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
为及时发现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20xx年春节期间辖区环境安全,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区环境安全集中整治(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xx〕2392号)和《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xx年春节期间全市环境安全集中整治(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河环函〔20xx〕234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职责及我区实际情况,决定从即日起开展20xx年春节期间环境安全集中整治(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及生态环境厅工作部署要求,全面开展环境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督促企业履行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矿山、有色采选等行业环境安全为重点,严防各类环境安全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环境安全事故,保障我区生态环境安全,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工作时间
20xx年1月上旬至20xx年2月底。
三、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有色金属采选、冶金、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重点排污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开展环境集中整治,集中整治一批环境安全隐患,打击一批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防范一批环境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环境安全事故,确保全区环境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本次春节期间环境安全集中整治(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组织领导,我局成立春节期间环境安全集中整治(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 蓝 杰 金城江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副组长: 柯从军 金城江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谭明照 金城江生态环境局四级调研员
成 员:卓凌源 金城江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
李剑锋 金城江区环境应急和危险废弃物管理中心主任
韦秋萍 金城江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活动的开展、协调等相关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卓凌源同志担任。
同时成立集中整治现场检查组:
一组联系领导:蓝杰
一组组长:李剑锋
成员:李平、兰海峡、罗爱鲜、贲亚男(材料员)
负责区域:五圩镇、九圩镇、保平乡、长老乡
二组联系领导:柯从军
二组组长:韦莉萍
成员:卢凯、黄韬、周志云、廖文竹(材料员)
负责区域:六圩镇、六甲镇、河池镇、拔贡镇
三组联系领导:谭明照
三组组长:韦维奇
成员:容江伟、宋柳静、莫艳琴、马昊水(材料员)
负责区域:金城江街道、东江镇、白土乡、侧岭乡
五、集中整治安排
(一)督促企业开展环境风险隐患全面自查。督促辖区内环境风险源企业对本单位环境风险隐患进行自查,污水沟、雨水沟、截洪沟、各水池是否存在泄漏、堵塞、环保标识是否完善、物料堆场“三防”措施是否完善,特别是涉危险化学品、涉危险废物、涉工业固废堆放场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督促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整治工作,并建立自查自纠工作台帐。在集中整治(大排查大整治)期间要不间断进行自查自纠工作。
(二)开展环境安全排查整治。一是各股室、部门对负责的区域环境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梳理,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河池市问题清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及砖瓦行业专项执法行动为抓手,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重点针对涉危险化学品、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等高风险行业企业,生活污水处理厂、缫丝、砖瓦等重点行业进行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环境防范措施,积极保障岁末年初我区环境安全。二是对此次环境安全集中整治(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发现的.环境隐患问题,督促企业履行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按时完成环境问题隐患整治;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违规情况,须上报局领导班子,并依法进行查处。
六、集中整治重点
(一)涉重金属企业。企业污水沟、雨水沟、截洪沟、各水池是否存在泄漏、堵塞,环保标识是否完善,建有尾矿库的,重点对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在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料来源情况、污染物产生、处理处置和排放情况、环境应急及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停产及关闭企业重点检查遗留原料和中间物料、废水、废渣存放和贮存情况。
(二)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查五圩工业集中区和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处理处置和排放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建立情况,污水沟、雨水沟、截洪沟、各水池是否存在泄漏、堵塞,环保标识是否完善。
(三)涉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进行检查。全面摸清化工企业厂区内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环境风险点、周边环境敏感点、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三防”措施是否完善,查找企业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对存在的环境隐患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四)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使用或经营单位。重点检查涉危险废物单位生产管理情况,废物贮存、转移、处置等是否规范正确,是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五)其他排污单位。重点检查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安排部署。各股室各二层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层层动员部署、切实抓出实效。要突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采选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紧盯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重点企业,抓住完善和落实责任制这一关键环节,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二)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坚持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贯穿集中整治(大排查大整治)全过程。对企业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严格查处,督促企业整改到位。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自查自纠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三)强化信息报送工作。各小组于20xx年2月10日将本组环境安全集中整治(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总结和重大问题隐患清单报至马昊水处汇总,汇总材料经领导审核后于20xx年2月12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 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止突发性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伤害,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本预案。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机械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经常性地组织操作人员学习操作规程,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排查设备故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消除隐患。
二、各单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熟悉设备的构造、原理、性能及安全技术要求,严禁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机械设备带病作业。
三、应急救援措施
1、漏电触电。若机械设备出现漏电触电现象,当事人应及时向工区负责人或应急小组报告,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若操作人员触电后,应尽快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实施抢救。
2、刹车失灵。上坡时出现刹车失灵,不能脱档,松掉油门,靠边行驶,将发动机熄火,利用手制动将车停住,然后找人打眼。下坡时出现刹车失灵,挂低速档行驶,不能将发动机熄火,靠边行驶,行驶至平坦的地方将发动机熄火,利用手制动将车停住,然后找人打眼。
3、提升设备事故。当提升设备出现事故时,立即将现场人员迅速撤离,通知应急救援小组,组织人员对井架、电动葫芦(卷扬机)、联接件的安全隐患进行处理。
四、应急程序
1、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小时。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情况、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同时,迅速联系119、120处理事故现场。
2、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现场救援组,实施现场救援工作和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和损失加重,确因抢险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主要痕迹、物证等。
3、特大事故现场救援组到达后,根据省指挥部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命令,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救援工作,听取事故发生单位的汇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制定抢险方案,并按分工组织实施。
⬬ 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源,是指深圳市内集中供饮用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重要饮用水源地,应当根据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提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规模,使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饮用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水源保护实用技术,鼓励清洁生产。
对保护饮用水源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工作;
(三)对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陆域污染源进行监控;
(四)组织建设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网络,对饮用水源水质实施监测;
(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饮用水源水质异常情况;
(六)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进行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设的水源保护机构负责饮用水源保护的具体监管工作。
第八条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建设、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饮用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水源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督促居民遵守饮用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做好所在区域内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支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污染、破坏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源所在地的植被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生态林建设。
第三章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十一条饮用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界碑。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界碑。
第十三条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向饮用水源水体新设污水排放口;
(三)向水库排放、倾倒污水;
(四)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五)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他废物回收、加工场;
(六)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
(七)向饮用水源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垃圾、粪便、残渣余土及其他废物;
(八)饲养猪、牛、羊、兔、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九)毁林开荒、毁林种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实施的行为。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运输剧毒物品的,应当报公安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措施。
第十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外,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施的行为。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垂钓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十五条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外,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过;
(三)从事畜牧业活动和蔬菜、水果、花卉等种植经营活动;
(四)在饮用水源水域内从事网箱养殖和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养殖活动;
(五)倾倒、堆放、填埋垃圾、粪便、残渣余土及其他废物;
(六)在饮用水源水域内洗涤、游泳、行驶机动船、水上飞机和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实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本条例非禁止的、对饮用水源有影响的项目和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八条在未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饮用水源地进行生产经营、开发建设和其他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当地居民易地发展,引导二级保护区内当地居民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
第二十条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组织对生活污水、垃圾进行处理。
对未按照规定建成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或者达不到饮用水源保护要求的区域和单位,由市、区人民政府下达限期建成或者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活污水和垃圾的集中处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第二十三条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的清理和有关养殖设施的拆除或者关闭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水。进行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源。
第二十五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组织和居民,并在两小时内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获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的加重并减轻其危害。
第二十六条在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采取停止生产、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向饮用水源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垃圾、粪便、残渣余土及其他废物,或者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倾倒、堆放、填埋垃圾、粪便、残渣余土及其他废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他废物回收、加工场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毁林开荒,毁林种果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未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饮用水源地进行生产经营、开发建设和其他活动,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污染饮用水源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饮用水源新设排污口,或者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运输剧毒物品或者运输中未采取有效防止污染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从事畜牧业活动和蔬菜、水果、花卉等种植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二级区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垂钓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水体或者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和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养殖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在饮用水源水域内行驶机动船、水上飞机和进行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水,或者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源污染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造成地下水源污染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在饮用水源水域内游泳、洗涤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人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没收违法用品、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对违法行为人按照养殖数量每头家畜五百元和每只家禽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组织或者个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采取有效的处理和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事故造成污染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标准处以罚款;对造成饮用水源资源损害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务部门责令赔偿国家的损失。
对造成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危害的组织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组织和个人赔偿损失。
因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发生的纠纷,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及其他自然环境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3年10月21日公布的《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
白了了与水源地带
白了了是一个淘气的男孩,他很聪明,有一个妹妹叫做白依依,爸爸叫做白大大,妈妈叫做王晓晓。
这一天,全家都在喝果汁,喝着喝着,出现了一道彩虹,又有一股强大的力量把白了了一家吸进了一个与世界完全不同的世外桃源。啊!啊!白了了他们都从空中掉下来,这边是他们的尖叫声。妈妈王晓晓胆子最小,害怕地说:从空中掉下来,肯定会骨折的!大家听了妈妈的话,也都害怕了起来。突然,一股喷泉把他们喷向天去。
白了了:真奇怪,那里不有喷泉,偏偏这里也有啊。
白依依:哥,你看这里到处都是水,简直就是水的天堂嘛!
白大大,王晓晓:真是不幸中的万幸哪!
哗啦啦大家的口水都流了下来,白依依说:你们看,天上的彩虹五彩缤纷,是果汁做的。山上的泉水是甜的。这里好像水多的都没有地方装还没等白依依说完,一股泉水就涌到了他们的脸上。全家都舔了舔舌头,味道甜甜的。
王晓晓激动地说:好想住在这里。白了了:妈妈,可是这里除了水,没有别的,看来我们还是要回去。
嗖!依然漂亮的彩虹又出现了,全家又回到了他们的客厅。唔!真无聊,看电视吧!白了了说。
电视新闻报道:国家水库大部分面积被迫害、污染,水库严重缺水。
白依依,白大大,王晓晓也在看,啊,是谁呀!太过分了,竟然做这种缺德的事。有了!白了了得意地说。有了什么大家异口同声地问道。国家水库大部分面积被污染,可我们刚刚发现一个水源地带,我们可以告诉政府,让政府去运水,这样我们的国家就不缺水了。妙招!
白大大带领全家跟政府、负责人说明了情况,派人去运水。过来了6个月,国家水库不仅缺乏的水被找回,还多了还多水呢!白了了一家见到了主席,主席很高兴,水库的说因他们一家而找回,决定好好犒劳白了了一家。还让白了了出席演讲。
演讲会上,白了了一紧张,说:我要上厕所。全场哄堂大笑。
⬬ 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净化、美化省会城市环境,充分展示省会城市 “三年大变样”建设成果,以整洁优美、清新亮丽、焕然一新和“干净、卫生、有序”的城市环境迎接春节及省、市“两会”,为广大市民创造祥和的节日气氛,区政府决定自12月28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迎“双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范围
辖区内所有主次干道、小街巷、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市容环境卫生;各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生活小区庭院内的环境卫生。
二、整治内容
清理所有可视垃圾;清洁沿街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墙体及公共设施;擦洗护栏、果皮箱、公交站牌、路名牌;擦拭沿街门店牌匾、门窗玻璃,清除沿街墙体、地面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小广告;清理各类违章占道经营;开展单位庭院、居民社区卫生大扫除等。
三、整治任务
(一)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区城管局牵头,桃园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机关干部、驻石部队、大中院校、沿街单位、社区居民等社会各界开展以清洁沿街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墙体立面、清理沿街乱贴乱画小广告、擦洗护栏等公用设施、清理城郊结合部积存垃圾及社区院落、单位门前环境卫生死角为主要内容的`环境卫生大扫除集中统一行动。
(二)开展清洗公共设施活动。区城管局和桃园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督导公交、电力、网通、移动、邮政、交管等设施产权单位按照“谁的设施,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区沿街候车亭、公交站牌、交通护栏、交通标志、地名标志、电话亭、邮筒、灯杆、电杆、座椅、变电箱等设施进行全面擦洗、保洁、粉刷、修缮,清除积土污垢。
(三)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区环卫大队负责,组织开展以机械化清扫、24小时连续性保洁、小街小巷清扫为主要内容的清扫保洁,全面提升辖区道路清扫保洁质量。
(四)开展市容秩序规范整治活动。区城管局和桃园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全面清理整治辖区内乱摆乱放、店外经营、店外加工、无证占道、集贸市场外溢等占道经营行为;加紧推进辖区占道市场退路进厅;集中力量清理主要路段、重点部位的违章占道,保持城区主要路段和重点部位市容秩序。对一些市民投诉频率高,各类违章市场、早夜市、占道商贩聚集的街道,下大力进行彻底整治,切实改善周边环境。
(五)开展施工工地整顿治理活动。区城管局要对各类施工工地进行全面的、拉网式检查,高质量落实施工工地管理“六条标准”,特别是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必须进行高质量硬化,施工车辆出入进行冲洗。对渣土运输车辆不苫盖、沿路遗洒的要按规定严格查处,坚决杜绝野蛮运输现象的发生。
(六)推进城管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开展文明执法宣传活动。按照《石家庄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狠抓队伍作风建设,积极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执法过程中,切实做到亲情执法和人性化执法。通过采取张贴标语、设置便民岗台法规咨询、布设市民告知牌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市民的守法意识,营造良好的城管执法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由区城管局牵头,桃园镇、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确定整治重点,确保此项活动取得成效。
(二)抓好工作落实。要按照工作要求迅速行动,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实处。
(三)加强督导检查。区市容考评办将依据《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办法》对本次活动的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列入今年一月份考评结果。通过考核评比,促进整治活动顺利开展。
(四)搞好宣传报道。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营造共建氛围,强化教育并激发广大市民自觉参与、支持此项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活动深入开展。
⬬ 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保部第1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水源包括城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应急备用水源。水源的确定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以及相关规划要求,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市、县(含区,下同)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应当将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经济发展、城乡建设与水源保护工作相协调,防治结合,严格管理,确保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将相关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水源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实施。
第七条 对域外和跨界水源,环保、水利、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水源上游城市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水源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做好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 水源实行保护区制度,设立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设立准保护区。市、县人民政府按水源权属负责组织勘界划定并公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制定及组织实施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可根据保护水源的实际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范围。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水源权属负责组织在批准的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边界设立界标,并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根据需要可以设置围网、监控等设施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和擅自移动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及围网、监控等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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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 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在一级保护区内:
(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活动及设置码头、油库;
(三)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放养饲养畜禽、种植等活动;
(四)禁止堆放和倾倒工业固体废弃物、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新设探矿权、采矿权;
(六)禁止挖沙、取土;
(七)禁止修建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八)禁止从事其他影响水源保护、污染水源水质和威胁水源安全的行为。
在二级保护区内:
(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兴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以下的畜禽饲养粪便和污水等废弃物必须科学处置,防止污染水体;
(三)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剧毒及高残留农药、使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
(四)禁止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固体废弃物以及向河道倾倒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新设探矿权、采矿权;
(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七)禁止从事其他影响水源保护、污染水源水质和威胁水源安全的行为。
在准保护区内:
(一)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 禁止利用水域清洗装载过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和车辆;
(三) 禁止进行可能严重影响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探和开采活动;
(四) 禁止从事其他影响水源保护、污染水源水质和威胁水源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准保护区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水减污机制,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加强对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企业的监督管理,限期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取缔或搬迁严重污染水体或者威胁水源安全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推广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养殖技术,实施农业、畜牧业减排工程,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根据水源保护实际,采取退耕还林、建设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源涵养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所在地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推广沼气池建设,改造化粪池和农村厕所,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水源。
第十五条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的危险物品的车辆,确需进入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后,按照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渗、防溢、防漏等有效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源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水源保护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查处污染水源及威胁水源安全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水源水质的监测并实现水质、水量信息共享,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水源污染情况;开展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定期发布水源环境质量公报。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河道、水库的管理,开展水源水质、水量评估和地下水保护与恢复治理、水土保持工作。
(三)凌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资源开发规划、利用,水质和水量监管,水利设施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工作。
(四)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取水、供水及水源保护规划,建立水源安全评估机制,组织实施水源保护工程,会同相关部门查处非法取供水行为;组织开展水源保护区及保护设施的日常巡查和取水口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改、扩建水源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进行综合评价,经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饮用水源,并开展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
(六)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的发展规划,科学合理控制建设布局,防止水源污染。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止矿产开采、土地开发利用项目对水源的污染和安全影响,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流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八)农业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水源保护区的农业开发利用项目控制和保护区内种植、养殖等农业污染的监督管理。
(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交通行政主管等部门应当在进入水源保护区道路路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或指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线路时,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区。
(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涵养林、护岸林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水源保护区巡查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组织对水源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饮用水源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立即向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环保、水利、凌河保护等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污染水源行为的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对违反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违法建筑物应当依法处理,对保护区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物予以清理。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相关应急救援物资并开展培训与演练。建立水源地风险源名录,风险源单位和供水企业应当编制本单位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污染事故的,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采取应急补救措施,并立即向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相关程序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以及违反规定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水源巡查、监测和水质、水量、水源保护情况综合评估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置水源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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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铁岭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状况,分析结果表明:目前水源地环境保护的.措施仅以保护取水口和井口为主要目标,没有考虑到水源地的卫生防护距离、地质防污性能、补给水域的环境、周围环境突发性影响等因素,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存在潜在的危险.为保障集中饮用水水源安全,提出了水源地环境保护对策.
作 者:陈冰 作者单位:昌图县环境保护局,辽宁,昌图,112500 刊 名: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英文刊名:LIAONING URBAN AND RURAL 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年,卷(期): 29(3) 分类号:X52 关键词:饮用水水源地 环境状况 面源污染 对策分析⬬ 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
补贴标准。2021年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计发依据统一以计税耕地面积为主要依据。根据各乡镇、街道、农场登记、审核、汇总上报的面积,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再确定区统一的补贴标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年关于耕地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耕地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最新,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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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丰富校园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指导方针,以“生动、活泼、自主发展”为主体,以育人为宗旨,全面深化素质教育为核心,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为重点,促进学生多元化发展,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构建一种在教师指导下,学生自主选择,自我管理,自我锻炼和学习的活动模式。
二、基本形式
“走班”就是学生打破原来常态下的年级和班级组织,依照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自主选择辅导老师和活动的内容、形式,教师与学生通过自由选择和双向选择,建立新的班集体后统一管理。活动模式坚持“以兴趣为主,以兴趣为纽带,以兴趣为起点,以兴趣为终点,以兴趣为标准”的原则,充分挖掘教师的专项特长,设置各种活动提供“菜单式”服务供学生选择。
三、实施原则
1、坚持教育性、科学性、趣味性原则。活动要坚持育人的宗旨,遵循教育规律和中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寓学于乐,寓炼于乐。
2、坚持全面性原则。选修课的内容与形式力求丰富多彩,能满足不同特长、不同兴趣、不同层次学生的发展需要。
3、坚持自主自愿与积极引导相结合原则。教师根据自已的实际情况自主自愿申报选修课活动课程,学生打破年级界限,依照自己的爱好、特长自主选择辅导老师和选修内。
4、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在选修课的组织与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安全教育并制定出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避免和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实施过程
1、召开全体教师动员会,向全体教师讲清活动的目的要求,号召全体教师结合自己的爱好特长,确定所欲开设的课程,报教务处审核确定。
2、教务处确定兴趣超市菜单,制作成海报,向全体学生公示。全体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愿报名,教务处汇总分班,形成新的班集体。
3、指导教师搜集资料,形成校本教材报教务处审阅,批准后书写教案,于每次选修课活动时间实施教学。
4、每到学期中、学期末均要对学生进行活动评价(分为学生自评、互评、师评三部分)。
5、不失时机地安排实践性作业,及时了解学生的所思、所做,捕捉信息,及时调整自己的教学。
五、具体要求
1、凡一经确定选修课程的学生,不得随意缺旷课和改变选修内容。学生出勤由辅导教师作好记载,及时与班主任联系和反馈情况,按时组织学生辅导和放学,确保学生安全。各班主任要高度重视走班选课活动,配合各辅导教师开展工作,敦促报名学生按时参加选修活动。
2、辅导时间为每周一下午课外活动,辅导教师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开展辅导工作,不得无故停止上选修课。如有特殊情况须停课者,必须提前向教务处报告,作好调课安排,通知好学生,否则将按旷课计算,若造成意外事故将承担主要责任。
3、每次选修课结束后教师须认真填写活动记录,于当月底交教务处,教务处凭活动记录计算课时费。
4、 教务处负责组织检查选修课、活动课开设情况,负责管理和填写好选修课学分卡,并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凡不符合要求的教师,则取消该课程。
⬬ 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
摘要:对元谋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自然环境、水质现状、面源污染状况进行了阐述,对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加强饮用水源地的环境监管、确保饮用水安全提出了措施和对策.作 者:赵映雄 ZHAO Ying-xiong 作者单位:元谋县环境监测站,云南,楚雄,651300 期 刊:环境科学导刊 Journal:ENVIRONMENTAL SCIENCE SURVEY 年,卷(期):2010, 29(3) 分类号:X32 关键词:饮用水源地 环境管理 对策 元谋⬬ 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造福人民的“民心工程”。我市提出将市创建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正是出于此思路。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做好教育系统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根据市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创建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责任分解的通知》和《市创建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考评细则》,市教育局结合教育系统任务和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争先创优活动为引领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生态环境教育的内在规律,从青少年儿童的实际情况出发,强化生态道德和环境伦理教育,引导学生欣赏和关爱大自然,关注家庭、社区、国家和全球的环境问题,正确认识个人、社会和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帮助学生获得人与环境和谐相处所需的知识、方法和能力,培养学生对环境友善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努力把青少年儿童的环境意识和环保行为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公众广泛参与,整体全面推进”的原则,把创模活动与创建“绿色学校”结合起来,与精神文明结合起来,为把我市建成人类人民人居环境最佳城市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领导机构
为认真落实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各项工作任务,市教育局成立“创模”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教科。各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三、主要措施
以继续推进我市各类学校、幼儿园参与创建国家、省、市级绿色学校为契机,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环保主题教育、调查研究和环保课程开发等活动,广泛发动学生参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培育学生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的主人翁意识,树立环境保护意识。
(一)积极加强环境教育宣传。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栏、校级校刊、校园网、校园广播等,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意识和“创模”的重大意识。使全体学生对我市“创模”的知晓率到达100%。
(二)认真落实环境教育课程。以国家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环境教育专题教育大纲》为依据,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各级各类学校应在学校课程总表中安排环境教育科目,保证每学年环境教育须到达12课时以上,并积极上好环境教育课,鼓励学校开发环境教育校本课程,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做到环境教育制度化、经常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达到80%以上。
(三)广泛开展环境教育实践活动。结合世界环境日,在全市中小学广泛开展以环境保护为主题的知识竞赛、主题班会、环保手抄报、摄影评比和参与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等活动,强化环保意识、现代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自觉保护生态、爱护环境、热爱大自然的文明行为。中小学生环境教育参与率达到90%以上。
(四)积极推进“绿色学校”和生态教育基地创建工作。继续动员和鼓励各类学校、幼儿园积极参与国家、省“绿色学校”和生态教育基地的创建工作。坚持把创建绿色学校和生态教育基地作为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育人环境的重要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创模”工作的重要性。把“创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齐心协力。真抓实干,保证我市教育系统创建国家环境模范城市的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对“创模”的领导。各校要将该项工作列入今后可持续发展整体规划之中,成立相应的主要领导牵头的“创模”领导小组,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落实具体部门分工负责,保证“创模”工作切实有效地开展。
(三)积极落实本方案。各校要严格实行责任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在市“创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教育系统要积极开展和落实各项“创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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