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线保护方案(锦集十二篇)

时间:2023-03-05 作者:好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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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

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8号

《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马懿

2016年2月5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面以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及军事、铁路专用地下管线除外。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等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有关地下管线重大事项。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统一规划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财政、交通、园林、水务、公安、人防、安全生产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九条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包括: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二)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三)道路管线综合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四)专项工程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

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桥涵等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城市地下管线穿越铁路、轨道交通、地下建筑、河道、沟渠、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审查意见,并制定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城市地下管线平面位置、竖向标高和规格等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并出具放线测绘报告。

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组织制定专业管线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建设时序。

城市建成区现有架空电力、通信线路应当逐步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项目中进行入地敷设。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需要占用、掘动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掘动审批手续;需要占用绿地、河道等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本市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确需掘动的,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增缴5至10倍掘动修复费。

第二十条与道路、桥涵等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告知拟实施项目的有关情况,并与城市地下管线施工方案相衔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整体工程同步建设进度安排。

第二十一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划要求和实际需要预留用户支管。用户支管应当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1米范围以外,用户支管井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用地。

第二十二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与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不符的城市地下管线时,应当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测绘单位查明管线性质、权属,并将信息资料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施工中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并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采用政府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投资补贴、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形式,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力量等投资建设、维护和经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第二十五条城市新区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成片改造旧区、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应当根据城市区域功能需求和条件同步规划和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第二十六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凡已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除有以下情况外,不得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线位置:

(一)因技术要求不符,无法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第二十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配合和协助城市地下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城市地下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和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确保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第五章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对所属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

(三)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城市地下管线,以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控,保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

(四)按照应急预案处置城市地下管线突发事故;

(五)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应当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应急防灾综合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城市地下管线单位编制的城市地下管线应急预案,应当报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城市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等需要紧急抢险排危时,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及时修复,同时通知市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管线单位不得擅自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确需废弃的,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危及公共安全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占压城市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或者擅自挪移城市地下管线;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识;

(四)在城市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等;

(五)擅自接驳城市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六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做好维护、更新和管理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补测补绘资料准确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更新和管理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存储管线信息,定期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专业管线信息资料,并对所报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发生变化的,城市地下管线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将有关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城市地下管线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配合。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按规定查阅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合理查阅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提供便利。

查阅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整体工程同步建设进度安排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占用、挖掘道路审批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验线、规划核实职责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地下管线竣工备案手续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的监督管理,可以由其管理委员会在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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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保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地下管线工程纸质档案的建档、归档、验收、移交工作:

(一)工程开工前,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建档手续;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按照规定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三)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档案预验收;

(四)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三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权属明确的,及时补办建档手续。

权属不明确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查明未建档地下管线的性质、权属,权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委托测绘单位测量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后,及时补办建档手续。

第三十六条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涉及的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工作:

(一)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建立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二)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统一标准,整合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

(三)根据地下管线变更情况,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权属、管理单位,对地下管线信息进行普查、测绘。

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组织维护、更新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专业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与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联接。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根据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进度建立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并移交。

纸质、电子档案符合规定的,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发给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移交证书。

第四十条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绘等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相关档案信息资料。

第四十一条地下管线建设、权属、管理等单位提供或者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现状及档案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涂改、伪造。

第四十二条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其管辖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方案由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地下管线普查技术标准和规程。

地下管线专项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三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将地下管线涉及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管理:

(一)地下管线工程纸质档案信息,自档案接收之日起30日内;

(二)地下管线普查成果信息,自普查成果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

(三)其他信息及时录入。

第四十四条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属于基础测绘成果或者属于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需要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地下管线建设、权属、管理等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得收取查询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信息管理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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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以及工业等各种管线,地下管线共同沟(廊)及其相关地下空间设施,地面检查井、阀门井、消防井(栓)、雨水口及其附属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共同沟(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地下管线实行先地下后地上和统一规划、统筹管理、合理安排、同步建设、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全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下列工作:

(一)组织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事故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

(三)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管理及其综合协调、档案信息管理和相关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相关业务工作。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地下管线涉及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及地下管线建设、维护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作业和排水检查井、雨水口等及其附属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生态文明、财政、国土资源、人民防空、广播电视、水务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工商、公安及公安交通、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专业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

具备条件的部门或者区域,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等应当实行自动化、智能化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破坏地下管线,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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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地上设施处理原则

地下管线和架空电缆,如处理不当将会影响周围居民生活,成为工程进度的阻碍因素之一,所以施工时应高度重视地下管线和架空电缆的处理。施工前根据设计要求,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技术方案分别对其进行拆迁、改移或采取保护措施。2 一般保护措施

详细阅读、熟悉掌握业主、设计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图纸资料,并在工程实施前召开各管线单位施工配合会议,进一步核实、搜集管线资料。在此基础上,对影响施工和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开挖必要的样洞(开挖样洞时通知管线单位、监理单位监护人到场),核对清楚地下管线的确切情况(包括标高、埋深、走向、规格、容量、用途、性质、完好程度等),做好记录,并与相关部门签字认可,由业主见证。在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时,把保护地下管线工作列为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之一,并在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上标明影响施工和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工程实施前,向有关管线单位提出监护的书面申请,办妥《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等各种手续。工程实施前,把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详细情况和制定的管线保护措施向现场施工技术负责人、工地主管、班组长直至每一位操作工人作层层安全交底,随即填写《管线交底卡》,并建立“保护公用事业管线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工程实施前,落实保护本工程地下管线的组织措施,委派管线保护专职人员负责本工程地下管线的监护和保护工作,项目经理部、施工队和各班组设兼职管线保护负责人,组成地下管线监护体系,严格按照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经管线单位认定的保护地下管线技术措施落实到现场,并设置必要的管线安全标志牌,悬挂“地下管线无事故日数牌”和“保护地下管线的安全须知牌”。

工程实施前,对参与本工程施工的职工进行“保护公用事业管线重要性及损坏公用管线危害性”的宣传教育,组织学习政府和有关单位颁布的关于保护地下管线的各项通知和规定,并要求职工在施工中严格遵守。工程实施前,对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设置若干数量的沉降观测点。工程实施过程中,定期观测管线沉降量,及时向业主和有关管线管理单位提供观测点布置与沉降观测资料。成立由业主、各管线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的现场管线保护领导小组,定期开展活动,检查管线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及保护措施的可靠性,研究施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完善保护方案。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地下管线保护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各级管线保护负责人深入施工现场监护地下管线,督促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制止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章施工。如果某管线需永久性切断,事先定出方案,由有关各方讨论决定,办妥手续后,方可实施。并于工程完工后在竣工图上明确标明,交业主存档。在燃气管区域施工前,事先按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提出“动用明火报告”,办妥审批手续,并落实消防设备,否则不准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现管线现状与交底内容、样洞资料不符或出现危及管线安全等异常情况时,立即通知业主和有关管线单位到现场研究,商议补救措施,在未作出统一结论前,不擅自处理或继续施工。施工过程中对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地下管线,事先制订应急措施,配备好抢修器材,以便在管线出现险兆时及时抢修,做到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管线损坏事故,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在24h内报上级部门和业主,特殊管线立即上报,同时立即通知有关管线单位要求抢修,积极组织力量协助抢修。对人为原因造成损坏地下管线事故,认真吸取教训,并严肃进行处理。AAA.3 特殊保护措施

按设计要求,对本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采取拆除改移保护措施。

3.1、拆除改移

按设计要求,对必须拆除改移的管线按规划管线综合部门确定的路由就位,此项工作由业主会同产权管理单位完成,拆除改移过程中,我们将遵照业主的指示积极配合协助。3.2、地上设施、周围建筑物保护措施

进场前,积极配合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做好施工用地范围及场区范围内必须保存的树木、广告牌、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移交工作,并签署移交文件,采用量、测、拍照、录象等手段做好原始记录。建立责任制,将地面设施、建筑物的保护落实到人。尽管施工方案中已考虑了对建筑物的保护,施工中仍加强对周围建筑物的监控量测,以掌握建筑物动态的沉降信息,及时调整施工方案,减小施工和降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控制基坑周边土体位移。控制建筑物不利沉降。对树木、路牌、广告牌、电线杆等设立围挡并挂牌,安设夜间亮光标志,确保其不被碰破、撞等。对树木、花草等按期浇水,广告牌、指路牌、电线杆等及时做清洁工作。保持人行道的平整,对施工损坏的地板砖等及时更换。加强地表沉降监测,根据地表沉降信息及时调整基坑开挖和施工方案,将地表沉降值控制在容许值内。根据周围建筑物离施工现场的距离、结构型式以及基础类型等综合因素,采取增设回灌井等特殊措施,同时严密监控,确保周围建筑物施工期间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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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及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基本原则】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筹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文广新、城管、规划、安监、质监、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职责】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

第六条【技术使用】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励新技术、新材料在地下管线设计、建设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财政支持】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管线规划的要求,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地下管线管理资金,加大对地下管线管理的投入。

第八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盗窃地下管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前款行为以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维护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九条【管线综合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等专项规划(包含地下管线内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符合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含地下管线内容)应当作为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重要内容。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的建设区域、管线种类、铺设方式、规模及布局等内容。

第十条【管线工程建设程序】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可研批复、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十一条【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时,应当征求地下管线相关管理部门及权属单位的意见。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地下管线应急抢修等原因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不能纳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后书面报告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年度计划管理】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建设,未列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建设资质】承担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方案】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方案应当包含地下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等内容。

第十五条【规划许可】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现状调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通过查询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咨询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现场探测等方式查明既有管线等地下设施现状。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开展现状调查时,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管线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因市政项目建设(道路建设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线迁改工程,由市政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第十八条【施工许可】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可以由道路建设单位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并申请办理;因市政项目建设(道路建设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线永久性迁改的,由市政项目建设单位一并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

单独建设的,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放线要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据管线规划审批要求进行放线,并将放线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施工组织】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城市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覆土前测量】地下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测量图,并记录地下管线类别、材质、管径等基本属性特征信息。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测量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未报送的,不得组织下道工序的建设。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及时进行地下管线覆土前的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

第二十二条【规划核实】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完工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及时向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移交。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义务】建设单位在既有地下管线区域内建设,应当加强地下管线的保护,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在城市道路上占道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先查明施工区域内的既有管线情况,制定管线保护措施,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占道挖掘手续。

第二十五条【运行维护主体】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运行维护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地下管线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理体系;

(四)发生地下管线安全事故后,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抢修,并向市城乡建设及相应主管部门报告;

(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及时更新并报送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建设建(构)筑物;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种植深根植物等;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安全警示标识;

(四)向地下管线井(室)内倾倒垃圾、建筑泥浆等,排放腐蚀性废弃物;

(五)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品;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管线接驳】建设单位在接驳地下管线前,应当书面告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废弃处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同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综合信息平台】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遵循资源整合、标准统一、及时准确、综合利用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十条【信息收集】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收集,并提交至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一条【档案报送】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长沙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既有的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按相关标准和要求报送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信息查询及保密】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和应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查阅本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第三十三条【建设区域】城市新区、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旧城区应当结合地铁建设、道路整治、棚户区改造、河道治理等,逐步推进综合管廊建设。

综合管廊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的需求。

第三十四条【入廊管理】凡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规划入廊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全部入廊,综合管廊以外区域不得建设已规划入廊的地下管线,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地下管线入廊工作。

对于已规划入廊的地下管线,在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进行建设的,发改、规划、建设、城管等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综合管廊使用】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综合管廊日常维护费,有偿使用费用标准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在运营期间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第三十六条【综合管廊运营单位义务】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履行以下义务:

(一)养护和维修综合管廊共用设施设备,保障正常运转;

(二)配备相应的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

(三)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制定安全保障制度;

(四)统筹协调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五)保持综合管廊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

(六)制定应急预案,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及时通知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抢修,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七)保障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义务】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使用和维护管线;

(二)建立安全责任制,编制实施综合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查计划,并接受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施工时对综合管廊及综合管廊内管线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四)在综合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同意,施工方案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五)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备案;

(六)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安全保护区】综合管廊周边区域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并设置相关标识。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从事活动的单位会同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并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爆破;

(二)挖掘城市道路、公路;

(三)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四)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五)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六)其他可能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

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人员管理】进入综合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综合管廊安全运行。

第四十条【综合管廊信息系统】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综合管廊信息系统。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综合管廊信息系统纳入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第四十一条【衔接规定】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及档案等管理活动,本章未作规定的,按其他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行政管理主体法律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制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或者未按照年度计划执行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进行覆土前测量和进行规划核实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未履行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维护、管理职责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未按照规划建设综合管廊的;

(五)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覆土前测量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覆土前未进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覆土前测量后,未按规定报送测量数据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因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提交的地下管线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禁止行为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影响地下管线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不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应当按规划纳入综合管廊而不进入,在综合管廊外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未提供施工安全保护方案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提供施工安全保护方案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其他情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例外情形】国防管线、军事禁区及军事管理区内的地下管线不适用本条例。

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非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地下管线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条【参照执行】宁乡县、浏阳市、长沙县地下管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

一、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全面排查整治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生产各类风险,推进解决管线安全间距不足等隐患问题,基本完成管线违章占压清理和老旧管线改造,努力实现新增占压管线零增长,降低城市地下管线特别是城市燃气管线第三方破坏事故率,提升城市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全市地下管线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普查,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进行彻底整治。

二、整治范围

具体责任区域划分: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真州镇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地下管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汽车园、化工园区、开发区、枣林湾由本部门自行负责地下管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城市规划区外的各乡镇规划区,由镇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乡镇规划区范围外,由乡镇主导,各村(社区)负责组织地下管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我市辖区范围的各燃气、供水、污水、雨水、电力、通信、广电等公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工业管线、油气管线)生产经营企业为本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主管部门为本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责任单位。

三、整治重点

(一)城市燃气管线第三方破坏防控行动

开展影响城市燃气管线安全的第三方项目专项排查。对存在违反建设程序、违规作业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建设单位要列入重点防控名单。(住建局牵头,交运局等部门配合)

住建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严格监管,燃气企业要做好安全监护,并加强施工地段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工作。对施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施工单位要立即整改消除;对存在影响燃气管线安全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燃气办,并立即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直至隐患消除。(住建局负责)

完善第三方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加大第三方破坏事故问责和处罚力度。对盲目施工,擅自施工导致外力损毁城市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的,除承担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抢险维修费用和由于停气造成的其他损失外,依法依规追究第三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住建局牵头,交运局、公安局配合)

强化日常巡线和完善安全警示标识。认真排查其他地下管线情况,完善地下燃气管线管位及埋深资料,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燃气管线地面标识和站点安全警示标志。督促燃气企业加强管线巡查责任制度的落实。对照《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要求,督促燃气企业对高中压燃气管道等设施开展全面自查,突出检查燃气管道隐蔽至灾隐患,重点检查周边有施工的燃气管线、与其它管线安全间距不足及交叉、穿越、管廊等重点部位以及管道安全阀、压力表等监控设施。(住建局负责)

(二)改造老旧燃气管道和清理整治占压燃气管线违章建(构)筑物

制定老旧管道改造计划,建立完善老旧管道改造长效机制,简化改造项目需要申办的各项基建手续,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加大投入,加快完成老旧管道改造。在老旧管道未实施改造前,要加大城镇燃气管道巡查频率,发现漏气立即组织抢修,确保安全运行。(住建局负责)

住建局应督促燃气企业全面排查摸清占压燃气管道违章建(构)筑物,重点巡查燃气管道被占压、曾经发生过燃气泄漏事故以及穿越密闭空间的燃气管段。建立清单及时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城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燃气、属地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拆违整治方案,整治现存占压燃气管道违章建(构)筑物,对暂时无法拆除的,要尽快研究管道改造方案,消除安全隐患。燃气企业巡查发现的违章搭建苗头,及时告知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及时协助予以制止。(城管局负责,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住建局配合)

(三)健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控制度

指导在完成各类专业管线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统筹协调城市地下各类管线布局与走向,合理确定地下管线敷设的排序和位置、间距。健全城市地下管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制度,要在依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前提下,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方可办理后续规划许可。(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负责)

(四)建立地下管线运行维护长效机制

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普查与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完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更新机制并实行数据信息共享。进一步明确各管线权属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日常管理维护、安全防范、隐患整改、事故救援、档案管理等数据更新责任和使用权限,确保新建地下管线信息及时更新入库和入库信息规范使用。利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加强对地下管线的巡查养护和隐患排查工作;各管线业务主管部门指导管线权属单位建立地下管线巡查养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切实提高事故防范、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针对城市地下管线可能发生或造成的泄漏、燃爆、坍塌等突发事故,各管线权属单位要制定应急防灾综合预案和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对地下管线中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安装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住建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各管线权属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并扎实推进整治

在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基础上,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对管线综合数据信息进行共享,督促各管线权属单位排查管线安全间距不足的隐患问题,加快推进管线周边违法建(构)筑物清理工作,及时形成隐患整改计划,由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上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加强管线周边规划管控,确保占压管线违法建(构)筑物零增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住建局、各管线权属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

(六)加强城市窨井盖维护和管理

各管线权属单位要加强对井盖的巡查维护,对于可能致人伤亡的城市窨井要采取防坠落、防位移、防盗窃等技术手段,在暴雨时打开井盖排水的,要设置明显标志或专人看护。城管部门要发挥数字城管快速反应优势,对于缺失井盖情况,要及时将任务派送到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及时处置,避免窨井伤人等事故发生。(各管线权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城管局负责)

(七)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部门协作机制,规范市政道路占用挖掘审批与事后监管

施工前,住建局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各类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制定附近施工保护方案,签订施工保护协议,通知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在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各类地下管线施工保护协议(交底手续)、管线保护技术方案和应急预案。(住建局负责)

在审核市政道路占用挖掘申请时(除道路维修应急抢险外),应当检查该项目与城市供气、供水、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之间施工保护协议、管线保护技术方案和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发现手续不全的及时将有关信息转报至住建局处理。(住建局负责)

四、时序安排

全市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从20xx年11月20日开始至20xx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阶段(20xx年11月20日至12月上旬)。各相关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以专题会议形式广泛宣传动员,部署专项整治工作,营造工作氛围。

(二)排查整治阶段(20xx年12月至20xx年9月底)。各管线权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在全面排查本行业地下管线基础上,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并实行安全隐患销号管理。

(三)督察落实回头看阶段(20xx年10月至12月)。各管线权属单位的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检查督导,重点督查城市地下管线安全间距隐患排查、城市燃气管线第三方破坏防控行动开展情况,并对专项整治成果进行回头看,实行长效管理,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各管线权属单位的市级主管部门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经验成果,梳理汇总各地专项整治情况后填写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并于每月25日前报送。20xx年12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和专项整治汇总表格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由常务副市长丁雪海任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窦成松局长为第一负责人,周雪峰副局长负责具体工作落实,成员包括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各管线权属单位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各相关单位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组,精心统筹谋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好本地区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问题整改

强化问题意识、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工作时间表;一时无法彻底整改的,严格落实防控措施。

(三)强化主体责任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主体责任,落实燃气用户安全使用责任。整治行动期间,凡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从重严肃惩处。

(四)强化协调联动

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在履职尽职基础上,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要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排查治理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问题,要向安委会报告,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隐患问题,联合多部门开展供应侧和使用侧隐患风险管控。

(五)强化机制建设

要健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台账,及时总结分析每个阶段工作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要提出批评。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地要在20xx年每月4日报送本地区《城市地下管线安全间距不足隐患排查情况表》、《城市燃气管线第三方破坏防控行动情况表》、《城市燃气老旧管道改造和占压燃气管道违章建(构)筑物清理情况表》,20xx年11月15日前报送本地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情况,市地下管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办每月调度各地工作情况,推动各地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协调联动,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确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

⏣ 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及时更新地下管线信息,确保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27号)、《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136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地下管线规划、测绘、建设、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电、热力、石油等各类管线(包括与地下连接的地上管线)及综合管沟、管廊等设施。

第四条 在市住建局(规划局)设立市地下管线管理办公室,负责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督促各区域地下管线信息的及时更新。

市发改、经信、财政、住建、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 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地下管线日益增多,这些管线承担着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的运行,一旦管线被人为损坏,就会给城市的正常运转带来极大的影响。为了避免这些影响的发生,地下管线保护成为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下面介绍一些常见的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一、管线信息化管理



管线信息化管理是一种先进的管线保护方式,它通过建立全面的管线信息库,包含管线的位置、规格、类型等相关信息,对管线进行全面而有效的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可以帮助运营方快速获取到管线的实时状态,及时发现管线维护需要,从而能够在管线出现故障之前及时进行维修。



管线信息化管理的具体实施方式包括:对管线进行测绘,建立管线全貌图;对管线进行数字化信息管理,制定管线内部划分方案;同步更新管线维修等信息,保证全面管线管理。



二、管道定位和标识



管道定位和标识是一种基础的管线保护方式。在日常管线维护工作中,对管线进行定位和标识,可以提高管线的可见性,减少人为破坏的可能。对于管线规模较大的情况,可以使用标志牌或染色的方式对管线进行标识,同时还可以进行对管线的周边环境进行绿化,增加管线的隐蔽性。



三、现场监控



现场监控是一种管线保护的重要手段,通过在管线周边设置监控设备,实时监测管线的状况。这种方法在管线出现问题时,能够快速响应并作出相应的处理。一些现代化的监控系统还可以进行远程监控,能够及时发现管线故障,并能够提供信息及时处理。



四、高清管线检测



高清管线检测是一种高精度的管线检测技术。它通过使用高清摄像头对管线内部进行拍摄,并通过软件处理获得管道内部的细节信息。这种方法可以对管道的管壁、管道连接、管道口损坏等进行高清分辨率的检测,发现管道问题,并进行及时维修。



总之,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必不可少,对于城市的正常发展和基础设施运作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应该积极地采用上述方案,保护好城市的基础设施和所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 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

泸州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情况说明

1、项目概况

城市排水管网是现代化城市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城市水污染防治和城市排渍、排涝、防洪的骨干工程,也是衡量现代化城市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对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废水、雨水等进行监测管理,是城市排水设施日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可靠保障,也是促进城市水环境改善的必要和有效手段。因此科学组织排水管线普查,建设“数字排水”管理平台,实现对排水设施的精细化管理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目前,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已将泸州市主城区“数字排水”系统平台建设项目列为重要项目之一。整个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管网普查建库、主要管线病害调查治理、“数字排水”综合管理系统(管线信息系统)建设。

泸州市城市排水管线普查,由泸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组织实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第六地形测量队承担完成。

2、普查范围及工作内容

普查范围为泸州市主城区,管线长度约400公里,普查对象为城市主干道和支路以上的道路沿线范围内的排水管线。企事业单位、院校、庭院内部、封闭小区、待开发的居民生活区不查,但穿越上述区域构成完整管网系统的主干管线须查明。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一二级排水管线(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空间位置及管径的调查与测量。

(2)查明排水管线地表上的建(构)筑物:污水处理厂、泵站、化粪池、沉淀池、暗沟、地面出口等的相关情况。

(3)查明排水管线附属设施:窨井、检修井、雨、污水篦、溢流井、闸门井、出水口等的基本情况。

(4)普查成果的图形、属性一体化的数据建库处理。

3、项目进度安排

此次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合同期限:2014年10月20日开始,2015年3月

18日完成。

4、项目资金筹措情况

该项目资金为财政拨款资金

泸州市城市排水设施地下管线普查,经过泸州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采购,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第六地形测量队中标,2014年10月20日签订合同,2015年3月完工,已经完成排水管道普查410Km;2009年我单位普查过一次,长度200 Km,到目前为止,累计普查排水管道610 Km。

610 Km排水管道,全部按照四川省建设厅普查导则的要求进行普查工作。评标办法技术方案中的说明:“承诺免费把泸州在2009年城区进行的管网普查成果导入此次普查成果内,得3分,未提供承诺函的不得分。”

泸州在2009年对城区进行了部分管网普查,长度200Km,管网普查进行了以下项目:

排水检查井:井大小、井深、井盖大小、井盖材质、修改日期、图上点号、图幅编号、地面高程、旋转角、纵横坐标、特征、特征点编码、符号编码、街路名称、附属物;

排水管线:修改日期、埋设位置、埋设方式、权属单位、管材、管线类型、线型编码、起点终点埋深、街路名称、起点终点编码、规格、备注、建设年代;

投标人如承诺,需把以上内容导入此次的普查成果结果中。

上述2009年对城区排水管网普查不能满足现行的规范、导则要求,拟进行补充测量普查,增加相应内容,但不属于本次采购范围。投标人可对该部分普查另行补充表格单独列表报价,该报价不作本次评标依据,不影响本次投标。

1.1普查范围:普查范围为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排水管线长度约380公里,普查对象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区间连接道路以上的道路沿线范围内的排水管线。企事业单位、院校、庭院内部、封闭小区、待开发的居民生活区不查,但穿越上述区域构成完整管网系统的主干管线须查。

主要工程内容如下:

①上述区域排水管线(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空间位置、管径、材质、形状等的调查与测量。

②查明排水管线地表上的建(构)筑物:污水处理厂、泵站、化粪池、沉淀

池、暗沟、地面出口等相关情况。

③查明排水管线附属设施:窨井、检修井、雨、污水篦、溢流井、闸门井、出水口等基本情况。

④普查成果的图形、属性一体化的数据建库处理。1.2普查对象

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管线、城市防洪排水沟渠

二、普查执行标准

2.1执行现行国家(或行业或地方)适用的标准(规范、规程等),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使用规范的名词、术语。

2.2 技术规范:

2.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范》(CJJ61-2003);

2.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2.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T 73-2010);

2.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第一部分 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8);

2.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18316-2008);

2.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

2.2.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数据采集与管理技术导则(试行)》(2013年6月)。

三、工程进度

3.1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普查方案,甲方对其进度计划提出质疑和修正时,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三天内提供修正的普查方案,甲方代表将在三天内批复。

3.2 合同签订后150日历日内提交成果资料。3.3成果验收、评定具体时间另定。

四、成果提交

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交相应内容和格式的成果。

五、质量与验收

普查质量按《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CJJ61-2003)、《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数据采集与管理技术导则(试行)》(2013年6月)进行质量评定与验收。本项目需经由采购人及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复查合格方才认定为验收合格。

⏣ 地下管线保护方案 ⏣

伴随着我国各城市的迅速发展,城市排水管网正在经历着迅速扩张和大规模改造,其运行效果和管理水平面临着更高的要求.这与我国目前基础设施资料不全、信息收集手段不力、管理手段相对落后的现状相矛盾.地理信息系统具有很强的数据管理和分析功能,并可作为管网模型、水质监测等系统的.数据交换平台,是提高城市排水管网管理水平的有效技术手段.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英文刊名:CHINA HIGH TECHNOLOGY ENTERPRISES 年,卷(期): “”(21) 分类号:P208 关键词:城市排水管网   地理信息系统   需求分析   关系型数据库   功能设计   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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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城市地下管线已成为城市生存和发展的血脉.基于GIS技术建立相应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来管理地下管线信息是提高城市管理、建设效率的重要手段.本文论述了基于ArcGIS Engine组件进行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开发,并针对地下管线系统建设中的`诸如管线符号化、管线时空数据管理、多版本并发冲突等几个关键、难点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解决方案,也为相关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提供了借鉴方案和技术方法.

作 者:周立国 冯学智 佘江峰 谢顺平ZHOU Li-guo FENG Xue-zhi SHE Jiang-feng XIE Shun-ping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地理信息科学系,南京,210093 刊 名:遥感信息  ISTIC英文刊名:REMOTE SENSING INFORMATION 年,卷(期):2008 “”(2) 分类号:P208 关键词:ArcGIS   Engine   地下管线   时空数据   符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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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现状,分析了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阐述了系统总体结构、系统功能和管线数据组织,介绍了基于AE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系统的主要特点.

作 者:刘新党 LIU Xin-dang  作者单位:陕西省成阳市勘察测绘院,陕西,咸阳,71 刊 名:测绘 英文刊名:SURVEYING AND MAPPING OF SICHUAN 年,卷(期): 32(4) 分类号:P208 关键词:ArcGIS Engine   管线   数据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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