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课件(合集十一篇)

时间:2024-04-22 作者:好拿网

◍ 法硕课件 ◍

食品安全是每个人都十分关注的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的爆发不仅让民众的身体受到威胁,也是对整个社会的警醒。因此,《食品安全法》在2009年的上半年正式出台,其意义深远。

《食品安全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食品生产、销售和监管等各个环节。它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测和处罚力度,更强调了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实行了更加科学、更加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此外,食品企业也面临着更高的要求和更严格的监管措施。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各地也积极采取措施应对这些问题。但是,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体制性和制度性问题较为深层,这些措施未能完全解决问题。因此,《食品安全法》的出来正是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必要举措。

在执行过程中,《食品安全法》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还有一些问题需要重视和解决。比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和质量监督的力度,使监管更加全面和严格。同时,食品企业要提高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积极措施,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保障消费者的权利。

总之,《食品安全法》是保障我们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我们要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的危害和重要性,做好防范和控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享受到健康和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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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招收法硕的院校(24所)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社科院、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方工业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央党校、首都经贸大学、北京科技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联合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外交学院。

上海市招收法硕的院校(13所)

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同济大学、上海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华东师范大学。

江苏省招收法硕的院校(13所)

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东南大学、扬州大学、河海大学、江苏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南京农大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江南大学。

四川省招收法硕的院校(12所)

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四川省社科院、西南科技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西南石油大学、泸州医学院、四川师范大学、西华师范大学、四川理工大学、西华大学。

湖南省招收法硕的院校(11所)

湖南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商学院、长沙理工大学、湖南商学院、南华大学、吉首大学、湖南科技大学、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辽宁省招收法硕的院校(10所)

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财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师范、大连海洋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渤海大学、东北大学、辽宁科技大学。

河北省招收法硕的院校(9所)

河北大学、河北经贸大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师范大学、石家庄铁道大学、河北联合大学、燕山大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科技大学。

山东省招收法硕的院校(9所)

山东大学、烟台大学、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大学、山东科技大学、山东政法学院、青岛科技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山东财经大学。

广东省招收法硕的院校(9所)

中山大学、深圳大学、暨南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外语贸易大学、广州大学、汕头大学。

湖北省招收法硕的院校(9所)

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国地质大学、长江大学、武汉工程大学。

天津市招收法硕的'院校(7所)

南开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财经大学、中国民航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商业大学、天津大学。

安徽省招收法硕的院校(7所)

安徽大学、安徽财经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安徽师范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工业大学、淮北师范大学。

黑龙江省招收法硕的院校(6所)

黑龙江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

吉林省招收法硕的院校(6所)

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延边大学、吉林财经大学、吉林师范大学、长春理工大学。

河南省招收法硕的院校(6所)

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工业大学、信阳师范学院。

陕西省招收法硕的院校(5所)

西北政法大学、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西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藏民族学院。

浙江省招收法硕的院校(5所)

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宁波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理工大学。

广西招收法硕的院校(5所)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师范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甘肃省招收法硕的院校(5所)

兰州大学、西北民族大学、甘肃政法学院、西北师范大学、兰州理工大学。

江西省招收法硕的院校(5所)

江西财经大学、南昌大学、江西师范大学、东华理工大学、江西理工大学。

云南省招收法硕的院校(5所)

云南大学、云南财经大学、云南民族大学、云南师范大学、昆明理工大学。

福建省招收法硕的院校(5所)

厦门大学、福州大学、华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农林大学。

重庆市招收法硕的院校(4所)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大学、重庆工商大学、西南大学。

山西省招收法硕的院校(3所)

山西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太原科技大学。

贵州省招收法硕的院校(2所)

贵州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财经大学。

新疆招收法硕的院校(2所)

新疆大学、石河子大学。

内蒙古招收法硕的院校(2所)

内蒙古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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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课件



经济法作为公认的重要课程之一,在为学生提供法律知识的同时,也为其未来从事财务工作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作为一门重要的考试科目,CPA经济法的课件在教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详细介绍CPA经济法课件的内容,使读者更加全面地了解这门课程的重要性和教学内容。



一、CPA经济法课件概述



CPA经济法课件是一套系统的教学材料,用于教授学生在职业中需要了解和掌握的法律知识。它通过组织合理的内容、结构清晰的章节、生动的案例和图表等方式,帮助学生理解和记忆相关的法律知识。CPA经济法课件包含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案例的分析。



二、CPA经济法课件的内容



1. 基本理论部分:课件的第一部分介绍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包括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以及经济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等。这一部分的目的是让学生对经济法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并建立起相关概念的基础。



2. 相关法律法规部分:课件的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与财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税法、合同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是学生从事财务工作必备的法律常识,对于学生的知识储备和日后职业发展至关重要。



3. 实际案例分析部分:课件的第三部分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问题相结合。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和解决方法的讨论,学生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



三、CPA经济法课件的特点



1. 系统性:CPA经济法课件是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组织起来的,包含了理论、法律法规和实际案例三个部分,并将它们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学生在学习中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



2. 知识点全面:CPA经济法课件涵盖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案例的分析,涉及到公司法、税法、合同法等多个重要领域。这使得学生不仅能够掌握经济法的核心内容,还能够了解到相关领域的最新发展。



3. 生动具体:CPA经济法课件通过生动的案例和图表等方式,使抽象的理论内容变得具体可感。学生可以通过案例的分析,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具体应用和影响。



四、CPA经济法课件的教学方法



1. 讲解结合讨论:教师可以通过讲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学生建立起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在课堂上,教师还可以组织相关案例的讨论,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2. 引导独立思考:课件中的案例分析部分可以结合学生自主学习。教师可以提供一些问题,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和讨论,培养他们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实践与应用:除了理论知识的讲解和案例的分析,教师还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实践和应用。例如,通过模拟法庭等形式,让学生在实际操作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CPA经济法课件在教学中的重要性和作用。它既为学生提供了全面和系统的法律知识,又通过应用案例等方式使得学生更加深入地理解所学内容。只有通过系统学习和深入理解,学生才能够在未来的工作中正确运用经济法知识,为企业的发展和自身的职业发展做出贡献。因此,CPA经济法课件的编写和使用至关重要,它为学生搭建了一个良好的学习平台,同时也为未来职业的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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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是指国际经济关系中的规则和原则。它涉及到了国际贸易、投资、金融、货币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对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促进经济全球化有着重要的作用。下面将从贸易保护主义、WTO和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发展等方面,探讨国际经济法的相关主题。

一、贸易保护主义与国际经济法

近年来,贸易保护主义在国际贸易中不断抬头,有些国家借助贸易限制、反倾销、反补贴等手段保护本国产业。这样做的结果会导致国际贸易秩序混乱,阻碍全球化的发展,使贸易成本和交易成本都有所增加。因此,为了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国际经济法起到重要的作用。

国际经济法中的最重要的条约之一是WTO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它们约束着各成员国的行为,规定了贸易自由化、降低贸易壁垒等方面的规则,促进了全球贸易自由化和扩大了市场开放程度,防止了贸易保护主义行为的出现,确保了全球化的正常进程。

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条约的实施使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得到更好的保障。在全球化经济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创新和技术的发展。

二、WTO与国际经济法

WTO是贸易保护主义发挥作用的重要平台,它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WTO的创立,标志着国际贸易在规则和市场的双重约束下,发展出更加健康和可持续的模式。WTO的规则也规定了国家对国际贸易的管辖权和承诺,此外,WTO还突出了“贸易发展”的概念,对穷国家家庭妇女的生活进行微观调查,含蓄地要求富国更多向穷国提供援助。

2019年12月11日,WTO的上诉机构因缺乏上诉机构成员人数而无法工作,进一步突显了WTO的影响力下降和改革之必要。因此,WTO改革已成为当前国际经济法中的热门话题之一。

三、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发展

作为世界经济的重要参与者,中国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过去几十年,中国加入了各种多边经贸组织,积极参与了国际经济合作,为推动全球经济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中国在国际经济规则制定和制定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中国在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和多边谈判中,积极参加各类国际贸易政策制定和监督等相关议题的讨论、协调和推动。

除此之外,在BRI等倡议下,国内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例如《中国对外投资法》、《国际商事调解法》等,对于推动中国地位提升、为中国企业境外经济合作提供全面、高质量的法律保障意义重大。

总而言之,国际经济法对于促进全球化、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制定和制定,旨在推动全球经济合作、加强国内对经济全球化的连接程度和为其发展提供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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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课件是一门具有重要意义的课程,它是指担保法学科的学习材料和教学内容,主要涵盖担保法的基本概念、担保方式、担保制度、担保责任、担保法律程序等方面。作为经济法学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担保法课程的学习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担保法课件重点介绍了担保法的基本概念。担保法是一门研究债权保障制度的法律学科,它主要涉及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在教学中,教师通过详细讲解“担保”的概念、作用及其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等方面,帮助学生全面掌握担保法的基本概念。

其次,学习担保法课程能够帮助学生了解担保的种类。在担保法课件中,教师详细介绍了担保的种类及其特点,例如抵押、质押、保证、信用担保等。学生通过对担保种类的学习,能够更好地了解各种担保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法律规定,也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每种担保方式所涉及的风险和利益。

第三,担保法课件还介绍了担保制度和担保责任。在担保法实践中,担保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商业和金融领域的秩序,因此在担保法课程中,教师还对担保制度的建立、发展、演变和现存的问题进行详细说明,让学生了解担保制度的基本情况,并且知道担保责任制度的形成和内容,以及 这种制度中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最后,在担保法课件中,教师还介绍了担保法的相关法律程序。 在担保法中,检验合同的效力、变更、履行、解除等法律程序是不可避免的环节。学生通过理解这些程序,不仅增强了对担保法律制度的了解,还能够在实际中被运用。同时,针对实际问题开展案例分析和解决模拟,使学生在深入理解担保法律制度的同时,还可以充分发挥她们的法律思维和能力,并促进她们对法律实践的准确应用。

综上所述,担保法课件是一门非常有用、重要、且具有实际意义的课程。通过对担保法课程的学习,学生可以更好地了解担保法的概念、担保方式、担保制度、担保责任、法律程序等方面,以便他们在将来的实践中,能够更好地应对担保法案例,更好地保障客户利益。相信,通过深入学习担保法课件,学生对担保法律制度的理解将会更加深入,并在实践中得到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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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下列可以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是( )。

解析: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2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中,属于伪造票据的是( )

解析:票据的伪造,是指对“签章”的伪造。针对签章之外的事项,是变造。

第3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存款人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成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是( )

解析: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4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需要在开户后5个工作日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是( )。

解析:选项ACD均属于核准类账户,应由收到存款人开户申请书的银行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并核发开户许可证后办理开户手续。

第5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票日期“3月20日”的规范写法是( )

解析:(1)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2)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3)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经济法基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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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是国家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重要法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科技的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存在。怎样才能保障食品安全,让人们吃得安心、吃得健康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公开透明的信息

公开透明的信息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在把相关食品安全问题公之于众的同时,也可以让消费者、监管部门、制造商、贸易商和公众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和管理。

2、农业生产全要素管理

现代农业科技的发展和应用,使得农产品的生产效率得到大幅提高和保障。全要素管理(节水、化肥、农药、人工)是农业管理的一项新理念。地理信息技术和大数据为种植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使生产得以全程可追溯,同时减少了不良事件的风险。

3、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也是必须的。这样能更好地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复合需要。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越来越专业高效,能够及时地对食品贸易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4、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

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也是提高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之一。只有高效有效的法律机制才能根本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对于违法企业和监管官员应采取严格的惩罚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5、增强消费者的素质

增强消费者的素质,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也是提高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人们不仅要了解如何识别食品安全,还要了解怎样去做,以及在购买和使用食品过程中的常识和技巧。

6、保证食品标准、生产流程和信息化的整合

保证食品标准、生产流程和信息化的整合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标志。加强技术支持,加强科学研究,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在技术方面的能力,保证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过程的紧密整合建立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体系。

总之,食品安全法是维护人民安全的保障法律,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做好食品安全。政府、全社会、企业和个人都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多方参与、协作努力,才能营造食品安全的良好环境,让人们吃得安心、吃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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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法硕专业:复习要把握重难点

据调查显示,考研法硕是考研学生人数比较多的专业,在复习上也是很讲究方法的。为了在考研法硕中取得更为理想的成绩,.jinpinTjian ul li a网根据多年的辅导经验为2016年的考生们制订了以下的复习规划,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考研法硕的招生对象是具有本科或同等学历的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法律专业毕业生不得报考法律硕士。国家对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的限制是明智的,既避免了法律硕士入学过程中的不公平竞争,又提高了法律硕士的整体素质,同时国家设置法律硕士专业的目的——培养复合型人才——也能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实现,但也产生了一定的问题,对于跨专业考试的同学在复习考研法硕的时候怎么备考最好呢?考研教育网编辑团队总结以下复习经验,供大家参考。

要真正把握法理学考试大纲中所规定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特征,必须首先深刻理解其含义,在此基础上适当记忆,也只有把理论问题理解清楚了,才能够记得住,记得牢,才能运用这些基本理论,联系实际,才能认识以及解决当前法治建设中提出的各种现实问题。例如对于法治内涵的理解问题,法治内涵问题也是法理学应试当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如果仅从字面上死记硬背,并不能把握住它的真谛。如果我们把这个内涵从理论的角度理解了,你才能够把握住法治的真正含义。

因为知识点太多,故要有针对性把握重点与易错点;作为一门学科,它的重要知识点与知识体系是不会有什么变动的',大家要花费较多的力气来突破重点知识,要借助《指南》,辅导书,模拟题,法学本科书,网络,辅导班,同学,老师等各种途径对重点加以理解规纳,直到弄懂为止。

在整个考研法硕复习过程中切不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要严格按每周复习计划严格执行;考研很苦,考法硕更苦,这个道理谁都知道,在考前几天还退缩的也大有人在,所以说坚持到最后本身就是胜利。要制定计划,只有自己每天都做完了自己的计划,心里才会踏实,复习中也不会自乱阵脚;在复习到中间阶段,不少人一定会觉得考研非常辛苦,看到《指南》这本书都觉得恶心,还会有各种各样的思想斗争,大家一定要战胜它,熬过了这个特殊阶段,后面的路很好走。

其实考研法硕考试的难题部分相当少,但对考点掌握的细致程度要求非常高;虽然考研法硕考生不允许法学本科生报考,但是各个考生的基础并不相同。有取得法学的双学位的,有利用周末辅修法律的,也有不少通过自考取得过法律本科或大专学位的,也有一直在关注法律阅读法律报刊书籍的,有提前到大二久准备考法硕的,有因为兴趣而常常去听法学本科生的课的。没有基础,就如建房子没有地基,建房师傅的本事再高,也建设不了好楼高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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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教学,为高等职业院校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奠定必要的法学基础;让学生对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以及基本原则等有一个整体性的认识。

授课提纲:

第一节 法学基础知识

第二节 民法基础知识

第三节 经济法导论

实施方法:

多媒体教学、启发式教学

详细内容:

第一节法学基础知识

一、 法和法律

(一) 法和法律的概念

一般来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这一国家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在一般情况下,“法”和广义的“法律”同义,但在某些场合,

“法”又和狭义的法律同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在我国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内把“法”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明律、大清律等。近代才把法与律连用,称法律。在法学上,法和法律有时有严格区分的必要。法指前面所讲的行为规范的体系或总称,是广义的法;而法律则指法律的渊源或严格的表现形式,是狭义的法或者叫严格意义上的法。

(二)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它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所以,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三) 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其特征主要包括:

(1)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统治阶级意志并不能直接成为法,它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即通过代表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形成法。

(2)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规范。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而与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有一定的强制性,如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制约,习惯受到巨大习惯势力的制约,但这些制约都不同于国家的强制。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为后盾,对违法者采取国家强制措施。

(3)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来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

(4)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四)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的法律文件。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宪法。它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它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法律。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3) 行政法规。它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它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是一种重要的法的形式。

(4)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地方性法规。

(5)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

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 特别行政区法。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以及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特别行政区法。

(7) 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规章。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8)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于国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有约束力。因此,就其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拘束力而言,这些条约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六) 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1、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在人们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个概念包括以下几个要点:(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现实的社会关系。(4)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2. 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的组织细胞,是通过一定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范。从逻辑结构上看,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3个部分构成。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一个法律规范要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就称为假定。只有合乎某种条件、出现了某种情况,才能适用某个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该法律规范中,“设立公司”就是假定部分,意指这一法律规范是在设立公司时适用。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实际上即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如上例中,“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是法律规范的处理部分。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违反本规范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制裁常常集中表现在一部法律的“法律责任”部分。

法律规范是一种最发达、最完善的社会规范,它应当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这种逻辑结构实际上表现为“如果……则……否则”的公式。假定、处理和制裁即分别体现这3个部分。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上述3个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法律文件,就会发现在一条法律条文中把这3个部分都明确表述出来的情况是很少的。例如,常常把假定部分省略或没有把假定部分和处理部分明确分开,把制裁部分放到另一条文或另一法律文件中,这是为了使法律条文简明扼要,从立法技术上所作的处理。因此,绝不能把法律规范同法律条文等同起来。另外,在许多重要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除了规范性的规定外,往往还有一些非规范性的规定,这是为了帮助人们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该法律文件,它们本身并不是法律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可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又称命令性规范,是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一般表现为前述的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任意性规范,又称允许性规范,是指允许人们在法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2. 法律部门

它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例如,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行政法部门;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劳动法部门。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另外还考虑一些调整原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我国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3. 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是多种多样的,它们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着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是它们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紧密联系,构成一个完整、有机、统一的体系。

(七)、 违法的法律责任

(一)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责任,从广义上说与法律义务含义一致,司法上对法律责任通常作狭义解释,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最通俗的解释。

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大体上可以分为3种:① 如侵权行为,也就是违法行为,如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② 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规定,没有履行合同法律关系中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③ 法律规定,指无过错推定责任或叫严格责任。

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① 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原因或者说法律事实各有不同,但最终依据是法律;② 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当然,国家强制力一般是作为威慑力隐蔽于法律实施的幕后,只有在责任人不能主动履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时,才需要使用国家强制力。

与法律责任相联系的另外一个经常用到的词是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强制责任主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惩罚违法者,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和法律秩序。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又有明显的区别,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当责任人主动履行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时,就不存在法律制裁;只有由特定国家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时,才称为法律制裁。

(二) 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种,也有人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的经济内容部分称为经济责任。

1.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民事违法、违约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① 停止侵害;② 排除妨碍;③ 消除危险;④ 返还财产;⑤ 恢复原状;⑥ 修理、重作、更换;⑦ 赔偿损失;⑧ 支付违约金;⑨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 赔礼道歉。

2.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依行政程序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所给予不利后果的法律追究。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对违反经济法的责任人通常给予的是行政处罚,种类有:① 警告;② 罚款;③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 责令停产停业;⑤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 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国家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给予的不利后果的法律追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有管制、拘役、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附加刑是补充、辅助主刑适用的刑罚,有罚金、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之后作为主刑的补充,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第二节 民法基础知识

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近代“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市民法”。在古代罗马早期,调整罗马本国公民即罗马市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被称为市民法。 后来,各国在转译“市民法”一词时,采用了与本国语言相应的词汇。在日本研究西方民法理论和制订民法典时,把西方国家使用的“市民法”一词,用汉字表达为“民法”。 这一用法后来传入我国,遂沿用至今。

2、特征:(1)民法是权利法;(2)民法是私法;(3)民法是实体法;(4)民法中任意性规范较多。

3、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正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

二、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我国的民法通则中,集中规定了以下几类民事权利:

1.财产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采矿权、相邻权、继承权等。

2.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等。

3.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等。

4.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

三、物权法律制度

1、从完善法律体系的角度看《物权法》的意义

2、物的概念。

3、物的分类:(1)主物与从物;(2)原物与孳息;(3)特定物与种类物。

4、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5、物权的效力。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2)平等保护原则;(3)物权法定原则;(4)物权公示原则;(5)物权特别限制原则;(6)特别法优先原则。

五、 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

1、善意取得制度;2、物权请求权制度;3、所有权制度;4、用益物权制度;5、担保物权制度;6、占有制度。

六、债权法律制度

1、债的概念和特征

2、债法的概念

3、债产生的原因和分类

(1)原因: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2)分类: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单方允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

4、债法上的责任:(1)违约责任;(2)侵权责任,包括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七、法人制度

(一) 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备的条件:

① 依法成立;

②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资本主义民法理论对法人基本有3种分类方法:① 公法人和私法人;② 社团法人和财

团法人;③ 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三大类。

(1) 企业法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以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经济

核算制的法人。它属于营利性的经济实体。

(2) 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是指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或主管机关的命令而设立的法人。

(3)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依法设立的非生产经营性的社会组织法人。

(二) 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 企业法人设立具备的条件

(1) 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 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2. 企业法人的变更

企业法人的变更一般有企业主体资格的变更,如分立或合并,以及企业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如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住所等方面的变更。

3. 企业法人的终止

企业法人的终止是指企业法人丧失法律上的人格。终止包括主管机关依法撤销、自愿终止、因违法被解散、依法宣告破产以及其他原因。法人自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

(三) 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企业法人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才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1. 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

它是指企业法人所具有的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权利能力与法人共始终。企业法人不具备自然人独有的人身权利能力,但依法具有相应的人身权利能力和财产权利能力及其他权利能力。企业法人由于设立的目的、任务不同,业务经营范围不同,决定了其所享有的权利能力的大小、范围不同,这与自然人权利能力一致情况不一样。

2. 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

它是指企业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样与法人共始终,这是它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特点。因为,法人不存在无行为能力的问题。法人的权利能力不同决定了法人的行为能力也不尽相同。法人的行为能力是由其机关实现的。法人的机关包括集体和个人两种形式。集体形式如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委员会等;个人形式如经理、厂长、董事长等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他们在其职权范围内,代表法人从事各种行为。企业法人依法承担各种法律责任,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 代理制度

(一)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代理具有以下4个法律特征:

(1)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2)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有权独立自主地进行代理行为;

(3) 代理人是代理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4) 代理人的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

(二) 代理的种类

(1) 委托代理。这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所产生的代理。所以,委托代理又叫授权代理。经济关系中主要采取委托代理形式。

(2) 法定代理。这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

(3) 指定代理。这是指由有关指定单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如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

(三) 代理的法律责任

(1) 无代理权,又叫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的,为无权代理,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若被代理人追认,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但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2) 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违法却不表示反对,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 委托代理转托时,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取得其同意,否则,由代理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的不在此限。

第三节 经济法导论

一、 经济法的概念

在我国理论界,对经济法的概念争议较大。一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与经济法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它是指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里所说的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直接和间接交易活动的经济组织,如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和非企业性经济组织。

(二) 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它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产品质量、价格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所涉及的关系。

(三)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它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在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经济关系。这种隶属或指导性关系既包括上下级组织之间的命令与服从、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又包括同一级别组织之间在业务上的管理与执行的关系,主要包括产业调节、计划、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关系。

(四) 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它是指国家在对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关于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三、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相适应,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1) 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

(2) 保障市场运行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3) 实施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

(4) 规范社会分配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

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课后思考题:

1. 法和法律的概念、特征是什么?

2.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哪几种?

3. 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是什么?

4. 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5. 你如何理解法人制度?

6. 你如何理解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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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下列个人财产中,不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解析】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2.甲公司5月10日取得营业执照并开业经营,但一直不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现后责令限期改正,该公司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税务机关有权对其采取的措施是

【解析】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下列银行结算账户中,不能支取现金的是( )。

【解析】(1)选项A: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2)选项B: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3)选项C: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4)选项D: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4.赵某所持贷记卡透支余额为1万元,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其首月最低还款额不低于()元。

【解析】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5.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当事人中,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是()。

【解析】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例如,甲出票给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背书转让给丁,丁背书转让给戊,戊拟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庚,由于票据背面的3个背书栏均已使用,戊可以使用粘单继续完成背书,但应由戊在粘接处签章。

6.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中,属于伪造票据的是()。

【解析】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7.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

【解析】(1)选项A: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选项B: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3)选项C: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4)选项D: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一省三市”地方政府制定。

8.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始终不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其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

【解析】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9.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拘役法定量刑期的是( )。

【解析】(1)选项A: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天(教材未明确提及);(2)选项B: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3)选项C: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4)选项D:有期徒刑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10.周某于4月11日进入甲公司就职,经周某要求,公司于204月11日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已知周某每月工资2000元,已按时足额领取。甲公司应向周某支付工资补偿的金额是()元。

【解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共11个月)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11.郑某于年6月15日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7月2日郑某上班。郑某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

【解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12.某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2012年3月,为完成一批订单,企业安排全体职工每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关于企业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的下列计算标准中,正确的是()。

A.不低于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00%

B.不低于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

C.不低于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

D.不低于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

【解析】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13.韩某在甲公司已工作,经甲公司与其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已知韩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元。甲公司应向韩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是()元。

【解析】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在本题中,甲公司应向韩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2000×3×10=60000(元)。

14.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营业征收范围的是()。

【解析】根据规定,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15.某餐饮公司2012年6月取得餐饮收入154万元,包间服务费20万元,茶水收入25万元;直接成本支出120万元。已知服务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该公司当月应缴纳营业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解析】根据营业税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饮食业的计税依据为向顾客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所以,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145+20+25)×5%=9.95(万元)。

16.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解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但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其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任职、受雇(包括关联公司),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7.钱某在一次演出中取得收入10000元,已知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得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适用税率为20%。钱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元。

【解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钱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1-20%)×20%=1600(元)。

18.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所得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解析】下列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③托儿补助费;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19.关于房产税纳税人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解析】根据房产税税收法律制度,房屋出租的,出租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20.某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原值12000万元;幼儿园用房原值400万元;出租房屋原值600万元,年租金80万元。已知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30%;房产税税率从价计征的为1.2%,从租计征的为12%,该企业当年应缴纳房产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B.12000×(1-30%)×1.2%+80×12%-110.4万元

C.(12000+400)×(1-30%)×1.2%+80×12%=113.76万元

D.(12000+400+600)×(1-30%)×1.2%=109.2万元

【解析】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办的幼儿园免征房产税;企业经营性房产要按照从价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房产按照从租计征的方式,计算房产税,不按照从价计征的方式计算。

21.甲公司于2012年9月向乙公司购买一处闲置厂房,合同注明的土地适用权价款2000万元,厂房及地上附着物价款500万元,已知当地规定的契约税税率为3%,甲公司应缴纳的契约税税额为()万元。

【解析】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甲公司应缴纳的契税=(2000+500)×3%=75(万元)。

22.根据车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免予缴纳车船税的是().

【解析】根据车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23.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合同约定丙为鉴定人,丁为担保人,关于该合同印花税纳税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解析】根据印花税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24.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中,纳税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提起诉讼,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收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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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它一直以来都是人们们关注的焦点,因此,要保障食品安全,就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和措施。201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本篇文章将全方位介绍食品安全法。

一、食品安全法核心内容

食品安全法的核心内容涉及到从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三个环节入手,对食品安全方面进行规范。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食品生产方面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要求企业必须在全过程中保证食品的安全,注重从源头上防范食品污染问题,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

2、食品流通方面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要求对食品进行快速追溯,对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进行取缔和退市处理,覆盖了从生产到流通环节的所有食品范围。

3、食品消费方面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要求加强对食品的监管和检测,并要求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程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色素、防腐剂等有害成分的使用。

二、食品安全法落地效果

自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来,各地区都在不断探索中落实法律的监管力度。在食品生产和销售方面,有关部门坚持对企业、市场、超市等场所的全面检查,利用对食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快速检测技术,不断完善监管机制,提高了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市场的责任意识。同时通过提升知识普及度,引导消费者养成正确的饮食习惯和消费方式。

法律的实施还增强了人们的对食品安全的敏感度,形成了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各地将食品安全教育、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纳入教育和公共服务的范畴,进一步提高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三、未来食品安全法的发展方向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认识的加深,食品安全法也需要不断完善。在未来,食品安全法发展的方向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全质量监管

全质量监管是从食品的生产、流通到消费全过程,全面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可以更加具体地从小到大、从众到个性化,为奠定全民食品安全基础提供保障。

2、企业主动管理

企业主动管理是指企业如何从食品原料、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等方面加强内部监管。先进的企业将不仅仅要达到所有产品的质量标准或指标,从各个角度对食品进行管理,提高企业的诚信度和行业竞争力,并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的经济作用。

3、食品安全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是促进食品安全的一种方式,可以将食品的质量问题与食品的信息公开相结合,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了解,增强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的信任,并推动食品企业不断完善其质量控制体系。

结语:

食品安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需要整个社会都全面参与。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在政府、企业及消费者三方合作下,我们必须鼓励各种良好的实践,并且要切实有效地实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民众提供安全的食品。除此之外,国家和企业还需要持续投资和研究更为先进的食品生产技术,以确保食品安全之外,更为康健、营养、美味。

总之,食品安全法是为了保护民众身体健康权益,提高食品质量,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也是中国政府始终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实践的深入探索,相关部门将不断完善规范和机制,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进一步实现食品安全的长效管理。只有确保食品安全,才能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健康更幸福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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