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原则读后感(模板十四篇)

时间:2025-05-20 作者:好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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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安监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监督本局各职能部门和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过错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公务人员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违法行政,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据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对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处理由局长室研究决定。

第四条本局公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对安全生产案件不调查核实,导致处理决定与事实严重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申领有关证书的单位或个人不及时发放证书,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违反工作程序和工作权限,擅自立案、撤案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六章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过错,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六条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二)扣发目标管理奖金;

(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免职、取消执法资格;

(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各项,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第七条在对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申辩。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局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辩申请,局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辩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复核,并由局长室研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处理决定。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八条被追究过错责任人员,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取消其参加本年度优秀公务员及其他先进个人以上奖励的评选资格。被给予本制度的第六条

(三)、(四)、(五)项处理的人员当年应定为“不称职”。

第九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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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创优发展环境,促进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发生,根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和国务院《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和受厅机关依法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用、借调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定、命令和部署,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责任与权利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本厅机关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相结合。

处理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厅机关在行政决策和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首长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厅作出的决定、命令,贯彻落实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对省政府、厅部署的工作任务、目标和交办事项,消极应付,措施不力,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影响省政府、厅工作整体推进的;

(三)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

(四)对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或者对公共安全或安全生产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

(五)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出的错误,不积极解决和纠正的;

(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七)拒不执行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

(八)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违法制定行政措施的;

(九)行政措施错误,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滥用职权,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的;

(十一)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十二)对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

(十三)在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应当招标投标、拍卖而不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投标、拍卖或违反 有关规定的;

(十四)不依法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的;

(十五)不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原则录用厅机关工作人员或晋升工作人员职务的;

(十六)由于管理不力,致使厅机关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七)其他违反决策和管理工作规定,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登记)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没受理的;

(二)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的;

(三)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已受理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六)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时,不开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七)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审批的;

(八)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取消或者停止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

(九)擅自增设行政审批程序、审批条件或申请人义务的;

(十)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审批的;

(十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二)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而违反法定程序的;

(十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审批的;

(十四)未在法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十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十六)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且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审批证件的;

(十七)审批收费未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等内容的;

(十八)向申请人乱摊派、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或索取、收受申请人财物以及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九)未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审批的;

(二十)其他违反行政审批工作规定的。

第八条 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时限实施征收的;

(三)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四)不开具合法专用票据的;

(五)应当实施征收而不予或不按规定征收的;

(六)其他违反征收工作规定的。

前款所称行政征收,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第九条 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出法定范围实施检查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三)不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的;

(六)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十条 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五)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七)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八)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九)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三)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四)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赔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的行政赔偿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应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的;

(三)不按规定核定赔偿标准的;

(四)作出赔偿决定后,未依法责令应当承担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赔偿费用的;

(五)依法不应赔偿而给予赔偿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赔偿工作规定的。

第十三条 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内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或者厅依法作出的指示、决定和命令,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不履行层级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的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不作具体指示,对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三)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者不执行岗位替补制度,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者遇紧急突发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不及时向上级报告、请示的;

(五)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对外发布有关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六)违反议事规则作出决定的;

(七)对于涉及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 机关、部门协商,或者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裁决,擅作决定的;

(八)按规定应当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的事项,不按规定时限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的;

(九)对于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告知办理途径或不转送相关部门的;

(十)其他违反内部管理规定,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十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 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经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持赞同意见的人和不发表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厅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厅机关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追究厅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理:

(一)批评教育,限时改正;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原岗位或者停职培训;

(五)责令辞退或者解聘;

(六)责令辞去或者建议免去领导职务;

(七)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采取其他追究方式。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机构的行政过错,视情况给予责令整改、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不予评优评先处理,并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行政首长及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轻微或者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一般过错,对有关责任人员单独或者合 并给予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严重过错,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于特别严重过错,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根据过错情节和工作情况,可以按照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厅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

(一)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二)一年内犯一般过错三次,均负有直接责任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

(三)受到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

(四)受到撤职处分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因前款第(二)、(三)项所列情形,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 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三十条 聘任人员或者借调人员犯一般过错的,给予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项处理;三次犯一般过错,或者犯严重过错或特别严重过错的,给予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故意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二)拒绝纠正过错的;

(三)干扰、阻碍对行政过错进行调查的;

(四)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二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情节显著轻微、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发生的;

(四)其他应当不予追究的。

第三十四条 因行政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

第三十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行厅监察室统一管理、厅处室、直属机构各负其责的制度。

厅机关负责追究本机关处室、直属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厅监察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各处室、直属机构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二)调查、处理厅机关受理的行政过错投诉,依法查处重要、复杂的行政过错案件;

(三)统计分析厅机关行政过错的处理情况;

(四)研究厅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向厅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七条 厅机关应当设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本厅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实施工作。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由领导成员和专门负责行政监察、人事、法制等工作的人员组成,并建立联席会议 制度。

第三十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办事机构应当设在厅的监察室。

第六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三十九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厅机关处室、直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一)发布规范性文件和规定、行政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

(二)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经行政复议,上级机关变更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在上级或者省人大、省政府、厅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予以调查处理的;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六)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审计机关、法制部门等提出追究过错责任建议的;

(七)新闻媒体披露确有行政失当情形的;

(八)其他应当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四十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投诉、控告,厅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

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予以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实名检举、投诉、控告的,应当书面告知受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 决定调查的案件,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在30天内调查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二条 检举人、投诉人、控告人对厅机关的不受理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厅监察室提出。

第四十三条 厅监察室收到检举、投诉、控告后,可以直接受理或者责成作出行政行为的厅机关处室、直属机构及时处理。

对行政首长的检举、投诉、控告,应当由厅监察室办理。

涉及行政处分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调查行政过错案件期间,发现行政过错行为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四十五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成员及调查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或者有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六条 上级机关、其他机关要求处理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名检举、控告、投诉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处理 结果。

第四十七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案件,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

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告知行政过错责任人过错事实的认定、责任性质、适用依据和处理结果,以及其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四十八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执行监督,由厅监察室会同人事处提出处分意见,报厅党组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经调查不构成过错责任追究的,应当明确告知被调查的工作人员所属厅机关处室、直属机构及其本人。

第五十条 被处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向厅监察室提出申诉。

厅监察室应当会同人事处进行复查,向厅党组提出复查意见,经厅党组研究,分别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的书面结论。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依照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厅机关的行政首 长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一般指厅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副职人员;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但是依照内部分工或者经厅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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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财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促进依法理财,保障和监督财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财政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行政执法,是指市财政机关(以下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财政行政职权,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 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条 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核、批复或者调整市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市级部门预算的;

(二)违反规定审核、拨付财政经费、资金的;违反规定向区县财政部门或区县其他部门下达财政预算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的;

(四)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擅自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的,符合受理、许可条件不予受理、许可的,或者不符合受理、许可条件予以受理、许可的,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等违法行为的;违反《行政许可法》关于公示、收费、期限、听证等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退税的;

(七)违反规定收费、征收基金的;

(八)违反规定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

(九)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

(十)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十一)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十二)违反规定使用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

(十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资金的;

(十四)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

(十五)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六)违反规定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七)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 或者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

(十八)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一)因执法人员个人过错的,由该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二)行政执法意见经单位各级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有过错的,由各级负责人和直接承办的执法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执法人员故意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而导致错误批准的,应由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三)行政执法意见经相关处室会签并报局领导批准后有过错的,应由直接承办的执法人员及其所在处室的负责人、会签处室经办人员及其所在处室的负责人、以及签字批准的局领导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但提出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直接承办的执法人员、会签处室经办人员及其所在处室的负责人不承担责任;

(四)经集体讨论后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主持会议的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提出不同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五)根据单位负责人的行政指令执法有过错的,应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的执法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直接承办的执法人员提出反对意见的,该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六)违反规定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指派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办法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因执行上级机关命令、决定或者因上级机关干预而导致执法过错的;第十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承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过错的;

(二)主动配合查处工作的;

(三)因过失造成过错且情节、后果显著轻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承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四)过错发生后,隐瞒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五)妨碍案件查处工作的;

(六)同时犯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

(七)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根据本办法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八)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没有规定的,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追究:

(一)谈话、告诫;

(二)责令检查、改正;

(三)酌情扣发年终绩效奖金;

(四)依法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五)内部通报批评;

(六)调整执法岗位;

(七)给予行政处分;

(八)停职检查;

(九)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提起 :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财政局办公室或监察部门提出申请;

(二)局内各处室或各区县财政局发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应当向监察部门、人事部门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建议;

(三)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决定追究有关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法制部门在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发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提出初步意见,并向监察部门、人事部门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建议。

(五)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执法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有过错的,提出初步处理建议,酌情转交监察部门、人事部门。

(六)行政诉讼败诉或被提起行政复议后,法制部门应对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案由进行调查,如发现执法机构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确有过错的,法制部门应提出初步处理建议,酌情转交监察部门、人事部门。

(七)政府审计部门在财政审计报告中明确提出的财政执法过错行为。法制部门和监察机构应全面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人事部门收到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申请或者建议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90日内会同人事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事部门、监察部门申请复查,人事部门、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申请人对人事部门、监察部门的复查决定仍然不服的,依据《北京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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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作者瑞·达利欧,他被称为是投资界的乔布斯,是华尔街的传奇人物。这个名字在投资界如雷贯耳,他最大的成就那就是创立了一只叫做桥水的对冲基金。桥水基金已经超越了金融大鳄索罗斯的量子基金,成为历史上最赚钱的对冲基金。全书一共分成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达利欧的个人奋斗史,第二部分是他总结出来的生活原则,第三部分是他总结的工作原则。

《原则》金句摘录

1.人生原则第一部分:拥抱现实,善待现实。例如不要隐藏自己的观点、善于接受他人的意见。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是我们对待错误的态度:痛苦+反思=进步。2.人生原则第二部分:通过五步达到你想要的目标:设定目标,识别问题,诊断问题,设计解决方法,执行解决方案。这几步听起来很简单,但大多数人不一定做得到,主要是有两个原因:第一,人类的天性是自负的,我们都希望自己的能力得到他人的认可。第二,每个人都有盲点。

3.人生原则第三部分:极度开放。正是因为我们有各种各样的局限性,所以我们需要开放地听取他人的意见,尤其是反对的意见,而且最好是你身边的高手提出的反对意见。

4.人生原则第四部分:要明白每个人都是不同的。比如,有的员工信赖度高,有的员工创新能力强,有的员工执行能力强,每个员工都被打分之后,同事和领导就知道这个员工的优点和缺点在哪里,即便同事之间第一次工作,大家也能做出比较准确的工作预期。

5.人生原则第五部分:进行有效决策。有一个决策工具叫做“可信度加权决策法”,奉行“优秀想法至上”,而不是“权力至上”,让最优秀的想法脱颖而出,第一步是所有人把想法拿出来给大家看,第二步是大家互相批判提出不同意见,充分考虑到每个人不同的背景,然后对不同专长的人提出的意见赋予不同权重,最后加权计算进行决策。

6.在工作原则中,一个组织崛起的过程分成六步,第一步,是聚拢一批有宏伟理想的独立思考者;有了这些优秀的独立思考者,第二步就是奉行“优秀想法至上”的原则,让最优秀的点子脱颖而出;第三步,想法都有了,就得有一个严谨的系统性决策机制,让好的想法能够落实到行动上;第四步,决策带来了成功,就可以到第五步:员工开心、用户满意,这样就迎来了第六步:有更多带着宏伟理想的独立思考者加入。但如果第四步的决策带来的是失败,那就从失败中汲取教训,进行反馈和总结,直到成功为止。

7.一个工作原则叫“极度透明和极度真实”,比如,在桥水基金内部,下属被充分赋予了权限,可以直接挑战上级,甚至是公司最高层的老板。在公司内部,不管级别高低,有任何的问题或想法,同事之间必须及时指出。除此之外,公司内部几乎所有的会议都会被录音。如果在开会的时候,谈到了某位同事,但这位同事又不在场,在场的人就必须把谈论这位同事的录音发给这位同事。也就是说,公司不允许任何人在背后议论别人。

8.领会并感谢深思熟虑的意见分歧。

9.不要把成功的装饰误认为是成功本身。

10.我不喜欢和那些需要我下命令的人合作。

11.当真相与愿望不符时,大多数人抗拒真相。

12.虽然多数人爱听好话,但准确的批评更加难得。

13.真理,或者说对现实的准确理解,是一切成就的基石。

14.晶莹的雪花一旦落在温暖的手中,就不再是晶莹的雪花。

15.如果你拥有灵活性并自我归责,那么几乎没有什么能阻止你成功。

16.尽管赚钱很好,但拥有有意义的工作和人际关系要比赚钱有价值的多。

17.很好的事要比糟糕的事好,而糟糕的事要比平庸的事好,因为糟糕的事至少给生活增加了滋味。

18.回头来看,我曾经的一败涂地是在我身上发生过的最美好的事情之一,因为他让我变得谦逊,而我正需要用谦逊来平衡我的进攻性。

19.我喜欢在有趣的地方认识有趣的人,并通过他们的眼睛看世界,不管他们是富还是穷,这样做都有益处。

20.人类的伟大和不同凡响并不取决于财富或者其他世俗的成功衡量标准,在没有真正通过别人的视角看待事物之前,就对别人下判断,会妨碍对对方所处环境的理解。

21.每个人的大脑都有两部分,他们分别是层次较高的逻辑部分与层次较低的情绪部分,我称之为两个你,他们会争夺对一个人的控制权。

22.努力拼搏并不只会让你的顺境变得更好,还会让你的逆境变得不那么糟糕,我至今仍在苦拼,我将一直这么做下去,因为就算我想躲避,痛苦也会找上我。

23.在追求优异的过程中遇到冲突是再好不过的事情。不应当有长幼尊卑之分,谁讲话有权威要看谁的逻辑站得住脚,而不是看谁的职位高,要让最好的点子胜出,而不要管是谁说的。来自自身和他人的批评是完善工作流程的必备要素,但是,如果不能正确对待,批评就会变得有破坏性,应该客观对待批评,在提出或接纳批评意见时,不应考虑职位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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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胜于能力》读后感

有一位伟人曾说:“人生所有的履历都必须排在勇于负责的精神之后。”责任能够让一个人具有最佳的精神状态,精力旺盛的投入工作,并将自己的潜能发挥到极致。

责任是工作的出色完成,责任是无私的毅力,也是人生的升华。其实,责任就是做好你被赋予的任何有意义的事情。我们的家庭需要责任,因为责任让家庭充满爱。

我们的社会需要责任,因为责任能使社会安全稳定地发展。我们的企业需要责任,因为责任使企业更具凝聚力、竞争力和竞争力。

“如果你能真正钉好一枚纽扣,这应该比你缝制出一件粗糙滥造的衣服更有价值。”尽职尽责地对待自己的工作,无论自己的工作是什么,重要的是我们是否真正做好了我们的工作。如果我们放弃对自己的责任,我们将背叛我们对使命的忠诚和承诺。

认清自己的责任,勇敢地承担,无论是对自己还是对社会,你都会问心无愧。人不能伟大,人也可以贫穷,但我们不能没有责任。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放弃肩上的责任。承载它就是承载我们自己的人生信念。

不管一个人从事什么工作,你的理想事什么,他将来会做什么,如果他想有所作为,他必须以负责人的态度做好每一项工作。在现代社会,几乎每一个优秀的企业都强调责任的力量。为了创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领导者应该让员工树立一种诚和责任为核心的企业团队精神,这是企业生命延续和发展的基础。

责任不仅是一种道德品质,更是一种能力。它是所有其他能力的指挥官和核心。责任在先,能力在先。如果我们缺乏责任感,其他能力在未来会失去一席之地,责任感可以弥补能力的不足。所以,在企业里,责任是胜于能力的。

无论我们的能力有多优秀,只有通过认真的工作,我们才能完美地展现出来。

《责任胜于能力》这本书还告诉我们:责任产生忠诚。而忠诚,会让你承担更大的责任。

一个人只有对自己的事业有责任感,才能忠于企业。他只有对企业忠诚,才能赢得企业管理者的信任,企业管理者才会把需要承担更大责任的重要岗位交给他。

有人认为忠诚是管理者愚弄下属的工具,认为向员工灌输忠诚和奉献精神的受益者是企业和老板。其实不然,忠诚并不仅仅有益于企业,其最终和最大的受益者是员工自己。如果你对公司忠诚,老板会更信任你,给你更多的发展空间。

另一方面,即使你有惊人的天赋,即使你能力出众,但你对自己的事业并不忠诚,你的企业作为老板,他敢让你承担更大的责任吗?谁会把重要的岗位交给一个朝三暮

四、疏乎大意的员工呢?谁敢把一个关系产品质量、公司形象的岗位交给一个对公司没有忠诚度的人呢?

无论员工的能力有多强,如果不愿意付出,就无法为企业创造价值;如果员工愿意全心全意为企业付出,即使能力稍逊,也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为企业创造最大价值。《责任胜于能力》这本书告诉我们:没有做不好的工作,只有不负责任的人!

有人说,假如你非常热爱工作,那你的生活就是天堂;假如你非常讨厌工作,你的生活就是地狱,在每个人的生活当中,有大部分的时间是和工作联系在一起的,责任就是对工作出色的完成,责任就是忘我的坚守,责任就是人性的升华。

天地生人,有一人当有一人之业;人生在世,生一日当尽一日之勤。要常怀:“责任重于泰山”的警醒度,坚信“责任成就人生”,尽心尽力的做好各自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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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条为了监督本局各职能部门和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过错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公务人员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违法行政,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据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对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处理由局长室研究决定。

第四条本局公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对安全生产案件不调查核实,导致处理决定与事实严重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申领有关证书的单位或个人不及时发放证书,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违反工作程序和工作权限,擅自立案、撤案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六章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过错,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六条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二)扣发目标管理奖金;

(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免职、取消执法资格;

(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各项,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第七条在对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申辩。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局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辩申请,局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辩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复核,并由局长室研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处理决定。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八条被追究过错责任人员,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取消其参加本年度优秀公务员及其他先进个人以上奖励的评选资格。被给予本制度的第六条(三)、(四)、(五)项处理的人员当年应定为“不称职”。

第九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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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森林公安局 关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办法

为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 民警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公安、林业行政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予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漏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六)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嫌疑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做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治安、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

(十五)违反我局办理涉林案件程序规定超越职权办理案件的。第二条 发生执法过错案件的,根据民警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如下处理:

(一)辞退;

(二)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三)停止执行职务;

(四)延期晋级、晋职;

(五)通报批评;

(六)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离岗培训;

(八)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九)减发或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四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单位,本年度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并确定年度较差单位;

第五条 法制办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需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报局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 本办法由法制办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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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原则》是一部关于道德教育的经典著作,作者是美国教育家杜威。读完这本书,我深受启发,对于德育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书中提到,“德育是教育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它不仅仅是传递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和价值观。”德育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具备良好的品格和道德修养,并将这些品德融入到学生的生活中。每个人都应该明白,社会的进步不仅仅取决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更取决于每个人的道德水平。只有具备了正确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准则,才能够更好地与他人相处,建立和谐社会。


书中对于德育的原则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其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以身作则。作为教育者,不能只是口头上说教,更重要的是要身体力行,做一个让学生愿意模仿的榜样。只有自己具备了良好的道德品质,才能够引导学生去追求真善美。通过自身的行为影响他们,让他们明白什么是正确的行为,什么是错误的行为。当学生看到做出正确的选择并从中受益时,他们会受到鼓舞,更愿意积极践行道德。


书中还强调了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生活在一个复杂而多元化的社会中,单纯的个人利益追求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愿意为社会做贡献、关心他人的人才是真正有价值的人。因此,德育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让他们认识到每个人都有责任为社会做出贡献。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不仅仅是教育者个人的责任,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才能够塑造出更加和谐、进步的社会。


书中还提到了关于德育与学科教育的关系。德育不能简单地与学科教育分开,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学科教育可以通过德育,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学科知识。而德育则可以通过学科教育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批判思维。德育与学科教育的有机结合,不仅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更能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素质。


小编认为,读完《德育原则》让我对德育的重要性有了深刻的认识。作为教育者,应该在传授知识技能的同时,更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应该用自身的行为影响他人,成为学生心中的榜样,引导他们追求真善美。同时,学校与社会、学科教育与德育应该紧密结合,共同培养出具备全面素质的新时代人才。通过共同的努力,可以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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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民政厅行政执法

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赣民字〔2007〕170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省厅制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设区市民政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相关制度建设,并加强对各县(市、区)民政局民政法制工作的指导。

江西省民政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江西省民政厅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民政执法监督,提高本厅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行政执法,是指厅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本厅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政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民政行政职权,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政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五条 追究执法办案人员的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错误的;

(四)所经办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裁决撤销或经听证程序后对原处罚决定作了重大改变的;

(五)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引起行政诉讼且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或经人民法院判决引起行政赔偿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或超出法定期限的;

(七)处理结果不公正的;

(八)放弃职权或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九)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十)其他执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执法办案人员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而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二)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由于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执法办案错误;

(四)执法办案人员没有主观过错的。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承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过错的;

(二)主动配合查处工作的;

(三)因过失造成过错且情节、后果显著轻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承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

(四)过错发生后,隐瞒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五)妨碍案件查处工作的。

第十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因执法人员个人过错的,由该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二)行政执法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有过错的,应由该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执法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但因执法人员故意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而导致错误批准的,应由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三)行政执法意见经相关处室会签并报厅领导批准后有过错的,应由直接负责的执法人员及其所在处室的负责人、会签处室经办人员及其所在处室的负责人、以及签字批准的厅领导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但提出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直接负责的执法人员、会签处室经办人员及其所在处室的负责人不承担责任;

(四)经集体讨论后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主持会议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参加讨论决定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提出正确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五)根据单位负责人的行政指令执法有过错的,应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执法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直接负责的执法人员提出反对意见的,该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六)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指派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没有规定的,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追究:

(一)责令检查、改正;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取消委托执法资格;

(四)给予行政处分;

(五)依法追偿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 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在当年的公务员考评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级;其所在处室不得评为先进。

第十四条

厅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查处工作。厅内其他处室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提起: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省民政厅提出申请;

(二)厅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室发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决定追究有关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本厅其他处室发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应当向厅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室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建议。

第十六条

厅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室收到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申请或者建议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厅其他处室收到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申请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移送厅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室。

第十七条

厅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室应当在受理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厅党组审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厅党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厅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室申请复查,或者依法向有权机关申诉。厅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室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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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这本书读完有一段时间了,一是自己有点懒,二是书的内容有点宏大,好像抓不到重点,所以拖了一周多的时间才写一些读书感受。

作者是瑞达利欧(Ray Dalio),对冲基金公司桥水创始人。他出生于纽约长岛一个非常普通的中产阶级家庭,26岁时在自己的两居室公寓内创办了桥水。经过42年的发展,桥水位列美国最重要的私营公司榜单第五位(《财富》杂志)。他入选《时代周刊》世界100位最具影响力人物,并跻身《福布斯》世界前100名富豪行列。由于他独到的投资准则改变了基金业,美国CIO经理人杂志称其为投资界的史蒂夫乔布斯。

1、内容梗概

书的内容主要有三部分,第一部分讲述自己的人生经历,创业,创业失败,人生低谷,然后再次创业,得到回报;第二部分讲述生活中的原则;第三部分讲述工作中的原则。如果让我说整本书的最大收获,我想结论是高效生活,高效工作,有效率、质量的过一生。

2、大体感受

对于生活,要独立思考,自己想要什么,现状是什么样的,然后如何去做呢。在思考目标和实现目标的过程中,想要做到高效,要学会做最优抉择,评估和诊断现状,头脑开放的思考,在过程中也会遇到很多困难,不要让人脑情绪部分控制我们,让我们有太多畏难情绪,进量去理性思考,理性看待困难,并且思考应对措施和改进。

对于工作,一是打造宗教般的文化,透明开放,并且让员工建立有意义的人际关系,并且有意义的工作;二是工作流程化、机制化,并且在更高的层面去观察思考流程、机制,不断的反馈优化。

对于工作部分,再分享三个小点:

A.对于错误的态度。可以接受错误,不能接受一错再错,员工做一些事情,犯错误可以尽量避免,但总会发生的,如果不能容忍错误,会影响员工放开手脚、大胆尝试,但是如果是一错再错,那态度和聪明度都有问题。

B.人各有所长,合理使用。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长或者擅长的领域,要尽量标签化员工的擅长点和性格点,匹配合适的工作,并且对于岗位,建立匹配模型,让合适的人做最有效率;对于自己,也要认清自己不擅长的地方,遇到问题的时候,去请教那么在该领域擅长的人,而不是自己聊得来的人。

C.建立反馈机制。反馈是最高效的进步方法。对于流程,要有反馈然后改进,反馈点可以来自于结果和目标的对比,深入分析,也可以看过程中的逻辑方法,修正;对于个人,要经常自我反思,没有反馈、思考的做事情,进步很慢,就好比,有100个数字,从1-100,我需要猜出来你选了哪个数字,如果没有反馈的化,可能是1次,也可能是100次,但是有反馈的话,2的7次方是128,那么1-7次就可以猜对,大大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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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结合了心理学,管理学和哲学的书。

作者是目前世界最大对冲基金——桥水基金的创始人RayDalio。整本书主要分为三部分,个人经历,针对个人的生活原则以及针对企业管理的管理原则。第一部分是作者的背景介绍,帮助读者来理解作者的行为处事的模式,以及背后的原因。第三部分是以桥水为例,详尽的介绍了Dalio是通过设立怎样的制度来帮助企业发展的。这部分也是读起来最吃力的部分,因为离我的生活太遥远了,可能企业家读起来会更有收获一点。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我认为桥水这样的完全透明的管理制度也不一定适合所有的公司。作者提出的理论有值得采纳的部分,但全部照搬的话未必适合每个行业,毕竟不同行业有各自的行业特点。

最让我受到启发的是第二部分的两个观点。

第一,保持开放的头脑。

书中提到人们对自己总有一个误会,误会自己总是对的。所以一旦有别人提出反对观点,人们大脑中的最古老的杏仁核会支配我们对这种疑似攻击行为做出反击,后果就是两个互相不接受对方的意见,造成了无效的谈判,浪费了大家的时间。讨论事情永远是以找出最优解为目的,而不是去说服别人相信自己的观点。

第二,比观点更重要的是别人提出反对意见时背后思考的逻辑。

不管是在微博,youtube还是b站都能看到网友因为各自不同的观点而互相进行人身攻击,这种行为当然是没有意义又愚蠢的。其中他们最后演化成人身攻击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人试着从逻辑的角度上去理解对方的观点。每个人的观点行程都跟他周围的生长环境,家庭教育,生活阅历,个人习惯有关。在不理解对方的环境下单纯的就对方的观点进行指正,强调你怎么和我观点不一样是物化对方的一种行为。(当然大部分的辩论更是无聊至极,比如粽子是咸的好吃还是甜的好吃,汤圆月饼要吃什么馅的?老子爱吃什么吃什么,你管得着吗?)

最后读了一些关于商业的书,虽然看起来非常吃力。经常读到睡着,但看完以后还是受益颇多,不同学科的书籍往往能给人提供新的视野,这也就是读书的乐趣吧。

⬮ 过错责任原则读后感 ⬮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1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执行罚缴分离规定的;

(二)未事先告知或听证告知的;

(三)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未依法强制执行或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四)不持证上岗、不亮证执法且拒不改正的;

(五)未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处罚的;

(六)未办理罚没许可证或罚没许可证未年检的;

(七)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不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文书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收据的;

(九)未尽妥善管理责任,违法使用、损毁或者遗失被扣押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十)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十一)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十二)没有法定依据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材料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在法定时间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理由的;

(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或应当主动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的;

(八)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九) 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

(十)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存在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三)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的;

(五)改变行政强制的对象、条件、方式的;

(六)非紧急情况下违法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七)扩大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的;

(八)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九)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十)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存在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确认的;

(二)无法定事实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三)违法向他人提供、泄露在行政确认过程中获知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的。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赔偿过程中存在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赔偿申请,应予受理而未予受理的;

(二)逾期未予赔偿的;

(三)不按规定标准赔偿的;

(四)依法不应赔偿而给予赔偿的;

(五)不按法定程序办理行政赔偿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赔偿行为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存在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法定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四)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 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复议行为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时存在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和行政裁决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经下列国家机关确认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了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过错责任:

(一)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二)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三)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意见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但应当做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四)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以及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的建议中,认为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五)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信访案件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六)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活动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七)人民政府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在履行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职责中,发现并确认的应当依法移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八)国家机关依法确认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其他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启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程序;当事人举报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受理。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七)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九)辞退;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前款规定的处理种类可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故意或者有重大过错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发生后,瞒报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一年之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予以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同类型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五)以隐瞒过错事实真相等手段干扰、阻碍对过错责任调查处理的;

(六)对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及相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危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行政执法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行政相对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致使行政执法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防止危害后果扩大的;

(五)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显著轻微,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人事任免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由监察机关、人事任免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定职责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1月1日起施行。7月5日市政府制定的《邯郸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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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道原则》是美国商业作家克里斯·安德森所著的畅销商业书籍,书中详尽地阐述了一种创新性的思维方式,被称为“赤道原则”。这种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通过从赤道上大象的角度来观察问题,从而寻找到破解困境的方法。这本书令人深思,引发了我对于思维方式的反思。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我们经常面临各种各样的挑战和困境。有时候,我们陷入到了一个问题中,但却无法找到解决的办法。这时,使用赤道原则就可以帮助我们改变思维方式,以不同的视角来看待问题。克里斯·安德森在书中通过一个生动的例子,描述了在非洲狩猎时观察大象的经历。他发现,站在大象身后或侧面观察时,大象会给人一种不同的感觉和印象。同样的道理,当我们面对问题时,我们可以尝试从不同的角度去观察,以获得全面的认识。



这本书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深信用赤道原则来解决问题的方法是非常有效的。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我曾经遇到过一个困扰我很长时间的问题。公司的销售业绩一直没有达到预期,我和我的团队都感到非常沮丧。我尝试过各种各样的改变,但都没有取得太大的进展。然而,在读完这本书后,我开始运用赤道原则来分析问题。我不再局限于原本的思维和方法,而是从大象的角度来看待问题。我开始关注客户的需求和痛点,思考如何改进产品和服务,以满足他们的需求。这种改变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效果,我们的销售业绩开始逐渐上升。



通过这个经验,我体会到了赤道原则的威力。在处理问题时,我们常常陷入一个固定的思维模式和方法,很难找到突破口。但当我们用赤道原则来思考时,我们就能迅速找到问题本质,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这种方法注重观察、思考和提问,能够让我们站在问题之外来看待,从而获得新的认识。



除了在解决问题上的应用,赤道原则还可以推动创新和改变。通过从不同角度观察和思考,我们可以发现新的机会和潜在的改进点。在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创新和改变是保持竞争力的关键。而赤道原则正是一个有效的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挖掘创新的机会,为自己和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总之,赤道原则是一种非常有用的思维方式,可以帮助我们破解问题,推动创新和改变。通过站在大象的角度观察问题,我们能够获得新的认识和视角,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这种方法在我的工作和生活中带来了很大的帮助,我相信它也会对其他人产生积极的影响。所以我强烈推荐大家读《赤道原则》,掌握并应用这种创新性的思维方式,让我们能够在面对问题时能够更加清晰地思考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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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及其会对政府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实行监督,发现办案人员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处理错误,并依法追究办案人责任的制度。错案责任追究,是一种游戏方式。其监督对象限于有权办理各种行政、民事、经济、刑事等案件的执法单位和工作人员。其游戏内容是各类案件。其游戏结果,一是要把办错的案件纠正过来,二是对办错案的单位和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程序:

(1)人大会做出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规定,明确追究范围、程序、责任、方法等事项。

(2)公安司法机关组织对错案责任追究规定的宣传和学习,制定落实措施,明确办案责任。

(3)认定错案,可向执法机关提出错案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4)责任追究。追究办案人员责任;其他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5)实施监督。执法单位对错案责任不追究或处理不适当时,人大会主任会议可采取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也可以询问和质询,或向发生错案的有关部门发出执法监督书,责成其依法纠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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