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教学实践报告(精选十五篇)

时间:2024-03-06 作者:好拿网

公益诉讼教学实践报告 【一】

通过学习使我进一步的明确了团组织和党组织的关系,是我对党的认识渐渐从朦胧走向清晰,明白了不仅要在学习中开创,还要进一步了解党的条件,更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进步,理论联系实际,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团员及一名合格的党员发展对象,只有树立了正确的入党动机,才能具有持久不衰的动力,把对共产党事业的忠诚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起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积极作出贡献,只有这样才能在学习和生活各个方面,更加的严格要求自己,甘愿吃苦,不怕吃苦。

在团课的学习过程中,让我们全面的认识了共青团,全方位了解了共青团的社会职能,深刻理解共青团现实和长远的工作任务,从而找准了自我位置,认清责任,积极努力的做一个合格的共青团员,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先进性。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所以共青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这其中必须努力学习一切团和党的章程,贯彻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领我们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祖国的统一,为振兴中华的远大理想而奋斗。

中国共青团是共产党的后备军,二者是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开展增强共青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是从源头上切实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巩固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党建带团建、团建促党建,增强共青团的吸引力、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的实际行动。我在此次对全团有重大意义的教育活动中也受益匪浅。

公益诉讼教学实践报告 【二】

x月xx日活动当日,除了我之外来自那七所大学的我的十名同学过来协助现场活动,其中四名男生,六名女生;活动正式开始的时间是上午九点半,但我们从八点半就到达了活动现场——我们城南新村中心晨练中心的大转盘。男生负责去居委会搬长桌和椅子,我们女生则在现场张贴海报,进行活动前的宣传。九点半活动正式开始后,忽然有城管人员过来,我们拿出居委会盖了同意印章的策划书给他看,他才没说什么,转身走了。我们在放心之余又学到一些活动经验,那就是活动一定要得到相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比如盖章什么的,否则随时都有可能被当作非法活动处理掉。

那天驻足的群众很多,但很多人竟把我们当成是大学生卖旧书的活动,我们仔细看了一下海报,才发现海报上忘了把最重要的活动信息“捐赠旧书”写上去,真是忙中出错。修改海报肯定是来不及了,结果那天我们十个人站在活动现场口干舌燥的向每一个前来询问的居民一遍遍解释,一直到下午一点半,心里直犯晕。

那天我们收到近200本捐赠的旧书,虽然数量不多,但活动过程中发生了一些令我印象深刻的事:年龄最小的捐赠者是一个三岁的小男孩,由他八岁的表姐领过来,当他很郑重的把一本连环画交到我们手中时,他脸上那认真而自豪的表情让我们无比感动;还有一个三十多岁的年轻妈妈,一下子捐了三十几本书,我们恳请她留下姓名时,她只是摆摆手微笑着走了……很多很多事情,现在一想起来我的心里还是暖暖的。

这次活动算是比较圆满而成功的完成了。活动前期繁重的准备工作让我认识到无论做什么,说是一回事,真正实行起来又是另一回事,没有什么是简简单单就可以完成的,必须要全心付出;在活动的过程中总是会碰到困难,会出现错误,我们都要坦然而正确勇敢的面对,切不可半途而废;个人能力有限,所以应该具有团结合作的精神,必要时积极而诚恳的向他人寻求帮助。

这次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的组织和策划能力,增强了我的自信心,给我原本空白的实践经验经历填上了重要的一笔,而且捐赠所得的'旧书送给了需要它的贫困学生,更让我的心灵得到教育和洗礼,让作为大学生的我开始一步步承担起对这个社会应尽的责任,在社会实践中证明和实现自我价值!作为一名新世纪的大学生,应该懂得与社会上各方面的人交往,处理社会上所发生的各方面的事情,这就意味着大学生要注意到社会实践,社会实践必不可少。毕竟,1年之后,我已经不再是一名大学生,是社会中的一分子,要与社会交流,为社会做贡献。只懂得纸上谈兵是远远不及的,以后的人生旅途是漫长的,为了锻炼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人的一生中,校园并不是永远的学校,真正的学校只有一个,那就是社会。一个月的实践一晃而过,却让我从中悟到了很多东西,而这些东西也将让我终身受用。社会实践加深了我与社会各阶层人的情感,拉近了我与社会的距离,也让自己在社会实践中开拓了视野,增长了才干,进一步明确了我们青年学生的成材之路与肩负的历史使命。社会是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在那片广阔的天地里,我们的人生价值得到体现,为将来打下坚实基础。我会不断实践,在实践中锻炼,在实践中得真知。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会更加努力,端正思想,明确方向,在不断完善中求发展。也知道了:不要抱怨这个社会是如何如何的黑暗,哪里哪里的人是不对的。因为这个社会不会因为你的抱怨而改变的。不是让社会来适应自己,只有自己去适应这个社会才行!

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培养了我们的独立处世的能力。让我们在社会实践过程中,通过独立生活、独立思考、独立自主的去面对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对社会的认识更加清晰。不管在实践过程中遇到挫折还是成功,对我们都是一种收获,明确了优势同时也发现了不足之处,让我们面对社会更加自信。希望以后学校多开展一些这样的活动,从各方面锻炼我们!

公益诉讼教学实践报告 【三】

实践,就是把我们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客观实际中去,使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有用武之地。只学不实践,那么所学的就等于零。理论应该与实践相结合。另一方面,实践可为以后找工作打基础。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学到一些在学校里学不到的。东西。因为环境的不同,接触的人与事不同,从中所学的东西自然就不一样了。要学会从实践中学习,从学习中实践。

而且在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又加入了世贸,国内外经济日趋变化,每天都不断有新的东西涌现,在拥有了越来越多的机会的同时,也有了更多的挑战,前天才刚学到的知识可能在今天就已经被淘汰掉了,中国的经济越和外面接轨,对于人才的要求就会越来越高,我们不只要学好学校里所学到的知识,还要不断从生活中,实践中学其他知识,不断地从各方面武装自已,才能在竞争中突出自已,表现自已。在现今,招聘会上的大字报都总写着“有经验者优先”,可还在校园里面的我们这班学子经验又会拥有多少呢?为了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便在以后毕业后能真正真正走入,能够适应国内外的经济形势的变化,并且能够在生活和工作中很好地处理各方面的问题。

毕竟身在学校,接触的机会很少,所以要让自己面对更多的各种各样的人,增加自己的阅历,因为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需要有更多的体验,更多的经历。想通过亲身体验实践让自己更进一步了解,在实践中增长见识,锻炼自己的才干,培养自己的韧性,更为重要的是检验一下自己所学的东西能否被所用,自己的能力能否被所承认。想通过实践,找出自己的不足和差距所在。在暑假前拿到实践表格时,我就萌发了策划一场爱心捐书活动的想法,那时我信心十足,觉得这只是一场小小的捐书活动,程序再简单不过了,写策划书时我想到在我生活的城南社区中,仍有部分家庭生活在贫困中,这些家庭的孩子正忍受着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双重匮乏,把书捐给他们,从身边小小的爱心活动做起,同样可以带给人们温暖。

确定了活动主题和目的后,我开始联系中学同学,因为我从未搞过实践活动,没有这类的活动经验。我联系了十几个分别在不同大学读书的同学,他们欣然表示协助我,并给了我很多有益的建议和意见。他们的话语让正在迷茫中不知所措的我有了很多信心和勇气,而他们告诉我的很多实践活动经验,注意事项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我再走更多弯路。

活动策划书几经修改,前后共写了四份才敲定了比较满意的一份。当我拿着策划书去居委会盖章,遇到种种困难。那时的我真的心急如焚,几乎想放弃了,没想到一个看似简单的活动,它的准备工作却是如此繁琐而累人,方方面面可能出现的状况都要考虑到。

我终于在x月xx日那天盖到了同意活动的章,同时,居委会主动表示向我们提供活动所需的长桌、椅子等物品,并会在活动结束后负责将得来的旧书分送给社区家庭贫困的学生,解决了所有我们担心的问题。“万事具备,只欠海报”,由于第二天就要正式举行捐书活动了,25号下午我抱着两摞海报纸去同学家,从来没有过出海报经验的我们俩折腾了整整一个下午才终于出好了两张海报。

x月xx日活动当日,除了我之外来自那七所大学的我的十名同学过来协助现场活动,其中四名男生,六名女生;活动正式开始的时间是上午九点半,但我们从八点半就到达了活动现场——我们城南新村中心晨练中心的大转盘。男生负责去居委会搬长桌和椅子,我们女生则在现场张贴海报,进行活动前的宣传。九点半活动正式开始后,忽然有城管人员过来,我们拿出居委会盖了同意印章的策划书给他看,他才没说什么,转身走了。我们在放心之余又学到一些活动经验,那就是活动一定要得到相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比如盖章什么的,否则随时都有可能被当作非法活动处理掉。

那天驻足的群众很多,但很多人竟把我们当成是大学生卖旧书的活动,我们仔细看了一下海报,才发现海报上忘了把最重要的活动信息“捐赠旧书”写上去,真是忙中出错。修改海报肯定是来不及了,结果那天我们十个人站在活动现场口干舌燥的向每一个前来询问的居民一遍遍解释,一直到下午一点半,心里直犯晕。

那天我们收到近200本捐赠的旧书,虽然数量不多,但活动过程中发生了一些令我印象深刻的事:年龄最小的捐赠者是一个三岁的小男孩,由他八岁的表姐领过来,当他很郑重的把一本连环画交到我们手中时,他脸上那认真而自豪的表情让我们无比感动;还有一个三十多岁的年轻妈妈,一下子捐了三十几本书,我们恳请她留下姓名时,她只是摆摆手微笑着走了……很多很多事情,现在一想起来我的心里还是暖暖的。

这次活动算是比较圆满而成功的完成了。活动前期繁重的准备工作让我认识到无论做什么,说是一回事,真正实行起来又是另一回事,没有什么是简简单单就可以完成的,必须要全心付出;在活动的过程中总是会碰到困难,会出现错误,我们都要坦然而正确勇敢的面对,切不可半途而废;个人能力有限,所以应该具有团结合作的精神,必要时积极而诚恳的向他人寻求帮助。

这次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的组织和策划能力,增强了我的自信心,给我原本空白的实践经验经历填上了重要的一笔,而且捐赠所得的旧书送给了需要它的贫困学生,更让我的心灵得到教育和洗礼,让作为大学生的我开始一步步承担起对这个应尽的责任,在实践中证明和实现自我价值!作为一名新世纪的大学生,应该懂得与上各方面的人交往,处理上所发生的各方面的事情,这就意味着大学生要注意到实践,实践必不可少。毕竟,1年之后,我已经不再是一名大学生,是中的一分子,要与交流,为做贡献。只懂得纸上谈兵是远远不及的,以后的人生旅途是漫长的,为了锻炼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对有用的人才。

人的一生中,校园并不是永远的学校,真正的学校只有一个,那就是。一个月的实践一晃而过,却让我从中悟到了很多东西,而这些东西也将让我终身受用。实践加深了我与各阶层人的情感,拉近了我与的距离,也让自己在实践中开拓了视野,增长了才干,进一步明确了我们青年学生的成材之路与肩负的历史使命。是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在那片广阔的天地里,我们的人生价值得到体现,为将来打下坚实基础。我会不断实践,在实践中锻炼,在实践中得真知。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会更加努力,端正思想,明确方向,在不断完善中求发展。也知道了:不要抱怨这个是如何如何的黑暗,哪里哪里的人是不对的。因为这个不会因为你的抱怨而改变的。不是让来适应自己,只有自己去适应这个才行!

实践活动的开展培养了我们的独立处世的能力。让我们在实践过程中,通过独立生活、独立思考、独立自主的去面对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对的认识更加清晰。不管在实践过程中遇到挫折还是成功,对我们都是一种收获,明确了优势同时也发现了不足之处,让我们面对更加自信。希望以后学校多开展一些这样的活动,从各方面锻炼我们!

公益诉讼教学实践报告 【四】

周义发 周沭君
前 言
在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有些带有行政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件,法院在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中,常常有这样的表述: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或者该案的原告并非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相对人。由于在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框架内还没有明确关于公民能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因此,法院作出的裁定是无可厚非的。
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即私益诉讼,行政诉讼的原告若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法则不可以起诉,这是防止滥诉原则的必然结果。可是,如果有些主体侵犯了公共利益,公然违反普通法律或宪法时,在有关国家机关既不追究责任又不接受投诉,或虽接受投诉而不作处理时,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为保障和“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可否允许公民以原告的名义,以危及或损害社会公益的行政主体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如何接受和支持公民以诉讼的方式来维护公共利益?中国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根据,现实依据是什么?有哪些因素障碍中国建立这种诉讼制度,如何根据中国的社会需求、文化传统、实际国情推进我国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等等,都引起了作者的兴趣。
本文主要利用实证研究、个案分析、文本分析、逻辑推导、比较等综合性的研究方法,从不同角度对公民行政公益诉讼进行比较系统的探讨:包括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应得到司法救济;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其特征;我国应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由;我国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我国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其结论。

第一章 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其特征
为了阐明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具特征,有必要对公共利益作进一番探讨,为讨论的进行铺就一个平台。
第一节 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共利益”或叫“公益”(Public Welfare)是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 ,或指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利益 。它既区别于社会成员个体的利益,也不是社会个体成员利益的简单加总,而是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综合体。
在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相关概念除“公共利益”外,还有“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整体利益”等类似概念,表达基本相同的含义。例如,有关公共利益的规定如《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土地实行征用的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处罚法》规定其立法目的之一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而《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对专利权实行强制许可,等等;有关社会利益的规定如《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与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同样规定了订立合同应遵循“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此外,《票据法》、《证券法》等也均对社会公共利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立法法》第四条用“国家整体利益”来表达这一概念,该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三个结论:第一,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等在本质上并无根本的区别,它们既区别于社会成员个体的利益,又区别于少数集团的利益;第二,公共利益、社会整体利益是对个体权利的一种限制,维护公共利益是法律的立法目的之一,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个体成员从事各种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第三,公益诉讼就是为了解决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侵犯后,通过诉讼途径来予以救济和保护。这是符合我国的立法的指导思想的。
第二节 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民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为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该制度在日,美发育最为完善,概念界定也较为清晰。
为了对其界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这个概念:
一、从比较法的角度。公民行政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自诉都属于私益诉讼的范畴,即特定的公民基于自身的利益出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提起的诉讼。可见提起私益诉讼是当事人的一项法律上的权利,当事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而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则意味着起诉者与案件本身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是基于“公益心”而提起。根据违反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刑事公益诉讼,经济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劳动公益诉讼等。我国当前的公益诉讼尤其是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及研究中存在诸多盲点和漏洞,无疑不利于社会的长期发展和进步。例言某企业超标排污,而行政机关不依法作为,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公民权利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如果怠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必然会对我们整体社会的发展造成极其消极的影响。
公益诉讼起源与罗马法,是相对私益诉讼而言的。周楠先生在《罗马法原理》一书中提到:“公益诉讼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皆可提起。”意大利法学家彼德罗·彭梵得亦指出:“人们称那些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罚金诉讼为民众诉讼,任何市民均有权提起它。受到非法行为损害或被公认为更为适宜起诉的人具有优先权。”
大陆法系国家有将诉讼分为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传统,客观诉讼指的是对行政机关违反客观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地位提起的诉讼。其出发点主要在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行政法得到客观和公正的应用。
日本在其《行政案件诉讼法》第5条中规定:民众诉讼不限于救济起诉者本人权益,而是含请求纠正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不符合法律的行为的诉讼,具体包括与公职选举有关的诉讼,与直接请求有关的诉讼,居民诉讼,基于宪法第95条居民投票的诉讼,有关最高法院法官的国民审查的诉讼。目的在于使公民以选举人的身份通过诉讼手段制约国家机关和公共性权利机构的行为。公共诉讼具有客观诉讼的性质,可以认为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一种形态。 但传统理论并不认可公民可以就公害事件中所受损害提起行政诉讼。其理论依据是,行政法是从公益角度制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而非具体保护每个人的利益,从控制结果看,公民由公益所得的利益不是法的利益,而是法的利益的“反射利益”。公民对反射利益受到的损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随着社会公益侵害愈加恶化及行政权力在公共管理方面的不力,日本在原告资格方面作出让步。
法国的越权之诉,一般认为性质上属于客观诉讼。他是指当事人的利益由于行政机关的决定受到侵害,请求行政法院审查该项决定的合法性并予以撤销的救济手段。只要申诉人认为某种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就可以

提起,并不要求是申诉人个人的利益。不禁行政决定的直接相对人可以提起越权之诉,如果第三人因为违法的行政决定受到直接的利益侵害时,亦可提起。 行政法治原则最切实的保障正是公民有权提起请求法院撤消违法的行政决定,使之失去效力。由于越权之诉能够发挥这样的作用,因而成为保障行政法治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
现代的公益诉讼的创始国是美国。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现在以下几部法律中:《反欺诈政府法》规定任何公民个人或者公司在发现有人欺骗美国政府,索取钱财后,有权以美国政府的名义控告违约的一方,并在胜诉之后分享一部分罚金;《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规定对于违反反托拉斯法令的公司、司法部门、联邦政府、团体乃至个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后来的《克莱顿法》对《反托拉斯法》进行了补充,增加了诉权的主体;在环境保护法中,公民可依法对违法排污者或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保局提起诉讼,要求排污者消除污染,赔偿遭受污染损害公民的损失。在美国行政公益诉讼被称为所谓的“私人检察总长制度”,国会通过制定法律,授权私人或社团为了公共利益,针对官吏的非法作为或不作为而提起的诉讼,主要包括相关人诉讼,纳税人诉讼和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三类。“相关人诉讼是指私人不具当事人资格的情况下,允许他以相关人的名义提起诉讼。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是指当国家行政机关不作为时,要求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行政机关履行其职务。所谓纳税人诉讼,是指原告以纳税人的身份提起诉讼,针对国家机关的行为导致公共资金的流失或公共资金的不当支出。” 美国的“私人检察总长制度”的要旨在于,在请求复审政府行为合法性的诉讼中,应保护的是公共权利,而不是私方当事人的权利。作为公民代表的立法机关就可以根据它的意愿把保护公共权利的任务委托给别人。“可以不委托给司法部长或其它政府官员提起这种诉讼,以防政府官员违反其法定权力的行为,这同样有了真实的争议。宪法允许国会授权任何人(不论他是否政府官员)对有关争议的问题提起诉讼,即便这种诉讼的唯一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也行。可以说,被授权的人是私方司法部长。” 这种理论在联邦法规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典型的如清洁空气法中创设的公民诉讼条款,其中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政府机关,公司和个人)就该法规定的事项提起诉讼。
英国对公益的救济相对保守,但在当事人的起诉资格自由化方面也取得了不小的成就,行政法关于救济手段的发展趋势总体上是向统一和宽大的起诉资格方向前进的。 对此,上诉法院院长丹宁指出,“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政府机关或权力机关滥用权利,致使数千臣民受害,那么最终这些受害人中的任何人都有权诉诸法院要求执行法律。我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宪法原则。”
二、从广义上的理解。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无论从提起诉讼的主体,提起诉讼的原因或者提起诉讼的名义都体现出了这一概念具有广泛的扩张性。在主体方面,一般是公民比较适合。因为这不仅有利于鼓励其提高当家作主,实施民主监督的法律意识,而且其对损害社会公益之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的层面比任何一种监督方式都要广泛,有利于社会公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同时,当公民因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被驳回起诉后,本人认为,如果被驳回起诉的原告向具有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反映、投诉、申请公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基本事实后认为被告构成损害社会公益行为时,可以也应该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相应行政主体提起公诉;在公民因行政公益诉讼被判败诉的情形下,如果原告向检察机关申请,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事实确实成立时,也可以而且应该以抗诉程序维护社会公益,同时也能够保障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诉权不受削弱。在原因方面,只要行政主体有违法行为或因其不作为导致严重危及或损害了公共利益即可提起。如果法院审查案件时,发现公民提起公益诉讼所列被告行为是因行政主体不作为所致,应由法院直接或由其告知原告将相关行政主体追加为共同被告。判令相关行政主体承担相应责任,并责成该行政主体对直接损害公益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在名义方面,公民均以原告的名义提起诉讼。当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诉权依法不能实现时,检察机关则可以视具体情形和相应法定程序以国家公诉人的名义提起“公诉”或“抗诉”。之所以这样界定,是因为公共利益由于权利主体抽象,产权模糊,而很容易受到侵害,受到侵害后又由于没有明确的直接的受害者而使保护常常流于形式。为此,法律必须赋予特定主体以诉权来保护公共利益。这样当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
法院就不能以诉讼主体不适格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判其败诉。
第三节 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一般特征
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我国尚无权威的论述,但是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目的上。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其原告与案件并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是最为本质的特征。而私益诉讼,其原告必须是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其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则是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为此,逐步而有序的扩大公民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利于使侵
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得到制裁,国家利益得到保护。
第二,范围上。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未承认公民行政公益诉讼,从而将影响社会公益的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外。因而,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为排除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之外的某些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被侵害或存在被侵害之虞的行政案件,还有一些涉及虽然是有直接利害关系人、相对人,但同时也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案件。这类案件在直接利害关系人、相对人不愿诉、不敢诉、不能诉、
怠于诉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在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有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要区分是否只侵害了其私益,还是同时侵害了公共利益,这一点在后面尚有涉及。
第三,诉讼标的上。公民行政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是既可能因违法行为造成了现实的损害,也可能违法行为还未能造成现实的损害。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自诉一般都以必须已发生了现实的损害事实为依据,而行政公益诉讼的成立并不要求如此。只要行政主体有严重违法行为或因其不作为,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都可以被起诉。这样做是因为违法行为既然针对的对象是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该违法行为就将给国家或社会带来严重后果。如重大财产损失,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所以公民行政公益诉讼鼓励防微杜渐,尽可能地减轻违法行为
所带来的损失,甚至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四节 公民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自诉的主要区别
公民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自诉,主要体现在法律关系方面的区别。民事诉讼的原告是指因民事权利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指被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原、被告时,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原告必须与具体的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原告的合法权益所受到的影响、损害必须是由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着相当因果关系。刑事自诉则是被害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为着被害人的利益寻求司法救济而直接向人民法
院起诉被告的诉讼。
而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任何公民。在公民行政公益诉讼中,确定原、被告不强调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只强调被告是否侵犯和损害了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这是公民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自诉有着明显区别的一个特征。
第二章 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应得到司法救济
第一节 从现实案例看现行司法程序的不足
近几年媒体报道了一些当事人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又涉及“公益”的`诉讼案件。如河南农民葛锐在郑州火车站掏钱入厕,事后其将郑州铁路局告上了法庭,一审败诉,二审胜诉,用三年时间花4,000多元打赢了这场“3角钱”诉讼标的官司。还有河北律师乔占祥质疑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无锡一市民起诉电信局擅自收取代理费的案件等等。这类案件在历经曲折后终于胜诉或部分胜诉,但主要并非因为其带有“公益”性质,而是案件的诉讼标的及其结果与原告的直接损失之间形成了因果关系。但笔者认为,这也应该认为是一种社会进步和司法尝试,起码是司法机关在给予公民寻求自身司法救济的同时,又推进了公民“公益诉讼”的萌动。然而,还有以下另一类情形,却更值得关注和思考,从中可以看出现行司法程序存在的不足,致使宪法和一些实体法赋予公民民主监督的权利无法在公益诉讼活动中得以体现。
一、新疆三青年诉某酒店悬挂国旗违法案。
2001年春,新疆乌鲁木齐市三位青年分别向两家法院起诉当地的三家涉外酒店。认为这几家酒店把国旗与其店旗平行悬挂,不分大小,违反了国旗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三位青年认为,缺乏国旗意识已经是国民的通病,酒店此举不利于国旗神圣感的建立。结果,一家法院以国旗悬挂属于政府管理范畴,原告没有起诉资格为由驳回起诉。另一家法院则一再动员他们撤诉。本案中三位青年维护“公益”的举动无可非议,甚至可钦可佩,可赞可叹,可圈可点。但法院的处理方式亦无违法之嫌。三家涉外酒店将国旗与店旗平行悬挂确实违反了国旗法的规定,依法只能由当地政府实施监督管理。当地政府对其不作为应承担责任。但究竟当地政府分工那个职能部门管理国旗悬挂?政府对其不作为承担何种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公民可否对因当地政府或它的某个职能部门的不作为而使“公益”损害得不到有效制止的行政行为及其后果提起公益诉讼?
二、王英诉某酒厂酒瓶不加警示标志案。
1997年4月,王英的丈夫因酗酒而死,年仅41岁。王英悲痛之余便想:烟盒上都标有“吸烟有害健康”,酒也能让人上瘾并能喝死人,为啥酒瓶上不加警示标志?于是,王英一纸诉状把某酒厂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某酒厂赔偿其丈夫之死造成的经济、精神等损失共计60万元。并且要求被告在酒瓶上标出“饮酒过量会导致人中毒或死亡┅”等警示标志。该案从一审到二审到再审,王英均以败诉告终。诉讼期间,被告多次表示愿意给予经济援助,但拒绝在酒瓶上加警示标志。王英认为,她之所以如此费劲地打官司,并要求被告在其酒瓶上加警示标志,是为了广大活着地消费者。
王英关于白酒警示标志的诉讼,虽然未将相应的行政主体列为被告,但从诉讼性质而言,应该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范畴。法院判其败诉,从目前程序法的角度考察,无疑没错。而王英的主张又符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精神,其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应该得到司法救济!
三、王日忠状告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王日忠系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工,他为人正直,富有正义感和责任心。1994年以来,王日忠发现本单位以及下属9个部门有偷漏个人所得税等严重违法行为。从1995年底到1998年初,王日忠分别向各级税务部门多次举报并反映该情况,结果不但未得到任何口头或书面的答复,反而为举报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无奈之下,1998年5月,王日忠将杭州市地税局告到法院,要求其履行税务稽查义务,同时要求税务局对他因举报而遭受的巨大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和奖励。但最后,法院却并未支持王的请求,原因是“原告并不是他们稽查行为的相对人,并不具有起诉资格”而被驳回起诉。这样一来,明明存在行政机关违法不履行义务,公民举报无门却又起诉无路,那又究竟由谁来追究、怎么追究那些偷税漏税人的法律责任?由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权力因无法律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而成为空谈。如果王日忠在本案被驳回起诉后,继续向检察机关举报,即使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至多也只能追究该案中偷漏个人所得税自然人的偷漏税刑事责任,这还要视其偷漏税数额是否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这一问题就超出于本文讨论的范围。而对税务机关不履行追缴偷漏税行为及其后果的责任而言,仅仅因为原告不是税务机关稽查行为的相对人,难道因行政主体不作为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及其后果就可以不受司法追究吗?
四,某画家告文管会不作为案。
浙江一家娱乐公司承包一家文化馆,并在门口张贴了带有色情内容的广告,同时在馆内表演的节目也带有色情性质。文化馆对该公司的行为不闻不问,当地许多居民对此深表不满,当地的一位画家多次上书文化馆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地区文化事业管理委员会,要求娱乐公司搬迁,但一直没有解决。无奈之下,这位画家将其告上了法庭。法院审查后,该画家不是直接的权益受害人,不是合格的原告,因此驳回了起诉。从法律规定上来看,法院的做法并无违法,但从社会的整体效益来看,影响却是消极的。后来该法院向地区文管会提出了司法建议,地区文管委接受建议,责令文化馆将娱乐公司搬迁。此案从法律的角度看,发人深省。由于司法建议本身不具强制执行力,如果本案被告对该建议置若罔闻,危害公共利益的状态还会延续下去,直到适格的主体起诉。
以上四个案例,均涉及行政公益诉讼的因素。随着经济水平的改善和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觉醒,想运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行政机关的行为对社会公益的侵害,应该说这是我国法治的进步。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排除了无直接利害关系人和相对人作为诉讼主体,以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缺乏保护和救济手段。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现行司法制度设计还存在一些不足,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治环境的变化,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需要从程序法的角度完善。
第二节 四个案例具有的共同诉讼特征
首先,原告起诉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即具有“公益”性质。尽管可能也带有某些个人目的,如要求得到一定补偿或奖励,甚至也不排除原告具有通过诉讼来使自己出名的动机。但这类诉讼与那种纯粹为保护自身的私有利益不受侵犯的诉讼来说,其诉讼效果也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其它公民合法权益的扩张性。
其次,虽然原告与本案可能具有间接的利害关系,但原告并非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在我国现有的行政诉讼的制度框架内,要求原告必须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相对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首要条件是认为行政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虽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的起诉资格做出了一些扩张,如竞争权人,相邻权人的起诉资格得到确认。但否定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起诉资格。正因为如此,这类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案件常被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或被判令败诉也就不奇怪了。
第三,有明确的被告。虽然被告有的是企业法人,有的是国家机关法人,但原告诉状中所列的被告是明确的。这与程序法对于不同类型的诉讼均应该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趋于一致。
第四,原告均为公民,而且是以自身的名义,并非以国家、国家机关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名义。
第五,起诉的原因均在于国家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导致的公共利益受损的问题。
第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并没有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介入到上述案件中去。
第三节 解决公民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目前存在的困难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集中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方面均取得明显进展。党的“十五大”已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宏伟目标,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的第五部分进一步阐明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等问题。强调“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所有这些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系统工程将建立在逐步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系统工程基础之上。然而,法制系统工程的建设必然要受到本国经济、科技、军事、政治、文化、道德等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制约,而且还要考虑国际社会影响,解决如何与国际法律制度接轨等问题。
要解决本文所论及的由公民提起的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诉讼问题,涉及面相当广泛,而且将触及诸如现行政治体制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深层次问题。从目前考虑应该通过修改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扩大其受案范围和原告适格的范围,尤其应该确立公民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诉权,让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途径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要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从目前看,主要存在如下障碍和困难:
一是我国目前还是发展中国家,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整体水平还欠发达,作为上层建筑领域范畴的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必须适应相应的经济基础。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尚未达到富裕程度,作为意识形态领域范畴的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也必须有赖于社会物质文明的不断进步。
二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欠平衡,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程度尚有待改善和提高。因而,也制约着全体社会成员民主、法制意识的普遍提高。如果对诉权主体不严加限制,势必造成滥用诉权的严重后果。
三是我国公、检、法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司法资源相对短缺,对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救济尚存许多困难。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交纳诉讼费后才能进入审判程序。侵害国有资产和环境污染等破坏自然环境的案件的诉讼标的往往非常巨大,提起公益诉讼必须交纳高额的诉讼费用,一旦诉讼失败,个人就要承担费用。可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公民个人承担公益诉讼的钜额费用也是阻碍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因之一。
四是在我国宪法和许多法律中,虽然赋予了公民民主监督的权力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力,但大多比较原则、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最终导致这些权力无法落实。这就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从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上,依靠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民民主、法制意识的日益提高,逐步而有序地解决公民和检察机关对损害社会公益行为可诉性的突出问题。按照英美等各国的法律实践,由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个人原告有权从被告罚金中提取相当数额作为奖励。这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个人参与和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可以说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动机一般有两个方面:一是为惩恶扬善,追求社会正义,二是为获得奖励,追求一定的利益。我国的诉讼法缺少具体的规定。
五是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未规定可由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是导致公民行政公益诉讼最直接的障碍和困难。拿王海打假来讲,本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好事,但因法律规定的限制,不得不自己先买假劣产品成为受害者才能以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起诉。而这种做法,在形式上是以个人的名义起诉,赔偿也首先是对个人的,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六是一旦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涉及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的深层次改革。显然这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因此,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该而且必须是一个渐进和有序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处理好由此引起的各种社会矛盾,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平衡与协调,司法机关内部的权力分配、权力协调与权力制约以及“公权”与“私权”的相互制衡等等问题。可是,作者认为,并不能因为有上述障碍和困难,就可以搁置或放弃推动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恰恰相反,我们应该创造条件,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地推进对损害社会公益行为的可诉性并力促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
第三章 我国应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由
我国目前还未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社会的发展、现实的需要,使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必要和有可能在我国建立起来。
第一节 我国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
社会公益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程度,是一国法治状况发育水平的反映,而社会公益的保障离不开法律作用的发挥。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实际上是法律使社会公益从应然演变为法定权益,再发展成为现实权益的过程。
一,社会公益需要从可诉程序上得以保证。
社会公益的重要内容,总是通过法律来确认和规范的。因而也需要获得法律保障。法律要保障社会公益不受侵犯,除制度根据包括宪法和普通法两个层面的制度根据外,还必须以切实有效的诉讼手段为依托。就我国而言,“立法者往往局限于创制的层面,关注法律规范自身在逻辑结构上的完整性,而忽视从将来法律实施的前瞻性视角关注法律的可诉性问题。 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保护社会公益设置了初步的实体权利体系,但由于这些权利往往由多数人共同享有,因而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一般不被认为具有直接的诉讼利益,其原告资格不被认可。以法理而言,无救济即无权利,直接或间接的权利受侵害者都应享有申请的资格,司法救济必须成为保护社会公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一种法律权利要获得实在性,必定意味着最终可以获得司法上的救济。社会公益不应是停留在纸面上的空谈的东西,而应是具体的存在,当其受到损害时,必须为之提供合法的矫正手段。 虽然权益救济的渠道是多元性的,但司法救济应是保护社会公益的一种最根本的解决途径。原因在于,独立的司法权和有效的司法运作机制较之其它权威和权力,更能稳定而经常地调整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包括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总之,社会公共利益,除了通过法律的普遍性实体赋予外,还必须要获得可诉性。但由于这类权益往往没有直接的代表人和请求人,因此,可以而且应该赋予公民和国家法律

监督机关。为社会公益提起诉讼的权力,这是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得以确立的法理基础之一。从人民民主权利的角度考察,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就是民主政治在某一诉讼领域的具体反映。赋予什么样的主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不仅仅是个诉讼程序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这一特定的诉讼制度体现一个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程度。而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行使这一特定角度而言,原告的起诉资格的赋予就是人民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
二,公权力尚需私权利予以制约。如果保护社会公益的司法之门向民众敞开,就等于是动员私人拿起司法武器来保护社会公益。这就打破了过去关于权利与权力及不同权力之间的划分结构与作用机制。比如过去行政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私人无权为公益而提起诉讼。若法院认定公民个人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则不认可其具有诉讼利益。按照这样的传统理论,公权的行使如属不当或违法,一般是由另一种公权来纠正它,即以公权制约公权。国家将一项权力授予某一机关行使后,为保证其行为合乎法律和社会公益,就有必要设立并授权另一个机关对其进行监控。而另一个机关如果滥用权力,又有必要设立第三个机关来干预和控制。依此,公权在其固有范围内运作,即使其行为危及或害及社会公益,只要没有直接损害私人利益,普通公民便无权干预,更无权借助司法手段对之进行审查,而只能靠公权系统内部解决,即以分权和制衡的机制加以解决。这样的司法制度设计,一方面使公权系统呈扩张之势,运作效力低下,造成社会资源、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使得各种权力日益聚合为一个相对封闭的庞大系统,堵塞了公民管理国家事务、主张法律赋予公民民主权利的途径,从而违背了人民民主权利的根本法理。依现行法律,对国家机关有损公益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向上级机关或监督机关检举;如果得不到查处,可再向更高一层的相应机关检举,对检举有功者,国家还可给予奖励。人们期望这些机关上下左右之间互相监督和制衡,出了问题就查处,任何一种违法行为都不可能逃脱。这在理论上是好的,但必须有一个前提,即这些机关是真正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忠于正义的才行。然而,人们也不难看到,一些擅权渎职,贪赃枉法的官员在被查处前,曾受到过上级表彰,头戴许多光环,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警醒?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集团保护主义现象更不乏其例。通过创设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就可动用私权力对公权力予以制约,充分发挥公民在保护社会公益中的作用。
第二节 我国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权力属于人民,保障公民民主权利,依法治国,这些都是我国宪法的主要原则。我国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一般由人民选举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再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织全部国家机构,再统一协调全部国家机构,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原则。一方面,人民依法定程序把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委托给国家机关行使。另一方面,为了人民真正实现当家作主,也保留了人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力,如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当某一受托者不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权力时,人民有权依法通过公益诉讼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公民行使公益诉讼的权力,是人民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正如某些学者所言:“公益诉讼是人民广泛而真实地行使民主权利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地新途径。” 它使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领域内制度化、法律化。如果一国的宪法虽然确立了某些民主原则,承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但国家权力的运行不受宪法的约束,便形成国家权力的宪法外运作,宪法的规定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从国家法律监督的角度考察,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并独成系统,相对独立于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之外。而从我国《检察院组织法》来看,却不难发现,尽管宪法明文规定其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实际上却仅仅停留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监督劳改机关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专门监督。如果说检察机关具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权的话,那么也只局限于对其职务犯罪行为的侦查、追诉活动。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滥用职权或严重渎职侵犯国家、公共利益而未构成犯罪的情况,检察机关却无法进行法律监督,而只能交由行政机关自律或由人大进行监督。然而,行政机关的自律,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际情况看,均是有限的。而人大的监督,其遵循的是合议的程序和原则,因而这种监督也是宏观的、指导性的。如果人大为履行对政府的制衡和监督而陷于繁杂的日常事务,则又与其自身的性质、地位不相适应,也与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初衷相违背。在我国法制日益健全、法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的今天,有必要在进一步强化人大监督的同时,依宪法将人民检察院全面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法律监督体制,并赋予检察机关的行政公益诉讼的公诉权,使社会公益从可诉性方面得以保障。当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因种种原因受到削弱或根本得不到保障时,检察机关可通过公诉或抗诉的方式予以救济。
第三节 我国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学理依据
行政权力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公权力的运作必须通过具体的个人来实现,行使权力的个人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当个人把手中的权力作为攫取个人利益的手段时,公 共利益则变成了个人利益。因此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防止行政权力侵害公共利益。在诸多监督中,法院的司法审查最具公正性。“没有司法审查,那么行政法治就是一句空话”。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运用宪法条文进行判决。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仅为具体行政行为。而许多行政机关出台的规章因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而违反了宪法的要义,对人民的权利及公共利益造成侵害。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将层次较低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不仅有利于维护人民权益,而且有利于我国的宪政建设,增强宪法的权威及可操作性。学者马怀德先生认为,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诉讼,只能通过其它监督途径解决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其它监督机制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随着抽象行政行为的数量逐渐增多,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日趋严重。为了有效地监督抽象行政行为,及时解决抽象行政行为引发的各类争议,有必要将抽象行政行为尽快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由于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普通对象作出的,适用的效力不止一次,具有反复性,加之层次多、范围广,因而产生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一旦违法,将会给众多的人造成损失。如果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对违法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并予以撤销,那么就可能导致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侵害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使更多的相对人蒙受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抽象行政行为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具有危害性和破坏力,因而更有理由将其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由于行政诉讼法排除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监督,其它监督机制又跟不上,致使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问题日趋严重。有些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习惯于使用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设置劳役。还有一

些行政机关为了争夺收费权、处罚权、权限,推卸责任和义务,不顾法律权限和分工,随意通过抽象行政行为扩张本地区、本部门的权限,导致规章打架、冲突、重复和管理失控。这些问题即出现在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上,它已不是某个具体工作人员的违法,而是整个部门的违法,是一级政府的违法。政府通过制定“红头文件”的方式来剥夺、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从而达到为私利、部门利益之违法目的。要改变这些现状,必须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
马怀德学者的思想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从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侧面,反映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社会发展必然性。如果法律赋予人民群众对上述违法抽象行政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诉权,那么,一些违法抽象行政行为可能会得到遏制。从我国司法机关的性质考察,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应该是全面监督。司法机关是裁决所有法律争议的国家机关,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同样可能导致争议,所以法院根据公益诉讼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公诉机关提起的公益公诉裁决抽象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是实施司法职能的必然结果,也是解决此类争议的必要途径。

第四节 我国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根据
目前我国的现状是,市场经济体制还未成熟,行政机关的角色定位还在摸索,民主法治观念还未深入人心。在这种客观前提下,侵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事件急剧增加以及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等违法行政行为都使行政公益诉讼有必要建立。
首先,侵害国家经济利益的事件急剧增加,通过非法手段侵吞、破坏、浪费公有资产,特别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尽管国家专门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一批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了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然而许多违法者依然逍遥法外,而有的组织或公民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大胆检举、控告违法行为,有的无人理睬,不了了之,有的还遭受打击报复。许多地区和企业,为地方利益,小集体利益,甚至个人利益,趁企业专制或中外合资等机会低价评估和出售资产,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据不完全估计,从1982年到1992年,国有资产流失大约为5000亿元。 在现阶段,国企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更加严重。在入世后这种局面面临更大的挑战。按照市场准入原则,外资的进入使得中外合资的机会更为广泛。不法外商利用合资的机会侵吞我国有资产或地方管理部门与国有企业负责人捞取地方利益或个人利益的现象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种种事件说明公民的监督权和检察机关国家的法律监督权,如果没有程序法上的保障将是一纸空文,正义将不能得到伸张。
其次,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事件层出不穷。市场经济是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形式,市场主体对利益追求的内在冲动又往往具有难以遏制的,甚至无法满足的趋向。因此违法经营,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遵守竞争规则、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大规模污染环境、土地开发中的不合理利用问题,政府在公共工程的审批,招标和发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侵犯其它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特殊部门实行垄断经营等等。它们所侵犯的客体不只是某个特定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是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而要遏制这种严重损害公益的行为,光靠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建立行政执法为主、行政公益诉讼为辅的双重制约机制。
最后,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司空见惯,主要表现在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履行法定义务。仅以行政处罚领域来看,就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处罚失控,即行政机关乱设处罚,滥施处罚现象日益严重,既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政府形象和法律尊严。 具体表现在:(1)行政机关任意设定处罚权。(2)某些行政机关钻法律空子,在法律缺乏对罚款幅度规定或规定的幅度过宽,罚款上缴程序不严的情况下,显失公平处罚相对人。(3)行政机关处罚权管辖不明确,出现了多个机关争夺处罚权。(4)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等等。另外,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2002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行政案件13万起,告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的为8万起之多。 在大量的行政违法事实面前,唯有对“公权力”实施控制和监督,才能防止其不被异化。因为“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因为权力这种诱惑是无法抵挡的”。 在严峻的现实面前,要求加大对行政权力监督的力量,而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无疑可以发挥一种有效的监督作用。使行政权力置于人民的监督之网中,而这种网应该是无处不在的。
第五节 我国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文化环境
市场经济的确立,使我们的时代进入了一个权利的时代,“准确地讲,是一个权利最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一个权利发展显著的时代。”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增强,使公益诉讼有了很好的文化环境。市场经济是一种赞同和承认人们行为方式多样化的一种经济形式,是尊重人们的“个人偏好”和个人选择的,人们之所以有不同的偏好,是因为作为“理性”的人总在追求着自身利益或价值的最大化。影响这种“最大化”的因素不仅仅包括经济因素,还包括个人爱好、兴趣、人生观、价值观等等。比如有的人总是自私,对自己没有好处的事从不去做;而有的人持守中庸之道,做事不偏不倚;但总有一部分人凡事爱较真,追求正义、公正,对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事就是不能容忍,你可以认为他们爱出风头,或者追逐虚名,但事实上这一部分人是客观存在的。他们常常不计较个人得失,甚至玩命地与损害公共利益、践踏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他们的行为也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吻合,如“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等等。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面对不公平,不合法的事情,任何一个有社会责任心的人,都应该有权利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我们的法律应该既支持“各扫门前雪”,
又支持扫除“他人瓦上霜”。所以,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应该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整体利益的一条可行性途径。
第四章 我国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公益诉讼整个阶段都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它对公益诉讼的主要过程和主要问题所作出的原则性规定。本人认为,针对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可以规定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有利于尽可能地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不外乎是想通过运用司法程序来达到对公共利益保护的目的。因此,公民行政公益诉讼中一些具体制度的规定应该有利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有助于扫除阻碍公益诉讼制度的各种障碍。
第二节 预防滥诉的原则
公民行政公益诉讼最主要的特点,是公民都可以依法起诉违反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违法主体及其行为,由于原告是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因此,不排除一些滥用公益诉讼诉权以达到其它目的可能性。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遏制上述现象的发生:
1、报告制度。即公民可首先将严重违害公益的行为向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检举,如果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间内对报告、检举不予处理或答复的,或处理得不满意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法院把关。法院在正式收到原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书后,应对起诉的内容进行

审查,以保证所控违法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排除没有事实根据的起诉。必要时也可由人民法院举行听证会,借鉴行政处罚的制度,召集原、被告以及社会有关人士,在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做出判断,以决定是否立案和进入实质审理程序。如果听证会决定不予立案而原告还坚持起诉的,由法院责令原告缴纳一定数额的诉讼保证金,在原告败诉后予以没收或补偿给被告,若原告胜诉,诉讼保证金由法院退还原告,并给予适当奖励。
3、严控恶意滥诉。恶意滥用诉讼权的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那些明知被告并没有违法行为,但为了陷害被告或给被告制造麻烦使之陷于困境,扰乱被告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而起诉被告的,应该追究原告的侵权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第三节 原告胜诉后应给予奖励的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奖励揭发,检举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既然揭发,检举违法行为应当得到奖励,那么公民作为原告对违法主体及其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胜诉后得到一定奖励是不容置疑的。
违法行为,意味着对社会秩序和正义的践踏。公益诉讼出于对正义的追求,对秩序的呼唤,要求司法机关惩恶扬善。这是一种正义的行为,是国家主人翁民主权利、民主意识和责任感的高度体现,应该给予奖励,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奖励是对“护法”行为的积极、肯定的评价,通过物质、精神奖励,将利益与“护法”相联系,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守法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可以激励更多的人参与行政公益诉讼,使公益诉讼这种监督机制像一张无处不在的网,出现在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第五章 我国现阶段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路径选择
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除了解决一些观念和理论上的问题外,具体实行起来却很复杂,或者牵涉到现行诉讼法的修改与协调,或者涉及一些技术操作上的问题。在现阶段,针对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行政违法(作为和不作为)的现状,迫切需要首先尽快修改行政诉讼法,以尽快解决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障碍:一是解决对损害社会公益之主体及其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二是扩大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起诉资格;三是将由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中明确化,具体化,即确认其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权、抗诉权。
第一节 扩大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起诉资格
为遏制社会公益损害日趋严重化的需要,修改《行政诉讼法》已成为当务之急。并在其中确认对损害公益之主体及其行为的可诉性,扩大原告起诉资格。公益诉讼在我国行政管理方面具有普遍性和针对性,一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社会公益特别是诸如国有资产流失,土地开发中的不合理利用,政府在公共工程的审批和招标,发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政策性价格垄断等被侵犯而得不到司法救济。二是因为《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决定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我国行诉法的立法宗旨有两个,一个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虽然私权益之保护是行政法乃至一切部门法的终极宗旨,但若行政主体如不依法行政,其对私权益的侵害或威胁就无处不在。申言之,即使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尚未直接害及私权益,但其存在本身对行政法治的破坏,对社会公益的侵犯,私权益也将因此失去存在的根基。由此可见,确保依法行政这一宗旨有其独立价值,并不依附于保护私权益这一宗旨而存在。行诉法的两大宗旨表明,行政诉讼中既应有私益之诉,也应含公益之诉。在这一方面,现行《行政诉讼法》显然有违其立法宗旨。
此外,扩大原告在社会公益方面的起诉资格,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展的要求。目前,我国只有《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但仅限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为了更好地实施行诉法的宗旨,为了同《行政复议法》好衔接,建议我国行诉法将来要确立对抽象行政行为至少是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抽象行政行为的显著特征就是对抽象的不特定性。若从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来看,这种对象的不特定性将导致司法实践中抽象行政行为的无法被审查,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
可以借鉴法国的越权之诉和日本的民众诉讼的分类方法,将我国的公益诉讼界定为三类:一是民众之诉,指申诉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其利益因公益受损而最终会受到间接侵害,法律授权这些人提起公益性诉讼。二是受害人之诉,指的是行政行为同时侵害到公共利益,允许提起含有私益内容的公益诉讼,其诉讼请求包括公益和私益。三是机关之诉,指负有公益责任的机关(检察机关)有权就其它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这三者的关系,前两者均为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作为公民提起
诉讼的补充。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及诉讼费用
确定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要体现出维护公共利益的特点,但是要符合行政诉讼的相关原理。具体而言,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比一般行政诉讼宽。包括某些抽象行政行为(仅规章以下层次较低的抽象行政行为)。对于行政行为侵害具体相对人的权益时,即使受害者不敢诉,不起诉,不愿诉,也不应别人越俎代庖,应当通过法制宣传,建立支持起诉制度加以解决,但却不是公益诉讼要解决的问题。确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把握住维护公共利益这一本位观念。,其范围应该包括公共利益受到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侵害的行政争议。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行政机关作为侵害公共利益,受害者为不特定多数人。2,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3,行政机关不作为侵害公共利益。4,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规章以下)侵害公共利益。
在一般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行政公益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也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这样才能更加体现出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即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纠正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对公共利益的侵害负举证责任,体现了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本意。
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按照立法,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者承担,原告先行支付。然而公益诉讼一般牵涉面较大,诉讼费用相应较多,所许费用往往非公民一人能承受。如果仅以诉讼费用问题而将原告拒之门外,这无异于强迫公民放弃对公益的诉讼。有必要吸收其它国家的先进经验,适当减轻公众因提起公益诉讼的承担的费用,对诉讼费用的分担做有利于原告的规定。比如在法国,当事人提起越权之诉,事先不交纳诉讼费用,败诉时再按标准收费,数额极为低廉。
奖励及限制。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是为了私益,或者说很大程度上为了公益,但其提起诉讼可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给予胜诉原告适当的奖励,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人监督行政,维护社会公益。但是为了防止滥诉,恶意滥用诉讼权的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那些明知被告并没有违法行为,但为了陷害被告或给被告制造麻烦使之陷于困境,扰乱被告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而起诉被告的,应该追究原告的侵权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一点在前面已有所论及。
第三节 确立检察机关在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中国家公诉人的角色
根据宪法赋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权力,笔者认为通过立法确立检察机关在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中作为国家公诉人的角色较为适当。这是因为,在我

国,公诉的职能源于监督的职能,是实现法律监督的方式之一。所以,对于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也应理解为特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运用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侦察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追诉犯罪和纠正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来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工作。 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正是
源于其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和其它方面的法律监督权。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法律和其它相关的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与刑事诉讼一样,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扮演的国家公诉人的角色,其既不应享有胜诉的利益,也不承担败诉的风险。
在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框架中,应有相应的规定协调、处理好公民和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权主体关系。笔者认为,公民和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活动中行使诉权,即均可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但根据各自由法律赋予的不同地位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合理分工和统一协调。
(一)在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受理的案件法院未予受理时,可由检察机关行使公益公诉权;
(二)在法院对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书面裁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超过法定期限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三)在法院对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予受理又不说明理由时,可由检察机关先建议立案,法院若仍未立案,则可直接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公诉,法院必须受理;
(四)进入诉讼程序后,公民对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非正常撤诉时,也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解决;
(五)对部分涉外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于涉及国家主权和利益,以公民作为原告显然不合适。因此,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是十分必要的。
当然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必须提供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和资源支持。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权利问题。我们不放借鉴美国的经验,按照美国法律,检察官在公益诉讼中,享有广泛的权利。 1,调查取证权。2,优先审理权。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法院应优先尽快审理。3,和解权。和解的前提条件是被告停止被指控的违法活动并得到法院的批准。

第六章 结 论
哪里有侵权,哪里就应该有救济,而司法救济应该成为一种常规的、常设的,最后的救济底线。这是由于司法权的独立性、中立性等因素决定的。无论侵犯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有利益,都应该有司法救济来予以保障。在我国,法律之所以至今未确认公民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除在本文中所探讨列举的一些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我国现在还在大量地运用行政管理的手段来解决本可以用行政公益诉讼解决的问题,这既与我国传统的重行政管理,轻视司法救济的习惯有关,又是我国目前司法制度不健全的结果。行政管理,的确可以解决许多问题,但是行政管理毕竟不能代替司法救济,对公共利益的侵犯,应该建立起一套行政管理与行政公益诉讼相结合的制度来防止和救济,才能相得益彰。而事实上,利用行政公益诉讼解决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比单纯利用行政管理手段来解决具有诸多优点:其一,防止了行政机构的膨胀,节约了经济成本(这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重要)。其二,利用行政公益诉讼这一“和平”手段来追究危害公共利益的主体及其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既可以体现出司法权的公正性,又可以防止行政权力的过度泛滥所带来的“暴力”倾向。其三,行政公益诉讼允许任何公民针对危害公共利益的主体及其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既可以提高人们及整个社会的民主权利意识,又可以使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时时刻刻处于社会监督之中,司法程序能够吸纳社会民众对行政权力滥用的不满。最后,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如果能被依法确立为提起行政公益公诉的诉权主体,它不仅可以起到鼓励和支持公民参与公益诉讼的巨大作用,同时也对个别公民可能滥诉的行为起到法律监督的作用。
(修改于200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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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教学实践报告 【五】

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风,李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2.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3.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工作报告。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外研究动态

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世纪6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

1967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教育优先区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xx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教育券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自由择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公益诉讼教学实践报告 【六】

志愿者,一个光荣的称呼,不仅仅是一个名词,更是一个形容词,形容爱心、奉献、文明、阳光等等。今年暑假,我很荣幸地做了九天的志愿者,为构建文明渝北增光添彩。

七月二十二号,我们七名志愿者中午时先在团委办公室开了一个会,下午三点半时在卓老师的带领下我们来到了民俗文化村,听候临到分配任务,我站岗的地方在碧津公园大门左边的红绿灯路口。在以后的八天里,基本都是提前到的,但有一天由于公交车的原因,四点二十才到,不过还是没有迟到。所以后来我就将出发时间再提前些,在碧津公园站下车后,先到新华书店看书,到时间了再过去,这样就保证不会有迟到的可能了。其实原计划是做十天的志愿者的,三十一号临时通知这天取消了,因此也就是九天,在这九天中,看了很多、学了很多、想了很多,总之收获不少!

站在红路灯路口,看着步履阑珊的老人过马路,二十秒的绿灯完了,他们才 走到一半,我就得去扶呀,突然有一天,有人提醒我说:“不要去扶,让他们慢慢走就行了,小心好心反而惹祸上身。”从这以后我不止一次受到他人好心的提醒。这个社会是怎么呢?书本上、电视上的老人不都是慈祥、善良、睿智的象征吗?为什么在现实中那么多提醒我呀。据我多天的观察,有几位过马路困难的老人每天都会出现在斑马线上,甚至还是同样的打扮,因此我一眼就认出来了。这么热的天,他们每天出来干什么呢?怎么没有人陪他们出行了,他们的家人放心他们独自出来吗?我还发现其中一位老太太每天都要过马路好几次(在我站岗的那两小时内),也不知道她到底要干什么,和她说话也是语无伦次的。

站在街道边,不时有宝马、奔驰、保时捷等名车驶过,但更多的是满载的公交车,当然出租车也不少。乘公交与开私家车的区别在哪里?区别就在于你从甲地到乙地,若是乘公交车,就不能确定到达目的地的时间,所以乘公交就得养成一个习惯,提前。在城市里,还是打的最好,随叫随到,这使我想起了一问路的外地人,要打的去瓷器口,问我在哪里可以乘出租车。我平时就见出租车在公园门口上下客人,于是我就告诉她就在这儿就可以打的,可她不信,说这里不能停车。也对,这里是标明明了禁止临时或长时间停车的,而且前面不远处还有个交警平台,可这儿是公园大门口,的确经常有人乱停车。这点儿的确有点儿难管,两边的车位经常是满的,是乎也没地方再多弄几个车位了。在公园门口车肯定要比其它地方多点儿,不过随处停车,虽然给自己带来了方便,但却影响了城市形象,甚至给他人带来了交通上的不便。我发现还有一点不好的就是,公园两边各有一条斑马线,但是只有一边有供行人观察的红绿灯(我站的这边),另外一边没有行人过马路时只得看另外一边的,可是只看得到数字,看不到灯,而数字一直是红色的,这可给行人带来了不少麻烦呀,希望能在这儿再安一个红绿灯。大概也就这些吧,大多数行人和车辆都能遵守交通规则但就是有个别车辆和行人要闯红灯,何必抢这几十秒嘛,我学车的地方有一横幅:“宁停三分,不抢一秒。”我想他们学车时教练也强调过得吧。

在做志愿者的最后一天,在站台等车的时候,一小女孩过来问我手上拿的是什么,原来她是想要我手中的红旗,我就把红旗送她了,其实我是不愿意送的,我做志愿者的所有行头全交了,就剩下这面红旗由于是从寝室带来的就没交,是想留着作纪念的。正在遗憾之际,那小女孩又回来了,并把红旗还给了我,说要是她要了会被她婆婆骂。其实何必嘛,一面国旗,又不是别的什么,小孩子喜欢就拿去了,小孩子喜欢国旗,是好事呀!

公益诉讼教学实践报告 【七】

人们常说,劳动是伟大的,是光荣的,没有劳动就没有这个丰富多彩的世界。也就是说,只要是劳动,不论是什么劳动,都是光荣伟大的。公益劳动,也得到了许多深刻的为人处世的道理。

这次公益劳动,我是在学校办公楼做公益劳动,作为一名新世纪的大学生,应该懂得与社会上各方面的人交往,处理社会上所发生的各方面的事情,这就意味着大学生要注意到社会实践,社会实践必不可少。

毕竟,1年之后,我已经不再是一名大学生,是社会中的一分子,要与社会交流,为社会做贡献。只懂得纸上谈兵是远远不及的,以后的人生旅途是漫长的,为了锻炼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学校把学校作为社会实践的场所,让我们参与社会,在实践中有所启示。在劳动中虽然很累,但我很高兴,因为我心里都有一股自豪感。而这种自豪感不是在学校里能够体会到的。 公益劳动是不记报酬、不谋私利、不斤斤计较的;公益劳动是忘我的劳动,也是培养我们关心公共事业热情的。参加公益劳动的光荣感,塑造自己美好的心灵。这些都让我们觉得自己好棒。

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对待一些人际关系和自我评估的方面都有所欠缺。而这次的集体公益劳动,使我体会到了集体的力量、集体的温暖和自己的不足。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感。这些都促进了我努力改正自身错误,正确认识自己。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去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对于抵制一切向钱看的思想腐蚀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让我们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劳动穿早世界的真理,抵制了我们轻视劳动和不劳而获的思想的侵蚀,避免了我们形成好逸恶劳的坏习惯。

公益劳动也同样加强了我们的劳动观念,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公益劳动同样培养了我们的竞争意识和开拓进取的精神。

这次公益劳动让我懂得了公益劳动不仅能造福社会,而且能陶冶情操,美化心灵。而我们也该为了公共利益而自觉自愿地参加劳动,因为那是我们中学生的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不记报酬也是我们中学生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我们讲的公益劳动,就是以不记报酬为前提的;那是根据以公共利益而劳动;我们必须为公共利益而劳动,自觉要求进行劳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是为社会尽力,是热爱劳动的表现。

社区实践活动提高了我们的社会实践能力。引导了我们接触、了解社会,增强我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适应能力,更让我们明白了学会独立的重要性。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对于我们这些出生牛犊的中学生们,独立的培养和社会的洗礼是多么的重要。在这个更新速度超快的今天,如何适应社会也是我们即将面临的困难。对于现在的我们,越早接触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就意味着我们越能适应它。

义务劳动是忘我的劳动,也是培养我们关心公共事业热情的。参加义务劳动的光荣感,塑造自己美好的心灵。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父母对我们的宠爱,使我们对劳动的概念了解肤浅。这次的集体义务劳动,使我们体会到了集体的力量、集体的温暖,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感。

老师有意识地组织了我们去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劳动,让我们对劳动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让我们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劳动的光荣,让我们重视劳动,重视自己的劳动成果。义务劳动也同样加强了我们的劳动观念,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校这次组织的义务劳动让我们了解劳动的光荣和价值。

这次的义务劳动让我们明白了学会劳动的重要意义。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对于我们这些在校的大学生们,独立的培养和社会的洗礼是多么的重要。在这个更新速度超快的今天,如何适应社会也是我们即将面临的问题。对于现在的我们,越早接触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就意味着我们越能适应它。我们应该做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不辜负对我们的要求。

劳动锻炼了我们的吃苦耐劳的精神。劳动不像平时上课,每天都坐在教室,困了还能趴在桌上打盹儿;更不像在家里,衣来伸手,饭来张口,整天的躺在沙发上看电视,懒懒散散,毫无生气。第一天的劳动让我觉得很新鲜,拿了锄草工具就开始干,因为不得要领,一仗下来累得腰酸背痛。这样的结果导致第二天的劳动中提不起精神来。不过,经过了几天的锻炼,我已有所改变,不怕脏不怕累,俨然一个真正的劳动者了。

劳动更使我懂得了做什么事都应该有坚定的信心和坚强的意志。做事不可以半途而废。在学习上如此,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更应该像这次劳动一样,一干到底,不留“后遗症”,这样,我们做的任何事情才会在最大程度上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周的劳动确实让我们收获了许多在课堂上不曾学到的东西。我想,我们应该在学好书本知识的同时,多多提高自己课外的实践能力,这样才能提高自己在各个领域的战斗力和适应力。

公益诉讼教学实践报告 【八】

金沙县位于贵州省西北部,独特的矿产资源优势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新建楼盘比比皆是。位于县古韵广场的宏圆大厦,裸露着混凝土表面的主体结构已完工,楼前打着大大的红色房产促销横幅。周围是一连片较老的居民区,之前有不少居民反映“晚上施工的声音太大,吵得睡不着觉”。

大厦是由四川省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佳乐公司)修建的。金沙县检察院诉称,佳乐公司在修建过程中,欠缴xx年3月至xx年10月期间的噪音排污费共计12.1万余元。金沙县环保局分别在xx年11月26日、xx年8月19日向佳乐公司发出了《缴纳排污费通知书》《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但是佳乐公司依然没有按期缴纳排污费。

金沙县检察院知道情况后即要求环保局依法履职。xx年10月13日,在金沙县环保局的催促下,佳乐公司缴纳了拖欠的12.1万余元噪音排污费,拖延支付近一年。针对这种未按时缴纳排污费的情形,环保局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xx年10月20日,金沙县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身份将金沙县环保局诉至有管辖权的仁怀市法院,请求判令金沙县环保局依法履行处罚职责。xx年10月27日,仁怀市法院决定立案受理。

10月29日,金沙县环保局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后,便立即决定对佳乐公司处以警告处罚,并将处罚情况告知金沙县检察院。金沙县检察院认为通过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目的已经达到,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11月4日,仁怀市法院作出行政裁决,准许撤诉。

公益诉讼教学实践报告 【九】

今年,我分管院办公室、渎职侵权科、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技术科、监所科工作。在工作中,我按照院里检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工作思路,找准自己位置,当好检察长的助手和参谋。搞好班子团结,形成合力,协助检察长抓好所分管的各项检察工作。

1、办公室工作。充分发挥了办公室的参谋助手和协调枢纽作用,为我院的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展提供了有效的政务保障和后勤保障。实现了检察统计工作电脑化。财物工作、密码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财务工作严格执行了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密码机房达到了一级机房标准;档案室在去年晋升为省一级档案管理单位后,今年又继续完成了文档一体化管理和档案、文案资料统计计算机软件管理,不断提高科技含量。

2、侦查监督科及公诉科工作。始终把维护稳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各类刑事案256件54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03件405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340件539人,经审查依法提起公诉264件410人。在履行刑事检察职能过程中,始终把打击严重暴力犯罪、^v^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以及重大盗窃、抢劫等多发性犯罪作为重点,对重大案件批捕、起诉突出“快”。对重大案件审批实行提前介入,决不在检察环节上贻误战机。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重点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努力防止严打不严、打击不力现象的发生,共立案监督84件,对应追究刑事责任而追捕追诉22人。

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公益诉讼部门在上级机关和本院党组的领导下,紧紧抓住“公益”这个核心,围绕最高人民检察院“四个最严” 、“检察公益诉讼‘‘回头看’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保护长江母亲河”三个专项行动开展工作,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不断纵深发展。

公益诉讼教学实践报告 【十】

社会实践报告公益活动dare to dream 项目(简称dtd)是aiesec中国人民大学分会公益项目部运行的四川教育发展类项目,活动致力于通过提供互相认识世界的机会,引导世界青少年提升自我,获得梦想力量;通过来自世界各地的志愿者和以夏令营为主要形式的素质拓展课程,打破留守青少年和世界的藩篱,开拓其人生的视野,提升其包括英语能力在内的综合素质,并且鼓励其勇敢梦想,引导其追求梦想,指导其实现梦想。

此次活动的负责人我的高中同学,他带领着15名国际志愿者,15名国内志愿者来到冰灾重灾区资兴市,选中资兴市立中学和寥江中学进行活动。因为来得人数比较多,大部分对这里不熟悉,作为本地人为之活动很好的进行与他们进行内外照应,我成为了此次活动的帮帮团中的成员之一,与他们一起进行冬令营的活动。因为之前的准备事项以及与校方联系都完成了,我的主要任务就是让他们熟悉周围环境以及和他们一起帮助留守儿童探寻他们的梦想。

活动主要形式为日常课时教学和文化交流以及主题活动,内容包括语言兴趣培养、多国文化交流及艺术欣赏、高效多元学习方式、敢于表达与自我认识培养、跳脱传统的创新思维培养,社会责任感的培养,正确价值观的引导等。志愿者除了日常教学外,还将更加注重与当地学校教师和社区居民的沟通,组织家访。了解留守青少年的实际需求和关注周边地区的社会观念。

“hey wake up!”热身活动: 每天早上十分钟的各国风情舞蹈展示,让每一天由轻松的气氛和高涨的热度开始。

地球村(global village):各国志愿者在户外设立一个本国的风情展台,向大家展示本国的特色风景**、物品或者舞蹈、**等。学生每到一个展台,就获得一个国家的邮戳;让大家在学校就能“环游世界”领略各国风情。

奇妙旅程(amazing race):志愿者将设计一系列的行程路线,并在各个目的地设z线索和团体拓展游戏,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体验团队协作和挑战的乐趣。达人秀(talent show):

举办一个小型聚会,鼓励学生勇敢地展示自我,挑战自我,从而更多地了解自己。

在此次活动中,我了解了一些异国的文化,当然也提升了我的英语交流能力,提高了自己与其他同学(尤其是外国同学)的合作认识,对自己来说这是一次很棒的经历,在我所属的这个城市,能与外国人这样接触的机会并不是很多,尤其是在这里的中学生,他们的英语口语在真正的与外国人接触了才会有很大的提高。我觉得一个人的经历非常重要,它可以让你知道很多事情,很多你从书本上得不到的东西。留守儿童普遍存在视野狭隘,胆子小,不能很好的表达自己的想法等情况,此次我们创造了很多机会来锻炼他们这方便的能力,因为是中学生大多数都还很配合我们的工作。

记得有一项活动是要他们在一张很大的白布上用颜料画出他们的梦想,很多同学不以为然,把其当做他们平常画画的纸一样,在上面签名画上一些画,爱心桃似的,这让我们很难知道他们真正的梦想是什么,或许是他们接触的东西少,也可能是他们想过这个问题但是没有那么具体,不能将其用画的形式很好的表现出来。

首先我觉得此次社会实践活动非常有意义,所以我自告奋勇的成为帮帮团之一,留守儿童的成长应该让我们重视,他们是祖国的未来,每个孩子都应该有平等接受某些教育的权力,不应该因为条件困难就剥夺他们的,他们都仅仅是一些孩子,一些听话的孩子,我希望有更多的机会让他们体验这不一样的生活 。

社会实践报告公益活动时间过得飞快,转眼间,寒假就要结束了,新学年就要到了。在这个寒假里,我努力过着现实而不容易,也许,正是这种真实的相遇,才是我最珍贵的收获。

寒假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来帮助了我们的社区,刚放假的时候,就下起了大雪,地面积起了厚达十几厘米的雪,小区里面的路都被雪覆盖了,社区里的人都无法出行,看到一些保洁阿姨在雪地里辛辛苦苦的扫雪,而且天公不作美,还依然下着大雪。看到此景,心里感觉作为一个大学生的我,应该做点什么,所以我去社区,也拿了工具,来帮助她们,一起把路上的雪往两边扫,让小区里的车子可以进出,让路面在第二天不会结冰而滑。

在过年的前两天,嘉兴**为了帮助贫困的家庭和年老的老人,给每个社区发了贫困金,让社区慰问贫困家庭和老人,我也随同我们社区的主任一家一家的走过来,一家一家的拜年过来,当把一个个红包给他们时,他们的眼中含有泪,满是对**的感谢,而且也可以让她们都过个开心年,希望在20xx年都可以快乐! 我们还帮助了一些孤独老人,打扫房子,帮他们洗洗东西,整理下屋子!那些老人都很开心,虽然有点累,但是看到他们的笑容,再累都不觉得累了!

希望他们能感受到社会充满爱,感受到新的一年的气氛!

这一次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我明白大学生实践活动是引导我们学生走出校门,走向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投身社会的良好形式。树立服务社会思想的有效途径。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我国大学生更新观念,吸收新思想、新知识。

社会实践拉近了我和社会的距离,也让自己在社会实践中开阔了视野,曾长了才干,虽然是短短几天的社区实践,一晃而过,却让我从中领悟到了很多的东西,而这些东西将让我一生受用。

这是我第一次经历社会实践。对于一个大学生来说,敢于接受挑战是一种基本素质。虽然天气寒冷,风声呼啸,但我毅然踏上了社会实践的道路。

想通过,亲身体验社会实践让自己更进一步了解社会,在实践中增长见识,锻炼自己的才干,培养自己的韧性,想通过社会实践,找出自己的不足和差距所在。学校是一个小社会,我们不再是象牙塔里不能受风吹雨打的花朵,通过社会实践的磨练,我们深深地认识到社会实践是一笔财富。社会是一所更能锻炼人的综合性大学,只有正确的引导我们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于社会,投身到社会实践中去,才能使我们发现自身的不足,为今后走出校门,踏进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才能使我们学有所用,在实践中成才,在服务中成长,并有效的为社会服务,体现大学生的自身价值。

今后的工作中,是在过去社会实践活动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拓展社会实践活动范围,挖掘实践活动培养人才的潜力,坚持社会实践与了解国情,服务社会相结合,为国家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出谋划策。坚持社会实践与专业特色相结合,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为社会创造了新的财富。

这次亲身体验让我有了深刻感触,我感觉到了嘉兴**对老年人的关怀,我感觉到了社会之间人与人的爱,我感觉到了在实践中我得到的快乐和学到了知识!这不仅是一次实践,还是一次人生经历,是一生宝贵的财富。将来,我将参加更多的社会实践活动,磨练自己,让自己了解更多,以便在我进入社会之前能够体验到社会的更多方面。

社会实践报道公益活动xx高校学生会成立于20xx年实践不长,但做了大量的公益活动。从慈善义卖到阳光午餐,他们都在为公益事业付出自己的努力。很荣幸,如今的我也是海大联盟里光荣的一员。

这个寒假地一开始便着手于联盟里的活动,其中感触最深的便是爱心义教的活动了。这个联盟的成员自发地开始宣传。一开始,一些家长可能会担心这是不是真的免费,或者以后是否会收费。我们依直被误解和拒绝,但我们仍然不放弃。 幸运的是,仍然有人相信有人试图接受我们。

虽然义教的队伍是有那些师范的大学生组成的,但我也仍在他们身边,看着那群孩子稚嫩的脸庞与声音那渴求知识的眼神,看着联盟里的哥哥姐姐们耐心地教导着。也许义教的内容和他们的课本内容不相关,但是却从别的角度拓宽着孩子们的视野。当然,也有变废为宝等活动,让孩子在娱乐中成长。

我们努力把教育传承下去。

多年前,我们还组织了送祝福的活动。在活动中,所有人被邀请参加游戏并获得红包。虽然红包里没有钱,但我们自己做的是赞助。当然,我有一个。

我还记得那些日子,我每天去店里拉赞助,一次又一次被拒绝,但每次得到店长的批准,所有的辛苦都可以忘记。拉到的代金券之类的我们有亲手塞进红包包好。所有的辛苦,但是2月6日那天的忙碌让我们觉的一切都是值得的,我们亲自写下祝福。

愿这样的福气能送到千家万户。

一个接一个,这些活动或长谈都很短,但其中有一个贯穿整个假期,那就是街头摄影——xx大华生。一个类似于网络上“小鸡炖蘑菇”的网络**,拍摄的费用也都是向**之类拉到的赞助。一个个问题贴近我们大学生,路人的回答也表达了我们的感受。

**虽然在后期制作中,我情不自禁,但我还是期待着我们扛着三脚架在街上拍摄。

今年,xx大学学生会将正式注册成立。它从事公益活动,但不是公益组织。它只是xx大学生的交流平台。我希望它会越来越好。我希望我能做的更多。

公益诉讼教学实践报告 【十一】

全国人大代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芮跃华表示,可以借鉴消费者保护和环境公益保护的实践做法,推动建立我国证券领域公益诉讼制度。他建议,通过推动修改相关立法或出台专门司法解释,明确符合法定条件的专门投资者服务保护组织作为原告,提起证券公益诉讼,探索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新机制,维护资本市场公共利益。

芮跃华是在参加湖北代表团小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作上述表示的。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信披违法违规等传统类型案件持续呈高发态势,各类新型违法违规行为也不断涌现,侵犯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的事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内幕交易等案件4238件。

中小投资者占较大比重是我国资本市场市场结构的一个显著特征,未来几年主体结构也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由于中小投资者相对比较分散,力量较为薄弱,受损的投资者主要通过自发提起诉讼来进行个人维权。从实践情况来看,一方面,中小投资者通过自发诉讼维权面临诉讼期间长、成本高、成效低、取证难、担风险等难点,自身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救济;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因诉讼成本过高、专业能力不够、诉讼预期不明确等原因,维权动力不足,往往主动放弃维权,从而客观上降低了相关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违法行为得不到有力震慑。

所谓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个人,针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为维护公益目的而提起的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消费者保护和环境保护等领域明确了特定专门组织发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并进行了积极实践。2015年福建法院审结了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证券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境外资本市场已有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

芮跃华建议,在证券法修改中加入专门条款,明确符合法定条件的专门投资者服务保护组织有权作为原告,针对侵害众多投资者利益的.证券违法行为,以投资者服务保护机构的名义提起证券公益诉讼。通过发起证券公益诉讼,可以有效避免个人起诉时的“集体行动”困境,为众多受损投资者积极维权提供示范和引导,充分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从而提高投资者权益救济效率,及时维护资本市场公共利益。

针对在目前现状下如何实现公益诉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芮跃华认为,与证券公益诉讼类似,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支持诉讼也可以起到实现投资者权益及时有效救济的效果。公益诉讼一般是由专门机构作为原告发起诉讼,而支持诉讼则是专门机构作为投资者的代理人,支持投资者开展诉讼。

作为中国证监会批复成立的专司中小投资者保护服务的机构,目前投资者服务中心正研究探索面向中小投资者开展公益性支持诉讼,通过公职律师或者组织证券公益律师,作为投资者的诉讼代理人,支持中小投资者发起维权诉讼,为广大中小投资者维权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净化资本市场环境。

公益诉讼教学实践报告 【十二】

机缘巧合,我读到这本书的时候认识到了一个专业性的名词-公益诉讼。但是一本书读下来,所思所想,却并不仅仅局限于这一名词上。

全书从公益诉讼的理念、公益上书与合法性审查、公益律师与公益法组织以及公益法的国际与国内经验四个方面来阐述我国公益诉讼的过去、现在与未来的发展趋势。那么何为公益诉讼呢?本书中出现三种理解:1:“公共利益+诉讼”。2:诉讼法意义的公益诉讼。3:民权运动的公益诉讼。详细解释可参照本书的第一章第4页。

由于自身专业知识储备匮乏,有些内容于我而言相对晦涩。但泛读之下到也有些小小收获。今日便攫取其中三个小点来谈谈自身的所思所想。

一:通过个案逐步推进社会变革

在这场方兴未艾的公益诉讼热潮中,个案的推动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书中的案例在此便不一一罗列。公益诉讼的个案的价值因为人们的关注而超越案例本身的固有的价值,这就让研究个案对公益诉讼的发展有了意义。这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的公益诉讼案件,有利于宣扬通过法治实现社会正义以及逐步推动社会变革。失败的案件是大多数的,但是个案起到的模范作用也是公益诉讼继续发展的极大支撑力。并且有些案件本身能被法院受理就是另一种形式的成功。至少在舆论影响方面一定程度上唤醒民众的法制意识,鼓励后继者继续为公益诉讼作出努力。而一旦有个案的成功就容易开历史先河,个案的成功不仅是鼓舞从事公益诉讼法实践的人群或组织,更加对法律的逐步完善。简言之,公益法实践的博弈不成功便成仁。

二:公益诉讼胜诉率低的原因

本书中介绍了三个主要的原因,其一是法律程序限制问题,即原告资格限制问题。因为公益诉讼中原告有很多基本是为公共利益或者提倡构建更加完善的法律条款或针对某种不公平的现象提起诉讼,这就导致原告与案件本身的关联性不够强而被驳回起诉或者法院不予受理而败诉。其二是司法能力限制问题,中国法院地位地下而导致的司法消极主义和能力限制。遇到可能会引发的社会矛盾的案件法院不受理就是一种司法消极主义。其三是案件本身法律基础不牢固的问题。这里又要回到公益诉讼理念上去,公益诉讼的界定也是一个学界业界尚有争论的名词,在公益诉讼兴起热潮难免会出现鱼目混珠的案件。加上参与公益诉讼热潮的人群渐趋大众化,有很多平民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可能也是导致案件本身的法律基础不牢固的问题。

三:法制宣传、公民意识和舆论导向

本书通过国内外的公益诉讼的状况对比,比较清晰的写出我国现存公益诉讼状态,同时也分析了公益诉讼更好的发展下去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书中晦涩性的制度等方面的内容此处不做深刻的探讨,当然也是由于知识匮乏,难以入手评论。所以便结合书中内容整理自己的一些观点。

第一个即是法制的宣传,这与第二点也是息息相关的。如果法制的宣传深入人心,那么公民意识也会相对的得到提升。另外就公民意识我身边便发生过一趣事。前几天与民大的小伙伴游景山,回来他分享了一个他自己的事。“风味食堂四川窗口的一道“宫爆鸡丁”它是甜的,并且放基本上是黄瓜。而川味本身也是提倡辣的。并且菜单上还有错别字,历史上的是“宫保鸡丁”。这很明显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截取了一段他发给我的内容,原文是长长的一段。但是他把诉求发到相关处时却石沉大海了。他说不知道会不会有人觉得他很莫名其妙。我其实也觉得他挺好笑的,原谅我的思想很浅薄,观念里对此种行为从来没有过要去维护自己的权益的问题。先不讨论他的做法是否有必要,但是这种维权的意识确实在某种方面是与公益诉讼发展中所需要的精神是契合的。读完此书之后不得不去思考提高这种公民意识的必要了。

另外就是舆论导向问题,这就不得不说说媒体的重要性了。作为传媒人应当有一种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公益诉讼的发展离不开民众的关注,前面也提到案件的本身如果没有人们的关注它所超出的价值也将无法体现。这个时候媒体的报道显得极为重要。媒体的正面报道无疑会推动公益法实践的发展从而推动社会的法制化、公平化。

历史上每一次革命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公益诉讼这一场运动的发展还需要更多有志之士一起参与到这个大浪潮中。那个人可能是你,也可能是我,还可能是我们所有人。

公益诉讼教学实践报告 【十三】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齐澍晗

公益一词源于20世纪60年代,所谓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也就是我们所常说的公诉。

在我国,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实体法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等等。然而,实体法上具体的规定,但对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如何去维护,诉讼法上面的空白,导致实体法无所适从。按照“有权利就必然有救济”的原则,在这里,对于诉讼程序制度存在的某些问题,提出个人的观点及解决之道。

一,诉讼主体

1.主体扩大化。

公益诉讼在古罗马已然形成,乃与私益诉讼区分而言,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而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经济、垄断经济的发展,一些政府部门、垄断集团有能力从自身利益出发挑战公共利益,使得保护公共利益成为公众的实际要求,为公共利益而进行诉讼的案例增多,促进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20世纪中期以来,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逐渐高涨的环保运动使环境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受到公众的关注。因此,环境诉讼的主体资格的认定条件,已经不能仅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美国侵权法的新的规定,即“为提起禁止或取缔公益妨害的诉讼,公民必须具有作为一般公民的代表,或公民诉讼中的公民,或集团诉讼中的集团的一个成员所具有的起诉资格。”在日本水俣病损害赔偿系列诉讼案也表明,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利益范围广,波及的范围有区域化功能化的特点,法院在权衡各方利益之下所做重新分配社会有限资源和利益的判决,在某种意义上影响环境和地区经济制度的建设而不仅仅是个案的救济。因此,只有把诉讼主体做扩大化解释,赋予公民个人,社会团体,行政机关部门,检察院及其他相关组织等间接利害关系人有环境诉讼的主体地位。而把某些需要国家予以特别保护的情况列为例外。这样也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的规定,也符合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

2.鼓励诉讼。

自公众参与原则和公众知情权的确立,公众作为环境行政部门和污染企业的第三者,有最广泛的发言权。因此,公民环境诉讼的活跃程度也是判断环境法实施程度的标志。美国在《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等主要环境立法中规定了公民诉讼条款及返还诉讼费等措施。为了鼓励公民环境诉讼,美国《清洁水法》规定,起诉人胜诉后,败诉方承担起诉方花费的全部费用,国家再对其给予奖励;美国《垃圾法》规定,对环境违法人提起诉讼的起诉人可得罚金的一部分。这些鼓励诉讼措施和推行律师和当事人“密切合作”思想,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面,提高公众的环境公益保护意识。

二,责任原则

我们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得任务并非完全是私权纠纷得解决,它还肩负着形成社会环境公共政策得神圣使命。它通过具体解决环境公益损害纠纷,隐含对各种与环境公益有关间接社会关系受到调整,为全体社会确立有关环境公益得行为指南,确认环境公益得价值,甚至可影响当地社会环境,经济政策得制定和执行。

环境诉讼中,为追究环境污染民事责任,许多国家结合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作出相关的规。根据法国民法典1384条的规定,如果某人控制下的物品或活动造成了损害,原告不需要证明占有者的过错,只需证明该物品或活动的存在以及是在被告的控制之下,则被告应承担责任。1985年7月25日的欧盟指令(EEC85/274)建立了一项严格产品责任制度,规定产品的制造者对使用者所期望的安全负责;据此,法国也规定了一种严格责任制度。例如,对飞机产生的噪声、核事故或向海洋排放碳氢化合物,原告不必证明致害者有过失,而只需证明发生了损害。在法国,有关工作场所的事故的赔偿也实行无过错责任,雇员只需证明其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受到了伤害;一个工厂尽管遵守了所有行政上和法律上的规定,但如果对周围地区或邻居造成了烟尘污染或噪声污染,仍要承担责任,一个人可以对其邻近的工厂或邻居提起诉讼(相邻损害诉讼)。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CERCCA),规定了超级基金和有关补救责任,确定了有关当事人的连带责任性的严格责任,其法律效力具有追溯力,是对传统法理观念的一种突破……

无论是侵权责任还是刑事诉讼,往往采取过错责任无罪往往面对的是地区的经济纳税大户,基于某些原因,政府授权部门往往怠于行使其责任,或者干脆作为影子被告,因此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极不平等的。为保证裁判的正义性和保护社会国家公众利益,需要在诉讼的举证责任方面,做出某些特别的规则原则。首先,应该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作为举证存在困难的原告,往往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甚至于会因被告告之谓商业秘密在不得顺利取证。处于弱势地位的诉讼人,唯有把举证责任归于被告,使正义天平重新平衡,才是解决之道。其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可以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问是否损害发生,均应承担责任。尤其是在公众知情权的制度建立方面,对于怠于行使公开信息的被告,追究其怠于责任。最后,还应提出引进创新原则,一是权衡各方利益原则。在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公众团体利益相互冲突的时候权衡各方利益,认真考虑,现在和未来的利益,争取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二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合同法上面,关于缔约人有期待权的利益保护。因此,我认为,公众对于政府职能部门的信赖,由此产生赋予政府的权利。故此,政府部门怠于其责,对于公众造成损害,尤其是环保部门对于环境损害的视而不见,公众有权依据信赖利益,予以诉讼。

一,惩罚原则

对于环境诉讼案件得处罚原则,因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得类型不同而不同。

1.刑事案件。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环境犯罪得刑事处罚措施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刑事处罚措施相同,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起到了遏制犯罪和威慑力作用,然而,对环境来说,并没有得到补偿。目前,我国每年因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千亿源,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才力去恢复,负担沉重。

国外已有针对环境犯罪适用重建被损害的环境这种刑事措施的规定。1997年1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6章有关环境犯罪及处罚的规定中普遍规定了一种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的刑罚手段。第250条对“污染水体罪”的处罚规定为“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100——200倍或被判刑人1——2个月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5年以上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处1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处3个月以下的拘役。”第254条对“毁坏土地罪”的处罚规定为“处数额为最低过去报酬200——500倍或被判刑人2个月——5个月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处两年以下的劳动改造。”等等。《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关于环境犯罪普遍规定的这种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就是责令犯

公益诉讼教学实践报告 【十四】

(一)提高防汛意识,广泛宣传动员。

今年汛期开始时间比往年提前一个月,为了让xx区员工和入区企业提高认识,安全科积极宣传,多次利用微信群、微信公众号、QQ群、短信平台等发布汛期预警及相关消息,让大家提高对汛期的认识,提早做好准备。

6月7日,xx区安全科还组织召开了入区企业汛期工作动员部署会,要求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值守、做好防汛宣传和演练,避免在汛期造成财产损失。同时为了落实各级责任,xx区还和入区企业代表签订了20xx年防汛目标责任书。加强了对全员防汛责任意识的重视,明确防汛抢险人员队伍工作职责和责任范围,责任到人。在防洪抗汛期间,安全科把防汛工作与安全工作紧紧结合,同时布置、同时检查,推动了xx区安全管理和防汛工作的有序进展。

(二)开展汛期安全工作检查,集中力量整治。

20xx年汛期的北京天气多变,多变的隐患更多潜伏在房山,截至9月11日8时,房山区累计平均降水量510、4毫米,比常年(取1980至20xx年的多年平均值,下同)同期(482。3毫米)增加6%。汛期累计平均降雨475。2毫米,比常年同期(408毫米)增加25%。最大降雨日是7月6日,全区平均降雨量达65。3毫米;最大降雨站点为长阳站。

汛期期间的强降雨造成多处路段积水,应对形势异常复杂严峻。为保障xx区汛期工作有序开展。6月22日上午,xx区党委书记、总经理齐彦军同志;xx区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非公企业党委书记刘涛同志还冒雨亲自到企业检查防汛工作。重点检查了企业的防汛物资、防汛应急预案、防汛物资储备情况等内容,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要求企业做好xx区汛期防灾减灾的各项工作,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汛期期间,安全科还加大了对重点部位的防汛布控工作。查看了海聚综合服务中心地下车库的防汛沙袋布控情况,参与了防汛物资沙袋的运送工作,为xx区20xx防汛工作安全打下坚实基础。

(三)加强防汛值守,保证指挥畅通。

良乡xx区坚决贯彻落实“阴天就是预警,雨声就是命令”的指示,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坚决落实防汛工作“在岗、在职、在责”要求,密切关注雨水情变化,定期对值班室电话、传真,视频会议系统等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政令畅通。

今年汛期降雨量明显增大,暴雨预警也频繁出现,为了做好防汛工作,安全科在xx区党委书记、公司总经理齐彦军同志的.带动下,每有预警就在单位值守,每次都坚守到预警取消。同时公司其他值班人员也都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全部在岗在位,认真履职,认真做好防汛值班记录,确保一旦发生汛情(灾情)能及时传达,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险救灾,将损失降到最低。

领导高度负责的工作精神感召激发了xx区全体员工的工作热情。xx区安全科的每名员工更是把每一次预警当作一次战斗的集结号,顶着危险迎难而上,担当、尽职、随叫随到,没有一人喊苦喊累,真正履行了一个真正的安全人员所应做到的义务职责。在汛情面前,安全科所有人员用实际行动发扬着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的精神,为xx区的平安发展贡献着力量。

总之,20xx年汛期,安全科在公司领导的正确指挥下,科室上下团结一心,提前部署,防控,严格检查,周密安排迅速排险救援,圆满地完成了20xx年防汛工作,确保了xx区防汛工作顺利完成。

民事起诉状

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写明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写明原告具备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其他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公章和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等制定,供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用。

2.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三)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的声明。

3.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三)消费者组织就涉诉事项已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的规定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证明材料。

一、活动主题:金马之家百万爱心献老区

关键词:公益活动舆论宣传经营人心促销

活动目的:公益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义拍义卖营销活动

响应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号召和“青春家园建设”关爱行动,与共青团武汉市委、武汉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武汉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农业局、武汉市文化局、武汉市卫生局、武汉晚报社、武汉市广播电视局、武汉晚报社、武汉爱心文化传播中心等单位联手,推出大型公益活动“金马之家百万爱心献老区”。

联合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共同举办,增强该活动的权威性、公益性、新闻性和可信度,这是企业组织公益活动的关键问题。

在即将到来的销售淡季,推出与金马之家经营项目和营销活动紧密相连的大型公益活动,寻找挖掘新闻点,吸引大众眼球,提升品牌形象,带动淡季的人流和销售,并为旺季销售做铺垫。

活动意义:

1、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义拍助学是一项大众关注度极高的公益活动,开展这次活动有几个好处,因为是公益活动,所以受众面较广,能快速推广品牌,且大众认知较快;

2、舆论宣传导向和新闻炒作:作为公益活动本身就有一定的新闻价值,通过合理的炒作为金马之家营销活动造势,增强大众对金马之家这一品牌的记忆、认知和好感。

3、提升企业形象及实际销售额: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获得大众认知便是企业的无形资产,社会效应越好,越能带动公司业绩飞升。

4、符合公司的经营理念:肖凯旋总裁曾多次在公司的会议上提出过企业使命感,在我们以全方位的产品定位解决了消费者的家装痛苦同时,我们同样要在公众心中媒体眼中塑造一个公益形象,营造优秀的企业文化,树立员工的价值观,通过经营人心的宏伟工程,为企业长足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

(1)通过整合优势资源,有效开展品牌形象战略目标;

(2)义卖(义拍)活动能有效吸引客流到卖场,从而提升经济效益,公众对于公益事业的热情较高,通过长期的公益活动,能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3)因公益事业是政府部门极为关注的一项长久性事业,本次活动又联合了多家政府职能部门,从而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工程;

(4)事半功倍的营销推广效果:本次活动主题突出,题材鲜明,受大众及媒体、政府部门关注程度高;且活动本身易于操作,炒作空间大;又与商户互动,投入少,能取得事半功倍的品牌推广效果。

二、义卖(义拍)活动分析:

1.活动内容:

金马之家联合商户提供近百万价值的义卖产品,义卖款项作为爱心专款全部捐献革命老区的福利机构和弱势群体。

2.活动时间:2006年5月开始启动,至,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开展一系列爱心义卖义拍及捐赠活动。

为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在自查中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公益诉讼教学实践报告 【十五】

公益实践活动的实践报告篇1

从20__年考入大学以来我就参与到志愿者活动中,想一想已经有一年半了。在这段时间里,我参加了很多的志愿者活动,从一开始的“创建文明校园活动”、“安庆路公益课堂活动”到“3.5中国志愿者活动日活动”、“青年志愿者策划大赛”我学到了很多。在每一次的活动中我都努力去感受青年志愿者事业的伟大,同时总结经验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优秀的志愿者,传递快乐、奉献爱心。

一,“创建文明校园”志愿者活动的开端

在上大学前就曾对志愿者充满了崇敬之情,这不仅仅因为志愿者是一群被多数人尊敬和值得人尊敬的群体,更多是因为志愿者活动所展现的是一种精神风貌,所体现的是社会爱心的践行。还记得第一次作为志愿者参与的活动是“创建文明校园”。我们的工作是进行食堂用餐秩序的维护,那次执勤地点是我校第二食堂,我共执勤了三次。在那次活动中我第一次感受到作为志愿者,所需要的不仅是热情,还需要毅力。当我们站在食堂里一站就是两、三小时时,坐一下便是我们最大的需要,但是既然头戴一顶小红帽,就应对这一身份负责,这也就成了我从事志愿者活动的开端。

二,“公益课堂活动”师即友,友为师

曾未想过以一名志愿者老师的身份走出学校,涉足社会;也曾未想过,作为一名不是老师的老师应该怎样去教不是学生的学生。当这一切都无可抵挡的突然袭来时,忽然感到几分紧张。然而当我以一名大哥哥的心态去教这些小弟弟小妹妹时,我的前状出现了转机。在从事将近十五次公益课堂活动中我所感受的并不是一个老师为其学生上了十五次课,而是一个哥哥为他的弟弟、妹妹讲了一些精彩的数学题、教了一些深入浅出的做人道理以及讨论了一些共同话题。师即为友,友为师,我从孩子哪里感受到的是童真的美丽与笑脸的灿烂。如果说我付出的是每一次的认真,那么我收获的便是一大笔快乐。

三,“3.5中国志愿者活动日活动”

我们的路还很长众所周知我们华夏民族有着文明世界的传统美德乐于助人,我们每一代华夏子民都将这样的美德一代一代的传承下去。3月5日,我作为志愿者参加了“3.5中国志愿者服务日”活动。然而在志愿者活动频发的一天我却第一次如此真实的发现志愿者群体中也有蛀虫。那次是我服务队与庐阳区安庆路街道合作完成的,在宣传志愿者与文明交通过程时,部分志愿者人员的行为似乎很难被大众所接受。一方面我方志愿者辛苦执勤,另一方面合作方部分志愿者却表现出应付的态度,照相、聊天,无善始也无善终,草草了事,不仅没有起到宣传文明交通的作用,相反可能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我很清楚的记得当时有一位路过者看见我们执勤时毫不含糊的说了一句“又来这一套”!“恰到好处”的展现了我们“志愿者”形象在部分人心中的扭曲现象。我想在一片叫好声的背后志愿者事业仍然任重道远,志愿者工作仍然需要我们再接再厉!

四,“志愿者策划大赛”

志愿者不仅是个人,更是一团体20-年四月份左右我参加了院志愿者策划大赛,我和其余七名同学组成了一个队,经过努力,我们获得了三等奖的成绩,虽然最后由于参赛名额的限制我和其余两名同学并没有将名字报上去,但在这次活动中我学到了至关重要的一点东西。这便是“合作”的理念。无论是我们参赛过程的工作分配还是策划方案中实施计划,所突出的一点就是“合作”,任何一项计划的实施都需要志愿者的明确分工和系统合作。固然我们所倡导的是“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但我们的最终目的都是将再小的力量都聚集起来,形成一种新的社会风气,一种团体意识和团体力量。所以志愿者事业要想发展必须注重团体意识的拓展。

五,“大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活动”转身、离去,留下的不仅是背影

如果有谁要问到目前为止哪项志愿者活动让我最引以为豪,那么我将拒绝回答。因为作为志愿者任何一项志愿活动都应是自己最引以为豪的。只是我们所做的事在记忆程度上有区别。盘点09年我最难忘的一件志愿者活动便是三下乡活动。在那段时间里我所经历的是一个生命的断点,交织着是快乐是汗水是聚聚散散的欢喜与忧伤,而这一切都源于我们彼此之间的感动。还记得20__年7月11日我们电子系“三下乡活动”小组背负着行囊拎起大包小包离开了我们工作了八天的大本营。在那天,我们十二名队员(包括指导老师袁老师),告别了那个充满怀念而又不得不作别的地方,告别那些可爱的孩子们的童真的脸和灿烂的微笑。八天的经历变成了永久的回忆,定格的风景。相处的那段时光充满了欢乐,转眼一曲终了,离别变成了淡淡的忧伤。我们,虽转身、离去,然而都知道我们留下的不仅仅是背影!

六,践行志愿精神路上,仍未停止

本学期我最后一次做公益课堂活动是在11月份,那天我见到了我的学生,一个叫万军的小男孩。那天他依旧很活泼的来到安庆路社居委的会议室(我们开展公益课堂活动的场所),我们在很融洽的气氛下结束了那次课,他并不知道我以后不会再来了,因为我告诉他因为有事这段时间我不会过来带他。我的公益课堂活动将到此结束,然而还有很多活动等待着我的参与,因为我知道志愿者事业不会因为我的退出而变坏,却会因为我的参与而变得更强大!在路上,我的志愿活动将不会停止!

公益实践活动的实践报告篇2

暑假我参加了由“半亩花田——纪念田维”组织自发的爱稀客公益组织的活动,主要网络宣传工作,其实工作本身并很累,在网络媒介上用的力量宣传,工作很小,却也很有意义。

爱稀客是肺动脉高压人群设立的,主要资金用来对肺动脉高压捐款的公益慈善组织,现在基金会还未能设立,的规模,我国是肺动脉高压的患者较多的国度,现在统计在案的有100人左右,而我所做的现在爱稀客主要的宣传工作。

宣传主要是让更多人来肺动脉高压,病,人,从而在基金会创办后可以的募捐,从而资助的肺动脉高压患者。

肺动脉高压是由先天性心脏病引起的稀有疾病,我在向别人传播前到肺动脉高压患者看似与常人任何区别,在常人看来没的走六分钟在肺动脉高压患者眼里那是的挑战,肺压过高,她们无法与常人一样行走,只能慢行,并且很容易缺氧,治疗费用极度的高,最便宜的也要2000元每月,而要想让身体稳定就要上万每月的药物,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这在外国可以免费的治疗项目在我国让每个家庭都可以倾家荡产。

为此,病人学生都出国留学,为的是享受国外的免费治疗。就了“有药没钱治,有家不敢回”的奇怪。我明白了,每患上肺动脉高压的治疗都会在2—8年内死亡,也说她们中间的每人都在与死亡赛跑,每人,手中都有计时器,看着死亡的。她们不敢说,,人会相信。

做实践我最喜欢的实践,就算暑假结束了,我也要做下去,这是我所喜爱的,现在方法原因不大,我会努力做下去,最后相信会。我的体会,我觉得有时候也许关怀就在的身边,身边其实就会有那样的需要去帮助的人们,而,也应该都有一颗慈爱的心,去帮助别人,这是最的。这我的感悟,希望更多的人可以加入到慈善事业的行动中去。

公益实践活动的实践报告篇3

20_年,东四条社区在宽城区委、南广街道办的指导下,按照“新家园、新生活、新风尚”素质教育活动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主题活动,为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区、商住小区进一步改进生活习惯和培养文明行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现就我社区20_年上半年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狠抓落实。

“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是市委、市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城乡文明新风建设新途径和新方法的重要载体,是统筹城乡工作创造性、针对性、有效性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我社区坚持以马克思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按照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的要求,认真研究、周密策划、切实抓好“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为此,我东四条社区把该活动纳入创建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使该活动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工作完成情况

(一)丰富内容、完善措施。

1.积极参加“讲文明、树新风”活动,通过志愿者文明劝导、志愿服务、入户宣传等活动,使活动深入人心。

2.指导各居民小组成立了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建立了三支不低于800人的志愿者队伍,为活动的深入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入户送知识,踏实做好工作。

今年上半年我社区在各居民小区组织入户宣传6次,共发放“讲文明、树新风”知识宣传单20_余份,还深入到居民家中,对一些不规范的地方进行指正,和居民形成互动。并利用文化共享设备广播向居民播放宣传资料,图文并茂提高教育效果。

(三)深入小区文明劝导及宣传,提高群众素质。

社区组织工作人员及广大志愿者,深入辖区内的小区进行文明劝导活动、文明伴我行活动共计6次,向辖区内各居民小组发放文明知识宣传单20_余份。引导广大小区居民树文明新风、创优美环境、做文明职工,要求群众做到“三节、三美、六不”活动: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张纸、每一度电;创工作环境美、居住环境美、家庭环境美;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垃圾、不乱倒污水、不乱涂乱画、不乱放养家禽、不乱停乱放,养成文明、健康、有序的生活方式,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做到了辖区企业职工“三新”教育全覆盖。

(四)组织各类宣传、知识讲座、培训及文艺演出,寓教于乐出成效。

东四条社区上半年共组织在辖区内开展宣传文艺演出2次、居民再就业民培训2次、新市民大讲堂2次、法制禁毒宣传3次,通过社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各类宣传信息和图片40条,共吸引20_余人次群众参与活动。通过各类宣传活动和知识讲座,既让群众丰富了文化生活又得到了教育。

(五)及时反馈信息,做好“讲文明、树新风”工作

“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受到了辖区内广大群众的好评。工作组人员不定期到红豆安置小区、瑞临锦苑、怡合花苑、教师公寓对居民进行走访,居民纷纷表示:工作人员们送来的知识宣传手册很及时也很必要,大家都非常渴望新生活,现在从工作人员这里了解到了相关的知识,大家将慢慢地转变旧的观念,改掉以前的一些不良习气,树立起新的风尚,并坚信在不久的将来,定会把所住的小区环境营造得更好,让新家园更美丽。

20_年东四条社区“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也认识到,作为一个涉农社区,群众的文化水平和个人素质参差不齐,有些甚至相对较低,我们的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下半年,我们社区将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力争取得更好的成绩。

公益实践活动的实践报告篇4

自从接受真维斯公司捐助,加入真维斯希望工程爱心社以来,通过参加历次公益活动,使我明白了回报与奉献的真正涵义,也收获了人世间对真情最美的馈赠。因为付出,所以快乐。因为参与,所以幸福。一切的一切,都是源于真维斯公司“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的公益宗旨,都源于真维斯公司的无私与真情。

_ 年9月14日,是我们青岛大学新生入学报到的开始,忙碌的校园因新生的大量涌入而略显拥挤,操着各种口音的家长与新生因对校园的不熟悉而面有难色。此时,我们真维斯希望工程爱心社组织包括我在内的部分成员在图书馆前方设立服务点,为全校的迎新工作顺利开展一尽自己的微薄之力。当我们在耐心细致地解答家长学生们的询问之后,在一次次帮助新生完成报到、领取到军训用品之后,我们收获的是一种奉献的快乐,一种帮助别人之后由衷的欣喜。因为,我们也曾是新生,也曾在陌生而偌大的校园面前手足无措,也曾渴望一双热情援助之手向我们伸出。在经历一上午的迎新工作之后,下午有课的我不得不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此时,目睹口干舌燥犹然热情不减的同伴有条不紊地服务工作着,我不禁心潮澎湃,因为我从他们眼中读出一种奉献的精神。而我,则被我们本身参与的活动所教育,所感动。生命,因为有了爱与奉献才如此多彩,生活,因为有了真情与帮助才如此美丽。

而11月一个周六的儿童福利院之行则给我了另外一种体验。当我们携带着自己准备的小礼物踏进福利院大门的瞬间,说实话,我完全不知道自己如何和这群不幸而天真的儿童交流。因为,我怕自己的鲁莽与不慎在无意间会对这些孤儿造成伤害。但很快发现我错了,因为在一双双天真无邪的眼睛面前,我丝毫嗅不到一丝不幸的气息。很快,我与那群孩子们打成一片,玩得开心而不乏意义。我们将自己的一些心得教给孩子们,鼓励他们坚强乐观地对待人生、社会、成长,好好学习,做对社会有用的人。我们同他们开心地玩耍嬉戏,在天真的笑脸面前忘掉了所有烦恼忧愁。当我们离开之时,面对孩子们恋恋不舍的目光,我开始明白这次活动的价值与意义。只有让这个世界的每一个人都真切地感受到关爱,让爱的阳光洒满这个世界的每一个角落,每一寸土地,这个世界才会充溢着美好,我们每个人才会收获到真正的幸福。爱与奉献,不图回报的奉献,才能换回如同金子般珍贵的真情,才会换来这世界最美好的未来。

当然,我们组织本学期组织的活动还有很多,但限于种种原因我仅参加了这两次的活动,尽管活动的时间短暂,但我的收获却颇多,回味却绵长。每次活动对我来说都有着不同的体验。我们付出的是汗水与真情,而我们的获得,却远远比我们的付出要多得多。因为,活动的意义与学会的东西无价,因为我们懂得的道理无价。这些活动必将构成我最美好的回忆,其中的精神财富,足够让我享用一生,也受益一生。

公益实践活动的实践报告篇5

为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推进法治社会建设。7月19日,郑州市二七区开展“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在长江路社区举行,在丰富基层群众业余文化生活的同时,也把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理念传递给广大干部群众。

此次活动,来自二七区法院、检察院、司法局、解放路分局、大学路分局、嵩山路分局、交警三大队、信访局、人社局、教体局、团委、妇联、环保局、河南天物律师事务所等十几个单位,现场摆放了十几块图文并茂的法治宣传展板,并向群众发放法治宣传单、宣传册,解答法律及政策咨询,受到群众的广泛好评。

活动中,不少人民群众向律师咨询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咨询较多的是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我所楚主任耐心解答群众疑惑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也让咨询者能够对涉及自身的法律关系有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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