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出版物工作计划(合集十八篇)

时间:2019-06-15 作者:好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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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培训证明资料;

五、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图、平面布局图(图纸需打印);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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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出版社同事们:


大家好!作为出版社的一员,我们每个人都不仅仅是一名员工,更是整个出版行业的推动者和创新者。为了更好地发展和提升出版社的竞争力,我制定了一份详细且生动的工作计划,旨在引领我们不断前行,实现更大的成就。


一、提高出版质量


出版质量是一个出版社的核心竞争力。为了迎合读者的需求,我们首先要加强市场调查和读者分析,深入了解读者的口味和阅读习惯。同时,我们要加强与作家的合作,提供专业的编辑服务,准确把握作者的意图并提供必要的修改建议,确保原稿质量。在制定出版计划时,我们要重视多元化的文化需求,积极寻找有潜力的优秀作家和作品,为读者提供更加丰富和个性化的出版选择。


二、拓宽出版渠道


为了更好地推广和销售我们的出版物,我们需要拓宽出版渠道,提升市场覆盖面。我们要积极与各大线下书店进行合作,扩大书店的库存和宣传推广,提高作品的曝光度。我们还要注重网络渠道的建设,与各大电商平台合作,开设线上书店,便捷地让读者购买我们的产品。在市场销售上,我们应加强团队间的合作,建立稳定和长久的合作关系,提供市场分析和销售数据支持,更好地把握市场趋势,使出版社的产品成功畅销。


三、推进数字化出版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人们阅读方式的改变,我们不得不认识到数字化出版是现代化出版社必须提升的一项能力。在数字化出版方面,我们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我们要积极推广电子图书的制作和发行,保证电子书的质量和品种。同时,我们要加强出版社网站和移动应用的建设,提供在线销售渠道和数字阅读服务,为读者提供方便和便宜的阅读方式。我们还要了解和研究数字阅读市场的发展趋势,不断更新我们的数字出版策略,满足读者的需求。


四、加强员工培训


一个出版社的发展取决于每个员工的个人能力和职业素养。为了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我们将加强员工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通过组织内外部培训讲座和研讨会,我们将提供员工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使他们能更好地适应和应对日益变化的出版市场。同时,我们将鼓励员工参与行业交流活动,增加他们的经验积累和人脉拓展。


我们要注重提升企业的形象和品牌价值。通过加强与媒体的合作,提升社会认知度和口碑影响力,提高出版社在行业内的地位和影响力。同时,我们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团队合作,打造出一个积极向上、创新发展的企业文化。


以上是我为出版社制定的工作计划,希望每一位同仁都能参与其中,共同完成我们的目标。让我们携手并进,以更饱满的热情和不断的努力,将出版社打造成行业的领航者!


谢谢大家。


出版社计划编写者: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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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出版社,图书出版工作计划是实现业务发展所必需的一个核心计划,因为它代表着出版社对产品和市场的规划和战略部署。具体而言,图书出版工作计划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产品规划、市场分析、市场策略和绩效评估。这篇文章将详细、具体、生动地介绍这四个方面内容,以期帮助出版社设计一份优秀的图书出版工作计划。



一、产品规划



产品规划是图书出版工作计划的首要任务。在这一阶段,出版社需要确定产品的种类、数量、质量和风格等基本要素,制定具体的时间进度表和实施计划。此外,出版社还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1.研究市场需求。根据市场需求来确定图书的分类、品种、主题或风格,并为每一类别列出细分市场的具体需求和规模等数据资料;



2.遵循人才战略。建立科学的人才认证标准,构建优秀的图书编辑队伍,并考虑如何与第三方投资机构或形态多样的协作方合作;



3.资金配置管理。预算资金,管控资产,遵守国家法律关于出版物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规定,防范出版物侵权行为。



二、市场分析



市场分析是较为复杂的图书出版工作。在这个阶段,出版社需要充分了解市场环境,包括政策、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同时,市场分析还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竞争对手分析。分析同行业与本行业的竞争对手的优缺点、市场份额、市场变化趋势等,寻找出版品的独特性,与其他品牌进行差异化定位;



2.消费者行为的分析。消费者的行为是导致市场波动的主要动力,例如消费者的口味、习惯、需求等方面的变化都会对图书市场产生影响。因此,出版社需要采用市场调查和数据样本来获取信息,以便更好地了解消费者的需求;



3.渠道分析。营销渠道是销售的核心部分,渠道的覆盖范围广泛,出版社可能需要考虑自主渠道、网上渠道、外部渠道等多种方式,以增强产品市场的销售量和市场份额。



三、市场策略



制定市场策略是指针对市场分析所提供的信息和数据,制定积极比较的营销策略。特别是在当今数字化和智能化的背景下,出版社必须树立多样化、顺应市场的思路。



1.新市场的探索。出版社不仅要巩固已有的市场,还需要通过多种策略调动市场潜力,开辟新市场,抢占市场份额。这些策略包括展开新的产品线、引入新的营销渠道、利用社交媒体和网络营销等;



2.营销策略的创新。出版社需要追踪市场的创新趋势,并相应地调整其营销策略。这种策略的调整不仅限于价格、销售、推广等领域,还需要关注产品调整策略、社会创新和文化创新等领域的变化;



3.品牌策略的营销。品牌营销体现了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度,能够增强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和忠诚度。因此,出版社需要将品牌策略融入其市场策略中,以强化企业品牌形象。



四、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是对图书出版工作计划的最终评价,其评估标准应结合实施过程的结果和目标之间的差距。特别是在与预定销售计划之间的对比中,实时修正出版工作计划,共同创造理想的业绩。



1.预算绩效评估。对完成的成果与预算之间的差距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原因和风险因素,并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



2.工期绩效评估。对完成工期和实际工期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和评估,如果偏差过大,则需要适时调整计划;



3.质量绩效评估 。对产品质量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的提高和稳定。对市场反馈不好或销售状况差的产品进行淘汰,或者加强产品加工流程和市场营销。



总之,一个良好的图书出版工作计划应该是高度有效的,并且必须根据市场的变化和消费者的需求及时调整和优化,以促进未来的业务发展。最后,开展图书出版业务的出版社还应该树立责任意识、保障知识的版权,循序渐进,保持稳定,为读者提供优质、高水平的读书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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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备部件

1.封面——面封,印书名(有副书名的一般应印上)、作者名(及译者名)和出版者名,多卷书要印卷次。

底封,印上书好及其条码和定价。

书脊,(若宽度大于等于5毫米)印上主书名和出版者名,空间允许印上作者名,多卷书的书脊印该书的总名称、分卷号和出版者名,但不列分卷名称。

封二和封三,一般保持空白,也可根据整体设计需要设置一些文字或装饰图案。

2.主书名页——一般采用比封面薄而比正文书页厚的纸张单独印制,属单页型书页

扉页,提供有关图书的书名、作者和出版者的信息。

版本记录页,载明图书的版权说明、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和版本记录。

CIP数据(Cataloguing in Pubilcation),4个段落,标题、著录、检索、其他注记

3.目录页——与正文一起印刷,是其中第一个书帖的部分。从单码页面起排,一般位于主书名页之后、正文之前。目录中各级标题应条理分明、眉目清楚、便于检索。

4.正文书页——图书内容的作品(正文),及与作品相关但又相对独立的辅文

(二)可选部件

1.腰封——用纸牢度较强,高度一般相当于图书高度的1/3,宽度必须包括封面及有勒口,印上与该图书相关的宣传、推介性图文

2.护封——用纸牢度较强,高度与书高度相等,宽度与腰封要求相同,除装饰图案、宣传文字外,还必须印制各种标示图书属性的文字(与封面要求相同)

3.书函——四合套和六合套,多用于多卷本的图书

4.书套——一侧开口的硬质纸盒,规格略大于需要放置的图书

5.衬页——一般垫在封二与书名页之间,封三与书心末页之间也可加

6.环衬——设置在封面和书心之间的过渡性单页型双连书页

7.附书名页——位于主书名页之前,通常在与扉页相对的双数页码面印刷相应文字

8.插页——采用比正文稍厚纸印刷,既有集合型又有单页型

9.辑封与篇章页——采用与正文相同的纸张并与其一起印刷,相应文字印在单码面上,双码面空白,且页码使用暗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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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约稿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出版者:____,以下简称甲方;

著(译)者: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承担乙方书稿的出版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同意出版乙方书稿《?》并享有该书稿的专用出版权,其期限为__年,即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甲方在合同期间有权将本书稿以各种形式出版。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再续订。

第二条?本书稿是乙方本人的智力成果(或受他人委托的智力成果),如发生抄袭和侵犯他人版权情况,由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将本书稿以任何形式在其它出版单位另行出版。否则,乙方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元。

第四条?本书稿的字数的插图(照片)__________。

第五条?本书稿的基本稿酬定为每千字_元,并按规定付印数稿酬。书出版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稿酬。

第六条?本书定于_年_月底出版。如不能按期出版,甲方应预支给乙方30%以内的基本稿酬。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客观形势的变化不能出版,甲方应支付给乙方30%的基本稿酬。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出书,付给乙方50%-70%的稿酬。遇有这两种情况,都应在_天内将原稿退给乙方。

第八条?甲方对原稿负责,原则上不给乙方看清样。如乙方要求看清样,只能作个别文字改动,如因改动过多而造成经济损失和延长出书时间,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书出版后,赠乙方样书20册,乙方可按定价的70%购书100册。以后每重印一次,赠乙方样书2册。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经乙方许可,甲方有权允许第三者转载、选编、改编、翻译、录音播放和摄制_____等,甲方应将所得报酬的70%转给乙方。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合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出版管理机关_____,直到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签字盖章)?乙方:____(签字盖章)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__

_年_月_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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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标《出版物上数字用法》操作要点解析

作者/栾照钧 栾瑞光

2011年7月29日发布的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 (以下简称新《数字用法》或新国标)已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1995年发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以下简称原《数字用法》)废止。依据新规定,公文可参照执行。新《数字用法》通过简洁、可行的具体规定和明晰的示例,进一步明确了出版物及公文中数字的使用规范,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原《数字用法》已施行十六年。其间,由于某些规定较难把握,不便操作,与实践存在一定冲突,因而数字使用的混乱状况纠正起来一直比较困难。在学习、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当下,学习、贯彻好新《数字用法》显得至关重要。由于目前很多人尚不知晓新《数字用法》有哪些规定,对于数字如何规范使用仍感到困惑,因此笔者特撰此文,对新国标操作要点及与原规定的不同点进行梳理综括,以便与同人切磋交流。

一、新目标规定的操作要点

(一)选用阿拉伯数字的三种情形

新《数字用法》明确规定了选用阿拉伯数字的三种情形:一是用于计量的数字,规定“在使用数字进行计量的场合,为达到醒目、易于辨识的效果,应采用阿拉伯数字”,给出的示例:-12503,3405%,63%—68%,1500,97/108;同时强调“当数值伴随有计量单位时,如长度、容积、面积、体积、质量、温度、经纬度、音量、频率等等,特别是当计量单位以字母表达时,应采用阿拉伯数字”,示例如“523.56km(523.56千米),346.87L(346.87升),5.34m2(5.34平方米),605g (605克),北纬40°(40度)”等。二是用于编号的数字,规定“在使用数字进行编号的场合,为达到醒目、易于辨识的效果,应采用阿拉伯数字”,示例:电话号码98888,邮政编码100871,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1号,发文字号国办发(1987)9号,刊物编号CN11-1399,章节编号4.1.2等。三是已定型的含有阿拉伯数字的词语,主要指现代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已广泛使用而稳定下来的事物、现象、事件名称,示例:3G手机、G8,峰会、97号汽油、 “5·27”事件、 “12·5”枪击案等。

(二)选用汉字数字的三种情形

新徽字用法》明确规定了选用汉字数字的三种情形:一是非公历纪年,包括干支纪年、农历纪年、历史朝代纪年及其他传统上采用汉字形式的非公历纪年,示例如“腊月二十三”“正月初五” “八月十五中秋”等。二是概数,包括数字连用表示的概数和含“几”的概数,示例如“三四个月” “四十五六岁” “几千”“二十几” “一百几十” “几万分之一”等。三是已定型的含汉字数字的词语,示例如“一方面” “一心一意” “星期五” “四书五经”“五讲四美” “五省一市” “八国联军” “二八年华” “五四运动” “‘一·二八’事变” “‘一二·九’运动”等。

(三)选用阿拉伯数字与汉字数字均可的情形

新《数字用法》明确规定: “如果表达计量或编号所需用到的数字个数不多,选择汉字数字还是阿拉伯数字在书写的简洁性和辨识的清晰性两方面没有明显差异时,两种形式均可使用。”同时给出了诸多示例,包括某些序数、含“几”以外的概数、年代、年月日等。示例如0.5(零点五),1/3(三分之一),12天(十二天),76岁(七十六岁),第25页(第二十五页),第45份(第四十五份),120周年(一百二十周年),等等。

(四)非固定的情形如何确定一种形式

新《数字用法》规定: “如果要突出简洁醒目的表达效果,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果要突出庄重典雅的表达效果,应使用汉字数字。”给出的示例是:北京时间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不写为“11届全国人大1次会议”),六方会谈(不写为“6方会谈”)。

(五)同一场合出现的数字应遵循的原则

新《数字用法》规定: “在同一场合出现的数字,应遵循‘同类别同形式’原则来选择数字的书写形式。如果两数字的表达功能类别相同(比如都是表达年月日时间的数字),或者两数字在上下文中所处的层级相同(比如文章目录中同级标题的编号),应选用相同的形式。反之,如果两数字的表达功能不同,或所处层级不同,可以选用不同的形式。”给出的示例是:2008年8月8日,二00八年八月八日(不写为“二00八年8月8日”);第一章第二章……第十二章(不写为“第一章第二章……第12章”),第二章的下一级标题可以用阿拉伯数字编号2.1,2.2……

(六)阿拉伯数字使用的具体要求

1.多位数。规定四位以上的整数或小数,可采用千分撇和千分空两种方式分节,即整数部分每三位一组,以“,”分节(小数部分不分节,四位以内的整数可不分节);从小数点起,向左和向右每三位数字一组,组间空四分之一个汉字,即二分之一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四位以内的整数可不加千分空)。示例如:624, 000;92, 300, 000; 19,351,235.235767。

2.纯小数。新国标规定统小数必须写出小数点前定位的“0”,小数点是齐阿拉伯数字底线的实心点“。”。示例:0.46不写为“。46”或“0.46”。

3.数值范围。新国标规定: “在表示数值的范围时,可采用浪纹式连接号‘——’或一字线连接号‘一’。前后两个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相同时,在不造成歧义的情况下,前一个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可省略。(新闻传媒学 )如果省略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会造成歧义,则不应省略。”示例如:400-429页,100-150kg,12500—20000兀;9亿—16亿(不写为9—16亿),13万元—17万元(不写为13-17万元),15%—30%(不写为15- 30%)。

4.年月日。新国标规定按口语的.自然顺序书写,年月日完整时也可按扩展格式,用“-”替代。四位数字表示的年份不简写为两位数字。示例:2008年8月8日,用扩展格式可写为2008-8-8或2008-08-08;8月8日 (不写为8-8),2008年8月 (不写为2008-8)。“1990年”不写为“90年”。

5.时分秒。新国标规定计时方式既可采用12小时制,也可采用24小时制。示例如:11时40分(上午11时40分),21时12分36秒(晚上9时12分36秒)。按口语的自然顺序书写, “时” “分”也可按扩展格式,用“:”替代。如15时40分可写为15:40,14时12分36秒可写为14:12:36。

6.含有月日的专名。新国标规定用间隔号“。”将月、日分开,并在数字前后加引号。示例:“3·15”消费者权益日。

7.书写格式。除规定阿拉伯数字占半个汉字位置以及明确竖排文本中的数字方向外,新国标还规定: “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应在同一行中,避免被分开。”

(七)汉字数字使用的具体要求

1.概数。新国标规定两个数字连用表示概数时,两数之间不用顿号“、”隔开。示例:二三米、一两个小时、三五天、一二十个、四十五六岁。

2.年份。新国标规定年份简写后的数字可以理解为概数时,一般不简写。示例: “一九七八年”不写为“七八年”。

3.含有月日的专名。新国标规定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时应用间隔号“,”将月和日的数字隔开,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示例:“一·二八”事变、 “一二·九”运动、五一国际劳动节。

4.大写汉字数字。新国标规定了大写汉字的书写形式(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和适用场合(法律文书和财务票据上)。示例:3,504元(叁仟伍佰零肆元),39,148元(叁万玖仟壹佰肆拾捌元)。

5.“零”和“0”。新国标明确了“阿拉伯数字‘0’有‘零’和‘0’两种汉字书写形式”, “一个数字用作计量时,其中‘0’的汉字书写形式为‘零’,用作编号时, ‘0’的汉字书写形式为‘0’。”示例: “3052(个)”的汉字数字形式为“三千零五十二” (不写为“三千0五十二”); “95.06”的汉字数字形式为“九十五点零六” (不写为“九十五点0六”); “公元2012(年)”的汉字数字形式为“二0一二” (不写为“二零一二”)。

(八)两种形式可同时使用的情形

新《数字用法》规定:“如果一个数值很大,数值中的‘万’‘亿’单位可以采用汉字数字,其余部分采用阿拉伯数字。”示例:我国1982年人口普查人数为10亿零817万5288人。还规定:“除上面情况之外的一般数值,不能同时采用阿拉伯数字与汉字数字。”示例:108可以写作“一百零八”,但不应写作“1百零8” “一百08”;4000可以写作“四千”,但不应写作“4千”。

新国标规定: “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公告文件或财务文件中可同时采用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示例:2008年4月保险账户结算日利率为万分之一点五七五零(0.15750%);35.5元(35元5角或三十五元五角或叁拾伍圆伍角)。

二、新旧规定的主要不同点

新《数字用法》与原规定相比,除改变了行文结构外,在操作要点上主要有以下不同:

(一)改变了突出强调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做法

原徽字用法》针对年月日、物理量、非物理量、代码、代号中的数字体例不统一的情形作出规定: “要求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特别是当所表示的数目比较精确时,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遇特殊情形,或者为避免歧解,可以灵活变通,但全篇体例应相对统一。”同时规定非物理量“一般情况下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新《数字用法》对此作了原则性修改。据此,原《数字用法》中所说的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和某些非物理量等,则不绝对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原规定示例中的“公元前8世纪”也可写成“公元前八世纪”,“20世纪80年代”也可写成“二十世纪八十年代”, “公元前440年”也可写成“公元前四百四十年”, “公元7年”也可写成“公元七年”,“1994年10月1日”也可写成“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 “4时”也可写成“四时”, “15时40分(下午3点40分)”也可写成“十五时四十分(下午三点四十分)”; “48岁”也可写成“四十八岁”, “11个月”也可写成“十一个月”, “600幅”也可写成“六百幅”, “550名”也可写成“五百五十名”等等。新《数字用法》中也有这方面两种数字均可使用的类似示例。

(二)改变了一至十的整数多用汉字数字的做法

原<字用法》规定:非物理量中的“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但要照顾到上下文,求得局部体例上的一致。”新《数字用法》对此作了原则性修改,取消了此项规定。据此,原《数字用法》示例中的“一个人”也可写成“1个人”, “三本书”也可写成“3本书”, “四种产品”也可写成“4种产品”, “六条意见”也可写成“6条意见”, “读了十遍”也可写成“读了10遍”, “五个百分点”也可写成“5个百分点”,等等。新《数字用法》中也有类似示例,如“3倍(三倍)” “第5个工作日(第五个工作日)” “第8天(第八天)” “第4季度(第四季度)”等等。

(三)改变了概数多用汉字数字的做法

原《数字用法》规定: “用‘多’ ‘余’‘左右’ ‘上下’ ‘约’等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如果文中出现一组具有统计和比较意义的数字,其中既有精确数字,也有用‘多’ ‘余’等表示的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体例上的一致,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

从前面谈到的新规定要点可以看出,新《数字用法》对此作了原则性修改。据此,原《数字用法》示例1则可改为: “这个协会举行全国性评奖10余次,获奖作品有1000多件。协会吸收了约3000名会员,其中2/3是有成就的中青年。另外,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设有分会。”新《数字用法》中也有这方面两种数字均可使用的类似示例,如“100多件(一百多件)” “20余次(二十余次)” “约300人(约三百人)” “40左右(四十左右)”“50上下(五十上下)” “50多人(五十多人)”等等。

(四)明确了含有月日的词语如何规范使用

原《数字用法》笼统规定“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使用汉字,但这和现实难免产生矛盾。新《数字用法》区分两种情形,分别作了规定。一是“现代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物、现象、事件,其名称的书写形式中包含阿拉伯数字,已经广泛使用而稳定下来,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如前面提到的“5·27”事件、 “12·5”枪击案。二是“汉语中长期使用已经稳定下来的包含汉字数字的词语,应采用汉字数字”。如前面提到的五四运动、“一·二八”事变、 “一二·九”运动等。

(五)补充了需要明确的其他几项具体规定

1.补充规定了公文和相关领域可参照执行。

2.补充规定了计量、编号和概数等术语和定义。

3.补充规定了选用两种数字均可的情形。

4.补充规定了根据表达效果的不同来确定所选用的数字。

5.补充规定了同一场合出现的数字应遵循的原则。

6.补充规定了数值范围的表示规范。

7.补充规定了时分秒两种计时方式。

8.补充规定了简写后的汉字数字可以理解为概数时一般不简写。

9.补充规定了大写汉字数字及其书写形式和适用场合。

10.补充规定了阿拉伯数字“0”的两种汉字书写形式以及“零”和“0”的规范用法。

11.补充规定了两种数字形式可同时使用的情形。

关于“零”和“0”如何规范使用问题,由于以前没有明确规定,因而理解各异、执行不一,很多人感到无所适从。对此新《数字用法》作了明确规定,其必要性和重要性显得尤为突出。鉴于在以往公文写作实践中,将年份中的“0”写作“零”和“0”的情形比较普遍,因此应当在学习、贯彻新《数字用法》的过程中认真加以纠正。

⏣ 音像制品出版物工作计划 ⏣

第一条 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产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总发行是指由唯一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发行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注册资本不少于万元;

(六)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七)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除出版物总发行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总发行业务的分公司外,总发行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

第七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其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五)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除出版物发行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批发业务的分公司外,批发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

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企业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符合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不少于1000万元;

(四)有10个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

(五)有与出版物连锁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六)有与出版物连锁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样本店的经营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七)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八)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须向总部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设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须向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等;

(二)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总部和连锁门店经营场所名单及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设立直营连锁门店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以凭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到门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非法人的营业执照。

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开设非直营连锁门店,连锁门店须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已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第十六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活动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中,从事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业务,连锁门店超过30家的,不允许外资控股;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变相参股方式违反上述有关30家连锁门店的限制。

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人获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后,还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并于获得批准后90天内持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应自开展网络出版物发行业务15日内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从事出版物发行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出版物发行企业可以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无需审批,但应于设立后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可在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及时间内,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但须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须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根据拟设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分别按照设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出版单位须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分支机构设立地址、人员情况等相关材料于分支机构设立后15日内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二十三条 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不得公开宣传、陈列、展示、销售。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只能在本系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内部免费分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

第二十四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依法设立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二)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三)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四)不得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五)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七)不得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确定的职业分类以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经过国家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所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第二十六条 出版单位对本版出版物具有总发行权。

出版单位不得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不得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不得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

第二十七条 建立发行出版物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提供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核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证照复印件备查。不得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提供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发现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并须提前6个月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主办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提前2个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教科书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中小学教科书发行管理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活动,应当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出版物发行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按照前款处罚。

第三十三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第三十六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第三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被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单位吊销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内不得担任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

(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九)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十)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第三十九条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报送统计数据的,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办理,并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合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的发行服务;

(二)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从事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允许其控股,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取得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第四十二条 除已依法设立的出版物批发市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经营单位在出版物销售前,须将出版物样本报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审验,报送审验的出版物样本必须与所销售的出版物一致。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全国性连锁经营,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锁经营。

第四十四条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的样式由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新闻出版总署和有关部门颁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其它规定不再执行。

⏣ 音像制品出版物工作计划 ⏣

第七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

第八条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企业章程;

(四)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五)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第十一条 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制法人;

(二)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

(三)有能够保证中小学教科书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能力,在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仓储场所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并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相适应的自有物流配送体系;

(四)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网络。在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所属出版物发行网点覆盖不少于当地70%的县(市、区),且以出版物零售为主营业务,具备相应的中小学教科书储备、调剂、添货、零售及售后服务能力;

(五)具备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机制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七)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五年以上。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审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的结构、布局宏观调控和规划。

第十二条 单位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须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企业章程;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有关发行人员的资质证明;

(五)最近三年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证明企业信誉的有关材料;

(六)经营场所、发行网点和储运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企业发行中小学教科书过程中能够提供的服务和相关保障措施;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依法经营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承诺书;

(十)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储运能力、发行网点等的核实意见;

(十一)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第十四条 国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申请人应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的合同、章程,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征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在经营范围后加注“凭行业经营许可开展”;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在营业执照企业经营范围后加注相关内容,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及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

(三)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所依托的信息网络的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第十六条 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个人基本情况;

(三)设立临时零售点的地点、时间、销售出版物品种;

(四)其他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临时零售点的材料。

第十八条 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第十九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变更事项;

(三)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于15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音像制品出版物工作计划 ⏣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一直在一家期刊出版机构工作。这个经历给了我很多机会去了解和参与到期刊出版物的制作和管理过程中。通过这份工作,我学到了很多专业知识,也提升了自己的能力和技能。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总结我在期刊出版物工作中所经历的点点滴滴,分享我的收获和成长。



首先,我要提到的是期刊出版物的策划和编辑工作。期刊出版物的策划是整个出版过程的基础,需要考虑读者的需求和市场的需求,确定期刊的定位和内容。我参与了几次策划会议,跟随着经验丰富的编辑一起参与讨论和决策。这让我懂得了如何理解读者的需求、分析市场趋势和制定刊物的发展策略。在编辑方面,我参与了一些稿件的修改和审核工作,学习了如何评估和提升文章的质量,同时也提高了我的文字表达能力。整个策划和编辑过程中,我从导师和同事那里学习到了很多专业知识和技巧,这对我今后的工作和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其次,我还要谈到期刊出版物的排版和设计工作。排版和设计是期刊美观和可读性的关键。我在期刊出版机构实习的时候,得到了一个重要的机会,参与了一期期刊的排版和设计工作。我学习了如何使用排版软件进行文字和图片的布局,如何选择合适的字体和配色方案。同时,我也参与了一些排版细节的调整工作,例如段落缩进、行间距等。通过这个经历,我明白了好的排版可以提升读者的阅读体验,并使期刊的内容更具吸引力。



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是期刊宣传和推广。作为一名出版物工作者,我们需要让更多的读者了解和关注我们的期刊。在这方面,我参与了一些期刊的宣传活动,包括线上和线下的推广。我学会了如何运用社交媒体进行宣传,并与读者进行互动。我还积极参与了一些学术会议和展览,向学者和其他读者介绍我们的期刊。通过这些活动,我们吸引了更多的读者关注,并增加了期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这让我懂得了宣传和推广对于期刊的发展至关重要,也提醒我持续学习和探索新的宣传方式和渠道。



另外,我还要谈到期刊出版物的质量管理和评估工作。作为一家期刊出版机构,我们需要确保期刊的质量和权威性。在这方面,我参与了一些审稿和评审工作。我学习了如何评估和选择合适的审稿人,并参与了一些稿件的评审过程。这让我懂得了如何辨别一篇好的学术文章,并提升了我的学术素养。此外,我还学习了如何管理和维护期刊的学术声誉,并参与了一些会议和研讨会,与其他期刊编辑和学者交流经验和分享最佳实践。这些经历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学术出版界的工作和挑战,也为我今后的发展和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机会。



通过这段期刊出版物的工作经历,我提升了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我学到了很多关于期刊出版的知识和技巧,也扩展了我的人际关系和专业网络。我清楚地认识到期刊出版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我将继续努力学习和成长,为学术出版界做出更大的贡献。

⏣ 音像制品出版物工作计划 ⏣



引言:



生物制品是指通过生物技术手段生产的各种生物相关产品,包括生物药物、生物酶、生物肥料等。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生物制品产业正逐渐成为现代医药和农业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推动生物制品工作的发展,制定一份详细的工作计划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围绕生物制品工作计划这一主题,详细、具体且生动地进行阐述。



一、背景分析:



随着生物技术的进步和临床需求的增加,生物制品产业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然而,当前我国的生物制品产业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产业链不完整、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因此,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通过掌握核心技术、加强质量管理等手段,促进生物制品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目标设定:



1. 加强核心技术研究和创新,提升生物制品研发能力。


a) 设立专门的研究团队,加大对核心技术的研究投入。


b) 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共同攻关,提升研发水平。


c) 鼓励科研人员参与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



2. 完善生物制品产业链,提高产能和产品质量。


a) 加强生产工艺的研究和创新,提高生产效率。


b) 完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c) 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提高产品的合格率。



3. 推动生物制品产业的市场营销,提升市场竞争力。


a) 制定营销策略,扩大产品的市场份额。


b) 提高服务水平,树立品牌形象。


c) 加强国内外市场的开拓,拓宽销售渠道。



三、具体措施:



1. 加强核心技术研究和创新,提升生物制品研发能力。


a) 设立专门的研究团队,吸引优秀人才,搭建良好的研发平台。


b) 积极申请相关专利,保护自主知识产权。


c) 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



2. 完善生物制品产业链,提高产能和产品质量。


a) 加强生产工艺的研究和改进,提高生产效率。


b) 优化生产设备,引进自动化生产线,提高产能和产品质量。


c) 制定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标准,建立质量追溯体系。



3. 推动生物制品产业的市场营销,提升市场竞争力。


a) 制定差异化营销策略,根据不同产品特点开展市场推广。


b) 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提升客户满意度。


c) 拓展国内外市场,加强与代理商、分销商的合作。



四、预期结果:



1. 核心技术研究和创新力大幅提升,生物制品研发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 生物制品产业链完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达到国际标准,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3. 生物制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大幅提升,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



结论:



制定一份详细的生物制品工作计划对于推动生物制品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加强核心技术研究和创新、完善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推动市场营销,可以提升生物制品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生物制品产业健康发展,为国家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改善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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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图书出版合同范本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电子出版物图书出版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订立合同双方:

出版者:____,以下简称甲方;

着(译)者: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承担乙方书稿的出版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同意出版乙方书稿《》并享有该书稿的`专用出版权,其期限为__年,即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甲方在合同期间有权将本书稿以各种形式出版。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再续订。

第二条本书稿是乙方本人的智力成果(或受他人委托的智力成果),如发生抄袭和侵犯他人版权情况,由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将本书稿以任何形式在其它出版单位另行出版。否则,乙方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元。

第四条本书稿的字数的插图(照片)__________。

第五条本书稿的基本稿酬定为每千字_元,并按规定付印数稿酬。书出版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稿酬。

第六条本书定于_年_月底出版。如不能按期出版,甲方应预支给乙方30%以内的基本稿酬。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客观形势的变化不能出版,甲方应支付给乙方30%的基本稿酬。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出书,付给乙方50%-70%的稿酬。遇有这两种情况,都应在_天内将原稿退给乙方。

第八条甲方对原稿负责,原则上不给乙方看清样。如乙方要求看清样,只能作个别文字改动,如因改动过多而造成经济损失和延长出书时间,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书出版后,赠乙方样书20册,乙方可按定价的70%购书100册。以后每重印一次,赠乙方样书2册。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经乙方许可,甲方有权允许第三者转载、选编、改编、翻译、录音播放和摄制影片等,甲方应将所得报酬的70%转给乙方。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合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出版管理机关仲裁,直到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签字盖章)乙方:____(签字盖章)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__

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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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审批

办理机构: 省文化厅

受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理程序: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1)单位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地址;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有5人以上、连锁单位有1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连锁单位总部和连锁门店管理人员资料

(4)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连锁单位总店不低于80平方米

(5)验资报告,批发单位有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本,连锁单位有不低于500万元的注册资本,从事全国性连锁的有不低于3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全国连锁,文化厅审核,文化部审批)

(6)连锁单位有10个以上连锁门店

(7)连锁单位有向连锁门店提供经营指导和配送能力

(8)批发单位申请连锁经营,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批发业务2年以上,取得良好经营业绩且申请前2年无违法记录

(9)连锁单位采用特许连锁方式,应具有直营连锁经营一年以上的经历

(10)音像制品单位登记表

(11)申请报告

省文化厅对所有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均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材料明细:

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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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所有的_________出版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定义:

1.出版物名称:__________

2.出版形式:音像□电子□

3.出版类型:首版□再版□

4.介质: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版发行上述_________,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本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算;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享有专有出版发行权,发行权的空间效力范围及于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港澳台行政区域)。

第二条根据本合同出版发行的_________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五)泄露国家机密;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甲方保证其__________权利的完整性,因上述授权的权利瑕疵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权利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甲方因版权授权规定的权利瑕疵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对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授权出版作品的内容、声像等技术指标应符合乙方出版的有关技术规定;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出版的有关技术指标,并作为合同附件。在乙方接受甲方材料时,应审查甲方材料技术指标,不符合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材料_______日内一次性告知甲方,过期视为甲方所提供的材料符合乙方出版的技术规定。

第六条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尊重甲方确定的署名方式及出版作品的完整性;若因名称及其他问题影响到合同的依法履行,确需变动上述作品的名称或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甲方有权对作品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变更情况应及时通告乙方,因此造成的误工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约定的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一方违反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

第八条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保证其履行的合同义务,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

第九条该__________双方约定首次出版制作___________张(可分批制作),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_________________张;每张光盘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可分批支付)。首次出版时,甲方须向乙方交纳_________费用_________元(按出版_________个数,可分批支付)。除合同条款约定的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另收其他费用,制作完成的光盘由乙方负责运送到甲方公司。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需再版制作,只需要交纳光盘出版制作费用,不再另行交纳_________费和出版管理费。每张光盘的单个价格与首次出版时相同。

第十条双方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_________由乙方负责;合同到期后,乙方应按约定把________归给甲方。如因乙方保管原因,致使甲方再版发生困难的,乙方应退回________制作费用,且负责重新制作________,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欲许可第三方出版上述作品的选段、全集且具有涉嫌侵犯乙方对本__________专有出版权情形的行为时,须取得乙方许可。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____日内,由乙方对甲方交付的光盘样盘内容、功能、盘面设计以及样盘外包装设计进行审查。审查确认合格后,甲方须先将出版管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支付给乙方,待甲乙双方办理完委托手续后,甲方须将________制作费用_________元,以及首批光盘制作费用的_________%支付给乙方,剩余款项,在甲方拿到光盘并验收合格后支付给乙方,并由乙方出具正规发票。

第十四条乙方应按约定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向甲方交付合同约定生产的光盘数量,如果乙方到期后未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乙方应退回甲方支付的全部光盘生产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上述_________首次出版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留存样品_________张(套),以便乙方向总署上交备案,其它产品可全部由甲方用于销售。所留存样品以备案为限,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或其他用途,因违反约定侵犯甲方著作权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行使本合同第一条授权范围以外的权利。

第十七条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本着友好为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 音像制品出版物工作计划 ⏣

住所:法定代表人:

**乙方:音像制品经销****

住所: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音像制品经销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甲方是经国家批准具有音像批发资质、证照齐全的经营单位。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为本合同附件,在本合同签订时向乙方提供。

第二条乙方是国家批准的具有全国音像批发资质、证照齐全的经营单位。乙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为本合同附件,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向甲方提供。

第三条质量标准

乙方保证销售给甲方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在甲方换货通知经乙方确认后10日内将合格产品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

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的音像制品数量超过本合同订购数量的50%,甲方有权将产品退回乙方。

第四条包装标准

乙方音像制品的封面和整体包装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合运输部门的要求。因包装原因造成货物损坏的,乙方应予以更换。甲方应在乙方确认无误后十日内将合格产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第五条销售**与折扣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销售给甲方的音像制品的供货**应当为乙方全国市场同一品种最低**,但乙方特别**的商品**除外;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低于乙方规定的最低销售**销售乙方的音像制品;

三。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销售额给予甲方优惠、折扣或奖励,具体优惠和奖励措施如下:

第六条货物交付

甲方经销乙方音像制品的名称、品种、数量,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购货订单》为依据,《购货订单》是本合约的一部分。乙方收到甲方《购货订单》并复函确认后, 日内(不含法定休息日、节假日)通过(1、铁路;2、公路;3、水运;4、空运)运输方式将货物发往甲方住所或甲方指定地点,货物发抵目的地前发生丢失、灭失、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货物发抵目的地后发生丢失、灭失、损坏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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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河南省20xx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及《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于1—3月份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验审登记工作,现将年度验审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安排布署

年度验审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为此,专门召开会议,安排布置20xx年度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并指定和落实专人负责年审工作,依照程序完成我辖区内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依法年审的良好氛围

我区书刊零售单位布局分散,数量较多,规模较小,生存力差,变更频繁,再加之许多经营户年审意识不强,难于管理。针对这一状况,我局专门组织经营户召开年审工作会议,宣传年审工作的重要性。并以会代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增强了书刊零售单位经营户按照规定参加年审的自觉性。

三、加强服务,依法年审

我局按照市新闻出版局的要求,认真的审核每个经营单位提供的年审材料,对符合要求的经营单位准予通过年审,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单位,结合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才给予通过年审。

我区共有出版物经营单位111家,今年通过年审合格的出版物经营单位96家(其中:民营书店67家,邮政报亭39个),缓验5家。全区书刊零售单位20xx年度资产总额765万元,年销售总额352万元,年利润120万元,年纳税17万元,从业人员达193人。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存在问题

1、从我区出版物经营单位的数量及布局来看,小型书店所占比例大,经营规模小,布局分散,加之近年来网络对书刊销售的冲击力日趋明显,很多规模较小的书店生存力差,变更频繁,给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带来较多的困难。

2、小型书店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给正常的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带来隐患。

3、此次年审缓验的5家,均存在不能再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这五家分别是:新年鉴书店、诸葛亮希望读书六分社、淘金书店、卓越书屋、三门峡市建昌希望读书社)。

4、部分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不按时参加年审,

使年审工作不能按期完成。

(二)改进措施

1、增强服务意识,完善经营户的管理档案。今后我局将对辖区内新增的经营户名单要及时备案,准确掌握,及时了解辖区内出版物经营单位的经营动态,以便宏观调控和管理。做到服务到位,教育到位,管理到位。

2、继续加强对书刊零售经营单位的监管。坚持日常巡查,加大突击检查力度。建立违法违规经营户黑名单管理制度,对黑名单经营户重点检查,并定期在本行业内公布名单。实行“一入三除”管理制度(一入:发现一次违规现象则列入黑名单,三除:连续检查三次无违规现象则从黑名单中清除)。确保出版物经营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

3、加强对经营业主的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业主的守法意识。

我单位北京市xxx书店成立于19xx年,属于xxxxx企业,主要零售国内的综合书刊。经营地点在北京市xxxxxxxx。

我单位销售的出版物主要是根据大众的最新需求,最新资讯的发布为依据,进行出版物的销售。

我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出版物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规范的进货渠道,做到不销售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以及一切反动、暴力、黄色、淫秽出版物。

同时,我单位还根据新闻出版行业的各项规定,主要负责人赵德隆已经取得了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单位制定了内部管理办法,实行自我约束,依法经营,诚信于社会。我单位在经营过程中注重社会效益,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自律;在以后的业务中,继续努力维护、提升行业形象,力争做好维护、净化北京文化市场的好标兵。

我单位在20xx年度销售环节统计数据为:出版物零售批发品种xx种、库存数量xx万册、销售数量xx万册、销售收入xx万元、利润总额xx万元、纳税总额xx万元。

我单位在20xx年度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没有被处罚的不良记录。

北京xxx书店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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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及方法

煤炭经营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申报材料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煤炭经营资格证。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四章第四十八条规定: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2、《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可以规定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三、条件

1、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4)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5)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取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在五千万元以上;

(2)独立拥有产权的储煤场地在二万平方米以上;

(3)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

(4)独立具备符合规定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

四、程序

(一)申请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

(二)受理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到有关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审查核实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决定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煤炭经营资格证。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应当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五、期限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按规定由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后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的,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六、申报材料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3.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7.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8.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9.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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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被业界视为出版物发行的“最高层级法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并于6月1日起施行,受到业界高度关注。

与3月25日两部委联合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相比,新的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顺应市场发展趋势以及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做出了若干重要调整。其中最大的变化为“一增一降三取消”,即增加“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相关条文,降低出版物批发单位门槛,取消“出版物总发行”、“

出版物连锁经营”审批和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此外,全国性出版物展销,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非法人分支由“审批”改为“备案”。

除了上述条文,对外资也相对放开,版《规定》中的“连锁门店超过30家的,不允许外资控股”在2016版《规定》中删除。同时,中国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无需经过外资审批。

2016版《规定》在总则中还新增“国家保障、促进发行业的发展与转型升级……对为发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也可看作是与近年来出台的实体书店扶持办法的衔接。

与2011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相比,新的2016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新增了“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当具备的资质、申请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以1000字的篇幅予以规定。

其中第十一条明确:“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制法人;(二)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三)有能够保证中小学教科书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能力,在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仓储场所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并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相适应的自有物流配送体系;(四)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网络。在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所属出版物发行网点覆盖不少于当地70%的县(市、区),且以出版物零售为主营业务,具备相应的中小学教科书储备、调剂、添货、零售及售后服务能力;(五)具备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六)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机制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七)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五年以上。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审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的结构、布局宏观调控和规划。”

第十二条则明确“单位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须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并开列了申请材料清单。

新增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相关条文,是《规定》中分量最重、业界最关心的内容。之所以说此条文关系甚大,一是因为涉及到巨大的中小学教科书市场,二是由于长期以来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存在争议。

在计划经济时代,不存在发行资质问题,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一直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由各级新华书店执行。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板结化”的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市场开始出现松动。,由原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原新闻出版总署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发布,要求“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出版发行管理体制改革精神,改革中小学教材指定出版方式和单一渠道发行的体制”。

20,《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出台,第十九条对投标人即拟发行人的资质条件作出了要求:“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一)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书刊发行单位或国有控股书刊发行单位;(二)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版发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年检合格,近3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方面的行政处罚;(三)有3年以上书刊发行经验,在发行工作中有良好的业绩,连续3年没有亏损记录;(四)注册资金原则上1000万元以上,具有中小学教材征订、储备运输、调剂、零售及结算能力,有配套的发行网络;(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和与承担中小学教材发行工作相适应的业务人员”。

,招投标制度在安徽省、福建省和重庆市进行了试点,并于扩大到15个省市。在这个过程中,部分省市的邮政部门和民营公司获得了发行权,例如云南邮政取得了当地市场三分之一左右的份额。但由于种种原因,、大部分省市停止了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投标,默认由以前具有发行权的机构来承担发行工作。

此后,重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是20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和的《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前者第三十条规定,“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后者则明确提出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概念,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承担各省评议公告教辅材料发行的单位,应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

上述两个文件并未为发行单位的中小学教科书资质的获得界定明确的标准,而新的2016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则明确规定了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所具备的条件、申请材料和流程。

鲍红(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副研究员):目前的教材发行的市场比较统一,暂时看不到太大的影响,但既然设定了这个资质,肯定会有符合条件的相关方来申请,可能是邮局,因为邮局的邮政报刊分公司网点也不少,这也要看具体审批时如何操作,会是一个渐变的过程,这需要时间。这对现有的市场竞争者也是一个提醒:已经不是默认由你来发行了,可能将来有竞争对手,这就需要提升服务。

实际上,中小学教材市场有数以千计的品种,如果都交给一两个机构代理,无法保证各家的份额和权利,服务也做不过来。在每个省级区域市场,人民教育出版社占据中小学教科书市场约6成的份额,这是省级新华书店需要优先保障的,其次是本省教科书,再次就是租型外省教科书。如何保证最后这部分教科书的发行和出版社的利益,也许需要新的市场参与者。

在2011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第八条明确“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等。

而在新的2016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对应修改为“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对比2011版与2016版《规定》可见,对出版物批发单位的“硬杠杠”明显降低,既无“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要求,也无“注册资本”要求,而仅要求“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在2011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以约700字的篇幅,对“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包括“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注册资本不少于万元;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总发行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等,以及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需要提交的材料。

而在新的2016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这些规定均被删除。

出版物总发行是指“由唯一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初,《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5号)要求,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审批”,取消“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同年7月,《出版管理条例》进行了相应的修订。此次新的2016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所作的修订,也是为了做好与《出版管理条例》的衔接。

“出版物总发行”概念之所以被删除,总局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这一做法导致一些有规模的批发单位即使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也会因尚未取得出版物总发行资质而不能从事总发行业务。条文的调整旨在进一步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今后任一出版物批发单位均可与出版单位合作,从事某一出版物的总发行,即统一包销业务。

在2011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第六条第三款明确,“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第八条第二款明确,“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此外,还有多处涉及经营者资质的条文,要求出版发行专业资格。

⏣ 音像制品出版物工作计划 ⏣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网络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和交流的重要渠道,传统出版业也在逐步向数字化与网络化转型。因此,“互联网出版物工作计划”的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互联网出版物工作计划”旨在构建一个覆盖全球、文化多样的数字出版平台,支持数字内容的制作、发行和传播,促进出版物传播方式和业态的变革。计划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数字内容的制作与开发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数字出版物的用户数量逐渐上升,为了满足用户日益增长的需求,数字出版物的制作与开发将成为互联网出版物工作计划的重点之一。制作出的数字内容以多媒体为主,可以包括文字、图片、视频、声音等多个方面,从而形成更加多元化的内容形式,满足读者多元化的文化需求。

二、数字内容的发行与传播

数字内容的发行与传播是互联网出版物工作计划最核心的一个环节。通过整合互联网媒体资源,扩大数字出版物的传播,加快数字出版物在互联网上的普及率,从而形成更加完善的内容体系,打通数字出版物与社交媒体的隔阂,增强数字内容的社会影响力。

三、版权保护和管理

数字化时代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版权保护和管理。互联网出版物工作计划将会提高版权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数字版权监管机制。同时,争取建立制度并完善资讯交换等保障制度,从而为版权的产生与发行提供必要环境与安全保障。

四、营销推广

数字出版物的营销推广是“互联网出版物工作计划”中极其重要的一环。互联网品牌营销和社交化营销、明星代言和目标读者策略等是营销推广的重要方式,提高出版物的知名度,并加强数字出版物与互联网之间的联系。同时,在目标用户维度上,进行多元化的营销策略,积极调整固有思维模式,破解推广难题。

因此,总体来说,“互联网出版物工作计划”旨在推动数字出版物的全面发展,满足日益增长的读者需求。在实施过程中,要协调各方面的资源,不断创新出版物的生产方式与出版形式,聚焦读者心理需求,实现数字出版物的可持续发展。这样,才能使数字出版物在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中脱颖而出,创造更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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