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工作的自查报告(汇集14篇)

时间:2019-08-13 作者:好拿网

⬕ 社会救助工作的自查报告 ⬕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保证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我校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确保资助金真正落实到受助学生手中,不遗漏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我校全体教职工积极宣传、参与、精心开展工作,坚持全程公正、公开、透明,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现将本次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为规范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行为,对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均按上级文件贯彻落实,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评审、监督和公示制度,对获得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学生建立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根据资助工作的特点及上级文件精神,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

二、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做好贫困生的筛查工作,确保信息真实有效,且无重大缺漏。

三、严格执行上级文件精神,重在表现,对资助对象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杜绝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进入资助范围。

四、对于建档立卡的对象,严格按照资助工作流程。申报、公示、上报及班主任签字、本人签名、发放的工作环节,资金一律由银行代发,确保资金款按时、足额发放到学生及监护人手中。20xx年春季资助对象共104人,每人领取补助款500元。

五、我校严格按照资助政策文件精神,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建档立卡的学生我们认真统计、及时上报,自助系统数据填报及时准确。完整真实。我们严格按照流程,力争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真正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传递给每一个需要帮助的学生。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有关贫困生的信息,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做到有据可查,笔笔落实。

以上是我校在这次自查过程中的情况汇报,资助工作是一项爱心工程,惠民工程。也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校将继续在教育局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把此项工作做好,将国家的惠民政策贯彻落实到每一位学生身上。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是加大对国家资助政策的宣传,二是管理人员要不断努力,进一步提高信息报送的质量和效率。三是进一步完善档案。积累经验,再接再厉,争取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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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达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和《大冶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落实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经学校研究,成立了由刘建明校长任组长的学校学生资助小组。

同时,学校对照“检查细则”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整改,现将相关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学校基本情况我校现有教学班73个,秋在校学生4951人。教科书退费情况根据大冶市教育局关于教科书免费政策的专题会议精神,秋国家发行的学生教科书全部退款,接上级指示后,我校对秋教科书退费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为了把国家教科书免费政策落到实处,我校根据教育局退费工作会议精神,把会议精神传达给学校每一个教师和学生,宣传国家的免费政策,阐明退费工作的现实意义,并布置退费工作的具体事宜,要求成立专班,利用广播、宣传栏、家长会、班主任会等进行宣传,公示国家退费政策,做到学生或家长随到随退,并将退费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要求做到了应退尽退,学校没有截留资金。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落实情况秋,我校将上级分配的享受对象指标按各年级在校寄宿生数的比例分配到年级。确定享受资助的学生是体现学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关键所在,因此,在选定享受对象时要求各年级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提出申请;

2、由学生所在行政村出具该生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3、年级组审核;

4、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则定为享受对象,有异议的在进行调整;

5、各年级将落实的名单报学校评审组审查复核。

资金发放时一律先由班主任签字证明,再由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签字后领取,坚决杜绝代签带领行为。学校对每批次发放的学生资助款组织专班检查落实情况。国家免费教科书征订、发行情况根据上级关于教科书免费政策的专题会议精神,我校做到了既不漏订、少订,也决不多订。循环教科书回收、保管、发放使用情况从春季起,学校就开始实行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我校教科书的循环使用有专人负责。循环使用教科书的科任教师是该书发放、回收的直接责任人,保证课前发书,做到人手一册,课后如数收回,并督促学生爱护课本,检查登记课本损坏情况。学期末将课本交图书保管员存放,并办好移交手续。存在的问题尽管学校在学生资助和循环教科书使用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方法,但总有少数学生在教科书上乱涂乱画,导致教科书还存在不同程度的人为损坏情况。以后打算以后,我们要始终把资助贫困学生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完善资助体系,不让一位学生因贫困而失学,同时通过上级的政策解决贫困学生的基本生活问题,使学生安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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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学生资助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我校开展了学生资助资金自查。通过自查,我校认真贯彻落实中宁县人民政府、教育体育局有关学生资助政策,学生资助工作落实积极、有序、有效,在学生资助申报及资金发放等环节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不存在违规情况。现将总体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健全机构,完善制度。

学生资助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全局、高瞻远瞩,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出发所作出的重要决策,是一项惠及亿万群众的民生工程,意义重大而深远。对此,我校高度重视,成立了以校长马英美为组长的“新庄子完全小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先后组织全体师生认真学习各级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精准扶贫”等文件,及时制定此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健全完善了各项资助制度,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每年对此项工作都做了精心部署。

二、广泛宣传,家喻户晓

为了及时将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到位,我校根据教育体育局及中心学校要求。开学前,我们都尽早将学生资助政策宣传给每位学生,同时,在公共场所及学校醒目处张贴宣传画、校园办黑板报、做展板、利用红领巾广播站、召开家长会等形式向家长、学生广泛宣传,目前学生知晓率达到100﹪。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提高了社会对学生资助政策的关注度,扩大了学生家长对资助政策的了解,使党和国家的各项惠民政策更加公开透明,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把握政策,落实到位。

1、每学期开学前,为了落实好学生资助工作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营养早餐、午餐”等政策,我校首先要召开全体教师会,将会议精神和《实施方案》的要求,传达给每位教师,使教师正确领会和把握相关政策,提前做好新学期学生免费人数的摸底工作,认真准确填写“两免一补”、

“营养早餐、午餐”核定表、确认表及汇总表,确保国家专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2、学校成立了贫困学生助学工程领导小组。在校长带领下积极开展工作,先后组织全体师生认真学习中央及各级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补助的文件精神。学校召开班主任工作会,摸清各班贫困学生情况,按照贫困确实是认定条件,逐人进行社会调查。印发《学生救助申请表》,并由所在的村组领导签字盖章。学校审核后,确定补助对象,并进行公示后上报名单。

3、学校对下拨贫困学生补助费,都能按照上级要求全额发放到贫困生家长手中,无代领现象发生,更无截留、挪用资金现象。20xx年,根据教育体育局的相关精神,上学期我校为学前班学生田智涛等3名同学申请了助学金,并且资金已经发放给了贫困学生家长手中。这学期我校又为学前贫困学生金小明等6名同学申请助学金……在党和上级的关心支持下,我们的资助活动会更上一层楼。

4、“两免一补”、“营养早餐、午餐”

坚持公示制度,档案资料齐全,整理有序。

5、财务管理,规范透明。

对于国家每学期拨付的资金,学校都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并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大额开支集体讨论,定时公布,时刻坚持还领导清白,给大家明白。

6、爱心捐助情况

学校积极主动联系相关单位、广大爱心人士为家庭困难学生献爱心,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学业。

20xx年冬季,在新消息报、新消息公益中心及广大爱心人士的帮助下发起的“新春新棉衣”活动,为我校十六名学生送来了新棉衣,是他们过了个美好的新年。

20xx年5月在中宁县宣传部、新消息报、新消息公益中心和自治区残联的共同努力下,“少年强”—寻找自强好少年活动在我校启动,这成为我校历史性的一幕!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资助工程是一项深得民心的工程。我校将根据中央及各级政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让政府放心,让人民满意。我们相信我校学生资助工作一定会越做越好。

新庄子完全小学

20xx年11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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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灾救济工作

(一)加强领导,及时部署救灾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十分重视救灾工作,在灾情发生后,积极组织民政、农委等有关部门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帮助灾民解决种子、生产资料、资金和恢复重建的困难问题,尽一切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市政府适时召开了全市防汛工作会议,专题部署了防汛备灾工作。市民政局多次下发通知,下派工作组15个40人次,督促各地做好防汛备灾、灾情报告和灾民救济工作,确保了救灾工作有序进行。全市严格执行灾情零报告制度,得到省厅的肯定。

(二)严格资金管理,保证灾民基本生活。全市在进行全面救灾款自查的同时,接受了审计、人大等上级有关部门近半年时间的延伸审计和监督检查。针对基层救灾物资管理不规范问题,市局8月份制定出台了《社会捐助款物和救灾物资管理规定》,提高了全市救灾管理工作水平。年初,通过2次调查,制定了全市20xx年春夏荒灾民救助方案,采取灾民自救、政府救济、社会帮扶、互助互济等形式,有效开展灾民救济工作。全市发放灾民救助卡3.86万个,实施政府救助12.9万人次,安排救灾款591万元,确保了需救济灾民每人每月30斤口粮。

(三)积极构建灾害紧急救援体系。我市切实加强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在4月份启动了灾情会商制度,并建立了灾情会商的联络体系和会商工作人员库。按照《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内容,重新修订了《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完成《市灾民紧急转移安置预案》、《市敬老院火灾紧急事件处置预案》的起草工作。确保按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将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积极引导灾民生产自救。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民政部门向灾民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群众树立抗灾救灾意识,自救自立,充分发挥救灾主体作用。各县(市)区政府积极协调,统一组织向修路、采矿、运输、建筑、林业生产等周边市场和外地转移劳动力10万余人;并号召灾民进山采集山产品,从事工商副业,发展庭院养殖和畜牧等增加农民收入。

二、城市低保工作

截止12月末,全市保障人员78743人,月发放保障金497.1万元,累计发放保障金5836.9万元。全市城市低保人均补差达到63元,超过省里要求的人均补助60元的目标。

(二)严格资金管理。年初,全市落实地方财政低保资金预算540万元。省拨我市4229万元转移支付资金全部下拨到位。在国家补助资金没有及时拨付的情况下,全市各地民政部门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由地方自筹资金按月垫付发放保障金,做到了足额按时发放,维护了社会稳定。6个县(市)区通过银行、邮政部门全部实现了保障金社会化发放。

(五)深入开展社会保障试点工作。按试点工作要求,民政部门承担领取失业救济期满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低保,和对无力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工本人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的工作任务。主管领导和救灾救济科人员都被抽调到市试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任职,在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的同时,利用全市试点动员会的机会,对各县(市)区领导进行低保业务培训。同时配合劳动部门对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进行核定,保证了城镇社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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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贫困家庭幼儿资助工作,是坚持党中央提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本要的具体体现: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保证:是为维护幼儿园乃至社会稳定,增强幼儿对党和国家热爱之情,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你的重大措施。解决好幼儿园贫困家庭幼儿的经济困难问题是我国政府的责任,它直接关系到教育收费制度改革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广大公民机会均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力。固下面对20xx年秋季我园的幼儿资助工作情况自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xx年秋季,我园共幼儿208人,接受国家专项救助资助资金的幼儿14人,共计提供救助资金7000元。

二、主要做法

1、宣传资助政策。

在园内和放发家长的一封信布告宣传相关资助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户晓。

2、成立资助贫困学生评审领导小组

资助工作政策性强,为了把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社会满意,让最困难的家庭子女受益,学校成立由园长任组长、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评审领导小组,健全监管机制,确保专项资金落到实处,顺利推进学前教育阶段资助政策,体现资助政策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贫困家庭的幼儿部受经济影响,能认真学习、完成学业。

3、确定资助范围和对象。为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学生,并优先考虑以下几类:

(1)、孤儿(含艾滋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学生;

(2)父母一方一亡,生活十分困难的;

(3)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4)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5)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6)残疾家庭子女,残疾学生;

(7)家庭被镇民政办列为特困户,持有特困证,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的子女.

(8)双下岗职工家庭女子,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的子女.

4.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1)公开资助信息.宣传资助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户晓.

(2)资助申请,贫困家庭学生家长(监护人)填写《贫困家庭教育资助申请表》交村委和幼儿园审核后上交资助办。

(3)评审及公示。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的学生家长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学生名单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评审对有关情况进行从新审核。

(4)上报,学校根据公示无异议的受助的学生名单,填写好《广西教育资助汇总表》上报,

(5)资金发放,资金到位后有银行将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并履行好领款签字手续。

5.享受资助的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农村贫困家庭脱贫、返贫的实际情况,对受助的贫困家庭学生做出适当调整。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办法

1、贫困学生认定难度大。由于种种原因,学生不能如实说明家庭情况,班主任也不能全面了解每一个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工作中不易把握。

2、资助名额有限,致使少数贫困学生暂时不能享受资助。

资助工作是一项爱心工程,惠民工程,也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学校将“关爱留守生,教师访万家”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全面覆盖,注入到每一个学生家庭宣传政策,全面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何经济状况,一如既往地严格执行政策,使资助工作真正惠及到每一个贫困家庭的'女子,让领导满意、家长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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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国家和政府为了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为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确保资助金真正落实到受助学生手上,为了不遗漏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我们总结了前一段学生资助工作,根据上级指示,作了认真的自查,现汇报如下:

一、根据资助工作的特点及上级文件精神,学校制定了适合我校实际情况的《习家店中学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并成立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做好新学期的贫困生信息的筛查和录入工作,确保信息真实有效,且无重大缺漏。

三、严格执行上级文件精神,重在表现,对资助对象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杜绝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进入资助范围。

四、严格执行资助工作的流程。申报、公示、上报及班主任签名、本人签名发放的工作环节,资金一律经由学校财务室入账、平帐,确保资助款到学生手上。

五、认真做好贫困生资助工作的宣传和感恩教育工作。每项资助政策下来,我们都组织班主任开会,明确上级文件精神,教育学生正确面对家庭经济困难,自强不息,努力学

习,改变命运,认真用好党和政府的关心与资助政策,确保资金用在学习上,能知感恩与回报,能化感恩之心为动力,努力尽绵薄之力,关心身边其它人,将爱心传递给每个需要的人。

六、我们今后要进一步用好国家政策,确保经费来源,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把好事做好,真正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传递给每一个需要帮助的学生。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有关贫困生的信息,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做到有据可查,笔笔落实。

贫困资助工作是体现党和政府关怀的民心工程,我们要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细致耐心地做好各项工作,为改变每个贫困家庭孩子的命运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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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认真组织领导班子学习“青教办字”文件精神,成立专项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分工到人,责任明确。按照“青教办字文件及20xx年春季开学工作专项督导的重点内容,我校从具体细节抓起,逐项排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学校开学条件保障。

学校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组织教师xx月xx日下午返校,准备开学初各项业务工作。学生xx月xx日上午到校报到,清点人数,收缴各类寒假作业,分发学生书籍簿本,xx月xx日正式上课。贫困生资助资金已发放到位,学校不存在因家庭困难而失学学生。

学生教材均符合政府要求,学校未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开学初后勤、安保处对学校各类设施、水、电进行了全面检查,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开学第一课对学生进行了安全及文明礼仪教育,开学第一天,升好第一次国旗,做好第一次课间操,上好第一节课。做好第一次作业。

二、学校安全工作。

xx月xx日下午,学校安保处专门对学校的各类设施设备进行了安全隐患的排查,并进行了及时处理,确保学生安全到校,学校大门及时关闭,外来人员必须做好各类登记,经考察无疑后再准许进入。学校值班室各类安保器材完备,监控到位,且正常运转。

学生上下学校门口有教师值班、有安全标志,无非法营运接送学生车辆,学生均由其监护人接送,且每辆车不准超过xx人,学校门口暂时未设置减速带。开学第一天学校组织各班开展了“安全教育第一课”活动,从不同方面教育学生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学校各类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齐全,学生均参加过各类演练活动,具有自我保护意识,学校网络建设正常,无任何安全隐患。

三、规范办学行为情况。

学校无乱办班、乱补课现象,学校无乱收费现象,学校收费工作均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学生校服征订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本着自愿原则参与,学校不强行征订,校服质量过关,价格由物价局定。学校均衡编班,对学生的成绩不排名、不公示,学校作息时间合理,保障学生每天在校学习6小时,体育锻炼时间不低于1小时,认真开展体艺活动。

四、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配备足,能满足教学的需求。教师无越级上访事件,通过教代会反映问题,解决问题。教师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

五、学校自查、抽查情况。

为了贯彻落实好此文件精神,学校专门成立领导小组,逐项开展活动。

六、专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学校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安排人员认真开展好好各项工作,抓好工作的落实。

为加强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xx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和《xx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xx年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费补助落实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经学校研究,成立了由刘建明校长任组长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学校对照“检查细则”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整改,现将相关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学校基本情况 我校现有教学班xx个,20xx年秋在校学生xx人。教科书退费情况 根据xx市教育局关于教科书免费政策的专题会议精神,20xx年秋国家发行的学生教科书全部退款,接上级指示后,我校对20xx年秋教科书退费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为了把国家教科书免费政策落到实处,我校根据教育局退费工作会议精神,把会议精神传达给学校每一个教师和学生,宣传国家的免费政策,阐明退费工作的现实意义,并布置退费工作的具体事宜,要求成立专班,利用广播、宣传栏、家长会、班主任会等进行宣传,公示国家退费政策,做到学生或家长随到随退,并将退费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要求做到了应退尽退,学校没有截留资金。

20xx年秋,我校将上级分配的享受对象指标按各年级在校寄宿生数的比例分配到年级。确定享受资助的学生是体现学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关键所在,因此,在选定享受对象时要求各年级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提出申请。

2、由学生所在行政村出具该生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3、年级组审核。

4、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则定为享受对象,有异议的在进行调整。

5、各年级将落实的名单报学校评审组审查复核。

资金发放时一律先由班主任签字证明,再由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签字后领取,坚决杜绝代签带领行为。学校对每批次发放的学生资助款组织专班检查落实情况。国家免费教科书征订、发行情况 根据上级关于教科书免费政策的专题会议精神,我校做到了既不漏订、少订,也决不多订。循环教科书回收、保管、发放使用。

从20xx年春季起,学校就开始实行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我校教科书的`循环使用有专人负责。循环使用教科书的科任教师是该书发放、回收的直接责任人,保证课前发书,做到人手一册,课后如数收回,并督促学生爱护课本,检查登记课本损坏情况。学期末将课本交图书保管员存放,并办好移交手续。

尽管学校在学生资助和循环教科书使用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方法,但总有少数学生在教科书上乱涂乱画,导致教科书还存在不同程度的人为损坏情况。以后打算 以后,我们要始终把资助贫困学生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完善资助体系,不让一位学生因贫困而失学,同时通过上级的政策解决贫困学生的基本生活问题,使学生安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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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资助政策。

在校内和学生所在村、组张贴布告宣传相关资助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户晓。

2、成立资助贫困学生评审领导小组

资助工作政策性强,为了把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社会满意,让最困难的家庭子女受益,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其他领导和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评审领导小组,健全监管机制,确保专项资金落到实处,顺利推进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体现资助政策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不受经济影响,能认真学习、完成学业。

3、确定资助范围和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学生,并优先考虑以下几类:

(1)、孤儿(含艾滋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学生;

(2)、父母一方已亡,生活十分困难的;

(3)、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4)、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5)、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6)、残疾家庭子女、残疾学生;

(7)、家庭被镇民政办列为特困户,持有特困证,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的子女。

(8)、双下岗职工家庭子女,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的子女。

(9)、低收入、家庭经济绝对贫困,无力支付在校寄宿生活费用成员的子女。

3、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1)、公开资助信息。宣传资助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户晓。

(2)、资助申请。贫困家庭学生家长(监护人)填写《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交村委会审核后上交学校。

(3)、评审及公示。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的学生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评审小组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审核。

(4)、上报。学校根据公示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名单,填写好《京山县贫困学生认定汇总表》上报。

(5)、资金发放。资金到位后,学校及时将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并履行好领款签字手续。

4、享受资助的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农村贫困家庭脱贫、返贫的实际情况,对受助的贫困家庭学生作出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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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我镇认真、及时落实了各项救助政策,整合社会救助资源,狠抓**镇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农村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供养、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城乡医疗救助、福利院两项工程、残疾人两项补贴、自然灾害救助等工作整体推进,基本形成了城乡联动、立体救助、协调一致、运作规范的社会救助体系。按照区民政关于迎接省厅对我区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考核的通知,现将我镇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符合条件困难群众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按时发放救助金落实情况。

(一)关于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

公平、透明的`实施,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难题。民政办根据《xx市*xx区民政局关于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xx区城乡低保工作手册》,认真组织开展了一年一度的低保年度核查工作,从今年五月三日开始集中两个月时间入村入户开展走访调查及民主评议工作。并建立了新增低保对象的档案。并对原保障对象进行了年度核查并填写了入户调查表。

市低保信息比对平台比对出我镇低保预警预警属实的给予取消并发放取消通知书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对信息有误的进行修改。

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分别建立了花名册。并开展近亲属备案工作,对全镇城乡低保近亲属情况做了严格筛查。

申报程序、补差标准、动态变更等信息,对低保发放对象做到了一月一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通过年度调查认定和重新核查评定,全镇共新纳入城乡低保户xx个,对家庭经济收入明显好转已经超过低保标准的城市低保保障人员xx人。

(二)关于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1、开展“五保”对象自理能力的评估,确定了“五保对象”自理程度,更好保障“五保”对象生活。

,分别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人和生活照料人,签订监管协议书监护及管理责任到位。服务机构、人员落实、保障服务措施到位。安全防范设施落实、五保供养经费发放到位。

(三)关于纳入医疗救助工作。

1、今年共办理大大病关爱xx例。

2、今年是正式实施城市低收入家庭部分成员参保和困难群众慢性病门诊定额补助等医疗政策的第一年,目前已经完成了政策宣传工作,现在正在进行相关资料的收集及申报。

特困人员的关爱救助工作,本年度共为xx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且具有暴力倾向的重度精神病人办理免费住院手续,积极争取政策妥善解决了他们长期住院以及治疗的费用问题。

4、办理免费服药救助卡xx张,免费金额xx万元。

(四)关于纳入临时救助工作。

协调办理”窗口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倾听群众反映情况,符合政策的为群众积极地进行解决,不符合政策的耐心的进行政策的解释和情绪疏导。并对于“救急难”工作建立了“救急难工作上访”登记。

2、对符合临时救助政策的耐心解释填报要求并按时发放,进行了公示。

截至xx年xx月,xx镇共办理区、镇两级临时救助xx余人次,个人简历救助资金xx万元。

(五)关于福利院两项工程工作。

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着力改善福利院环境,根据《xx区农村福利院“平安工程”实施方案》及《xx区农村福利院冬暖工程实施方案》xx镇农村福利院投入了xx万元对综合楼进行了改造,并新建了食堂和临时餐厅、置办了厨房设备,维修基础设施,并开展了应急抢险工程。

(六)关于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

在政策的指导下,对于残疾人及“两补”对象,进一步提升了动态管理和对象变更工作的时效性和准确度,累计申报残疾人困难补贴xx人,残疾人重度补贴xx人。

二、自然灾害救助及时有效落实情况。

农作物及道路部分受损。民政办在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进行了灾情统计、入户核查并迅速上报了灾情,大力动员群众开展自救行动的同时及时的对受灾群众面临的生活困难进行了解决,保障受灾群众在入住新房前的基本生活。并且,根据灾情导致的倒房重建情况,我镇建立了倒房重建台账。

2、xx年,我办积极争取区民政局重视,累计下拔救灾资金xx万元,预计xx月底全部倒房重建工作完成后,救灾款和物资根据受灾程度陆续分发放到灾民手中。

3、在受灾户按时完成工程后我办进行了验收工作,并准备了验收资料。

截止xx月底,xx个户的倒房重建预计完成xx户,入住率达到xx%,其余xx户将于近期搬入新居,确保倒房户安全过冬。

⬕ 社会救助工作的自查报告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 社会救助工作的自查报告 ⬕

根据xxx市民政局(x民政〔20××〕32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医疗救助等专项资金转款专用、安全运行,对我乡20××年度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

接市民政局通知后,我乡高度重视,乡长毛全兴、分管民政领导徐终尧立即组织民政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由民政办梳理上卡资金和上卡花名进行汇总核算,再与乡财政所进行核对。并将核对和自查结果向市民政局汇报。

二、检查结果

(一)城乡低保保障金:我乡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向信用社提供花名上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539735元;20××年7-9月补差最低生活保障金55305元;3.农村低保对象20××年1-6月特殊生活补贴35568元;经过与财政所到账资金核对,到账资金与上报信用社上卡资金相同。

(二)特困人员供养金。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农村五保785970元,城市低保(含三无)366373元供养金(含7-9月3120元补差);2.20××年7—11月农村五保补差供养金114860元。7-12月城市三无补差金3015元。经过与财政所到账资金核对,到账资金与上报信用社上卡资金相同。

(三)医疗救助金、临时救助金。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医疗救助金237169元;2. 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临时救助金179400元。优抚临时救助1710元。经过与财政所到账资金核对,到账资金与上报信用社上卡资金相同。

我乡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城乡社会救助资金规范化使用的相关要求,按时将救助资金发放到困难户手中。严格要求,不定期组织自查。

xxx市xxx乡人民政府

20××年××月××日

⬕ 社会救助工作的自查报告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条 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第三十八条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第三十九条 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第四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第四十四条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十六条 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第五十三条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第五十六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六十条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第六十一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六十五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 社会救助工作的自查报告 ⬕

提问题是孩子的天性,我应该是启发和帮助,进一步引导孩子的兴趣,因为兴趣是学习的最好老师。记的有一次上音乐课《我爱家乡,我爱祖国》,我是根据故事引入,当要教小朋友唱歌时,他们还是在讨论故事情节,我就采用让小朋友把故事内容编成一首好听的歌曲,这样即让幼儿集中注意力,又能很快的记住内容,做到一举两得。

⬕ 社会救助工作的自查报告 ⬕

根据(陕教XX〔精神,我校对高中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资助制度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学校成立了以校长孟超举为组长,分管学生德育工作的副校长赵鸿军为副组长,校办、政教处、总务处、财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另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安排工作人员档案柜等办公设施齐全。各种资助制度齐全并且悬挂在墙上。

二、建立困难生档案库,完善资助评定程序

根据咸政教保字【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申请、审核、评定、公示、入库的步骤建立了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库。各班由家庭困难学生提出申请,把申请书交到了班主任处,然后班级成立了由班干、学生代表及班主任组成的公平评议,按照下发比例由班级民主评议小组选出符号条件的人选,公示无异议后入库。今后申请资助和助学贷款的学生从档案库中产生。

三、国家助学金及校内资助发放管理情况

学生为94人,金额为14900元;20xx~20xx学年度第一学期减免学费的学生为183人,金额为146400元;20xx~20xx学年度第二学期减免学费的学生为125人,金额为100000元。

学校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校领导监督、受助学生签字的工作制度,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学校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全部发放到学生手中,受助学生在助学金发放表上签字。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四、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针对性的建议

随着高中助学金资助面的不断加大,我们的工作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以前由于高中电子学籍还没有建起了,有时需要查个学生信息很不方便,他们的身份证、学籍号、联系电话等很难查到。

总之,我校20xx年度贫困生的资助工作得到了很好的落实,达到了预期效果。在今后的资助工作中,我们将一如既往,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使这项工作更好地落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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