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集合13篇)

时间:2021-01-04 作者:好拿网

⬖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

武政综〔2014〕83号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路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茶场,市直有关单位:

《工业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6日

工业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路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确保项目依法顺利有序的推进,根据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工业路棚户区改造重点要以改善民生、优化城市环境为宗旨,全面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法及时开展征收为任务,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集中力量、以和谐稳定的方式全面推进征收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征收原则。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征收工作,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组织实施征收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收实施单位应当

将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方案、被征收房屋的详细情况以及签

约、选房、补偿款发放等事项予以公开,确保征收行为公平

公正。

(三)坚持便民原则。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提供服务窗口、服务热线,简化办事程序。

(四)坚持和谐原则。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以人为本,在坚持统一安置补偿标准的同时,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

益,确保征收过程和谐稳定。

(五)坚持分期、分类实施原则,工业路棚户区改造项

目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可以采取先公后私、先易后难,以

点带面,分期分类的方式实施征收。

三、主要工作和任务

(一)组织动员培训会

1.2014年6月28日前组织召开全市动员大会,统一思

想、部署任务。

2.2014年7月5日前由市棚改办组织工业路棚户区改

造单位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进行政策、法律、业务培训。

(二)加快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认定、处理工

作

1.市棚改办要在2014年6月11日前组织测绘机构开展

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土地面积、附属物等情况进行调

查、登记;要在2014年7月10日前公布调查、登记结果。

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结果有疑异的,要在7月15日前向

工业路棚户区改造工作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提出,项

目部要在7月20日前处理完毕。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

当配合测绘机构进行调查、登记。

2.工业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未经登记建筑物认定工作领

导小组要在2014年7月10日前拟定未经登记建筑物处理方

案,报项目部,项目部要在7月15日前做出决定。工业路

棚户区改造项目未经登记建筑物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在7月

20日前完成未经登记建筑物处理工作。

(三)遵循“先公后私”原则,加快对单位产权房的征

收

1.市棚改办要在2014年6月15日前拟定单位产权房征

收安置补偿方案并报市政府,市政府于6月30日前做出决

定。

2.市属国有产权房要在2014年6月18日前签订征收安

置补偿合同;对省属及直管单位国有产权房,项目部要在7

月8日前完成对接与协商,7月10日前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合同;对私营企业产权房,项目部要在7月15日前完成对接

与协商,7月20日前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合同。

3.国有产权房要在7月30日前完成搬迁,私营企业产

权争取在8月15日前完成搬迁。

4.市棚改办要根据搬迁进度及时组织拆除,从完成搬迁

之日起3日内要组织拆除。

(四)遵循“先易后难”原则,平稳有序推进个人产权

房征收工作

1.市棚改办要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对所有被征收

人编号,并根据被征收人的具体情况选定责任单位后报市政

府决定,各责任单位要在7月5日前确定责任人员并报送市

棚改办备案。

2.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在7月6日即可入户开展工作,并就征收安置补偿合同的内容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各责任

单位要在每周五将本周工作情况书面形式报送市棚改办,对

同意签约的被征收人要及时协助其与棚改办签约。

3.市棚改办要在7月20日前做好所有签约准备工作,从7月20日起,被征收人同意签约的,市棚改办和责任单

位、责任人员要24小时提供服务,实行便民签约制度,提

供便民服务。

4.市棚改办要根据被征收人签约的时间顺序确定选房

顺序。被征收人签约后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搬迁,超过

45日未完成搬迁的,其选房号自动失效。

5.市棚改办要在7月30日前完成安置补偿、补助款发

放准备工作,征收安置补偿合同签订后,市棚改办要在合同

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予以发放。

6.各责任单位对完成搬迁的房屋,要在第一时间上报

市棚改办,棚改办要在当日组织验收交付,并组织被征收人

进行选房。

7.市棚改办对已经完成搬迁并具备拆除条件的房屋,要

在3日内组织拆除。

(五)既要采取利民、便民措施,又要依法强制征收

1.市棚改办在7月10日前要设立服务窗口,为被征收

人提供政策、法律服务,责任人员要24小时为被征收人提

供有关征收事项的服务。市棚改办要在7月10日前公布服

务热线,24小时为被征收人提供咨询服务。项目部要在7月

10日前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受理被征收人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

2.市棚改办要在11月1日前做好依法征收准备工作,做好移交人民法院强制征收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工业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工业路棚户区改造工作项目部,由市政府分管领

导担任总指挥,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项目部下设办公

室、宣传组、政策法规组、督查组、资金保障组、工程建设

监督保障组。

(二)限时办结与联席会议制

1.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征收工

作,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当在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项目部提出书面报告,项目部从收到报

告之日起,应当在3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责任人

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做出处理决定。

2.项目部应当每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具体时

间、人员由项目部根据需要确定。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分析、解决征收工作出现的各种问题,通报每周征收进展情况。

(三)监督与奖惩

1.项目部督查组对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征收工作进展

情况实行每周一通报,每月一评比。

2.项目部应当将每周每月通报评比结果报送组织、纪

检、监察、效能等部门,作为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考核、考

评的依据。

3.项目部对提前或按时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

拟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决定后,由市棚改办组织实施。

4.项目部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提请纪检、监察、效能等部门予以处分。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委。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6日印发

⬖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

尊敬的周局长及检查组各位领导:

感谢您们不辞辛苦莅临我县检查指导工作,根据x住建通[xxxx]xx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开展情况,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展做如下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是棚户区改造协议签订情况。xxxx年,我县棚户区改造任务数为xxx户,改造面积xxxxx平方米,改造地点位于县城及广顺集镇,总投资x.x亿元。目前,已完成xxx户的前期摸底调查工作,签订征收补偿协xxx户,兑现补偿款xxxx万元。

二是棚改货币化安置情况。根据摸底调查及我县存量商品房的统计数据,xxx户棚改任务数中,xxx户为货币化安置,xxx户为政府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xxx户为政府新建安置房进行安置。

三是棚改新建安置房开工情况。根据新建xxx套安置房的任务数,目前已完成xx套安置房的主体工程建设,xx套正在进行基础施工。

四是xxxx年棚改项目申报工作准备情况。xxxx年,省、州批准我县的棚改任务数为xxxx户,目前,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办)正在对棚改户数进行摸底统计,各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于月底将棚改摸底调查结果上交住建部门,用于可研编制及项目贷款申报。

五是xxxx年棚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根据xxxx年棚改审计反馈我县棚户区改造未开工的情况,我县已认真整改,并签订征收协议xx多户,兑现补偿资金xxxx万元。

二、工作进展情况

一是成立项目指挥部,确保工作协调推进。

我县成立了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人员组成xx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协调推进。

二是制定棚改购买服务实施细则及补偿方案,抓好改造规划。

针对xx县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我县出台了《xx县人民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细则》及《xx县县城规划区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为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我县与征收公司(x金筑阳光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棚改购买服务的协议,目前征收公司已进驻现场,在县城车站片区、广顺集镇片区开展前期摸底调查工作,征收工作正在有序的进行中,另外,按着省、州要求,我县还制定了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为下步工作开展做好充分准备。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虽然进展顺利,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仍然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棚户区改造中,低收入家庭占多数,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作推进。拆迁人员入户调查宣传,摸底了解情况后,低收入家庭占棚户区改造总户数的比重较大,通过调查,此次棚户区改造总数为xxx户,其中低收入家庭为xxx户,占总数的xx.xx%。实施货币补偿的比例仍不能满足需求,制约拆迁工作快速推进。

二是棚户区项目需投入大量资金,项目资金需求量大。在银行授信贷款棚改资金的前提下,当地政府也必须要凑足棚改总投资xx%的资本金后才能顺利开展棚改工作,而xx县财政十分困难,中央、省、州补助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资金太少,导致部分征收补偿款及安置房源迟迟无法落实,工程启动步履维艰。以我县xxxx年棚改项目为例,项目资本金为xxxx万元,上级补助xxxx万元,县级缺口资金xxxx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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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经过全省竞争入围选拔,我县被确定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整村推进扶贫项目县。一年多来,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彩票公益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安排,和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在镇、村两级和广大项目区群众的配合支持下,我县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良好。根据国开办外发59号文件通知精神,现将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

(一)彩票公益金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

20xx年12月29日,铜地扶开办163号、铜地财农专款567号批复下达我县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1500万元、涉及子项目57个。其中: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22个、投资806.8万元;环境改善和公共设施建设类项目18个、投资340.6万元;产业发展类建设项目17个、投资352.6万元。目前,已启动实施项目52个、完成投资949.5万元,占项目总数的91.2℅、占投资总额的63.3℅。分项目执行情况如下。

1、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22个、已启动项目22个,已完成投资517万元。其中:

(1)通村(组)镶边公路项目2个、已启动项目2个,已建成镶边公路1.5公里,已完成投资28万元。

(2)通组公路项目7个、已启动项目7个,已建成通组公路12公里,已完成投资150万元。

(3)产业路项目5个、已启动项目5个,已建成产业路16公里,已完成投资90万元。

(4)人畜饮水项目5个、已启动项目5个,已建成人畜饮水工程3个,已完成投资210万元。

(5)山塘渠道建设项目3个、已启动项目3个,已建成灌溉渠道2公里,已完成投资39万元。

2、环境改善和公共设施建设类项目18个、已启动项目17个,已完成投资240.6万元。其中:

(1)入户路硬化项目10个、已启动项目10个,已建成入户路59公里,已完成投资163万元。

(2)村小学建设项目2个、已启动项目2个,已建成学校1所,已完成投资35.6万元。

(3)村综合服务室建设项目2个、已启动项目2个,已建成综合服务室1个,已完成投资20万元。

(4)土家民居改造项目3个、已启动项目3个,已改造民居22户,已完成投资22万元。

(5)其他项目(安装路灯)1个,未启动。

3、产业发展类项目17个、已启动项目13个,已完成投资191.9万元。其中:

(1)种植业项目11个,现已启动项目10个,已建成柿子、柚子育苗基地30亩、开挖定植穴4.48万个、施肥450吨,已完成投资172.9万元。

(2)养殖业项目6个、已启动项目3个,已完成投资19万元。

(二)地方整合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

地方共规划整合部门项目22个、计划投资1812.4万元,现已启动项目20个、占项目总数的90.9℅,已完成投资1566.7万元、占计划投资的86.4℅。

目前,已投入使用工作经费35万元,用于项目前期规划编制、项目评审、项目宣传、项目监督管理、项目档案资料等费用支出。

二、项目做法和创新

(一)成立机构、明确专人,为顺利推进项目提供组织保障。县成立了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整村推进扶贫项目领导小组,扶贫、财政、发改、交通、水务、农牧科技等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扶贫办,总体统筹协调项目推进工作,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项目乡镇夹石镇成立了项目实施指挥部,10个项目村分别成立项目实施工作组和项目实施监督小组,县、镇、村三级联动,明确专抓队伍,强力推进项目实施,为项目顺利推进提供组织保障。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为顺利推进项目大造声势。县电视台、沿河报社,对项目竞争选村,项目评审,项目启动实施全过程进行跟踪报道,做到报纸上有文章,电视上有影像,县扶贫办组建工作组进村实地宣讲,县彩票公益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给夹石镇10个项目村全体村民写了()《告农民朋友一封信》,广泛宣传项目,使项目区农户的知晓率达到100%,为推进项目大造声势。

(三)明确职责、细化考核,为顺利推进项目提供强有力措施保障。县里专门印发文件,明确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并将所做工作进行责任分解,拟定奖惩措施,规定完成时限,对完成任务好的给予表彰,完不成任务的采取组织处理,为强力推进项目提供措施保障。

(四)公开透明、群众参与,为顺利推进项目提供支持条件。从竞争选村到确定项目施工队伍等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均公开透明,制定严密的方案,严格按方案操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的`广泛监督。从村级项目规划,项目的选定和项目的启动实施,全过程群众参与,真正体现参与式扶贫理念。使项目村群众真正成为项目实施的运动员、裁判员、管理员,极大地提高了受益群众的积极性。

三、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建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项目操作程序较繁琐,项目实施过程中强调的招投标或邀标、议标等,无形中增加了项目实施成本,拖延了项目建设时间,影响了项目进度。

2、项目实施过分强调群众参与,也不同程度影响了项目推进难度。从项目的选择到项目的启动实施都要求群众自始至终参与。由于群众本身素质较低,自私心强,对自己有利的项目就参与,对自己无利的项目则袖手旁观,特别是一些影响到各人切身利益的项目还要人为设置障碍,如修路要占地,村里又无资金补偿,被占地的群众却要求赔偿等等,增加了项目推进难度。

(二)改建建议。

1、尽量简化项目实施操作程序,主要应以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考核。

2、项目实施应结合各地实际进行操作,不应搞一刀切,特别是在群众参与上和操作流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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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快城市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按照省市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统一部署,县委、县政府决定从2009年开始至2013年,利用三年时间集中力量对县城棚户区进行改造。为做好县城棚户区改造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居住水平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全面完成县城棚户区改造任务,彻底解决棚户区内“冒不出烟、排不出水、进不去人”,环境脏乱差的问题,把棚户区改造建设成为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

二、改造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各部门协调配合,开发项目市场化运作。即:对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实行项目有偿出让,向社会公开招标,由开发商按政策对居民进行补偿安臵。县政府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出台优惠政策,协调拆迁,创造建设环境,同时加大监管力度,本着微利的原则,规范开发建设行为,保证被拆迁居民得到及时补偿安臵。

(二)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遵循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组织规划设计,实行连片改造,不降低标准,不留死角。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在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的同时,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

(三)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运作,最大限度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在政策扶持、回迁安臵、拆迁补偿等方面统一政策,依法拆迁,保持社会稳定。

(四)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土地开发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管理,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拆迁。在满足回迁安臵建设用地的基础上,由县土地收储中心进行收储,实行“净地”出让。

(五)坚持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改造与改善相结合,优先改造条件最差的地段,稳步推进,分步实施。

(六)在改造新建基础上,还要坚持改善旧居住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对现有房屋建设整齐、质量较好、基础设施不配套的平房区,重点进行改善。拆除违法建筑,消除安全隐患,进行道路、给排水、供热、照明、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使改善后的居住区整齐美观、群众生活方便舒适。

三、工作任务

从2009年开始至2013年,利用5年时间集中改造和改善县城“三路一街”两侧的棚户区,完成建筑面积79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和12.5万平方米的改善任务,每年至少建设一个高标准的住宅小区,使居住在棚户区的4100多户、近14500人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一)2009年,完成建筑面积为25万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和12.5万平方米的改善任务。改造任务具体是岭城路南、西关街西(长岭粮库路南一井地)地段,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永久路南、长庆街东(县建设局,不包括电影院及文化广场)地段,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岭城路北、永长街东(县邮政局)地段,建筑面积为1万平方米;岭城路北、长庆街东(原县工商银行)地段,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长兴路南、永长街西(县实验小学路西)地段,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永久路南、长岭街西(永久路工商银行)地段,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长岭街西、莱薰路北(五粮店西)地段,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永久路北、长庆街东(县国税局)地段,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岭城路北、东关街东(天宇商城东)地段,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改善任务具体是岭城路南、新安街东三井地(县民政局)地段,改善面积为10万平方米;永久路南、长庆街西(原县委路南)地段,改善面积为2.5万平方米。

(二)2010年,完成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具体是长盛路以北至环城公路北环路,东起长岭镇敬老院、西至土产果品公司地段,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岭城路北、新安街东(县武装部路东)地段,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岭城路北、永志街东(县客运站)地段,建筑面积0.9万平方米;长岭街西、长兴路南(县水利局)地段,建筑面积3.1万平方米;长盛路南、迎旭街西(县环卫处)地段,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长岭街西、永安路北(县中医院)地段,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岭城路南、永志街东(县客运站路南)地段,建筑面积0.8万平方米;永久路北、长庆街西(原县委)地段,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三)2011年,完成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具体是县直机关综合办公楼以北至长盛路地段,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长盛路以北至环城公路北环路、东起长岭镇敬老院、西至土产果品公司地段,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永久路南、东关街东(县司法局)地段,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永久路北、迎旭街东(县网通公司)地段,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永久路北、新安街东(县民政局)地段,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永久路南、新安街西(原县畜牧局),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长岭街东、莱薰路北(五粮店)地段,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在具体改造过程中,将长岭粮库路南一井地、武装部东一井地、实验小学西一井地、机关综合楼北三井地,建成基础设施完善、各项服务功能完备的标准化住宅小区。

四、县城棚户区界定

县城棚户区是指“三路一街”两侧、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五、回迁安臵标准及户型

一般家庭选择产权调换安臵的,其回迁楼面积分为七个档,即:40平方米、45平方米、50平方米、55平方米、60平方米、65平方米、70平方米。低保户安臵楼面积分为五个档,即:40平方米、45平方米、50平方米、55平方米、60平方米。回迁安臵的面积标准和户型确定后,由县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回迁楼设计图纸进行审查。

回迁楼要达到的基本居住条件:水泥地面压光;天棚、墙壁刮大白;厨房安装洗菜盆、水龙头;卫生间安装洗脸盆、坐便;室内安装灯具、室内门;室外安装进户防盗门。

六、优惠政策

(一)回迁安臵政策。

1、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根据被拆迁面积确定回迁安臵面积的档次和选择户型。

一是被拆迁面积小于45平方米,可以上靠到45平方米。

二是选择45平方米及其以下的户型进行产权调换的,不找差价。被拆迁面积在45至70平方米之间的,均可以在相应档次选择户型进行产权调换。

三是产权调换要进行面积差价结算和楼层差价结算。面积差价结算:选择户型只能上靠一个档次,上靠一档后,被拆迁房屋面积产权调换部分不找差价,楼房面积大于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当年市场销售价找差价;楼层差价结算:

三、四层乘系数1.1,二、五层乘系数1,一、六层乘系数0.9。具体是以二、五层每平方米价格为基准价(基准价以当年建设部门测算价为准),楼层差价系数为1;

三、四层每平方米价格等于基准价乘以楼层差价系数1.1;

一、六层每平方米价格等于基准价乘以楼层差价系数0.9。

四是被拆迁人有多套房屋产权的,只安臵回迁一次。

五是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回迁面积部分,按评估价结算。

六是营业性房屋回迁的,以各自市场销售价找差价,由具有专业资质部门进行评估定价。

2、货币补偿。货币补偿要本着房屋安臵与货币补偿基本等值的原则,按照“拆一补一”政策进行补偿。原房屋在49平方米以内的按楼房成本价补偿;49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原房屋评估价补偿。

3、低保家庭的回迁安臵。棚户区改造中安臵的低保家庭是指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享受低保待遇并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户。

一是低保家庭拆迁房屋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可享受40平方米不找差价的住房安臵。

二是被拆迁房屋面积在40-70平方米范围内的,可以在相应档的户型面积内进行不找差价安臵。

三是属于上靠一档安臵的,楼房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当年建筑成本价结算价款,同时结算楼层差价(3、4层乘系数1.1,2、5层乘系数1,1、6层乘系数0.9)。

四是拆迁面积大于回迁楼房面积部分按房屋评估价补偿。

4、对特困户的安臵,由政府投入建设廉租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廉价出租给特困户。

(二)税费政策。

按照《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棚改„2005‟5号)规定,免收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对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但在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列入省里棚户区改造项目,采取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收契税。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的规定,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当地政府有权决定减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土地登记费、土地管理费、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环保评定费、防雷检测费、占道费、水资源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减半征收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勘测设计等前期费用、土地测绘费、土地评估费、供热配套费、燃气配套费、给水管网建设费、室内环境测定费、单体设计费、产权面积测绘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自来水入网费、有线电视入网费等。另外,价调基金和墙改基金要减半征收。

(三)土地政策。

对改造地段由县政府先征为平地、国土资源部门挂牌招标拍卖的,所得土地收益金由县政府支配,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改造地段由开发商负责拆迁、进行整块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50%收取;对临街四周已建有楼房、进行填充式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30%收取。对新建回迁房和经济适用房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再收取30%或50%的出让金。

(四)其他相关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中的被拆迁户,县公安、教育等部门要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所在棚户区内房屋拆迁安臵凭证,及时为其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和义务教育入学手续,享受安臵地入学的同等待遇。

七、加强领导

(一)编制棚户区详细规划。

县城市规划委员会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县城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从2007年开始到2009年,将停止审批集资、合作建房和各类综合楼开发建设项目。

(二)制定用地计划。

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计划、改造项目计划,制定用地计划,严格按计划供应土地,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棚户区改造开发用地严格执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并抓好组织实施。

(三)建设定销商品房。

定销商品房是指为了妥善安臵棚户区的被拆迁居民,使棚户区的弱势群体能够买得起房,买得到房,由政府组织,开发企业建设,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向被拆迁居民定向销售的中小型商品房。

定销房的销售对象主要是棚户区改造中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居民。定销房的价格要体现保本微利的原则,即建设成本加5%的利润。被拆迁人持拆迁协议书和有关证明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购买定销房。定销房不得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

(四)依法组织拆迁。

要认真执行拆迁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好拆迁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对棚户区中的低保户名单、安臵地点、违章房屋、评估标准等内容实行公开,保证拆迁安臵政策到位、程序到位、思想政治工作到位,实行“阳光拆迁”,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对少数无理取闹、阻挠正常拆迁并拒不搬迁,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要依照有关程序实施强制拆迁,并可视情节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对棚户区改造拆迁中恶意炒房的,要严厉打击。

(五)强化物业管理。

新建回迁住宅小区要实行物业管理,可以由社区组织,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物业公司共同实施,并提倡小区居民实行“自助式”物业管理。为保证小区物业管理正常运行,应按照规定比例建设提供经营用房,产权为政府所有,由房产部门代管,用于物业管理单位或企业经营,所得收益专项用于补助住宅小区低保户的物业管理及其他费用。

为加强对县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制定改造政策和组织领导。同时成立县城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指导和协调各部门抓好具体改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认真把棚户区改造工作落到实处,共同完成改造任务。县发改局、财政局协助筹集建设资金;县建设局负责改造的总体规划、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检查指导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检查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情况;县民政局负责棚户区低保户核查以及制定落实低保户居民的廉租住房分配政策工作;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县税务、银行、供电、法院、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

同志们:

这次棚改工作会议,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会前也多次进行了调研,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对有关工作也进行了安排和部署。刚才,会议对前期工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总结,对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对下一步工作安排提出了很好的意见,我都赞同,请大家抓好落实。下面,我再强调几点。

一、思想要再统一,认识必须再提高

近年来,市城区先后启动和推进了10多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棚户区改造工作已进入攻坚时期,部分项目征地拆迁进度缓慢、安臵还房建设滞后、项目融资困难、业主信心不足等矛盾和问题愈来愈突出,不认真及时解决好这些矛盾和问题,我市棚改工作极易陷入困境,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棚户区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发展工程和德政工程,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是我们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历史责任、发展责任和改善民生责任。因此,全市上下务必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棚户区改造作为当前民生工作的第一责任、第一任务来抓。

二、重点要再明确,措施必须再强化

为切实保障棚改项目顺利推进,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统筹部署,攻坚克难、全面推进,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强力突破拆迁制约,为项目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棚户区改造成功的关键是房屋拆迁。根据初步统计,现在已启动实施的10多个市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总户数达1万余户,但拆迁工作启动三年多时间以来,全市累计完成拆迁3000余户,占全部目标任务的30%左右,只有军供站和利州广场北侧两个项目全部完成了拆迁,而今年的拆迁任务按户数统计,到11月底也只完成了73%(1046户),整个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进度不理想。这种现象,不但导致部分项目安臵房至今不能开工,搬迁群众不能按时回迁,而且也对整个项目的良性发展形成严重阻碍。因此,下一步,利州区和经开区要汇同各项目推进组,对至今尚未完成拆迁工作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抓住主要矛盾和问题,认真拟定工作目标和计划,逗硬落实责任,采取综合施治的工作办法,依法合规,强力开展“房屋征收困难户”专项治理工作,务求项目拆迁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强力推进安置房建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棚户区改造成功的重要标志是安臵。棚户区改造的最终目的,是要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按时保证搬迁居民回迁,不但是我们各级政府的郑重承诺,也是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目前,因为融资困难、征地拆迁进度缓慢等因素的综合影响,10余个项目的安臵还房建设情况都不平衡,进度上总体滞后,即使部分已开工的安臵房项目,因为各种原因的影响,进展也十分缓慢,3000余户搬迁群众已在外临时过度了2年多时间,这其中绝大多数不得不面临超期过渡,社会稳定形势不容乐观。下一步,利州区和经开区要汇同各项目推进组及发改、环保、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对安臵还房建设滞后的项目进行专题分析研究,切实加强指导协调,督促项目业主按期启动安臵还房建设工作。对安臵房已建成的项目,市、区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搞好安臵房的分配入住工作,合理降低项目临时安臵过渡成本,确保搬迁群众早入回迁。

(三)强力化解资金瓶颈,提振项目业主信心

棚户区改造成功的重要保障是资金。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步入调整阶段,项目融资环境较差,销售市场持续低迷,部分项目业主的资金陷入了暂时的困难,项目的拆迁和建设都受到了影响,截止11月底,今年整个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固定资产投资仅完成目标任务的73%(7亿余元),全年目标任务完成难度较大。下一步,全市上下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角度出发,积极主动协助项目业主争取资金,同时在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存量资金盘活、商品房市场开发、行政审批办理等事项中给予尽力支持和帮助。

三、领导要再加强,督查必须再严格

棚改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作,需要上上下下、方方面面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市的棚户区改造工作机制是切实可行的,而且正逐步走向成熟,希望全市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进一步周密部署,严明纪律,一步一个脚印地抓好落实。各项目推进工作组及办公室、挂联市(区)领导、市棚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履职到位,市、区各级领导干部和棚改工作人员要有更加担当的境界、担当的气魄和担当的能力,说了算,定了干,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市棚改办要会同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办室,不断加强市城区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及时向市棚改领导小组报告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重大的问题,切实清除工作梗阻。

同志们,棚户区改造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业。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大员靠前指挥,狠抓思想和谐统一,狠抓工作成效,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务实的作风,众志成城,全力冲刺,坚决打赢棚户区改造攻坚战,为打造广元经济升级版、建设川陕甘结合部生态文化强市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

为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xxxx〕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xx〕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xx〕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xxxx〕190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xxxx〕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棚户区是指城镇内集中成片、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主要是指集中成片不能居住的危房区和不能正常使用需整修的旧房区。棚户区改造对象为棚户区原住户,是指长期居住在棚户区内的当地原家庭住户(棚户区内原改制企业及下岗职工已进行住房改造的不在其中,不属于原住户的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可优先享受租赁保障房。)

棚户区改造包括对棚户区危房和使用功能不完善需整修的旧房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棚户区改造范围包括县城区和相关乡镇棚户区。

总体目标:xxxx年至xxxx年完成县城内棚户区改造; xxxx年至完成全县棚户区改造。

改造任务:从xxxx年至xxxx年共申报并下达棚户区改造计划4700户,其中县城区改造2645户,改造范围包括原纺织厂、原机械厂、原烟厂、原水泥厂、原无线电厂、原大理石厂、前港公司、建一和建二公司宿舍区等企事业单位居住区,主要分布在河西、城南、城中、城东、城北、艾坪社区;相关乡镇改造2055户,改造范围包括芙蓉镇、松柏镇、塔卧镇、万坪镇等乡镇集中成片居民区。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结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目标和任务,通过“一区一地一测、一地一议、成熟一块解决一块”的方式逐步推进,优先改造县城区改制企业下岗职工集中成片棚户区,逐步改造其他棚户区。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注重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 坚持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房建设及房地产开发相结合,不断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整修与改造建设相结合,坚持完善配套设施与住房同步建设,坚持按照不同类型分多种方式进行改造,坚持人民群众满意的原则。

(四)合法合理,确保稳定。严格执行棚户区改造相关规定,严格规划控管,坚决打击棚户区内非法买卖土地和侵占国有资产行为。妥善解决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坚持依法改造中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置棚户区居民,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成立永顺县棚户区改造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房产局、县商务局、县经信局、县行政执法局、县城镇规划局、县广播电视台、县电力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灵溪镇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肖绍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县发改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招标核准;县住建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县城镇规划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规划编制;县房产局负责棚户区征地拆迁、危房认定和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县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的落实;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的测绘、评估、出让和供应;县公安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突发事件的维稳处置;县行政执法局负责棚户区内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灵溪镇政府负责棚户区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和住户的走访、稳控;县广播电视台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跟踪报道和舆论引导;其他有关单位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棚户区原住户安置分为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补偿方式分为保障房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

(一)国有和集体土地性质棚户区。国有和集体土地性质棚户区是指未经出让的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其改造可采取以下四种方式:

1、“出让开发”改造方式:一是根据国土部门土地评估价标定最低出让价(为评估价的70%)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由有资质的开发企业竞标,出让后以开发方式进行改造安置,由开发商给安置住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二是其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户以内,具体安置建筑面积由原住户与开发商议定,安置验收合格签订补助协议后,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棚改办)对原住户按2万元/户标准进行补助。三是鼓励采取两次拍卖方式即先进行投资权拍卖后进行土地使用权拍卖。

2、“公租房建设”改造方式:由县住建局将棚户区改造建设成公租房进行安置,或利用其他已建成的公租房进行就近安置。公租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由棚户区原住户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并交纳租金后居住,原住户只有居住权,没有房屋产权。

3、“共有产权”改造方式:由县住建局与棚户区原住户共同联合建设,县住建局作为业主修建公租房,基本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户。超出基本建筑面积部分由原住户负责出资,其出资金额按公租房合同承包价测算,总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户以内,使用五年后,县人民政府将公租房产权按公租房成本价(包括土地出让价款)出售给共有产权的原住户,并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4、“整修”改造方式:对于棚户区住房没有结构安全危险的房屋,可由县棚改办或原住户自行按规定方案整修,自行整修的经验收合格后按2万元/户进行补助。

(二)个人(含共有)具有土地使用权性质棚户区。个人(含共有)具有土地使用权性质棚户区是指已出让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上的棚户区,其改造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转让开发”改造方式:是指原住户将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转让给开发商后,由开发商对其进行安置,县棚改办对棚户区原住户按2万元/户进行补助,其总建筑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户。

2、“整修”改造方式:对于棚户区住房没有结构安全危险的房屋,可以由县棚改办或原住户自行按规定方案整修,使原住房使用功能完善,整修验收合格后按2万元/户进行补助。

3、“私建程序”改造方式:棚户区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住户修建五层及以下房屋的,可按私人建房程序进行建设,建成后按2万元/户进行补助。

老旧街道棚户区是指除以上两类棚户区以外的`城乡老旧街道棚户区,其改造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招商引资”改造方式:由开发商按规定方案先投资改造,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办理结算后,由县棚改办据实结清改造建设资金。

按照湘政发〔xxxx〕11号《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凡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均实施以下优惠政策: 一是免收除劳动保险基金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下限减半收取;二是土地出让金除上交省、州规定比例外,全部返还到县棚改办用于解决棚户区基础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三是由县棚改办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实施棚户区其它公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四是优先办理棚户区改造过程中项目立项、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五是税收减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xxxx〕101号)执行。

七、若以后上级出台相关规定,出现与本实施方案相应条款冲突的情况,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本实施方案相应条款自动失效。

⬖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

根据市委、市政府作风建设主题活动的要求,市农业局3月15日开始组织机关干部到联系点—区群众街社区开展走访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入户走访,了解到社区居民较集中反映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棚户区改造进度太慢,严重影响居民生活。针对上述问题,市农业局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并形成调查报告:

一、群众街社区基本情况

群众街社区是在XX年六月城市社区改革时,由三个居委会合并组建产生的。该社区是区老城区,历史上曾是云集之地,是区乃至市的繁华地带,现棚户居民已超过1000户,成区比较集中的棚户社区。

二、棚户区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安全隐患大。棚户区居民住房产权基本归属于区房产公司,大多是上世纪60-70年代的建筑及明清时期的遗存,建筑年代久,建设标准低。又因近两年计划拆迁改造,一直没有维修,现基本上都已成为危房,风雨飘摇,一部分住房时刻有垮塌的危险。棚户区建筑密度大,上层基本为木质结构,并且巷道狭窄,基础设施落后,而现有的消防设施又不全,一旦发生火灾和其他灾害,后果不勘设想,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2、环境较为恶劣。棚户区房屋户均面积狭小,不成套,大都没有排水设施,没有卫生间,有的居不如厕,生活条件相当简陋。卫生死角多,阴暗潮湿,加上私建乱搭,夏天蚊虫肆虐,环境较为恶劣。

3、管理难度大。棚户区居住人员成份复杂,大部分是本地居民租住,但也有一部分是拆迁安置住户,一部分是外来租住户,吸毒人员多,据社区介绍,仅群众街社区吸毒人员就多达80多人,治安隐患多,管理难度大。

三、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现状

近年来,市委、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居民保障性住房建设,XX年市政府就成立了建设指挥部,为还原古城原貌,续写历史渊源,与益“明清大港”保护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启动了保护与开发的建设工作。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石码头历史街区建设项目部于同年基本完成了设计、初步进行了遗产资源评估,并开展了前期拆迁摸底工作。后来拆迁安置基本停滞,据调查了解主要原因是:安置房建设还没有完成;二是整体开发规划还没有出来;三是补偿安置资金没有到位。

XX年3月12日,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改造范围和工作目标,工作原则,组织领导,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资金来源,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政策扶持及保障措施。XX年3月8日,在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上就保障性安居居工程进行了专题研究,并于3月19日下发了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年度改造计划规划,XX年由区作为实施主体,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配合单位将在区改造户数3606户,改造总用地面积118213平方米,改造总建筑面积129555平方米,其中大码头街道2605户,群众街社区1100余户。根据区政府主要领导介绍:区棚户区改造将分五期进行,具体步骤分三步,一是调查摸底,二是拆迁安置,三是规划建设。区现在1000多套安置房建设已基本完成,群众街社区棚户区改造结合明清古巷保护将作为今年下半年第一期工程启动。

四、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几点建议

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日新月异,高楼如雨后春笋,绝大多数市民的生活水平得到快速提高。但形成极大反差的是一边高楼林立,一边是棚户区成片,棚户区的存在与城市形象,文明档次极不相衬,棚户区的`大量存在已严重阻碍城市的健康发展。棚户区的居民多年来一直生活在恶劣的环境下,棚户区居民对棚户区改造的呼声十分强烈,要求相当迫切。棚户区改造是关系到城市居民切身利益和实现住有所居的民心工程,解决棚户区居民住房问题是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感情的重要举措。妥善解决好群众的实际困难,确保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是当前市各级政府、各部门重中之重的工作。如何加快推进区群众街社区棚户区的改造提出以下建议:

1、依法拆迁安置。

棚户区的居民绝大多数都是低收入困难群体,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非常多,他们面临着就业、住房等多重困难,棚户区在改造过程中出现拆迁补偿问题较多,容易发生群体性的事件。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棚户区的改造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片面追求改造进度而强拆强迁、野蛮施工,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安定。在补偿、拆迁安置过程中,总结以往因不同责任单位补偿标准不统一,激发群众矛盾,造成群众上访,影响拆迁与工程建设进度的经验,补偿安置方案要经社区居民代表讨论并公示。规范程序,阳光操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一是组织好本区棚户区的调查摸底。二是根据本区棚户区的实际情况编制出改造计划,明确工作目标,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棚户区的改造工作。三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逐步推进,针对性地多种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对目前不具备拆建条件的棚户区要搞好房屋维修加固工作,确保居民居住安全。

3、政府组织,市场运作。

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工作机制,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棚户区改造的各项工作。棚户区改造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倾斜,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分工负责、强化配合。坚持政府推进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对有商业价值的棚户区可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综合开发。

⬖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

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和独立厂矿区内,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配套、交通不畅、环境脏乱差的集中连片平房和简易楼房。棚户区改造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是实现“住有所居”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各有关单位和住户对棚户区改造的呼声也十分强烈。为此,作为城乡建设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我们围绕我县棚户区改造专门组织进行了调研。形成以下调研报告。

一、我县棚户区现状

我县县城棚户区主要分布在老城区、工厂区和城乡结合部,主要有以下几大片:

1、迎宾街中部以南、太行街以北(包括外贸公司、副食品公司、食品公司、制帽厂等);

2、东沟巷(铁路指挥家属院、糖酒公司家属院、运管所家属院等);

3、丰州路东侧(包括运输公司、县社家属院等);

4、城西区化工厂、电器厂、针织厂等地段;

5、太行西街北侧(包括老干局家属院、林业局家属院、果树中心、蚕桑中心等),以上区域占地面积约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居民 户,人口 人。

上述棚户区,居住环境较差,而土地利用率却较低,存在以下隐患和问题:一是房屋由于使用年限久,建设标准低,年久失修,基本上已忧为危旧房,存在居住安全隐患。二是房屋基础设施较为落后。房屋户均面积狭小,不成套,大都没有排水设施,没有集中供暖,没有卫生间,生活条件相对简陋。三是环境较为恶劣,大都居住在低洼地带,排水不畅、阴暗潮湿、乱搭乱建、乱堆垃圾,春天污水横流,夏天蚊蜗居肆虐,冬天积雪成山,公厕均为旱厕,环境非常恶劣。四是棚户区居住人员成份复杂,生活水平较低。这里出租房屋比比皆是、众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都把落脚点选择在了棚户区,使得这里的社会治安管理和房产部门房屋管理十分困难。

二、棚户区改造的意义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速度加快,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但是棚户区的居民却始终多年生活在恶劣的条件下,与绝大多数市民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特别是居住水平反差极大。同时棚户区的存在,与城市整体形象、文明档次极不协调,使大的城市人居环境大打折扣,并且也不利于发展城市经济和招商引资。所以棚户区改造势在必行。

(一)解决棚户区居民住房问题,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感情的重要举措。棚户区居民绝大多数都是低收入困难群体,低保户和低保户边缘户的非常高。他们面临着就业、住房等多重困难,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十分强烈。通过棚户区改造,不仅解决了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使老百姓得到了实惠,而且密切了党群和干群关系,增强了社会凝聚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行棚户区改造,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必须要求。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城市化发展水平,往往标志着一个地区经济、文化、政治、教育、科技、信息等多方面所达到的状况。根据有关资料,山西省公布的20xx年城市化率为43.03%,而我县仅为 %,山西省城市化率要达到 %,目前我县县城人口为3。5万人,要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每年要新增城市人口听写5000人,按每户3-4人计算,需每年新建住房1000多套。我县县城三面临河,背靠丘陵,新区开发受到一定制约和影响。棚户区土地利用率均低,据初步测算,通过棚户区改造,可提高建筑容积率2-3倍,可进一步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使用价值,为城市发展列为广阔的空间。同时,棚户区改造,不仅完善了城市功能,改善了居民的居住环境,而且改善了城市基础设施条件,提升了城市的形象和品位。

(三)推进棚户区改造,是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途径。棚户区改造建设的大部分是安置用房,为小户型、低价位的普通住房,对象除解决回迁户外,主要用于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进棚户区改造,直接增加了住户有效供应,有利于改善住房供应结构,缓解住房供需矛盾,稳定住房价格。另外,棚户区改造有力地拉动了建筑业、建材业、交通运输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内需,保增长、解决社会就业与再就业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三、影响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主要问题

为了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进程,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xx〕3号文件出台了《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试行)》,今年县政府武政发〔20xx〕9号文件出台了《武乡县扩大内需利用自用土地进行限价商品房建设暂行办法》,就自用土地进行商品房建设进行了规定,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目前在我县已基本确定,

但具体实施中也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并加以解决。

一是认识问题。改造范围内多数人在满足其合理补偿或安置的前提下,能够理解和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但由于近年来我县房屋拆迁补偿采取的是“拆一还一”的办法,补偿标准较高,少数住户以不愿改造为由或提出过高附加条件,影响改造工作的实施。

二是拆迁难问题。利用自用土地进行限价商品房建设,采取的是现状招标,无地供应方式,拆迁工作如由开发商承担,拆迁成本和拆迁过程中不可预见因素较多,且房屋销售政府限价,投资风险较大,开发商投资建设积极性不高。

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县保障性住方建设领导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各建设单位要认真调查摸底,制定详细并确实可行的棚户区实施方案,报领导组审核批准后严格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对改造工作大力支持并提高优质高效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工作机制。棚户区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棚户区改造的各项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协同配合,明确职责。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又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还要广泛争取社会参与,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发挥单位、企业、个人等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保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坚持政府引导,单位实施,市场运作的机制。棚户区改造要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

⬖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xxxx〕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xx〕36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xxxx〕16号)精神,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确保我县xxxx年—xxxx年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利完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放在第一位,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布实施,基本满足棚户区居民住房多元化的选择需求;承接荔波、三都旅游集散,以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为主线实施城区棚户区改造,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民生保障和城市人居环境改善,着力打造休闲宜居城市、历史文化名城。

城镇建成区范围内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零星棚户区、建设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安全隐患多、环境卫生脏乱差、社会问题突出、居民改造愿望迫切的区域和“城中村”中符合上述条件的连片区域,以及因规划需要拆除的现有房屋。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积极争取国有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支持,推进铁路工区棚户区改造。建设年代短,建筑质量好,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片区风格进行改造,完善市政基础设施。

根据调查摸底,县城区属于上述改造范围内的棚户区共有27个,涉及3189户居民,建筑面积约62.34万平方米;经济开发区、麻尾镇、上司镇、基长镇、下司镇、玉水镇共涉及1306户,建筑面积约11.75万平方米。力争在xxxx年前基本改造完毕(具体地块见附件1)。

1、规划引领,突出风貌。加强独山历史、人文资源保护和利用,按照“休闲宜居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定位,县城区重点打造“古城风貌”,要完成“东、南、西、北”四大古城门建设,以古城门为入口,结合路网规划布局,实施棚户区改造。改造地块的规划设计以“明清风格、简欧风格”古建筑为主,通过点、面结合的古城风貌建筑区域,体现独山“小上海”美誉。大东门设在黄埔路口,小东门设在北集社区(原自来水公司)路口;南门设在秀峰路与南通路交接处(南门头);西门设在营上路口(独秀小区后);北门设在五里一带(新古城改造范围及城门选址见附件2)。

各涉及园区、镇、管委会按城镇总体规划风格建设。

2、“一体”巩固、“两翼”扩城,“镇(区)”危旧改新。严格控制“一体”范围建筑密度,结合现有楼盘规划,整体打造视野开阔、功能完整的高品质区域,实施“巩固型”改造;“两翼”充分利用新区开发土地使用规划的优势,高起点、高规划建设“城市品位优、设施配套全”的新城,使新城与旧城实现合理、有序开发,体现城市“扩容”改造;各园区、镇、管委会等以镇区范围内的危旧房改造为主,房屋征收为辅,对符合改造范围的区域实施改造,达到“危旧换新颜”效果。

3、统一组织,属地负责。强化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引导作用。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全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据此统筹安排土地供应时序、资金补助等要素保障,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全县棚户区改造。各涉及园区、镇、管委会以及住建(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具体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

4、先急后缓,尊重群众意愿。突出重点,对危旧房屋集中连片、安全隐患多、居住条件差、周边环境恶劣的棚户区先行进行改造,同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根据群众呼声与愿望,合理确定改造时序。

5、因地制宜,多模式改造。对每个棚户区改造项目都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改造方案。改造难度较大、商业开发价值低的,政府可选择具有较高资质的开发单位,以委托代建等方式直接组织实施改造;有商业开发价值的,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房地产开发企业、民间资本以及棚户区居民多方参与。要统筹项目运作,合理配置政府补助资金和政策性贷款,力求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盈亏保持综合平衡。

6、完善配套,同步建设。棚户区改造要与城市功能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与社区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对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合理配置,满足居民基本的生活和居住条件。

(一)编制完善xxxx-xxxx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园区、镇、管委会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文物古迹保护、历史文化特色建筑物保护等工作,编制完善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每年5月底前将下年度改造计划上报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批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后再组织实施。

(二)加快项目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州、县级行政审批或服务事项,由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办理。用地手续需报省级审批的,国土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

(三)搞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支持棚户区居民采取适当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方案制定、户型设计、施工管理等全过程。凡棚户区改造涉及国有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州的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政策,阳光操作、和谐征收。

补偿安置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进行,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产权调换以市场化安置为主。

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居民,在符合保障条件的前提下,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各房屋征收实施主体要及时张榜公布棚户区改造方案、补偿安置方案以及优惠政策等事关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优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选址,将棚户区改造与城镇建设紧密结合,同步规划新建安置小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强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风貌设计,将具有地方民俗和文化特色的体育文化设施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配套设施,体现地域建筑风貌特色。

(五)加强建设监管。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认真落实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实行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大力支持绿色建筑,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部分监管措施需由项目单位缴存保证金的,在享受免收保证金优惠政策以后,由涉及园区(镇)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和项目单位的主体责任,确保监管目标落实到位。

(六)加强社区建设和物业管理。将社区建设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内容,完善社区管理服务设施。加强物业管理,探索与居民支付能力相适应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后续物业管理模式,对居民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具备一定条件的,可推行不同等级的专业化物业服务,合理收取服务费用;对于居民收入水平较低、尚不具备引入专业物业服务条件的,可依托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实行小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低保家庭物业服务费,可由各园区、镇、管委会适当进行补贴。

(一)资金保障。各园区、管委会可以明确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专门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投融资资金运作。按照各项目实施单位“自愿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采取统贷统还的方式,通过省平台公司为全县纳入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财力及项目收益情况测算评估承贷能力,将用于还款的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还款准备金,确保贷款本息按时足额偿还,合理控制债务风险。

县财政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从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并列入财政年度支出预算。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同时,通过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企业资金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形式参与棚户区改造。支持帮助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拓宽棚户区改造融资渠道。?

(二)用地保障。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与棚户区安置住房建设计划,结合改造用地需求、具备供应条件地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征拆进度,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采取协议出让与招标、拍卖、挂牌相结合的方式供地。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用地,安置住房涉及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棚户区改造新建安置小区配套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中不宜以单独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依法供地,所得土地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后的县级留存部分,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非经营性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其他腾空土地可将征拆安置作为条件纳入招拍挂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一)强化统筹协调。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工作保障措施,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审批棚户区改造计划和方案,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园区、镇、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为推动棚户区改造提供组织领导保障。

(二)明确工作责任。县住建局是县城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各园区、镇、管委会是所辖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 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措施。县住建局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的规划计划编制、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发改、财政、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争取国家、省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搭建县级融资平台,落实年度棚改启动资金,监督县融资平台资金规范使用;国土、环保、住建(规划)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监管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纳入对相关责任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建立日常监管、定期通报制度,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调度,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实施进度滞后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和跟踪审计,确保棚户区改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全方位、多视角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使棚户区改造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形成浓厚舆论氛围,为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

在城市拆迁改造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开展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省范围内拆迁改造的氛围十分高涨。省委、省政府将在明年下半年,对全省各县区“三年大变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排名,并将对排名后十位的县区问责。“三年大变样”这项任务必须完成,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我们面临的压力很大。7月11日召开的县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县开展这次大规模的拆迁改造战役。涉及八个地段500多户拆迁户。由于此次拆迁时间紧迫、任务繁重,经县委、县政府及三年大变样一线指挥部研究,决定将县直各部门及相关乡镇融入到拆迁队伍中来,形成一个全党全民参加的良好拆迁氛围,为打好这场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

一、我们首先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三年大变样”是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昌黎人民的企盼,县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云川书记一再强调,城市拆迁改造,是大幅度增加城市财富的唯一途径。此次大规模拆迁,是县委、县政府的重大部署,关系到我县“三年大变样”能否顺利完成。在座的每一名同志,都要从全县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此次拆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县委、县政府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全县一盘棋的思想,严格按照《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任务分配,抓好自己的拆迁工作。不讲困难、不讲条件,努力做出表率。全县上下都要树立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积极参与、关心、支持拆迁工作,为县委、县政府分忧解难。云川书记说过,城市要变首先就要拆,要所向披靡的拆,痛痛快快的拆,成区成片的拆,修修补补,建不成现代化的城市。我们今天召开的大会,就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全面动员的大会。

二、我们要坚定信心,大力度推进拆迁工作

此次拆迁涉迁总户数500多户,建筑面积近8万平米,8月30日之前全部完成。摆在我们面前的,将是一场硬仗。现已将拆迁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各单位必须承担起责任,确保完成任务。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我们要在短短一个多月内完成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但是我们一定要坚定信心。从今天开始,任务和政策不能有任何变动,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必须大力度地推进,不能等条件成熟了再行动,要尽我们最大努力把事情考虑周全,把可以回避的事情回避掉。

三、我们一定要尽最大努力做到和谐平稳拆迁

和谐的前提是公平公正,严格按政策办事。拆迁工作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很重要。老百姓都很不容易,如果支持我们拆迁就更难能可贵。所以不能简单以有理无理为唯一是非标准,要学会以感情沟通感情,照顾好拆迁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努力形成大面积自拆的场面,尽最大可能把强制拆迁控制到最小的范围。随意开政策的口子是我们绝对不能容忍的。城市拆迁中没有特权者,不管是谁都要一视同仁,不允许有法外特权。凡是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都要依法依规给足,做到能给的尽量给,能让的尽量让。对漫天要价、带头闹事、阻挠拆迁、影响大局的,抓出一两个典型,强制拆迁,并在电台、电视台、《昌黎日报》全面曝光。

四、我们要把拆迁工作,作为干部考核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西方一位哲人说过,众人平素相似,差异只在特殊时刻,危险、利益、困顿,才是最考验人的时候。石家庄市一栋6000平米的大楼,仅用10个小时就拆完,区委书记、区长能够几天几夜不睡觉,正是这种过硬的作风,催生了“石家庄速度”。我们也要发扬这种作风,干成事是硬道理,干不成事没有任何道理可讲。县委、县政府一定重奖重用在拆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到了时限完不成任务,县委、县政府也要追究责任。纪委、组织部将全程跟进,视工作情况适时处理一些工作不得力的干部也是必须的。

五、我们要十分重视宣传造势工作

营造良好的拆迁工作氛围很重要。拆迁工作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让人民群众熟悉政策,掌握政策,是取得他们支持、配合的前提。新闻宣传部门要配合一线指挥部办公室,宣传拆迁安置政策,宣传此次拆迁的重大意义,宣传拆迁工作中涌现出的感人事例,让大家了解县委、县政府的坚定决心,从而理解拆迁工作、配合拆迁工作、支持拆迁工作,为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群众基础。

六、我们还要加强廉政建设,树立廉洁拆迁的良好形象

结合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严格依法拆迁,严格统一补偿标准,严禁采取非法手段和不正当行为,促使居民签约,坚决杜绝“人情标准”、“暗箱操作”,确保拆迁公开、公平、公正。对骗取拆迁补偿费用并从中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在拆迁工作中主动靠前,进行全程监督。

整个拆迁工作由一线指挥部负总责,各工作小组要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到既分工、又合作,随时加强协调配合,集中力量,精心组织,确保任务全面完成。公、检、法、司及各街道、居委会,要全程参加,及时协调处理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最后县委要求大家,都要到拆迁工作的第一线去,一刻也不能停顿,一刻也不能放松,自我加压,不辱使命,以全力以赴的决心做好拆迁工作。马克思说过,只有不畏劳苦,沿着陡峭山路勇于攀登的人,才有希望达到光辉的顶点。现在我们要做的,就是保持奋发图强、锐意进取的精神和毅力,勇往直前,去夺取全面的胜利!

谢谢大家。

⬖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

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

(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

(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

(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

(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棚户区改造支出同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材料。

——财税〔2013〕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03棚户区改造的相关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及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一、土地使用税

1.【减免性质代码:10011705】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减免性质代码:10011705】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印花税

1.【减免性质代码:09011704】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减免性质代码:09011704】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

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三、土地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7】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

1.【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2】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2.【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9】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3.【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0】个人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4.【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1】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5.【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2】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五、个人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3〕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按照现行政策并结合《意见》的规定,各类棚户区改造还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第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

2、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第三,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行政策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规定调动了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起到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新的政策中,允许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取消了仅可为国有企业的限制。

⬖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

公告: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二区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公告

所属行业:市政房地产建筑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资金来源: 其它

所属地区:吉林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编号:JLHHZB-GJ18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二区工程经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吉发改审批【2013】170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_吉林省九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及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招标内容:总建筑面积30005平方米。

楼号 层数 总建筑面积 其中 高度

住宅 公建 车库

1#住宅 6层 3371 2819 552 ≤18m

2#住宅 6层 2329 2329 ≤18m

3#住宅 6层 3323 3323 ≤18m

4#住宅 6层 2329 2329 ≤18m

5#住宅 6层 2329 2329 ≤18m

6#住宅 6层 3482 3482 ≤18m

7#住宅/车库 6层 2362 1991 371 ≤18m

8#住宅 6层 3323 3323 ≤18m

9#住宅/车库 5层 2744 2228 516 ≤15m

10#住宅/车库 6层 2315 1955 360 ≤18m

11#住宅/车库 5层 2098 1710 388 ≤15m

合计 30005

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自筹资金已全部落实。

标段划分:施工一个标段、监理一个标段。

工程建设地点为: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55号;

项目计划开工日期为2014年5月19日,项目计划竣工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项目计划总工期227日历天;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标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施工投标申请人需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 贰级及以上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监理投标申请人需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施工投标单位拟派出的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 贰级建造师 及以上资质。

投标申请人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应无在建工程,否则按废标处理;投标单位的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中标后需到本项目招投标监督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每个标段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时至4时(北京时间,下同),提供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购买招标文件。

施工投标人还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项目经理注册证,外埠施工企业还需提供单项工程入吉备案证明以上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

监理投标人还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外埠监理企业还需提供入吉备案证以上证件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售价均为1500元,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14年5月14日9时00分。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申请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当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控制价时,该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

棚户区改造房地产项目法律法规汇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 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7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15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10号....................................................................................25 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30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37 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45 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52 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55 关于做好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的紧急通知...................57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62 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69 财政部详解棚户区改造政策:税收有优惠 财政有补助 „„„„7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8年四季度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新建商品住房成交面积大幅度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进一步加快,这对于提振信心、活跃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住房消费和投资,实现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的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升,近期部分城市出现了房价上涨过快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一)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要适当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切实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二)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 和时序。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抓紧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住房有效供应不足的城市,要切实扩大上述五类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量和比例。要加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审批效率。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需要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要加快审批工作,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三)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四)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同时,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

三、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坚持公平、有序竞争,严格执行信贷标准。要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人民银行、银监会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防止境外“热钱”冲击我国市场。

(六)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

(七)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各地要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 活动。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八)加强市场监测。地方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稳定市场预期。

四、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九)力争到2012年末,基本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各地要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政府购置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要加快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推进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同时,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适当增加试点户数。

(十)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对中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助标准,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资金的下达方式,调动地方积极性,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和资金的落实。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计划、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

(十一)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情况,认真落实差别化的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抓紧清理和纠正地方出台的越权减免税以及其他与中央调控要求不相符合的规定。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房地产的,要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执行。要按照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加有效供给、完善相关政策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和城市要进行重点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加大对市、县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一0年一月七日 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

(一)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省级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作出预安排,并于3月底前,将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协调推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落实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农转用计划指标,按部审批改革要求,及时组织申报,加快审批征收。

二、促进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

(三)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各地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应保尽保、及时供地。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

(四)严格规范商品房用地出让行为。严格土地出让条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拟定出让方案,确定为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的,方案中要增加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的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写入出让合同,约定违约处罚条款。土地使用权人违约的,要追究相应违约责任。各地要按照《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要求,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探索房地产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

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底价。各地应按规定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并向社会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底价应当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对用地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对存在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严肃查处。

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出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 比例、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上述条款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合同,违规签订合同的,必须追究出让人责任。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已签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

(五)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统一、规范的市场建设要求,坚持和完善招拍挂出让制度。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选择部分地块,按照政府确定的限价房项目采用竞地价办法招拍挂出让土地,发挥抑制房价上涨过快的调节作用。要按照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的原则,探索综合评标的具体方法。在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上,将土地价款交付、开发建设周期、中小套型建设要求、土地节约集约程度等影响土地开发利用的因素作为评标条件,科学量化标准,合理确定各因素权重,完善评标专家库,细化评标规则,规范运作,依法依纪严格监督。

三、切实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

(六)实施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从2010年4月1日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用地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各地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 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七)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测。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将每一宗土地的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通过网络在线上报,经部统一配号后方可作为正式文本签订,并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电子监管号作为土地登记的要件。各地要对已供土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及时更新开发利用信息,加强统计分析,并入网上传部门户网站。

(八)强化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后监管。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的,应由政府收回,另选地块供应。对没有按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要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处理。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查处。查处不落实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严格依法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区闲置房地产用地查处情况,对未查处的闲置土地,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依规处置。对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土地且未查处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督察整改意见,限期依法查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利用监测网络系统,加强对每个房地产项目开工到期申报情况 的监测核查,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企业闲置土地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金融监管部门。

(十)加强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招拍挂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向社会公示,计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入网上传部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体系,部将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十一)公开住房供地计划。各地应及时将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及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部将于4月上旬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公开通报各地供地计划情况。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分别于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将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落实情况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每半年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向社会公布。

(十二)公开土地出让公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按照部规定的规范格式,公告拟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套型要求、容积率、12 出让年限、投标(竞买)保证金、提交申请时间、出让时间等内容。公告不规范的,部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纠正。

(十三)公开土地出让和划拨结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出让成交和已划拨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价款、容积率、开竣工时间等,在入网上传部的同时,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及媒体公开。没有公开出让和划拨供地结果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报批评,限期纠正。部将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生成供地结果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十四)公开土地开发利用信息。自今年起,部将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未按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间开竣工的宗地信息。对社会关注的典型地块信息,在部门户网站“出让信息”专栏及时公开。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过各自门户网站,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及闲置土地查处信息。

(十五)公开违法违规用地查处结果。各地要将挂牌督办和社会关注的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案件处理结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部将不定期对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公开查处结果。

五、开展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

13(十六)明确房地产用地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部决定,今年3月至7月,在全国组织开展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是:房地产用地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别墅,违反法律法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及时向政府汇报,统一部署,认真实施。

(十七)结合出让合同清理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各地要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国土资厅发〔2009〕86号)要求,抓紧开展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专项清理,全面掌握本地房地产用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加快信息进网上传,于3月31日前完成数据填报。在合同清理基础上,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指导各地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加强检查督办。各地必须在7月中旬前完成专项检查和处理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出让合同清理报告于7月底前一并报部。

(十八)严肃查处房地产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对房地产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中的不规范行为,要认真整改;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依纪坚决查处。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责任。4月份,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工程建设 14 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开展联合检查,同时,一并检查房地产开发中突出问题的清查情况。

(十九)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落实共同责任,切实加强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督促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的法规和政策,健全完善制度,规范供地用地行为,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

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上述各类住房用地的供应。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

三、加快推进住房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的审批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监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监督市、县按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的建设任务,尽快编制 建设项目、落实资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市、县依据项目确定和资金落实情况,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对已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做好开工前期工作,促其按期开工建设。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公共配套设施。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加快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四、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

(一)规范编制拟供地块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拟定住房用地出让方案。对具备供地条件的地块,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函件后30日内分别提出规划和建设条件。拟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出具的时间逾期一年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重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完善出让方案。

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拟出让地块要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

(二)严格制定土地出让的规划和建设条件。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确定拟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住宅建筑套数、套型建筑面积等套型结构比例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列入出让合同。对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明确提出平均套型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套型结构比例条件。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提出限价商品住房的控制性销售价位,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 等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三)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根据国发10号文件规定,对发现并核实竞买人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1.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2.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3.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4.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有关规定和上述规定,要及时将发现并核实有违法违规违约企业的名单、问题和查处结果入网上传到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不执行或弄虚作假的,按有关法规纪律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严格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管理。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 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综合用地的,必须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商业、住房等规划、建设及各相关条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违反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应约定的条件、规定和要求的违约责任及处罚条款,连同土地受让人对上述内容的承诺一并写入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确保以保障性为重点的各类住房用地、建设和销售等按照国家政策落实到位。

五、加强对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设的监管

(一)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监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用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约定内容的适时监管,对市、县发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绑出让、超用地规模、“毛地”出让、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土地的,要责令立即撤销公告,调整出让方案重新出让。土地出让成交后,要协商规范合同约定内容,统一电子配号后方可签定合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及时清理开工、竣工的房地产项目,定期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条件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必须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加强住房建设项目开发过程的动态监管。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开发利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的全程动态监管。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审核审批,发现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必须终止企 业相关行为、停办相关手续,及时通告并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共同依法依规查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及建设项目履行用地合同约定的各类条件及承诺情况进行核查。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对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监管,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在工程质量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告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六、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查处力度

(一)严格查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行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督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快查清处理闲置土地。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依法坚决查处。对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限期查办。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转让条件转让房地产用地等囤地炒地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应当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违规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部门和人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二)严格查处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已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对开发宗地进行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竣工核验。对已供土地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应 统一规划设计,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必须符合容积率指标要求。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等问题,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严格查处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突破住房套型结构比例、不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无故拖延开竣工时间、违反预销售时限和方式要求等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向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主管部门通报违法违约企业名单。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开展商品住房销售现场的日常巡查和实地检查,在商品住房预售环节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虚假宣传、哄抬房价等违法违约行为。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联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等部门,及时查处违反规定向别墅项目供地和未经批准改变项目规划建设条件建设别墅的行为。

(四)加大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信息公开。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季度将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房地产用地的情况,在当地媒体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上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名单,及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工商、金融及监管、证券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发10号文件有关规定。每季度末,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向社会通报。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按照国发10号文件的要求,对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印发后,全国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但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国土资源部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 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地区,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七)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尽快下达年度计划及中央补助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发展公共租 赁住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国有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建设、政策性住房建设),并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

五、加强市场监管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发展租赁市场。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处理结果要于2010年6月底之前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国务院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建保[2009]91号

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全国各市、县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廉租住房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08年底全国还有747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亟需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为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和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着力增加房源供应,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年实施。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目标和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量力而行,适度保障。我国是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较大。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统筹考虑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3.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建立住房保障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廉租住房房源筹集、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制度。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二、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2008年第四季度已开工建设廉租住房38万套,三年内再新增廉租住房518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91万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任务分解见附表)。进一步健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为重点加快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相关的土地、财税和信贷支持政策。

(二)年度工作任务。

1.2009年,解决26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77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83万户。

2.2010年,解决245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80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65万户。

3.2011年,解决204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61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43万户。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

通过新建、购置和改造等方式筹集房源,同时继续实施租赁补贴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统一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

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两种方式,以配建方式为主。

(二)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赁补贴额根据当地平均市场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1.中央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力度。2009年廉租住房建设中央补助标准为:西部地区400元/平方米,中部地区300元/平方米,辽宁、山东、福建省的财政困难地区200元/平方米。

2.省级人民政府要比照中央的做法,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的市、县建设(包括购置、改造)廉租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的资金投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央下拨的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3.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

各地区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落实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如期开工建设。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规模,以及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确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三)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多渠道筹措房源。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为集中,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大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要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强相关的政策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与廉租住房建设结合起来进行,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优先解决城市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五、监督管理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标责任,并加强监督考核。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二)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

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加强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按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要按照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严格准入退出管理。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区、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形成科学有序、信息共享、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和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廉租住房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建设用地落实、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根据本规划,制订(修订)本地区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并于2009年7月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建保[2009]2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

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特别应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拆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

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政策措施

(六)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

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七)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

费。

(八)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九)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四、组织实施

(十)落实工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41 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

(十一)健全工作机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地方各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十二)编制规划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

(十三)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42 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四)强化监督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分别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正在实施的国有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按现有政策继续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44

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

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综[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最近,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对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棚户区改造重要性的认识

推进棚户区改造,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住有所居”目标的重大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客观需要,也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不仅有利于加快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而且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改善城市面貌和城市环境,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是一项一举多得的重大民生工程。各级财政部门要站在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

度,认识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参与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各项财政政策落实到位。

二、积极主动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等相关配套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积极主动参与制定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配套措施。

(一)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得是否科学合理,能否有效组织实施,与财政等相关政策的支持密不可分。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工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结合本地区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科学划定集中成片棚户区的规模范围,配合有关部门对集中成片棚户区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按照5年左右时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合理制定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同时,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要求,抓紧汇总编制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抓紧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确保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顺利实施。市、县财政部门在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

年度计划的基础上,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区分轻重缓急、因地制宜地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参与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安排集中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核心环节是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关系到棚户区改造中被拆迁居民的切身利益,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依法保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使拆迁安置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使棚户区改造工作得到顺利实施,使这项工程真正做到顺民意、得民心、惠民生。

三、多渠道筹集和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

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积极筹措和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

(一)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好棚户区改造资金。棚户区改造是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市、县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来源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等,市、县财政部门可从上述资金来源中安排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具体如何安排、安排多少,应当根据当地城市建设资金总体需要、相关资金来源状况以及棚户区改造资金需要

等,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市、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二)省级财政部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为支持市、县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适当补助资金,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分配补助资金,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干得好、干得多的市、县给予更多的资金奖励和倾斜,鼓励市、县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省级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办法,报送财政部备案。

(三)市、县可以利用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目前,居住在棚户区中的居民,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为切实解决好这部分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国家鼓励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对于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不仅可以使用市、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也可以使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四)中央将采取适当方式鼓励和支持各地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为鼓励和支持各地推进棚户区改造,从2010年起,中央将根据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适当资金,采取适当方式,支持各地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具体补助办法将另行制定。

四、确保棚户区改造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建保[2009]295号文件已明确规定了支持棚户区改造的税费优惠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一)切实免收各项收费基金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部门要公布免收本地区出台的涉及棚户区改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程序,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严禁越权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严格按照规定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于按照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三)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国家税务总

局抓紧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五、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于多渠道,市、县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加强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提高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效益。

(一)抓紧制定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县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各项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细化和明确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不得用于其他开支。省级财政部门要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

(二)按照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及时下达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按旬按月跟踪和掌握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包括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进展情况等,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根据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资金。

(三)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棚户区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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