,对法的理论理解有难度属于在所难免!但是,为了学习具体法律务必首先解决对法的认识论问题。而法理学恰恰是能够带给法的基本理论的学科,不开该课是法学专业知识的缺失。因此,在对学习该课的期望值上,就不能定位过高。我们老师一般开玩笑说,大一学法理就是灌灌耳音。对于学生来说,掌握基本的理论要点就能够了。其它的时间就是在课堂听听老师介绍各家的学说、课下看看经典的法学著作、翻翻法律类杂志。比如我在大一的时候,就看完了毛选、马恩选、《法的精神》、很多版本的法理教材、罗素尼采等西方学者的代表作。

第二,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初学法理的人,总想弄明白每句话的内涵,总想对法律有个总体的认识。其情绪能够理解,但这个愿望不大可能在大学第一学期实现的。任何学科的知识体系是由很多资料甚至领域构成的,法理学也是如此。大学第一学期所讲授到的资料只是法理学的一部分,个性是很多时候,也是极个别学者的一部分思想。能把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知识点搞明白就是不小的收获,对法理的理解还要靠以后的学习和实践来体会加深。很多学生毕业实习回来,要求学校再开专题讲座,讲授法理。就是因为他们在实践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不是法律条文能解决的问题,需要在理论上加以解释。为此,有的大学在最后一学期课堂教学中,再开有关法理的课,如《法学进阶》。就是一个知识理论再回炉的过程,是一个加深认识的过程。

第三,勤于思考、善于应用是学习的动力。法理学的知识是理论性很强的体系,对理论最好的学习,就是不断将所学到的理论与现实结合起来去验证,得到验证的快乐就是学习的快乐。比如在看电影《秋菊打官司》后,想到国家制定的法和老百姓心目中的法之间的差别;看十七大报告,看到法治思想在其中的体现;等等。老师们在课堂讲授相关理论时,一般都会举实例说明。而学生,也能够将现实中的法律现象与理论相联系去思考。知识只有在应用中,才会发挥其价值。价值的体现,才会促使学生去主动学习、探索。

法理学学习心得(二):

法理学课堂学习心得

——法律与政治

在第一堂课里,李老师说了一句话,成了我日后思考的主题。他说“法律是一门很肤浅的学科,更深刻的东西不在那里。”越深入地思考这句话,就越震撼。

在我的阅读经验里,初次阅读法学著作,都会觉得枯燥,尽是咬文嚼字、罗列堆砌,感觉智慧的东西很少;而在我初次阅读文史哲的经典著作,感觉其作品本身的思想魅力即能给人强烈的心理冲击。但是为什么法学著作没有这种冲击力呢?是因为中国法学只发展了二十余年,思想水准无法与其他绵延流长的学科相比,还是法学这门学科本身的限制?恐怕都有吧。

应对这个学科的特性,我们就应怎样去学习,才算真正地掌握了这门学科?我认为,法学能够分为“理论”和“实践”两块(也能够叫一虚一实),并分别采取不同的学习方法。对于“实践”一块,只要学好司法考试的资料,再辅以法院和律所的经验,就算基本掌握了,这是一种偏重技术性的学习;而对于“理论”一块,仅从现有的法律现实无法把握到它的灵魂,目前法学界所能带给的思想营养也较贫乏,因此需要在更广阔的天地里寻找一切有益于它成长的知识。

在现代社会里,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最主要和最有力的方法,因此承载着越来越多的职责。而涉及到人的行为的研究,仅有法学的视角是不够的,还需要调动诸如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的相关知识,才能确保法律能充分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分析法学派虽然使法学在形势上成为了自足的学科,但是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内在联系仍是千丝万缕,无从割断,任何一个有志于从事法学研究的人认真思考之后都会认同这一点,因此我们务必坦诚应对本学科的局限,自觉地把其他学科的精华引进来充实法学本身。

回顾法学的历史发展,法学是逐步从伦理学、政治学里分立出来的,但我感觉,随着法律与法治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的越来越大的、无法代替的作用,法学就应能反噬政治学伦理学,把它们的思想精华都吸收过来,成为真正的显学。

以上是我在这个命题的启发下,对法学学科本身的一些问题的思考。

法理学学习心得(三):

法理学这门课程最大的特点就是:理论性强,因此它比较抽象、比较不容易学好。但是它又很重要,学习法理学是为我们学习专业课程打基础的,只有把理论基础打好,才有可能把以后所要学习的专业课程学好、学深、学透,否则我们对很多法律现象只能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回答这一问题要从几个方面进行

1.什么是法理学

2.为什么学习法理学即发了理学的重要性

3.怎样学习法理学

4.要与当前社会的状况结来讨论

法理学学习心得(四):

大一,大二时,我将精力过多的投入到了英语当中。初次接触法理学,实在是枯燥不堪,加之所用教材为人大版孙国华编写,阅读之后却不知所云,后转入读张文显的法理学,仍然有一些让我费解的地方。当时虽然对法理学稍感兴趣,也是基于其与以前喜欢的哲学有几分想像。偶尔在图书馆看几篇法理学的论文竟能投入进去,便有学法理的意向。后逐渐接触一些部门法,发现作为基础学科的法理学知识之欠缺,使我有重新拿起了法理学教材,越来越明白法理之重要性,也逐渐培养起学法理的兴趣。当我有心去读法理方面的著作之时,却又不知该从何看起。

在老师推荐书目中其中找了本最薄的《大陆法系》来读,竟被书中所提到的“理性”,“民族主义”弄得一头雾水。偶尔看到梁慧星教授写到关于读书的推荐,意思大概是说如果读书过程中读了后文而忘记前文等于没读,想想自己的读书经历郁闷了很久。

读过《西方法律思想史》后,自问有何收获,只是初次了解法律如何在外国的土壤中成长,偶遇经典之句,联系现实社会,慨叹智者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抄录下来以备后用。仅此而已。

后读《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对博登海默用超多篇幅去介绍西方法理学发展的历史表示不解,书中总会引用一些原著的原话,有些语言晦涩难懂,我也总会再翻译成自己的话,批注在书旁,亦或写上自己的理解。如,对诡辩派论者安堤弗认为“任何人只要违反自然法则就必定会受到惩罚。但是,如果一个人违反国家的法律而为未被发现,那么他就不会受到惩罚也不会丧失名誉。”所以我对这句话的评价是:“诡辩派的思想总是具有创新性,预见性,超前意识颇强,该句的价值在于放置在现今社会仍然适用。前一句中的自然法可理解为一种客观规律,贴合发展观;而后句看似与现实不符,却是对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嘲弄”。这种读书方法固然能够让我对一些名家的观点记忆深刻,阅读速度自然也会受到必须影响。

偶遇几位研习法理学的师兄,经其指点顿悟不少。时至大三,总会对自己所读书之甚少而焦虑万分。但不管怎样,这半年时间也是很有收获,遂记下读书笔记,以便学习交流。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读书方法,在数量与质量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我一向所追求的。

法理学学习心得(五):

法律不是天生就有的,它到底是怎样出现的呢当今社会的主流观点是:法律是人类在人类社会生活、工作等活动中相互定立契约而产生的。

法律规定了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相对来说就是自由与限制,绝大多人都是向往安定的生活,但是每个人都各有其个性、欲望,只有对那些超出某个限度的约束起来,社会整体才能得以正常运转。因此法律成了我们社会生活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始终将所有人限制在必须的框架之中,在这之中给予人自由生存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也同样限制个人的行动以维护整个国家的稳定。

为了到达安定的目的,我们就得完善我们的法律,但是法律毕竟是人来制定的,人无完人,人制定的法律自然也就不可能完善。因此,为了维护法的公正性,我们就得有一个原则或是中心,让法律围绕着它,当法律出现不合理的时候就按照它来判别,这就是法的价值。

而法的价值主要有三个基本价值:第一,安定性的价值;第二,正义性的价值;第三,合目的性的价值,其又分为贴合社会发展的目的与贴合国家发展的目的价值。任何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实施都离不开这三种价值之间的平衡,三项价值之间的冲突与博弈的结果就是让法律具有合理性。

只要在制定法律或是实施法律的时候对社会或事实状况进行分析,基本上就能制定出公正的法律和合理的判决。

但法律存的目的是什么呢

在当今的法治社会,法律能够说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规范了所有公民的义务和权利。对于违反法律的人,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正是这种强制措施才能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法律从某种好处上也能够说成是道德的底线。

所以法律永远不是第一位的。法律只是一种手段,透过法律我们构建想要的理想社会,所有人在规则下行事,而终极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伤害成本。如果单纯为了执法而执法,这将是法治路上一个最大的误区。信仰法律,并不意味着要愚忠于法律。轻判案例在国外并不罕见,法律背后有许多当事人自身无法承受的现实之重,但为何在我国却引起连番呼声原因在于,在我国司法状况并不理想的这天,民众时常难以辨别什么是法律合理的妥协,哪些又是法律不合理的让步,既然难辨真伪,还不如一网打尽来得干脆。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我们在传统观念中认为法律是限制人的、束缚人的,其实不然。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是这样说的:“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所有能够理解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这种自由在不存在法律的地方是不可能存在的:一如我们所被告知的那样,这自由并不是每个人为所欲为的自由。(因为当其他人的意志支配某人的时候,该人又怎能自由呢)但是,一种处分或安排的自由,一如他所列举的那些包括对他的人身、他的行动、他的所有物以及他全部财产的处分,乃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因此,在这样的法律下,他不受其他人的专断意志的支配,而是能够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在400前的英国说出这样精辟的话是多么的伟大啊,我们认真的理解这句话,我们能够得到新的认识。法律事实上是保护和扩大我们的自由的。没有法律的状况下,社会上的每一个人的权利在受到侵害的状况下,是没有办法得到公力救济的,而私力救济往往是十分危险的。法律的存在为我们得到公力救济带给了可能。法律能够使企图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人心怀忌惮,使我们的生活和安全有了保障。所以法律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益的,我们需要法律。没有法律,我们的社会就会陷入混乱,我们的财产、安全没有保障。法律是重要的。

为什么会有人认为法律是限制人的呢这和我们国家的传统有关,我们国家在传统上的法律,是以刑为主,法律调整的方式是惩罚,刑罚的方式。而不是民法的方式,超多的民法上的关系是由道德来调整的。中国的法律传统是这样的,因此我们中国人厌恶和法律有关系。与法律有关系一般就是监狱、刑罚、斩首,总是没有温情的东西。

而在清朝末年,我们引进了西方的法律,我们的传统的法律体系改变了,但是我们的传统还是根深蒂固的。许多执法者也没有现代的法律意识,我们此刻学习法律基础。法律知识是学习的一个重点,同时我们明白法律的好处更是重要的。所以我们了解到了法律的好处是为了保证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这个是至重要的。有了对法律的目的的正确的认识,我们才能更好的学习法律,更好的明白学习法律的好处。学习法律就是要明白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避免不法侵害。

这学期的法理学课程我明白了很多,学习法律不仅仅仅意味着学习法律的规定,而且要法律意识的转变。我们为什么要维权,不仅仅仅因为经济利益。而且正义本身也是指的追求的。我们不但但生活在经济利益的世界里,我们的追求很多,有真理、效率和正义,超多的“一元钱官司”证明了我们不应当只追求金钱利益,还有更加值得我们追求的。

法理学学习心得(六):

转眼之间,我参加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科《法理学》的学习已经快一学期了。

学到了什么我不敢肯定,只是多少有一些想法……

整个学期,透过中央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课堂上老师的讲解,东台电大老师应对面的辅导,我对“法”有了一种全新的认识,或许这种认识是肤浅的。

总有一种感觉,理论的东西,就像蒙娜丽莎,你看着她的时候她不笑,一转身她就笑了。美术老师说那是因为达芬奇把她的笑画在了阴影里。起初对“法”的理解,也一样。

法理,刚接触的时候,觉得枯燥乏味,但内心又有一种丢不开的偏好感觉。法理,也是理论。理论就是理论,就是美,没话说,就是给人很多期望。于是也能体会为什么有的学者一辈子搞理论,还痴迷其中,怡然自得呢!但是有时候联系一下现实,那些飘起来的思绪就被泼凉了,心也沉了下去了。我在想,这是我的悲观,还是现实的灰暗;是理论映衬的效果,还是理论和现实的碰撞才让我们产生了一种社会职责感剪不断,理还乱……于是,我想想还是从法理学入手,慢慢领会!

透过这一学期对《法理学》的涉猎和整合,我在那里明白了:法学的起源和发展、法的概念和本质、西方其他法学思想、法的类型、法系、法治的概念,……。初步了解了“法学和法理学、法的一般原理、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法的创制、法的实现”;加深了解了“法治与法制、权利论、法律文化、法律关系、法律解释、法律规范、法律适用,……。”

对此,我首先从整体上有了一个宏观的对法的认知,进而简明扼要地理解了一些法的基本概念。这是电大开放教育《法理学》授课中一种很好的对“法”和“法理”的启蒙教育。

以上仅是我在学习《法理学》中吸收并总结到的综合之后的观点,但难免也少不了很多偏颇。有不妥之处,恳请老师和同学们雅正!

❂ 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 ❂

科技进步对立法的影响。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要不断深化。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关于科技法的研究也随之广泛开展起来,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泛承认。

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司法过程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

科技进步对法律思想的影响。对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同时,科技进步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科技进步对于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各个法系以及对于法学流派的产生、分化和发展,也发生着重要的影响。

法与科技进步

本文来源://www.hn373.com/duhougan/74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