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水方案 ❈
取水方案是指通过科学合理的水资源调配、规划和管理,最大限度地利用水资源,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方案。在当前严峻的水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下,取水方案对于中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取水方案的制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了解水资源的总量和分布情况。第一步是要了解水资源的总量和分布情况,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只有通过了解水资源的总量和分布情况,才能制订出有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取水方案。
2.明确水资源利用的重点和方向。水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因此,取水方案应该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明确水资源利用的重点和方向,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取水方案。
3.制定水资源利用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通过综合评价地下水和地表水资源的产量、水质和可利用性,确定水资源的利用方案,包括调节水量和防止水源污染措施等。
4.科学规划并优化水资源利用结构。科学规划并优化水资源利用结构,包括规划地下水和地表水开采的年度、用途和地点,建立水资源利用体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并优化水资源的利用结构,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益和经济效益,减少对水资源的浪费。
5.严格水资源保护。通过科学合理地规划和利用水资源,加强水资源保护,防止过度开采、水源污染等不良影响,保护水资源的永续利用,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取水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复杂而又艰巨的工程,必须要有一个专业的团队进行科学规划和决策,考虑到各个因素的交叉和影响,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经济合理、环保可持续的取水方案。同时,也要注重严格的监测和评估,应该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间、不同的需求等制定相应的取水方案,并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好珍贵的水资源,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 取水方案 ❈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为了更好地解决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业生产中的用水问题,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提出了各种取水方案。本文将以"取水方案"为题,详细、具体且生动地介绍一种取水方案。
在现代社会的日常生活中,人们对水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除了饮用水和生活用水,还需要用水进行农业灌溉、工业生产和城市供水等。因此,在制定取水方案时,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需求和资源状况,以实现科学、合理和可持续的用水模式。
在某省的一个农村县城,由于地处山区,水资源相对匮乏。为了解决当地居民的生活用水问题,政府制定了一套创新的取水方案。该方案的核心思想是充分利用当地的雨水资源,以减轻对地下水的过度开采和对河流水的占用。
首先,政府在农村县城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工程,建设了一套完善的雨水收集系统。在每栋居民楼的屋顶上安装了特殊设计的雨水收集设备,每当下雨时,这些设备就会将雨水收集起来,经过过滤和处理后储存起来。
其次,政府还建设了一座面积较大的雨水存储池。通过管道系统,将各栋楼收集到的雨水输送到存储池中。该池水不仅可以供居民平时生活用水,还可以满足农田的灌溉需求。
此外,政府还鼓励居民在家中建设小型的雨水收集设备。每户居民都可以申请一定的补贴,用于购买和安装雨水收集设备。这些小型的设备可以用于收集雨水,用于家庭的洗漱、擦洗等用途。
该取水方案的实施效果非常显著。首先,由于大规模收集和储存雨水,不仅解决了农村县城居民的日常生活用水问题,还大大减轻了对地下水的过度开采。其次,通过雨水灌溉农田,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增加了农民们的收入。此外,由于居民自己收集和利用雨水,也增强了他们的环保意识和节约意识。
该取水方案还获得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认可。其他地方的政府和专家也纷纷来到这个农村县城,学习取水方案的经验和模式,并在自己的地方进行推广和应用。这对于全国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综上所述,这个农村县城的取水方案以充分利用雨水资源为核心,解决了当地居民的生活用水问题,减轻了对地下水的过度开采,提高了农田的灌溉效果,增加了农民们的收入,同时也增强了居民的环保意识和节约意识。这个取水方案的成功实施为其他地方的取水方案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指导,也为全国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 取水方案 ❈
(1995年8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62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 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 应按照国务院《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申请取水许可,并按规定取水。
在江河、湖泊修建闸(不含船闸)、坝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也适用本细则。
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 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每户年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下的;
(二)农业灌溉每亩年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取水(营业性取水除外),年取水量3000立 方米以下的。
前款各项取水,如足以妨碍公共用水或者他人用水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 以限制其取水。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应 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 书时,应当附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取水 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 水申请后,方能动工兴建取水工程。
(三)取水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竣工登记表,经核定审验后发给取水许可证。申请人在取得 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第六条取水许可预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简要说明;
(三)取水水源论证报告;
(四)取水许可预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第七条申请人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先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 申请或申请。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应先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严格控制在地下水超采区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在没有回灌措 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严禁取水。
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 门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省水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农业灌溉取水按灌区或行政村为单位申请取水许可。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 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需要先经有关部门审查或审核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30 日内提出审查或审核意见;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查或审核意见。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应当在争议或者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 水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下列取水经取水口所在地县(市、区)、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和发放取水许可 证:
(一)农业灌溉日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自来水日取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 和其他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地表取水;
(二)日取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取水;
(三)在大型水库中的取水;
(四)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第十二条下列取水经取水口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 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和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农业灌溉日取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至10万立方米、自来水日取水量在2 万立方米以上至5万立方米和其他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至2万立方米的地表取水 ;
(二)日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至5000立方米的地下取水;
(三)在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河段或区域内的地表取水;
(四)在中型水库或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中的取水。第十三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外的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 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和发放取水 许可证。
第十四条省内界河上的取水或跨行政区域的取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并应 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防止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和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第十六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开始取水前向批准发放取水 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计划,并在下一年度的第一个月报送用水 总结;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和总结抄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 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和总结同时抄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计量设施,按照规定填报取水报表。水行 政主管部门检查取水情况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取水量 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 期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 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处以1000元以 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许可证的规定取水或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 者限制决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依照取水许可证规定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兴建取水工程或者未领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和取水,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 所得,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取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 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 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取水登记表和取水许可预申请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第二十三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取水方案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缴其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取水方案 ❈
应体检人数国有集体个体民营机关事业股份制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固定资产(万元)使用面积(平方米)
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
1、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合格证明;2、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3、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4、法人或者法人代表资格证明;5、卫生管理组织及制度;6、基础卫生设施情况;7、设备布局及工艺流程图;8、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现场验收报告(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9、预防性卫生监督资料(新建、改建、扩建);(1)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2)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10、食品加工企业另需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标准(技术监督局备案);检验证明;(3)市卫生行政机关认可的检验机构近期(三个月内)检验报告;(4)两个定型包装产品样品、标签及说明书;(5)其它材料:
(2)企业化验室情况(检验设备、检测项目、检验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情况)或委托
我(单位)保证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保证提供的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 取水方案 ❈
第五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 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第七条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资源费与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重复征收。矿井取(排)水用于生产的以及矿井非临时应急取(排)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河流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布局等,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下列项目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市(州)行政区域取水的项目;
(三)从市(州)际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项目;
(四)水电、火电装机2.5万千瓦以上(含2.5万千瓦)的项目;
(五)同一项目各类取水口设计取水能力:地表水每天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地下水(含地热、矿泉水)每天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的项目;
(六)利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的渠道、水库等取水的项目。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人依法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需要设置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一并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
从水利工程中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取水申请的审查意见,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第三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总规模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水项目,取水许可应当分期审批。
第十五条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设计和建设。
第十七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90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验收。
第十八条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在蓄水前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意的调度运行方案和取用水计划进行取水发电,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电力调度部门应当征求取水审批机关的意见进行发电调度。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取水验收申请时,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与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申请人提出地下水取水工程验收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分期审批的`取水项目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条 取水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取水。
第二十一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取水单位或个人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应当告知取水审批机关。
第二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的要求,做好取水、退水在线监测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要求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取用水总结、取用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的取用水计划建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取水量改变的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第二十六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需要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取水审批机关在批准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时,根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用水情况和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对许可的取用水量进行核减。
第三十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时,需要提交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报告书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利用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排污的,应征得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退水计量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退水,并做好退水水质监测。
第三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 取水方案 ❈
泰山是一座神山,蕴藏着无穷无尽的奥秘。人人都知道泰山有三宝:白菜、豆腐、水。泰山的水是神水,喝了它会让你一辈子都不会忘的。如果你不信,请跟我来吧。
大年初十,正是寒假时间。我们一家三口早晨吃完饭后,换上运动服装,每人提着两个矿泉水瓶子出发了。太阳暖洋洋地照着大地,妈妈和我高兴得边走边唱,爸爸在前面吹起了口哨。穿过岱宗坊,就到了红门。这里是一天门,也是孔子登临处。爸爸说孔子写过“登泰山而小天下”的诗句,杜甫写过“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的名句,看来名人也向往名山。
向前走,弯弯曲曲的盘路展现在我们的面前,有的上三个台阶后一块平地,有的上七八个台阶后一块平地。地上的石板被行人磨得光滑如镜,可以想到自古以来,从这里走过的难以计数的游客。
再向前走,天空变得昏暗朦胧了,原来是我们开始进入郁郁葱葱的松柏林了。向山坡上看,针尖状的叶子透着油油的深绿,笔直的树杆高耸入云,树下铺着厚厚的枯黄的落叶,踩上去软绵绵的,像一床厚厚的棉被。
绕过斗母宫,再沿着三官庙外陡峭的台阶爬行一段时间,就到了一个岔路口。我们调转方向向右拐,下到河底又翻上对岸,走了一百米之后,就到了书法圣地――经石峪。在几亩地大的巨石上,刻着一大片红色的大字,据说是《金刚经》。传说唐僧师徒取经遭遇第八十一难,经书落入水中,捞起后就在这里晾晒,所以这里又叫晒经石。每个字都有一尺见方,苍劲有力,布局严整,给人一种荡气回肠的感觉。爸爸为我做免费导游,他说,这是隶书,是“大字鼻祖”,是“榜书第一”,是国家重点保护文物。旁边有很多后人的题词,如“高山流水”、“枕流漱石”、“水帘”、“正经”等。
再向前走几十米,就有一个从石缝中生出的泉子。水清见底,细流如线如缕,不徐不疾,不涸不溢,真是一个神奇的宝贝。掬起一捧水,先轻轻的吸一小口,凉凉的象珍珠一样滑过咽喉,有点甜甜的滋味;然后咕咚咕咚连喝几大口,胃内升起一股清凉的惬意,打一个饱嗝,真有一种当神仙的感觉。爸爸说山水里含有多种对人体有益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经常喝的人会长寿。
来取水的人络绎不绝,有退休的老头老太太,有小伙子大姑娘,还有和我一样跟着来玩的小学生。有的两手提塑料桶,练少林神功;有的用小扁担挑,颤颤悠悠,像个现代“货郎”;还有的用书包背,像返老还童的“大学生”。提了水,二三人一伙,边聊天,边看风景,乐呵呵地下山了。有的还对着山谷大声喊几声,回音飘荡,在山尖林间穿荡。这也算是泰山的另一道风景吧。
下山了,我提着一小瓶水,在爸爸妈妈身边忽前忽后的跑着。到了家,我在日记中认真地写下这样一句话:“我长大了,要建一个大型的矿泉水厂,让世界上所有的人都喝上泰山神水,让所有的人都健康长寿,都活到二百岁。”
❈ 取水方案 ❈
作为一个住在小区里的居民,我们的生活必然需要用到水。然而,每个小区的情况不同,小区供水方式以及取水流程也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如果我们需要在小区里方便地取水,就需要填写一份“小区取水申请书”。小区取水申请书是居民申请取水的必要文件,主要目的是方便小区管理人员知晓居民的用水情况,以便更好地为居民提供和管理水资源。如果你需要在小区内取水,那么你应该如何填写这份申请书呢?
首先要确定申请取水的原因。在申请上述的取水时,你需要说明具体的原因,比如洗车、洗衣服等等。通过详细地说明用水原因,小区的管理人员就可以更好地安排水资源的分配,以满足大家的需要。
其次是描述取水时的具体流程。在申请书中,你需要写明自己计划如何使用取水设备,比如洗车的时候使用水枪洗车等等。同时,需要说明用水的时间及用水量等具体情况,以便小区的管理人员评估和安排水资源的分配。
最后,需要在申请书上确认取水所需要的设备和用度。一般情况下,小区管理人员会为居民提供专门的取水设备,并且会规定相应的取水用度。在申请书中可以说明你是否需要使用小区提供的设备以及需要的用度等。
当你成功填写好“小区取水申请书”后,需要将其交到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居委会等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经过审核后,会向你提供允许取水的权限,并且指导你在小区内的取水流程。
总之,填写“小区取水申请书”很简单,但是这是我们在小区中生活的一个重要的环节,需要认真对待。以此来维护我们小区水资源的合理分配,提高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
❈ 取水方案 ❈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58号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1—
(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3000 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章 取水许可
第五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 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第七条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关于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资源费与采矿权使用 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重复征收。
矿井取(排)水用于生产的以及矿井非临时应急取(排)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河流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布局等,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下列项目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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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市(州)行政区域取水的项目;
(三)从市(州)际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项目;
(四)水电、火电装机 2.5 万千瓦以上(含 2.5 万千瓦)的项目;
(五)同一项目 各类取水口设计取水能力: 地表水每天3万立方米以上(含 3 万立方米)、地下水(含地热、矿泉水)每天5000 立方米以上(含 5000 立方米)的项目;
(六)利用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的渠道、水库等取水的项目。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人依法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五)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七)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八)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需要设置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一并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
从水利工程中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取水申请的审查意见,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第三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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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总规模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水项目,取水许可应当分期审批。
第十五条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设计和建设。
第十七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 日后90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取水验收。
第十八条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在蓄水前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意的调度运行方案和取用水计划进行取水发电,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电力调度部门应当征求取水审批机关的意见进行发电调度。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取水验收申 请时,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与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申请人提出地下水取水工程验收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分期审批的取水项目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条 取水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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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取水单位或个人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应当告知取水审批机关。
第二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的要求,做好取水、退水在线监测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要求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取用水总结、取用水统计报表和下一年度的取用水计划建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取水量改变的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第二十六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需要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取水审批机关在批准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时,根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用水情况和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对许可的取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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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核减。
第三十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时,需要提交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报告书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利用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排污的,应征得渠道、水库、污水处理厂等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退水计量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退水,并做好退水水质监测。
第三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第三章 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征收水资源费。
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且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三十五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并缴纳水资源费。因法定原因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量低于 30% 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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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超过 30%(含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00% 征收。
第三十九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和年度用款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核定预算支出。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十条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的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水资源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缴其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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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警告,并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
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
改建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
扩大排污口,是指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排污口设置。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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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水方案 ❈
取水方案是指在家庭或者企业生产过程中从自然水源中获取水源的计划和方法。在选择取水方案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水源的类型、水量、水质、管道的建造成本以及运营成本等。以下是我对于自然水源取水方案的分析和建议。一、水源类型
自然水源的类型包括地下水,河流水,湖水和雨水等。不同类型的水源具有不同的水质和水量。因此,在选择取水方案时,需要基于实际需求情况选择合适的水源类型。例如,在缺乏自来水的乡村地区,地下水和雨水收集是不错的选择。而在城市地区,河流和湖泊可以是比较好的选择,但需要考虑到水质状况和治理成本。
二、水量和水质
在选择取水方案时,需要根据实际需求,考虑到所需的水量和水质。如果需要较大的水量,需要选择具有较高的水源潜力。而在选择水源时,需要考虑到水源的污染程度以及对水质的处理成本等因素。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饮用水源,一定要对水质进行检测,选用合格的水源。
三、管道的建造成本和运营成本
在选择取水方案时,需要考虑到管道的建造成本和运营成本。管道的建造成本主要包括材料和工人的费用,而运营成本主要包括维护管道和水源,以及通常要向政府缴纳一定的水资源使用费。在进行成本估算时,需要考虑到未来的市场价格和通胀因素等。
四、综合考虑
在选择取水方案时,需要进行综合考虑。首先需要考虑实际需求,例如家庭用水,企业用水等;接着考虑所处地域和自然环境条件,选择适合的水源类型;最后需要考虑成本和可持续性等因素。为了避免出现漏洞,通常需要多方的协商和磋商,做到最大限度的满足各方要求。
综上所述,取水方案是一项较为复杂的任务,需要多方考虑。正确选择合适的水源,管道设计和操作方法可以大大降低设计和运营成本,并确保水源的质量和数量。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正确选择取水方案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步骤。
❈ 取水方案 ❈
假日里,我和哥哥一边喝着饮料、一边看卡通电视。
妈妈过来问我是否出去遛狗,我说不去。于是妈妈叮嘱道:饮料少喝点,多喝点开水。我摇晃着空瓶子,笑着说:我和哥哥的饮料早已喝光了。呵呵,你们俩个小家伙,妈妈拿过空瓶子正想扔进垃圾筒里,忽然停了下来,只见妈妈说道:这两个空瓶子,我得考考你们了,你们看一个瓶子容量为500克,另一个为700克,现在问题来了,怎样用这两个瓶子量取600克的水呢?我说这怎么可能,能否借用其他的容器?不可以的,好好动动脑筋,相信你们一定行的,说完妈妈就走了。
经过反复试验,我和哥哥终于解答出来了。解题过程如下:1、先把700克的瓶子盛满水,倒入500克的瓶内并满之,这样700克的瓶内还剩200克水。2、把500克的瓶内的水全部倒光,把200克水倒入500克的瓶内。3、再把700克的瓶子盛满水,倒入500克的瓶内并满之,因为瓶内已有200克水,倒满后,700克的瓶内剩下400克水。4、把500克的瓶内的水全部倒光,把400克水倒入500克的瓶内。5、再把700克的瓶子盛满水,倒入500克的瓶内并满之,因为瓶内已有400克水,倒满(只能再倒进100克水)后,这时700克的瓶内剩下水600克。
同学们,你们理解了吗?
❈ 取水方案 ❈
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87号
《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国生 2016年3月2日
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辖权限和范围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实施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
第五章 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及分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取用水行为,加强取用水需求管理,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应当按照规范透明、高效服务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征收行为。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坚持地表水和地下水统筹考虑,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全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增强全社会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
鼓励通过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管辖权限和范围
第六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权限以下的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工业和城镇生活取用地表水,长江干流日取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汉江、清江干流日取用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其他河流日取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灌溉和生态引水设计取用地表水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
(二)取用地下水,日取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用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其中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用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
(三)发电取用水,水电厂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火力(含生物质能)发电总装机30万千瓦以上的;
(四)跨市级行政区域取用水的。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下的下列取水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工业和城镇生活取用地表水,长江干流日取用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汉江、清江干流日取用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其他河流日取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灌溉和生态引水设计取用地表水流量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
(二)取用地下水,日取用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其中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用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用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
(三)发电取用水,水电厂总装机2.5万千瓦以上,火力(含生物质能)发电总装机不满30万千瓦的;
(四)跨县级行政区域取用水的。
省、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下的其他取水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15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排)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八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水资源费依法委托取水口所在地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取水口位于市辖区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实施
第九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用水,或者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个人)退排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其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少量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使用地源热泵系统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应当包含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勘查报告、抽水试验及回灌试验报告、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一并提出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十三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改进审批服务。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确定本行政区域用水计划。超过用水计划的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取水许可审批,并向社会公告。
除国家规定不予批准的取水申请外,取用水超过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不予批准。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中止审批程序,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取水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地下水取水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人还应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柱状剖面图;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因建设施工、生产生活、生态环保等特殊需要,申请短期取水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按取水人申请时限确定。第十八条 在地下水限采区取用地下水的,申请延续取水时,审批机关可以减少取水量或者注销取水许可证。
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证到期后应当予以注销。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
第十九条 取水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向取水审批机关书面报送本取用水情况和下一取用水计划建议。
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取水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累进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备案。
第二十条 依法无需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免缴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水力发电用水、核能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按实际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人应当在取(退)水口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取(退)水计量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提供取(退)水数据。按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提供发电量数据。
第二十二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取水人应当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该月的取水量(发电量)。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取水量(发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缴纳通知书应当载明缴费标准、取水量(发电量)、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取水人应当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取水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四条 开展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应当严格依法征收,推行文明征收,提高服务水平,明确征收范围、程序等,公示征收依据、标准和监督渠道。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管理,不得擅自提高征收标准和扩大征收范围。
第五章 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及分配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同级地方国库。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根据国家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后,按照以下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县(市)国库:
(一)取水口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征的,省10%、县(市)90%;
(二)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征的,省10%、市90%。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流域管理机构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合理分摊、照顾基层的原则,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具体分配比例。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 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及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
(三)用水效率控制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四)节水示范项目、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助和贷款贴息,节水型社会建设,用水效率控制网络建设,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等;
(五)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六)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水资源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事件处置;
(七)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八)省政府确定的水资源合理开发及其他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安装的,可以对相关企业开展约谈工作,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可以对相关企业开展约谈工作,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擅自减免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取水人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六)贪污、侵占、截留、挪用或拒不上缴水资源费的;
(七)未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水资源费的;
(八)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对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贪污、侵占、截留、挪用及拒不上缴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285号令)同时废止。
❈ 取水方案 ❈
各区市县自治县水利局、各市管限额取用水户:
根据水法、水法规的规定,取水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乐水水政资(1999)38号、41号对全市取水许可证年度审验和水质监测工作进行了规范,为认真贯彻执行新《水法》和《行政许可法》,更好地完成20xx年度审验和水质监测工作,现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取水许可证年度审验和水质监测工作是取水许可管理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合理调配水资源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年审内容全面逐项进行。年审工作从发文之日起至20xx年3月底结束。各区市县自治县水利局务必于20xx年4月15日前将年审和水质监测工作总结书面报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
二、为把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落到实处,凡乐山市管辖范围内的取用水户必须以《四川省用水定额(试行)》和乐水发(20xx)65号为依据,根据其行业代码、行业名称、产品名称、定额单位、定额值和生产产量计算20xx年度定额取用水计划,填写20xx年度《取水计划申请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为其颁发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节约用水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取用水户报送的年度定额取用水计划,在取水许可年度审验时核准取用水户20xx年度取用水总量并下达节水计划。
三、市管限额取用水户在20xx年12月底前将填好的《取水许可年审表》和《取水计划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交乐山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年审完毕后由市水利局通知取用水户到窗口领取。市管限额以下去用水户的取水许可证由各区市县自治县水利局在规定的年审时间内安排进行。
四、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年审、水质监测,未按定额报送去用水计划或未参加年审的取用水户,依据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管理法规的要求,按计划外取水征收水资源费。
五、从20xx年1月1日起,对乐山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取用水户的取用水量,实行取用水定额管理,对超定额取用水部分,实行超计划征收水资源费。
特此通知!
❈ 取水方案 ❈
你知道什么是吸管取水法吗?
这个假期老师刚好让我们做一个小实验。我就做这个吸管取水法。
首先,准备两个杯子,一个是装满水的,另一个是空的,还有剪刀和一根吸管。实验开始了,先把吸管对折,接着把多余的部分剪掉,可是,吸管弟弟怎么也不让我剪掉。这时,妈妈过来了,她拿着剪刀,使劲一剪,才把它剪下来。
我把它放进水里,想冒出气泡,可是吸管弟弟不听话,不管怎么样,吸管弟弟还是不冒气泡。这时,妈妈走过来说:“让我来吧!”说完,妈妈就轻而易举地让吸管弟弟冒出了气泡。
妈妈不愧是高手呀!
你觉得这个实验好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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